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例6篇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用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不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是: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经济参数测算,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与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部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为3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就利用借款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六、对到期应当归还的借款,财政部将根据地区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中央财政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开支。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省级统筹等办法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切实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专项借款的使用要尽可能公平、科学、透明;要严格掌握专项借款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既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又要有利于鼓励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借款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同时,对专项借款要建立财政专帐(或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方面的开支。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借款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各方面资金的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养老基金收缴率,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手段,认真清理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提前做好专项借款归还资金的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十、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借款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2

定位“跑偏”

在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员办人士看来,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专员办承担着中央财政在地方上的监管职责,不是简单地开展事后监督的机构。“1998年中编办三定方案,规定专员办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导致专员办业务工作只能接受部监督检查局的领导,其他职能司局和专员办没有直接业务关系。”山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郑福清如此解释专员办职能何以“跑偏”。按照上述专员办人士的说法,是财政部业务司局将工作交给监督检查局,再由监督检查局交给专员办。

“跑偏”之后,必然产生种种副作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专员办的工作与审计等监督部门多有交叉。在这位专员看来,专员办监督检查主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年度计划是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安排或授权,一事一定,一事一办,缺少关口式、制度化检查,且许多检查事项经常和审计部门“撞车”。

据了解,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除了财政监管部门的内部行政监督,如监督检查局和专员办的监督、税务稽查等,还包括财政系统外的监督,如审计部门监督、立法机构(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审计监督又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

“专员办与审计部门的工作都是以监督检查为主,比如都检查账目,容易让人感到两者的工作是一样的。”青岛专员办监察专员臧雪涛说。湖南专员办监察专员周伟华也认为,专员办与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对央企、财政资金、项目等的检查确有一些重复交叉之处。而因职责分工不明确,专员办监督和审计监督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反而增加了被监督对象的负担,也增加了监督成本。

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岳军曾撰文指出,专员办监管是中央财政监管在地方上的延伸,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专员办是财政部在基层实施管理的微观主体,是财政部实现其决策、管理、控制和监督等功能在地方上的微观基础。

换句话说,相对于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专员办能够对中央财政收支,尤其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参与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专员办却很难真正履职。这也是专员办职能“跑偏”的另一个后果。

“财政主体业务是收支管理,有其运行的轨道,预算、执行、监督是一个链条,目前专员办的监督并没有有机地嵌入这个链条,既置身其中又游离其外,往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山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表示。安徽专员办监察专员黎昭指出:“如专员办一直仅从事监督业务,无法体现出区别于审计等其他经济监督类型的特性,势必动摇专员办安身立命的基础。”

“财政的管理应通过制定政策、制度来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靠事后的检查。”江苏省专员办专员蔡润表示,专员办应该把财政政策执行当中的问题、情况反映给政策制定部门,通过这些情况来完善财政政策制度,来解决财政资金使用上的问题。“监督检查是为管理服务的,如果仅是一个部门内的监督检查,不应该铺现在这么大的摊子,它实际上是一种越位,是专员办职能的异化。”

以预算管理为主

“今年财政部司局做了大的调整,专员办只是其中之一。”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处长王泽彩介绍,专员办在业务上将转向预算绩效的评价,两个指标体系――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是各地专员办开展工作的依据。

转向预算绩效有迹可循。在去年底的全国专员办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指出,专员办转型后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预算支出监管、预算收入监管、监督检查。预算支出监管是此次专员办职能转变的主体内容,也是专员办工作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7月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针对专员办职能转型也提到了这一点:作为财政部的派出管理机构,专员办将根据授权承担中央财政对派驻地区的管理工作,实现由以检察业务为主转向预算管理为主转变、以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特别指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并不是在原有财税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要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制度基础。为此,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整体工作在地方的延伸,必须嵌入财政部主体业务,充分体现财政管理特色。

“从历史看,专员办每次转型都是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此次转型战略层级更高一些。”王泽彩表示,这种说法的依据主要有三:第一,刚通过的《预算法》讲求绩效,这是法律基础。第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要求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三大核心之一就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而绩效贯穿了整个预算管理制度的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第三,从探索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角度看,2011年财政部第一次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建立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随后,预算司从项目支出、部门支出和财政支出分别出台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另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也对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提出了要求。

