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素养范例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1

缺少了职业化的素养,单纯的规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质性的贯彻实施;同时,职业化的技能也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最终的价值诉求。所以,必须要关注职业素养的问题,必须要强化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这是法律职业化正常发展的必备条件,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可或缺的内容。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其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其二是在更专业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显然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我们称之为法律职业者双层面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法律职业者的基础素养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我们认为法治是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对法律的透彻领悟。法律职业者必须信仰法治,必须对“法律至上”“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程序正义”等法治的基本理念抱有深刻的甚至是刻骨的信念。信仰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崇尚和追求,更是从法律职业者内心深处发出的对以公平正义为内核的法治精神的敬畏。

2.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法律意识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一直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下的目标之一。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晰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普通人更为强烈。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知识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这不仅仅是法律职业本身的要求,也是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路上前进的基石之一。例如法官这种职业,“定纷止争”是其工作的核心和实质,那么为了实现这一职业目标就必须对有关争议的实体法了如指掌,同时为了能够真正地平息纷争,其在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又必须审慎地履行各种程序法上的要求和限制。

4.法律职业者在行使职责时要掌握“法律方法”所谓“法律方法”一般认为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等,另外也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技术性手段。这些方法与技术具有鲜明的专业化特性,不可能通过短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便能掌握和适用。相反,对于法律方法和技术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且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过程,同时还需要大量的积累与实务性的操作训练。法律职业者正是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晰、更加坚定,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实际上是极其丰富的,例如司法的公平、公正、独立、中立、民主、及时、清廉以及程序正义等。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

2.法律职业者需掌握“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法律职业思维有自身特点,比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行观察和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理因素等。法律思维实际上也是一种惯性的思维,但是这种“惯性”来自于“法律之上”“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同时也来自于法律的逻辑,强调对于社会事务的看待和评价一律以“法”为统一和唯一的标准。更进一步来看,法律思维讲求的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思考问题的基调,以程序正义为衡量的基本标准,以注重合法性和普遍性代替注重客观性和特殊性……概括起来,法律思维就是“重形式正义、重秩序、重形式意义的合法性思维”。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体现为对法律的恪守、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自身职业操守的维系等等。当然,在法律职业者内部,由于具体分工不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并非完全一致,但从整体上来说它们仍具有高度的共性。而且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越来越严格。

4.法律职业语言的掌握和适时运用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质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正是由于法律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化特点,所以以纯粹和精准的法言法语来进行相关活动不仅是职业化素质高低的体现,更能很好地向公众传达法的精神,促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5.法律职业者与众不同的气质风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的解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须具有与众不同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个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这种气质风度并非定型的或者唯一的,但至少应让人感觉到正派、沉稳、细致、严谨、诚信、无私和执著。#p#分页标题#e#

三、法律职业者特有素养的培养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2

目前,法学教育在我国已有很大发展,全国有法学院系620多所,每年毕业约8万法科学生。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设置我们不难看出,在1999年之前我国所设置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专门课程。而在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与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课程中没有也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课程。中国教育部明确的法学核心课程主要16门法学课程,这些课程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直到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本世纪初期,我国教育界一直在反思如何使中国应试教育转型成为素质教育,实现以素质教育培养为主的教育形式。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形成极大反差,一直处于边缘位置。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而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培训机制能够帮助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反之,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甚至会对法律职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我们了解到法学教育的培育方式主要是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最基本训练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在实践课程中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能有效的做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在法学教学目标设定过程中忽视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要求。这样在课程主要设置方面人们不能从认识上和行动上了解关于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的培养的重点,即便我们设立了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也仅仅传授规范条文方面的知识性,缺乏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化。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影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我国法律事业服务,而法律职业的发展一定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有效推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必须依靠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共生共长,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的主要作用。法学教育必须结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相脱离,法学教育的培育目标重点是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呈现出功利现象,忽视学生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

(二)对道德教育的望而却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自身的态度教育,具有其本质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既要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又要让其伦理意识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这就不能通过一般的传授教学方式来实现,对此人们常常持怀疑态度,而且有部分人认为,“在第一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第一学年法律实践课程,基本上不能改变学生自身价值观。”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教条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死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规范,这样的方式直接违背了当时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导致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实。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选拔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这种教条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养成。

三、关于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主要对策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具有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学的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高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人”。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单一化

