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例6篇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新农保;档案管理;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农村地区取消农业税、开展农业直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农村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开始建立和开展起来。

一、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保证全体参保农村居民利益的最好保障。农村居民参保新农保,需要提供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审核通过才可参保,需要定期交纳参保费用并留存信息,参保资金合法使用计息并归入相应帐户,养老资金依法支付并核算收支状况,各环节管理均要制定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才能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保农民的档案信息是证明农民参保、付费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在档案管理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使新农保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让参保农民放心,令参保农民信服,才能更好地保障全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和公平

开展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保障。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合并,首先需要的就是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完善,还需要详尽的档案信息资料、相似的档案管理方法、一致的档案管理模式以及相同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些都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步推进,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农民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3.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建立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最好方法。规范化的资料采集收录、资料归纳整理、资料查询利用,大大降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反过来也促使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重视程度和专业程度不够

农村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整个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部分地区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只是随意的安排人员处理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个别地区的领导甚至没有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观念,根本认识不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无视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监管。注重直接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完全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档案管理这种不能直接创造收益的工作、不能立竿见影看到效果的工作或者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任何产出的工作放任自流,任其发展。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直接造成对参保人员信息统计不全面、不准确,影响正常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也极大地影响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农保的普及推广。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差别很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太强,岗位调整频繁,普遍采用兼职人员,即使是专职管理人员也很少具有本专业知识,都是转行过来,缺乏档案专业人才。没有专业人才,很难胜任繁琐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多,城镇养老保险的接续衔接,档案资料会越来越多,工作会越来越零散,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没有很好的档案管理能力,没有统筹的管理思路,没有规范化的操作方案,档案管理工作只会拖累养老保险进程的推进,阻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发展。

2.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现象严重

基础设施匮乏,基本办公条件不具备。有些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机构自身办公场所很简陋,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都是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门的档案室更不具备,收集的参保人员资料随意放置,没有建档归档,没有整理梳理,损毁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档案室,档案资料摆放整理混乱,没有条理,一旦发生参保人员调入调出,资料变更情况、查询、改动都很困难。由于经常性的翻动查找,有些资料发生损坏,信息被破坏。个别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未完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甚至连基本的电脑都不具备,档案管理难度很大,档案信息很容易遗失。保障措施不到位。档案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得力,卫生条件不合格,档案资料容易发生受潮、霉变、虫蛀,甚至发生水淹、火灾、腐烂,偶尔还有失窃现象发生,资料受损、毁坏、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目前养老档案管理方法还不一致,管理程序还不明确,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管理制度还不规范,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档案资料管理效率低下。资料是否留存、是否销毁、是否归档、是否分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如何延续,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转换,各地档案管理还处于各自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标准的缺失,缺少相应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统一的约束和监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就无法实现。即便很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缺乏管理的严谨性、高效性和规范性。管理中任何环节的疏忽和遗漏,都可能影响到参保农民利益,影响到保障资金公平公正的运行。比如,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参保农民的信息管理的更新不及时。每年都会有农民参保,每年都会有适龄人群达到补偿标准,也会有一部分逝去的老人,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核实,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并将造成信息收集的错误,从而影响部分农民的利益和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新农保档案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各种新问题也必将不断出现。

三、提高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1.加大农村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对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绝不是可有可无,让他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起日常资料留存归档的习惯,提高日常档案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农村参保人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人口流动性大,这些都给养老保险机构带来很大困惑,档案管理起来愈发复杂繁琐,管理难度巨大,所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有细心认真、一丝不苟、高度负责的态度,看似简单枯燥,实则要求很高,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配备合适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不能随意安排。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有比较固定的专业人员从事,岗位人员调整不能过于频繁,谨慎使用兼职人员。养老机构还要统一对档案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跟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档案管理要统筹安排、整体梳理、细化分解,做到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专业人才是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为档案管理人才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共同研讨,共同提高。

2.加强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规范化的档案管理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障,需要完备的软硬件条件作为基础。县乡村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均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配置相应的办公条件,方便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场所要科学划分、分区明确,保证各项工作不受干扰。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先进的档案管理是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的结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跟上信息时展的步伐,所以要利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调取查询,信息变动随时监控,使档案管理更加现代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全面采用电子网络化办公,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软件,整合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各种信息资源,共同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子系统,为我国“金保工程”建设打好基础,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水平。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档案信息的保存要求很高,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档案材料,在保证空气通畅的环境下抓好各方面细节,房间温度湿度控制要适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尘“八防”措施,电子版资料还要做好备份和日常检查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档案质量,避免损坏。

3.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

档案管理各地区要遵循统一的管理方法,明确的管理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作为指导,明确的管理程序作为保障,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约束,管理人员按照标准管理体系按章办事、依法管理。如建立人员责任制度、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存档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归档制度,等等。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上墙,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各项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定期更新参保农民信息,及时调整档案归类,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基层,掌握参保农民的最新详细信息,相应的及时修改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同时档案管理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面对复杂的工作要学会化繁为简,在工作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新农保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初期建机构、保基本、广覆盖的阶段,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所以必须对新农保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保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顺利合并,保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序,最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红红.试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完善[J].山西档案,2013,(S1):209-210.

