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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研究范文1
摘 要:中国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促进了这些企业按照国际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有利于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海外市场的拓展。但是,企业选择上市地点,涉及上市地法律环境、上市公司自身资质等多种因素。因此,中国企业对海外上市地点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上市的成功基础、上市成本以及维持挂牌的后期资金和技术成本等,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以期最大可能地取得海外融资成功。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德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融通外汇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去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必然需要了解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去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主要面临审批程序繁琐、上市地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各异等客观问题,另外还要面对海外上市的发行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上市成本风险等风险因素。为了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取得最大可能的上市和海外融资成功,需要对海外不同资本市场及其上市规则、上市企业资质的要求和上市许可程序等信息有全面的了解。笔者曾经撰文专门就德国一级资本市场做过介绍,在此主要对德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德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在国际证券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也是依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德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关于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许可程序等制度,主要由立法者规定在《交易所法》这部重要的资本市场法中。立法者通过《交易所法》第32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规范调整,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交易所许可法》。另外,依据《交易所法》第31条,德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制定本所的上市规章和相关制度,其中尤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最为典型。综观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合作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许可程序等。不过,由于德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上市规则要求。
二、德国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德国资本市场历经长期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德国资本市场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二是广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灰色市场;三是交易所外市场。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德国资本市场本身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德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要求,适应了不同规模企业的上市融资要求。
狭义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又包括两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官方市场板和半官方市场板。这两个市场板都是设立在交易所内的,只是立法者和各个交易所对它们要求的上市条件和上市规则不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对官方市场板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证券市场第一层次――官方市场板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的官方市场板这一名称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这一市场板是德国传统的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资本市场板。在德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股市牌价是由政府机构确定的,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由集中竞价系统或造市者确定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证券的上市交易市场因此被称为“官方市场”,一直沿用至今。在官方市场板上市交易的大多是德国传统的大型股份公司(如梅塞德斯―奔驰、奥迪和西门子股份公司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政府债券和银行债券等证券。这一市场板要求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上市程序比较复杂,上市费用也比较高。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的规定,非经上市许可机构许可,任何证券不得在这一市场上市交易,而申请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种供投资人交易的风险金融商品,其品质在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很难判断,而其未来的发展又受大量的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本身的风险、利息风险、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等。所以,资本市场投资人应当有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完全失去资本的投资心理准备。但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其损失风险,增强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应当介入资本市场,并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制度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上市许可制度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gierungsbegruendung, BR-Drs. 72/87 S. 70.
在资本市场,投资人对于所投资证券的获益一般是预测性的,这种投资预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对所投资的证券本身、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本身和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则是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投资人主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其投资目标作出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和临时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全面的公开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True-and-Fair-View-Formel)。
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在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提交《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而《上市申请说明书》内容的最低要求规定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此法共73条,以描述和列举的方式对发行人和证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证券种类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制上市申请人披露有关证券的信息,保障投资人能够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比较理智的证券投资决策。
(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般规定
《交易所许可法》第13条对《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满足重大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条件。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当是德语,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德语外,德国立法者也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其他语言编制,但这些语言必须是在德国比较通用的语言,如英语,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那些国外的企业在德国上市而制定的。申请材料的编制形式原则上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编制形式必须便于普通投资人的理解和评价。有些交易所也制定了申请材料格式书,如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自己的网络主页上有可供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但这只是一种推荐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Claussen.2002. Bank- und Brsenrecht.: § 9 Rn. 65;Schlitt.2001.Arbeitshandbuch für Unternehmensübernahmen. Der Gang an die Brse: § 23 Rn. 18.
(三)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许可法》第14条至第30条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上市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是立法者对上市申请材料必须披露的内容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承担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申请材料未将《交易所许可法》要求应予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则该上市申请材料不但具有不完整性,而且同时也具有不真实性。另外,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经济中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法律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信息虽然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未做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假若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未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也可能因此而承担披露不实的责任。当然这些例外情况应该视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上市合作人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在德国申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人和一个所谓的上市合作人(Emissionsbegleiter)(类似于我国的上市推荐人)共同提出。能够担任上市合作人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金融机构、投资信贷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的德国境内分支机构和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机构都可以担任上市合作人。德国立法者对这些机构的条件主要是规定在《信贷制度法》(Kreditwesengesetz)中。
上市合作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要求上市合作人的最低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73万欧元。因为上市合作人也是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民事责任人之一,为了保证投资人因上市申请材料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上市合作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
证券上市发行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经济领域,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外资本市场的许多法律知识,而发行人一般并不具有证券上市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上市成本和节省上市准备的时间,在申请证券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上市合作人在证券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是对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帮助发行人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上市合作人还要对投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保证证券能够通过交易所流通的责任和证券上市后的临时信息及时公开的责任等等。
五、上市合作人豁免制度
上市合作人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合作人的豁免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那些自身具备一定上市能力的企业(如大银行、大企业集团、康采恩等国际大型企业本身具备上市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上市申请,而不需要再聘请其他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
六、发行人的条件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法律基础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u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 Lijun Zhu. 2005. Die Boersenprospekthaftung der boersennotierten Aktiengesellschaf.:17-18.
