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例6篇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捷希”为你整理了这篇某局2020年社会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南城县科技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倡导诚信,惩戒失信,着力打造科技诚信,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就涉及科技系统的第50条报告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事程序。一是由各股室参与,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加强对科技研发人员的诚信要求和管理。三是在年度目标工作中,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加强内部学习,打造诚信机关。一是通过全局领导干部会议、集中学习等机会,多次宣讲诚信工作,强调工作纪律、局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纪律、制度的执行,学习解读李克强总理“不能以信用名目增加社会信用成本”的讲话精神,号召全局机关干部工作、生活各方面讲诚信。二是继续实行政务公开,凡是在我局办理的相关工作,从办事依据到办事程序,最终办事结果均向社会、向企业相对人公开,并在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继续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和过错过失问责制,规定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督范围和办法,以及过失和过错的问责追究制度,对打造诚信、高效、廉洁的机关,提升政府公信度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制度保障作用,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氛围。一是对办公环境进行美化,在会议室、办公楼道里增加诚信工程、文明创建等宣传展板,积极营造科技诚信的良好氛围。二是通过开展道德讲堂、慈善一日捐、文明劝导等活动,组织科技政策、法规宣讲,树立科技部门的诚信形象。

四、加强痕迹管理,突出诚信原则。一是在各类项目申报材料中加入《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守法承诺书》,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绩效考核,并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绩效考核等环节,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通过上述工作和措施,较好的鼓励了企业守信行为,强化了其信用意识。二是在项目评审时全程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诚信宣传教育,确保项目评审公正、公平、高效。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提高诚信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好抓实,不断改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2

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治理科研不端中担负着主体责任。德国在经历了第一次科研不端浪潮,即赫尔曼-布拉赫事件(1997)之后,德国研究联合会、高校校长联席会等组织陆续制定了科研诚信行为准则和科研不端治理文件,并要求高校和科研机构履行主体义务。以马普学会为代表的各学会行动较为迅速,各高校则进展参差不齐。2011年以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为起点,前教育部长沙万、欧洲议会副会长梅林等一批高级政客,被披露博士论文抄袭事件后,引发德国第二次科研不端浪潮。在这次浪潮之后,德国高校也普遍意识到自身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对滞后是导致科研不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杜塞尔多夫大学身陷其中,因而极为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于2014年修订了原有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并着重加大了执行力度,迄今为止已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颁布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准则;制定调查与处理科研不端程序;设立科研诚信调查办(专员)和良好的科学实践中心,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课程;制定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

杜塞尔多夫大学,即杜塞尔多夫海因里希.海涅大学,是德国的一所非常年轻的综合性大学。该校1966年成立,由一所医学院发展而来,医学和日耳曼学现在仍是其优势学科,注册学生2万多人。无论从其地位还是从其历史来讲,杜塞尔多夫大学都只是德国的一所普通大学。2011年12月德国一家专门揭发科研不端事件的网站“猎手”,披露时任德国教育部长沙万的博士论文存在着严重地抄袭现象,并要求沙万获取博士论文的学校杜塞尔多夫大学博士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调查。此消息一经披露就引起了《明镜》日报的关注。2012年5月杜塞尔多夫大学利用查重软件进行网上查重,结果认为存在抄袭嫌疑。随后沙万取得博士论文所在的哲学系主任首先对被举报论文进行了审查。6月27日,系主任委托博士学位委员会主席(前系主任)主持调查,9月27日调查委员会就预审形成决议:被调查部分论文的基本框架和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部分存在着严重的故意欺骗。12月博士学位委员会建议系委员会开启正式调查,2013年1月22日,哲学系委员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决议:在12月底公布博士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取消沙万的博士头衔。沙万对此决定表示反对。在《时代》杂志的一次采访中,沙万承认自己有两处引用属同一来源没有注明,还有一处根本没有注明来源,自己的论文只是存在疏忽的错误,并无故意抄袭或欺骗。2月5日,哲学系委员会就调查结论再次进行投票,以13票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调查结论:论文中大量引用没有标注,就整体而言,论文存在系统地、故意地抄袭企图,沙万的反对无效,取消博士学位及以后的所有学位头衔。2月9日总理默克尔发言,表示很痛心沙万辞去部长职务。沙万解释说,201808自己的论文既没有抄袭也没有欺骗,为避免因自己的职务对调查造成压力故辞去部长职务。随后沙万提起上诉,2月20日,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沙万的上诉,杜塞尔多夫大学通知沙万可以选择公布书面证据,但沙万拒绝了。3月,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沙万的另一起论文抄袭举报,法院认为,沙万在2008年发表的论文《追问上帝与人》中引用了神学家皮特.沃特(PeterWalter)的文章没有注明来源。2014年3月20日杜塞尔多夫法院驳回沙万的上诉,认为杜塞尔多夫哲学系委员会的决议无误。2014年4月10日法院通知沙万“不准申请上诉”。2014年6月,杜塞多夫大学在学年总结报告中,哲学系主任布利克曼(A.B.Bleekmann)表示,对沙万的调查进行了有利于沙万的调查,在被邀请的调查人员中没有持反对立场的人,调查组充分尊重了公众意见,并征询了大学校长联席会、马普学会、德国科学机构联盟的意见与建议。德国科学机构联盟对大学调查人员的诚实与严肃性进行了查问,并审查了大学的责任。

