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例6篇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1

关键词: 高职生 法律意识 现状 培养途径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1.从社会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自1999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法治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高职生作为未来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实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主体,其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从学校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加大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而且改变了他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网络社会的自由、开放、平等的交流,随意、便捷的交往和充满刺激的在线游戏对高职生具有强大的诱惑力,这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课题。网络上不良信息的传播,对高职生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3.从个人角度看,法律意识是高职生职业素质的重要构成部分。《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综合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因此,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是提高他们综合素质的要求。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高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具体法律部门的知识了解不够,尤其是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课题组对我院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体工程、船机工程、集运管理、国航管理五个专业300名学生问卷调查,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合同法》时,98%的学生说知道,但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者的具体权利有哪些时,只有37%的学生回答得比较全面。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他们往往比较关心劳动就业、教育、经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农村出身的学生则比较关心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他们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的法律,表现出较强的法律实用主义意识而社会价值意识淡薄的现象。

2.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高职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也比较关注网络媒体等方面的热点法律案例并参与讨论,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信仰。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发现,“你如何看待当今中国法与权的关系”这一问题,有高达65%的学生选择权大于法,有70%的学生甚至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表现出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3.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相互脱节,表现出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一方面,高职生比较关心国家法治的进程,也能比较自觉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本位主义,更多地强调享有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承担。现实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

四、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深化对法律意识构成要素的认识。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构成了法律意识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心理是高职生守法的重要保证,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法律知识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法律态度构成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因素。高职学生作为正接受高等教育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里,即使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要必修一门法律基础课,可以说大学生并不缺乏法律知识。但资料显示,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广东省49所普通高校在1981―1998年违法和犯罪的学生高达626人,约占同期在校生总数的0.2%。一方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其犯罪率并不比社会平均犯罪率低多少。这说明,法律知识的多少并非大学生是否犯罪的决定因素。在法律意识中,与犯罪联系紧密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态度。所以,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来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态度,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2.切实进行思政课课堂教学改革,发挥课堂教学法律意识教育的主阵地作用。2006年高校思政课改革后,高职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为一本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后,有关法律知识的章节少了,课时少了,但内容仍涵盖所有部门法的内容,这要求教师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不要把法律课仅作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的传授课,要加强法律课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从传授法律知识向重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转变,突出法律课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性。其次,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可以采用以案解法、以案说法、网络热点案例讨论、参加法院审判旁听等方式提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3.要严格依法治校,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首先,学校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定学校的章程与各项管理制度。其次,在涉及高职生助学金、奖学金、评优评先、就业协议书的收取等方面,既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又要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尤其是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方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要严格依照处理程序,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行政行为的发生,确保绝对的公平;这样也能教育当事人和其他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张俊杰.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索[J].凯里学院学报,2011,(8).

[3]陈云梅.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11,(8).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2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观点、知识、思想等的总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现的重要条件。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是中华民族腾飞的希望,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大学新生正处于从高中到大学生活过渡的重要阶段,因此,了解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力措施培养、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大学新生自身成长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查分析当代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本次调查对象为贵州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在调查对象上从性别、专业等做了相关比例要求,34.97%来自城市,65.03%来自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出贵州大学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共发放问卷 200份,收回问卷184份,回收率92%,有效问卷163份,有效率81.5%。

1.法律认知

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的一项基础性知识[1]。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认识,设计的问题多从法条为考查内容,主要是针对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通过对调查对象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提问,了解大学新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基本情况,为大学新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在本次调查中,男生占68.71%,女生占31.29%,调查显示女生相对于男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认知更加深刻及乐于学习。在学法态度上,57.67%的学生认为人人都应学法,提高法律素养;39.88%的学生选择法律不应该只是律师、法官等学习的,学生也应学一些法律知识,可远离犯罪;而2.45%的学生认为法律应该是律师学的,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我们完全没必要浪费时间了解;由此可见大部分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较强,希望多了解法律并能在生活中运用。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的结果不容乐观,1.84%的学生对法律完全不了解;84.66%的学生对法律不太了解,只知道少部分法律知识;仅13.5%的学生对法律比较了解,知道贴近自己的相关法律,如宪法、人口与计生法、婚姻法、道路交通法等方面的常识;而与自身联系不太紧密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如知识产权法、民法、行政法及仲裁法等,这些学生平时对法律方面新闻有一定的涉猎,表明调查对象对不同种类法律的了解程度与法律和自身联系紧密程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2.对实际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及法律权利意识