(二)股票的最低发行量
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 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三)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
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依据德国学术界的通说,计算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以发行人的企业设立形式为限,即发行人设立时的企业形式不限于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形式,只要累计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即可。Kümpel. 2004.Bank- und Kapitalmarktrecht. Rz. 17.15. 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2款授权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的要求标准,前提条件是这一标准的适当降低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股票的自由流通性(可交易股票)
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证券的自由流通,否则为证券的交易提供市场的二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功能就难以保证。因此,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
八、我国企业在德国上市的现状和前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多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于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国企业多是香港等地的企业。大陆企业没有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主要有:(1)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比较高;(2)大陆企业对德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法律等制度了解不足;(3)大陆企业对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潜在意义尚未予以必要的重视。
笔者认为,德国资本市场是世界几大资本市场之一,也是欧洲最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如果能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对我国企业的海外融资和欧洲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不仅能够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促进了这些企业按照国际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有利于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海外市场的拓展。
海外市场研究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技术;进入模式;服务企业
一、引言
数字化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盛行让我们毫不费力地得到想要的物品或服务,技术的进步创造了企业全新的国际化模式。据研究表明,数字化变革对服务交付的影响远大于制造过程,而且对服务的市场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Schuknecht & Perez—Esteve 1999;Whinston and Choi2001)。国际市场进入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如何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进入模式。每种进入模式都伴随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控制程度,在海外市场资源的投入以及投资风险,因此,企业在海外市场最初的运作模式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海外运作的绩效和成功与否(L1 1995;Root 1994;Terpstra and Sarathy2000)。近些年,电子商务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服务的特性以及服务交付系统的影响甚至是颠覆性的,传统的进入模式战略必须进行重新审视,做出相应的调整。正如凡德默维和查德威克(Vandermerwe andChadwick l989)预测的那样,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改进,服务企业目前“发现自己正在转变国际化模式,或正以不只一种模式在海外市场进行运营”。因此,面对这样的变化,管理者必须要了解传统的进入模式在新的环境下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何应对这样的变化。
二、电子商务技术对传统服务企业带来的挑战
作为一种国际化战略,电子商务意味着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先进的电子技术来拓展其可接近性。开展电子商务时,企业将不会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市场。这种服务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操作,可以达到一个广阔的市场。电子服务同电子产品一样,具有电子产品的三个基本的特征:不易毁坏性(indestuctible)、可变形性(transmutable)和可复制性(reproducible)(Choi,Stahl,and Whinston l997)。电子服务的这些特性对我们所熟知的传统服务的特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也正是因为这些特性,使得服务企业必须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进入模式决策。表1就传统服务与电子服务的特性进行了简单的对比。