对前教育部长沙万的博士论文抄袭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此次调查事件过程中杜塞尔多夫大学在政策的执行层面存在漏洞:未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办(专员),没有专门的科研不端调查机构(通常有相对固定的队伍),也没有专门的科研不端决策机构(通常由校领导负责)。因此事件发生后,该大学哲学系不得不临时组织系学位委员会进行预审,后又组织系委员会进行正式审查。调查组织不规范,决策不具有权威性,这也是该调查组织需进行二次投票和后来移交法院的内在原因(打破了德国科学界主张的“科学自治”的理念)。此外,从《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的内容来看,修订前的《条例》缺乏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条例。基于对沙万事件的事后反思与来自德国科学机构联盟的建议,该大学修订了原有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2014),完善了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文章以杜塞尔多夫大学为研究对象,对德国高校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状况进行探讨,一是因为它是第二次科研不端浪潮的中心人物德国教育部长沙万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二是因为它很普通反而更能说明德国大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普遍状态。希望本研究对我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能够提供些许启示。

2杜塞尔多夫大学科研诚信建设措施

2.1颁布科研诚信行为准则

杜塞尔多夫大学非常重视科研道德规范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2年就颁布了第一个科研诚信规范,2014年又参照德国研究联合会、高校校长联席会、普通院校联合会、院校联合会、德国高校联盟、马普学会、北威斯特法仑州的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即《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该条例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科研不端的定义、科研诚信调查员(办)与调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构成、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科研不端委员会的调查程序。《条例》中关于科研诚信行为准则部分有两个特点。(1)涵盖内容全面、表述简洁,规定清晰。行文仅用9页,而其内容可以说囊括科研诚信规则的所有方面:总则;预防和避免科研不端;科学后备军与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学术资格论文产生的准则;确保博士质量的准则;确保大学执教教师资格质量的准则;工作团队的构成;科学出版物的著作权;基本数据保存与存档义务。但具体规定却很清晰,易于操作,如对“科学后备军与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要求如下:①对大学生从大学学习生活开始就要传授科学活动规范与良好的科学实践活动准则;②对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采取讨论班的形式教授科学活动规范与良好的科学实践活动准则。(2)特别强调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德国科研不端治理的第二次浪潮是由时任德国国防部长古藤贝格、时任德国教育部长沙万和时任欧洲议会副议长梅林的博士论文抄袭事件引发的。事件发生后,德国政府、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各大学会和学术团体都纷纷高度重视这些事件,有关机构立即展开了调查,并深入讨论和反思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讨论结果普遍认为,德国科学文化传统与科学活动管理中存在着的漏洞是造成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德国比世界其他国家都更重视博士身份,使得德国人不论是科学家还是政客都以取得博士学位为荣;另一方面,德国博士指导过程与论文答辩程序存在漏洞。杜塞尔多夫大学作为科研不端事件涉事人员所在单位理当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原因的探讨,以及规避事件发生的制度措施的探索。在做了广泛的调查和分析后,该大学在重新修订的良好的科研实践行为准则中,补充了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条例:9条中有3条是针对这一内容的,即4、5、6条。第4条是确保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总条例;第5条是确保博士资格论文质量条例;第6条是确保大学教师执教资格论文质量条例。

