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构建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构建

【摘要】制度建设是推进科研诚信治理的有效手段。科研诚信管理缺乏统一机制、科研诚信制度可操作性弱、科研诚信教育缺少自律机制是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突出问题。要想建构科研诚信长效治理体系,一要构建共治工作机制,形成科研诚信治理合力;二要强化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三要加强教育,推进监督管理与学术自律有效结合。

【关键词】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构建

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现象多发,且集中于科研体量大、科研活动活跃、学术影响力大的科研机构和人群。但由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诚信治理并不十分有效,严重影响学术秩序,破坏学术风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问题,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着重强调“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必须解决好学风问题”,将学风建设作为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统一部署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世界各国科研诚信治理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推进科研诚信治理的有效手段。本文以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为有效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和治理工作提供思路。

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现状

综合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实践来看,科研机构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科研机构分别或联合,以科研行为规范、科研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制度规范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规范科研行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就管理机构而言,由分治走向共治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分散于各个部门和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中。高校为科研活动的主体,因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居多,如教育部于2004年8月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和教育部社科委学风建设委员于2009年7月组织编写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各高校也制定了各自的指导性文件,如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2008年9月24日)。2019年5月,、教育部、科技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明确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系统的科研诚信工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国家标准。

(二)就制度种类而言,以宏观指导文件为主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主要分为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指导意见、科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细则。科研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类政策文件较为集中,自2018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各省、各部门纷纷出台地方指导性文件,系统谋划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格局。科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为代表,该类文件以引导与劝诫为原则,强调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者自我约束,为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提供基本技术标准。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细则以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制度为主,如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南字发〔2009〕116号),明确规定了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科研失信查处程序和处罚规定。

(三)就制度内容而言,侧重事后管理

科研诚信工作体系、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诚信评价、科研失信惩处、科研诚信信用档案管理构成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内容框架。科研失信调查惩处制度是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如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社科〔2009〕3号),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几种表现;等7部门出台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专门针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与阐释,填补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受理查处规则的空白。相较于科研失信调查惩处制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信用档案管理文件并不多,往往与各类科技项目管理相统一。

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是学术失信问题仍频繁发生,除学术抄袭、学术造假等显性的学术失信行为,还存在一稿多投、不当署名等大量有待界定的隐性问题,科研诚信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一)管理机构功能弱化,缺乏统一机制

一是存在内容冲突。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涉及到教育、出版、党校、社科院、政府机构等多个系统,各部门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科研诚信规范和管理办法。相较于自然科学的制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由于缺乏统一统筹协调,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并不统一,在一稿多发、复制比例界定等方面甚至存在内容冲突。二是存在适用冲突。各类科研失信主体往往存在多重身份,在具体适用各类管理规范时,各机构部门适用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失信责任等并不十分明确,存在简单化、机械化现象。三是管理部门功能弱化。由于科研诚信案件多发于第三方举报,极易引起舆情反映,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案件处理成本高,常有“责任”让位于“利益”和“人情”的情况,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功能相对弱化。

(二)制度不够细化,缺乏配套措施

我国关于科研诚信相关制度和规范都强调了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许多要求,而科研诚信建设是个系统性工程,落实相关工作离不开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与措施。而现有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中原则性、规范性规定居多,而科研诚信评价内容、科研诚信教育内容和方式、科研诚信档案管理程序等操作层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不利于科研人员形成清晰的科研诚信意识,更不利于具体制度的落实执行。

(三)依赖他人举报,缺乏事前教育

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组织制定科研行为规范和开展相关教育培训,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偏重事后管理,以失信惩戒制度居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科研诚信制度更偏向道德范畴,且缺少统一的强制性规范,科研失信成本低,科研诚信意识较弱。纵观我国科研诚信案件,也多为他人举报,相关政策文件只能在事中、事后起临时的补充作用,宣传教育作用甚微、随意性强,突显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教育制度仍不完善,科研诚信自检自省机制匮乏。

三、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既是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科研究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的需要。建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需要协调推进制度建设与调查处理规则,正确处理学术自律与监督管理的关系,以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推动科研诚信评价。

(一)促进联动,构建共治工作体系

统一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系是制度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纵向管理上,全面梳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到高校科研院所的职责任务,形成协同共治、职责明确的多层次治理体系,避免因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出现职责越位、缺位现象。在横向制度层面上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协作方式、监督保障制度和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一个标准贯穿始终,一种行为统一评价,一个案件多方联动。

(二)强化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建立系统化的科研诚信长效管理机制,既要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科研诚信制度规范,也要完善配套政策,构建成熟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推进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制度改革,将科研诚信纳入评价制度,重视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自身发展,摒弃将学历、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作为科研评价唯一标准的单一评价方式,细化人文科学、社会学科、智库等不同领域的评价方式,优化科研环境。出台覆盖科研管理者、组织者、科研人员等全部主体的科研诚信制度规范,明确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权责和办法,统一科研诚信评价标准,为各方主体提供管理和行为依据,保证制度落地落实,保障具体工作的实施开展。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应用、评价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打通从中央到地方的科研诚信信息联通,将科研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诚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加强教育,构建预防和自律机制

将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构建长效体制机制有效结合,一项面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的调查显示,急功近利思想、自律意识薄弱、不了解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影响科研诚信的重要因素。现有的制度体系偏重调查取证、惩处监督等事后管理程序,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自律自查严重不足。要推行科研诚信教育,构建科研诚信预防和自律机制,从根源上控制科研失信行为。一是加强学术规范学习培训,推动科研诚信教育的日常化,形成制度支持、环境熏陶、教育引导、自省自查的科研诚信教育体系,将外在的诚信规范转化为内在的科研素养。二是形成多主体监督格局。通过责权利关系纽带,推动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协同行动、整合优势,实现学术共同体、政府、社会良性互动,形成学术共同体技术监督、政府制度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科研诚信预防监督机制。

作者:胡元姣 单位: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