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例6篇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1

数据挖掘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其基本流程为针对所研究疾病或证候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搜集具备中医诊疗信息、处方信息的海量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相关算法及其程序系统进行数据分析[5],总结该病或该证候的核心理论、诊疗方法及特色方药,提炼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诊疗方案。由于疾病及中医证候种类繁多,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信息检索平台,搜索关键词“数据挖掘”,查找并学习2010—2014年相关期刊文献,汇总中医病证诊疗方面的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成果,旨在为内、外、妇、儿等常见学科疾病的临床诊疗提供参考。

1.1内科疾病在心血管疾病方面,杨静等对冠心病的证候用药规律进行数据挖掘,结果显示冠心病以气虚血瘀证多见,另有心血瘀阻证、气阴两虚证,丹参、黄芪、葛根等为核心用药。崔松等通过挖掘何立人治疗心悸的用药分析,总结其治疗心悸的基本方,归纳出以心悸为主重用淮小麦,以心律失常为主重用生黄芪等因症施药的特点。赵健等通过对严季澜辨治的109例高血压病患者用方数据进行挖掘,总结出严季澜自拟调肝理血汤的用方要点与学术思想。在消化系统疾病方面,王萍等挖掘整理了唐旭东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辨证证型及用药规律。Liu等[10]应用支持向量机技术研究中医舌诊舌象在胆囊炎患者中的分类,为数字化辨病辨证提供了可靠依据。吴嘉瑞等[11]应用关联规则和复杂系统熵探索颜正华治疗泄泻用药经验。杜斌等通过检索现代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文献,挖掘出常用灌肠方药及药对。在肾病及内分泌疾病方面,展俊平等[13]采用文本挖掘技术对慢性肾小球肾炎的证治方药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发现该病证候以气阴两虚、肝肾阴虚、脾肾阳虚为主,核心治法以益气养阴、化湿利水为主。凌颖茹等挖掘了黄春林治疗肾病综合征的方药使用经验。霍保民等[总结了戴希文教授分期诊疗慢性肾脏病的辨证及用药规律。袁敏探析魏子孝教授诊治糖尿病善补气、活血的用药特点。方朝晖等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探索糖尿病主要证型分类,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及药对,为临床辨证施治及用药提供参考依据。在风湿免疫疾病方面,沈姗姗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类风湿性关节炎文献进行分析,发现该病常见痰瘀痹阻、寒热错杂等5个证型,涉及肝、脾、肾等多个脏腑;并客观总结了其用药规律。李玲等探讨周仲瑛诊治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临床经验,挖掘名医用方用药特点。刘本勇等挖掘冯兴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用药规律。孙益等通过网络检索有关中医药治疗痛风的文献,对痛风病程分期、证型、方药进行挖掘,结果发现,痛风可分为湿热蕴结型、痰湿阻滞型、瘀热阻滞型、肝肾阴虚型4种证型,用药侧重清热利湿、化痰通络、补益肝肾。在肿瘤方面,研究人员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名医名家辨治肿瘤病机、治法、用药进行分析,为肺癌、胃癌、直肠癌等的中医学认识提供参考。其他疾病方面,如对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广泛性焦虑症等治疗的数据挖掘整理,对名医名家治疗慢性前列腺炎[28]的经验总结,探讨了疾病的主要治则治法及用方用药规律,以指导临床应用。

1.2妇科疾病马红丽等[29]通过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的现代文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出肾虚、痰湿、血瘀为该病的主要病机,并从邪正关系角度将其分为5个证型。宋亚南等[30]通过挖掘现代文献有关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用药,总结其用药频数最高的5个中药:菟丝子、茯苓、当归、仙灵脾和香附,并归纳出11组核心药物组合,为临床对该病的病因病机以及方药认识提供了思路。为探索不孕症的古代医家用方用药特点,伏荣红搜集明清时期的种子方108首,经数据挖掘发现明清医家善用补益药物以补益肝脾肾,且药性以温通为主,并总结出使用频率最高的中药,以指导临床不孕症的治疗。秦莉花等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绝经综合征妇女的情志变化与中医证型分布关系进行了研究。张素等通过挖掘围绝经期综合征的中药复方使用规律,发现该病用药涉及滋补、清热、温补、补气、安神、疏肝等多种治则,其中尤以滋补肝肾类药物最为常用。张焱等挖掘何立人治疗女性围绝经期高血压的用药规律,总结出何立人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为天麻、丹参、枸杞子、知母、黄柏等,常用药对为何首乌配伍枸杞子、仙鹤草配伍十大功劳叶等,体现了何立人辨治围绝经期高血压善于调补肝肾阴阳,“以平为期,以和为贵”的学术特点。