2.2制定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程序

《条例》同时对科研不端的定义、质疑以及调查科研不端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1)科研不端的定义。《条例》对科研不端的定义与德国研究联合会2011年修订后的《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定义形式虽有差异,但内容实质基本相同,包括虚假陈述、知识产权侵害与共同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科研诚信调查员与工作团队领导或导师的责任,即:①科研诚信调查员如果自己草率地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质疑,特别是收取不正确的不利于更好的知识的质疑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②工作团队领导或导师严重疏忽监管责任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2)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程序。德国科学界的调查科研不端程序通常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查。杜塞尔多夫大学的调查科研不端程序也包括预审和正审两步,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立案环节。①立案:举报人向科研诚信办(员)举报可疑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办在收到举报后先行对质疑进行分析和取证,对举报的具体内容、重要性及其可能的动机进行排查。如果认定质疑不成立则不予以立案,如果认为质疑成立,则向校长提议或直接向调查机构提议开启调查程序。②预审:调查机构在收到校长或科研诚信办(员)的指令后,即开启预审程序。预审通常是由科研不端调查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实施的。执行委员会通常由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和2名调查委员会成员(该校5个院系推荐的,每个院系1名教授,然后从这5个推荐名单中选出的)构成;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是从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中推选出来的,负责召集会议、主持调查直至最后形成决议。预审期限通常为6周(假期为10周),在预审期限内调查小组听取被举报人的证词,并对事实真相按照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考虑到被举报人的罪证和可能减轻罪责的情况,据此做出终止调查还是进入正式审查的决定。如果举报人不同意终止审查的预审结果,可以在4周内(假期为6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查委员会提出异议。调查委员会主席须再次听取被举报人证词,然后对举报人的异议进行解释,并做出决定。决定结果要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③正式审查:正式审查是由科研不端调查委员会实施的。调查委员会成员通常有7名或9名。其中2名是由该校5个院系推荐的(每个院系1名教授,然后从这5个推荐名单中选出的);还有2名是由校评议会推荐的评议代表,另外3名即执行委员会成员,有时还会引入2名顾问(通常是不端行为学科领域的资深专家或有处理科研不端程序经验的人)。科研诚信员不能成为正式审查小组的委员,但是可以作为顾问发表意见。正式调查开启后,调查委员会主席通知被举报人,并告知校长。调查委员会主席主持正式调查,以非公开会议的形式商讨,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科研不端事实。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可以在事实或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向被举报人取证,听取被举报人(团队或被举报机构)意见,被举报人可以委托律师。如果调查委员会不能证实被调查事件构成科研不端行为,则终止调查程序,并告知校长,由校长公布终止调查决定,并由调查委员会主席出具文字解释,为无科研不端行为人解除负担;如果证实被调查事件构成科研不端行为,则应向校长书面陈述调查结果,并对后面的处理提供建议,由校长宣布处理决定。校长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对所有直接和间接的不端事件涉事人员进行惩处。惩处措施包括:取消学术资格、按照劳动法服务法、民法公共法或刑法轻罪法制裁。

2.3设立科研诚信办(员),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

德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办通常是根据德国研究联合会的要求成立的一个独立的科研诚信咨询和调查机构,机构成员通常只有1-3人,负责对本校成员就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咨询、解释、教育,并接受该校的不端行为举报。杜塞尔多夫大学的科研诚信办有2名成员,这2名成员是从5个院系推荐的5名人员中推选的,任期3年,可以连任。科研诚信员的姓名和通讯地址都在该机构网站和科研诚信教育网站予以公布。该办现任负责人是校务长办公室校理事会办事处成员,此外还有一位专职人员。该办除了对本校成员就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咨询、解释、教育,并接受该校的不端行为举报外,还要负责不端事件的立案,并与其他咨询处合作。该校还开通了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负责接受对科研不端事件的咨询和举报。该系统只对校内成员开放,在校内可以自由登录,在校外要经过申请通过密码登陆。该系统由该校良好的科研实践中心负责,该中心是海涅研究中心(与院系平行的机构)的一个下属机构。良好的科研实践中心还负责该校的科研诚信规章制定、信息、协调全校科研诚信教育等。

2.4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课程

为了预防科研不端,杜塞尔多夫大学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院系的不同特点开设了多种科研诚信教育课程。从授课形式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类5个模块。第一类,博士生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下设4个模块,分为:校博士生良好的科学实践课、数学自然科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医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和哲学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以上课程主要针对各自学院的博士生,校内其他人员也可免费学习。第二类只设1个模块,即博士后与青年科研人员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所有课程都是小班授课,通常是28人左右,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课名单。从授课内容来说,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校博士生、博士后与青年科研人员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存档,对自己的工作与对剽窃的批判性思考;良好的科学实践的重点内容;我对我所在团队的其他人员所负的责任;我个人的义务与权利;思考这个问题对工作的用处;避免不必要的额外负担的方式方法;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问题的方式方法。第二类,数学自然科学院、医学院和哲学学院的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内容主要涉及:良好的科学实践定义,潜在的问题与冲突,科学中的科研不端、处理科研不端及其可能的结果,科学数据的提取与保存;发表、出版与合作研究,监管与组织文化,人体研究,动物研究,在日常科学工作中预防与处理问题与冲突的战略。从授课内容上来看,两类课程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都涉及良好的科学实践的主要内容,即良好的科学实践定义、科学数据的保存、科研不端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个体与团队的责任与义务;不同的是数学自然科学院、医学院和哲学学院增加了人体研究与动物研究即科研伦理的内容。

