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的意义范例6篇

金融理财的意义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民间财富;资本化;民间融资;实体经济

一、民间货币财富的讨论范畴

本文讨论的民间货币财富范畴主要指广大老百姓剔除日常生活必需品所需货币之外的其他类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短期债券和股票投资、其他高流动性债权和股权等。为论述方便和容易理解,本文民间货币财富与资金、资本等概念,在一些地方可通用或相互替代。运用中应以合规化的思维、方式、手段,在疏通其传导、引导其投资、防范其风险过程中,促进和加快民间货币财富早日走上规范化轨道,以充分挖掘和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功能与作用。

(一)关于“资金”。资金的概念比较宽泛,包括钱财或实物,比如会计上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它也是理论上和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术语,比如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存货资金,以及启动资金、投资资金、实收资金等不同用途和不同含义。为简单起见,本文使用货币资金口径较多。

(二)关于“资本”。资本的概念相对资金概念更专业、更狭窄,主要指用于投资增值的各类资金,不同场合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等多种表达方式。本文主要讨论货币形态的资本即货币资本,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并对未来收益有一定的预期和要求,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收益高、风险大等特征。从金融实务看,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中《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内资,指一个国家内部或地区内部的非国有资本和非外商资本的总和。

(三)关于“金融”。《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将金融描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某种意义它涵盖资金和资本范畴,其概念更专业、含义更深刻、内涵更丰富。对货币资金的筹集、配置、投资,甚至管理和分配等活动,都可纳入金融范畴。金融既是专业名词和技术术语,也是资金的一种运动形态,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资本化。就民间金融而言,国外多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是相对而言的,后者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督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

本文对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描述:民间货币财富的急剧增加和膨胀,从积极角度看,它是经济增长、人民富裕的象征,也就是广大老百姓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获得的新价值。如果把它储存起来,可用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或者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剩余资金支持;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部分货币财富就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流动资金、投资资本等,某种程度也是货币财富更高级形态,即资本化的过程。

进一步分析,如果民间大量的货币财富处于无序状态,从风险角度讲是不好防控的,在效益上也是比较低的。假如这些货币资金膨胀到一定程度,再受到不当利益的诱惑或驱动而成为游资,其对生产生活和正常金融秩序都是不利的,甚至形成巨大“冲击”。但如果将其资本化,通过一定平台和手段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用,不仅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而且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其中蕴藏的风险,是一件互利共赢的好事。

二、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和必要条件

(一)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需要。风险管理贯穿于金融活动全过程,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过程也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只要有资金活动,就会有收益或损失,而风险就存在于其中。在当前体制下,对民间货币财富的风险管理还不明确,但事实风险最终还得由资金拥有者、运营者、投资者和政府中的一方或多方来承担、处置。因此,从大金融和社会和谐角度看,加强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管理都是题中之义。

二是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金融调控作为我国宏图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取决于金融主体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约束状况,还与当地金融市场效率,以及民间金融活动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等有关系。如果民间货币财富进行适当的资本化,它必然会适应国家货币政策调整变化,进而按照市场化方式履行投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整体效果,减少调控挤出效应,都是有意义的。例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货币政策趋紧,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向民间寻求融资,但现实表明,这一状况一般都会提出超额回报方面的要求,也就会无形扩大资金使用者实际承担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差距,从而对金融宏观调控产生挤出效应。

三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如果能够将区域民间货币财富进行资本化改造,将其纳入整体金融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必然对疏通国家货币政策在区域层面进行良好传导产生积极影响。至此,民间货币资金就会与国家产业、财政和金融、信贷等政策形成更均衡更有效的对接与匹配,从而既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还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金融信托;“通道型”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金融行业;制度工具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087-06

①中诚信托于2010年推出“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截至2011年3月,两期信托共募集资金30.3亿元。该计划的投资者基本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客户。该信托计划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持有振富集团49%股权,主要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振富能源公司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该计划预期年化收益分为两部分,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1000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中诚信托在2014年1月15日公告称,截至2013年12月31日,融资主体欠付的股权维持费金额为51867.77万元,但在1月27日中诚信托晚间公告称,受托人已与意向投资者达成一致,成功化解此次兑付危机。

②实德哈尔滨项目的信托设计、销售均为某国有大行的上海分行所主导,华澳信托从一开始就充当着通道角色,赚取的仅是通道费用。参见张宁《华澳信托疑陷兑付危机通道业务弊端显现》,载《证券时报》2012年5月2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2BFX086)

〔作者简介〕刘迎霜,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241。

2014年初,30亿余元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成为有望打破信托“刚性兑付”的第一案,在2014年新年伊始,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后经项目重组,避免了兑付危机。①兑付危机虽然避免了,但是作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其蕴含的法律风险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2012年出现兑付危机的华澳信托的“实德哈尔滨项目”,②2013年出现兑付危机的天津信托的“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信托计划,〔1〕均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在我国当前的集合信托产品中“通道型”信托产品占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权责不清,从产生之日起就蕴含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故以“刚性兑付”进行隐性担保。此种“通道型”信托产品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形成的缘由,由此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①金融信托中,是由相关金融机构设计信托契约并发售信托受益凭证的,但是并不能改变信托由委托人设立的法律实质。