传统的关于服务企业进入模式问题的研究,将可贸易的服务分为硬服务与软服务(Erramilli andRao 1990),区分硬服务与软服务的主要指标是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否需要同时进行,对于那些生产与消费过程能够分离的服务称为硬服务(诸如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等),反之则称为软服务(诸如教育、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由于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软服务不能采用出口的方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而硬服务则可以。但是,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软服务,诸如教育,可以采取数字化的形式(例如ED光盘)作为服务载体,进而采取出口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提供远程服务(在线的远程培训),满足国外顾客的需求,以电子战略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数字化技术创造了更多了国际服务,并且拓展了可供服务企业选择的进入模式(或进入模式组合),传统的服务国际化观点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考虑到电子商务技术的作用,本文将就服务产品的电子化水平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来研究其对进入模式的影响。
三、电子商务技术与服务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
根据服务可电子化的程度,我们将国际服务分为可完全电子化的服务和部分电子化的服务。依据现有的知识与研究,我们可以认定没有一个国际服务其电子化程度为零,因为对服务企业来说,总有一些营销活动能够通过网络进行(Ekeledo andSivakuamr 2004)。例如,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对其服务进行营销活动。因此,为了能够深入分析电子商务技术所带来的影响,综合考虑企业进入模式的选择过程,本文提出了电子商务技术对服务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影响的概念模型(见图1),除了对服务产品的电子化程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进入模式的选择,其中外部环境因素、内部组织因素以及一些其它因素会对企业的进入模式选择起到调节作用。因此,服务企业进行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决策是这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完全电子化服务与进入模式
完全电子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都可以借助电子网络的形式,诸如刻录在磁带或者CD光盘上面,或者采取其它的存贮形式。计算机软件、数据录入与处理、远程教育、网络服务等都属于完全电子化。由于完全电子化的核心服务与辅助服务(包括便利服务与支持服务)都能够采取电子化的形式,因此对于提供完全电子化企业来说,可以借助网络或卫星电视利用电子商务的形式提供服务,还可以选择出口作为自己的海外市场进入模式。每一种进入模式都伴随着企业对海外市场某种程度的控制,或者企业对海外市场的参与程度以及对自有的Know—how的保护(Anderson and Gatignon 1986;Ekeledo andSivakuamr2004)。服务企业在选择自己的进入模式时,都倾向于最大化对海外机构的控制(Erramilli andRao 1993)。这样的说法不仅合理,而且在一项对美国的跨国服务企业的调查中也得到证实(Andersonand Gatignon l988)。在Erramilli和Rao(1993)这两位学者的一次调查中,其中四分之三的受访服务企业表示如果条件许可,都倾向于选择能够最大化控制程度的进人模式。对于服务企业来说,出口和设立完全拥有自主权的海外分支机构都属于能够提供最高控制程度的进入模式。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使得不能通过采用出口战略的软服务企业也都能够采取(或某种程度上采取)出口作为自己的进人模式,减少投资的风险。
考虑到电子服务所拥有的三个基本特性(不易毁坏性、可变形性和可复制性),它们也同样会对服务企业选择进入模式产生影响。由于电子服务能够重复使用(不易毁坏性),而且极易复制,这使得在二手市场上获取这种服务的途径与在新市场上相同,并且能够产生持续的收益。此外,仿制品或者盗版的出现对原有服务的交付与运营也有极大的冲击作用,因此电子服务的提供者必须选择能够降低这种负面作用的进入模式,提高产品的定制化的程度,打击盗版。这种情况对于软件设计企业,尤为重要。许多软件企业同时采取出口与授权许可的方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以减少二手市场的交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授权许可是相对于服务使用者而言,通过序列号等方式给予服务使用者特定的使用权力。利用出口与授权许可相混合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的两个成功企业的案例来自SPSS和McAfee公司。像我国这样的世界软件生产基地,采取这样的方式有效地保护自己在海外市场的竞争优势,具有极其特殊的战略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电子化服务企业倾向于采取出口或出口与授权许可组合的方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
(二)部分电子化服务与进入模式
部分电子化服务企业利用电子技术的程度受到服务本身特性的限制。这样的服务包括酒店、餐厅、货物运输等。对于企业提供的核心服务,是无法进行电子化的,必须与服务接受者进行实质的接触,因此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当地市场建立服务平台。相比完全电子化的服务,其进人海外市场的风险要相对提高许多。实证研究表明,在此情况下,服务企业倾向于使用完全拥有自主权的进入模式,以保护自有的Know—how(Ekeledo and Sivakumar 2004)。对于提供部分电子化的服务企业来说,选择在海外市场建立公司自有的分支机构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来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投资成本和风险的加大,对于那些资源有限或不愿过多投资的公司来说,诸如快餐厅,会选择部分建立公司独有的分支结构和部分授权连锁的形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与加盟连锁商共同分担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加强对连锁商的选择与管理以确保统一的服务质量。