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法律运用指被调查者面对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时,被调查者的态度及运用法律的途径等。法律权利意识主要是对被调查者就自身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强弱。通过对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知识与自己生活的关系的看法;对实际生活中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对国家法律重大事件的关注及法律权利意识等了解大学新生对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及维权意识。

调查显示,对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54.82%的学生认为法律与生活紧密相关,时刻可见法律的运用;40.36%的学生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用处,但用处体现得并不多;而4.82%的学生对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无明显感觉。在亲身体验法律的运用方面,30.13%有过亲身体验;26.92%间接体验过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而42.95%的学生则未有过亲身体验。对于“权利被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69.5%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渠道维权;12%的学生选择暴力维权;18.5%的学生倾向采取其他手段维权。在对国家法律重大事件的关注方面,例如是否关注不久前刚结束的2016年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中关于立法的问题,仅有9.9%的学生全程关注相关立法,并且在相关平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68.2%的学生通过新闻有一点了解;21.9%的学生表示完全没有关注。这说明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3.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主要是对被调查者接受法治教育的情况和倾向于何种法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以利于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采用更具针对性的可行性方法提高大学新生法律意识。

对于“您如何评价身边的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44.31%的学生表示,身边的人了解程度都不高;40.12%的学生身边有一些比较了解法律的朋友;仅有13.78%的学生认识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由此可见,加强法治教育是极其重要且紧迫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今中国的教育制度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有所改革。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途径方面,60.56%的学生是通过电视、网络了解、学习法律的;30.78%的学生通过书籍及教师授课方式进行学习;6.67%的学生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律,如家长教育等。在调查问卷中,对“学校开展普法活动,您希望以什么形式进行?”有40.12% 的学生希望以法律知识竞赛的形式,44.31% 的学生希望学校多开设相关法律讲座。对大学新生而言,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内容;适当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使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网络新媒体等传播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或法律知识竞赛等途径均有助于学生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

通过对大学新生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第一,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知识学校比较感兴趣,法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大学新生中已达成共识,希望多了解法律并能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第二,学生对不同种类法律的关注度不同,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既要适当扩大需了解的法律知识范围,也要重点深入学习符合自身需求法律知识。第三,学生对法律运用的感知度不强,部分学生法律权利意识较弱,法制观念淡薄。第四,由于教育与宣传的局限性,目前大学新生接受法治教育的形式较单一,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停留在被动的守法状态,出现了“学而不用”的情况,应扩宽法治教育途径,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影响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因素

1.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向来被看作是封建统治的工具。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法家虽然提倡“治法”高于“治人”,但其“治法”的具体实施实则是强化了社会对“治人”高于“治法”的认同。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到如今仍存在于许多人的观念中,它积淀到了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因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持怀疑态度[4]。

2.不良社会环境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目前,高校大学新生年龄段大都在17-20岁,正处在生理、心理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现象影响。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影响较大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一是行败现象及社会上的消极文化,其存在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形成产生了极大冲击,使部分学生守法自觉性明显不足;社会上的消极文化对学生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可使其偏离健康成长轨道。二是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挫伤了群众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使得部分学生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怀疑。三是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社会问题,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加剧、失业增多、就业形势严峻等,易使学生价值观念出现个人化倾向,行为方式发生改变[3]。

3.学校教育局限性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学校的法制教育尤为重要。但目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制教育作为德育的组成部分,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法律素质被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将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等,以上问题会导致学生对法律的不重视和厌恶感,削弱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探索