1.3儿科疾病王继军等[35]通过对《小儿痘疹方论》中治疗小儿痘疹的78首复方用药规律的挖掘分析,发现治疗以补虚药、清热药、解表药、利水渗湿药等中药为主,单味中药以甘草、人参、茯苓、当归、白术等药物为主,为现代临床辨证施治提供更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王进进等]通过对900余例小儿感冒的信息进行挖掘,总结出小儿感冒的常见病因、9种分类证型,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方剂和药物,为中医儿科临床辨证施治提供参考。郑燕霞等为研究小儿慢性咳嗽的中医证素特征,采用数据挖掘方法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病位证素主要在肺、表、脾,病性证素主要为风、痰、气虚。潘芳等运用支持向量机方法对孔光一教授诊治小儿外感咳嗽风热犯肺证医案进行了挖掘,提炼出宣肺、解毒为主的治法,并归纳出桑叶、金银花、连翘、黄芩为主的用药规律。郝宏文等通过信息挖掘技术对王素梅诊治的757例多发性抽动症患儿的证候要素分析,通过对其常见证型、证素、病机的归纳,总结出王素梅治疗多发性抽动症之健脾平肝、熄风通络的治则大法。

1.4外科、眼科及皮肤疾病脱疽多对应于西医学之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硬化闭塞症、糖尿病足等周围血管病。谢宇霞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古今脱疽医案的方药进行分析,分别总结出3类疾病的辨证分型及常用方药,为临床应用提供帮助。赵亚男等对文献涉及臁疮的四畔证型进行研究,经数据挖掘分析其常见证型及各证型的常见症状表现,丰富了臁疮的辨证内容。角膜炎属中医“翳”“翳膜”“凝脂翳”“聚星障”等范畴,朱晓林等通过对自公元3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文献的搜集汇总,经聚类分析进行统计,发现角膜炎以“热、风、痰、瘀、湿”为常见病因。用药以祛邪扶正为主,祛邪以清热疏风等为法,扶正以明目、补肝肾为主。结合陈彤云教授治疗痤疮的207个处方,仓田等总结出痤疮的病位在肝、胃、肺三经,治疗以清热解毒燥湿与活血化瘀并举,兼养阴、理气之法。宁江等通过对近30年治疗寻常型银屑病医案的用药规律分析,挖掘出频数最高的中药及药对,支持众多医家“从血论治银屑病”的观点,以清热凉血法为治疗的根本大法。姜春燕等对2012年之前有关湿疹的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挖掘湿疹的证型及用药规律,总结出以湿热证型为主的核心用药,为湿疹中医治疗的规范化提供客观依据。

1.5传染性疾病田景平等基于文本挖掘方法对流行性乙型脑炎的临床用药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中药以大青叶、地黄、板蓝根等清热解毒药使用频率最高,中成药以“温病三宝”安宫牛黄丸、紫雪丹、至宝丹的运用最为广泛,另外发现临床上干扰素、利巴韦林等西药常与中成药联合应用。利用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的技术平台,胡铁骊等对乙型肝炎相关性肝衰竭进行数据挖掘,以期探索一条中医临床服务与科研需求相统一的新路径。唐仕欢等研究防治流感、肺痨的方剂组方及配伍规律,应用复杂系统熵方法挖掘隐藏于方剂配伍中的核心方药,提炼出有效方药,并融合多种数据挖掘工具应用到中药新药的研发工作中。妮等利用复杂网络分析方法,分析李发枝治疗艾滋病咳嗽的用药规律,总结李发枝从“肺脾气虚”论治的理论依据,以及治疗艾滋病咳嗽常用方药。

1.6散在中医证候数据挖掘技术不仅广泛应用于内、外、妇、儿等各科疾病,对于散在中医证候挖掘的应用也逐渐增多。有学者针对头痛进行研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搜集古今医籍、名医经验中有关头痛的用药经验,总结治疗头痛的常见组方用药、药物性味归经规律;也有学者将传统中医病证与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通过对燥证、盗汗、多汗证、眩晕、呕吐、失眠、肺胀、内风等传统中医病证的方药规律进行挖掘分析,为临床病证用药提供参考。

2总结与展望

数据挖掘技术主要应用于中医疾病及散在证候的四诊信息、辨证分型、核心方药等的研究中,对古籍或名医名家的学术思想、治疗经验的整理与传承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以个体化诊疗为特色的中医临床研究的技术瓶颈问题,引入了中医临床循证思想,从而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的进程。然而目前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中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应规范中医药学名词信息,这是数据预处理的关键。由于中医药学的特殊性,中医药名词种类纷繁复杂,存在描述重复、歧义、不确定等问题,直接影响挖掘结果的质量。其次,中医药同一领域、同一类型的数据挖掘方法未形成统一,以致挖掘结果的可靠性及效用度尚有待考量。再者,大部分数据挖掘方法只是被单一采用,多重方法综合运用的分析研究尚不成熟,或许可以成为数据挖掘在今后中医药研究中被采用的模式。最后,数据挖掘的结果需与客观实际相结合,单纯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得出的结果,不能完整反映名医名家的内在思维活动,仍然要结合个体以做出评估。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2

关键词: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After introducing the cont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need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grating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domestic reality,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propl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digital network environment .

