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例6篇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1

3月15日,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两高报告表决赞成率均为91.83%,反映出过去一年两高的工作获得了更多人大代表的认可和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披露,2016年会同教育部等出台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指导意见,当年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数据,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是主要原因。学校人口密度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容易滋生暴力行为。

必须让未成年人有底线意识。在地方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就有代表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无力的,个案的严肃处理不仅是对受侵犯孩子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孩子的警醒。应专门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格的定义和解释,填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法治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治理校园暴力,社会不能缺位。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了对学生心理方面的培养,也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家长、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以全社会之“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升级”可谓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种种以假乱真的网站、支付平台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如兰州郭某网络诈骗案中,郭某伪造了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制作一个“淘金贷”网站,又虚构法定代表人和业绩,从网上购买到工信部ICP备案号,还用兰州另一公司的资质证书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完备后,郭操纵10个“淘金贷”客服号码,建立“淘金贷官方qq群”,自任“淘金贷”网站站长,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上海环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淘金贷”网站账户,骗取76名被害人总计8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在所有维权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高,达7411.4万元,占比为37.9%;其次是诈骗和虚假兼职诈骗,占比分别为15.7%和11.1%。

两高报告均强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突出打击

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

吕法升(金融服务专长律师)

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这些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也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两高报告中都分别提到了惩治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犯罪,从中可以读出两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跃鲅铣途鲂摹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目前,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吴萍 (创兴事务律师所律师)

最高法报告指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可以说,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最高法报告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最高法还与芝麻信用签署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2

色利双诱 单身汉落入骗局

2014年12月20日,一个平淡无奇的日子。

这天,对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四合组的单身村民李某来说,却充满了激动与欣喜。

约莫午饭时分,他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电话那头传来一段语音留言:“你好,我是蓝慧,今年30岁,嫁香港富商,因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特回大陆寻找健康男士,圆我做母亲梦想,通过电话联系满意,可以到你们当地见面,先付60万元定金,成功怀孕后再付120万元酬谢金,有意男士请来电话。”

听完语音留言,50来岁、单身多年的李某心潮澎湃,他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经过一番思虑之后,终于壮着胆子按照留言号码拨了过去。

电话通了,那头传来一名年轻女子温柔而甜美的声音,对方称自己就是“蓝慧”。

李某将信将疑,针对留言中的内容又详细问了个遍,对方都一一认可。对方表示自己刊登这则广告后,有很多人都拨打电话过来,为表诚意,李先生需先行支付100元诚意金。

与180万元相比,100元实在不算什么。于是,李某第一时间就来到附近银行,按照“蓝慧”发过来的账号支付了100元。

收到款后,“蓝慧”答应12月22日赶到湘潭县与李某见面。

12月22日12时30分左右,李某接到了一个号码为湘潭县本地固定电话的来电。电话另一边居然传来了“蓝慧”的声音。“蓝慧”表示自己已经来到湘潭,现住在易俗河镇的某家酒店。

“我原本以为自己被骗了,谁知道她还真来了。”“蓝慧”的电话让李某兴奋不已。他赶紧从乡下赶到了市区。乘车路上,他的电话再次响起,对方说“自己在湘潭县人生地不熟,万一被李某骗了怎么办?”为保障双方利益,“蓝慧”说他特意在湘潭本地请了一个律师,姓江,由该律师做担保,全权负责60万元的款项,但需支付律师保证金6000元,并将江律师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李某。李某试拨了一下江律师电话,果然显示是湘潭县本地,于是他信以为真,便迅速联系了江律师,按照江律师的指示,为某银行账户汇去保证金6000元。

环环相扣 15名受害者上当

李某汇完钱后,江律师表示会尽快将6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当李某正做着发财美梦时,江律师又打来电话称,李某还要交5%的“汇款保证金”3万元。毕竟3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万一被骗了就血本无归了,但如果不汇款,之前交的钱也打了水漂。李某心一横,把自己多年积攒的准备翻修房子的3万元钱给汇了过去。当天晚上,江律师称明天早上60万元汇款就会到账。

第二天早上,李某没有等到60万元定金,却接到了自称是“蓝慧”老公的电话。电话中,“蓝慧”的老公首先将李某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随后又表示出于无奈愿意答应求子一事,但要求小孩出世后李某不得再与他们进行任何联系,并要求李某办理同居证,费用为6万元。李某认为自己已深受“蓝慧”的信任,才会受到其老公的阻碍,遂打电话向“蓝慧”求助。

为缓解李某的情绪,“蓝慧”表示自己出4万元,李某出2万元。见“蓝慧”如此贴心,李某立即汇去2万元。汇款后,李某与“蓝慧”联系,“蓝慧”哭诉自己的银行卡被老公冻结,剩下的4万元只能由李某想想办法,并承诺只要钱打过去了,她老公会立马解冻,支付60万元定金。

此时,李某银行账号上的钱已全部取出,他只好向自己的堂弟借来4万元,又汇了出去,并承诺明天一早就返还给对方。

汇走了4万元后,江律师一再表示明天早上记得查收60万元,并说可以到指定的酒店与“蓝慧”同房,今天晚上早点休息。

12月23日清早,李某早早来到银行查询账户余额,约定的60万元连一分钱也没有。他这才意识到是不是被骗了。于是,赶紧拨打江律师和“蓝慧”电话,而两人的手机均处在关机状态。随后,李某急忙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此后,警方陆续接到类似的被诈骗报警电话。只不过其化名有时是“蓝慧”,有时是“彭小琴”。

根据受害者的举报信息,湘潭警方意识到,这有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

为了追查电话拨打的具置以及女子的真实身份,民警一边对通讯信号进行监测,一边加紧摸排,最终在2015年4月18日,将正在重庆市丰都县城打电话的“蓝慧”抓获。经核实,“蓝慧”本名叫董某,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谈到对李某等人诈骗一事,她供认不讳。

随后,警方又根据董某提供的线索,一举将其同伙涂海燕和董某丈夫江某(均为江西省余干县人)抓获。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湘潭警方掌握了3名犯罪嫌疑人大量犯罪证据:使用的手机号及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银行卡取款凭证、银行卡流水明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并从犯罪嫌疑人董某的电脑内搜查出相关全能搜索王和企业名录王、号码魔方等信息资料。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涂海燕、董某、江某(系董某丈夫)多次利用“呼叫设备”,发出“重金求子”的语音留言,并留下联系电话等待他人回拨,以高额的回报诱骗他人上当,再以需收取诚意金、税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期间,被告人涂海燕单独实施诈骗9次,共计骗得他人现金211795元;被告人董某与江某共同作案6次,其中被告人董某参与作案6次,共计骗得他人现金221500元,被告人江某作案3次,共计骗得他人现金215900元。合计骗取15人44万余元,受骗金额少则数千元,最多的甚至达11万元之多。上述受害者均为男性,且以单身中老年人居多。