1.根据大学新生的思想特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除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的精神、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观,是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根据其思想特点,引导学生尊重和崇尚法律,在大学新生心目中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的思想,并转化为实际行动。大学新生的法律教育应坚持普及法律知识与注重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并重。

2.优化法制教育模式,重视大学新生法律素养的培养

首先,高校应始终将法制教育放在德育中的重要位置上,贯穿于大学阶段整个教育与管理之中。其次,我国目前法律修改和颁布较频繁,高校的法律教育内容也应及时更新,反映和适应国家的发展变化;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开始相关选修课程,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最后,创新方式讲法律课程,充分运用新媒体,积极开展网上法律讲堂。用好微信、易信、微博等新媒体,向学生推送“微课堂”,不断丰富拓展法律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法律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创设社会与校园良好大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

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社会和校园法治环境,在社会法治环境方面,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民主法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目前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体系尚不完善,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高校可进一步提高党风、政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正能量,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校园环境方面,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化活动;保证学生平等地行使权利;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有条不紊进行,进而引导学生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参与法律活动,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其前提是必须实现了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及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大学生这个未来的建设着和接班人。因此,对大学生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尤为重要。

关键词:

和谐社会;大学生现状;法律意识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曾经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找到了最佳的切入点。党的“十”,也将民主法治摆在了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民主法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首要的内容,也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要实现谈到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有法律来保驾护航,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的民主法治当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离不开法律意识教育。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作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在大学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中接受教育最高的群体。他们不但有激情、年轻、有抱负,而且爱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喜欢用法律的方式解决,极力的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说,中国现代大学生的知法守法意识、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表现在一方面,大学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某高校一女学生,因为上大学本科期间结婚,学校要开除其学籍,学生立即将学校到法院,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校方败诉,学生获得继续上学,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生爱国意识较强烈。当我国国家权利被侵害时,学生有较强的爱国热情,通过网络、报刊等谴责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

但是,大学生中也有很大部分人法律意识缺失,现状令人堪忧。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轻易相信网友的话,与其见面,结果被劫财劫色,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权利侵犯受到损害。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屡次被骗;还有些大学生中存在盗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现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大学生,盲目爱国,爱国动机是好的,但是行为是违法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事件,有些人说自己爱国结果在大街上的砸中国人开的日本车,给我过公民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法不会用法,知法犯法等的事件频频发生。针对以上情况,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为我们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要实现和谐社会离不开大学生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我认为,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在我国各高校大学生中,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忽视公共基础课,而对法律基础课更加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时突击复习一下,应付考试,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不会灵活的运用法律。还有些高校对法律基础课设定为考查课,考试采取开卷,学校也不予重视,学生学习也就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势在必行。

一是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普法教育。增加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应增加学时,将“法律基础”课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时,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目前的“法律基础”课程,2006年经过课程改革,与《道德修养》课程合为一本教材,非法学专业大学生作为公共基础课开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简单,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法律基础知识偏少,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主要是道德知识,比较侧重德育。因而,大学生在《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课程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较少,不能更满足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我认为,高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独立的开设“法理基础”课程,而且法律基础课程法律知识内容涵盖广泛,通过学习让学生对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的法律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应当积极开设一些法学选修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更深学习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第二课堂的作用。积极加强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使学生更加形象的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比如:带学生去法院旁听,现场感受法律案件的严格审判过程;组织学生到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组织模拟法庭;法律小品表演等。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生活中真实的发生在大学生当中的案例,使学生观看后得到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形象生动的系列法律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校园和社会环境。学校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通过校园广播、校园报刊栏、校园微信、校园贴吧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在生活中自觉的从事正确的合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大学生的不良行为,春风细雨般地滋润和浇灌大学生法律知识,达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效果。高校的管理环境应当是民主的、法制的、有章可循的,程序合法的管理环境。民主法治的校园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作用,否则亦然。学校制定大学生校纪校规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我国家现阶的宪法、法律不冲突,并认真的遵照高等教育法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种教学活动,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良好的育人环境。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成长初除了受到家庭、学校的影响外,还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较大。人是社会中人,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大环境之中,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句俗话说到“娃是好娃,社会把娃害了”,可见,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多大。因此,除了学校法律意识教育外,社会也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社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法律知识,传递社会正能量,多传递一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再次,加强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戒律与法律规定具有很大一致性,凡是道德提倡的,法律一定是允许和赞扬的,凡是不道德行为,法律一定是禁止的。因此,加强大学身大学生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上学期间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刻,抓住关键时刻道德教育,有利于终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学生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要。现在大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居多,很多家庭只注重孩子的知识学习教育,忽略孩子的道德教育,以至于有很多学生,基础的道德修养都不具备,做不到人与人之间交往需要宽容、谅解等基本原则。因而,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有利于学生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利于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吴殿朝.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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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习伟.高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6).