[2]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J].中国档案,2015,(9):40-41.

[3]龙桂珍.完善农民工群体社保档案管理[J].档案管理,2014,(4):92-93.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2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河南省实现城乡居保全覆盖的背景下,通过对尉氏县农村的实地调研发现,作为河南省第三批试点地区,农村养老观念落后、农民群众对政策认识不足、参保水平低、“捆绑式”参保方式欠缺人本精神等问题广泛存在。为促进城乡居保政策的更好发展,以后要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政府财政的养老金待遇补贴,出台特殊老年群体享有养老金的专项措施,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 :后期试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障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将社会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自2009年起河南省政府接连颁布一系列文件,全面开展工作实施城乡居保制度。2012年7月31日河南省实现了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参保人数和领取享受待遇人数分别达到4610 万人和1049 万人,居全国第一;参保率达到90%,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全省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距离实现在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战略目标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因此,当前研究我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状况和存在问题非常重要。河南省政府2009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工作。作为制度未覆盖的四成县区之一,尉氏县是城乡居保政策后期试点地区的典型代表,面临的具体实施任务非常艰巨。文章基于对尉氏县洧川镇、永兴镇、大桥乡的实地调研,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93 份,有效回收率为97.7%。应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文章涉及未经标注的数据,皆为统计软件分析所得。

一、尉氏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1.人口老龄化程度高,观念落后,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开始起步,到21世纪已经发展到高速化阶段。如图一所示,河南省65岁以上的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在我们的调查中,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54.9 岁,60 岁以上老人占45.1%,而关于“家中是否有60 岁以上的老人”一项选择,72.3%的答案是肯定的,并统计出每家60岁以上老人的平均个数为1.15。这些数据表明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老人也认为子女养老是他们唯一的可靠选择。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也在向城市“4-2-1”的家庭结构发展,家中年轻人数减少,赡养老人的负担大大加重;近年来,大批的农村年轻人外出务工,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剩下老人孩子在家中留守,老人不但没能享受天伦之乐,反倒还要承担起农耕的责任。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新的宏观经济形式下,已经不能作为唯一的养老方式,老人们虽然认为家庭养老是他们最依赖的方式,然而新情况的出现也让他们察觉到传统的家庭养老不该是唯一的选择。调查显示,53.3%的人对自己的养老问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担心,而依旧有48.4%的人表示寄希望于子女养老或自己存钱养老。

2.农村居民对城乡居保政策认识不足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尽管城乡居保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尉氏县人社局也加大力度宣传政策,而仍然存在部分农村居民对我们的城乡居保政策认识不清楚。调查中,受访者的参保率高达90.4%,而其中基于“为自己将来养老考虑”的原因参保的只有39.9%,甚至有28.8%的参保人表示自己参保的原因只是随大流。具体情况如表1。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相应的机构和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家庭养老意识也比较浓厚。对于了解这样的国家政策的积极主动性不足,这些都是需要一定时间来改变的。

3.城乡居保覆盖范围大,但保障水平偏低

尉氏县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制约了政府在社保方面的财政投入。制度实施时对于年满60岁的老人直接每月发放60元的基础养老金。60元中55 元为国家财政补贴,5 元为县财政补贴。60元的基础养老金即使在生活成本相对城市较低的农村也并不能保障一个老人的基本生活。调查中,34.9%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老人表示,60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于生活的改善并没有起到显著的作用。在参保人员中,大部分也是选择较低的缴费水平进行参保。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省、市财政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受访的参保人员中大部分选择了最低档次的100元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档次分布如表2所示。而63.6%的人也表示,如果政策是多缴多得的话,他们愿意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这些说明现行制度对农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水平的激励不够。

4“. 捆绑式”的参保方式不能完全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现城乡居保方案虽然规定年满60岁的老人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每月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否则老人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然捆绑式的参保方式有利于扩大参保范围,鼓励年轻人参保,而存在部分老人的年轻子女在外求学或者工作,农民身份还不确定,或者部分年轻人保留自己的自主选择权,也不能够强制他们参保。然而,各种外界因素导致这部分家庭的老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就发挥不了我们社会保障的保障作用,更有失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促进城乡居保制度推进的对策建议

1.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加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

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知之甚少,对政策的理解能力也相对偏低,所以其参保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引导和宣传力度。