Key words:digit technology;internet technolog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不仅如此,历史上每次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经济形式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要进行调整,才能与之相适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相关的活动。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

1.1 数字技术

所谓数字技术(Digit Technology)就是能将任何信息——文字、声音、图象、动画等都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转化成二进制(0或者1)的数字语言,交给计算机处理的技术。

1.2 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Internet Technology)最早起源于美国军事领域的APPANET,一般来说,网络技术是指为了进行通讯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把两台或多台计算机连接起来而形成的技术。当计算机借助电信媒介,如铜芯电话线、光纤或卫星中继,实现连接后,网络就建成了。

1.3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今天是计算机、网络化、数字化等技术的总称,是围绕信息的开发、存储、传输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技术。至于知识和信息,只不过是人们从两个不同角度认识它们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知识的本质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当一个人比别人掌握的信息量大一些,因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强一些,我们就说他知识丰富。

2  数字网络技术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上个世纪以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海洋等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其中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越是知识产权立法较早完善的国家,知识分子阶层的人数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大,科学技术就越发达。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来促进科技进步是世界上最流行的作法。 [1-2]

2.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数字网络技术孕育了新兴产业——信息通讯业。在许多发达国家,信息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在以经合组织(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显得尤为突出。据统计,北美的信息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美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额在不到7年时间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服务贸易额在4年之内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贸易额占美国总贸易额的1/4.美国商务部在1998年4月的《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指出,“从1993年到1998年,信息技术产业在经济中的份额从6.4%上升到预计中的8.2%。在以后的几年中,信息技术产业在总的GDP份额中的比重一直保持较高增长的势头,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5%。”数字网络技术不仅孕育了新的产业,而且给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农业现代化、工业的智能化和第三产业的高效化,改变了现代产业结构。而市场经济中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也必须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程度和规模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信息资源的需要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以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为载体的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渗透的“数字化革命”的推动下,信息具有资源替代功能。90年代前期,美国阿斯奔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组建的信息探索研究所出版了总标题为《知识经济:21世纪信息时代的本质》的系列论文,明确提出了“信息和知识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而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资产,正如资本和能源在200年前取代土地和劳动力一样”。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在技术基础更为丰富和充实的环境下,信息资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它成为经济集约化的关键所在。而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网络技术要求推动知识产权法制的进步。[3-4]

3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但著作权的出现与印刷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300多年历史中,文字主要是记载在纸上的。然而,自上个世纪4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不仅书写于纸张上,而且记录于硬盘、软盘或光盘之上,出现了直接产生于电脑、互联网上的作品。而对于直接产生于电脑上、网上的作品,如作者通过网上传输但未发表的作品、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如何确认其著作权呢?其实这类作品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本质的区别,一经产生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通知任何人。一般来说,当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就受法律保护了,即便是作者初步完成的作品(如作者还要继续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请人修改的作品以及投稿尚未发表的作品)。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至于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发行,美国IITF知识产权工作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在网络上的传递和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欧盟的《版权指令草案》和日本著作权法的修订,就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被称为“向公众传播权”的权利。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

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与此相对应,WPPT也给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予“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见WPPT第15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发表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就构成了出版行为。这一权利的明确,为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增加了一项专有权,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网”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

在网络上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构成侵权、哪些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呢?众所周知,网络中的信息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这种信息虽然对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但又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一般来说,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依法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无疑构成侵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两样。问题是,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即侵权人可以位于全球任何地点,针对任何人实施侵权,侵权行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而侵权结果亦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呢?笔者认为,一是需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机制等来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有限责任(如过错前提下的共同侵权)。[5]

3.2 数据库的保护

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数据库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保护。WCT第5条采用了与TRIPs第10条第2款基本相同的措辞。我国对汇编作品(即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保护,而对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数据库的保护,在理论上还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实践中出现相关问题时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在立法时借鉴TRIPs相关规定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至于数据库的特别权保护,根据1996年2月、1996年5月欧盟和美国先后提出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基本采用了欧盟和美国的建议,准备给数据库提供特别权的保护,但是这一提案在WCT、WPPT的多次会议上均未获得通过。因此,关于数据库特别保护问题还需世界各国的继续努力才能得到完满的解决。[6]

3.3 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由于域名与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因此,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入日常议事日程,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提出的建议,开始组织有关域名问题的磋商,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域名问题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也签署了一项与域名有关的法案“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已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被众参议院通过,并已生效。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比较明确、比较完善规定,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技术保护

因特网是全球最大的信息传播媒体,该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在网上开展商业性信息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外,使用技术也是有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体制进一步完善,并为知识产权法律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提供新的思路。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技术措施,如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设置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这些技术的产生客观上要求法律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WCT第11条对于制止这种解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也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技术保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信息产业将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向前迈进。[7]

参考文献:

1、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1999:280-282

2、夏雅丽。“入世”之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00,(4):15-18

3、王钦敏 .“数字地球”和“数字福建”[J].福州大学学报,2001,(1)

4、王惠英 . 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J].实事求是,2001,(1)

5、管育鹰。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J]法律适用,2002,(3)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3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网络视听;监管

一、 新媒体的特点

移动互联网正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方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49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数量达5.57亿,占全部网民总数的85.8%,手机已经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新媒体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1. 双向互动的传播方式

传统媒体环境中“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动相结合。在新媒体时代,除了网络媒体可以作为议程设置的主体,公众也可以作为议程设置的主体。例如,曾引起大量关注的华南虎事件。

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逐渐从电脑终端走到移动客户端,用户用来连接新媒体的硬件设备越来越适应网络的信息碎片化和互动模式,网民对于传播过程的融入性越来越强。都使得媒体和受众之间不再是单向灌输,而是一种双向联动。