[4]王晓洁.浅析当年大学生法制教育[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4

一、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所谓法律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具有较强的可诉性,则意味着法律将会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实际的遵守,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这一前提下,违法行为就会相对减少,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应规定权利在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制度。如果救济制度规定得完善,权利主体就会依法获得相应的救济,相关的法律规范就会得到实际的遵守。反之,权利主体就会违反法律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其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是公民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规范。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可诉性意识,那么他们就会严格地依法办事而不是以种种理由架空法律的效力。最后,法律具有较强的可诉性会使违法主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通过惩罚措施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间接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我国法律可诉性的缺陷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一法治目标。但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这其中就涉及到法律可诉性缺陷的问题。所谓法律可诉性缺陷,就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大量存在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可争诉性缺陷,即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可以作为的依据;可裁判性缺陷,即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就我国目前法律可诉性现状而言,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并不少见。笔者拟以我国的宪法①和经济法为例来谈谈我国法律可诉性缺陷的具体表现。

(一)宪法可诉性的缺陷

说到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说,宪法也是法律,那么它就应该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其中就包括可诉性这一特征。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法律可诉性应当成为法律,尤其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从宪法功能角度来说,宪法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公民权利来监督国家权力。如《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法律条文虽然都规定得很好,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尤其是没有规定国家机关的违宪责任。从规定公民权利的数量来看,我国宪法是涉及最多的,但是由于宪法不具有可诉性而导致这些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并不能依据宪法来获得救济。具体而言,我国宪法的不可诉性表现在:第一,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并不能依据宪法向法院提讼;第二,法院等裁判机关并不将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并不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被形象地比喻为“没有牙齿的法律”。

(二)经济法可诉性缺陷

部门法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调整对象,随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明确,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也充分肯定了这一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基本上可以被分成两个部分,即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主要是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对于它的可诉性可以通过原有的三大诉讼机制加以解决。但是,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国家如何干预经济生活,它的可诉性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相关经济法律规范对于调控主体的授权过于原则、模糊,而且对于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调控主体的,对于调控主体的责任则未作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仅仅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是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此外,有些经济法规范并没有保证其实施的配套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政策性或者宣言性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宣言性的性质,仅仅表明了在我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属于违法行为,国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明确态度。因此,这些法律规范就很难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法律可诉性缺陷的代价

法律可诉性是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性、赋予法律生命力的前提。笔者将从以上角度论述法律可诉性缺陷的代价。首先,权利得不到保障。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目前,用法律来保障权利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法律不具有可诉性的情况下,要么权利主体不能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讼,要么法院无法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因此,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它的不可违抗性,法律不具有可诉性则意味着违法主体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就间接地使有些人更加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再次,使法律失去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法律不具有可诉性,那么它就只是文字意义上的法律,是没有“牙齿的法律”。与其说它是法律,还不如说它是一种政策或者宣言,那么,法律还有何生命力可言呢?最后,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简单地说,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这一单一的法治运行模式,同时还表现为公民参与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如果法律不具有可诉性,那么公民就难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去行使那些法律所赋予的、形同虚设的权利,更不会去参与法治国家建设了。另外,法律不具有可诉性还会淡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有法必依的意识,这样必然会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我国法律可诉性缺陷的根源及完善