魔音变声 群发短信防不胜防

3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交待,他们实施诈骗的第一步是使用“呼叫设备”群发语音信息。

记者在庭审证据展示过程中发现,这个呼叫设备其实就是一部“发射器”,该发射器共有16个接口,可同时插入16张不同号码的电话卡,每张卡可发送300条短信。该发射器连接电脑后,通过利用电脑上安装的筛选软件,用来筛选号段,物色目标。

整套设备的作用是向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区域手机号码,一次性群发4800条信息,而所发送的信息内容均为“富婆千金求子”的诈骗信息。

涂海燕在法庭上称,以前从事“重金求子”诈骗主要是靠村里的妇女来完成,大多通过专人登报或者张贴广告方式信息。而现在则是利用短信群发器等专业作案工具,这与传统的在电线杆和墙壁上贴广告本质差不多,其目的都是诱人上当。

为方便作案,他们在实施诈骗中不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他们往往会从专人手上购买魔音手机、用假身份证明办理的银行卡、无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这些“工具”一买就是四五套。

诈骗者在语音留言或通话过程中,可以自行模仿各地方言设置语音,也就是使用魔音功能进行变声,不少受害者通常正是被这一功能所迷惑,以为对方真的到了本地要求见面。

“有了魔音手机、电话号码、身份证以及银行卡之后,接下来就是跟打来电话的‘上钩者’聊情感,东扯西扯,感觉跟谈恋爱似的,只差就要开房的那种关系,一定要到那种关系。”据被告人董某介绍,“聊天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甚至网上也有重金求子诈骗教程,剧本都是现成的,聊什么话题,如何一步步深入,都有详细问答指南,只要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都会。”

在聊天过程中,诈骗者会把自己塑造成“富婆”形象,并时不时透露自己是公司老板有很多资产,老公没有性能力、在外包养情人之类。这当中也有受害者会产生质疑,但这些将回答技艺已烂熟于心的“富婆”自有应对招数。

被告人董某告诉记者,当遇到疑心重的上钩对象,她就会运用心理战,或欲擒帮纵,或以情动人,或软磨硬泡。大多数受害者都抵挡不住她们的语言攻势,通常到这一步,基本上已成功了一大半。

接下来,诈骗者就会声称到对方所在地去见面。

“其实我们并不会真的与受害人见面,而是用模拟定位方式到对方所在的城市,再通过魔音软件变声制造已到达受害人所在地的假象,让受害人以为自己真的来了。”董某介绍说。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冒充富婆的诈骗者要使用各种伎俩诱惑对方,还有一个搭档会与她配合。

据李某受骗案中充当律师角色的被告人江某陈述:“自己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律师,这不是谁都能搞的,既要大脑反应比较快,也要有沟通技巧,其目的就是和‘富婆’演双簧,说白了就是如何向受害人连续开刀,不要断线。”

经审理查明,涂海燕、董某、江某三人在诈骗中还使用了“王婷婷”“彭小琴”“水蒙蒙”等多个化名同时实施诈骗,他们每人持有多部手机、多张银行卡,目的就是为了用不同的身份去诈骗他人钱财。警方通过调取多张银行卡的银行记录发现,短短3个月期间,这个团伙一共诈骗了44万余元,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相袭成风 昔日渔村变诈骗村

被告人涂海燕和江某都来自江西省余干县江埠乡石溪村。据他们两人在庭审中交待,自己老家以前是当地普通的渔民村,现在已成全国有名的“重金求子”诈骗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重金求子”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找到裁定书141份,进而以“余干县”进行检索,可找到裁定书55份。

可以说,位于鄱阳湖东南岸,拥有人口110多万的余干县如今已是“重金求子”的重灾区。

据相关媒体报道,从2010年以来,余干县先后有360余人因为“重金求子”诈骗被抓,其中200多人都来自江埠乡石溪村和洪家嘴乡团林李家村,受害者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

为改变地方形象,今年年初,余干县公安局还专门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重金求子”诈骗案,在余干县多个乡村收缴了大批涉嫌用于诈骗的电脑、手机、银行卡、信号发射器等工具。实施专项行动时,当地警方还使用了无人机,上饶市武警支队还紧急调派了50名武警战士支援。此次行动重点追逃的59名诈骗分子,目前90%已落网并已送至全国各案发地受审。

今年6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涂海燕犯罪团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海燕、董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涂海燕诈骗他人现金211795元,被告人董某诈骗他人现金221500元,被告人江某诈骗他人现金215900元,三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董某与江某委托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赔2215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认定在董某和江某的共同犯罪中,董某系主犯,江某为从犯,并综合上述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涂海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涂海燕将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三被告人均当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后余思

“重金求子”为何屡禁不绝

近年来,全国各地“重金求子”诈骗案层出不穷。这个10年前就兴起的骗人招数为何至今仍有人频频中招?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

一是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人的贪欲心理。重金求子这类精心设计的骗局就是专门针对人的贪欲与善良的。这对那些中老年男人尤其具有杀伤力。应该说提防这种诈骗也并不难,无论如何你只要不汇款不就行了?可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简单,就像每件事之所以有这样或那样的结果,关键就是有促成的各种复杂的因素与条件,所以各类诈骗之所以屡禁不绝的原因就是人家采取的是撒大网策略,你会不会成为受骗者其中之一,最终还是由你自己所决定。

二是犯罪分子借助现代技术手段作案。本案中,行骗者不仅有呼叫设备,还掌握了全国诸多电信号码以及筛号软件,这样作案时就更具针对性。与传统的贴广告方式相比,目标人群成几何级增加。

三是全面打击没有形成合力。骗子通常是流动作案,受害者遍及全国各地。因此,仅靠部分重灾区展开打击,尚不能彻底铲除这一社会毒瘤。此外,对已抓获的犯罪分子,有时处罚过低,违法成本低。不少受处罚者,等处罚期满,又重操旧业者也大有人在。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3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以信息资源为载体的智能化、科技化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近些年来电话诈骗犯罪在全国各地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影响了社会稳定。而透过电信诈骗案,又可以清楚地看到,诈骗类犯罪的源头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与日俱增,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且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一、电信诈骗案例简介