2.5更新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

研究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已是国际科学界的基本惯例,德国科学界也一直重视科研数据记录与保存,但是伴随科技的发展,科研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的长短及意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不同科研机构对相关事项的规定存在着不少差异。为了预防和更有效地查处科研不端,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可供查阅的数据,便于重复实验和二次利用,德国科学界非常重视研究数据保存的新规则规范的建设以及新的保存手段、保存系统的开发。应德国科学委员会、德国研究联合会等的要求与倡议,杜塞尔多夫大学更新了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并建立了电子保存系统。以2014年高校校长联席会建议为基础,2015年11月26日杜塞尔多夫大学回应了2014年通过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对保存研究数据的要求,制定了《杜塞尔多夫大学研究数据纲要》。《纲要》内容既有宏观的说明,也有具体的规定。宏观的涉及研究数据的内涵,研究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的规范,对各专业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规定包括,规定了数据记录的内容,如研究周期、使用的工具、程序等,明确了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数据保存的工具、内容、期限,数据的获取和传播,以及第三方资助的研究数据保存问题。作为对该纲要的支撑,该大学提供了数据保存服务平台,即信息与媒体技术中心。

2.6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

科研基层机构的内部环境对机构内成员个体科研诚信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这已为不少研究所证实。德国科学界高度重视基层科研机构的内部环境建设,杜塞尔多夫大学同样高度重视。不考虑投入和产出,对于一个组织机构的内部环境来说,重要的是组织结构和运行,以及文化和道德氛围。无论从组织机构的运行,还是从道德氛围来讲,领导的态度和行为都至关重要。杜塞尔多夫大学也认识到这一点,在《条例》的关于科研团队的建构部分,特别强调了领导的责任:团队的领导对恰当的交流文化和体制负责,恰当的体制是保障清楚地分配领导、监督、冲突调节和质量确保任务,以及任务实施的基本保障;其次,团队的领导要保障对大学生、博士和博士后的恰当监管;最后,科研团队要对团队集体创造的科研成果的使用进行清楚记录。在《条例》中,还对科研成果的署名作了细致的规定,原则上凡是真正参与提出问题、研究计划、计划的执行、调查、成果与发现的提取和意义解释的人,以及对内容进行筹划和批判性修改的人,都可以作为成果的参与人。科研成果发表时,所有作者都要确认签字,并对自己贡献部分负责。如果成果使用了他人没有发表的成果内容,必须经被使用人同意,或作为合作者。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有几种情况不能作为合作者:承担获取资助的组织责任的人;提供标准研究材料的人;提供标准方法指导的人;仅提供数据提取技术的人;仅提供单纯的技术的人;纯粹的数据组转让;阅读书稿内容但没有实质性的贡献的人;以及研究所的领导。

3对我国的启示

3.1落实高校主体地位,配套措施需跟进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研不端治理的主体,已成为多数国家的基本共识。我国教育部在201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按照教育部规定,各高校的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原始数据和资料保存;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设立具体部门或专门岗位(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被披露的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教育部的设计是基本系统和完备的,与杜塞尔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措施基本一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这些规定付诸实施,教育部等科研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保证上述规定的着陆。杜塞尔大学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办、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院系的不同特点开设不同的科研诚信教育课程,更新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等做法都值得我国高校学习。有统计表明,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十分薄弱。

3.2制定细致具体的科研诚信准则,正向引导科研人员科学实践行为

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对科研人员规范系统的科研诚信教育,大部分科研人员都是在导师指导实验或学位论文的过程中零散地接受导师或团队其他人员的言传身教。因为每个导师、团队、研究所、院系甚至高校对科研诚信行为的重视程度、对诚信行为的理解、要求不一致,导致科研人员个体对诚信行为的理解、要求和重视程度存在差异,认识上的偏差和不足是导致我国科研不端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频发的科研不端行为,近几年我国各主要科研管理部门和团体组织,如教育部、科技部、科协等,加强了对学术不端的认定、监督、处理和惩戒的调查研究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科学技术部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等。同时,也就科研诚信建设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如《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09)、《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等,但是这些文件的共同特征是宏观的指导较多,微观、具体、可操作性的意见较少。教育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措施督促各高校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更细致、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文件,并贯彻实施。

3.3规范基层科研组织建构,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无论是对科研机构还是科研团队来说,各级的领导对机构成员的科研诚信行为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还有研究表明,在科研道德作风方面,上级对下级有主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远远大于任何道德政策的影响,即便一个公司或行业有一套道德政策或行为守则,也还是会上行下效的。当领导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比较高的时候,他们会倾向于支持高尚的道德标准;如果他们意识到科研诚信行为在科学事业中的重要性,并关注和公开有力地致力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时候,他们所在的机构或团队就会形成支持诚信行为的良好的道德氛围。相反,当领导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较差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漠视科研道德行为,对科研诚信行为话题避而不谈;甚至更恶劣的会拉其成员“下水”,并对那些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异议的成员,巧妙地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进行排挤与打击。这是“窝犯”和“塌方式”科研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而管理人员和机构领导对道德的重视、政策和实践的一致、对道德问题的公开讨论以及对道德问题忧虑报告的跟踪解决,才是一个机构内道德行为最为关键的因素。而目前我国对各级科研领导的选拔、任命和考核,虽然一再强调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领导德性的考察和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建立起科研诚信行为领导追究制,将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科研不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3