首先,应注重采取综合性多样化的措施手段,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一项惠农政策从实施到推广,使广大农民从不了解到了解,再从了解到参保,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如悬挂横幅、刷写标语、设宣传栏、入户讲解等等。其二,要做好政策宣传的人力资源队伍保障。建议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推广小组,对城乡居保办事人员加强培训,分期分批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户中间进行宣传讲解,把党的强农惠农的思想传播到广大农民的心中。再者,政策宣讲的同时,还应注意披露“养儿防老”这一传统思想的弊端,形成城乡居保推进的良好氛围。宣讲力求使农村居民了解“养儿防老”的负面影响,促使他们相信城乡居保是一种有效抵御风险、信誉度较高的养老方式。

2.提高政府财政的养老金待遇补贴

从当前的养老金发放情况来看,较低的养老金待遇虽然可以减轻一点生活压力,但对于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而言几乎起不到保障作用。由于城乡居保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所以从根本上讲,各级政府应对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负有基础性责任。

首先,政府应对养老金待遇支付加大财政补助份额。中央政府应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并建立养老保障待遇适时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参保农民领取的养老金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变动相适应。其二,各级政府应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更多的资金投入,并且地方政府应该列出专门的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到位,从而保障参保农民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养老金。另外,对于连续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农民应适当给予财政补贴照顾。虽然国家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农业仍然是一个低收入行业,农民务农的收入对于维持家庭生活还是存在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城乡居保的缴费确实给总体收入不高的农民家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他们的积极缴费在一定程度上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有必要对此给予政策性的鼓励与扶持。

3.及时出台特殊老年群体享有养老金的专项措施

许多农民对家庭“捆绑式”参保的政策规定怀有疑问。这种家庭联动机制虽然反映了城乡居保的“社会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但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的精神原则相左;另外,如果实施不好的话,可能会影响老人日后的养老保障问题。例如,有些不孝子女故意不参保,适龄农村老人就无法获得应有的养老金待遇。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调研并制定弥补措施,尽力保障农民的利益。各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对60 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和由于子女众多,但存在养老分歧而不能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等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从而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养老金保障专项解决办法。

4.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过程中,应注意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方式。各地区可考虑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情况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政策实施方案,给予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补贴。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利用优势资源,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就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才能保障农民安享晚年。在经济保障的同时,不能忽略生活服务的保障。因此,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不仅需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协调发展,还应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解决年迈的老人生活不便或精神需求的问题,全面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

5.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农民参保是为了真正受惠,以保障晚年的生活,而晚年生活的保障就离不开养老基金稳定且较高的保值增值率。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除了个人缴费和财政投入,可以以政策优惠鼓励农村集体单位、乡镇企业投入资金为其人员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提高统筹层次,以省为单位进行基金运作。建议委托给专业的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运作,以实现高水平的基金增值。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公开透明地进行基金的管理运行,完善相关监管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杜黎霞.甘肃省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调查及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5).

[3]李曌.苏南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调查与思考[J].农业经济财政,2009(6).

[4]冯章龙.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界财政,2006(4).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推进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1、各级领导重视。县、乡(镇)、村(居)委会各级领导重视五保供养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或方案,县级年中有检查汇报,年未有考评。

2、落实预算资金。县级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敬老院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实现应保尽保;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3、严格资金管理。设管理专户,专款专用,无贪污、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4、健全规章制度。县、乡(镇)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镇)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5、规范档案管理。县、乡(镇)有五保供养备案表、审批表;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有入住人员花名册;各种材料做归档工作。

6、规范操作程序。五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完成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制定;新审批的五保对象供养待遇要在9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申请、审核、审批规范。

7、切实加强监督。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供养标准进行政务、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8、管理服务优良。县对乡镇民政助理、敬老院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管理有序、服务优良。

9、确保机构利用率。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建设工作做得好,全县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床位利用率达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1、2012年3月至4月,各乡(镇)、村(居)委会做好本乡(镇)、村(居)委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摸底和年初计划或方案。组织召开创建“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县”动员会议。

2、2012年5月,各乡(镇)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及敬老院财务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无贪污、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敬老院和五保之家改扩建设任务的乡镇和村委会做好选址和协调工作,按施工合同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6-9月份,争取工程竣工验收。5-8月,组织县中医院有关医生和专家、护士组成义诊队到各乡(镇)敬老院进行巡回义诊,并发放日常疾病药品。

3、2012年6月,县级组织人员将对乡(镇)、村(居)委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各乡(镇)敬老院查漏补缺,确保在院老人有花名册,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务制度、敬老院院长职责、工作人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并抓好落实。实行院务、财务公开,并在院内予以张榜公布。

4、2012年8月,各乡(镇)敬老院普查在院五保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每个五保对象有供养服务协议、五保供养备案表、审批表、入院老人体检记录等详细资料。

5、2012年9月,各乡(镇)可聘请有关业内人士组织在院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有关五保工作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政策,安全防范教育,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及健康知识教育,并及时将学习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6、2012年10月,组织“九•九”老年节对各敬老院进行慰问,联合县老干局、文化局、县夜郎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举办“情韵侗乡九•九重阳”老年节文艺晚会,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7、2012年10月-11月,准备迎接年末检查考评。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两级分别成立创建“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县”工作领导小组。县级由分管副县长潘世新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县城乡社会救助中心主任、主任科员,县中心敬老院院长为成员,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天郑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民政干部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2、落实资金到位。县民政局就五保供养工作经费问题专题向县政府常务会汇报,争取相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和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4

