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例6篇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法律,赔偿,责任保险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还知道,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一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身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立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在1889年才出现。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当时的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最为活跃,它签发的汽车保险单仅承保汽车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费每辆汽车按10—100英镑不等收取,火险则列为可以加保的附加险;到1901年,美国才开始有现代意义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时期。在这个时期,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层出不穷,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发展、在本世纪70年代天,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二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而且还需要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在当代社会,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等等。因此,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只有规定对各种责任事故中致害人进行严格处罚的法律原则,即从契约责任经过疏忽责任到绝对责任原则,才会促使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事故的有关各方自觉地参加各种责任保险。事实上,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它表明了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

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在一般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补偿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而各种责任保险却与此不同,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也是也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损失则保险人亦无需被偿,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又首先表现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第三方的利益损失为基础的,即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尽管责任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偿。保险人的赔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后补偿给被保险人。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特征。一般财产保险承保的均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人身保险承保的则是自然人的身体,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时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度。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对每一个投保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责任风险可能是数十元,也可能是数十亿元,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保险人对所保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小也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但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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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人士表示,金价的持续攀升,使黄金投资也逐渐热了起来,这为即将推出的黄金期货合约奠定了坚实基础。

黄金期货刚获批,上海期货交易所就公布了黄金期货合约及有关规则征求意见稿。19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出通知称,将《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以及调整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征求意见。

上期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所经过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完成了黄金期货合约的设计、规则的制订,以及交易、交割、结算等各种制度和流程的构建;同时根据在铜、铝等有色金属期货交易风险监控方面有着成功经验,该所在黄金期货的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中考虑到了黄金的特性,目前已在技术方面做好准备。

据了解,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最低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如果以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金每克170元左右的价格计算,黄金期货每手合约价值约为51000元;根据客户持仓量和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黄金期货保证金占合约价值的份额在7%至20%之间变化,即每手合约所需保证金在3570元至10200元之间变动。

另外,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300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5%,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为1:30~3:00,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据悉,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用于交割的黄金含金量不低于99.95%。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小于12万手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当持仓总量大于12万手小于等于14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8%,当持仓总量大于14万手小于等于16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10%;大于16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12%。

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杨迈军在深圳出席“中国有色金属现货、期货互动峰会”时表示,上期所将积极做好一切准备,适时挂牌交易黄金期货。

同时他还强调,黄金期货的推出将为有色企业提供另一个利用期货价格指导生产经营,管理黄金价格风险的工具。

业内人士介绍,和普通商品期货相比,黄金期货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风险较大,因此黄金期货更加适合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入前,必须审视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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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县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县局安排的税务工作,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系统学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是会主义思想,强化《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二是立足工作岗位实际,认真学习税收政策理论知识和文秘知识,不断增强知识储备,全面掌握党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切实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参加县局党委组织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及县政府办组织的主题教育学习,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提升自身业务技能素质,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得失观。

二、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税务工作。一是全力以赴抓实税费征管,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加强减税降费知识的学习,通过县局减税降费培训会、分局例会参加集体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个人自学,做好业务学习笔记,并结合各级组织的测试,将政策学深悟透。二是抓好日常征管工作,做好日常新增户的管理。2019年度,分局共有新增户427户,其中单位纳税人92户,扣缴义务人2户,个体经营纳税人333户,其中正常户415户,注销户12户。加强征期申报管理。按月抓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将责任分解到分局各税管员,在申报期内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任务,申报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按季做好大征期税费申报的提醒、辅导、催报、催缴工作,确保分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准期完成申报。三是扎实开展房土税的申报工作。结合减税降费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的比例征收的优惠政策,分局统筹推进房土税征缴工作。四是抓实抓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将分局干部分为七个小组分别负责牟定县七个乡镇的社保费征缴工作,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任务数88617人,基本医疗保险任务数182836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五是认真开展欠税追缴工作。年初分局对欠税进行清理和催缴,2019年度分局对历史欠税催缴入库129642.92元,其中房产税69906.1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9736.77元。对2019年新产生的欠税及时跟踪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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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20__年1月28日,组织上任命我为市局所得税科科长,根据工作需要,我主要负责风控中心的工作。任职试用期一年多来,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下面,我就这一年多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个简要汇报,以接受大家评议。