(一)法律可诉性缺陷的根源

1.立法技术的缺陷

所谓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和。立法技术对于法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表达立法意图,使法律的表达形式与表达内容相符合,并使法律的表达形式臻于完善。立法者利用立法技术可以消除现行法律的某些冲突、矛盾,弥补漏洞,以便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更多地是关注法律条文的逻辑完美性而非其在现实社会中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立法机关就不会前瞻性地考虑到法律可诉性的问题,更不会利用立法技术巧妙地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法律的可诉性。况且,中国的立法有时会与政治事件联系在一起,具有应急性,缺乏长期的酝酿。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只是对这些事件的回应,表明国家对某一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这些法律更多地具有政策性、宣言性,并不具有可诉性,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法》、《食品安全法》等等。这也是立法技术缺陷的表现。

2.中国法治历史的短暂性

我国虽然历史悠久,但是法治史却比较短暂。在古代社会,虽然法律已经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皇权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治官、治民不治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古代社会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在当时,法律虽然也赋予人民很多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却得不到保障,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任意地剥夺这些权利,百姓更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即便是司法机关受理了百姓的诉求,鉴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王权至上,司法机关也很少会严格依法办案。法律在当时并没有多大的意义,更谈不上可诉性问题。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有段时间法制也遭到严重的破坏。有法不依、依据领导人讲话办事之风盛行。司法机关被破坏、政策的法律化等现象更是多不胜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可能具有可诉性的。在当下中国,由于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致使司法难以独立,也使得法律可诉性降低。

3.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人们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对法的精神、价值的理解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然而,在公民看来,只要他们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就行了,一般没有主动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意识,也没有主动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监督、批评政府的意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不仅要靠政府的推动,而且还要求公民的广泛参与和民主政治的落实。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导致我国公民很少有国外的那种好争诉性,没有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他们不能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和法律的至上性,而是认为自己凌驾于法律和人民之上,那么他们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法律的可诉性也很难实现。

(二)完善我国法律可诉性的具体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参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式之一就是守法。所谓的守法包含两层含义,即积极地守法和消极地守法。消极地守法就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地守法就是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守法就是指消极地守法。在绝大多数公民看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是否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他们并不是很在意。其实,这就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也给法治国家的建设增加了阻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不强,那么法定救济方式就缺乏启动的动力,在实践中,法律的可诉性将无从谈起。反之,如果加强法制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就能得到提高,运用法律来维权也将会是被侵权主体的第一选择。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律可诉性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之下,法律可诉性必将日臻完善。

2.完善立法,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

没有救济的权利对权利主体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大量存在有权利无救济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机关只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完美性而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律的可诉性问题。如一些授权性条款并没有相关的制度作为保障,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哪个机关寻求救济、如何寻求救济、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主体具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会因为客观上相关救济制度的缺失而徒劳无功。因此,立法机关应完善立法,在制定法律时就前瞻性地考虑到它的可诉性问题,从源头上予以保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仅逻辑完美,而且具有较强的可诉性。

3.追究破坏法律可诉性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保障法律可诉性不仅仅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立法的完善,还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比如说,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却因种种原因而不受理或者说虽然受理了但并不依法作出判决。这不仅仅是法院不依法办事的表现,更是法院破坏法律可诉性的表现。如果不追究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他们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的可诉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需要靠人去执行和实施。因此,有必要通过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遏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破坏法律可诉性现象的发生,以保障法律的可诉性。

4.重视典型案例的作用

在我国,虽然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典型判例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对于那些典型的、与法律可诉性相关的判例,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主动、认真地进行研究,分析其利弊,总结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并将其在国家机关中自上而下地进行推广,为提高法律可诉性扫清障碍。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当年轰动司法界的“齐玉玲案”,这个案件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目前,我国的宪法在法院审判中并不能直接适用,然而,这个案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笔者认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该认真总结此案的经验,以此为指导,赋予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可适用性,使宪法具有可诉性。