案例1:冒充老师称学生抢救急需钱 电话诈骗被判刑

2010年10月,被告人董克勇、董昌桥、杨勇、杨雄飞(另案)等人通过电脑在网上搜索查找到某学生信息。随后,他们在湖北省利川市以老师和医生名义打电话给家住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北车站的冉某(该学生的母亲),谎称其孩子因患急性脑膜炎在重庆市西南医院动手术,急需用钱,并要求冉某向其指定的账户内汇款30000元。接到电话后,冉某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将30000元人民币汇入该团伙指定的账户,后被被告人取走其中的19000元。得手后三被告还不满足,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三被告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湖北省利川市分别对被害人廖某等人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现金821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克勇、董昌桥、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被告人董克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昌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2:网上购买个人信息冒充电视购物诈骗 千余人上当

近日,在河北公安部门破获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打着电视购物中心回馈赠品的名义实施诈骗,案件涉及全国4400多名消费者。2012年12月11日,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留守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个临时搭建房屋例行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邢某等15人,在这家出租房内通过架设虚假电话号码,以北京电视购物中心回馈物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邮寄费、包装费、广告拓展费。据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的名单,有的两分钱,有的两毛钱。根据公民的准确的个人信息给机主打电话以取得机主的信任,继而实施诈骗行为。截至本文截稿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暂无审判结果。

以上两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大家说法不一,争论的热点主要在于被用于电信诈骗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公民的个人信息究竟包含哪些信息?在电信诈骗过程中所触犯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二、电信诈骗背后的思考

1.电信诈骗案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1)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以上两个案例其犯罪模式和手法有很多的相似处,都是通过先获取公民的准确个人信息,以打消受害者的怀疑,而受害者都是出于对犯罪分子的信任而自动处分财物。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比较赞同如下观点: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种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思想观点、爱好、受教育情况、财产状况、血型、指纹、病历、职业经历、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他的个人信息。

(2)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社会危害性

“诈骗案件,有七成以上与公民信息泄露有关。”针对当前各类诈骗案件频发的现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昌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据统计,同安区法院近三年来共受理诈骗案件78件,其中涉及公民信息泄露的案件就有60件。由于获取公民信息成本比较低,多数诈骗嫌疑人运用网络搜索,寻找到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人员,支付几块钱就能快捷地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当前因出售个人信息而引发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呈现出分工协作、产业链完整、团伙作案的特征,并且有蔓延的趋势。相关资料显示,湖南公安机关日前查获了一家非法调查公司,名字相当唬人,叫做“中国资源部”。该公司收集的公民信息更是惊人,初步估计总量超过1.5亿条。其中一个名为“浙江富豪20万”的数据包内,详细列出了“富豪”们的家产、手机号、住址等,受害者的隐私一览无余。

2.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

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问题,笔者进行了社会调查,总结如下:(1)因持有个人信息的单位保密不严导致泄露。一些需要登记、保存个人信息的单位、部门由于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泄露客户身份资料现象。(2 )因个别单位、人员从事个人信息非法交易故意泄露。如今,个人信息如同商品,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诈骗集团为了得到个人信息资料,常常以高价从各种渠道买来各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黑色产业链在全国蔓延开来。 (3)因现实生活中使用的个人信息的各种途径导致泄露。我们在求职应聘、购房办证、银行开卡等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个人信息,其中一些环节就会轻易地泄露自己的信息。 (4)因网上留存个人信息保密性差导致泄露。个人在上网时往往需要注册一些账号,填写一些个人信息,而这些上网所留下的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安全性极低,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5)职业黑客为获取高额利益窃取个人信息导致泄露。一些黑客为了谋取利益,利用木马程序等黑客手段直接从个人电脑或者单位网站上大量获取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将其转手倒卖,再用很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极易引发相关诈骗犯罪。

3.本文案例的罪刑法定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的滞后性,我国现有刑法并没有规制电信诈骗行为的条文,而基于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现行判决都是根据诈骗罪来判决的。而在实际操作中,电信诈骗罪与诈骗罪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电信诈骗罪主要是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骗取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看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明显要比电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丰富。因而,针对电信诈骗的行为,直接按诈骗罪进行处罚,笔者认为有些欠妥。笔者建议成立电信诈骗罪,针对通过电信手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制,以至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统一。

通过案例1的判决结果可知,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同电信诈骗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只以诈骗罪进行的处罚,学界有的观点认为本案中所体现的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行为目的和手段上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断。还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两罪存在吸收关系,诈骗罪吸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仅成立诈骗罪。

笔者不赞同以上的观点。首先,购买信息的行为和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并不存在吸收的关系。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的。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可小觑,笔者认为应该对两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与效果的合一,彰显社会正义。

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1.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为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专门法的出台上提供了借鉴。美国国会自 1974 年通过了《隐私权法》这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后,又陆续通过了《电信通讯隐私法》、《电话消费者保护法》、《驾驶人隐私法》等十几项单行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1984 年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就是代表性的立法,该法案基本上承袭了欧盟理事会 1981 年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定》的内容,该法案就取得、持有、使用或者披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做出了规定。另外,英国的 1992 年《犯法案》和 1999 年《青少年审判和犯罪证据法案》也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德国立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高度重视,不仅在普通法中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而且还制定了一些特别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如 1977 年制定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及 G-10 法案等等。

鉴于刑法保护的最终性和局限性,仅仅依靠目前刑法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不能有效的应对纷繁复杂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的。并且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本身还有一点法律空白点是有由于刑法的谦抑性而不能详尽规定的,比如犯罪主体的认定,行为方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待。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专项保护。

2.提高执法力度,为公众信息开启“防护盾”

在刑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前,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对本类行为进行管理,但是多因管理主体不明确、具体措施力度小等导致效果差强人意。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并不能就此认定行政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发生作用,相反笔者认为在保护公民和人信息体系方面,行政手段具备不可替代的地位,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对于此,笔者对相关行政部门有如下建议:(1)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此类案件高发态势,应加强打击力度,提高破案效率,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及时消除社会影响并挽回经济损失,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能起敲山震虎的作用。(2)加强部门协作由于此类案件往往通过网络、电话等媒介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应加强与网络、电信等部门的协作,第一时间掌握犯罪线索。(3)强化对外宣传。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打击此类犯罪的行动和成果,揭露此类犯罪的作案手法,教育引导群众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社会教育与监督,提高公民自身防范意识

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在填写个人信息资料时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除了填写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外,应尽量不要提供与个人相关的任何敏感信息,有必要时刻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如可填写虚假的姓名、真实的地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在向陌生人、私人机构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性;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态度,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明确标示出专门用途等。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公民上网时,应该注意一些黑客站点和不良网站。防止这些站点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综上,建立一个诚信、彼此尊重的和谐社会是我们的追求,更是社会得以长远发展的基石。在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利益最大化冲击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更是不容忽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依靠刑法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当是合理并切实有效的。但笔者认为应当集合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以及公民自身的自律性来多管齐下,合力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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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大学,2012年5月.