(一)围绕“劳有所得”,构建促进充分就业的服务体系

按照“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都能创业就业”的工作目标,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线的同志们扎实工作,努力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全年新增城镇就业1375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9.7%,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844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220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46.1%和135.6%;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9%。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被市就业局评为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1、充分发挥县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的作用。全年县人力资源市场举办5场专场招聘会、16场“逢九集市”;进场招聘单位推出就业岗位70044个,进场求职人数16.6万人次,其中3.3万名求职者通过县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

2、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保障。着力帮扶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全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293本,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246人;发放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助739.55万元,帮扶2859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327名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自谋职业;发放企业岗位补贴66.17万元,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51人。

3、分类实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一是摸清了底细。经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全县城镇和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和就业愿望。二是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在全县23个社区建立起“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室”,对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基本台帐,实施就业援助,全县23个社区全部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三是分类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由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合适的就业岗位,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三个月内动态“清零”。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2家,450名大中专毕业生在全县39家就业基地见习,目前已有315人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对农村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提供就业援助,全年帮助93家“农村低保户”中的118人实现就业。

4、加强职业技术培训鉴定工作。举办旅游、园林绿化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开设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有线电视机线员等技师培训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年完成职业技术培训12185人,其中培训本县下岗失业人员3219人,培训外省来绍务工农村劳动者7656人,完成职业技能鉴定1346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58.4%,10996人获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培养高技能人才1309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0.7%。

(二)围绕“老有所养”,构建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实现“让所有老年居民都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为重点,社保线的同志们辛勤工作,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至20*年12月底,全县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22万人次。县社保局被市劳动保障局评为工伤保险先进单位。

1、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去年6月,启动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征缴扩面工作。从而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至20*年12月底,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7000人,全年新增1340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6.6%;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220903人,全年新增279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3.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35000人,全年新增2737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73.8%;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02273人,全年新增70711人;全年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4207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56.7%;同时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制度,全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138969人,“即征即保”率100%。

2、完成“让所有老年居民都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去年1月,我县出台并组织实施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办法,目前全县共有27156人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享受生活补助61043人,全年养老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已全部发放到位。去年2月底,我县出台并组织实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县41750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5元,全县14个镇(街道)3792名原享受100元、60元、40元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待遇。同时适度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从每人23000元提高到每人27000元,实现了平稳过渡。同时积极做好调整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农村退役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轨工作,及时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县14955人提高了养老金水平,平均增资额为123元,在春节前发放到位。这样,我县已构建起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组成的“6+1”式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体系,并做到相互衔接、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目前,全县纳入“6+1”制度的人群共有460009人,有151710名城乡老年居民享受到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或补贴待遇。实施“六个所有”民生计划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3、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据统计,20*年我县社会保险支付各项待遇59306万元,其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6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568万元,工伤保险待遇2000万元,生育保险待遇557万元,失业保险待遇211万元;支付事业单位养老金4216万元,农村养老保险金879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10691万元,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966万元,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4531万元,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助4621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456万元。

4、切实加强社保业务经办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保基金的稽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生存调查,查出死亡人员还在领取养老金8人,追回养老金33万余元;加大对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稽核监督力度,实地查处违规定点医院和药店23家,拒付和追回医保基金35万余元;“窗口”处理稽核案件32例,拒付和追回社保基金21万余元。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45%的业务量通过网上操作,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办事。这也是我县20*年行风效能建设中服务对象最满意工作之一。

(三)围绕“劳资和谐”,构建稳定长效的维权维稳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关系调整线的同志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1、继续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执行指导检查服务活动”,指导企业依法与所有劳动者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积极推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全年共对5618家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督查等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针对去年下半年出现的严峻经济形势,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及时部署开展“百日‘清欠’维权大行动”。此项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马县长更是亲自动员部署,亲自与镇(街)、开发区签约,亲自组织督查,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20*年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动检查企业1483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102件,为2059名职工追回拖欠工资482.83万元;平息处理群体性案件20起;配合企业所在地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委、钱清、夏履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理江龙控股集团、金雄集团等企业重大欠薪案件,在去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个别企业关停的严峻形势下,劳资关系保持基本稳定。“清欠”维权工作受到县领导的充分肯定。县劳动监察大队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20*年度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优胜单位。

3、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的要求,全年我局共立案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777件,结案1768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评为市级先进单位。受理工伤认定案件2144起,已作出工伤认定1930起;受理调处件498件,接待来访2356人次,接待率、受理率、办结率达100%。

