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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1
(一)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双方或者多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尽管同样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并非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在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房屋买卖、租赁等均属于此类。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因此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例如,产品质量的监管,广告发行、竞争行为的规制等。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不乏国家干预的成分,而广告发行、市场竞争行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也就是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带”。但是,“灰色地带”的存在并不能动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群是客观存在的。
(二)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
出于教学考虑,经济法教材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以狭义经济法为主,教材一般选用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体系为: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体系、渊源等),第二编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计划法和统计法、产业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外贸易法),第五编社会保障法。对几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实际讲授以下内容: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以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范畴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简称非法学经济法,是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名为“经济法”的公共专业基础课,一般为经济、营销、国际贸易、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税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理财、证券、保险等专业所必修,其教学目的是使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场规则并能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因此,该课程也常被冠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称谓。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法学理论的基础,加之“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专门开设课程,因此,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以狭义经济法为主。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不可能在一个学期内消化如此大量的专业术语,他们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场规则。狭义经济法所涵盖的内容并非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在某种程度上广义经济法更贴近生活,对于经济实践颇有价值,在教学上突破部门经济法限制的这种安排易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解和掌握,且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均如此设计,即采取广义的经济法,并以民商法为主。也就是说,作为公共课的非法学经济法的范畴应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见的市场规则的部分。实际上,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广义经济法的基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之不足。相对来说,公司、合伙、破产、合同、担保、票据、证券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稳定性较强,涵盖了市场的基本规则,适用的工作岗位较广,同时也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广义经济法过于宽泛,任何课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三种较有影响的会计类(非法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脱离了狭义经济法的范畴,实际上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在教学实践中,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经济法”课程并未造成经济法概念的混乱,但教材称为《经济法基础教程》更为合理,以区别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及其优化
经济法课程的普及,使经济法教材成为用量最大的公共专业基础课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对经济法概念及其体系的认识不同,以及各专业培养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各教学单位经济法课的教学大纲差距较大,未形成全国统编教材,教材体例千差万别。目前出版的非法学经济法教材多达上百种,厚的达七八十万字,这些教材大多因过于追求自身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无法顾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导致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有的教材章节全面而实际内容简略,则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阐释不透。如果教材过于全面而详尽,则学生往往选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课时所限,许多内容得不到讲授,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论研究,讲授过于深入,则可能使所学知识不仅与执业实践相脱节,而且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去甚远,学生还要通过额外的自学来满足各种需求。广义经济法内容庞杂,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应选其精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该体系并不是严格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而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识的实用程度取舍、编排,并力求摆脱抽象的理论阐释,而加强直观形象的实例教学。因此,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材,应贴近生活,不追求理论深度,而是注重解决实务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这需要章节集中而详细且突出岗位针对性,适于将来的执业需要,并与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四、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材体例如何构建
根据上述原则,在保持各个专业共性的同时,非法学(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针对各专业对部门经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实施“模块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构经济法“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体系,这将解决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和课时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体现专业特色。除了工商管理类专业,非法学经济法教材一般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章作为“公共模块”。例如,金融类院校,需侧重银行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可采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及其产生、变更、终止的规范(公司法、破产法),经营活动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法规等的体例,具体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十章。对于贸易类专业,可增加知识产权法,等等。这种教材的缺点是普适性差,适用面及出版规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适性过强,则闲置的章节多,同样造成浪费。因此,需要各教学单位加强交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证出版规模,又将闲置章节的数量降至最低,这不仅减轻学生的负担,也降低社会成本。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包括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两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会计、生产与产品质量、价格、纳税与税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律制度、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融资与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节如何编排