四、结语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5

如今,在“互联网+”新形势下,网络内容的即时性和互动性使大学生处在日益网络化、数字化的环境中,它为大学生开拓了一个崭新的空间。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大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学习法律知识,但也存在认知辨识水平不足、法律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如何教育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学法用法,对大学生形成知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尤为重要。

本次问卷调查,对山东农业大学植保、资环、农学、外国语、信息等七个学院学生进行随机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287份,问卷有效率100%。同时辅以文献查阅、案例分析、专家座谈会等途径收集网络环境下大学生的行为特点、网络对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影响,全面系统地分析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1.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概述

1.1网络时代的内涵。

网络,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派生出来的一个新事物。关于网络的含义,有人认为,网络是特指集通信网络、计算机、数据库及日用电子产品于一体的电子信息交互系统,它能使每个人随时随地地将文本、声音、图像、电视信息传递给设有终端设备的任何地方和人员[1]。

网络时代是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以信息的全球流动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脉络,以分布式模型为基本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整个社会和人由于互联网的运用而逐渐获得了网络化的生存逻辑[2],同时由于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兴起更加扩展了网络时代的内涵。

1.2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内涵。

进入大学以后,大学生由于离开父母独立生活,日常活动半径扩大、人际交往层面增加等诸多因素综合叠加,使得大学生的思维特点和行为特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使正在形成和完善自我意识的大学生群体,建立了个性鲜明、特征明显的法律意识。

笔者通过查考文献,分析调查问卷汇总出的表1,总结出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一是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有较大局限,主要还停留在初高中课本中所提及的有限的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模糊,缺乏法与非法的辨识能力,面对判断时,常常难以明确是非;三是自我意识强烈,守法观念淡漠,自我行为的约束能力较差,违法犯罪现象逐年增多。

1.3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内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为6.68亿。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为24.6%,其中,大学生为主要人群。基于此数据,为了更细致了解网络对大学生生活的影响,我们对上网时间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每日上网时间超过1小时的占总人群的90.24%。

通过表2可得出,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每天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虽然网络具有虚拟性、自由性、开放性等特征,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带来影响和挑战,但施以有力监督和得当管理,网络可以成为加强法制意识教育的良好渠道。

本次调查,主要了解了目前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途径,结果显示,网络为53.31%(表3)。说明网络已成为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表4显示,浏览新华网、中国法律信息网等法律相关网站的有39.02%,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关注法律有关公众号的为40.77%,参加学校网络开设的法律课程的为74.91%。这说明网络的合理利用会在法律意识教育中起到积极作用,尤其是表4第3项,显示了大学生对网络普及法律知识的期待。

因此,网络信息时代的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内涵,就是除了继续关注影响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传统因素外,还要不断研究网络信息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网络本身的积极作用,使网络成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渠道和手段,更好地推进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

2.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现状分析

2.1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中的积极及消极方面。

网络对于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大学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另一方面,它给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3]。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问卷对大学生进行了了解,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网络法制意识教育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的认同比例都超过50%,说明网络教育的特性得到了大学生的普遍认同。

网络对大学生的积极特性包括:丰富了法制意识教育的资源、增加了法制意识教育的手段、加强了法制意识教育的自主性、增强了法制意识教育的感染力,既丰富了教育资源的内容,又可以使教育内容用数据、文字、图像、声音等方式生动形象表现出来,使大学生参与到教育中,从而大大增强了吸引力和感染力,强化了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效果。

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中的本身的消极特性包括:虚拟性、迅捷性、自由性、开放性,导致信息良莠不齐,如果对负面信息不及时过滤、清除,则会对大学生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2.2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除了网络自身在法制意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查考文献、专家采访,归纳出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制意识还存在以下几点影响因素。

2.2.1个人因素

一方面,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还缺乏完善的认识能力,非常容易产生法律意识缺失等问题。另一方面,学生进入大学后,面对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随着心理压力的增加,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4]。