2. 传播内容丰富

随着网络生态环境的演变,网络视听节目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将网络视听节目定义为“在新媒体平台所孕育的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孕育出的能为现代网络受众所观赏的视音频节目”,包括微电影、网制剧,以及网络自制节目等形式。

作为移动互联网媒体主要的传播内容,网络视听文化产品的特点是:选题策划迎合受众、内容制作更加自主。相较于传统媒体的策划和制作,网络视听节目和服务更加迎合受众的“口味”需求;在内容制作方面,制作主体不再单纯地是媒体本身,也包括万千“用户”。

3. 用户主导传播过程

在新的环境下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网民组成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这个曾经以年轻著称的群体,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其他年龄段的人群。(2)用户更加主导传播过程。用户“使用与满足”心理产生了更强的主体意识和娱乐要求,以及对新闻事件更客观、更理性的态度。(3)网民之间的互动从“个体议程”向“群体议程”进化,形成热门话题以后被媒体选择性传播,即上升到“媒体议程”,这些话题在媒体平台上形成一定的讨论量以后,有可能产生更大的舆论影响力,带领“公众议程”,甚至影响更高的决策层面的“决策议程”[6]。

4. 新技术广泛用于新媒体

互联网技术携带着天然的即时性和互动性,网络产生的内容和服务也具有了明显的互动功能。例如,app、超级电视、云存储等新技术,将传播的速度不断加快,平台融合更加通畅便捷,信息容量跨越式提高,信息储存方式大幅度优化,宽带技术的不断发展,音频视频的质量不断提高,这些都促进了网络新媒体不断地推陈出新。

5. 新媒体遇到的新挑战

移动网络新媒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是内容制作的挑战:在新环境下如何结合用户的新特点生产出与时俱进的内容产品;传输技术的挑战:网络的安全性、可控性、可操作性,以及新的信号传播方式,都为传播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环节的挑战:监管已经成为内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工作是“精神食粮”的“质保”,是网络环境必不可少的守卫者和引导者。

二、 网络新媒体的监管现状

我国的网络监管工作明显不能与网络的飞速发展相匹配,不能满足民众对网络环境的要求。要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就要了解当下的网络监管情况。梳理网络视听的具体条例和监管措施,将其分类如下:

1. 关于申办许可证资质的监管

2009年4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试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剧,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2009年9月,总局要求“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和个人,责成其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12月,整顿升级,包括 BT中国、伊甸园、悠悠鸟在内的多家网站因“无证上岗”纷纷关停。

2014年9月,广电总局禁令:“将于2015年4月1日起禁播未登记境外剧。要求用于互联网等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须依法取得《电影片供应许可证》,且播出内容健康、弘扬真善美”。

2. 对传播内容进行监管的举措

2012年4月,广电总局强调了“不允许网络红人、劣迹人物上电视节目做嘉宾”的意见。2014年9月29日,总局正式要求“对劣迹一人的影视作品进行播出限制”。网络剧、微电影和网络视听节目,也要封杀劣迹艺人。

2012年7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在网络剧、微电影等自制网络视听节目播出之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通过问责制,实行对内容和文化价值上的把控。

3. 对传播技术、设备的相关规定

2011年7月,总局下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各持证网站严禁从事相关业务,不得以内容提供商的身份与非法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公司开展合作”。多屏时代,广电的监管措施也在多个渠道多项技术中逐步完善。

2014年6月,广电总局要求“关闭互联网电视第三方视频内容渠道”;7月,下达了“盒子最严整改令”:不仅要求“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必须在一周内下线”,要求“所有互联网电视盒子必须停止提供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更表示“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准推向市场”。

4. 其他网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007年12月,中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本月31号生效。在新《管理规定》之下,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是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广电系统对于网络视听第一次郑重“点名”。

2014年11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宣布“将首次专门针对网络视频有害信息开展清理整治专项活动”,并“及时公开专项行动的重点、进展及成效等”。

2015年1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2015年我国文化传媒领域出台的第一个重大政策。

三、 我国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深化巩固时期,多种文化思潮不断相互冲击。互联网媒体带来时代性变迁,政府实行网络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监管准则不一致。在我国,传统媒体不论是在内容监管、质量监管,还是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管理上都实行严格的管理机制。然而,互联网新媒体的运营机构,在内容制作、平台运营、盈利模式等方面并没有获得太多的监督,对于经营业务、运行流程等的管理更是基于不同的标准。

2. 多头领导,管理混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专门管理互联网视听产品和服务业务。同时,新媒体相关公司还会受到新闻出版总署(后与广电总局合并)、文化部、新闻办、工商总局的监管指令,有时还会受到工信部、公安部和一些其它部门机构的领导。各个职能部门对于新媒体监管工作的职责并不十分明确。

3. 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新媒体发展速度迅猛,政府对于相关法律的建设却远远滞后,这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文件,然而,仅仅作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4. 网络监管的技术研发投入不足。监管技术涉及硬件管理技术、检测技术。新媒体革命的发展主要依托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数字网络技术、互联网宽带技术、基于设备终端信号接收技术、视频点播技术等。监管技术无法覆盖新媒体的每一个方面,降低了监管效率和效果。