1.动员部署。2月18日上午,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全市审计工作暨“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动员会议,总结去年的工作成绩,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明确今年的工作重点,并就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做出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2.查摆问题。2月18日下午,以科室为单位,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座谈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自身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廉政纪律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印发,以警示监督、互促共进。

3.集中学习。2月21日和22日下午,办公室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会议精神、各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市“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实施意见,使每个人全面系统地掌握诚信创新内涵,明确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学习实效。

二、扎实推进阶段(3月1日—10月31日)

按照“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坚持以讲诚信、抓落实、提效能、促发展为主题,具体抓好以下十项活动。

1.开展“审计创新年”活动。通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审查分析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促进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和部署落实到位;通过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群众关注项目的审计监管,保障财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通过加大经责审计监督深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科学行政;通过抓好保障性安居、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等民生重点工程专项审计调查,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3-11月份)

2.开展“机关精细化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岗位、业务、程序、目标等精细化管理体系,从班子建设、教育培训、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创先争优、绩效考核等六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审计人员的工作和日常行为,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办公室、法制科、综合科要分别围绕机关管理、业务管理和信息宣传等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3月初)

3.开展“目标承诺”活动。每个人都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学习目标和工作目标,并形成书面材料交综合科。综合科负责整理汇总印发,并将每个人的目标承诺精制成一张桌牌,时刻提醒大家要增强紧迫感,要在效能提速和作风转变上下功夫,全面践行好自己的承诺。(3月上旬)

4.开展“诚信审计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构筑强大的舆论平台。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看板、公开栏、党报党刊、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我局开展活动的情况,提高“审计诚信标准”的知晓率。(3月份)

5.开展“创新建议征集”活动。围绕审计职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把基层群众的智慧和热情转化为创新创业的动力。(4月份)

6.开展“诚信审计比评月”活动。弘扬求真务实、勤奋钻研的精神,引导审计干部争做学习研究的表率,在诚信审计中比能力;弘扬敢于担当、高效务实的精神,引导审计干部争岗敬业的表率,在诚信审计中比业绩;弘扬严谨细致、甘于奉献的精神,引导审计干部争做服务群众的表率,在诚信审计中比担当;弘扬淡泊名利、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引导审计干部争做廉洁从审的表率,在诚信审计中比品行。(5月份)

7.开展“两个全覆盖”集中走访活动。继续巩固去年的走访成果,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拓宽利益诉求渠道,倾心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好评。要着力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对群众关注的突出矛盾和焦点问题,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质量和群众满意度。(4月中旬—6月底,10月上旬—12月底)

8.开展诚信创新半年回头看活动。结合上半年“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机关精细化管理,“两个全覆盖”等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半年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成果、查找问题不足、认真落实整改,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7月底)

9.开展“创新成果展示月”活动。充分利用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党建活动室等载体,积极搭建形式多样的创新成果展示平台,集中宣传和展示活动开展成果。邀请一批服务对象进机关,宣传工作职能,展示工作成效,让职工更加直观地感受“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带来的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的变化。(8月份)

10.开展诚信创新先进事迹报告会活动。邀请“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诚实守信、开拓进取、务实高效、追求创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来我单位宣讲,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10月底)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通过强化考核、评议整改、总结表彰,建立健全促进工作创新的长效机制,巩固“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成果。

(一)巩固提升

1.单位自评。就活动开展、机关精细化管理、“两个全覆盖”、目标承诺等工作,对各科室、领导干部、机关干部进行民主评议。(11月1日—11月7日)

2.社会测评。通过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创新年”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对本单位“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进行社会测评。(11月10日—11月20日)

3.成果巩固。结合前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参照单位自评和社会测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切实落实整改,不断巩固深化“诚信建设创新年”活动成果,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11月21日—11月30日)

(二)总结表彰

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创新创业的新经验和有效办法,促进活动成果制度化、长效化。(12月份)

四、活动要求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4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19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高校应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或者为他人;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要求,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教育部及各高校历来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

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或者为他人;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科研诚信;科研不端行为;法制建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82-07