王泽彩介绍说,支出方面,要把所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或者转移支付上升到预算绩效管理的高度,加强对预算绩效的评价,看起是否真正实现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结果要评价、评价结果要反馈、反馈结果要运用这样一个支出预算管理模式。“这一块的工作量相当大,必须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职能作用,针对各地方的区域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合作与专项监管。”

为此,专员办的总体业务工作将由预算司负责归口指导,今后直接与业务司局的工作对接。据了解,与此同时,监督检查局的职能也将做出重大调整。监督检查局一直负责对央企收支、转移支付等方面监管,并在业务上指导各地专员办,转型后,将与具体业务基本上不再有关系,而是转向内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部机关的财物及其部直属单位的财物进行审计。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研究部署内部控制工作,通报风险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集中办学;财务管理;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137-02

集中办学就是将教学资源贫乏的学校进行合并,将优质的教学资源通过整合之后集中起来,让学生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学资源,促进教育公平。集中办学能够集中管理教师与学生,使教育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而提高整个云南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促进云南地区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一、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的原因

集中办学通过对零散教学资源的整合,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集中办学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是否适合采用集中办学模式,而选择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点:(1)布点分散。村小布点分散,班级人数少,教育资源浪费严重。(2)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村小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村小代课教师没有读过专业学校,教育质量令人堪忧。(3)教育经费紧缺。虽然国家每年按生均下拨学校公用经费,但这些经费仅仅能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因为学校点多面广,其危房改造,校产修缮、教学及生活设施添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资金比较分散,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增加了教育成本,加重了政府和农民的负担。

因此,科学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实行集中办学的优势有:(1)优化教育资源配置;(2)相对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3)有利于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4)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5)能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资;(6)能相对降低教育成本;(7)有利于相对减少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二、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随着中小学集中办学的不断深化,各中小学校掌管的资金较多,所以也都设立了会计机构,并配备了会计人员。但各学校普遍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财务管理模式,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滞后,不管规模大小,一般只设两个会计岗位,致使会计人员一兼多职,无法行使应有的不相容岗位的真正分离,缺乏相互牵制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集中办学后的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人员,有的是半路出家或是教师兼任,对有关财务制度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财务知识,计算运用水平低,以致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运用不正确,收支账目混乱,以上因素严重影响了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大部分学校领导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务和人事管理中,把教学工作排在首位,积极争取上级的拨款,而忽视了财务管理这一环节,使学校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认为会计工作不过是记账、算账、发工资、办理报销而已,会计人员只要管好钱、记好账就行;自己只要抓好教学、提高升学率就行,对财务工作几乎放弃管理,从而导致学校的财务管理在学校整体管理中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

(四)学校综合管理不科学

个别学校重教务、轻财务工作,重钱的管理、轻实物资产的管理,普遍存在资产管理混岗现象,实物资产由几个部门分管,缺乏一个总体管理部门,购置、入库、领、用手续不完备,从而形成资产流失严重。

(五)财务管理中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就是指学校内部各部门对财务的监督。在集中办学的中小学不重视财务管理,导致财务收支情况只依据会计的提供,而对于报表的准确性却很少追究。外部监督主要靠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监督,但只是形式上检查一下,没有起到监督的实质作用。

三、加强完善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建立财务会计岗位职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建立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配备学校财产物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权限和责任。财务机构内部要分工和责任明确,使学校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发挥真正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同时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即事前要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方案和预算,进行效果预测,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学校提高效益;事中主要是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偏差进行及时纠正;事后对某个活动或某个时期的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对其收支、成本、效益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二)对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学校财务工作是否有成效,关键要看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的强与否。学校一把手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此,要提高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方面上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多举办学校校长财务管理培训班,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对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视。

另一方面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让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财务管理能力,使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补充、拓展;最后要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各司其责,做好本职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失误等情况。