我们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缺陷,我们要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这就需要依靠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我们首先要做到体现服务法律职业的目的性,然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变化保持一致,要及时有效的关注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积极参与和回应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使其达到良性互动,创造优越的法治发展条件。“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学界认为我们要以人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培养方式,为社会职业培育出具有创造性的法律人才”。通过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这就凸显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学教育仅仅只注重法学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教学,而直接忽视职业道德方面养成教育、职业伦理方面的理解、职业素养教育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律学科中学生出现头重脚轻根底浅,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导致其法律职业不能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我们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的养成教育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仅仅属于一些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方面的考试。但是在法学教育中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信仰的培养,它主要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培养“德”、“智”双全的法律人才。

(三)构建法科学生道德品格评价体系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3

通常以为,高职法律教育以培养有一定法律理论基础,具有一定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对于专业知识的职业定位性、岗位针对性和实践应用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一些政法学院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开始恢复招生,但当时我国有关法律的人才稀少且素质不佳,国家急需在短期内召集并培养大批法律人员来充实司法队伍。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教育部、司法部也重视“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要求“除了继续巩固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这些方针给法律教育带来了新契机,各种类型、层次的院校竞相设立法律院系,开设法律专业,形成了多种形式交融,多个层次发展的法律教育景象。从表面上来看,高职法律教育呈现出“空前兴旺、蒸蒸日上”的大好形势,但在其看似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深层次的困境。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都显示,高职的法律文秘、法律事务专业属于就业“红牌专业。就业形势的严峻也直接影响到了高职法律专业的招生,学生开始对法律专业产生了怀疑,不再选择高职法律专业,甚至不少高职院校取消了法律专业,高职法律教育渐渐有了“没落”的苗头。而这些问题从本质上与学生在校教育的素质缺失,相关方面知识不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打破困境

通过以上对于高职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困境,可以看出,想要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的质量,就要加强法律职业人才的知识性和素质性综合教育。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有准确的定位目标、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还要不断提高对学生人文素质的长期培养。塑造人文素养,除了对法律以外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的学习,还有公平、公正,正义等崇高理念的教育。而在这个人人为了名利而奔波的社会中,培养一个正直而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有时比单纯的教授技能更加重要,国家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人文教育的重要。

1.法律专业教学对职业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的专业教学,除了教授了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还培养了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技能。在法律教学中除了一些法律方面框架条例的学习,还有一些案例分析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丰富多样的内容,现实而又直观地展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德的败坏与沉沦,而这种情况恰恰给了学生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一个很好的契机,为职业人文教育提供广泛、新鲜且生动的内容,通过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将人文素养的建设融合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样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使学生更易接受和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并渐渐养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而高职法律专业作为职业理想是学生对未来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追求和期望。职业理想的特性及其与高职人文教育本质上的价值契合,决定了它在高职人文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并成为高职人文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2.人文素养对法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人文素养的培育融进法律课的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影射人文素养方面的培养内容,同时提升法律与人文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中,突出育人的主题,注重对学生的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价值观,建立健康的法律职业素养。对比传统的法律教学只注重培养相关的职业法律技能相比,更为科学,全面,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加相符。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人文教育,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能得到更多的精神素养上的收获,即通过一些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让学生明白在社会上缺乏人文素养而误入歧途的可怕,同时从中感悟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更好的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从自我内心出发进行自律和自我修养。这样,高职院校才能更好地将学生培养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法律职业者,从而负责任地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此逐步改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三、结语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4

关键词: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

高等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高等院校体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未来。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重视体育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忽视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教育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提高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加强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建设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到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成败。因此,必须要不断从道德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开展常规培训。只有不断提升他们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关体育教育工作,进而提升学生的体育道德法律素养。我国当前对学生的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1]。但是由于很多课程由非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老师负责,导致在具体的课程开展中,经常出现重道德教育,轻法律教育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识如果不经历专业培养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高职院校在开展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部分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较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要不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有鉴于法律与道德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学内容进行单独教学,不断建设适应上述不同教学内容的德育教师队伍和法律教师队伍。二是要不断挖掘自身优质资源,依托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认知特点和专业设置特点,不断创新道德与法律素养教育的内容。同时,为了解决相关师资不足问题,可以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担当相应教学任务。三是要不断开展相关道德教育教师与法律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思想道德教师与法律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当前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特点,制定协调一致的教育培训计划,共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发挥提升学生道德法律修养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体育技能培养模式,搭建道德法制素养培养新平台