2.2.2学校因素

在大学课程里,法律知识在众多教学计划中所占比例极少,即便开设法律基础课,课时也很有限。短短几十个课时要学生吸取系统的法律知识,并为自身所用这是很不现实的。甚至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抓可不抓,还有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没有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2.3社会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在我国逐渐确立,与之相对应,人们的思想出现了多元化。各种各样的思想不断交流,在各种网络上传播碰撞,对于经常接触网络而又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来说,肯定会产生不良影响。

2.2.4制度因素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规范[5],网络时代尤为突出。目前,国内网络管理的立法相对滞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措施,但不够严密和系统,而且不易操作,实施起来存在难度。

3.网络时代加强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的对策思考

针对网络时代的新特性,只有消解各种网络造成的负面作用,充分发挥网络本身的积极作用,才能使网络成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渠道和手段,更好地推进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

3.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网络监督力度。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立法部门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消除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的部分,妥善解决好各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抓紧为需要保护的权益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高校也应该结合现有法律针对学校情况完善相关法律,还可以组织计算机技术水平与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学生成立“网络执法”大队,维护校园网络安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外在约束[6]。

3.2强化法制教育,占领网络宣传阵地。

学校既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采取积极方式引导、调整和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让大学生运用法治思维办事创业,又要积极建设和发展高校网站,占领网上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为学生提供全面、客观、可靠的社会信息,掌握信息控制的主动权;还要做好网络的日常管理和校园文化的建设,切实管理好校内网络,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网络化的实现提供强大的技术层面支撑。

3.3加强正气引领,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要增强网络主旋律、正面信息引导的主动性,需要高校工作者在网络上及时、全面、客观地各类健康的法治思想教育信息,制止各种不良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泛滥,帮助学生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三观”。同时还可以借助声、光、电等多种现代教育手段正面信息,生动形象地将时代的、先进的、倡导的法律意识渗透在信息中,增强正面信息的吸引力,优化网络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

3.4主动联合家长,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在网络信息时代,家长还应适度加大对孩子的法治意识教育工作。高校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关注各种网络信息对孩子的影响,关注他们的上网行为,坚守正确的娱乐观念和娱乐方式,使他们认识到网络对于青少年不仅是一种交流信息、学习知识的有利工具,也客观存在着许多弊端,甚至存在不少“垃圾”、“病毒”和“陷阱”,要时刻加以提防和警觉。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6

1.可规范学生的行为。在中学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让学生在做事情的时候都能思考自己的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犯法。如果犯法了,自己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通过这样的思考,就可以有效地制约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青少年的行为,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因此,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学,可以有效地通过学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还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困难或者是威胁时,学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比如,部分家庭会存在家暴的现象,那么学生就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从而避免自己再次受到伤害。因此,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做法

1.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中学教育中开展法制教育,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因此,在中学的法制教育中,教师就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例如,在每次开展法律讲座之前,教师可以先给学生普及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比如这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那么教师就可以教授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并加以例子来进行讲解。在听完讲座后,为了进一步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表自己在这次法律讲座中学到了什么?有什么疑惑?然后,教师再对学生的疑惑进行一一讲评,从而更好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2.开展法律教育可从生活事例入手。为了让学生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提高学生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中学的法制教育中,教师可以加强对生活中的事例的教学。生活中的事例贴近学生的生活,与学生息息相关,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例如,为了避免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在法律教学中,教师就要加强对身边例子的讲解,从而进一步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时候,部分学生会因为缺乏金钱而会产生恐吓、抢劫身边同学的金钱的念头。在法律教学中,教师可以列举身边关于青少年抢劫的案例。比如,广西在2011年就发生两位不满18岁的同学抢劫身边的同学而被判了一年多的有期徒刑。虽然这两个同学只是抢劫了55块钱,但是这也是一个抢劫行为。教师就可以借助这个案例来教育学生,千万不能产生抢劫的念头。不管抢劫的金额大少,这终究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是要被判刑的。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的运用,在教学中,教师就应该加强列举生活中的事例来进行相应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