5. 移动互联网媒体发展的不断深化,涌现出了无数个良莠不齐的“自媒体人”。新媒体用户的门槛低,未经训练的业余媒体人加入传播队伍,增多了信息流中的冗余信息和干扰信息,为新媒体平台的监管制造了更多阻碍,监管工作更加复杂。同时,信息传播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平台,而是跨平台、跨地域传播。这使得监管工作需要多方协调。

6.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和体系。我国媒介产业整体环境集中度较低,大型传媒集团匮乏,小型传媒公司遍布全国,缺乏必要的资源整合环节和有效管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形成更标准化的体系、更有效的评价来对新媒体进行规范和管理。

四、 互联网媒体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1.我国网络媒体的监管途径和方法

网络新媒体发展到今天,要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规范网络受众和媒体从业者的行为,营造更好的网络环境。这个体系要做到:

(1)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员参与。从政府到网络管理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网络监管工作,将网络监管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让网民、网络从业人员,认识到缺乏监管的危害性和负面结果,认识到移动互联网本身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必要性。

(2)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监管的根本途径。我国媒体发展到现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虽然有《民法通则》、《刑法》、《广告法》和《著作权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涉及到新媒体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章在法律上地位偏低。要完善新媒体的规范工作,就要对网络监管专门立法,出台一部使用专业法律语言,占有基本的法律地位的新闻法。

(3) 建立科学健全的监管标准。在新媒体日新月异变化的今天,除了道德层面,监管工作需要特别关心:信息弱势人群,例如未成年人、不具辨别能力的人群等;易被侵犯的主体,如隐私权、生存权等。

(4) 建立硬件监管机制,全面提供技术支撑。大力研发和使用信号传输中所涉及的网络开发技术、安全维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重要网络设备和一些重要的操作软件。

(5) 普及监管理念,提高网民素质,使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争取公众对网络监管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引导和规范网络意见领袖的言行,为网络监管提供助力。再次,要建立和维护政府公信力。最后,新媒体行业要坚守自己媒体人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6) 必须尊重受众,照顾到用户对网络视听节目的体验需求,结合媒体发展的目标,制定更加科学、更加“用户友好型”的监管措施。增加与用户之间的沟通,疏通反馈渠道,更好地完善监管工作。

(7) 加快建设一支能胜任监管工作的人员队伍。相关工作人员要拥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常识,熟练使用网络技术,熟悉新媒体业务,了解网络传播的规律。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媒体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 国外媒体监管的比较和借鉴

由于国情不同,法律和国家制度有一定差别,新媒体的发展阶段也有很大区别,各个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和监管部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们可以在各个国家对新媒体进行监管的活动中,总结规律,借鉴方法。国外媒体的监管归纳如下:

(1) 美国的新媒体监管主体是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特点是:FCC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专门机构;设立职能机构:大众媒介局、有线服务局、共同载体局及私人无线电局。分别负责广播电视业内容的监管、有线网络、互联网等信息业务的管理。FCC更多地管理新媒体的技术方面、内容监管、业务服务等。

(2) 日本邮政省主管电信事业,包括广播电视。其中设置广播行政局管理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在内的广播电视业;电信局负责频率分配和通信业务;通信政策局负责制定电信系统的各项基本政策和综合性规则。它最大优势就是较为配套的电信和广电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例如,2002年出台的《电信业务广播法》,从法律的层面保证了电信宽带网络,推动了IPTV等。

(3) 英国的网络监管主要是由通信管理局(OFCOM)进行,监管对象为内容、技术、频谱分布、战略及规划发展,涉及电信、广电业。

(4) 同为欧盟成员国的法国,监管模式却不尽相同。法国将网络和内容分设为两个监管机构:最高视听委员会(CSA)和法国电子通信与邮政监管局(ARCEP)。其中,CSA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主管包括公营、私营、全国和地方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ARCEP却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网络和频道。然而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作为整体的欧盟,2007年5月通过的《电视无国界指令》修改建议草案,(后更名为《视听媒体业务指令》)它是欧盟统一的内容监管方面的法律,涵盖所有的媒体内容领域,包括电信、广播、互联网、VOD等。

我们可以从他们的监管体系和演变轨迹中发现,新媒体技术、运营和服务业务是政府监管的主要方面。新媒体发展到今天,要探索出属于我国的网络监管的道路,除了需要遵循我国媒体发展的基本规律,还要将国外的监管经验,将之与我国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监管机制相结合,探索出一套与我国新媒体发展规律相契合的监管体系。(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文系项目“新媒体环境下广播电视转型研究”的论文成果,特此标注。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尔・麦库姆Maxwell McCombs.议程设置: 大众媒介与舆论Setting the Agenda:The mass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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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唐绪军.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R].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8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4

关键词:小学数学;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运用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2-0174-02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22.113

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教学,实现有效教学。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手段,与传统的黑板与粉笔教学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优势。尤其是运用于数学教学中,更能改变以往枯燥无味、机械呆板的教学模式,更加符合小学生喜新求异的心理特点,可以使数学教学更加富有生命的活力,以引导学生以生命个体来展开快乐而主动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那么如何运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使之成为推动数学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呢?现结合具体的教学实践对小学数学教学中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浅谈如下几点。