因此,我们认为部分电子化服务企业倾向于采取独资或者建立公司独有的分支结构和授权连锁组合的形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
四、调节因素对电子化与进入模式选择之间关系的影响
(一)外部因素对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
本文讨论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东道国与母国的文化差异性大小、东道国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以及东道国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文化的影响,这一点对于国际可贸易服务尤为重要,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较大的文化差异是服务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一道天然屏障。为了保护本地文化,欧盟国家规定40%的电视节目都要由本地制作播出(Gillespie,Jeannet,and Hennessey2004)。文化的差异性不仅影响传统的国际化模式,而且对于电子营销工具,诸如网站,的设计也会产生影响。研究表明,人们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浏览那些以自己国家语言编写,而且与本国文化相协调的网站(Siegel 2004)。因此,文化的差异性使得服务企业需要作较大的调整以满足当地客户的需求。诸如,一些电影或电视节目在进入一些国家时由于当地的文化敏感性,就需要对部分情节进行删减或特殊处理方可进入。由此可知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较大的文化差异会弱化电子服务企业选择出口作为进入模式的倾向,而倾向于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的形式(诸如合资)。
贸易壁垒包括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两种。对电子服务的载体,诸如磁带、CD等,征收较高的关税,会使提供电子服务的企业弱化出口的倾向。服务企业所面对的非关税壁垒包括东道国政府的“当地采购”政策、与当地企业或政府部门合作的要求以及政府垄断(Dahringer l991)。在我国,货运行业就不允许外国公司独立经营,必须与当地企业或政府合作经营,而且在股权方面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无论是电子服务企业还是部分电子服务企业,面对严格的非关税壁垒都会倾向于选择直接投资(独资或合资)的形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
面对东道国完善的网络设施,以及大量的技术劳动力,对于完全电子化企业还是部分电子化服务企业,都会想到选择电子商务的形式传递自己的服务。信用卡公司就不会选择一个电话与邮政系统很差的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较差的网络基础设施会强化电子服务企业采用传统的出口方式(利用CD、磁带等电子储存形式出口服务)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
(二)内部因素对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
内部因素是指组织内部特点,这些因素包括组织特有资源、管理者对国际化的态度以及企业国际运作的经验,这些因素会弱化或强化服务电子化的程度对进入模式的影响作用。研究表明服务企业中的关键技术大多不受专利与版权的保护,只能依赖商业秘密(Grosse l996;Teece l988)。这一点对于部分电子化企业特别重要,这些企业大多依赖商业机密来保住自己的优势(Ekeledo and Sivakuamar2004)。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部分电子化企业会选择独资的形式进入海外市场。但是考虑到部分电子化企业大多需要在海外市场建立自己的服务平台,有时处于市场占有率的考虑,需要同时建立多个实体服务平台,这无疑是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因此这些服务企业会选择独资与连锁同时存在的形式,对于连锁加盟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保持统一的质量与形象标准。
管理者对国际化的态度对企业进入模式的选择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那些中小型服务企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往往是执行总裁个人的职责。总裁对海外市场的认可程度、对待风险的态度对企业选择进入模式都会有极大的影响。当企业的管理者持有积极的国际化态度,喜欢冒险,会强化完全电子化企业采取出口的倾向,而对于部分电子化服务企业也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独资或合资)的形式。
Erramilli(1991)检验国际运作经验对服务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发现,服务企业国际运作经验与企业采取独资倾向之间的存在着u型关系。因此,对于企业选择初始进入模式时,丰富的国际经验对于完全电子化企业还是部分电子化企业都会强化他们选择完全拥有自主权的形式(独资或出口)的意向。
(三)其他因素对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
除了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影响作用之外,投资规模和投资回收期始终贯穿于服务企业选择进入模式的整个过程,而且还会对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的作用产生影响,也可以说是一种综合因素。企业选择何种模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除了考虑到内外部因素,投资的规模与回收期会进一步的影响企业决策。诸如对于部分电子化服务企业来说,考虑到对自身技术诀窍的保护,会选择独资的形式作为自己的进入模式,但是如果需要投入过多的资源,这不仅包括财务方面,而其还有人力方面,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雇用当地劳动力,会大大缩减企业的投资成本。因此企业会考虑选择合资或连锁的形式,或者独资与连锁并存的形式。过高的投入与过长的投资回收期都会弱化企业采用完全控制模式,而选择共享控制模式(诸如连锁、合资)。