传统高职体育专业学生培养侧重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忽视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在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方面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必须要实现学生与职业市场之间的零距离。而要想实现这种零距离,学生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养,而除了专业技能素养之外,具备更强的道德法律素养的学生无疑会更受到人才市场的欢迎。因此,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育中,必须把对学生的专业技能教育与道德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高职院校不但要重视学生体育技能的锻炼,更要重视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教育。高职院校要努力建设道德法律素养的全新教育平台,实现学生真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积极开展道德法律实践活动,促进体育专业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道德法律实践是提升高校体育专业道德法律素养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只有通过不断的法律道德实践,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才能够强化道德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通过体验不断强化自己的道德法律意识,进而树立自己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高职院校必须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更多道德法律实践机会,让学生通过各种道德法律实践,提升自己良好的行为品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加强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制教育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有利的方面,如让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顺畅,能够实现在线互动、资源共享等,也有消极不利的方面,如一些不良网络信息趁机进入人们视野,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思维混乱、价值观失衡等。就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来说,也受到上述互联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要指导学生正确应用互联网,趋利避害。尤其是在借助互联网开展各种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更是要对各种网络教育资源进行仔细的审核,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资源对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培养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新时期要想继续发挥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必须要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到道德法律素养是全面提升自己素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之,只有不断提升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廖军.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54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5

关键词:法学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地位;作用

法学教育质量关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亦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应正确审视法学教育目标,明确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着力推动法学教育深化改革,将学生培育为健全且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一、我国法学教育弊端与改革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推进法学教育建设和实施,虽然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和学生数量均得到大幅度提升,但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成功。相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内容陈旧、模式落后,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当前我国法学院校专业课程设置主要以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导,并未综合考量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及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育,现有课程体系设置,抛弃了法学教育最为重要的功能,即培育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与职业素养,这与法学教育宗旨有违[1]。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法律课程体系设置,主要以国家颁布的基本法为主,针对可有效培育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课程,占比却远远不足。第二,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为学生阐释法律条文,明确各门课程传输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主要侧重点在于让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并且通过分析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结论。第三,当前我国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并进入市场经济模式下,但法律课程设置中,市场经济法、国际商事法等,却占比相对较小,课程内容滞后性明显,亟需改进和调整。且时间有限的课程教学中,仍然是阐述法律条文和原理,并未针对性训练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伴随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步认知传统育人模式弊端,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学教育方法。许多教师尝试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教学法与探讨式教学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但与传统课堂讲授差异性并不显著。即便是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积极借鉴美国职业人才培养项目,但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方面,并未与之相匹配的改革和创新。换言之,我国法学教育并未深入认知当前教育模式存在的重要问题,即阻碍法学专业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对此,在全面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应从教育宗旨着手,不仅要注重传授系统法律知识,更要加强实践操作能力,培育实践知识与能力并重,只有如此,才能明确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深刻内涵

依托诊所法律教育,推进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即便已经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和劣势,但在实际法学教育过程中,会由于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过度依赖,继而陷入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误区[2]。对此,需正确认知和解读诊所法律教育的深刻内涵,进而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方向。首先,诊所法律教育其本质仍然是法学教育。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社会援助案例为学生提供真实操作机会,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所以,诊所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学教育的实践拓展与延伸,均是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高度一致性,仅仅是为推进法学专业、职业人才培养而采用的新型教学理念与方式。其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目标,是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当前我国法律条文不断修改和完善,仍然注重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逻辑推理,显然难以适应时展趋势。当前法学教育专业教师,亦难以完全了解法律的变化形式,只有加强学生法律研究方法和思维培育,使学生学会研究、分析和运用法律,才具有现实性和可靠性。诊所法律教育为培育卓越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在诊所法律教育背景下,学生课堂中能够接触真实案件和当事人,结合社会各类问题展开深入思考,分析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关联性,继而真正理解和运用法律。基于社会现实背景下开展法学教育,教师无需回避现实问题,在共同参与案件分析研究中,学生能够逐步形成批判性思维与判断力,对我国培育卓越法律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三、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明显差异性,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通常以教师讲解法律知识和条文为主,学生在课堂中以听讲座形式接受知识,师生之间并未针对法律条文和原理展开深入探讨和交流。且伴随我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不断增加,教师课堂中面对几十上百名学生,不仅学生无法充分集中学习注意力,教师也难以兼顾每一个学生,课堂教学互动较少,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达到法律职业者的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目标,推动传统法学教育向实践性教育模式改革,凸显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究,使学生在参与式学习中切实增强职业素养。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将其人才培养目标转化为健全的法律职业者。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提供了丰富经验借鉴,且其最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深化法学教育改革,通过带领学生真实案件,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通常是任课教师讲解制定的部门法,并提前设定好练习与案例,学生无法在真实的法律应用情境下,锻炼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而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近乎真实的学习环境,学生需要以真正律师身份进行各类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此过程中学生是法律运行的核心,需要学生掌握案件处理的各类关系,并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对锻炼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具有重要价值。相比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言,诊所法律教育力图促进学生掌握法律条文以外的实用知识、能力与技巧。其中涉及与各类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评判和确认事实,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开展实践操作,此过程中,能够锻炼学生法律条文和知识的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3]。