(三)加强学校财会队伍的素质教育

在现代教育形式的背景下,顺利开展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否为学校教学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直接涉及到财务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此,应抓好以下工作。(1)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名学校财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并做到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知道学校的经费是为教学提供服务的,不属于哪个人,如果将公款据为己有,是违背了财务制度,更触犯了法律。只有不断提高我们财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犯错误,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供好优质的服务。(2)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作为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应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或者自学,使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尽快得到更新、补充、发展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条件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3)加强财务人员计算机培训。提高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运用水平,使学校财务步入电算化管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在中小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集中办学后的中小学要对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视,让学校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形成体系。在中小学要实施民主透明的财务制度。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以民主监督为主,纪检、财政等国家相关部门监督为辅,实现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化和常态化。

(五)科学运用财务管理手段,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

对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而言,科学地应用好财务管理这一手段,关键是尊重财务的客观规律。如何使学校的财务管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是学校财务人员的职责,要取得管理的最佳效果,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加强学校收支管理。首先,根据国家补贴补助在校生的政策,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生个人信息电子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学生补贴。争取第一时间补助款到位,并及时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其次,及时清收教职工的水电费。再次,统筹安排资金,合理使用,严格报销手续,杜绝不合理开支,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2)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为了使学校资产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学校必须制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制度、使用维护制度、报废处置制度;配备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资产的领用登记制度;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另外财会人员要掌握会计集中核算的职能,运用培训、研讨、交流、讲座等形式,来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的能力。加强服务意识,将监督放在服务中,把监督和服务结合起来,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各个部门的认同。同时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积极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使会计集中核算能够更加合理、客观。

集中办学已成为了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普遍采用的方式,为了能够切实实现集中办学的效果,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在加大相关部门投入的同时,学校的主要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克服传统观念,在抓好教学管理的同时,对学校的财务管理也予以重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使用好学校有限的资金,管理好各项实物资产,确实搞好后勤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才能够有序开展。本文对集中办学的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未来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的路径方向,希望能够对集中办学的中小学财务管理有正确的引导作用,促进集中办学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正彦.西部山区农村义务教育“集中办学”的问题与建议――基于对广西桂林雁山区农村中小学的调研[J].文教资料,2010,

(9):19-24.

[2] 白恩培.关于云南省中小学集中办学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调查与思考[J].云南教育(视界时政版),2010,(11):11-13.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意义;问题;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的意义

首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关乎党群关系,关乎政府形象。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专门管理街道工作,是当地的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行政村,和当地居民关系较为紧密。因此,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它是居民判断党和政府是否廉政、勤政的重要参照,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关注度需要提升到战略高度,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工作。

其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的发展。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还有很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中,街道办事处更是要抓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规范自身工作的切入点和提升点。这样有利于提升街道办存在的现实意义,使街道办可以做好自身服务角色的转变,提升其服务职能和公共职能,使其得到群众的认可。

再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政府知晓基层经济发展,知晓基层的经济数据,有利于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在金融危机影响到财政收支的现状下,在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历史号召下,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能够让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更加科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等,最终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人员较少,很多街道办事处难以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是随意搭配的,他们的专业水平较差,不能够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账务处理很不标准。另外,街道办事处的财会人员调动较为频繁,财务类岗位也没有办法互相协调和监督,工作的交接较差。

第二,财务基础薄弱。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这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无序。很多街道办事处没有相应的预算、决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支出、办公开支等没有有效的监控,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没有计划,审批混乱,资金安全性差,运营效率差。

第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完善。首先,在核算上由于技术素质不够,很多会计人员并没有分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造成很多不符合固定资产的项目入账,而有些应入账项目却没有入账。其次,在管理上简单粗放,容易产生账实不符的现象。例如,有些固定资产并没有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对调入、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有时候街道办事处无偿使用所属社区购置并入账的办公设备等并没有开具调拨单等。

第四,财务核算不真实。很多街道办事处按照其内设部门分别设账,向财政部门提供也不是合并报表,而是行政经费账的报表,这就会导致报表难以全面反映街道办的总体财务,影响了政府部门分配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廉政建设。街道办容易出现财务核算不实,决算不准的现象,如街道办将收取的道路改造配合劳务费计入暂存款科目,就导致收支不准确等现象。

第五,重大事项履行不规范。首先,很多街道办在工程管理上不严格,如有些街道办在办公楼装修中并未将该工程单独核算,完工也没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表等,这就缺乏对工程质量、竣工及结算的管理。其次,有些街道办事处的大额支出没有相应的合同,有时有些街道办在做宣传、广告等支出并没有和设计公司及其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结算也没有签字验收等;另外,有些街道办事处并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而是自行购买一些设备。