为介绍广义经济法中的基本市场规则,教材应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现象为线索编排各章节,一般遵循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金融法规的进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学时设计,首先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使学生对于经济法及这门课程建立一个整体概念;其后增加法学基础知识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等。这样编排是因为,2006年“两课”改革,缩减了法律基础的课时,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而这又是学习以后章节的必备入门知识,只有在第一章进行充分铺垫,后续教学才能顺利进行。例如,尽管“除斥期间”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概念,但是近年来已逐渐被吸纳入各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中,因为诸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保证期间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涉及“除斥期间”的知识。合理编排具有承继关系的各章节有助于教学。例如,关于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编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会认为应当按照由简到繁,由低级向高级,即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编排,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公司法在前效果更优。这是因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绍了公司的分类及其比较之后,已为下一章介绍后者打下了基础,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随后讲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及联系也更加顺理成章。新颁布的法律逻辑性极强,教材章节的编排一般按照法律条文的次序。但为方便教学,有时需要另行设计。例如,尽管《担保法》将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但是教材将保证期间(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编排在前更利于学生理解,因为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涉及保证期间的概念及相关规则。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但是该范围极大,且无须学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围,因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许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宜先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房地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等内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之后,进行重点阐释。教材作为知识体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应。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内容,如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等,与证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执笔更便于解决如何侧重的问题。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编写中应注意统筹。
(三)理论深度与详略如何得当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论深度,其目标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毕业生继续读硕士、博士的比率较大。相对来说,应用型本科侧重探讨表面的东西,以实用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个案,而不要求理论深度。非法学经济法作为非专业课程,同样侧重实践操作,不适于深入的理论探究。理论深度与详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挖掘深度需要详,初步掌握则为略。但是,不要求理论深度未必不要求详细。教材应详细到分析具体案例的实用程度,否则,学生虽然熟练掌握课本知识,而大量实务上的问题却不能解决。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2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材编写;“实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尽管也是全日制本科学生,但无论是学生的分数层次、培养目标、就业前景等,与其母体学校的法学专业都有所不同,而且也与高职高专法学专业不同。在这种“上下夹击”的状态下,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统一规划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教材,正确使用相应的教材,已经是摆在我们当前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是否应与母体学校本科法学专业有所不同?
(一)母体学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
1.人才的级别
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重点院校提出了“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随着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逐渐减少和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院校提出了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或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可见,在培养本科法学专业人才的层次上,由于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层次出现和普及,培养人才的层次逐步有所降低,以便将“高级人才”让位于博士的培养目标。
2.人才的知识结构
改革开放之初,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的人才,是研究型的法学理论人才,毕业后不少直接留校从事法学教育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但当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点的出现和增多,应届本科毕业生留校任教几乎不可能,因此本科生大多要进入实务工作部门(而且不一定是法务工作部门)。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下,有学者已经将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视为素质教育,①甚至有人提出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无非就是今后就业的一块“敲门砖”而已,谈不上人才。面对着全球化得经济发展以及法学专业就业难的现状,不少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要求其懂得法律、掌握外语、了解经济,培养目标就锁定在了复合型人才上。②
(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作为专科,其毕业生不能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其毕业生的就业一般流向中小型企业、司法机关的底层事务性工种。因此,高职高专法学院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被确定在“应用性”、“事务性”方面。不少法院、检察院招收大批的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作为“速录员”,甚至作为合同工录用。
(三)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之锁定
近几年来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十分突出,应届生不能参加司法资格考试(2008届例外),这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直接进入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工作要得到健康和良性发展,首先必须要解决培养目标这一问题。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之确定,受到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独立学院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二是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三是母体学校以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
普通高校适应时代要求,提出了培养复合型、研究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而高职高专早就确定了应用性或者实用性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从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学生的水平等方面来看,“研究型”、“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如果确定为“应用性”、“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又恐降低到大专法学教育的水平,而引起误会且严重影响招生。