科研诚信建设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国内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而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则起步较晚,研究成果相对薄弱。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学术界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等理念已经成为共识。他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视角来阐释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有学者认为,道德标准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难以在判断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规范,而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定性,相对具体而可操作。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较弱。与法律规制相比,道德约束是多元的、模糊的、软性的。科研不端行为大量发生,仅靠传统道德调整手段难以抑制。道德已不能承担起规制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在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势效果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显然更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介入与规范。

二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职业化特征视角。有学者提出,科学研究的社会化使科研活动的发展需要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谋生职业,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法律调控就显得理所当然。

三是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视角。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学术危害和社会危害两个方面。从学术危害来看,任何科研不端行为都将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均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伤害。科研不端行为败坏科学道德风气,影响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崇高社会信誉。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科技进步。从社会危害来看,科研不诚信行为将“给公共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害多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科研经费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科研合同关系,危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诚信关系”。它会“从根本上危及‘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国家荣誉。

二、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

(一)已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科技部、中科协、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组成。按照或修订的时间顺序,它们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6)、《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科技工作者科技道德规范(试行)》(中科协,2007)、《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科院,20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2008)、《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2012)等16部法律法规。

(二)现有科研诚信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科研诚信立法,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度不统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科研立法短缺,科研诚信立法及相关政策尚存在空白区域;2.科研立法缺乏严厉性,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有待加强,惩戒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待提高;3.科研规范基本法缺位,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围覆盖不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文件互不协调甚至冲突,处理结果上出现轻重不一。

第二,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2.科研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3.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司法、执法、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科研不端行为的主动性不够;4.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

第三,现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依据,而地方尤其是省级以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2.在执行主体上,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一级的科技行政部门无独立处理权;3.在处理方法上,执行中往往采取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单位也很少去执行处理决定。

三、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现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治理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为重视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的国家,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完善。在政策法规方面,2000年美国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为迄今为止效力层次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它“对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美国成立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为规范科研道德管理,英国科技委员会2006年初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道德守则。该委员会总结出了科学家应负有两项主要的道德、职业和法律责任:一是培养和造就下一代科学家;二是研究和发展与各自学科领域相应的道德规范。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德国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附录二《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

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

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制定并公布“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并《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日本还在《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澳大利亚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2007年,《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公布。该《准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学术诚信法律规范,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教育及科研资助的机构或单位均须遵守该《准则》。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诚信委员会(ARIC)成立,201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作为ARIC组织及行动依据的《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

(二)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方面,学者们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为例,一致认为,美国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验:第一,实现了从职业伦理道德到公共政策介入的转变;第二,制定了非常明确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第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美国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科研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

学者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主体来看,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还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和遵循。各有关部门在科研不端处理体系中应有准确的角色定位。

从内容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要明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清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职责要明确;要有统一的具有上位意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应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下位意义的部门和行业规范。

从运行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法规,又要有能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还要有能灵活管理的各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上,应依靠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力、采取行政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守法层面上,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上,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各国科研不端法律治理和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仅仅建立管理机构,或依靠学界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格实施。”

四、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不端行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预,从而对责任人的科研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学者们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个方面阐释了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等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国家已有专门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范;三是大多数国家已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防治,而不在于处罚。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侵犯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条件及提讼的条件都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注重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与本国法制系统的兼容及契合;二是注重刑罚方式适应科学家与科研活动的特点;三是刑法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时保持了其应有的谦抑性。

(二)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1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行政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有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多级管理机构共同完成;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制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存在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从近年来的处理结果来看,即使是对事实十分明显、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我国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规制。

2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民事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涉及调整性民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关系,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十分有限,民事法律规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阻吓作用”。

3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做了较多的探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张九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胡志斌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刑法作后盾,以保护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现行的科研政策和法律难以防治学术不端,刑法规制呼之欲出。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刑法对于科研诈骗等科研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其查处制度不健全、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各层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第一,要树立司法行动理念。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第二,必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第三,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四,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第五,要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原则。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学者们认为,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走司法入罪化的路径;在立法时机成熟之际,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科学不端行为刑法规制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应完善资格刑,在刑种配置上应当在资格刑中增设“剥夺申请与参与国家科研活动××年”条款;应当慎重使用或少适用自由刑,而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杜绝死刑;可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并在科技单行法律中细化。

总之,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构建,但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具体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尚不够公开透明,民法规制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制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五、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

在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视角。

第一种是制度体系建构的静态视角。张镧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第一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察部门的联合与协调。李玉香也提出了我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议:一是建立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二是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应共同出台《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三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等配套制度;四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法的运行的动态视角。崔彩贤认为,应当从立法、守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规制科研失范行为。第一,在立法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指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进来,实现科研惩处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在守法建设方面,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将守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植根于科研人员脑海之中,要从思想意识上培养科研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在司法建设方面,科研失范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司法程序。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注意明确诉讼主体,分清举证责任。