(四)围绕“强本固基”,构建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年来,我局认真负责地向县人大和县政协汇报我局实施“劳有所得”、“老有所养”民生计划情况,自觉接受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指导。高度重视县审计局对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对提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34件主办及会办件满意率100%。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全县第一个召开创业创新民主听证会,真诚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县“老有所养”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参加县机关部门“三十佳”评选活动,我局的《完善社保政策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被评为上半年“履行部门职责十佳工作”。加强劳动保障宣传工作,今年我局又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局办公室、纪检组、党总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风效能建设。组织召开全系统深化作风建设工作会议,邀请县纪委领导作专题辅导报告,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再接再厉,再创“双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余姚四明山革命烈士陵园,接受传统教育;组织全系统副科(股)级及以上干部赴杭州市南郊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阳光监察、阳光仲裁、阳光工伤认定、阳光劳动能力鉴定”等阳光政务行动,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完善《局请销假制度》,加大行风效能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服务能力。

2、积极完成中心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中心,及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意见,按要求,会同地税部门及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工作,努力减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成本。积极开展联系镇、联系村、联系社区和联系企业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做好促进发展、接待来访、共创共建等工作。高度重视农婚知青、乡镇企业“退休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接待工作,积极参与漓渚镇大步村等重点化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做好我县“六个所有”民生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成效明显。过去一年,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开展了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与县就业服务部门一起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处理小额工伤案件2000余件;组织实施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时做好参保登记、待遇给付审核等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手续;组织实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将原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全部纳入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百日‘清欠’维权大行动”,做到全面摸排、及时处置。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成效明显。

以上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靠的是各级部门的关心支持,靠的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包括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同志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全系统干部职工、向镇(街道)、开发区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与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

在就业服务方面,在实施“劳有所得”民生计划的过程中,我们对“零就业家庭”的摸排不够及时,对我县“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情况掌握得不够清楚。

在社会保障方面,部分群体对养老保障的愿望和现实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

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案量多与人手少的矛盾相当突出,部分案件逾期不能受理,当事人有意见。

在基层平台建设方面,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村和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尚未建立。

在行政效能方面,行政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去年我局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18起和17起,案量居高不下。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们受理的案件量多,导致复议、诉讼多发;二是部分企业为拖延时间而进行复议、诉讼;三是法制机构不健全;但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仔细严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以农民养老保障形式随社会经济转型而变迁为背景,对现行农民养老保障的核心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中投保率低并逐年下降的问题,从制度的视角对其权威性、激励因素及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国家责任缺失进行分析,提出在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兼顾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兼顾制度间的互通性,加强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一、社会经济转型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中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同时进行着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社会等各层面不断发生着矛盾冲突、碰撞,催生着制度改革。在社会保障方面,相应地也出现了社会转轨带来的新特点和困难。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分配制度,家庭、市场等经济保障功能基本丧失,社会保障也显示集权特征。与二元经济结构相对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板块。在城市,国家建立了以城市劳动者为中心的就业、福利、保障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退休金等福利,以就业企业为单位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制度体制下的国家保障。而在农村,农民的保障则基本处于制度体系之外,国家对农民的保障问题采取了其他方式解决。由于城乡居民对土地的产权背景的差异,农民的社会保障始终与土地的关系紧密相连,社会经济的转型引起土地制度的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土地制度实行集体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合作社、、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来实施,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依靠集体力量来给予保障。(参见李玲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这个时期,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采取了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基本经济制度发生变化。在农村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结构,农村集体经济力量逐渐衰退,动摇了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传统保障体制。这一改革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提供了动力。土地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主要手段。农民即使从事非农产业,无力耕种甚至撂荒土地,也不愿转让,土地成为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农村体制改革将土地经营权归还家庭,同时赡养老人的责任也由家庭来承担。这种变化使得农民的保障模式由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转变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人推进,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和观念等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农民从单纯的农业生产者向亦工、亦农、亦商转变,农民消费由自给自足向商品性消费转变。受工业化的影响,农村家庭的生活方式也有所改变。以“分家”的形式实现大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化,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家庭小型化表明家庭的抚养、赠养、教育等一些基本功能逐渐需要由社会来承担。另外,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年轻人在生产经营方式、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也已不再沿袭传统的方式和观念。这些变化都使得以家庭为依托的养老功能衰退,家庭养老保障暴露出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缺点。

另一方面,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原有的可持续生计就此被断送。尽管农民可以得到一次性补偿,还可以得到城镇户口,但他们的就业政策不在相关政策的视野之内,货币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农民“失地有业”,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失去了最后的生活保障。长远来看,通过土地的相对集中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预示着土地的流动性将会越来越强,因此,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也在持续下降。

20世纪90年代后,农民的土地保障及家庭保障逐渐丧失与衰退,农民传统养老保障受到冲击。占人口70%的农民处于无保障状态,对进入老龄化的中国,这种状况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现实中,需要国家对农民养老问题有从家庭保障走向社会化保障的制度上的安排。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每一缔约国承担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该公约已于2001年6月27日在我国生效。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已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与实施效果