随着角色的转换及工作重点的转变,我深知要适应工作需要,唯一的方式就是加强学习,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时刻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敏锐。为此,一年多来,一是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结合“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系统地学习了系列讲话等重要理论,增强了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使自己对党的方针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提高了个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学习税收现代化管理理念和相关业务政策,特别是有关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一年多来,先后参加了三次省局风险评估专业标兵班在扬州举办的培训班,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很大提升,为尽快适应工作有非常大帮助。三是坚持以领导为师、以同事为师、以书本为师、以实践为师,认真学习体会,仔细研读,尽快进入角色,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紧跟时代步伐,在工作中不落伍,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科学性。

一年多来,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根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主动适应税收发展新常态,坚持“5+2”“白+黑”的工作模式,秉持“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工作理念,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数据支撑, 实现了风险防控、锤炼队伍双提升。本人也在2015年获得“感动__国税人物”提名奖。

(一)坚持风险导向,保障组织收入

2015年,风控中心共推送风险评估任务8期,核查风险纳税人 271户,核查入库税款74035.74万元,加收滞纳金9349.24万元,合计入库税款及滞纳金83384.98万元。2016年1-4月,推送风险评估任务2期,核查风险纳税人81户,核查入库税款5216.56万元,加收滞纳金1660.48万元,合计入库税款及滞纳金6877.04万元,还有部分企业核查税款正积极组织入库中。

我们通过企业自查、专项核查、重点防控等方式对企业涉税风险进行风险管理。一是组织企业自查。2015年3月,对于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制作并免费发放了《税收风险提示书》、《煤炭生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手册》、《煤炭生产企业涉税问题解析》、《煤炭生产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等书籍资料600余册,组织企业辅导培训320人次;明确风险点,量化风险指标,让对照提示书、自查表、自查报告模板进行自查。先后共有211户煤炭生产企业参与自查。入库税款23123.25万元,加收滞纳金4838.68万元,合计入库税款及滞纳金27961.93万元。2016年我们对电力生产行业自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近期将组织企业进行培训,开展自查工作。二是开展专项核查。按照行业风险特点,我们集中开展专项涉税风险核查。对煤炭开采、电力生产、原油开采、煤化工、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进行核查,对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10户企业进行风险排查。三是进行重点防控。对全市范围内指标预警值高、风险较高的部分重点风险企业,运用税源管理方法进行重点分析,对全市范围内84户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涉及省局风险预警企业15户,市局确定重点检查企业69户。

(二)总结规律,探索建立税收管理模型和指标体系

根据行业特点,总结行业规律,在不断探索中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和指标体系。我们先后建立了煤炭、电力、金融、交通运输、天然气等5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模型,涉及风险指标93项。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风险规律及主要特征,建立其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征库,按税种、分行业归纳出风险特征项目,对其风险特征进行详细描述,列举风险疑点,增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风险管理风险特征库》一书,以便干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精确制导、及时发现和应对企业涉税风险,不断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税企双方的税法遵从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我们又对邮政业、电信业指标的科学性、指向性和准确性进行了修正。目前金融行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等行业模型也正在紧张筹备验证中。

(三)规范数据口径,实时监控风险

我们利用统一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对分行业涉税风险进行监控,利用自制的电子表格运算企业各项数据,建立风险数据集中采集和案头分析机制,在整合涉税系统数据的基

础上,统一规范数据口径,集中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判断,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四)规范流程,强化工作纪律

我们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及其他系统和第三方数据提取相关数据,经过进一步的识别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健康体检”,找出涉税风险点,形成案头审核报告,根据案头审核报告确定风险管理的准确目标以及工作开展方向,生成风险税户。针对风险税户的不同风险点,深入企业,核查其账务信息,分等级来实施风险应对,并形成总体评价,制作《风险应对任务推送单》,向县(区)级税务机关进行推送,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落实评估结果。最后,分行业形成风险特征库,创建行业模型,完善各个行业的税收征管模式。我们制定了《税收风险应对工作规程》、《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模板》等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强化工作纪律,降低执法风险。