一、突出浓郁的数学味

现代信息技术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是为数学教学服务的,因此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时切不可喧宾夺主,只重现代化气息,而无视数学本身的特色。为此,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时要突出浓郁的数学味,选取最具代表性与典型性的素材来突出教学内容,以推进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展开有效探究。如在学习“轴对称图形”时,许多教师收集了大量的图形图案,制作成精美的短片,并配以生动的背景音乐。这样确实可以将学生带入优美的情境之中,带给学生以美的享受,激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学生往往是被直观而生动的图片所吸引,此时教师让学生观察有什么特点。但学生的回答并不是教师想要的,此时教师只能生硬地将学生的思维拉向轴对称图形,这样的教学是失败的。虽有浓厚的兴趣,但却不能将兴趣集中于新知的学习上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数学味不浓,与具体教学内容关联不大。因此要实现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就不能只追求形式的生动与新颖,更要重视本质的突出,所选取的数学素材要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具有代表性。为此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调整,可以选取一个是轴对称图形,一个非轴对称图形两个代表性图形,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动态功能,通过多角度的折叠等,让学生在比较中建立轴对称图形的初步认知。在此基础上再出示大量的图形与图案,让学生来判断哪些是轴对称图形,哪些不是。这样更能加深学生对此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这样的运用恰到好处,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动态功能与直观效果,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体性,更能引导学生借助这一平台来展开主动的探究,在探究中深刻地理解知识,这样的教学才是有效的,这样的运用才是成功的。

二、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时同样也要突出学生的主体性。但是许多教师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时盲目追求教学的快节奏、大容量,却忽视了学生探究的主体性与思考的独立性,这样的教学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机械灌输式教学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将学生视为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因此在运用时教师要适当放慢教学节奏,要为学生的思考与思维预留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平台来展开深入的思考,以成为探究的主人,知识的主动构建者。如在学习“轴对称图形”时,如果教师无视学生的主体性,只是机械地将整个教学过程快速完成,教学可以说是一气呵成,但学生在教学中处于何种地位呢?脱离学生的教学注定是失败的。为此我们要适当放慢教学的步伐,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桥梁作用,给予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与空间,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思维,这样才能使学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来深化对抽象知识的形象理解。如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演示图形沿线对折后或重叠或不重叠后,我们可以让学生亲自动手,在纸上画出等腰三角形以及任意一三角形,让学生亲自动手来折一折。这样学生就可以将从现代信息技术动态演示中所获取的间接经验在亲自操作中转化为直接经验。发现等腰三角形只有沿底边上的中线才能使左右两部分重叠,进而使学生经过自身的思考达到对这一知识点本质属性的认识。

三、发挥教师的主导性

许多教师在运用时只是机械地操作,师生处于被动之中,师生沦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奴隶。学生是鲜活的个体,他们在教学中总会出现教师所预想不到的情况,甚至是与具体的教学内容关联不大。在教学中许多教师怕这些预料之外的情况打破教学的节奏,而盲目排斥,只是严格地遵照预定的方案展开,而使教学处于封闭之中。现代教学提倡开放式教学,倡导课堂教学的动态生成,这就需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要根据教学的实际发展来对预定方案进行当堂创作,必要时甚至要抛弃原来的教学方案,从资源库中提取新素材,以引导新探究,使教学处于不断的动态生成中。这就要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仅要站在学生学的角度,还要站在教的角度,成习学生学习的设计者、参与者与指导者,成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高度驾驭者,这样才能使整个教学围绕着学生这个中心展开。如在学习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时,我制作了精美的课件,整个教学也如预期顺利展开,学生学习积极学得主动,但是突然有一个学生提出:加法有交换律和结合律,那么减法、乘法和除法是否也有这样的定律呢?这虽然不是本课的教学,但对于学生知识的理解,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是引领课堂生成的重要契机。为此我对教学活动进行了重新调整,引导学生就此来展开思考与思维,交流与讨论。这虽然是以后才能学到的知识点,但是经过学生的主动探究后,学生同样得出了乘法也有交换律和结合律。这样的教学虽与预设脱节,但却打开了学生思维的闸门,开启了学生的探究之旅。这样的教学是动态生成的,而学生在教学中所收获的不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智力角逐的乐趣,是情感与心理的满足。

总之,现代信息技术本身具有强大的教学优势,是优化教学结构,改变教学方式,实现有效教学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要将理论层次的研究与实践层次的探讨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摸索与创新,总结与归纳,这样才能将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地运用于数学教学中,推进教学改革,构建高效课堂。

参考文献:

[1] 张天斌.现代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合理运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2(22).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5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与世界接轨。自加入WTO后,经济市场更加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而技术创新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这种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在追求基本的生存之外,还要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加快速的发展,就要对企业进行不断创新,包括战略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而专利作为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标,逐渐发展成了一种法律制度,并慢慢被企业、政府和科研机构所接受和重视。而企业作为直接的获利方,应该更加重视专利信息的分析和研究。这样企业既可以掌握市场动向,也能了解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并可以结合自身的优缺点进行创新,从而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1 专利信息的特点

1.1 专利信息具有完整的系统性和较强的适用性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企业竞争已经是市场中最为频繁的活动。为了满足竞争需要,企业会在现有产品或者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某个部分的些微改动,围绕一个核心专利向四周进行延伸来改变或者增加原产品的作用,就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站在这个角度可以说专利信息具有比较完整的系统性。而专利文献与其他技术的相关文献的公开程度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专利法都有相应规定,关于专利的说明书中必须将专利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详细、清楚和完整的说明,而且文件中也要求附有相关图片说明、产品组成和具体的生产工艺方法和实例,能够清晰地了解专利的具体情况,而这些信息必须是完全公开的,所以专利的信息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1.2 数量巨大且包含丰富的内容