[2]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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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吕艳滨.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几个问题

[J].当代法学.2006.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4

据警方公布的数字,电信诈骗的破案率仅为1%。而追回的金额,居然不到1‰。据了解,电信诈骗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很难得逞,发案率并不是很高。我们该不该思考,中国电信诈骗频发,问题到底出在哪?

危险的虚拟号段

2016年8月23日,满怀喜悦地即将跨入南京邮电学院的18岁的临沂姑娘新生徐玉玉之死,震动了全中国。

徐玉玉案引发了中国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视线的第一落点,是诈骗犯手中的手机。

调查获悉,案犯使用的171号段号码属于北京远特通信,该卡于今年3月开卡,曾进行过实名制登记。

171是一个虚拟运营商号段。是商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运营商那里,承包了一部分通讯网络的使用权,然后通过自己的计费系统、客服号、营销和管理体系,把通信服务卖给消费者。

尽管徐玉玉案中涉及的171号段号码已进行过实名登记,虚拟运营商不靠谱的舆论印象仍被坐实。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行手机实名制。2014年,170号段171号段开始运营,手机实名制随之名存实亡。

客观地说,虚拟运营商实名制做得确实不够好,即便实名登记了也往往名不副实,还有很多电话卡在售出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实名绑定,此类“养卡”潜规则,让实名制陷入空悬状态。就在今年7月,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对虚拟运营商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暗访时,发现109个营销网点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点37个,占比为33.9%。其中,巴士在线、海航信息、贵阳朗玛、话机世界、中兴视通、苏宁互联、银盛电子、爱施德、远特通信、连连科技等15家转售企业的被暗访网点均存在违规行为。

在这样的乱象中,许多电信诈骗借由虚拟号段完成,170和171开头的号码已成为电信诈骗的高危电话。

发案率高,追回率低

在最近的几年中,中国警方展开了一次又一次的全国性的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行动,几乎每年都有一次长达10个月的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行动,可结果又如何呢?

2013年以来,电信诈骗的案件发案率呈现“爆炸性增长”,并非危言耸听。仅2016年上半年电信诈骗发案就达28.7万起,造成损失80余亿元。

面对电信诈骗案越打击越疯狂,我们该不该反省反思,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万余起,涉案金额达222亿元,数字之大令人咋舌。更让我们揪心的是,电信诈骗的破案率非常之低,据警方公布的数字,仅为1%。能够追回的赃款仅为1‰。

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发生在广州,黄女士被骗了2731万元。犯罪分子在东南亚被抓到,但钱一分都没找回。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称,每年有上百亿元人民币,被电信诈骗犯从大陆卷到台湾,被追回的仅20万元。这个数额还不到追缴成本的1%。

你可以算算这笔账:2015年11月10日,254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从印尼、柬埔寨被押解回国。四架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柬埔寨金边起飞的中国民航包机,分别在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杭州萧山机场和广州白云机场降落。为了把这批电信犯罪分子押解回国,中国去了400多名警察,包了4架专机。而追回的赃款与破案成本相比,少得可怜。

面对如此之低的破案率和赃款的追回率,犯罪分子几乎可以不计后果地实施诈骗。中国还出现了许多个诈骗村,诈骗乡,整个村子,整个乡,甚至整个县,到处都是诈骗团伙,一抓一大把。

银行金库“上锁”了吗

不久前,一则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记者调查》节目在朋友圈疯传。《记者调查》中说:“在这些盗刷银行卡的群里卧底几个月后,记者慢慢混熟了,在多次试探之后,终于和一个名叫‘老杨’的人搭上了线。”

记者在支付了8000元之后,拿到了银行卡复制器。老杨通过视频教记者如何使用。银行卡复制器连接到电脑之后,一个复制卡的程序出现在电脑桌面。银行卡在这台复制器上刷了一下,卡内的信息便出现在电脑上,而且还有密码。只用了短短的十秒。视频教程结束后,记者决定实验一下,结果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不到一分钟,一张“克隆卡”就诞生了。

3月28号晚上,交易者通过QQ发过来一个目录,也就是他们手中掌握的银行卡信息。

信息量巨大到让人瞠目结舌,多达数百万条,其中,上海市储户信息38000条,山西储户信息17500条,山东150000条,浙江40400条……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省份,所有的城市,而且涉及各个银行。

信息中包括银行卡卡号,卡内余额、银行卡密码、开户日期,一应俱全,还有开户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

对于盗刷银行卡的不法分子来说,每一条信息都能复制出一张银行卡。

经过核实,每一个信息都是真实的,姓名、地址、卡号、开卡时留的电话号码全都准确无误。

当记者询问,这些信息你们是怎么得到的时候,对方居然毫不掩饰地说,我们在银行里有人。

记者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了试验,不过一分钟时间,卡里的1万元钱已经被取出来了,但是在哪里被取的,用什么机器取的却查询不出来,1万元钱就这样凭空消失了。

刷脸,能给我们带来金融安全吗

科技的进步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金融安全的手段,比如我们一直在关注着的“刷脸”技术,这个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商品化应用的阶段。

银行的工作人员诉苦说,他们难以辨认身份证的真伪,所以,常常会出现假账户。

2016年8月25日,和讯网报道说:《科技创造未来,“刷脸”走遍天下――重庆银行人脸识别系统获大奖》。

重庆银行推出的“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可以让你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完成一笔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便捷转账。

你只需要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前,让镜头对着你的脸轻轻刷一下。借助行业领先技术,该识别系统能够精准判断人脸核心特点。如果镜头采集到的照片,能够与你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信息,取得“校验通过”,转账交易就可以快捷、轻松地完成。

“人脸识别验证系统”还可以帮助你完成重置密码的任务。不小心忘记了直销银行登录密码,还需要去提交各种复杂的资料等待漫长的人工审核吗?不用了,靠脸,就可以重置密码。只要系统成功采集到的照片与身份证信息验证通过,你就可以立即重置你的登录密码了。

当电信诈骗罪犯到银行去开户的时候,刷脸技术可以轻而易举地识别出来,他用的是假身份证,银行的保卫人员会把他带走,送到派出所去。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刷脸技术应用到自动提款机前,电信诈骗分子还敢去提款吗?当你的银行卡,插入提款机的取款口后,自动提款机会不再要求你输入密码,而要求你刷脸,电信诈骗犯还能得逞吗?