一、“通道型”信托产品之“刚性兑付”的法理分析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2〕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极具弹性的制度。肇始于民事领域的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为一项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利用信托法律关系架构的信托产品在金融领域大放异彩。信托产品是利用信托法理创设的一种财产管理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是一种将信托原理和金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运用于金融工具的产物。

金融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与民事信托的内在机理是一致的,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一旦合法成立,信托财产不再是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意思为基础,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相分离,将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力赋予受托人,将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所有利益赋予受益人,充分利用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发挥物之经济效益,即划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制度基础。然而,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的相分离蕴涵着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以各种手段侵蚀或疏散的风险,此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因此,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托一旦设立,信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以及信托功能的实现均完全依赖于受托人。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虽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必须依附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基于此,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果说财产所有与利益的分离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基础,那么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是信托制度安全功能实现的基础,正是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使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了可靠的预期。与同为财产管理制度的公司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为其中的利益主体(股东、董事、经理)设定了权利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信托没有法律人格,事实上,信托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创设了一种相当高的信义义务,一旦信托成立,受益人对受托人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事务拥有程度极高的控制权。这种关系不是一种普通的商业关系,而是一种信任关系,受托人因此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托中的信义义务堪比于公司的治理结构。〔3〕信托的本质集中体现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信托以信义义务规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不论是英美信托法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定型化法理,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强调了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一般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分为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两种。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获取个人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他人利益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信托法“禁止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而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利润,因为无论这种性质的行为本身多么清白,但其后果在道德上是有害的,如果给予这种行为获利的机会,受托人将忽视其义务,并且不久将使其管理主要或仅仅为其自己利益”。〔4〕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1款即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应当尽到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美国1959年《信托法重述》第174条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的管理,应尽与一般人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义务和能力,但受托人因具有较高之注意和能力而被委任为受托人时,应尽其较高之注意和能力。《日本信托法》第20条规定,受托人须按信托的宗旨,以善良管理者应有的慎重处理信托事务。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信托事务。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金融产品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①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双重信赖,即不仅信赖其人格,而且信赖其能力。并且作为营业信托的一种,信托公司将因此获得报酬或者佣金,所以在金融信托中,应该以更高的标准去衡量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谨慎义务。在金融信托中,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信托投资机构在执行信托投资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足够谨慎、必要注意和专业技能来处理信托投资事务,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中国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谨慎义务是信托公司最为基本的信托义务,其产生的原由和依据是信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的财产转移至信托投资机构的管领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业务上,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信托公司独立地管理、运营和处分该信托投资财产,信托公司是否足够谨慎和充分注意地处理信托投资业务,决定着该信托投资财产的市场命运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是否能够实现。

然而,在“通道型”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本质特征的信义义务,却难觅其承担主体。以2014年年初出现兑付危机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为例,中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应忠实地、勤勉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产,并向受益人(本信托产品中投资者即受益人)转移信托收益。然而,因其是通道型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该项目本身是通过银行介绍,展业、销售都不是由信托公司完成,工商银行是这一项目的发起者、资金托管方、代销方,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银行发起,经信托这一渠道,转移到银行表外业务。作为发起人的工商银行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而信托公司既不提供融资方,也不提供投资方,完全是为了成立一款产品,赚取信托平台费,出借其信托牌照,只管报批立项。因此,只是起“通道作用”。由此可见,中诚信托公司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扮演角色相对弱势,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安排和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没有信托公司的直接参与,因此,在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有所欠缺。作为信托产品,其核心本质的信义义务缺失。根据信托业务的流程和市场交易的过程,信托公司谨慎义务首要的就是充分的市场调查。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靠的市场评估是决定信托投资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作为信托产品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谨慎义务最先就表现在这一重要运营环节上。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向的煤矿,融资方的采矿权证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很难说该信托产品设立之初,受托人尽到了尽职调查、合理披露风险的谨慎义务。

然而,我们却不能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是银行类贷款业务,缺乏信义义务的本质,不是信托产品。依据信托原理,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产品:(1)独立受益权的存在;(2)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拥有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单独记账、独立管理;(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5〕显然,“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符合上述三项特征,且是由信托公司发行,具备完整的信托计划审批程序。然而,作为一项信托产品,却缺乏其核心要素――信义义务。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设计发行中,从可证实的法律关系来看,工商银行只与信托公司之间有信托产品代销和资金托管的合同关系。处于主导地位的工商银行法律地位是收付方,并没有对受益人(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工商银行与中诚信托签署的是收付协议,属于产品代销法律关系,银行在代销产品中坚持的原则应该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银行作为信托产品的推介代销机构,主要义务在于向信托公司提供足够的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由信托公司来向投资者履行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也正因如此,在中诚信托的“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兑付风险发生时,工商银行罗熹副行长明确表示,“工行只是托管和代销,不会承担投资损失”,直到2014年1月底风险最终化解之时,包括工行董事长姜建清在内的官方态度一直没有改变――坚决不代替投资者承担投资损失。〔6〕