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对农民养老提供了制度化的安排,安排农民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加人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实现年老后的生活保障。1991年国务院推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决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根据该基本方案,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养老基金采用储备积累制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缴费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在基金管理上,个人和集体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费由县级管理机构统一收缴,县级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提取管理服务费后的基金可以投资。该方案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村各类人员。

该方案推广十多年来,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都不高。1992年该制度正式推广,到1998年上半年,全国有80%以上的县实行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参保人数只有8 025万人,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而1998年以后参保人数更是逐年减少,到2003年只有5 428万人(见表)。养老制度的实施在大多数地方基本处于停滞徘徊甚至萎缩的状态。

从社会调查的结果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这种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全国各地积极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80%的县都建立了保险;而且农民也非常重视和关心养老问题,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心理需求。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参保人数没有增加,反而减少。

任何一个制度的执行,不是靠一个文件就能解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影响农民加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有多方面。在此之前,一些学者已经作过分析,主要论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如投保利率下调、农民经济收人难以负担的影响、预期保障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影响;二是社会原因,如对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心、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根深蒂固、对制度本身宜传的不够,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缺乏了解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民们宁愿选择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可靠、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方式以备养老。

除一些学者指出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外,本人认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对保险加人率也产生重要影响。在此分析如下。

第一,制度权威性的缺乏

农民是最朴素的,他们加人一个制度,首先要信赖这个制度。安全性和可靠性应是他们考虑的第一要素。以加人社会保险的方式养老,需要农民持续十几年或几十年缴费,到年老取得养老金安度晚年,这是农民与政府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的持久契约。要使农民有足够的信心,确信经过这么长时间最终能得到养老的回报,这需要制度本身要具有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从权威性讲,任何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政策,都不及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由于我国地域间经济水平的差距,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一般是依据县级地方政府建立的行政文件,由县级管理和统筹,对于制度的开办、停办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这本身就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再有一些地方朝令夕改,中途停办时有发生,使得这一制度更凸现不稳定性、缺乏严肃性。由此,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使得该方案难以实施。

第二,制度中激励因素的失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和集体的资金投人影响着农民对制度的信心。从制度表现来看,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直接的投人,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集体补助的部分给予税前列出和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进行支持。而对此,农民不能直观的、亲身感受到国家对这项事业的支持。制度中规定的集体补助也并非刚性的规定,当集体经济好的情况下,集体对于养老基金筹集的支持可能会大一些;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就主要或是全部由个人负担。对于这样国家和集体对保费没有相应补贴或保证的制度,农民的信赖感、安全感就会降低。在没有激励措施,又以自愿加人为前提,农民对预期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还持有怀疑态度时,导致投保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第三,制度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内容可以看出,1998年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部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998年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在管理体制上也没有实质的变化。这种“政事一体,监督、经办不分”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政府对农保基金管理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违规运营造成基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不但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极大的隐患,同时会使应加人保险制度的群体对制度产生危机感。这种状况不能不影响到养老保险的加人率。

另外,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这种用基金来

养管理机构的做法也是制度的隐患,强化了农民对农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信任感。

第四,制度间的横亘,是影响农村年轻人群加人的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农村产业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在农村非农化的发展中迅速分化,形成了职业多样化的趋势,身份上的农民概念与职业上的农民概念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农村非农产业群体主要包括有,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自营业者,农村的民办教师等。最大分化人群就是人数众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民工阶层,他们的主要收人来源不再是农业,而是其他产业。这一群体的特点是有较强的流动性,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哪里有工作就流动到那里,工作地点、种类不断变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将陆续成为城市居民,成为新的企业主,还有部分将回到农村务农。这个分化演变的过程将伴随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始终。根据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他们可以加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少有加人。有许多城市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比照城镇职工的办法,要求给农民工上保险。但是已经上了保险的农民工,在离开工作后几乎100%退保。这种现象值得深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应该说还是制度本身的间题。显然这种安排,从他们变化的身份看是不适合的。另外,城镇边缘的农村,随着城市化进程,其居民将有可能从农村居民转变成城镇居民,这是未来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选择是否加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犹豫不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没能与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方案衔接起来,无法有效地解决现在及今后一部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问题,也无法真正解决目前业已存在的“准城市人”即农民工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造成农民加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动迟缓、甚至放弃,使得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迟迟未能的解决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宪法中的承诺,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法定义务,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制度体系作保障,制度体系应包括权利构成制度、权利保障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对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国家的责任在于将公民公平享有的社会保障权融于国家的法律、行政之中,并在法律的基础上,提供制度,参与制度,建立机构以监督实施,保障制度的运行。制度的安排,明确与否、合理与否决定着权力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农民养老保障权实现的关键还在于国家对制度的设计。对于农民群体,国家以设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方式来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障,这是农民养老保障方式的转变,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承诺的落实。但是,农民养老保障权利能否真正实现,关键还在于国家对制度本身的设计。