三、街道办事处现存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明确、职权不匹配。在我国目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除了有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外,还有事业、经济、城管等职能,职能迅速膨胀,大量的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压力导致街道办的工作重心容易发生偏离,经济职能压力大,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这就会让街道办难以集中精力搞好自身的财务工作。

第二,领导不重视,法制意识不强。街道办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领导并没有理解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仅仅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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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财务人员不贪污、数据准确即可。为了各种目的街道办领导也会大力进行投资等,财经纪律性不足,在财经法律意识的认识上较为薄弱。而有些街道办的领导在接待费等的开支也没有限制,对公款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甚至用公款搞个人娱乐,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第三,财务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目前很多当地政府仍然没有对街道办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多市区级政府并没有对街道办、乡镇等进行有效系统的财务监督,没有设立专职的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主要还是靠财政部门的会计科人员兼任,这就容易导致当地政府无法直接了解到街道办的财务水平和资产分布情况,也没有正确地将这些单位的财务预算纳入正常统一的预算内,街道办财务人员碰上相应的问题也难以向上级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等,容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单位的经济信息等。

四、街道办事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职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过于膨胀导致其精力分散,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政府要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转变自身的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它需要剥离职能中的“非政府”因素,将其职能范围收缩至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原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职能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担,以利于其他组织作用的发挥,并充分发挥企业、市场对街道经济的带动效应。这样街道办事处才能够有精力和时间集中于提升自身社区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才能逐步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

这种职能的收缩可以参考上海市的社区建设改革方案,它的方案主要是对社区职能的重新划分。对于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能要区分工作内容,只有对社区街道内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内容才是以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进行;对于监督专业管理的职能,如公安、工商、税务等,由专业部门承担,街道办事处则只是起到监督、督促和配合的作用;对于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街道办事处也只是承担和当地群众关系密切的服务事项;对社区自治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帮助、服务当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的建立等。这样的改革能够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行剥离,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职能的体现。

(二)领导重视,加强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将其财务管理、街务公开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大事情抓好抓牢,将该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人员考核和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年终政绩考核内容。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抓紧这项工作,可以进行任期事中的审计,加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和审计。

同时,当地市区政府还需要建立专职的部门,配置专职的人员加强对街道办和乡镇政府等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对街道办事处等宣传最新的财经法规和政策,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辅导等,市区政府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服务。街道办事处需要定期向是区政府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的报表,由区政府进行审核以查错防弊,并发现其主要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提升。

(三)建立财务核算中心,完善人员配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财务核算中心,以集中反映街道办和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整个街道办的财务状况,可以在街道办及其所属部门内成为财务核算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将所属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活动纳入街道办的财务中心管理,进行统一的资金核算和会计核算。对人员的招聘要加强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和评估,进行公开的招聘,在招聘中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门槛限制,减少关系户的影响;在招聘后要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动态考核和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考核和培训等加强财务人员的自我提升和相互提升。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意义;问题;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的意义

首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关乎党群关系,关乎政府形象。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专门管理街道工作,是当地的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行政村,和当地居民关系较为紧密。因此,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它是居民判断党和政府是否廉政、勤政的重要参照,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关注度需要提升到战略高度,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工作。

其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的发展。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还有很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中,街道办事处更是要抓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规范自身工作的切入点和提升点。这样有利于提升街道办存在的现实意义,使街道办可以做好自身服务角色的转变,提升其服务职能和公共职能,使其得到群众的认可。

再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政府知晓基层经济发展,知晓基层的经济数据,有利于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在金融危机影响到财政收支的现状下,在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历史号召下,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能够让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更加科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等,最终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人员较少,很多街道办事处难以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是随意搭配的,他们的专业水平较差,不能够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账务处理很不标准。另外,街道办事处的财会人员调动较为频繁,财务类岗位也没有办法互相协调和监督,工作的交接较差。

第二,财务基础薄弱。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这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无序。很多街道办事处没有相应的预算、决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支出、办公开支等没有有效的监控,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没有计划,审批混乱,资金安全性差,运营效率差。