受托人承担的信义义务是规制信托法律关系架构中的最重要规则。由该重要规则衍生出: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即受托人对受益人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以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承担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损失或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并已尽到信义义务,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只是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以自己的固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表现为:未取得信托利益时,可以不向受益人给付;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即可。〔7〕

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投资者与中诚信托之间构成信托关系,信托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其所受之“益”是基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所产生。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诚信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产,并向受益人转移信托收益。尽管信托利益往往以预期收益率来计算,在实践中也常体现为“本息”,但其与债券关系中“本息”有着本质的区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如果受托人未按照约定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构成违约。故中诚信托未能向投资者兑付本息并不直接等同于违约。然而,实际情况是,这类“通道型”信托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具有“刚性兑付”的性质,即信托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为什么信托公司愿意放弃信托法原理中的信托有限责任,违背监管规则,实现“刚性兑付”呢?除了自身声誉考虑之外,更重要的是其明白自身并没有恰当地履行信义义务。受托人的有限责任是以受托人的行为经受得住信义义务检验为前提。若信托产品难以实现预期收益,投资者受托人违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法院的司法审查必将围绕受托人的尽职调查报告、规章制度、随访记录等进行。也正是基于对此的担心,我国“通道型”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危机尽管屡屡出现,却并没有被打破,今年初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没有与市场预期那样作为打破“刚性兑付”第一案出现,应该说也是“情理之中”了。

分析至此,我们已经明白,在“通道型”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和资金托管方银行是实质的主导者,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其提供,主导产品的设计,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产品创设过程中角色弱化,只是起了“通道作用”,对信托产品标的项目的运营难以控制,放弃了受托人应尽的信义义务。角色的错位,信托产品中核心要素――信义义务的缺失,导致“通道型”信托产品可以违背市场规律和信托法理,一直以“刚性兑付”性质的金融产品存在。

二、“通道型”信托产品存在的缘由:信托金融工具的缺失

我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广泛存在累积市场道德风险的“通道型”的信托产品,就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信托的市场定位从设立之初就出现了偏差,未能准确地认识理解国外已经定型化的信托原理,未能按照信托的本质规范信托结构,构建信托制度,未能真正遵循规范意义的信托结构去开拓信托业务。

信托是一种基于受信任关系而让与财产(conveyance of property)的行为,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受信义义务约束的财产转让行为。金融信托是指对委托人财产进行各种金融业务性质的管理和经营的信托,“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为巧妙设计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8〕法律意义上的金融信托应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然而,在我国,信托业是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的四大金融行业。“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事组织。……信托业就是营业信托的经营机构。”〔9〕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确立了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体制,信托公司被视为专营信托业务的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信托为名开展业务,也不能开展以信托为名的业务。

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发展,至今已形成较稳定的法律架构和定型化的原理,金融信托作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管理制度工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均可运用。德国实行全能银行混业经营体制,信托在德国金融业中被自动赋予给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在历史上同为分业体制的美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国家,信托未被定位为单独的金融行业,而是定位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所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工具。

①1913年《联邦储备法》颁布后,银行兼营信托业大大发展。1934年美联储通过“国民银行的信托权限”法案,对国民银行信托权的取得、放弃和经营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开始综合有效地管理信托业。

美国创造性地利用法人营业信托是从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开始的。 1822年,纽约州政府给予农业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兼营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业务。1915年, 刚刚成立不久的美联储不顾信托公司的反对, 赋予了由其监管的国民银行经营受托业务的权力。国民银行资金雄厚信誉更高, 因此一介入信托市场, 就成为美国信托业的新锐。在竞争压力下, 许多信托公司的经营逐步转向投资信托业务。到《l940年投资公司法》出台后, 信托公司的投资信托业务被大量规范为共同基金, 信托公司数量进一步减少。目前, 美国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国民银行、州银行、信托公司和储蓄机构等多类机构。这种格局并非偶然, 而是由信托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信托的前提是信任, FDlC 保险的国民银行和州银行无疑比规模较小的独立信托公司更容易受到客户的信赖。美国的信托立法既没有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来对待,也没有确定信托业务的专营属性,而是注重从信托业务的功能而不是信托机构的功能来建立法律体系。显著影响美国金融信托发展的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均是注重信托功能和实质,而不是注重信托机构形式。美国金融信托起源于保险公司,后来发展为信托公司能兼营银行业务,银行也能兼营信托业务,①发展至今日,美国金融信托已由原来的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发展为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大部分信托业务由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办理。著名的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拥有雄厚的信托实力,信托业务成为美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10〕

日本在分业经营时代,金融业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主要行业,金融业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信托未划分为一个单独的金融行业,而是以银行业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兼营形式存在。昭和十八年(1943年)《兼营法》颁布后,原来的信托公司都被转型为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虽然随后日本在金融领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功能的分化及专业化现象,即承认了分拆现象的合法地位,与此相呼应,在分拆的各种情形中利用信托的情况也不断增加。〔11〕为了适应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转变,日本2007年9月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将“集合投资计划”纳入“有价证券”的范围中。“集合投资计划”是日本金融市场中广泛流行的投资工具,集合投资计划是指集合众多小额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代为管理与运作,并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其他事业,由投资者按受益凭证共同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的一种投资方式。〔12〕无疑,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即是金融信托产品。