值得注意的一个事实就是:司法改革,出现了“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助理”这样的一个工种,其处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与开展事务性工作的“书记员”或者“速录员”、“办案秘书”之间,作为处于中层、从事辅工作的工种,要求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法学本科教育,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熟悉相应的法律制度,能够协助主办“法官”层次的人员开展专业性的工作。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不少司法机关往往将这些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作为“政府雇员”(签订长期的合同,以“参公”、“依公”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予以招录。
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往往希望能够得到一个相对稳定而且职位较高的工作,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而高职高专的大专生则希望得到一个能够在司法部门和律师行业发展的机会,这就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留下了一个空间――实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因此,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锁定在“实用型”法学人才上。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区别于高职高专的“应用性”、“事务性”人才培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调法学的基础理论功底;二是突出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三是强调相关知识的融合运用;四是能够运用理论、制度、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理论上能够开展相应的研究;具备相应的各种素质(能言、善辩、硬笔头);实际操作上能够得心应手;五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主管领导下开展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甚至能够独当一面。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材编写
(一)现有的法学专业核心教材之使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根据专业目录调整确定了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规范各门核心课程教学的基本规格,提高教学质量,颁布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①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使用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已经有了不同的出版社出版了国家级规划的教材,而且经过了多年的使用,实践证明了这些教材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有益的。但是,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法学教材的做法,问题比较突出: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材就难以满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之实现。但是,作为法学理论的掌握,无论是普通高校还是独立学院的法学本科生,都是必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工作。
(二)“实用型”法学本科教科书的编写
为了实现独立学院“实用型”人才培养之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工作,必须摆脱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的传统做法。
首先,统一规划。一整套适用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的教材,出于专家队伍的构成所限,非某一个单独的学院自己所能完成,必须在一定的协作机制之内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协调,才有可能完成这一科学、严谨的编写任务。在可能的情况下,纳入全国性统一规划教材系列,或者作为全国、地方(如中南地区和华南地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推荐使用教材系列。除核心课程系列外,还要考虑选修课程系列的规划问题。在保留统一规划教材系列的同时,也应当允许和鼓励有符合地方特色的教材,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之需(如加工业发达的地方可以有针对性地编写出有关加工贸易方面法律实务的教材等)。
其次,符合规范要求及法学教育工作的一般规律。教育部关于法学核心课程的确定,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思想和法学作为一个单科学科专业的考虑,任何一个学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因此,十四门核心课程,在个别的课程上可适当予以调整外(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门课程可考虑加以有效的整合,重新确定一门或者两门课程),其他相关的课程出于知识结构的考虑,不宜加以大的改动。为了使今后的教学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编写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的规范,尤其是在关键的知识点方面不能出现遗漏或者出现错误。
再次,突出实用性。在教科书的内容方面,理论以够用为限,不宜过多地展开学理之争和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性的阐述,应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规定、基本案例,着重点放在实用性和社会现实的对应性方面。诚然,这种实用性的内容突出,并非将教科书编写成为一个操作性的指南手册。
最后,体例结构强调易于理解和知识的吸收。在编排体例上,可以考虑每章标题下有“引言”或者“导读”,使学生在进入课程学习前对相关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也便于教师引导学生进入相关内容的学习。之后,应有“重点问题”的提示,以便学生在学习中对本章的难点和重点有所侧重。具体的内容方面,应突破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的编写方式,以“案例”或者“实例”导入,再进入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基本规定、实际问题的对应性解决。在每章的结尾,应有“本章小语”,以总结本章的关键问题。每章后,应有“思考题”列出,便于学生复习。必要的可列出“参考文献”,以便提供学生课后搜索相关的文献资料,增加阅读量和扩充知识面。
三、教材采用与日常教学工作的匹配落实
(一)协调使用
尽管编写一套适用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教材不易,但是教材编写出来之后的推广使用也有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招生人数相对较少,单独的一个学校使用教材的数量毕竟有限。因此,在教材的推广使用方面,应当形成有效的促销机制,独立学院自己首先应当选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培训、讲座的教材和参考书使用。
独立学院虽然有一定比例自己的专业教师,但更多的独立学院还存在大量聘用母体学校的离退休、专职教师或者从外校聘请兼职老师,这些外聘教师往往喜欢使用自己长期以来选用的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材(尤其是国家级规划教材)。外聘教师采用这些教材,尽管出于对教材熟悉无需重新备课的考虑,在教学过程中有相应的便利,也有利于应付今后教学评估对使用教材的审核(国家级规划教材)。
在编写出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系列教材之基础上,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主管教学的领导和教务人员就应当尽量协调外聘的教师,推荐其使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的系列教材。
(二)学位课程考试的协调
由于独立学院在尚未经过教学评估的情况下,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需要申请学位的,仍需依靠母体学校授予学位。而母体学校在学位课程考试的确定以及出题时,其所参照出题的教学用书可能与独立学院使用的“应用型”课本不一致,这容易造成学生们的思想混乱,进而可能会产生“教”、“考”的课本的标准不同,影响学位获得率。这就需要独立学院高层领导方面与命题学校的高层领导开展有效的协调。在具体的教学组织过程中,管理者也应当注意这一问题,他要求和提醒教师尽量使教学与今后的学位考试的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问题方面有所重视。
(三)教学方法的改进与教科书之修订
教师如果参与相关独立学院“实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教材的编写,对该教科书比较熟悉也有较深的感情,讲授起来一般会比较顺利。但这种教科书与传统的理论性教科书,与高职高专的应用性教科书都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必须做相应的调适,尤其是要收集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案例结合教科书的相关内容开展教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不仅不能充分发挥新编教材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材应有的使用效果,甚至容易产生学生“理论不够深”、“实际配合不紧”的错误认识。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使用,根据用书数量和库存量,结合教师、学生的反应,对教材进行个别或者统一性的修订,这符合教材出版修订的规律,也顺应时代的要求。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3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突破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课程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ESMilstein.Clinic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4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改革思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在世界上独树一帜。随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面临重大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传统观点认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区别于职业教育,更加强调素质教育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主要是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从而造成了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