五、结语
通过以上关于电子因素对服务企业海外市场进人模式影响的研究,本文所提出的概念模型是对目前关于服务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研究的一个有力补充。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使得远程管理服务过程成为可能,距离不再是服务企业国际营销的一个壁垒,甚至对于一些服务企业而言,可以跨越传统的国际化模式,在企业创立之初就进行跨国经营。与制造企业相比,服务企业的核心能力与技术诀窍更明显地体现为“隐含知识”的性质,即表现为员工个人的经验和知识以及组织的协调、协作、有效管理等无形要素,因此考虑到外部因素、组织因素以及其它因素对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限制,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这种由于电子商务技术所带来的便利,给予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最高程度的保护。我国是一个世界软件研发与出口大国,保护产权和打击盗版是这类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利用出口的方式不仅可以给予企业的知识产权最高程度的保护,并且还可以为企业积累跨国经验。而对于部分电子化的服务企业,除了在海外市场直接建立自己的服务平台,还可将那些能够电子化的后台服务通过外包的形式在海外市场寻找自己的合作伙伴。对于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型服务企业,诸如一些数据处理、会计咨询等行业的企业,可以通过寻找这样的合作形式,与国外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与本国的那些实力雄厚的服务企业达成合作共识,足不出户也能够实现企业的跨国经营。作为服务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技术因素对企业进入模式选择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战略的综合眼光,选择适合企业的进入模式(或者进入模式组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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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研究范文3
[关键词] 零售企业 海外扩张 问题
随着加入WTO,国内有关分销领域限制逐步取消,海外实力强大的零售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面对海外零售企业的进入,国内零售市场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国内零售企业在坚守本土市场的同时,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扩张以求更宽松的生存空间是迟早的事。近些年,国内少数零售企业也开始进行海外扩张,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海外拓展之路付出了巨大代价。那么零售企业在海外扩张中,究竟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充分认识海外市场,选准东道国
零售业的跨国经营往往比制造业的跨国经营更复杂、更困难,因此,在决定是否进入海外市场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论证。这是进行海外扩张的第一步。世界零售巨头都特别重视海外市场调研工作。如沃尔玛每进入一个外国市场,都要对该国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为进入中国市场,沃尔玛曾经进行了长达6年的准备工作,1992年7月,沃尔玛获得进入中国的许可证后,没有立即全面扩张,而是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专门从事中国市场的调查工作,这些都为沃尔玛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反,那些进入海外市场后出现失利局面的企业,往往都是事先对国际市场研究不足所致。如,我国第一个开拓海外市场(俄罗斯市场)的零售企业天客隆,在走出国门之前,虽然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天客隆集团在投资俄罗斯之前并没有认真研究当地的投资环境、市场行情、风俗习惯、消费心理和政策法规等。导致天客隆海外拓展之路付出了巨大代价。显然,对于国际化经验不多的中国零售企业而言,在海外扩张前,应进行长期周密的全方位投资环境的调研分析,将拟投资国的社会环境因素(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基础设施等)、人口因素、竞争因素等研究清楚,方可开始投资行动,以免重蹈天客隆覆辙。
在对海外市场作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零售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介入的目标市场,即选准东道国。零售企业海外扩张可以看成是零售企业市场范围的地理扩大,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海外扩张的成本,零售企业市场范围的地理扩大过程一般经历国内市场――国外邻近市场――国外其它市场这样几个发展阶段,许多跨国零售企业在海外扩张的地理路径选择过程中都遵循这样的规律。如在国际化初期,家乐福主要选取地理、文化、习俗与法国比较接近的海外市场(诸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等南欧国家)进行扩张,随后扩展到全欧洲、中南美洲和亚洲;美国沃尔玛首选墨西哥与加拿大;法国家乐福首选比利时、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零售企业以亚洲沿海地区为主。这种优先开拓海外邻近市场的扩张战略在零售企业国际化的初期尤为明显。我国零售企业在东道国的选择上,可以选择地理、文化等因素与我国相近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投资首选点,如亚洲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外华人基础较好的地区。
二、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情况,确定恰当的进入方式