(五)加强人才培养,树立正能量

我们始终把学习教育作为工作的重要一环。一是开设风控夜校。建立定向课题研究制,要求每位风控干部对知识点进行交换讨论,确定研究专题。二是成立学习小组。我们将专业人才分成各个小组,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让风控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增强工作能力。三是建立微信平台。除了通过传统的“传帮带”,以老带新、以考促学,我们也积极搭建信息平台,通过微信平台将互联网上税收实务及风险管理方面比较好的文章与所有风控干部分享交流。近日,我们已把微信平台的税收知识印制成《税收业务知识点汇编一、二》两册,让大家共同学习。四是创立风控工作简报和风控专报。开设各个文化专栏,进一步提升了大家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视野。

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我将始终自警自励,谨慎从事,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严格约束自己,立身为公,勤政廉洁,保持平常心,立志在税收事业中充实自己,实现自身的价值。

总之,一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自己在政治思想政策理论和工作生活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也还存在着上些不足:一是学习的系统性不够,对理论政策业务的系统性学习深层次钻研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的创新性不强。对这些问题,我将不断奋发进取,认真加以改进,更好地做好岗位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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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航运保险;政策分析;航运中心;天津港。

国际航运中心是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聚地,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2011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批准天津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各项配套措施,为天津国际航运中心和北方经济中心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

航运业风险高、风险损失大,各种要素的安全流转需要保险业,特别是航运保险的大力支持。

为此我局对保险公司、船东方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进行调研,了解航运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提高航运保险发展质量,服务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一、天津发展航运保险的优势条件。

航运保险,又称“海上保险”(Maine Insurance),主要包括货运保险、船舶保险、海事责任保险等险种,通过为海上运输提供风险转移和损失均摊以及补偿,转移和分散航运业务风险,保障国际航运业稳健运行。航运保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险种,在我国乃至天津拥有悠久的历史,且具备继承和发展的巨大潜力。

(一)天津地缘优势为航运保险提供丰富的潜在保险需求。

天津港不仅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散货主干港,也是世界上等级最高的人工深水港和面向东北亚、辐射中西亚的集装箱枢纽港。天津港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95个,2010年货物吞吐量41325万吨,在全国沿海港口中排名第三,2009年集装箱吞吐量列全球十一位。

天津港海向和陆向腹地辐射面较大。海向腹地航线通达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向直接腹地有天津、北京、河北、山西,2010年GDP合计52333.16亿元,占全国的13%,外贸进出口额合计4385亿美元,约占全国的15%。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发展,天津航运业务还将继续快速壮大。大量的航运业务,为天津航运保险发展提供了潜力巨大的市场需求。

(二)天津航运保险具有良好的历史传统,能够承载航运中心的发展要求。

天津作为港口城市,航运保险历史悠久。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伴随英国商人在天津开展贸易,以航运保险为主的现代保险业已开始在天津萌生。上世纪80年代保险业复业以来,天津航运保险逐步恢复发展。截止2011年11月,天津共有财产保险总公司2家,分公司21家,保险经纪总、分公司25家。目前航运保险险种主要包括船舶险和货运险,其中包括远洋船舶保险和进出口货运险在内的国际航运保险是天津航运险的主体。 2010年天津船舶保险保费收入2.18亿元,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排名第八位,占全国船舶险比重4.30%;货运险保费收入1.97亿元,全国排名第十二位,占全国比重2.50%;航运保险累计为船舶货物提供风险保障4096.81亿元。天津航运保险具备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潜力。

(三)政策支持为航运保险创新发展提供便利。

一是国家政策支持力度较大。 2011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同意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四个方面的政策创新试点,这是我国目前在支持国际航运业发展中,力度最大、政策覆盖面最广、系统性最强的方案。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天津市政府和中国保监会给予政策优惠。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天津市新设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优惠。《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给予保险业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天津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天津航运保险受到多项政策有力支持,业务创新及发展更加便利。