从“存款实名制”到“金融实名制”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实名制”是“存款实名制”的升级版。

韩国是在1993年实行“金融实名制”的。该制度规定,自“实名制”颁布日起,凡没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任何金融资产不能提取;过去没有按实名开户的金融财产,必须在两个月内转为实名。韩国的“金融实名制” 比中国的“存款实名制”要彻底得多。

“金融实名制”实行一个月后,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反腐败取得了惊人的战绩。

金大中继任总统之后,继续推行了这一制度,并授权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对银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名、借名账户时,无论数量多少,可在三年之内进行追查,除交罚金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超过三年无人认领的假名、借名账户一律上缴国库。“金融实名制”对韩国的社会经济、反腐倡廉和金融监管,产生了深远影响。

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完成从“存款实名制”到“金融实名制”的交接,应尽快建立中国的“金融实名制”基本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

1.身份确认制度;

2.金融交易报告制度;

3.内部监管制度;

4.银行保密制度。

在该框架建立后,对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一次彻查。对于身份不明的账户,银行应发出公告,要求户主在限定的时间内还原真名实姓,否则,该账户存款将予以冻结,逾期再不更正,则收缴国库。

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5

关键词:涉众 经济犯罪 原因 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类对国家、社会和公众具有严重危害的经济犯罪类型。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不仅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充分警觉和重视,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概况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2006年公安部首次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型因素存在。从2006年至今,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有了较大增长。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显示,200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12件,审结482件;2008年受理827件,审结783件,同比分别上升了61.52%和62.45%,2009年前6个月与2008年同期相比,收结案数的增幅明显。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具有的巨大破坏性、发生隐蔽性、复杂性、组织的严密性、受害人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困难性等特征,使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最为严重和危险的犯罪之一,成为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多发性严重经济犯罪,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以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和研究的重大经济犯罪。2008年12月1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指出要从实体、程序、时效等方面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更加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的工作重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公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会。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进行了界定,并首次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2009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件。分别是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在最高法院公布的4起典型案件中,骗取300余人1.67亿余元集资款(至案发尚有1.42亿余元不能归还)的斯茶仙和非法集资7.0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的杜益敏,经核准,分别于2009年8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主体复杂。

从涉案人员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表现在涉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广泛性上。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案件自身特点,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运行,这类案件往往以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为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彼此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及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从受害对象看,特别是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犯罪中,多采用金字塔结构吸收参加者,形成由上至下的利益分配链,金字塔的基础越大,受害者就越多。从涉案人员身份看,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和学历较高的

“白领”等,涉及人数少则几十人,几百人,多则几十万人。如山东省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化妆品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余万人。南京市破获的一起传销大案中传销头目之一竟是放弃本硕连读也要“搞事业”的高校学生,而834名受害者中,几乎清一色是在校大学生,涉及33所高校。

(二)涉及行业多、地域广。

从涉及行业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从地域看,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涵盖了我国多个省份,内外共同作案和跨地跨省甚至跨国犯罪情况突出,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如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赵运鹏等人以亿霖集团委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四川、江西、湖北等11个省、市、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面积52万余亩,销售金额近20亿。

(三)涉案金额大。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因此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尤其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非法传销案等犯罪中,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上亿不等。从全国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案值千万以上的案件占到大多数。如前期震动全国的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案,辽宁营口蚂蚁非法集资30亿元案和安徽亳州

“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涉案嫌疑人多达40人,全国27省、市、区4万余名群众被诈骗,金额高达38.86亿余元。近日开庭审理的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案涉及本金总额达168亿元、集资群众更是高达6.2万余人。据报道,当地政府网站的统计,即使连带乡镇一起算,吉首全市人口一共才28.9万人,以每户3人计,相当于90%的家庭都参与其中。以案发的2008年计,168亿集资额接近湘西当年GDP的75%。

(四)社会危害严重。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被害人众多,必然导致案发后形成庞大的受害群体。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巨额赃款大多被挥霍或去向不明,即便是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因此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传销案件为例,整个传销网络基本上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钱维系运作,他们的兄弟姐妹、老乡、同学、邻居、同事等亲朋好友都成为其发展下线的重要头目。一旦投资失败,损失惨重,这些参与者内部的各种矛盾被激化,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引发大量家庭乃至社会问题,伴生出杀人、抢劫、斗殴等恶性刑事和治安案件,给维稳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五) 犯罪隐蔽性强。

涉众型经济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欺骗手段日益“高明”和手法的不断变换。犯罪分子为蒙骗群众,绞尽心思自我进行“包装”。有的通过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一定的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有的不惜重金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打着政府机构、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请名人作广告、在知名媒体上大肆宣传,制造假象,使群众难以识别,受骗上当。以亿霖木业非法传销林木案为例。亿霖集团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齐全,公司在互联网上建有网站,选择北京高档写字楼作为其营业场所,并找演艺界名人作形象代言人。每一个到过亿霖公司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家骗人公司,这些伪装对群众具有相当得迷惑性。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一家港资科技公司,讹称“小超人”李泽楷持有30%股份,并以此虚假噱头,在深圳涉嫌进行网络传销,吸引境内外人员入会,会员达60余万人,获利总计近30亿元人民币。

(六)犯罪组织性强。

涉众型经济犯罪单人作案往往难以得逞,它需要多人分工合作方可进行,因而多为共同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相互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日趋职业化。比如在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集资总量的最大化,先发展出一定数量的“骨干中介分子”,以高额提成为激励手段,鼓励中介分子自觉自愿地帮助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以亿霖案件为例。亿霖集团在京成立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又下设29个销售部。集团规定,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能取得“入门上岗”资格,销售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业务员、主管、经理、部长。各级销售人员均无固定工资,收入全部来源于购林款提成,并采取团队计酬发放奖金的方式,上级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取报酬(如业务员每销售出一亩林地,可得100元,其上面三级主管、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主管每销售一亩地,可得200元,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经理销售一亩林地可得300元,部长分得100元),部长一般不谈业务,基本靠“扒皮”(从下级销售人员的业绩中提成)牟利。据案发后查证,亿霖集团个人提成最高纪录竟达5300余万元。上述集资手段,已具备了典型的传销特征,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附,使得犯罪组织结构愈发严密,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七)犯罪智能化凸显。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犯罪手法走向了高科技犯罪领域,出现了利用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网络传销”等犯罪新形式。比如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或以“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通常这类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因而使这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更具破坏力和隐密性,使侦查难度加大,同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据报道,2007年,山东聊城公安部门一举破获了LOB网络传销案。该传销团伙以发展LOB远程教育网为名,要求新加入用户交入网费1680元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至案发,全国20余个省市数十万人参与,涉案金额8.9亿元。