确定恰当的进入方式对于整体实力尚不强大的中国零售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中国零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无法和沃尔玛这样的公司相比的,如同德国的投资失败,沃尔玛可以承受,对中国零售企业却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通常,零售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有机体式的扩展,即运用自己的资源从其他零售商处购买现有场地,或从零开始;二是收购,即通过出资加入一个已在正常经营的企业体系;三是合资经营,即寻找一个当地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建立一个合资企业;四是特许经营,即授予某个国家和地区特许经营权人经营权,签订协议。这四种方式的比较见下表。
由于各种海外扩张方式各有利弊,所以,零售企业应对所有可能的市场进入方式进行多项分析比较,即对控制力度、资源投入、所承担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选择一种能使企业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市场进入方式。这方面国际零售商的做法值得借鉴。沃尔玛在墨西哥和中国的投资,采用了合资方式;在加拿大、德国、韩国、英国采用的是收购方式;在阿根廷选择有机体式的扩展方式。瑞典宜家家居公司在邻近的欧洲国家,采取并购和有机增长方式;但为扩展亚洲市场,宜家在1975年首先以特许经销的方式进入香港市场;进入90年代以后,东欧市场成为宜家扩张的重点地区,在东欧就采取了并购方式进入。在当前情况下,中国零售企业由于资本和技术处于相对有限状态,因此,在确定具体扩张方式时,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初期可考虑以合资、特许经营和收购为主,当对东道国市场的适应性增强之后,再寻找时机过渡为独资经营。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扬长避短。
三、针对多变的海外市场环境,适时调整经营策略
零售企业在进行海外扩张时,即使是进行了周密的海外市场调研,进行了科学的海外市场选择、进入方式选择以及业态决策等,但进入海外市场以后依然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新情况,尤其是零售企业直接面临的消费者市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更大,这就要求零售企业对原有的策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这是企业在海外市场长期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尽管不同的国际零售商有着不同的经营策略,但他们在海外扩张的过程中都特别注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反应,以获得成功或尽可能减少失败的损失。沃尔玛在1994年进入巴西市场时,采取率先降价的方法与对手竞争,而家乐福与其他当地竞争者也相继降价,结果引起一场价格大战。沃尔玛出师不利,出现了亏损。在分析市场形势,看清市场需求之后,沃尔玛改变方针,从降价转向提高服务质量,加深销售产品的广度和深度。最终成功压倒了家乐福与当地的众多小竞争对手,巩固了在巴西市场中的地位。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沃尔玛最早把华东地区的上海作为主要目标市场,但与其合作者谈判失败。沃尔玛保持了高度的灵活性,很快与深圳国际投资公司合作,在深圳开设出中国的第一家店,自此沃尔玛以深圳为中心开始布局中国市场。
由此可见,中国零售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后,不应固守进入前计划好的策略,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决策,如地址选择、商品的组合策略、价格策略、服务策略、促销策略等。只有不断在新市场学习,不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策略调整,才有可能在海外新市场获得持续性发展。当然,如果在东道国的零售网络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企业也可以从战略上考虑主动退出该市场,以便把有限的资源投入于其他更有利的市场。
参考文献:
[1]肖怡:零售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海外市场研究范文4
在当前调控高压之下,越来越多的房企开始转型布局海外市场。而就在前不久,万科集团和招商地产也重金购买中国香港地产公司,谋求海外融资平台和国际化发展。从“出海”手段来看,或为公司并购,意图借壳融资走国际化道路,或是联手境外开发商共同开拓海外项目。房企“出海”,可谓各显神通。
开拓海外项目
6月5日,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中国泛海控股集团董事长卢志强和俄罗斯北高加索度假村公司董事会主席阿尔迈德・彼拉罗夫在北京签署了一份总投资规模达25亿美元至30亿美元的意向协议书。该项投资计划在莫斯科、圣彼得堡、北高加索或俄罗斯其他地区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和商业的综合设施,具体选址还在考察中。据了解,投资意向书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外交部。
在万达之前早已有不少房企出海开拓项目。近日,定位于国内高端物业开发商的星河湾,与中国澳门当地开发商合作的高端住宅“星河湾・名门世家”日前已开售并取得较佳业绩。据悉,星河湾名门世家的土地提供方为威得利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澳门新建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吴立胜旗下地产公司,主要在澳门及邻近地区发展高档住宅项目,在澳门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地缘优势。星河湾主要负责名门世家的营销及品牌推广等工作,详细的合作模式及股权构成,双方高管均未详细透露。
星河湾把中国澳门作为星河湾试水海外的第一站,据星河湾集团董事副总裁梁上燕介绍,星河湾试水澳门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有望在海外开拓更多项目。但其并未进一步透露星河湾未来的海外发展计划。
而碧桂园进军马来西亚项目的首个项目有望今年推出,有消息透露,碧桂园在马来西亚的第二个项目近日已经签约确定。碧桂园总裁莫斌此前亦公开表示,马来西亚是碧桂园进军海外市场的第一步,希望做一个尝试,如果成功将会继续加大力度,使其能够成为国内市场一个很好的补充。
此外,万通地产、中坤集团、中航地产、绿地等房企已不同程度地开始海外探索之路。今年年初,广东颐和地产在澳洲的首个项目国内发售。财经评论人吴其伦认为,在内地重点城市限购的大背景下,房企成交量受到严重影响,此时部分投资性需求也外溢到海外市场,出于种种考虑,一些有实力的内房企自然盯上稳定成熟的海外市场。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成本和融资渠道的难度是越来越大,为解决融资困境及目前相对有限的发展思路,海外并购成为一些房企的新举措。前不久,万科、招商均重金收购中国香港地产公司,搭建海外融资平台。