二、天津航运保险发展问题。

我国船舶保险规模不足全球市场的5%,与国际海运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而天津航运保险保费只占全国的比重3.2%,也反映发展不足的问题。调研了解到,中远天津分公司70%的船舶财产保险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而责任保险和另外30%船舶财产险基本上都投保至国内外保赔协会。此外,大部分货运险由国外公司承保,都反映出航运保险不能适应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探究天津航运保险发展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主体缺乏。

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不足。目前总部在天津的中资财产保险总公司只有二家,还未成立保险总公司的航运事业部。航运保险保额高、风险大,特别需要再保险的支持,而再保险机构还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险经纪不发达。在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大部分航运保险业务都经由保险经纪居中承保。而目前天津保险经纪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匮乏,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且专门从事航运险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还是空白,无法满足航运保险对经纪业务的需要,制约了天津航运保险发展。

(二)专业人才不足。

航运保险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从业人员提出很高要求,而天津从事航运保险的专业人才明显不足。一方面,现有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航运保险人才总量不足。以人保股份津分为例,目前专门从事的船舶险的工作人员不足20人,既懂保险,又懂外语、航运、海商海事以及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成为航运保险业务开展的掣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航运保险从业人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地位。航运保险承保前期投入大,人力成本高,见效慢。在现行考核机制中,大部分费用和收入直接与保费和利润挂钩,一定程度挫伤了开展航运保险的积极性,公司内部难以能形成专业人才不断实践、不断成熟的人才成长和积累机制。

(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需求。

航运保险产品有限,各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航运保险产品体系不够完善,各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雷同,物流责任险、码头操作责任险等险种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船舶险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沿用人保财险1986年的条款,距今已二十余年,保险条款早已不能适应航运业务的发展变化。

(四)服务能力薄弱。

一是目前投保人急需的风险防控还基本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对船舶、货物等的装卸、运输及中转环节的风险防控手段和措施,尚不能提供减灾防损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损失控制方案;二是缺乏国际服务网络。航运保险的标的是全球范围移动的巨额财产,需要全球范围的及时服务、救援和理赔勘查。天津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网络,限制了保险服务水平;三是保险公司通常是挑新船和好船来承保,使得中小船东的船舶不得不到国外保险公司投保。

(五)经营风险高。

在国际市场上,船舶险一直是亏损经营。一方面是赔付率高。相关机构数据显示,1999至2003年国际市场船舶险的赔付率在75%以上,承保风险大。2008至2010年,天津船舶险的综合赔付率最高达到98.38%,高企的赔付率水平导致高额的承保亏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是费率不断下降。由于近年来天津各保险公司竞相降价,货运险费率持续降低。 2010年,天津货运险费率已由2006年的0.11%下降至0.06%,远低于国际保险市场水平,货运险的经营风险逐步提高。

(六)信息交流闭塞。

航运保险是高风险业务,而保险公司特别需要多方面获取信息以支持保险精算。但目前获取数据信息的渠道还非常有限。一方面未形成有组织、有规模的交流活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之间无法共享保险、航运、贸易、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我国在船舶信息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信息平台,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准确了解投保船舶的风险状况,削弱了承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水平。

三、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的经验。

借鉴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可以帮助天津保险业提高自身实力,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前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主要有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其航运保险发展具有如下经验:

(一)根植于航运业务发达地区。

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大都是由航运业务发达的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而来,如伦敦就曾经是全球最重要的航运中心,为航运保险长期保持国际竞争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伦敦航运保险保费收入占全球市场的20%以上。纽约、新加坡、东京和香港等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也都是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各类机构丰富。

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不仅是各类国际航运组织集中的区域,还拥有大量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航运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供给和需求。以伦敦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保险市场和主要的再保险中心,伦敦拥有超过800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3200家,保险经纪人8万余名。除保险机构外,伦敦还是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协会等十余家国际航运组织总部所在地,此外多个国际航运组织在伦敦设立了区域办事处。