(八)犯罪渗透快。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以贵州省为例,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频频发生。如广西“玛雅传销案”中广西玛雅公司贵阳办事处主任龙国庆,先后在贵阳、安顺、遵义、黔东南、黔西南、六盘水等地发展下线4.9万余人次,非法经营额达1400多万元。贵州泰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李秀彬等人,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签订合同,购买“意大利蜂种”饲养,致使贵阳、遵义等地1800多名群众上当,涉及非法集资金额4000多万元。贵州聚源公司和贵州裕万家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活动,针对中老年人非法集资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涉及受害群众1000余人。贵州金沙县法院审结的钱××非法集资四百多万案等等。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犯罪现象,成因是复杂的,既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也有其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众趋利心理作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们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的加剧,造成不少人心理失衡,浮躁冲动、幻想“一夜暴富”。特别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骗群众很多都是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受文化素质所限,面对高额利率的诱惑,生财无门,却又求富心切,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这些心理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后,在高利息、高回报、快致富等种种诱惑下,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从最早的1993年长城沈太福非法集资涉及10万人10亿元案到安徽亳州“兴邦”非法集资涉及4万人38亿元案,再到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涉及6.2亿案可以看出,涉众犯罪参与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公众的趋利心和虚荣心日益膨胀,演变成“疯狂的石头”。

(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

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手里闲散着大量的资金,但同一时期,随着我国的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调整,人们的储蓄开始进入了“负利率”时代,于是老百姓手里的大量社会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投资空间。由于目前我国投资渠道单一,融资体系不健全,市场投资需求的不断扩大与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契机。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特别是在经济还相对落后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因为缺乏较多的投资渠道,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理想区域。如发生在湖南湘西的吉首非法集资案。湘西地处湖南西部,湘、鄂、黔、渝交界处,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下辖的8个市县都是部级贫困市县,总人口280余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5%。

(三)群众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在近几年中国进入负利率时代后开始参与各项投资的,投资经验远远不足。许多群众投资风险意识薄弱,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往往难以识别违法投资方式。因此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大多数人缺乏理性的投资意识,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他们对即将参与投资的投资项目和经营模式并不全然熟悉,也不会关心,他们更多的关注所宣传的高利息、高回报,风险意识不足。因此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种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加之法制观念淡薄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职能部门监管乏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注册公司到卷款逃匿,不法活动环节多、过程长,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不可能不露出蛛丝马迹。但是由于各部门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或机制,往往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展。更有甚者某些官员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气撑腰,客观上成为这些经济犯罪活动的吹鼓手。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非法集资案的台前幕后总有官员影子:如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早在2005年就有报道披露亳州兴邦公司有非法融资重大嫌疑。但是“兴邦模式”却得到当地个别地方领导、一些专家充分肯定,“兴邦”被冠以“中国最具投资潜力民营科技型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等耀眼光环,被广为宣传。在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又如湖南吉首特大非法集资案牵涉集资群众6.2万余人,涉案厅处级官员15人。

四、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合力预防和打击的良好态势。

(一)加强民间资本引导,有效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就要为大量民间资本寻求到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面对当前普通群众投资欲望高涨,而实际投资渠道狭窄的客观实际,政府应当针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源头——民间资本,加强引导,尽量拓宽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从客观上防止犯罪者以高息为饵,诱骗民众的闲置资金,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四大政策措施。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会议指出,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

加大打击力度是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手段。政法机关要坚持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的原则,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开庭审判、定罪量刑等环节上下功夫。一要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准确指控犯罪。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二要切实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及时有效地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三要密切关注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情况,认真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作案手法、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做好预警和情报收集工作,不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早期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

(三) 建立健全社会化防控体系,有效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配合协作,共同构建预防、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体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掌握社情,适时预警信息。工商部门应针对不法份子成立公司欺骗群众的情况,改变单一的形式审核模式,对可能从事涉众型犯罪活动的高危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跟踪,对一些中介机构违规或虚假行为进行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特别是税收基层征管单位,对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不经营的公司早发现、早通报。金融及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预防金融风险机制,发现异常经济活动,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苗头的要及时报告。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及时揭露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理财等市场热点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伎俩,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识破骗局、防范犯罪的能力。

(四)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

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面广,危害严重,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如何有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等,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最近,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始终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在处置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的案件,要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二是高度重视受害人的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积极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三是一旦发生群体性聚众上访或闹事事件,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一手抓案件侦办,一手抓受害群众情绪安抚,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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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养老诈骗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 养老金 欺诈 冒领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一些难以控制的环境因素,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运行存在一定的隐患和潜在的风险,养老保险制度受益者的道德风险就是其中一类。近年来,一向被称为老百姓的“活命钱”、“救命钱”的社保基金不断遭遇冒领欺骗等各种手段的挑战。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2010年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6707万人,其中:共查出5万人冒领待遇8154万元。根据有关数据,从2007年到2009年,我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14万人,冒领金额36729万元,追回35760万元,且呈现出冒领手段不断翻新、冒领金额逐渐加大、冒领查处日益困难的趋势。养老金支出的反欺诈问题成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调查

从概念上讲,养老保险欺诈冒领骗领行为是指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为了解产生虚报冒领现象的原因,笔者选取了湖北宜昌作为调研的样本城市,进行了一些深入研究。其一是因为该市近年来在反欺诈冒领骗领养老金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其方式方法也不断见于报端,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借鉴性;其二,利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以该市的社保机构为依托,进行了多种方式的调研:首先是对该市城区八万余名离退休人员进行了一次问卷抽查,针对养老金欺诈冒领骗领的相关问题,了解社会心态和群体行为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了解。同时,依托该市开展的“反欺诈冒领骗领养老金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广泛宣传、集中查处、媒体曝光等方式查看效果,从中寻找可供总结的方法和经验;针对该市已暴露的突出案例进行了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以探寻规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典型性。第三,在宜昌调研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吸收借鉴其他地区在打击、查处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上已取得的经验,以保证调研结果的广泛性。