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对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形成共识,推动法学教育改革成为首要任务。《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对此,我国法学教育需转变人才培养目标。

(一)侧重人文价值取向

西方国家法律教育具有鲜明职业取向,主要面向本科毕业后的大学生。且诊所法律教育包含人文价值取向,有助于塑造大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培养起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只是发达国家诊所法律教育倾向于研究生阶段,对学生展开职业化培养。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则在本科教育阶段展开。长期以来,本科教育主要以通才式教育为主导,不仅要培育学生学术和人文,使其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同时也要加强职业化教育,使其在社会工作岗位中体现高超职业素养,才能促进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然而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针对我国就业市场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一半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并未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这与西方国家具有高度相似性,进一步证明在本科教育阶段不断强化宽口径人文教育具有重要价值[4]。对此,我国法学教育在推进诊所法律教育改革进程中,应不断树立人文取向的教育目标。由于我国现实情况,不允许本科教育后开展职业教育,所以需在本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添职业教育内容,才能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可以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通过增添实践课程形式,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形式,使学生不断拓展实践学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

(二)推广为大众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不仅要求具备较高师资水平,同时对办学条件、时间与成本管理和学生条件均有一定要求,所以,使得诊所法律教育成为精英型教育无法实现。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下,形成良好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素养,与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相符。当前我国各大高校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时,均受到资金、制度以及师资等阻碍,导致难以实现诊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虽然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概率相对较低,但并不能阻碍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从学习中受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法律诊所学习,面对多种多样的现实案件,继而引发法学专业学生深思解读案件背后的法律文化制度与现象,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存在的缺陷和滞后性,继而展开深入探索和研究,激发学生法律学习与研究兴趣,促进其批判性思维形成。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下,学生可以创造性参与实践,在分析与解决问题中形成法学思维模式,增强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只有依托诊所法律教育,推进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深化改革,才能真正地实现使更多法学专业学生,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三)教学模式全面改革

伴随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最初仅仅是作为局部改革试验模式,形成对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有效弥补[5],伴随20多年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发生对诊所法学教育的认知变化,部分学者通过研究诊所法律教育提出可以将其在实践中推动统领法学教育课程,但却面对诸多困难和阻碍。诊所法律教育无法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性。伴随社会各界对高校传统法学教育缺陷的深化认知,在实践中推进诊所法律教育逐步被提升到战略层面。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文件中,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其学时占比超过15%,在校内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形式,培养学生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校外实践教学中,充分利用地方法律资源和条件构建校外实习基地,不断拓展学生专业实习领域,培养其法律推理、辩证探究和诠释能力。结合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应依托诊所法律教育,推动法学教育模式全面深化改革,摆脱其处于选修课程的境地,实现大规模开展和覆盖,以诊所法律教育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符合社会发展的卓越法律人才。

(四)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初期引入我国法学教育,其定位仅仅是弥补传统教育模式弊端。虽然教育初期存在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但并不能决定诊所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所以,在依托诊所法律教育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不断突破目光局限性,充分发挥诊所的社会功能,重视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新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传播飞快,大学生获取知识途径增多,不断增加传统的课程教学,难以满足学生需求,说明诊所法律教育需与社会发展同步,不断发挥社会功能。诊所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应秉持开放性和包容性态度,关注社会公平与不良现象,关注法治理想和法治落后地区现状,实现理想与现实教育的充分融合,增强法学教育的亲和力与针对性。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青年一代是改造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所以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学生律师技能培养,更为重要的是促进学生深刻解读法律职业内涵与核心价值,为每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大学生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持续化的职业能力提升与自我发展[6]。除此之外,在诊所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引导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加强法律宣传与服务,培养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意识与能力,进而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素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6

关键词:法律通识课;教学设计;法律素养;高职院校学生

一、什么是法律通识教育?