金融信托能够在各个金融行业被运用,是因为金融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其他金融制度所不能及的功能:(1)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2)通过将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形成具有股权要素的受益权;(3)通过专业人士的运作,将单个的小额的信托财产得以集合并高效率运作的财产管理功能;(4)风险隔离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而被追债、破产和清算。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风险隔离功能,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成分,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产品上所获得的效用。在流动化及证券化等方面特别能够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然而,我国将金融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对待,这样导致最适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运用的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工具――金融信托被禁止使用。同样,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自身难以形成稳定的自有资金渠道,信托业务难以发展,因此,即便我们法律赋予信托公司合法信托受托人的地位和信托制度供给的权利,但在项目承揽、信托产品营销方面对客户网络成熟的商业银行有极强依赖,故信托公司及其信托的制度功能被商业银行作为突破信贷政策和价格管制的工具。表现为本应以独立开展信托业务为主业的信托公司大量从事为银行业机构提供通道型业务的工作,出租信托业务通道,获取制度红利。不能运用功能强大的信托制度,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也很难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对这些行业来说,金融创新的制度因素缺失。

另一方面,概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20多起“通道型”信托产品风险事件,因为其放弃了信托的核心要素――信义义务,导致其屡屡维持刚性兑付。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规则,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在获得远高于一般存款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使信托公司变相为信托产品投资人提供隐形担保。如果任其发展,可以预见信托产品零风险、高收益特征将使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面临利率大幅提升的被动局面,进而扭曲我国的利率体系。

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但我国信托被专营化,使信托功能的运用被视为信托公司的专营权利,严重限制了信托功能在整个社会经济别是在金融领域中的正常运用,损失了信托制度所能够提供的金融创新之制度因素。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业和证券业机构有大量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但在法律上不能开展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在法律上被授权可以开展信托业务,但却缺乏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于是“通道型”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大行其道,扭曲金融资产价格,累积市场风险。

三、结语

信托的本质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业务。我国将信托定位为金融行业,缺乏科学依据,无益于金融系统的安全,却有损金融效率。信托与银行业、证券业具有天然的融合能力,我国有学者就指出:“信托业的主体并不天然是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的信用和声誉决定了它是天然的信托业主体。”〔13〕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银行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信托业务时,视为信托业,适用本法之规定。”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虽然短时间我们还无法实现全面混业经营、功能监管,但金融创新的脚步必将无法遏制,信托作为兼具风险隔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的特殊金融工具,必将被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所运用。“通道型”信托产品及其“刚性兑付”大行其道就说明了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已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与其讨论“通道型”信托产品该不该“刚性兑付”,还不如正本清源,明白其产生的缘由,对我国金融业中的信托进行重新定位,将其定位为一种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行业。

〔参考文献〕

〔1〕朝阳.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究竟该如何担责〔N〕.证券日报,2013-03-05.

〔2〕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3.

〔3〕〔7〕刘迎霜.论信托的本质――兼与“信托异化论”商榷〔J〕.法学评论,2011,(1):78.

〔4〕Riddall,J.G.The Law of Trusts, Butterworths, 1982,2nd ed., p.259.

〔5〕杨林枫,等.信托产品概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2.

〔6〕钟志文.信托业无法承受之重〔EB/OL〕.经济观察网,http://.cn/2014/0409/258896.shtml,2014-04-09.

〔8〕王连洲.中国信托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05,(1).

〔9〕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80.

〔10〕钱宁.对美国金融信托制度的借鉴〔J〕.广东金融,1994,(4).

〔11〕〔日〕神作裕之.日本信托法及信托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课题〔J〕.杨林凯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压岁钱;金融;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在中国的过年习俗当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给压岁钱,中国人喜欢在过年的时候,由长辈给晚辈压岁钱,代表着将祝福送给孩子们。孩子们在过年这一天也十分盼望着得到压岁钱,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的金额也在逐渐的增长,许多孩子得到压岁钱都是将其挥霍掉,使得资金被浪费。现如今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利用金融手段来合理规划压岁钱成为了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各大银行针对压岁钱也由此推出了许多的理财产品,比如说一些基金、储蓄存款等,通过购买金融产品将压岁钱合理利用,使得压岁钱变得更有意义,也使孩子们从小就学会理财。

一、压岁钱与金融的概念

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逐渐成为了一种过年的传统习俗。一般在过年期间,晚辈要给长辈拜年,长辈们就会给这些晚辈们发红包,发红包也就预示着得到了压岁钱,“压岁钱”也就寓意着得到的晚辈们收获了新年的祝福和礼物[1]。这种年俗流传下来已久,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孩子们在过年期间收到的压岁钱也是逐年递增,从过去的几十元到几百元,到现在的成千甚至上万元,压岁钱也失去了以往单纯的祝福意义,形成一种互相攀比压岁钱的社会风气,失去了传统习俗的真正意义。与钱相对应的就是金,压岁钱也与金融相关,金融可以定义为以货币为载体,跨时间、空间实行交换,一般而言谈到金融要有其所属的机构,也就是金融机构,多数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而说到的金融产品也就是指股票、债券等。通过在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交换,来实现等价值的交换,从而构成了金融市场。针对于压岁钱的运用方式,也可以拿到金融机构中进行管理,这样既保证了获得同等价值的金融产品,也可使得压岁钱得到合理的利用。