三、思考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主要包括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人员,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待遇享受人死亡,劳动教养或服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以及遗属对象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等情况发生时即不能继续按月享受生活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停发相关待遇。据调查,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停发养老金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主动申报,二是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查处暴露,三是相关基层组织或部门协同申报。而这三种渠道中,对第一种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第二和第三种是目前政府部门正在致力开展和探索完善的方式。究竟是什么在支持着虚报冒领现象“越演越烈”?又是什么造成了职能部门“束手无策”呢?通过表层看本质,笔者认为有一些深层次的因素值得思考。

(一)信用风险加剧是产生虚报冒领现象的表象因素。

如前所述,养老保险受益者或相关人在失去享受待遇资格时主动申报是社会保险机构鉴别受益者身份的一个重要渠道。而支撑这个渠道可信性的是当事人的信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凭借对法律的了解、自己的良心、社会舆论的看法以及自己的人格信用来决定行为的走向。然而,当前这种方式的风险程度正在加剧。

一是利益诱惑逐日加大。如宜昌市2010年10月查处一桩冒领养老金案件,某死亡退休职工家属到社会保险档案托管机构开具其亡父房产过户证明时,工作人员发现其父是该市某集团退休人员,早在09年6月就已去世,并未办理养老金死亡报停手续,已冒领养老金21172.96元。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冒领人利用各种虚假证明企图蒙混过关,社会保险机构通过联系相关部门,冻结其银行帐户,扣划被冒领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据了解,类似这样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致使当事人选择虚报冒领的不在少数。在已经发现的案例中,有的是恶意虚报冒领,有的是心存侥幸,还有一些相对比较富裕的家庭,也照样选择了冒领等违法行为,这是令人十分震惊的现象。

二是经济窘迫无奈选择。由于经济环境恶化,就业形势严峻,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成为不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迫于无奈”而违法的不在少数。2009年12月,宜昌市查处了一起特殊的虚报冒领养老金案例,让工作人员记忆深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虚报冒领达5个月,金额4216元。社会保险机构查实后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表示马上退款,但银行账户上只有维持户头的10元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上门执法,进门后却发现,三代人挤在不足40平米的房间里,家徒四壁,老婆婆去世后,老公公瘫痪在床,儿子媳妇双下岗,孙子在读高中。这个案例让工作人员思索良多,作为一个维护民生的部门,在情理与法理的斗争中,该如何作为?

三是侥幸心理盲目从众。在问卷调查过程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是养老金的受益者或家属,当失去养老金享受资格时,却发现你的存折上还在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你会怎么做?”

答案一:主动向相关部门询问,申报,要求停发待遇。

答案二:不会主动申报,因为停发不该发的待遇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答案三:想办法隐瞒不报,能领多久就领多久,一旦被发现就说自己不知道政策。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选择答案一的占41%,答案二的占42%,答案三的占17%。

但同样的问题换了一个方式问时,答案却发生了有趣的变化。“据你了解或你认为,其他人在发生这种情况时,会怎么做?”

结果是选择答案一的变为了29%,答案二变为了36%,答案三变为了35%。

这个有趣的变化让我们了解到,多数人认为自己会遵守公共信用,但质疑他人会遵守信用,或者了解到多数他人不会遵守信用。那么在面临真正的决策时,当事人到底会选择作为“自己”身份时的思考的答案,还是会选择是“他人”的答案?我们认为,很可能是后者。

(二)管理失效是虚报冒领现象存在的直接因素。

如果说当事人的信用保障是主要渠道的话,那么有效的管理方法则是保障信用因素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某些环节的管理失效恰恰是导致虚报冒领现象产生的直接因素。

1、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随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范围的扩大、养老金发放方式的社会化以及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养老金的受益对象已经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社会人”。如宜昌市85278万名离退休人员中,其退休前工作单位目前还存在的不到30%。大量的离退休人员失去了传统的管理主体――原工作单位,那么谁是这些离退休人员现在的管理主体?虽然国务院两部委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但在具体管理上存在主体不明朗、责任不清晰、任务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因为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诸如反欺诈冒领骗领养老金工作开展起来的组织难度、协调难度、操作难度加大。

2、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沟通不够通畅。

一是待遇享受人员基本信息不健全。如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产权住房等等,一旦发生虚报冒领现象,往往会出现“四无”的局面,即:无有效住址,无联系电话,无亲人信息,无相关单位,给查处带来很大的麻烦。在宜昌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期间,一个月查获举报线索71条,其中就有12条属于这种“四无”线索。

二是退休人员生存情况信息来源渠道不畅。在大规模城市改造、住房市场化,以及人口外迁、人户分离严重的情况下,退休人员信息未实现动态管理,只能依靠知情者反映或举报后再作处理。另外,土葬的抬头也是造成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来源不畅的另一个原因,由于一些离退休老人对殡葬改革的抵触、生前遗愿或者习惯认识,致使土葬悄然兴起,由于土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些地方政府为落实殡葬制度,将是否火葬与相关待遇进行挂钩,当事人自然不愿让他人知道,也就更不可能去主动申报死亡。

三是社会保险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由于职能、话语权的限制,社会保险机构和户籍管理、民政殡葬部门以及公检法等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一致、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如宜昌市社会保险机构曾受理举报电话查证核实的2名退休人员因犯罪而被判刑坐牢,奇怪的是他们在判刑坐牢期间,仍然每月领取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违法后自刑拘或批捕的次月起即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教或服刑期间即停止待遇享受。显然这就是典型的冒领事件。由于法院与社会保险机构没有进行及时有效沟通,造成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金的怪现象。

四是举报人与管理部门信息沟通不畅。问卷调查中,受调查群众中有88%的人表示并不知晓发现冒领行为后,该从哪个渠道给那个部门打电话举报,电话是多少。

3、虚报冒领查处手段相对落后。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保险机构对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认证只能靠人海战术。如宜昌市2006年采取了传统的人工认证方式。其方法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持退休证(遗属证)和身份证或户口薄在规定的时间到认证点,核对相关证件确认身份,并盖章签字。这次资格认证工作历时两年,对城区当时的5.6万多名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进行了身份确认,查出了201人冒领骗领养老金。这次大规模行动打击了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督促了一批冒领潜在对象主动申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这种传统的资格认证方式存在很多不足,一是人工认证方式效率低工作量大,离退休人员要排长队等候;二是认证误差大,仅凭肉眼分辩身份证和退休证上的照片,差错在所难免;三是存在很大安全风险,老人普遍体弱多病,来认证点的途中和在认证点排队都存在安全风险;四是认证资料后续处理困难,当时还无法利用计算机对认证数据系统地处理;五是认证时间跨度长,这次资格认证历时两年才基本完成,其间又产生了新的死亡冒领。