2、法学核心课程与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学学科共16门核心课程,法学专业必修的主干课程至少包括了这16门核心课程。这种课程分类方法是依照法学学科的分类和部门法的分类,但并没有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考虑进去,笼统地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修完16门核心课程,忽略了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学知识的拓展之间的差异,使全国法学教育趋同化。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各高校更多采用理论化的传统教学方式,侧重理论化教学,忽视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校修完各门课程后,只对部门法理论体系有所掌握,而不会分析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更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
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学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另外本来应该在大三大四时进行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由于学生将学习重心放在司法考试上,不能认真对待这些课程,使得教学目的无法实现,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情况对正常的法学教学活动造成了冲击。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多年来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学精英教育。所谓法学精英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
现代法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一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我国在新世纪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造就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一个职业法律家群体。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可以说,从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公正性及技术性来说,法律职业群体的培养必须坚持精英化的走向。
三、创新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以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有一个共性的需求,就是通过通识教育保证法学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再通过法律职业训练使之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并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生。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依托教材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手段单调,黑板、多媒体和教师便构成了教学的全部内容。虽然各高校在课程规划中加入了实践环节,但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之下,实践环节更多地被忽视。这种教育的现状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只能被动的听课、记笔记,无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加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1、创新“阶梯式”培养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以基本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一套具有学校特色的,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培养,抓住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进行“阶梯式”体系化训练。
第一,抓住学生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进行“法学入学教育”,通过让学生了解法院职能、办案流程、法庭设置等情况,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职业感和责任感的认识,树立学好法学知识的目标。
第二,在大一大二学习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指导学生倾向性选择学术型或应用型发展规划,有目标地进行相应的学术性知识积累或法律实务训练,从而一方面提高考研率,另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第三,在大三大四期间,抓住学生从学校学习向职业学习的转变,集中进行毕业实习,并通过撰写实习和案例分析报告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2、创新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庞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掌握有一个必经的过程。为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环节,并保证实践教学能够充分实现是很有必要的。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增加实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尝试网络教学方法,变学生被动学习为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
另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应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实现对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等法学人才需求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到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修订中,共同研究设计课程计划和知识体系,以使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的设置更能符合法律实务界对于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只有不断深入思考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 .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 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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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启林.重塑法学教育的精英使命[N] .法制日报,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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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5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学专业 房地产法学专业方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众多与就业率欠佳并存
1.1 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众多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认为是朝阳专业,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众普遍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会稳步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05年约为560所,截至2008年底,该数值则达到了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①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欠佳
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6月11日的中国年度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2.5%),最低的是法学(86.8%)。2012届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生物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专业连续两年名列红牌警告专业。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②连续3年垫底,而且在已经就业的法学毕业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的是与法学完全无关的职业,例如市场营销、文秘、行政管理等。
作为一名在民办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笔者也亲身感受到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逐年减少,即便是到校报到了,一年后也有很多学生会以各种理由申请转专业。对于法学教育人来说,这一现状足以引发我们的深思!
