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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科护理纠纷因素与策略
首先护理人员本身缺乏沟通的意识,从心理上没认识到护患沟通的重要性。其次是缺乏专业的沟通知识和技巧,部分护理人员不知道怎样与患儿的家长沟通,不知如何用语言来表达,不能使患儿家长非常清楚了解孩子的病情,以减轻其焦虑的情绪,增加对医护人员的信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配合治疗。再者就是护患双方缺乏相互的尊重和宽容,由于媒体对医患纠纷报道的片面性和政府机构的不作为,使医患之间、护患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尖锐,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尊重和宽容[1]。
1引发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
1.1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从事儿科护理工作的多是比较年轻或刚从学校毕业的护士,其专业知识和专科护理技能相对欠缺一些,并且还存在临床经验不足的缺点。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部分家长对孩子的爱到了溺爱的程度,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护理技能的要求更是苛刻,这主要表现在静脉穿刺上,这些纠纷中有3例就是因为静脉穿刺一次不成功所致。
1.2护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由于儿科护理工作量大、繁杂、琐碎、重复、收入低等特点,护理人员缺乏工作激情,日复一日的重复相同的工作,使护理人员形成一种相当然、就这样的心理,对来诊的患儿和家长态度生硬,对所提问题爱搭不理,使患儿家长产生不满,埋下了纠纷的隐患[2]。
1.3医疗费用过高看病难、看病贵是社会问题,也是产生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但仍有一部分人承担不起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因此家长只要对收费存在疑虑或医疗效果较差时就将不满情绪发泄于护士身上。
1.4护士法律意识和防范纠纷发生的意识淡薄本组25例护理纠纷中虽然只有1例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但也应引起重视,这1例是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不规范,患儿家长看到病历并且拍照,从而产生纠纷。说明我们的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与纠纷的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
2防范儿科护理纠纷的对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策
【摘要】随着财务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提升财务队伍质量、促进财会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面对会计继续教育的新常态发展,如何开展完善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成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论文立足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必须性,阐述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对策,以期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关键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善
1引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尤其是2017年新《会计法》的实施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因此,如何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主要是针对会计岗位人员的教育,其目的是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技能、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新会计制度实施背景下,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必要性:首先,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适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2018年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提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可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满足了我国法律的必然要求。其次,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是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财务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务实务工作有了很大的变化。以营改增为例,营改增的实施要求财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的纳税技巧,对应要求财务人员及时通过学习掌握各项新的技能。基于现实因素的考虑,部分企业可能没有条件或者动力去开展会计培训业务,因此,其必须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开展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以此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财会人员。最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满足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我国会计制度作出了诸多方面的调整,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则可以及时将新调整的各项制度应用到实践中,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3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
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重要性探析
摘要: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建筑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是建筑业的重要改革方向。文章首先梳理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横向对比发达国家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模式并总结可借鉴的经验,最后为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创新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在国民经济各领域探索建立职业资格制度[1],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准入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十年来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均保持在6.85%以上。在建筑业,对关键岗位进行技能认定与水平评价、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固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探索实现职业资格制度的创新成为行业的重要议题。本文拟分析当前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先进经验,从而为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新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1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我国现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员七类。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该套运行机制由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要素共同构成。考试是取得职业资格的主要途径,满足相应学历与工作经历的从业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所有科目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注册。注册、执业是职业资格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后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注册机关对从业人员的注册申请进行批准,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从业人员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师名义进行执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继续教育制度是职业资格的关键部分,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才能延续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问题分析
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现状
【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通过在职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本文分析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继续教育视阈下公共图书馆如何提升馆员培训效能。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继续教育;馆员培训;提升策略
一、本文的法律、政策和现实背景
(一)法律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都以法律形式要求公共文化单位要加强所在行业专业的理论研究、做好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政策对图书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2015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式施行,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三)现代社会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现状。各类社会组织十分重视员工培训工作。建设“学习型组织”成为各类组织的战略发展愿景。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起着开发员工潜能,增进团队凝聚力,提升组织效能等作用。各地图书馆都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不断加大馆员培训力度,经费投入持续增加,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公共图书馆馆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一、经济法课程的内容
一直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一定承担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教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必须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由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单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则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
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
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所有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绕着专业本身来建设。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具体安排,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所以,在讲授前首先应当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其培养目标设计合理的授课内容。而一些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并不明确,笔者在受到一次民营学院的教学邀请时,为进行合理的教学安排,向其教务部门详细询问授课专业、授课学时、相关课程,而其教务部门觉得奇怪,他们认为只要是同一课程内容应该是一样的。
2.法律基础欠缺
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初探
摘要:目前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毕业生构成了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基于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中职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法制化进程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这也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成为了摆在职业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关键词:中职学校;职业教育;法制教育
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但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与自身法律知识还不匹配,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不断加强,职业教育毕业生分布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而中职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为法制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需要
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体现在知识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人文素质等方面,法律素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中职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教育的开展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更是增强学生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力,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职业卫生监督问题研究
1现状与问题
1.1庞杂详细的“符合”判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化学、物理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可根据技术检测结果,依据对应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作出明确判定;防护设施的“有无”很容易判断,但其是否符合标准则在监督中较难判定。现场监督中,判定冲淋、洗眼设施是否“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中要求半径小于15m)不难,但是对布局的有害无害分开、通风设施的“符合”与否,则大多停留在简单的经验判断上。若对其是否“符合”进行判定,一般需要借助现状评价报告。但目前的现状是,多数企业最多只是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存在的化学、物理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不涵盖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布局、通风、照度等,也就难以对其布局、通风设施等作出“符合”与否的判定。因此,在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对防护设施是否“符合”作出判定并不容易。此外,对防护用品的“符合”判定也有不小困难。现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过于庞大繁杂,甚至晦涩难懂。比如《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等,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过于繁杂,不要说职业卫生人才欠缺、管理不完善的多数中小企业,即便是有着较高专业水平的监督管理者也很难一一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过于精细繁杂的标准难以为实际监督工作中的判定提供便捷的指导,反倒减损监督的效能。
1.2亟待完善的一些细则
1)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内容不详。很多企业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无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需求,有培训无效果的“无效培训”现象十分常见。虽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劳动者的培训规定仍待增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日常监测”的人员条件、器具设备、项目和频次等相关细则至今空白,使得操作依据缺失,企业不知如何履行义务,监督也十分乏力。
2)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义务履行约束不足。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责任,但劳动者对应的义务却没有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不履行则教育”,对劳动者约束宽松,但因现阶段很多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并不强,实际上放纵了少数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最终侵害的是劳动者自身健康。
1.3监督队伍培训体系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