在当前世界中大概有90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使用30多种官方文字进行专利文献的出版,在每年400万件的科技出版物中占据了其中的25%,并且专利文献还在以每年100多?f件的数量增加。一个很小的领域就能够包含上千种专利技术,都是通过延伸、再延伸的情况产生的。例如生产刮胡刀的美国吉列公司,只一种刮胡刀的领域就有35项专利权。专利信息中包括了几乎所有人类生产活动的技术领域,其中信息含量可想而知。

1.3 专利信息集技术、法律和经济为一体

专利信息包含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专利文献中披露了与该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及通过专利文献所附的检索报告或相关文献间接提供了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技术信息。专利信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专利的核心法律信息,也是对专利实施法律保护的依据。此外还包括与专利权的授予、转让、许可、继承、变更、放弃、终止和恢复等法律状态有关的信息等。在专利信息中存在着一些与国家、行业或企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申请、授权的具体的地域分布、专利技术研发情况、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对未来市场发展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考虑与国际之间的竞争范围。因此,可以认为,专利信息是一个独特的庞大综合技术信息源。

1.4 专利信息的内容新颖可靠

专利都是经过一定的实践和检验的,也是没有在市面上推广和使用的技术,所以专利的所有信息都具有很强的新颖性。根据以往的记载进行分析,专利文献在新技术方面的报道与其他文献相比要早3~5年的时间。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很多发明人在科研成果还没有结束时就申请专利,谋求专利法的保护,所以时间上要早于其他文献信息。另外,对于发明创造技术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要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所以专利信息内容都是非常可靠的。

2 企业分析专利信息的方法

专利信息中包含很多内容,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技术未来发展方向,帮助企业对新的技术引进进行决策,给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扩张和进行专利贸易活动提供信息支持,并使企业能够有效地了解竞争对手实施的专利陷阱,有助于企业对自身技术进行完善,从而将自己的核心技术布入到竞争对手的技术布局中,降低自身技术面临的技术风险,为企业技术价值评估降低风险。

正常情况下,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分为以下三种:

2.1 图表分析

图表分析方法,顾名思义,就是用图表的形式将已经加工和整理过的信息表示出来,使得信息表达的意思更加直观,更容易懂得表达的含义。这种分析方法更加简洁明了,也能够更好地做出技术对比,分析出技术之间的优缺点。我们常见到的分析图表包括数量图、清单图、技术趋势图和解决方案图等。

2.2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是通过对专利技术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计量和计算,根据这些信息的基本特征进行分类、归集和分析,从整理的结果中找出与自己有关的价值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利用。它主要分析的内容包括专利分类、申请日、申请人、发明人、国别、专利引文等,根据这些来了解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并对它的技术水平和商业价值做出相应的评价。如,对专利申请时间进行统计和分析,能够得出此技术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生命周期,也可以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国别分析,结合该技术在国外市场发展情况,从而有助于自己技术的市场扩张。

2.3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是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内容特点和性质进行分析、归集和汇总。换言之就是对专利文献的说明书、权利要求、授权日等基本内容作为分析的基础,然后进行全面的信息搜索,并将说明书等的内容进行阅读和记录,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和整理,形成一个有价值的信息系统。通过对专利的定性分析,可以了解技术发展的真实历程、技术重点和难点,从而更好地完善自己的技术。

3 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

3.1 根据专利信息分析结果帮助企业建立专利战略

企业可以通过专利信息分析,提早做出自己的专利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从而确定自己的市场发展方向。通过对专利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对比,可以获得此技术在国内和国外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对技术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对比,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前景预测,从而确定企业应该研发的技术重点和投入方向,设计出国内和国外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同行业竞争产品。同时,可以对专利信息的法律状态进行分析,为企业引进相关技术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能够有效地规避国外企业的专利壁垒和封锁,防止企业陷入侵权案件中。另外,可以对专利文献中的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竞争者技术的研发重点,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等,只有对对手进行详细的了解,才能做好战争的准备,从而为企业制定相应的专利技术和竞争策略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3.2 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可以详细了解竞争对手的发展动向

企业在进行专利战略制定时,需要对该行业与此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进行收集,对专利权所属人进行归类排序,并确定出自身企业面对的竞争对手,做出与竞争对手相对应的专利技术类别图,根据这些信息对竞争对手技术研发重点和发展方向进行评估,准确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策略和方向。同时,通过对竞争者的专利市场发展情况和相关专利法律状况进行分析,了解与这些专利相关的新发明创造是否出现在市场中,考察出这些专利应用在哪些领域,并对它的潜在市场进行分析。总的来说,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对手实施的具体技术战略。如果竞争企业在发展中应用的都是自己研发的技术,说明他们发展的策略是以自我为中心,同时注重自己技术的延伸和创新,说明此企业在市场中占有较大的分量,也处于技术的领先水平。如果竞争企业采用的都是引进其他公司的专利,说明竞争对手使用的是技术跟随策略,从而推断出他所跟随企业的技术创新情况。