万科旗下全资子公司万科置业(香港)于5月13日与香港永泰地产达成协议,以10.79亿港元收购永泰地产持有的南联地产73.19%股份。招商地产则在一天之后宣布收购香港东力控股70.18%股份,总交易金额为1.99亿港元。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指出,房企的资金缺口较大,且国内融资成本较高,房企开拓海外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他认为,赴港买壳融资是新兴趋势,像万科、招商这样的大公司借助香港上市地产公司这一平台,有利其长远发展。
但在万科董事会秘书谭华杰看来,收购香港公司并非借壳圈钱,主要目的是进行国际化尝试。他认为,通过收购境外房地产公司,可以熟悉境外房企的运营模式和市场环境。香港租金收益率较高,金融产品丰富,在香港进行持有物业业务的探索,目前条件比在境内更优越。
与之相比之下,万达并购AMC则显得是“以小钱博大钱”的意味。5月21日,在万达集团宣布以31亿美元并购全球排名第二的美国AMC影院公司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因为此次并购既是中国民企在美国最大规模的收购,也是国内文化产业迄今最大一笔海外并购。
关于能否盈利、资金何来的质疑声四起。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近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购AMC没有赔本,该预算在两年前已经安排好,而万达将来会通过改造AMC使之成为盈利的部分。王健林表示:“万达已经把国际化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宁可牺牲一点国内的利润空间,也要与国际接轨”。
出海还需“胆大心细”
进军海外的内地房企却并非一帆风顺。2011年中坤投资董事长黄怒波欲以1亿美元的价格,在冰岛东北购入300平方公里的土地,计划用于开发旅游地产。但事情几经周折,所获得的土地缩水为300公顷,而且买卖变为租赁。但黄怒波并未放弃,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待冰岛项目成功后,中坤集团将进一步将投资拓展,最终形成一个北欧度假板块。
在吴其伦看来,开拓海外项目存在一定风险,首先在国外市场房企品牌认可度低,尽管市场稳定但是利润率也较低,因此如果做住宅应优先考虑华人聚集地,整个出海战略要考虑到合作开发以及资金等多层面问题。否则成不了先行者,反而会成为“先烈”。
对于海外市场并购,王健林就对记者表示“国内企业要学习的太多”。海外并购要考虑到两国的法律规定,并对公司进行利润水平、主营业务的相关性的评估,同时还有一系列复杂的流程需要一步步解决,因此只要国家层面的批复没下来,就还存在变数。
海外市场研究范文5
【关键词】数据分析;期权;50ETF;A股
一、标的资产在期权推出前会出现一定的相对收益
在市场的预期力量下,标的资产在期权推出前大概率上涨。期权的推出一定会形成对标的资产的增量需求,在这种市场预期下,投资者会提前买入标的资产,以期望获得后面的上涨收益。海外主要市场的历史经验也验证了这一假设,尤其是韩国市场,我们看到期权推出的预期使得原本快速下跌的指数产生了一定的反弹。
这种预期形成的上涨趋势在A股市场已经得到验证。从10月开始,50ETF开始快速上涨,截止1月底,涨幅达到约47%,跑赢HS300ETF38%的涨幅,更大幅跑赢中小板、创业板。
同时从份额上,我们也确实看到50ETF在期权临近推出时呈现出显著的净申购趋势。
二、期权的推出并不能不改变标的资产的原有趋势
海外市场研究结果表明,期权,尤其是指数期权和ETF期权的推出,难以改变标的资产中长期走势。从海外市场来看,短期内指数涨跌或受到市场对期权对出的预期或市场情绪影响而发生波动,但从大趋势来看,期权的推出无法改变指数原有趋势。还是以韩国市场为例,虽然伴随着期权推出的预期,股指有小幅反弹,但在期权推出后市场不改趋势,继续大幅下跌。
受制于严格的投资者参与条件与交易制度,我们判断A股市场在期权推出初期受的影响更小,这种影响包括收益和交易量两方面。为了保证期权的平稳推出,防止过度投机,交易所在个人投资者参与资格、持仓规模、涨跌幅等方面的设置非常严格,这就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初期的参与程度,也就更难以对现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期权的推出在短期会放大50ETF的波动率
短期来看,在市场预期和期权参与者的博弈下,50ETF的波动率会有所放大。在期权推出的市场预期以及其他市场因素影响下,50ETF发生了较大程度上涨,而真正的期权参与者显然希望在较低的成本上持有基础资产,这种博弈之下基础资产的波动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同时,在投资者整体成熟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期权高波动性特征也可能加大股票投资者的心理波动,从而放大基础资产波动率。
长期来看,期权的推出可能会改变标的资产的波动节奏,使得其波动聚集现象(volatility cluster)更为显著。一方面,期权为A股投资者提供了难得的对冲工具,有利于标的资产价格稳定维持在出清水平。但另一方面,当相关事件(泛事件,且不一定真实)到来时,期权的高杠杆以及收益非线性特征会使其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并传导到股票投资者身上导致标的资产价格也随之波动。因此,我们预计未来标的资产的长期波动率可能会下降,但波动聚集现象将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WEERAWUT TREERATTRAKUL,《The Effect of Options Introduction on Underlying Stocks Further Evidence from Hong Kong Market》,2009.5
海外市场研究范文6
2008年1月3日,联想集团了面向全球市场的消费电脑品牌Idea,正式宣布进军全球消费PC市场。并为此首次在全球推出IdeaPad笔记本和IdeaCentre台式电脑的子品牌,定位个人消费品牌,它们与ThinkPad笔记本和ThinkCentre台式电脑高端商务品牌相互补充,在美国、中国、法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由此,联想全系列PC产品将全部进军国际市场,开始与戴尔、惠普以及宏基等进行全面竞争。
这令许多观察家们大跌眼镜,因为人们记忆犹新的是:
在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在北京正式宣布,以总价12.5亿美元收购IBM的全球PC业务;拥有IBM长期打造的Think金字品牌,并可保有和使用IBM品牌标识5年时间。由此,标志着联想集团国际化战略迈入实质进程。