4、政策宣传造势力度不够。

通过问卷调查,有高达41%的离退休人员对相关政策知之甚少,对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享受待遇资格认证、遗属何时终止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宜昌市2010年查出18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人,这些人都是遗属待遇享受者。有的大学期间仍享受供养遗属生活费,有的已大学毕业多年了,更有甚者大学毕业成家,又前来办理其子女的供养遗属时,才被工作人员发现。虽然是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导致的冒领行为,但冒领行为已成为事实,行为人也将依法受到查处并负相关责任,同时冒领所得也将全额追回。可见,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也不可避免地致使冒领养老金行为发生,也使得一些无意冒领人蒙受“不白之冤”。

(三)制度缺失是虚报冒领现象存在的根本结症。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鲜有关于针对虚报冒领问题的规范性的制度和文件,制度层面更多的停留在地方探索性的尝试上。

1、社会保险配套立法滞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虽然规定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现实操作中,还面临着对“骗取”的定性和具体授权等问题,死者家属拒不退还该如何处置,在正常追缴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账户并予以扣划冒领资金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法律规定和配套实施细则相对滞后,使一些冒领养老金的人员无所顾忌。

2、部门管理制度缺失。在目前众多的部省级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中,唯独没有建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象生存情况鉴定的制度。相关部门没有把防止冒领养老金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去考虑,没有把冒领行为提高到是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高度来认识,缺乏常抓不懈的韧劲和管理的长效机制,防冒领养老金工作几乎无专门部门、无规范的机制做支撑,致使冒领行为长期存在并有所蔓延。

3、地方操作制度零散。由于社会保险配套立法的滞后、部门相关制度的缺失,各地方在查处虚报冒领工作方面缺少指导,缺少依靠,所以少有规范性、整体性的操作制度。这项工作的开展处于摸索阶段,制度建设也处于初级阶段,实际工作的开展往往是边走边看。

四、对策

虽然目前还没有完善、成熟的应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的模式和经验,但仔细分析调研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如果走好“管理”、“制度”、“监督”三步棋,便可大大降低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率。

(一)走好“管理棋”――使受益者有“人”来管。

1、建立指纹识别认证系统。防止养老金冒领,核心问题就是个人身份的认证识别。指纹的唯一性和不变性作为身份认定的基础,通过计算机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个人的身份,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既可有效地防止假冒又可将复杂的身份验证工作简化为一次性的指纹采集工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经费。但指纹采集识别技术需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其中,最重要、工作量最大的是首次对所有离退休人员的指纹进行采集,特别是异地居住者,是重中之重。同时除了对离退休人员身份认证外,对在职人员也应进行身份认证,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再次确认。这样从源头抓起,使申领人资格的确认、审核制度更加严格,从根本上杜绝作弊。

2、依托社区基层工作平台。实践证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必须依托社区基层平台。一是建立社区离退休人员信息平台。以社区为单位建立辖区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卡、表、册),全面充分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二是建立社区离退休人员虚报冒领查处平台。将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的查处终端延伸到社区,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建立离退休人员动态报告制、协管员制,发挥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基础作用。三是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平台。通过建立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管理服务网络。目前宜昌市正在试行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创新就是一种全新的尝试。

3、形成部门联动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社会保险机构与公安、法院、民政、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如建立异地安置人员领取养老金联网核查制度,加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三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性和系统性离退休人员异地转移居住所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实现离退休人员就近管理。

4、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要设立长效管理的部门,各级社保机构应有专门的内设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二是要有长效管理的制度,逐步形成工作程序制度化、法制化。三是要有长效考核的制度。既然反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不能仅靠社会保险机构一己之力完成,那么涉及到人社、民政、公安、卫生、工会以及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应该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二)走好“制度棋”――让执法者有“招”可行。

1、加快社会保险配套立法进程。应尽快健全法律法规,为防冒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笔者认为,查处冒领养老金行为有三难:掌握死亡线索难,有了线索追查难,有了结果处罚难。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及受保人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借助于法院的执法力量,将大大削弱了工作的力度。我们认为,养老金支付实际是一种债务支付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债的原则,是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的债权债务,投保人死亡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在已经终结的情况下恶意占有,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将冒领养老金行为纳入立法范围,就可以起到惩处违法者,教育旁观者,震慑企图以身试法者的作用。

2、建立地方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国家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资格认证的工作地位、基本方法、资金保障等措施,以制度为保障,健全打击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的长效机制。调研地点宜昌市做了一些有效的尝试:一是制定出台《宜昌市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规范;二是出台了《宜昌市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对认证的对象、认证周期、认证机构、认证方法以及违反资格认证办法的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公示制度。把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金额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从而使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调查处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实行有效的程序管理。欺诈冒领骗领案件的查处既然是一项执法行为,就应该特别注意执法的程序正当性。首先是执法主体应有正当性,社会保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办理委托执法证,使工作人员行为具有合法性。其次执法行为应有正当性,上门查处应两人及两人以上同行,对被查处人出示委托执法证,详细记录事件经过,建立案卷记录,强化法律效力。最后是应有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在追讨被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如对于确有还款能力的,应严格要求限时一次性退还;对一次性退款确有困难的,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可签订按月代扣协议,避免因简单粗暴执法引发悲剧。

(三)走好“监督棋”――要违法人无“处”可藏

1、发动群众监督。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是预防养老金冒领的有效补充。如宜昌市出台的《举报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奖励暂行办法》,从冒领骗领行为的认定、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受理、保密规定、奖励标准、经费来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对辖区内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挽回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办法》公布后,一周内群众举报就达20多起。2009年,该市共查处了64例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追回冒领养老金15.69万元,并对所有冒领骗领信息建立了待遇领取非诚信档案。

2、鼓励基层监督。探索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的社区资格认证、协助调查工作机制,可以由社区服务机构在社区内聘请或选举社保监督员,群防群治,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大社区宣传力度,将政策送进家庭,送进小区,真正实现家喻户晓。此外,应通过相关渠道,落实社区在开展该项工作中的经费需求,激发其积极性。如宜昌市除对社区考虑一定的正常工作和人员经费外,采取每年一次的“示范社区”评比活动,把包括资格认证管理在内的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考核合格的“示范社区”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使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真正在社区立足生根。

3、利用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保基金安全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和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尊严。可在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发放《养老保险政策明白卡(册)》,将相关政策一次性告知。通过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发动和动员全社会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定期公布养老金反欺诈冒领阶段性成果,对冒领者不仅给予相应处罚还可进行适当的媒体曝光,使其受到道德、良心和社会的谴责,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

(作者单位: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