大学生群体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人才和基础,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智力和保障。通过在当地高校开设一些法律通识教育课程,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治理想信仰,才能在实践中全面地推进和构筑法治社会。什么是法律通识教育?主要是指高等教育中以非政治法律行政类专业大学生作为其主要培养对象所提供的法律基础知识及其基本法律理论的职业教育,重在不断培养我国大学生基本的政治法律理论素养和树立社会主义基本法律意识。很有必要通过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探索新路径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现状分析

如何加强普通高职通识教育,已经成为许多高职院校在落实立德树人,提升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的一个重要抓手。但体现我国高职专业特色的法律通识课的教学体系、课堂教学方法和内容、有价值的教学资源等尚未建立起来。强化思想政治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培育是核心素养培育的重中之重。

(一)教学模式单一,多数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进行法律素养教育

从目前现状来看,多数院校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素养、文化素养、信息知识素养、社会科学素养、职业素养等通识教育,而法律通识教育所占比重极小。法律素养的系统教育主要部分表现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课时安排形成尴尬的主从格局。课程内容也偏重于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法治理想观念的教育,很少涉及具体的法律应用知识。因而,难以培养学生形成对基本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判断,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法治意识。从其教学形式、内容上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课算是法治思想教育课,在处理具体的社会生活问题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大学生进行法律通识教育在高校的教育中十分必要。[1]

(二)重理论学习轻实践教学,不能完全凸显法律知识的实用性价值与教学目的

高职高专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修养类的选修专业,在校大学生多数都认为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专业选修课程作为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明确强调了高校思想道德政治理论教育的基本功能,其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是按照高校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理论专业教育的基本课程体系要求进行研究编写,而所学法律基本课程的基础内容中有大量与法律相关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学法律专业的广大学生来说,无异于是在听“天书”。因此,法律通识课教育应当打破“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利用包罗万象的热点案例来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否则实践中会出现“教与学”“学与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无法适应现实需求。

(三)法律知识的学习基础较弱,高职专科院校的学生

对于法律相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热情较低高职院校的在读大学生多数由于理论上的基础知识薄弱、缺少良好的实践学习习惯,现有法律基础教学所采用的方式和教学手段不能够满足大学生的自学与阅读需要,不能培养大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认同感。更加不能够符合大学生的特点、所学专业的社会经济特征以及大学生毕业后的市场就业需求,亟须改变这一现状,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律知识课进行系统的研究,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和观念,真正做到学有所用,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具体分析

(一)在教学理念方面,重视讲授法学知识,充分发挥高职教育立德树人的育人功能

2017年5月3日,总书记在北京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因此,必须明确单单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不能完全帮助学生形成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2]特别是,职业教育中需要坚持立德树人的职业教育理念,不仅在实践上需要增强和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而且也需要增强和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达到培养和发展学生德法兼修的目标和法治教育能力。

(二)在课程设置方面,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完善法律类通识课程授课模式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型学科。如果单凭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理论知识讲解,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的兴趣将大大减少。[2]特别是普通高职院校的一些学生由于其学习基础薄弱,甚至还有部分同学会因此而逐渐产生厌学的不良情绪。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重视实践教学,以学生为教学中心,通过法庭观摩、案例讲解、模拟法庭等方式,多总结法律知识的应用技巧,才能使学生短时间理解并形成法治理念,最终形成法律信仰。

(三)在授课内容方面,延伸法律常识课程教育,充分发挥其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作用

开设法律通识课主要是为了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地可以用法治思维解决实践问题。因此,应注重将学生的实践需求与教育目标相结合,对实用性法律知识进行拓展延伸,从而自觉养成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从读大学、大学毕业,再到就业,从结婚到生子、继承等,作为整个社会、家庭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处理多种法制关系,让大学生能够掌握我国《民法典》中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民法基本概念、合同篇、侵权篇、婚姻篇等,以及与我国《劳动合同法》密切相关的具体法条,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者有权按时足额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报酬,享受休息或者休假,以及获得劳动损害赔偿。通过大量的法治热点案件帮助广大学生深入了解我国的程序法,特别是民事程序的法律,让广大学生通过案例讨论,提高思辨能力,培养学生充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3]