三、构建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如何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问题,一直有一种强烈的呼声,即走出一二元化误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业化转移,也都在朝着消除二元结构社会的方向发展。但是,尽管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更具有公平性、可操作性,就我国实际情况看,用一元化的制度来覆盖全体劳动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很难做到。一段时间内农村与城市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并存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

就如何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许多学者都在研究,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在以上对制度化养老保障实施状况分析的基础上,从制度建设本身提出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兼顾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

在社会经济转型中,农民养老保障由家庭保障为主转向以社会保险为主,是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制度化安排,体现了国家从制度上肯定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承认国家对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不具有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全包下来的财政能力。因此,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中坚持的多渠道筹资,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三者负担原则,也应广泛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与对城镇职工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中,特别强调个人责任不同,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应着重强调政府和集体承担的责任。例如,在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国家、集体所承当的责任应更清晰化,该由政府承担的义务不容回避。将现行制度中国家采取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政策的隐型承担义务,改变为具体的财政投人,在财政预算中确定下来。同时集体所承担的比例也应明确规定。来自国家、集体的支持是影响农民加人社会养老制度的重要因素,不能小看国家负担的作用,‘它的作用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更起着承担制度风险的示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也是增强农民对制度信心的激励机制。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崩溃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普遍推广的转变就可以看到,来自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发展的根本和前提。

(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按人群分步实施,并在制度建立时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可互通性

在农村、城镇二元结构社会中,建立农村、城镇相互割裂的止二元社会制度是人们思维的定势。户籍是二元社会划分的标准,农民的概念是以户籍来定义的,这是具有历史色彩的社会问题。虽然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户籍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有密切的关系,还具有一定社会功能需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户籍管理制度是不会消失的。但是要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而导致各项制度的城乡分割。市场经济实现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的身份不断变化。当进城打工时,他们成为农民工人,回到村里种地时又成为农民,也可以成为农村或城镇的自由职业者,户籍制度对农民的影响必将消失。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应局限于当前体制,应重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考虑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考虑农村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建立一种适合农民的,以其职业特征、产业分工来确定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摆脱户籍的影响。

近些年,我国农村农民群体已经大体分化为较为固定的职业群体、外出打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和务农农民群体几大类。农村乡镇企业职工、定职村干部、民办教师等被雇用阶层的职业群体,加人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有一些加人了务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些地区实行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实行强制性保险;在家务农的农民则自愿加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基本覆盖了农村人口。但是这些制度各自独立,彼此分离。这种相互分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是不能适应农村人口不断流动、农民身份不断变化的需要。

建议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建立一种通算方法,使投保者在职业、身份变化时能实现保险制度间的转移。实现制度的互通既可以维持个人保险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加强制度执行中的严肃性。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制度,以可通算的方式实现制度的互通,是最终实现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网可以选择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制度法制化的建设,增强权威性和稳定性

农村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008-02

一、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需要。目前忻城县人口40.71万,其中农村人口36.98万,是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60周岁以上老人有4.8万,其中,有近3.2万老人在农村,老龄化率达到11.80%,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如何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在忻城这个部级贫困县显得尤为突出。因此,让农民老有所养,已是摆在党委、政府面前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

2.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国策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农村是重点和难点。建立起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就能逐步转变 “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落实。

3.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积极解决好社会保障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努力使农民老有所养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基本要求。为农民编织起养老保障“安全网”,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农村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是农村社会改革、稳定、发展中的一块重要基石。

二、忻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践与探索

2011年11月,全县在5镇7乡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参保对象是18至59周岁的农业人口,资金筹集方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实践模式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简便易行、 实惠利民。2011年全县参保人数为95940人,收取参保缴费金额216.25万元。2012年,全县参保人数为224000人收取参保缴费金额504.90万元。2013年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88000人,“新农保”基金总收入为6016.135万元,其中收取参保缴费金额1821.49万元。参保率由2011年开始试行全县不到30%,到2012年全县参保率70%,上升到2013年参保率达90%以上。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并由各乡镇政府相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以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各村(社区)分解下达了参保缴费任务、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切实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社区)绩效考评内容进行考核。成立了包村业务工作组,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名镇、村组干部,形成了乡(镇)、村(居)集中优势力量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格局。

2.采取多样宣传方法。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移动、联通短信群发平台向全县广大村民发送短信;印制宣传资料发放到每村每户;宣传车进村(社区)宣传;通过在各村(社区)现场发放养老金进行宣传,一方面充分展现高效、利民、诚信的政府形象,引导年轻人参保的作用。通过多方位、多渠道、多轮次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保积极性。

3.执行督办督查制度。实行通报制度,每月由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制定了参保程序和保费收缴流程,对所收基金专款储存、专帐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养老金发放工作中,采取了“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的办法,由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表册资料及信息网络核查无误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时,对每个参保对象按规定建立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为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