(三)注重人才培育。

政府支持下系统的培训,为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香港政府对航运业的培训给予补贴和资助,并提供相关的奖励计划;新加坡政府每年为海事基金会出资,帮助学生完成航海相关学业;伦敦的大学、商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航运业职前教育,专业机构提供职业认证,交易所、培训公司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提供专门培训,共同构建了世界领先和系统专业的航运服务教育和认证培训体系。

(四)积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

一方面船东和货主可以方便得到所需各类保险产品。除了船壳险、货运险等传统产品外,还能方便的买到承运人责任险、码头责任险、海盗保险、战争保险等险种,甚至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订购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投保人可以享受系统、全面、周到的各项保险服务和风险管控。投保人还可以得到保险机构针对被保船舶和货物如何少出险、出险后怎样减少损失等风险管控方案,并获取对相关人员的各项培训。而一旦出险,保险机构利用其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点,帮助被保险人及时得到勘察、理赔,以及救援服务。

(五)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航运保险对于航运中心的重要作用以及航运保险盈利困难的特性,重要国际航运保险市场对航运保险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航运保险发展。例如,新加坡对船舶险和相关责任险收入免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2%~28%的较低的累进税率。美国各州对航运保险征收营业税率均较低,部分州还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抵扣项目和免征项目较多。

详见下表1。

四、天津发展航运保险的对策建议。

天津航运保险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国际航运保险迅速发展的可能。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快航运保险发展,为推进航运中心建设服务:

(一)聚集航运保险主体。

一方面,吸引聚集国内航运保险市场主体。争取设立航运保险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鼓励支持保险总公司在天津设立航运险营运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已有航运中心的分中心,发挥专业机构总部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面向北方地区、乃至全国开展航运保险业务,带动天津航运保险发展。另一方面争取境外机构落户天津。争取境外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等机构,特别是航运保险专业公司在津设立机构,聚集、带动天津航运保险业务,繁荣天津航运保险市场。同时,吸引国际再保险机构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天津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分保,带动国内航运险业务发展。

(二)加强航运保险人才的培养。

航运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航运保险人才需要具备航运、法律、保险知识和业务经验,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建议一方面建立航运保险人才专门培训机构、扩大航运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范围、与高校合作对现有航运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壮大航运保险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形成人才培养积累与业务开展良性循环机制。

(三)鼓励航运保险产品创新。

一是大力推进险种创新,发展港口责任险、从业人员意外险、海上责任险等险种,满足投保人需求;二是鼓励保险公司更新船舶保险条款,完善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与国际市场接轨;三是建设各保险公司之间数据共享的航运保险信息平台,也可与保赔协会等机构协商,共同利用数据,以便为航运保险产品创新、风险防范等提供数据支持。

(四)鼓励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建立航运保险风险管控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航运保险业务风险管控服务,为投标船只货物减灾防损提供方案、建议以及相关培训;二是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全球服务网络,与保赔协会、国际航运协会等组织协调,利用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为出险船只提供紧急救援和及时勘察理赔服务;三是创新承保服务形式,通过对物流货运环节整体承保或共保,简化程序,提高承保效率。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行业 执业责任保险

一. 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一)行业现状

房地产三级市场是以存量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和商铺等)交易为主体的市场,一般由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操作。深圳房地产三级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有20多年历史。截止2013年6月,深圳三级市场按交易面积计算占据70%的交易量,全线超过新房市场。同时也是全国占比最高的城市,其发展已具备了推行风险管理措施的基础。

(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风险特点

风险的解释有三种观点:一是将风险视为机会,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试图测算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关系;二是将风险视为危险;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者之间,将风险看作不确定性。本文沿用第二种观点。

房屋交易的特殊性在于:

1. 交易金额大,交易风险超出买卖双方与经纪方的承担能力;

2.交易周期相对较长:特别是业主的房产证还处于银行抵押状态时。

房地产经纪人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A.对交易房屋了解不充分

1、产权状况

(1) 物业是否属于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因为有可能是军产房、小产权房等;