二、从压岁钱角度谈对金融的认识

1.发展金融的必要性

金融交换从古到今一直都有,在原始社会是等量的物品交换,也是一种隐形的金融交换。发展到现如今的工业社会,需要的是满足社会需求发展的显性金融交Q,已经成为了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交易的发展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金融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比如说中国的一带一路发展,就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往来;还首次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既保障了各国基础设施的资金建设来源,也扩充了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2]。另一方面,是金融证券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科技的创新,也使得一些科技创新产业蓬勃发展,比如说国内的一些搜狐、天猫、阿里巴巴等产业,也培养出了马云、张朝阳等一些成功人士的发展,树立了金融行业的成功典范。另外,现如今人们面临着就业压力、在买房、买车、上学等多方面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需要通过一定的金融手段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上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还有购买医疗保险等,这样使得人们的生活能够多一份保障。由于我国经济正在逐渐的发展,正在向金融大国迈进,以后也会朝向金融强国发展[3]。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通过构建合理的金融市场,使得我国的社会形态迈向更加科学化的道路,实现中国经济的富强发展。

2.法治管理助推金融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作为保障,经济与法律之间需要相互的和谐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法治来维护,也就是说市场经济需要构建法律体系来维护金融交易秩序。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危机,金融交易缺少安全性,使得金融危机事件频频爆发[4]。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现代金融界提出制定制度框架来维护金融交易的安全。首先是要确立执行制度,需要通过公正的法律制度,保证交易方以契约权益为核心,保证双方交易的公平性。其次,建立相应的双方交易的信息检索机制,使得双方对各自的信息进行真实的调查,实现真实的金融交易。最后,是对金融资金的流动管理上,由于其自身的流动性较强,金融机构要有极强的行政权力,否则金融资金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很容易造成金融危机的发生。例如印尼在1977年就是由于权利不受约束,最终导致了亚洲的金融危机。由此可见,需要金融机构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约束,譬如说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就是依托法律变革的力量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只有通过构建相应的法治制度,才能维护金融与法治的和谐发展,这不仅加强了各自的管理,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所以,依托法治对金融市场进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利用金融理念正确打理压岁钱

近几年,随着理财观念深入人心,通过理财使“压岁钱”增值成为了一种新的理财方式[5]。孩子们在新年里收到的压岁钱一般是由父母保管,对于一些初中高中的孩子多为自己保管。由于近年来,压岁钱不是个小数目,而孩子们还缺少能够有效管理压岁钱的能力,将压岁钱任意的花费,就使得压岁钱没有意义。而通过金融学的理念,通过对压岁钱的合理规划与管理,运用理财的方式,才能实现压岁钱的有效运用。

压岁钱的首选的管理途径就是存入银行,银行储蓄是帮助孩子打理压岁钱的主要方式,从金融角度看这样的理财方式优势在于保值、稳定。许多银行在关注压岁钱的市场后,也针对儿童设立了专门的理财产品,从而扩大了压岁钱的理财市场,比如说招商银行推出少儿理财产品、中信银行推出教育储蓄等等[6]。现如今流行的是教育储蓄的方式,这种储蓄形式是一种新兴的储蓄方式,特点是零存整取,有利于积少成多,这样的教育储蓄非常适合孩子应用压岁钱为自己管理学习费用,培养孩子学会理财。另外,还可以把压岁钱用于购买保险上,这样为生活提供多一份保障,孩子可以将压岁钱投入到保险当中,这也是金融理财的又一种方式,通过购买保险,使自身在升学、就业、养老等方面多一份保障。

另外,从金融角度来看,压岁钱另外的管理渠道就是购买基金,基金就是通过筹集众多的资金,用于基金公司来投资并收益,简单的来说就是投资后等着分红。基金和股票还不一样,基金一般都是由相关的专家进行打理,由专业的资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这样就降低了投资的风险。现如今市场上的基金种类多,通常选用的是基金定投的方式,不仅风险低,而且操作简单,孩子们可以在父母的帮助下,设立账户,与父母一起讨论基金的选购,从而体验投资的乐趣。

四、加强对金融的认识方式

通过理财的方式来管理压岁钱,不但可以避免孩子们将压岁钱肆意的挥霍掉,也可以将压岁钱转化为财富,更加有助于帮助孩子从小树立理财的观念,养成勤俭节约的优良品质[7]。现如今的孩子们缺少对金融的认识,家长应帮助孩子确立金融理念,平时多督促孩子看一些关于金融方面的书籍,多看一些成功人士的理财之道。另外,在孩子得到压岁钱时,家长要改变以往的方式,将压岁钱任意由孩子支配,而应该引导他们正确的认识压岁钱,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利用,使得压岁钱实现更大的效用。家长应让孩子亲身加入到压岁钱的理财过程中去,使其亲身体验到理财的快乐,更加学会珍惜。除了以上提到的金融理财方式,压岁钱的打理方式还有很多,比如说可以用来投入到自己的兴趣爱好中,购买书籍、集邮等来丰富自己的生活;也可以运用到U纳学费中,将压岁钱应用到学费中,来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甚至来贴补家用等,使孩子从小就能树立家庭责任;还可以将压岁钱用于公益事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从小培养孩子助人为乐的品质。所以运用压岁钱有许多的方式,只要是合理的利用,不去挥霍,都是有意义的。