第三种是国际比较的综合视角。黄军英认为,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十分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一是加强伦理教育,从预防人手;第二是尽快研究出台行为规范,以自律为主;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网络,防微杜渐;第四是重视相关研究和经验借鉴,放眼世界。陈琼综合国内外情况,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三是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四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五是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六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

六、研究的结论、不足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将科研诚信问题纳入法学视野,以法学眼光进行梳理,以法律途径探讨治理,拓展了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视野,对锻造和提升整个民族的科研品行与境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对该新兴课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思考,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达成了初步共识。学术界一致认为应当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主张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对科学活动进行法律调控;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一套有效防治科研不诚信行为的法律体系,妥善协调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方相关的规制机制。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文6

201X年X月XX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杨XX、杨更生等6位督学对XX三中办学水平进行了为期1天的县级综合督导评估。评估组通过听取学校自评报告、查看校园校舍和装备设施、深入教师课堂教学听评、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对学生进行体育素质测试、观看课间操、课外活动等方式,采集到大量评估信息。在此基础上,评估团进行了全面综合分析,对我校的工作进行了细致地诊断,对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尤其是对我校“诚信”的办学理念、教学质量大提升、校园环境建设、素质教育等工作给予了充分地肯定。同时也指出了我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更好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XX三中领导班子层面针对督导评估组的反馈意见进行了深刻反思,幷在全体教师会上通报了反馈意见。随即,学校成立了整改工作专班,积极部署整改工作。按照教育局对评估整改工作的要求,及评估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特制定如下学校整改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本次教育督导评估的反馈意见和县教育局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我校整改的基本思路是以评估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提高教学质量,以“357高效课堂”建设为抓手,创建课改特色学校,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以打造“诚信”文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成立整改工作领导专班

组长:肖XX

副组长:刘XX

成员:杨XX、梁XX、车XX、冷XX、梁XX、陈XX、毛XX、王XX

领导班子明确职责:

肖XX:负责整改全面工作;刘XX:具体抓整改工作;杨XX:牵头教学教研口工作;梁XX:牵头德育、校园建设、环境卫生、各处室工作;车XX:具体抓教科研、校本培训等工作;冷XX:具体抓教务组织管理;梁XX:具体抓政教工作;陈XX:具体抓校务工作;毛XX:具体抓妇委会工作;王XX:具体抓共青团工作。

领导及班子成员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明确各自工作的具体内容、理清工作思路、出狠招、奇招、实招,把分管工作抓具体、抓细致、抓到实处。要善于动脑筋,发动全体教师、激发全体教师参与到整改工作中来。整改工作专班在分工的基础上,要搞好沟通、交流、协作,群策群力与广大教师一块儿,把整改工作抓出实效。

三、整改内容

在本次教育督导评估中,专家对我校的各项工作一听二看三查四问五访六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学校整改专班针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对口梳理汇总,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学校干部队伍配置欠完善。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46名、作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工作的组织、开展、管理、落实等方面较之其他学校更具挑战性、工作的难度大,需要一支力量雄厚的干部队伍来牵头落实。由于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XX三中现有校级干部2名,不能适应现有学校规模的需要。

2、“诚信”文化的学校文化尚需提炼和渗透。学校文化以“诚信”为主题,切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位恰当。但评估团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材料中,对学校的办学理念的阐释出现了不同的注解。学校在学科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未能很好地体现“诚信”这一主题。

3、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力度不够。评估团在深入课堂教学听课期间,发现提供评估课的青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在文本的解读、目标的定位、重难点的处理落实、教学方式的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4、校园环境的整治留有死角。评估团在查看校园环境时,发现厕所外花坛破损、文化墙东侧的活动区地势凹凸不平,有较为严重的积水现象。

5、教学管理规范性不强,教育科研创新性缺乏。就查阅的档案资料和教师的常规情况来看,教师的导学案超前现象严重,开学不到一个月,有的教师就已经完成了一个学期的导学案,而且已经使用过的导学案上缺乏个性化修改的痕迹。学校教务处在常规检查、教研组在导学案周签阅上都没有指出存在的问题。集体备课记载和教研记载流于形式,没有围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来进行。

6、学校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应该饮用符合水质标准的自来水,目前,XX三中1000多师生仍然在饮用自备的地下水,给师生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隐患。

四、整改具体措施

根据教育局督导室对我校督导评估验收的反馈意见,为更好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地开展,我校及时召开校务会和全体教师会,幷通报督导评估组反馈意见,就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针对以上存在的六点问题,特制定如下具体整改措施:

1、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主动推荐后备人选,完善学校干部队伍建设,为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城关三中原有校级干部6名,2013年秋,因工作调动调出 3名,因病退养1名,现实有2名校级干部在岗主持工作,实际缺编至少3名。鉴于此种情况,2013年秋学校已经数次向上级反映,镇中心也已经向教育局做了汇报,上级组织和领导已经充分了解我校的当前实情,幷正在着手解决。目前,学校在现有的中层级人员中,调整3名履行校级领导职责,负责校级领导事务,学校的正常工作基本按部就班地开展,日常事务基本不受影响。当然,学校仍然积极反映,争取早日促成上级组织的批文,使学校的班子队伍建设得到完善。责任人:肖XX

2、当前,各级部门大力提倡办特色学校、特色教育。XX三中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学校实际,以“诚信”文化为主题,这一点已经得到全体师生及上级部门和督导评估组的认可。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诚信”做文章,办出“高端、大气、上档次”(黄局长语)的特色学校、特色教育。首先,我们要统一思想。对各类材料中的相关阐释进行检阅,做到统一口径,不产生歧义、曲解。其次,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让“诚信”的理念进驻师生的思想。其三、课堂教学和学科教学中渗透“诚信”教育,幷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做法,形成地方教材。其四、把“诚信”教育常态化,融入师生活动中。共青团、少先队围绕“诚信”开展系列讲座和教育活动,节庆日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庆典演出,校内刊发以“诚信”为主题的墙报,班级组织学生办“诚信”为主题的手抄报。教研组结合学科特点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相关活动(语文组可以举办演讲赛、作文赛等)。只要长期坚持做下去,XX三中一定会把“诚信”这个品牌做大、做强、做出名气。责任人:刘XX。

3、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力度。目前,学校教师队伍呈现断代趋势,学科配套也面临挑战,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青年教师的培养作为学校师资队伍持续良性发展的重点工作。首先对全员教师进行摸排,从年龄、教师素质等方面进行分类,再结合中心学校的“青蓝工程”在教师中结成帮带对子,绑带教师从常规入手,逐项进行跟踪绑带。学校将对这类教师实行推门听课,学期结束时依据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定级。另外,学校将加大对青年教师的管理,出台相关制度,让这项工作的落实能够在制度上得到保证,以规范、科学的管理正面引导、激励青年教师自觉成长。责任人:冷XX。

4、整治校园环境,为师生营造怡人的工作生活氛围。在均衡发展的促进下,XX三中的校容校貌、软硬件设施都有了明显的变化。由于均衡发展的迎检工作时间仓促、工作面大,加之校园内还有几处工程仍处于施工阶段,导致校园环境的整体整治方面留有死角。如:厕所外的花坛破损现象严重、文化墙东侧的活动区有积水等。针对这些后患,学校积极部署,着手行动进行整治。在督导评估工作组结束对我校的评估工作后的第二天,学校就与有关施工队进行联系,当天施工工人就进驻校园开始拆除整修厕所外的花坛,一周之内,和校园其他处的花坛风格保持一致的新花坛就修好了。为了排除文化墙东侧活动区的积水,幷消除以后的积水隐患,施工工人在活动区外的北侧深挖了一个蓄水池,再从积水的活动区开挖了一条排水沟,把积水区的水引流到蓄水池。同时,我们组织5—9年级学生,对容易积水的区域进行了平整,彻底消除了隐患。责任人:梁XX。

5、强化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学校将从实际出发,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情,在计划和导学案的规范性上下工夫,把这些基础工作抓到位。我们将以表格的形式规范计划和导学案。各学科在操作中根据学科特点进行微调。导学案的编写要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超前一周编写,要发挥集体备课的优势,教务处组织教研组做好过程的监管。导学案周签阅和常规月检查要起到促进作用。教研组长围绕教研专题、小课题研究、课例研究等记载,备课组长围绕集体备课记载(目标的定位、重难点的确定、完成目标的方法途径、落实重难点的手段策略、疑点知识的处理等)。教科室将加强校本培训的工作力度,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作为重点,指导教师制作课件,运用电子白板,整合优势教育资源,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学校还要利用好现有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发挥这些教学设施的功能,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教学。责任人:杨XX。

6、学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位置原因,XX三中1000多师生长期饮用地下水,按照相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给广大师生的身体和安全留下隐患。学校也多次以各种形式向上级有关单位反映过,但直至今日,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借本次督导评估的机会,我们将再次把校园内的水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将本着“上级拨一点,内部筹一点”,计划筹措20万元左右资金,在今年内把水改工作落实到位,让全体师生饮用上卫生、安全的自来水。

7、积极自查自纠,排查其他工作漏洞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目前,我们已经排查和整改的项目有:学校大门处北侧,深挖蓄水池消除教学楼前的积水;教学楼后面的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学生宿舍和教学楼窗户无防盗网,造成安全隐患,学校将在本学期内安装防盗网;提高实验室、微机室、音乐室、美术室的利用率;开放图书室和阅览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