(2) 房屋是否处于限制出售状态;

(3) 房屋是否存处于抵押、查封状态;

(4) 房屋是否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

(5) 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共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征得其它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若产权共有人非夫妻关系,必须将定金、首期款及其它楼款按房产证上列明的比例分别转付给产权人;

(6) 不清楚产权人对财产的处置能力,即该产权人是否行为受限权利人,若受限则卖方物业处分权归其监护人所有。

2、房屋其他附带条件

(1) 房屋是否带车位、学位;

(2) 房屋是否带租约出售;如属带租约出售的房屋,是否有租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3) 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经纪人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很多情况下,房地产经纪人也处于信息不对称一方。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可能刻意隐瞒交易房屋的真实情况或是制造虚假证明,此类行为往往导致另一委托人(通常指买方)将经纪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告上法庭,经纪方因此而蒙受损失。

B.签约中存在的风险

房产交易合同涉及的条款众多,而交易合同中一些约定不明、未作特殊约定的事项往往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如:

1、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

(1) 首期款具体金额是否包括定金、定金是否包括诚意金,这几项费用的关系约定不明,导致不同款项的归属引起争议;

(2) 经纪方佣金与赎楼费用、担保费用、按揭费用等约定不清;

(3) 办理按揭时间、赎楼时间不合理,甚至前后颠倒,导致交易失败。

2、对买卖中的特殊情况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1) 没有约定交楼时间(包括业主、租客未能及时搬离),买方不能如期入住,造成买方经济损失;

(2) 带租约出售的房屋,没有约定租客租赁押金的交收时间;

(3) 没有登记物品清单,导致买卖双方交易后产生纠纷。

3、经纪方轻易做出承诺

经纪方为尽快促成交易,经常对经纪方不能控制的事情做出承诺,如银行按揭成数、赎楼费用、过户时间、卖方收款时间等。银行按揭成数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央行或银监会最新政策制定,时有变动;另外,买方的个人信用也影响按揭成数和利率的界定。而由于各银行对赎楼的要求不同,从而影响赎楼时间,因此过户时间、收款时间也难以准确掌握。一旦经纪方擅自许下的承诺无法兑现,则就容易引发纠纷。

4、买方主体发生变更时,没有签署书面文件

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后,若买方主体发生变更,必须得到卖买双方的书面同意,但经纪方往往为了便捷而跳过这一环节。

C.经纪人处置失当

经纪人由于种种原因,很可能擅自处理敏感事宜,特别是交易资金部分。例如在对违约事实界定不明确或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经纪人员错误地将定金交由卖方没收或退还给买方。

D.佣金风险

佣金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合法报酬,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客户道德风险往往造成佣金收不齐或无法收佣。它是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客户违约跳单等问题缺乏有效约束,客户违约成本较低,这为一些信用不佳的客户逃避违约责任提供了便利。譬如,一些购房者通过和经纪人的多次接触间接套取房源信息,甚至在通过经纪方牵头与卖家取得联系以后,就跳开经纪与卖家直接交易,逃避支付佣金,这种行为破坏了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市场运行规则,严重打击了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信心。

引起佣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引起的纠纷;

2、交易过程中,一方中途退出交易而引起的佣金支付问题;

3、委托人以特定理由逃避支付佣金而导致无法收到佣金的风险。

E.行家竞争风险

除了客户道德风险外,经纪人还会面对来自行家的恶性竞争。一个经纪人员拿到盘源或带客看房后,会有其他经纪机构的业务员许以各种优惠抢盘或抢客。譬如,经纪人A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客户基本谈妥,这时经纪人B以更低的佣金为诱饵,撬走客户。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尚属空白,因此目前对这种客户跳单和行家撬单的行为,还缺乏有效约束,这使得房地产经纪人的工作成果难以得到保障。

F.政策法律风险

所谓政策法律风险,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在房地产领域,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变化,房地产交易从开始到最终完成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房产价格发生变化(上涨或下跌),很可能会引起卖家或买家的违约。