四、法律通识教育的目标分析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通识教育主要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储备常用的法律知识

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法律通识课程中多数知识点和内容源于生活实际,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过程,特别是让学生学习常用的民事法律法规、简单的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依法辨析身边发生的法律关系。这有利于大学生有效学习法律知识,为他们毕业步入社会时懂法、用法奠定基础。

(二)提升法律素养

法律通识课程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以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为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术教育,提高高职院校学生对于法律事件的认知敏感性,学会依法应对各种突发法律事件,不但能够有效地防止步入违法和犯罪歧路,而且还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利。

(三)增强法律认同感

通过对于法律相关基础知识的理解与学习,能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清晰地了解与认识,鼓励广大学生理性地思考、分析问题,使广大学生能够有效了解我国法律渊源及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体系,对我国的法律规范心怀敬畏,愿意自觉学法、守法、用法。[4]

(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鉴于高职院校没有专门的法学专业,法律通识教育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切入点,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让学生可以接受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形成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达到巩固、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琳.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基层建设,2017(6):102-103.

[2]陶娟.地方院校法学类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39-41.

[3]陈国坤.法治热点案件在高校法学通识教育中的多维透视[J].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2020,39(8):1-4.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7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8

关键词:法考;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

一、法考的实施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将实施了十余年的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法考最为重要的变革是对考生要求的改变,即,通过法考的学生不是只会背诵法条的学生,而是具备法学思维的能够分析问题的学生。法考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司考的一些弊端,例如通过司考的考生往往存在高分低能的情况,也即,考生严重缺少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是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6种素养。[1]在法考背景下,如何培养具备法律思维且能分析具体案例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见解的学生,是现今法学课堂应当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恰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二、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合理构建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分析为核心,采用教师引导、学生主导的方式,进行综合案例分析,进而达成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2]为保证学生真正参与案例教学,达到良好的互动效果,该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包含课前、课中与课后三个阶段。

(一)课前

1.选择案例

在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选择案例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转变思维。教师应选择全面性的案例,而非针对特定知识点拟制案例。在拟制案例的情形下,思维模式与法律实务中就真实案情分析问题的模式正好相反,且拟制案例大都针对性地指向特定知识,往往过于简单。故而,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其次,选择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教师应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进行互动。真实案例干扰因素较多,且复杂程度往往高于拟制案例,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有利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分析问题。

2.教学设计

为了保证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设计。教师对案件的分析应采用开放模式,即,依据法理及法条分析案件,而非单一局限于既定的判决。换而言之,教师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解释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

(二)课中

1.教师引导

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继课前互动之后,为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在课堂能否引导学生讨论乃是关键。为适应法考的职业能力要求,也为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人才,教师在引导中应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引导,强调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非单一既定判决的获得。此外,教师引导这一环节还要求教师充分提高个人口才。教师口才直接决定了教师对于课堂的掌控能力,也即决定了教师对于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适应能否收到成效。但实践中教师往往忽略了口才的重要性。

2.学生讨论

传统案例教学也有一定程度的学生讨论,但因学生参与度不够而无法推及。为解决这一问题难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除了采用传统的分组讨论等方式,还可借用智慧教学平台。针对现阶段法科学生多为90后甚至00后的现状,该部分学生脱离不了对手机的依赖。在法学课堂中采用手机APP调动课堂气氛,要求全员参与便也不再困难。另外,学生讨论模式应采取开放模式。教师可将学生进行分组,设定对抗模式或并列模式等不同模式,且讨论结果不应局限于所谓的标准答案或者既有判决。只要学生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推理、说理,即应得到应有的肯定。如此,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知识等方能得到综合性锻炼。

3.教师总结

教师总结不仅局限于流于表面的课程总结,而且应当就学生对特定案件的讨论进行分层剖析,帮助学生梳理重难点知识,并纠正讨论过程中出现的理论或实践中的错误。但是,教师总结也应当是开放性的,不应对学生进行答案对错的过分强调,而应充分肯定学生思维的锻炼。

(三)课后

法学理论知识繁多,课堂时间有限。如采用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往往涉及到多方位的知识,且部分学生可能无法及时理解课堂中的难点知识。有鉴于此,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应当在课后由教师进行知识延伸及问题解答。此外,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就互动式案例教学提交书面材料。该材料不仅可以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语言。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王伟伟,杨秀丽.互动式教学理念的新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