五、结语

通过以上所述,金融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有力支撑,其与政治、文化发展等都息息相关,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多方面,以至于经济活动已经离不开金融,但是一旦金融出现了危机,对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也会带来深远的影响。所以要稳固住金融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通过以压岁钱的角度来认识金融,通过帮助孩子树立理财意识,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压岁钱为主,以理财为理念,介绍了孩子对压岁钱进行管理的途径,从而规范孩子学会正确的理财方式,合理利用压岁钱。

参考文献:

[1]黄琳,黄丹.浅议青少年金融理财服务[J].财经界(学术版),2014,24(09):5+9.

[2]张瑾.“小小金融家”活动帮助孩子从小学会理财[J].时代金融,2015,16(02):46.

[3]张晨.论压岁钱的打理之路[J].时代金融,2015,29(04):219+223.

[4]田忠华.“压岁钱”市场亟待开发[J].中国农村金融,2014,05(06):98-99.

[5]宁馨.巧理压岁钱种下“摇钱树”[J].时代财会,2001,03(10):68.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金融产品 大学生 发展前景

一、发展背景

金融行业的不断兴起,金融机构所策划研发的金融产品不断增多,针对客户群体逐渐的多元化,参与金融市场的人群不断增大,而在这些人群中,便有这特殊的一类人群---在校大学生。据统计,2015年各种形式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贵州省2015年高等教育在学50万余人。这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大学生参与金融行业,有着特定的人员优势,虽然说大学生参与金融行业的资金有着闲散、杂乱、数额少的缺点,但这也正是大学生校园学生金融产品的发展优势之处。

学生金融产品,包括学生保险、学生信用卡、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理财产品等,这些产品都是针对学生的,类属于金融产品范畴,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学生金融产品有着自己相较于其他大类金融产品的优势,可以说正是契合了大学生资金闲散,杂乱,数额少的特点。

虽说市场上拥有针对在校大学生和老师的金融产品较多,但金融机构与学校之间缺少沟通的平台,一方面金融机构在校园内宣传存在着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学生了解这些产品的渠道较少,不能够完全的了解到。这就为学生金融产品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发展意义

通过成立贵州财经大学E+Rone金融产品公司并办理业务,我们进一步得出了学生金融产品的发展意义:

(一)培养大学生对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现在各个金融机构均在抢占市场,市场的关键,在于客户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这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E+Rone金融产品公司开展业务中,与贵阳银行一位客户经理洽谈合作时强调的内容便是如何借助校园创业公司提高学生对贵阳银行的认可度与忠诚度,并借此为贵阳银行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体。其忠诚度具体体现在:客户持续购买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长期且具有累积效应的收获,在客户数量不断上升且客户忠诚度不减少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就会越多,成本增加越少。通过E+Rone金融产品公司的业务展开,在校大学生对金融机构的认识不断加深,部分学生通过购买金融产品后建立了对金融机构初步的忠诚度。这对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是极好的,培养了该金融机构的潜在客户,进而在占有市场上先行一步。

(二)为大学生提供投资理财平台,促进大学生投资理财意识的正态化

当前大学生的投资理财,面临着资金闲散、杂乱、数额少的缺点,自己做投资理财,大部分结果是名存实亡,且缺乏针对大学生资金特点的平台,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缺乏对话机制,也缺少与同类型人员沟通交流的渠道。通过贵州财经大学E+Rone金融产品公司的成立与业务办理,为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学生搭建了投资理财平台。E+Rone金融产品公司通过与学校具有投资理财经验的教师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学生们开办了投资理财讲座,经过教师及金融机构从业者的讲座,提高了学生的投资理财意识,使大学生的投资理财意识与能力规范化。

(三)是大学生在校创业的一次尝试

在国家“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政策推动下,各大高校开办了本校的创新创业园,金融产品市场在校园内来说是属于空白市场阶段,谁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那就勇气可嘉。E+Rone金融产品公司的成立,可以说是对大学生在校创业的一次尝试。

三、发展前景

当然就E+Rone学生金融产品来说,也会遇到一些开展业务的瓶颈。例如,由于西南地区的地理位置因素及经济不够发达,造成同学们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对于大学生投资理财这一概念不能全盘接受;再加上自身平台(E+Rone公司)创建初期在学生中影响力较小,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不够,学生及金融机构在初期对本平台信任度较低。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说,学生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金融产品的发展是基于金融业发展和互联网发展上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现今在校大学生的投资理财需求相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将金融产品平台、金融机构、学生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依托校园做平台的学生金融产品,不仅拥有着宣传资金节约、场地费用支持等优势,更多的是在金融产品营销过程中可以培养一批对金融产品感兴趣的人员,并使其能更加专业,这对于财经类高校的大学生可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的过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说的正是这样的道理。更重要是学生金融产品创业项目(贵州财经大学E+Rone金融产品)在满足了财经类院校学生能够尽早接触实际金融产品营销需求的同时,也顺应了贵安新区“大创项目”开展的趋势,可以说是紧跟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