2 对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现象的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教学之外的宏观原因,(例如,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公众意识还有待建立;由于体制问题,司法、执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令民众对法律信仰产生动摇等),也有目前专业设置以及教学方式本身的微观原因。本文则力图对后者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对策。
2.1 专业设置的精密度低造成就业路径不畅
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把原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合并为法学,并将其作为一个二级类与理论类、社会学类等4个二级类,12个种专业,合并为大法学。从此结束了法学下细分专业的历史。全国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都必须上14门专业核心课,其余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也大体一致。这就造成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所学内容同质化严重,刚性的授课内容与多变的法律就业岗位之间没能建立起良好的对应关系。
这个现象与工学门类的一些专业则完全不同,部分工学门类专业完全就是为相应的职业量身打造的,其对口性非常强。因此,笔者认为要适应法学新兴的就业途径,必须结束目前“大一统”似的法学专业设置状况,在教育部修订专业目录前可采用自主设定专业方向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2.2 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如前所述,目前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所有开办了法学专业的院校,授课内容都基本一样。我国又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本身的研究,结果造成了研究型法律人才供应过剩,而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却乏善可陈。而且顾及到教育部及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评估指标,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和相应的课时数是无法改变的,而其中如法哲学、中外法制史这样的课程,对于无意于法律理论研究的学生而言就等于是挤占了他们学习专业选修课,及接受实践教学的时间。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主持了两会联席工作会议,并在大会上做了题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更加注重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的主题演讲。很多学者也都表达了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以职业化为导向的想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还不能增设法学类新专业的情况下,可尝试根据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职业能力需求,设计一些专业方向,在方向课程中删除一些与未来就业方向关联性不强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让更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取而代之。
3 对法学专业方向课程建设的尝试——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
3.1 为什么选择房地产产业作为突破口
大学的三大职能中最为主要的是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而人才必定是为某个具体的产业服务,因此在设计新的专业方向时必须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的产业作为目标。房地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举足轻重的产业,将其作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服务对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资金的密集性,带来对法律服务的依赖性。可利用地的稀缺性和对房地需求的刚性,决定了追逐房地产的货币量永远都是很大的,造成房地产价值较高的结果。特别是国人对房地产有异常的偏好,造成近年来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大多数家庭甚至要依靠三代人的努力,才能在中心城区买到一套房子。交易额如此之高,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如同在农贸市场购买白菜那样随意,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
(2)综合性强,涵盖面广。房地产产业的产业链条很长、环节很多,房地产业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极强,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都涉及到了,即使该专业方向的学生最终没有从事房地产业法律服务事务,也不会因为学习面狭窄而难以适应其他工作。
(3)发展空间大。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③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差距,因此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至少还有20年的朝阳期。这为一个与之配套的专业方向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直至成熟的时间。
(4)专业性很强,只有经过专门培养的人员才能胜任工作。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到房产建筑过程,到交易买卖,最后到相应手续的办理,整个过程相当复杂且细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庞杂。非经专门的学习培训,仅略晓基本原理的法学学生根本难以胜任工作。所以,必须在通晓主要法学理论之后,对高年级法学生开设房地产方向课程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
3.2 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可能存在的困难
(1)教学理念转变难。教学的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在现行的教学理念被奉行多年之后,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惯性,要想进行转变实属“知易行难”。虽然很多民办高校,甚至部分公立高校都定位为培养运用型的法学人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回到了原来的老路上。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既然带上了“实务”二字,就必定要与原来的教学理念有所区别。
(2)师资配备难。高等教育与现实脱节的问题不仅表现在教学上,也体现在教师缺乏对与其所属专业相匹配的产业现状的了解上,“学院派”的教师占到了较大的比重,多年重复性较高的教学容易使很多教师满足于现状,再加上沉重的科研任务,也在客观上让这些教师既无意愿也无精力去了解产业一线的实际状况。真正既精通理论又熟悉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是非常可贵而且稀缺人力资源。在打造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这个课题上,民办高校的师资问题则表现得更为严峻。