3.3 利用专利分析结果来分析本行业技术的发展动向

企业在技术研发方向确定之前,可以对要发展领域的相关专利技术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分析该技术在相关领域中发展特点和演变过程,从而了解专利技术在市场中的发展方向,为企业自身技术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创新思路。同时通过分析,了解现有市场专利技术的优势和劣势,并根据市场发展方向进行技术改进,提出更加先进的解决方案,创立自主专利权。此外,对不同专利信息进行归集,对比相应的发展趋势指标,可以利用分析结果来准确的掌握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了解技术从兴起到衰退的全过程,使企业能够了解技术具体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并且推?y这些技术在新兴市场发展的可能性,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6

关键词:信息技术; 大学物理教学; 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O4

一、前言

在大学物理教学中,随着学生求知欲和教学难度的增加,传统教学手段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单纯依靠课堂讲解难以实现对物理原理和现象的描述。在这种状态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给了大学物理教学以可靠的支撑。信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方面,其中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大学物理教学的影响最为明显。应用了信息技术之后,大学物理教学实现了对物理原理和现象的准确描述,将难懂的物理原理变成了易于理解的视频信息,降低了教学难度,提高了教学效果。为此,我们应认真分析信息技术发展对大学物理教学的影响。

二、信息技术发展使大学物理教学理论和实验教学实现了有机结合

通过了解发现,大学物理存在较多的理论和实验,在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开展过程中,由于理论和实验相对复杂,单纯利用讲解的方式难以达到教学目的。信息技术的应用,给了大学物理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以有力的支撑。

例如:在讲授非惯性参照系中惯性力的引入时,首先通过视频演示小球相对加速运动小车的运动情况,提出问题,使学生先对非惯性系产生感性认识;进而通过动画演示利用引入惯性力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最后再给出生活实例(人在汽车启动和刹车时的反映和转盘上小球惯性力提供向心力视频)加深对惯性力的感性理解。

通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学物理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找到了新的教学方式,对理论的讲解已经从单纯的平面讲解向视频讲解和多媒体讲解转变,讲解的总体效果和教学质量也得到了持续提高。在实验教学方面,在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之前,对于一些实验现象,难以做到深入描述,更难以让学生迅速接受。应用了信息技术手段之后,大学物理实验教学将许多实验过程做成了多媒体教材,利用动画演绎的方式,诠释物理实验过程,让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物理实验,加深对物理原理和物理现象的理解,从而达到提高大学物理教学质量的目的。为此,我们要认识到信息技术发展对大学物理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影响。

对于三类本科学生而言,考虑到物理基础比较薄弱,理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给三类本科提供了有力的时机和良好的了解机会,使三类本科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课堂教学内容,加深对物理概念和定理的理解,提高物理学习效果。

三、信息技术发展使大学物理教学的抽象规律变得更加具体形象

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可以有效的解决物理现象及规律的讲解问题。对于有些不能用实验演示的物理现象,可以通过计算机模拟,将宏观现象缩小,将微观现象放大,让客观存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变得形象逼真,营造一种真实氛围。

考虑到大学物理教学中存在较多的抽象规律及原理,要想加深学生对抽象原理和规律的印象,单纯依靠讲解的方式难以奏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赋予了大学物理教学更多的教学手段,不但改变了教学模式,同时也实现了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发展对大学物理教学抽象规律的介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使大学物理教学抽象规律的介绍更加容易

信息技术的采用,为大学物理教学抽象规律的介绍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大学物理教学抽象规律的介绍更加容易,满足了大学物理抽象规律教学需要。

2、信息技术改变了物理教学中抽象规律的教学方法

应用了信息技术之后,物理教学中抽象规律的教学改变了过去单纯讲解的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多媒体技术及方法,对大学物理教学抽象规律的讲解促进作用明显。

3、信息技术提高了物理教学中抽象规律的教学效果

信息技术作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对大学物理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为抽象规律的教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抽象规律的教学效果满足实际需要。

从三类本科学生的物理学习情况来看,普遍对抽象定理的理解存在困难,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提高学生理解能力,促进学生更好的理解抽象定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为此,我们应认识到信息技术应用对三类本科学生物理学习的积极影响。

四、信息技术发展增加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量

以往的传统教学中,在给学生介绍一些物理前沿、物理学史或物理趣闻等内容时,总是苦于只有一张嘴,无法给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在使用多媒体技术后,通过大量的图片和影像资料,可以向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的资料,从而在扩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

由此可见,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其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给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新的方式

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能够以新的方式进行,在传递效果和传递速度上都有明显提升,改变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方式,促进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

2、信息技术解决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瓶颈问题

受到传统受到的限制,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质量难以得到继续提升。在这一制约下,信息技术的应用给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传递以有力的支持,保证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快速传递。

3、信息技术优化了大学物理教学信息的传递过程

信息技术的应用,给大学物理教学信息以全新的模式,使大学物理教学信息能够在传输速度和传输质量上都能有明显的提高,对大学物理教学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大学物理教学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大学物理教学的影响非常明显,只有加深对信息技术的了解,做到正确理解信息技术的内涵,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才能为大学物理教学提供有力的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对大学物理教学的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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