金融圈内有一句话叫着“金钱永不夜眠”,这体现了金融的本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校学生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对金融产品平台的需求便会不断的增大,再加上金融机构出于控制成本的需要,对金融产品平台也有着加深相互合作的意愿,故而,学生金融产品平台的前景是可观的。

参考文献:

金融理财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投资;理财;风险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8-116-0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居民投资理财的需求和热情也不断高涨,尤其是在经历2006年、2007年股市的大牛市,以及房价的高涨后,在财富效应的带动下,居民投资理财的意识开始增强。目前,投资理财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黄金理财时期。对于义乌市民来讲,随着投资理财品种的日益丰富,他们所能选择的投资理财的方式增多了,其理财观念也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有钱就存银行”等相对传统的理财观念正在渐渐淡化。但是由于对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导致投资难以得到好的回报情况普遍存在。

一、投资理财概述

(一) 投资理财的涵义

对于投资理财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对于投资理财的定义是:制定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理财周刊》对于投资理财的定义是:投资理财是为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和理想而制定、安排、实施和管理的一个各方面总体协调财务计划的过程。张可可(2007)认为:个人理财是指个人或家庭根据外界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剩余资产的拥有形态,以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归纳起来,个人投资理财其实就是个人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调整资产分配和投资情况,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 投资理财的意义

1、能积累个人财富

投资理财的最大目的是积累财富,创造收益。通过投资理财,可以寻找并采用正确的投资态度和方法,使自己手中的资金在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更快地积累到实现各种目标的资金,并在需要资金的时候有充足的现金可供支配,以更好地防范于未然。

2、能明确个人自身需要

投资理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是让投资者思考并清楚自己真正的需要,将财务资源科学地分配到需要的地方,让每一笔支出都是有效的。让现有的小额闲置的资金通过金融工具的运用,在未来的时期里得到保值和增值,从而让以后的生活得到真正实在的保障。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不断进行的,节约钱的同时,让自身财富实现最大效用。

3、能保障个人及家庭生活,规避风险

现代人都知道自己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风险无处不在,时刻都有可能遭遇意外事件。无论是诸多事业、养老、疾病伤残、意外死亡,还有像通货膨胀、金融风暴、政治动荡等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发生都会给个人的财务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一个科学的财务资源安排可以事先做好万全的准备,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义乌市居民投资理财调查结果分析

(一)被访者基本情况

2007年9月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义乌市居民的投资理财现状进行了调研,发放问卷300份,有效问卷160份,在这160份问卷中,受访者的年龄分布为:20―30岁占32.3%,30―40岁占27.5%,40―50岁占34.2%,其他8.1%。收入水平分布为:2万元以下27.6%,2―5万元25.5%,5―10万24.5%,10―20万8.2%,20万以上3.5%。基本上,调查对象包含了各个年龄阶段和各个收入阶层的居民。

(二)被访者投资理财基本情况

1、投资理财意识增强

投资环境的不断升温,也带动了义乌市居民的投资理财热情,调查发现在被访者中有32.6%的投资者对投资理财感兴趣,有41.2%的投资者对投资理财兴趣一般,只有7.5%的投资者对投资理财不感兴趣。

2、储蓄仍占据主导地位

作为一种较为传统和稳妥的投资方式,“储蓄”在义乌市居民的投资方向上有绝对的优势,有61.2%的被访者更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保险”在近几年被当作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已经被相当数量的人接受,调查中,有40.6%的被访者有该方向的投资。另外,股票、基金和房地产也占有相当的份额,分别有34.9%、16.8%和31.2%的被访者在这些方面有资金投入。

3、理财方式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投资理财的产品日益丰富,目前,人们所了解的理财产品有储蓄、国债、股票、基金、房产、、保险、外汇、期货、黄金、收藏等,而对于这些理财产品,义乌市居民都有所涉猎,根据调查问卷显示, 有0.81%的人曾购买过国债,有34.9的人曾购买过股票,有16.8%的人曾购买过基金,有31.2%的曾投资过房产,有23.1%的人在买,有40.6%的人购买了保险,有2.5%的人投资外汇,有0.6%的人炒过期货,有5%的人在炒黄金,有6.2%的人在进行收藏投资。

4、房产投资是义乌市居民未来主要的投资方式

在义乌市居民的不动产投资中,房产投资占很大比重。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义乌市居民针对目前情况,对以后的投资结构调整中,有22.8%的居民打算保证存款稳定增长,有34.3%的居民打算减少银行存款,买住房和汽车,有21.5%的居民打算减少银行存款,投资高回报的股票、基金、债券市场,有28.7%的居民打算保证银行存款增长的同时多买保险。房产投资将会是义乌市居民未来主要的投资方式。

三、当前义乌市居民投资理财问题分析

(一)追求广而全的投资理财组合

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居民有投资意识和愿望,可不知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投资方向、投资重点。想炒股、买黄金、炒外汇、买基金、买保险等等。想多尝试各种理财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这种理财方式,确实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但这并不适合资金量小的投资理财者。并且投资者过多的关注不同领域,导致没有精力关注主要市场,不利于投资决策的制定。