第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完善。首先,在核算上由于技术素质不够,很多会计人员并没有分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造成很多不符合固定资产的项目入账,而有些应入账项目却没有入账。其次,在管理上简单粗放,容易产生账实不符的现象。例如,有些固定资产并没有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对调入、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有时候街道办事处无偿使用所属社区购置并入账的办公设备等并没有开具调拨单等。

第四,财务核算不真实。很多街道办事处按照其内设部门分别设账,向财政部门提供也不是合并报表,而是行政经费账的报表,这就会导致报表难以全面反映街道办的总体财务,影响了政府部门分配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廉政建设。街道办容易出现财务核算不实,决算不准的现象,如街道办将收取的道路改造配合劳务费计入暂存款科目,就导致收支不准确等现象。

第五,重大事项履行不规范。首先,很多街道办在工程管理上不严格,如有些街道办在办公楼装修中并未将该工程单独核算,完工也没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表等,这就缺乏对工程质量、竣工及结算的管理。其次,有些街道办事处的大额支出没有相应的合同,有时有些街道办在做宣传、广告等支出并没有和设计公司及其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结算也没有签字验收等;另外,有些街道办事处并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而是自行购买一些设备。

三、街道办事处现存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明确、职权不匹配。在我国目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除了有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外,还有事业、经济、城管等职能,职能迅速膨胀,大量的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压力导致街道办的工作重心容易发生偏离,经济职能压力大,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这就会让街道办难以集中精力搞好自身的财务工作。

第二,领导不重视,法制意识不强。街道办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领导并没有理解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仅仅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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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财务人员不贪污、数据准确即可。为了各种目的街道办领导也会大力进行投资等,财经纪律性不足,在财经法律意识的认识上较为薄弱。而有些街道办的领导在接待费等的开支也没有限制,对公款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甚至用公款搞个人娱乐,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第三,财务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目前很多当地政府仍然没有对街道办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多市区级政府并没有对街道办、乡镇等进行有效系统的财务监督,没有设立专职的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主要还是靠财政部门的会计科人员兼任,这就容易导致当地政府无法直接了解到街道办的财务水平和资产分布情况,也没有正确地将这些单位的财务预算纳入正常统一的预算内,街道办财务人员碰上相应的问题也难以向上级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等,容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单位的经济信息等。

四、街道办事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职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过于膨胀导致其精力分散,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政府要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转变自身的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它需要剥离职能中的“非政府”因素,将其职能范围收缩至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原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职能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担,以利于其他组织作用的发挥,并充分发挥企业、市场对街道经济的带动效应。这样街道办事处才能够有精力和时间集中于提升自身社区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才能逐步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

这种职能的收缩可以参考上海市的社区建设改革方案,它的方案主要是对社区职能的重新划分。对于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能要区分工作内容,只有对社区街道内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内容才是以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进行;对于监督专业管理的职能,如公安、工商、税务等,由专业部门承担,街道办事处则只是起到监督、督促和配合的作用;对于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街道办事处也只是承担和当地群众关系密切的服务事项;对社区自治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帮助、服务当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的建立等。这样的改革能够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行剥离,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职能的体现。

(二)领导重视,加强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将其财务管理、街务公开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大事情抓好抓牢,将该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人员考核和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年终政绩考核内容。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抓紧这项工作,可以进行任期事中的审计,加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和审计。

同时,当地市区政府还需要建立专职的部门,配置专职的人员加强对街道办和乡镇政府等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对街道办事处等宣传最新的财经法规和政策,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辅导等,市区政府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服务。街道办事处需要定期向是区政府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的报表,由区政府进行审核以查错防弊,并发现其主要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提升。

(三)建立财务核算中心,完善人员配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财务核算中心,以集中反映街道办和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整个街道办的财务状况,可以在街道办及其所属部门内成为财务核算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将所属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活动纳入街道办的财务中心管理,进行统一的资金核算和会计核算。对人员的招聘要加强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和评估,进行公开的招聘,在招聘中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门槛限制,减少关系户的影响;在招聘后要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动态考核和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考核和培训等加强财务人员的自我提升和相互提升。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范文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