1.改善了农村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民老年人参保后,每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资金/139,每年将至少增收660元,大大改善了困难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对农村老年人而言,领取的这部分养老金基本用于消费性支出,将促进忻城扶贫开发和经济整体发展。

2.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对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保等特殊群体,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下,通过给予缴费补助,提高保障水平,有助于解决很多历史问题,满足很多现实需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推广,对整合各类信息,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信息化管理,便利、快捷地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开创了新的局面。

3.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60周岁以上的农民而言,增加了一项比较稳定的收入渠道,增强了经济自立能力,提高了生活质量。对60周岁以下的农民而言,养老有了保障,老人有了收入,解除了后顾之忧,减轻了赡养负担。经济上宽裕,社会认同感增强,家庭矛盾和纠纷得到缓解,促进了家庭和睦,邻里友好,社会和谐。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困难和问题

1.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一是忻城县当前各乡镇经办机构每位工作人员服务参保群众比例达1:1.5万人。加之乡镇新农保工作人员主要是公益性岗位聘请人员,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乡镇和村级协办员都身兼数职,客观上造成难以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新农保工作。面对新农保常态化的业务,现有人员无法适应管理、跟踪、服务工作。二是村级协办员由村(居)委干部兼任,却没有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工作量集中时,村协办员觉得负担重,工作衔接和业务办理有差距。三是经费短缺,影响工作开展。开展新农保业务培训、相关材料印制及保费收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支出较大,由于办公经费落实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外出务工人口多,影响参保工作推广。忻城农村人口有23%的人长期在外经商或务工,且分散在全国各地,造成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摸底困难,身份证收集困难,特别是参保人员身份证收集尤为困难,很多家庭就是因为收集不了全家的身份证复印件,嫌麻烦,放弃了参保。

3.村级经办体系目前存在岗位设置不到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由于各乡镇镇情特殊性,人口分散,农村平常很少人在家,再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理员工作没有补助,且工作量大,基本上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协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给群众办事的效率不高。

4.社保政策对青年居民吸引力有限。青年农民主动参保的很少,大多是因为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而被动参保的。老年农民参保的意愿比较强烈,中年农民次之,年轻人很不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多数青年农民而言:一方面,他们认为养老是一个相对“遥远”的话题,甚至他们对于60 周岁后能否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都持一种怀疑态度;另一方面,青年农民多外出经商务工,他们的流动性较强,社保的衔接转移也是农民们担心的问题。如果青年农民参保率低,必将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吸引更多的青年农民参保是贯彻“广覆盖”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

5.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75元由国家财政和广西全部承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城乡居民保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政策。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7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地方政府服务意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惠民政策,开始不被城乡居民所了解,从出台到实施,从中央政府到城乡居民,其主要的纽带就是地方政府和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和地方政府是最贴近城乡居民生活的,也是最了解城乡居民生活状况的,他们的宣传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保的实施成败。因此,加强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加强县乡镇村之间的协调、加强劳动保障及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从上到下对领导干部、村干部进行培训教育,让他们自己熟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且将落实宣传城乡居民保作为一项考察地方政府的指标。

1.1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准确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采取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把意义讲透、政策讲清、实惠讲明,努力提高政策入户率、知晓率和宣传准备率。宣传发动要抓住重点,特别要将未参保人群作为重点,进一步消除他们思想认识上的顾虑和理解误区,使他们积极踊跃参保,努力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1.2加强参保调查,全面摸清家底。要全面开展农民参保情况调查,摸清各类参保情况,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科学制订和明确扩面指标,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至各村(社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1.3突出参保重点,加快扩面进度。要重点围绕年轻、富裕农民,返乡农民工,漏保人员,未参保持观望态度的40-59周岁的农民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参保扩面工作。要按照任务指标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扩面任务。

1.4抓好时间节点,确保明显成效。要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农村传统节日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特别是春节、中元节、中秋节(国庆节)这几个节假日,动员发动返乡群众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并确保取得明显效果。

1.5坚持做实服务,确保待遇发放。严格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逐级申报确认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力争使新增待遇享受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同时要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参保人到龄,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工作,严格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形成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长效机制,确保养老金发放零失误。

1.6争取部门协作,确保顺利推进。据调查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计生残联对特殊群体的统计与乡镇统计的人数不能吻合;县乡两级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不能共享。这些问题势必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安、民政等部门。因此,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对于城乡居民工作的顺利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2.扩大筹资来源,完善筹资制度安排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金筹资机制,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保障。一定意义上说,筹资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参保人未来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筹资来源,完善筹资制度安排。首先,各级政府可制定有效激励安排以鼓励有识之士、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捐助。政府可对捐助个人或企业等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投资优惠等政策进行引导。同时,也可以借鉴“体育”的发行筹资经验,地方可尝试发行“农村福利”进行筹资。其次,尝试从乡镇地方财税收入中固定抽取一定比例的税收,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中,充实基金来源,实现城市反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