(二)盲目投资较多

调查数据显示投资者获知投资信息的渠道具有多样性,但大多投资者没有独立操作完成投资理财的能力,多借助朋友或机构的力量进行。调查发现,有20%的被访者选择电视广告,有22.5%的选择了从“报刊杂志”上获取投资理财建议,亲戚朋友介绍18.7%,依靠金融机构专家的只有11.8%。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义乌市居民在购买股票的依据上:22.3%听从股评专家、朋友推荐;14.1%看上市公司的业绩;26.2%看上市公司的成长性;33.6%看哪个股涨的好买哪个。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们的投资者还处于盲目状态,处于投机性质阶段。

(三)存在心理,投机较严重

通过调查发现,义乌市居民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存在心理,投资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偏好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有的甚至发放高利贷,将资金投向地下金融市场。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被调研者不愿意在调查问卷上填写有关高利贷方面的信息,但是有不少被访者表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以高利息放贷。

除此之外,有部分投资者在投资股票等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急于想在这些高风险的投资中获取丰厚回报,过于注重短线投机,频繁操作,以获取投机差价。在缺乏专业投资分析技术,如此频繁操作,致使大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

(四)资源的浪费较严重

调查数据显示当前还有37.6%的投资者仍倾向于储蓄,22.3%的投资者在今后安排家庭资产的基本策略是保证存款的稳定增长,在诸多投资理财方式中,储蓄是风险最小、收益最稳定的一种。但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利率的上涨幅度根本就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过分的追求储蓄,其实是资源的一种浪费,寻找一个合适地投资理财方式,如何使自己的钱在不贬值的基础上保持盈利,才是投资之道。

四、改善义乌市居民投资理财现状的建议

居民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的热点,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优化我市居民投资理财现状,不只是居民个人的事务,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优化居民投资理财环境,充分调动居民投资理财积极性,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通过宣传教育等渠道引导居民树立投资理财观念

义乌市居民在理财方式上之所以过多地依赖于储蓄,主要是由于风险意识和资金时间价值意识仍然不强,对各种投资品种了解较少。因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居民加强投资宣传和投资知识培训。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渠道健全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树立风险投资观念;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居民金融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二)做好义乌市居民金融资产统计工作

义乌市居民金融资产的核算近几年才陆续开展,作为权威部门的义乌市统计局迄今为止并未公开有关居民金融资产的历年资料,也未见有规范居民部门金融资产表的编制意见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如果不建立一种利益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居民金融资产在内的许多信息资源将白白浪费,这对依靠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制定政策是十分不利的。

(三)严厉打击高利贷

在义乌,高利贷的渠道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寄售行、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形式变相挂牌开办的高利贷机构,另一种是个人通过小圈子私下借贷。无论是哪一种,贷款的月利息都很高,基本都在6% 以上。受高利息的诱惑,使义乌市居民的很多资金流向高利贷,目前,在义乌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义乌担保公司共有30家,寄售行至少有200多家,几乎遍布了义乌的大街小巷,可见民营资本的巨大。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民间借贷对于缺资金的民营企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但其目前的泛滥无度对义乌市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不少,而且往往牵涉到刑事犯罪,比如放高利贷者,为了追讨债务,与黑恶势力联手,采取暴力手段收账。在义乌很多地方可以看到“债务专业快速清收”的追债公司广告。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严厉打击高利贷,整顿地下金融市场,否则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甚至有可能会拖垮义乌的经济。

(四)加快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服务行业

居民投资理财顾问(包含证券分析师)对居民投资理财决策的影响至关重要,他们的专业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居民投资理财的风险。义乌作为一个国际型的商贸城市,根据义乌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目前义乌市拥有本地人口70.7万,暂住人口100多万,2007年,地方GDP达到420.9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与之相对应的投资理财顾问业还很薄弱,目前义乌市的投资理财顾问都只是针对某一投资理财工具开展服务的,而为顾客进行全面的投资理财指导的顾问并不存在,通常都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顾问分开进行服务,而且带有很大的营销目的,致使服务的效果并不高。在未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居民投资理财顾问的活动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居民投资理财顾问业将成为新的一个行业,向更加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义乌市应该加快居民投资理财顾问业的发展,使居民投资理财服务队伍不断得到壮大,以指导居民更好地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五)加强对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的监管

理财营销人员的工作对义乌市居民了解投资理财产品,树立投资理财观念功不可没,但是,很多营销人员,在营销的过程中,会夸大投资收益,而对投资的风险却决口不提。有的营销人员甚至会利用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不了解,欺骗投资者,给投资者各种各样的投资回报承诺,使投资者在不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把家庭财产收入的大部分、全部甚至借钱来投资,到最后亏损累累,甚至血本无归。所以,政府一定要采取措施,对理财营销人员进行监管,尤其是银行的营销人员,因为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往往认为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就是没有风险的,但是事实上所有的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

参考文献

[1]张可可.个人中长期投资理财研究与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5).

[2]谢平.中国个人储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19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