此外,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经纪人又未能及时了解这一变化,或者经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从而导致签署的合同缺乏法律效力或者引发与客户之间纠纷,这也是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三)风险管理策略选择

如下图所示,根据风险发生的频率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把风险分为四类:低频低损、低频高损、高频高损、高频低损。对应不同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由以上分析可见,房地产经纪执业风险发生频率相对于经纪人而言,可能是偶然事件,因为大多数的经纪人都训练有素,有一定的从业经验。然而一旦发生风险,就会造成比较高的损失。因此房地产经纪执业风险属于低频高损类的风险,可适用于“风险转移”策略。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及其意义

保险是风险转移策略的一种方式。“执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细分市场,它是指以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的财产或人身伤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1]。“疏忽或过失行为”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因疏忽大意而未能按照职业要求的谨慎性标准行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2]。通常,执业责任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有无“过失” 的行为作为理赔的一个要件,被保险人因无过失行为所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执业责任在我国适用“过错原则”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职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或”非确定性”[2]。

执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发展时日尚短,还主要集中在律师、会计、保险经纪等行业。“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是执业责任保险的子集。国内对“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尚无明确定义,在美国,有一种房地产过失与遗漏保险(Real Estate 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对房地产经纪人由于执业疏忽、过失而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进行承保。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行业执业责任保险相关论述,并结合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特性,本文将“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定义为:

“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经纪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执业责任保险。

笔者认为,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繁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交易金额又往往较大,导致房地产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为转移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风险,保障委托人或其他利害人以及经纪方的合法利益,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可以考虑建立起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此外,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还在于:

1、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抵抗风险的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2、填补保险业在执业责任保险领域的一块空地,有利于其完善业务体系,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

3、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责任保险具有明显正外部性特征,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保险对象

绝大部分行业的执业责任保险是以行业机构作为保险对象,如保险经纪人执业责任保险、保险人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等。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推行执业登记牌照制度已有多年,但行业中没有拿到牌照的从业人员依然不少,由于执业牌照尚未实现完全覆盖,经纪从业人员流动性又比较大,对经纪人执业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因此,以经纪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对象推行执业责任保险比较困难。从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机构是市场运营的主体,也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建议以经纪机构作为保险对象。

(二)保障范围

房地产经纪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经纪人过失风险

此类风险是由经纪机构的雇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交易标的物的失察风险: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执业瑕疵,未能对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状况、产权人情况及房屋质量尽到明晰的查察义务。

(2)无恶意的道德风险:经纪人在从业过程中为促成交易行为,往往会做出一些承诺,而这种并无恶意的承诺很可能因为无法兑现而导致纠纷,此类风险亦可划为执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3)合同过失风险:房产交易合同涉及的条款众多,而一些经纪人员因为经验不足,对交易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约定不明、未作特殊约定或做出错误约定,此类行为亦可划归执业过失行为。

(4)丢失重要文件风险:指经纪人员由于疏忽在交易过程中丢失重要交易文件而引发的风险。

2、雇员诚信风险

此类风险指由于经纪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所引发的风险,包括经纪人员私吞佣金,将客户定金或首期款挪为它用,隐瞒经纪机构做私单等行为。

3、机构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指经纪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纪机构的客户故意拖欠或不给佣金;

(2)由于市场及政策原因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3)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

狭义的执业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一般只包括执业过失风险。广义的执业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则不仅包括执业过失风险,还包括雇员诚信风险、机构经营风险等。为简化操作,建议执业责任保险只包含执业过失风险。

(三)责任免除

纵观各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对除外责任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而言,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1、 保险公司对因不可抗力(战争、天灾、政策变动等)引发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2、 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引发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非执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与“保障范围”属互补关系,“保障范围”厘清后,“责任免除”范围也就基本可以确定下来。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规定,可以依循其他行业的惯例。

(四)保险费用

保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1、按赔偿限额收取费用

这种收费方案以赔偿限额为基础,根据赔偿限额确定费率,其计算公式一般为:

年保险费=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2、按业务收入收取费用

这种收费方案以被保险人业务收入为基础收取保险费用,投保人预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业务收入,以此计算预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业务收入*费率

实际保费超过预收保费的差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交,预收保险费超过实际保费的差额,由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

3、按业务收入、赔偿限额综合确定费率

这种收费方案依据被保险人的业务收入及赔偿限额大小综合确定费率。

4、按专业人数收取费用

这种收费方案首先确定每个人的收费标准,然后根据投保人拥有的专业人数计算收取费用,计算公式一般为:

年保险费=每人收费标准*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数

5、在基本费用基础上进行调整

这种收费方案的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调整系数构成,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为基本保费与调整系数相乘得到,即

年保险费=基本费用*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有许多种类,如营业性质调整系数、财务状况调整系数、经营水平调整系数、诉讼经验调整系数等。

如果投保期限不足一年,则应收保费在年保险费基础根据短期费率进行调整,即:

应收保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四.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执行难点

执行难点包括过失责任的界定、投保人、保费收取方式、约定的赔偿限额等。

以理赔环节为例,理赔是联系保险公司和保户的重要纽带,是保险经营流程的重要一环。改进理赔服务,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该环节主要应注意改进理赔的服务流程;完善理赔管理制度;加强理赔信息管理;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

香港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1990年2月,香港成立“保险索偿投诉局”,专责处理由香港居民持有的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投诉局的营运经费来自会员公司,为投诉人提供免费服务。

投诉局内组建“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目的是提供独立及公平的裁决,解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委员会是独立的组织,由独立人士担任主席,其任命必须先获得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批准。委员会另有四名成员,其中两名来自保险业,其余两名是业外人士。

目前,委员会可以裁定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70万港元,承保商会员必须遵守委员会的裁决。倘若投诉人拒绝接纳委员会的决议,有权采取法律行为。委员会的决定并不影响其法律权利。

五.制度推行建议

(一)加大执业责任保险的知识普及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全民保险的意识整体比较缺乏。为发展保险业,国务院第2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所以保险宣传,特别是老百姓不熟悉的执业责任宣传,更应开辟多元化的宣传途径。“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对于地产经纪和客户都是新兴事物,更应在初始化阶段加强宣传。

其次,保险宣传还应遵守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的《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宣传材料应到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得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等五大要素加以提示。

(二)激励为主,提高行业购买意愿

前文已经分析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基本范围,即经纪人过失风险、机构雇员忠诚风险及相关必要费用三个部分。但是,就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责任保险保障条款中是否应完整包含上述三个部分,存在较大争议,因为保障范围与保费成本成正比,保障范围越大,则相应缴纳的保费也就越多。针对这一矛盾,本文提出两种模式以供参考:

1、全面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下,保障范围涵盖房地产经纪行业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经纪人执业责任风险、佣金风险、雇员忠诚风险等,通过一份保单即可提供最全面的保障服务。其优势在于,保障范围全面,覆盖范围广泛,符合我们转移行业风险的初衷,并且在保单设计和管理上也比较方便。其缺点在于大而全,保费成本较高,一些投保人可能只对部分保障感兴趣,却要缴纳全额保费,从而降低购买意愿。

2、菜单选择模式

这种模式下,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类别,设计不同的菜单选项,由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及成本考虑进行自主选择。譬如,我们可以将一些普遍存在的风险列入为基本保障范围,对一些并非普遍存在的风险保障则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体现,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其优点在于:更灵活,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保障范围;更合理,投保人不需要为自身并不存在的风险买单;更便宜,投保人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自身需要的保障。不足在于,操作起来相对复杂,一些机构为降低保费而选择最低保障,导致风险难以转移。

(三)因势利导,慎重选择切入时机

建议制度的推行尽量选择在二手业务高位成交时,这样无论哪一种交缴保费的形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接受能力会较强。

参考文献

[1] 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P280.

[2] 许琼飞,《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P299,P309-311,P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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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P292.

[10] 联合国,《2009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年中报告)》,2009年5月.

[11] 深圳市政府,《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2009年)》,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