在2007年11月1日,联想就对外宣布其所使用的IBM品牌将于2008年提前“退休”,联想在全球范围内的标识将全面过渡到Lenovo,同月,在ThinkPad系列产品中,IBM标识开始被全面“抛弃”,这一计划比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时签订的协议提前了两年。
短短三年的时间,我们看到了联想迅速国际化的革新魄力,对于致力于成为一流国际电脑制造商的联想,Lenovo品牌真正的全球扩张进程终于开始了。
迎战消费PC市场
这是联想收购IBM PC之后,三年来一直坚持的“稳固IBM原有业务为主线、在全球市场谨慎布局”战略的一次重大调整,事实上,联想进军全球消费市场并不令人意外。
PC市场的重心正在转移 在过去的两年里,企业PC销售开始下降,而消费者PC需求持续上升,据IDC市场研究中心预计,消费者市场将持续增长,在2011年前,全球消费者PC市场每年将以近10%的速度增长。而2007年,联想在这一领域的市场份额约为4.省略和等在线商城积极抢夺美国的消费者市场,而联想在美国市场主要面向商用客户销售IBM公司的ThinkPad笔记本电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针对美国消费者市场销售电脑。宏基公司在2007年10月份收购了Gateway公司,以拓展它在美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也由此取得对欧洲第三大PC厂商PB的优先购买权,而之前,联想正在与PB着手谈判并购事宜,宏基的成功并购直接威胁到了联想在欧洲的市场位置。因此,联想整合品牌加速进军全球步伐势在必行,全力以赴抢占消费市场是联想的既定战略。
重任在肩的Idea品牌
同时,我们看到,消费市场品牌Idea的出现,以及提前“抛弃”IBM,是联想全球品牌推广战略的重大调整,于联想有着非凡的历史意义。
首先,整合商用Think品牌及消费Idea品牌,使联想品牌构架更清晰。
联想通过一系列海外市场摸索,已经开始了解掌握用户的差异化选择,过去联想也许会希望通过Think包打天下,但是现在通过对Think业务的消化和吸收,对于产品的定位、市场和用户细分,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知――Lenovo将仅作为公司母品牌,而产品品牌规范为面向行业和大企业客户市场的“Think”系列及面向消费用户市场的“Idea”系列。
同时,联想消费电脑将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产品品牌切换:此前在大中华区笔记本电脑中的天逸、旭日,消费台式中的天骄、锋行、家悦等系列子品牌都将全面过渡,由统一的IdeaPad及IdeaCentre取代。
因此,在整合之后,联想的品牌架构更加清晰,解决了继并购之后一直存在的“产品线混乱”问题。
其次,Idea品牌的出现将更有利于全球消费市场接纳联想。
Idea品牌的诞生,主要原因是联想的消费类PC在海外市场的推广遇阻。商务人群电脑与消费者电脑两个市场存在一定的区别:消费者电脑强调设计,突出个性化,用户更习惯于在门店体验后购买;商务电脑则强调功能,外观设计较为朴实,更多走批量订购的路线。在中国市场,联想集团走的是两种模式同时进行的路线,而在国外,“Lenovo”品牌却一直无法像“ThinkPad”、 “ThinkCentre”那样吃香。为了进军全球消费PC市场,联想集团正式推出了具备诸如人脸识别、专属游戏、抑菌键盘等个性特征的Idea品牌,而通过“改名不换姓”的方式,将消费类产品包装成能与商用Think产品互为补充的品牌,同时,借助ThinkPad、ThinkCentre的威名将联想消费类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最后,提前启动的“Lenovo”战略让联想已有一定基础。
企业的品牌战略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层面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层面的产品品牌。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还不太信任的时候,企业品牌的变动对消费者还是有很大影响的,但当市场逐渐发展成熟了,这种影响就会很小。对联想来说,虽然对IBM标识有5年使用权,但是当发现市场对并购的评价并不太坏时,就可以考虑放弃IBM标识了,毕竟迟早都要归还,既然对产品销售的防护性目的已达到,拖久了只会“为他人做嫁衣”。
因此,联想收购IBM PC业务后制定了三大阶段品牌目标,第一阶段利用IBM向客户表明联想也将保持这一品牌的高品质;第二阶段是加强ThinkPad子品牌,同时推出联想母品牌,更快地打造联想品牌形象;第三阶段是提前放弃IBM品牌,继续加快打造联想全球品牌的速度。
而目前,联想已经进入了品牌的第三阶段。在平稳过渡中,经过渐进式整合策略,完成品牌标识由IBM Think到Lenovo Think的转换,从而更快地建立起Lenovo品牌的信赖度。
整合之途尚有悬念
正在国际化的联想已经小心翼翼地迈出它的第二个舞步。
尽管如此,品牌整合过程中仍有很多细节问题不容忽视,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
更换品牌的做法也许对联想海外市场没有什么负面作用,毕竟海外市场几乎是未开垦的处女地。不过,既然Idea在全球推广,更换品牌名称势必要影响联想国内已有消费类台式机和笔记本。天骄、家悦、旭日、天逸等已经成为国内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成熟子品牌,更名后,国内消费者是否会接受?原有库存如何处理?估计联想也要向国内消费者做很多解释工作,能否顺利过渡还是未知数。
据悉,在3月份之前,联想并不打算在国内对Idea做大规模的宣传,联想小心翼翼之举也证明国内市场不可随意处之。
除此之外,消除产品上的IBM标识很容易,但要消除消费者心目中的IBM痕迹却不是那么容易。毕竟作为近20年来全球最为杰出的个人计算机设备之一,ThinkPad自1992年诞生以来,已经在全球一百六十多个国家销售了三千多万台,荣获了一千多个设计及技术大奖。在这个过程中,ThinkPad和IBM联系在一起已经有16个年头了,而从2004年算起,“联想出品”的ThinkPad仅有短短的4个年头。
当年惠普并购康柏,虽然惠普在全球的品牌影响力要高于康柏,但是惠普最终还是保留了康柏的品牌。而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情况则完全相反,毫无疑问,即使在个人电脑业务部分,IBM的全球品牌影响力也是高于联想的,如果去掉IBM标识,是否会影响全球用户对ThinkPad品牌的认知?
在低端的企业品牌Lenovo和高端的产品品牌ThinkPad之间进行融合,虽然可以提升Lenovo品牌,但是对于ThinkPad而言,因为受制于Lenovo“成本领先”的品牌形象,会受到明显的负面拖动作用,弱化其高端品牌形象。
摆在联想面前的关键问题是,采用以Lenovo为主品牌战略的联想怎么处理Lenovo和ThinkPad之间的关系,又怎么将ThinkPad身上的IBM气息淡化掉。
联想正在做的事情是中国企业的“第一次”,没有参照系,没有现成的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