(3)实践教学投入大。房地产实务方向课程既然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如果学生不到房产开发公司或者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习,而仅仅只是在校内进行课堂教学,恐怕效果会大打折扣。要建立起一批这样的实践教学基地,对教学单位的财力与人力投入要求会比较高。对于在2002年以后才兴办的这一批民办高校而言,财力上的薄弱是又一个难以回避的一个短板。另外,还可能存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接纳时间与校内教学时间的协调问题,一般的教学时间都是在每年的2月至6月和9月至来年的元月,而实习单位的接纳时间不一定能安排在空档期,从而导致两者相冲突,这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 对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的几点建议
4.1 转变办学理念与采用多元的评价体系
(1)改变目前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教学理念,代之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念来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办学理念是一切教学措施的先导,直接影响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一系列方面。因此,如果换汤不换药,则不过是徒有其名。理念的改变应通过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法来加以体现,教学取向要多元化。对于无心于理论研究而热衷于实务应用的学生而言,要有相应的课程来对他们的学习兴趣提供支撑。
(2)改变一刀切式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不同定位的专业方向采用多元的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如同指挥棒,也会指引教学主体的办学思路。如果仍套用原来的评价指标,则如同用刀裁切不规则物使其整齐划一一样,会过滤掉专业方向中很多个性的东西,而这些个性可能是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最为可贵的创新成果。但是,评价指标不仅来自院校本身,更多的还是来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此,笔者也想呼吁管理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能设定多元的评价指标。
4.2 着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笔者身在民办高校,对于公办高校的法学教师状况不甚了解,对省外高校的法学专业状况则知之更少,因此不敢妄加评议。至少在我校内,既对房地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又具有从业经验的教师一个也没有。因此,短期内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恐怕不现实。笔者建议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即在某些实务性极强的课程上聘请相关的专职人员来校授课,如律师、房产经纪、公务员,但这只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从长远计,还是要立足于本校教师的培养,可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轮训,每次轮训时间为6个月至1年。
4.3 开放办学,加强与房地产实务部门的联系
如前所述,房地产实务方向立足于应用,学生和教师都需要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作为依托。如果只是动用个人关系资源去开拓实践教学基地,既难以达到一定的数量,也受困于人员变更等因素,恐非长远之计。因此,必须开放办学,充分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例如争取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事业单位排忧解难;聘任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为荣誉教授,定期来校做学术讲座。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6
一、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学专业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的困境
1、重视不够
从2006年国家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示范建设开始,为了区别高等职业院校与一般本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强调二者非层次的不同而是侧重点不同,在高等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中,越来越多的加入了操作课程的学时,而将很多素质培养的课程压缩甚至删减,包括专业法律课程。对课程的不重视还来自于学生,学生对课程是否重视受到学校对课程安排的影响,一般来说学生对必修课、考试课的重视程度要高于限选课、选修课、考察课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通过这些外在刺激调动起来。
2、总学时少
且不谈已经完全没有专业法律课程的专业,高等职业院校中一些文科专业尚保留了专业法律课程,例如:会计、营销、酒店管理等,总的学时一般在60-80之间,这样的学时数如果系统的进行法律学习是绝对不可能的,但现在相关的教材都没有进行针对的设计,仍然是以理论知识点为主线的编写,使得专业法律教育更加困难。学生难懂,老师难教。
3、学习不系统
很多专业法律学习是要在一定的基础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的,但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显然没有这个条件,例如:学习合同法、公司法要有相关的民法理念为基础。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直接就接触部门法,很多法律基础概念和理念不知道,学生学习起来更加困难,也就容易产生厌学的情绪。这对专业法律的教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于上面提到的几点困难,笔者进行了思考,希望在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把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律教育做得更加理想和实际。
1、重点突出而不求面面俱到
针对各个专业的职业特点,重点教授几门关联度高的法律,而不是每个专业都用一本教材一套教学方法。例如:营销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竞争法;会计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当然与各种职业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应该都纳入讲授的范围。争取做到所学习的法律不仅关联度高而且能够有一定的深度,能够运用于实际的工作中,解决遇到的问题。
2、重实践而轻理论
传统的法学教育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总是从理论到实际再到理论。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学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学生理论听不懂,实际问题解决不了,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也违背课程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专业法律教育时,应当大胆的将重点转移到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在解决一个一个问题的同时,总结法律的规定和规律。当解决的问题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虽然比较零散和不成体系,但是却能应对专业工作中的大多数问题。这也符合高等职业院校课程改革重实践的发展方向。
3、培养兴趣和自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