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事实范例6篇

教育法律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1

法律职业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央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这是深入实施人才兴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建设新型工业化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教育事业,创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可谓当务之急,又是长远大计。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推进职业教育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教育工作要着重抓好“普及、提高、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加强职业教育;还特别强调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提出引导高等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新的要求。职业教育跻身我国教育工作的三大战略重点,迎来了其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当前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以及高技能专门人才的日益迫切需求,我国的职业教育步入了快车道。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阻碍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高职教育办学层次不高,大部分是专科设置;就业路径偏窄,学生就业压力很大;与本科层次法律教育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首先,竞争力考量。近几年来法律专业犹如雨后春笋,比比皆是。不管是综合性大学,还是单科的理工、农林或者师范院校,甚至各种民办高校、成人教育院校等,都一股脑地上法律专业,形成了一拥而上的层次众多的法律类高等教育。实际上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培养目标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太大,培养出的“成品”的规格、质量各不相同,而高职生竞争力堪忧。国家把职业教育定格在中职、高职,在唯学历论的社会中,专科肯定不如本科、研究生竞争力强。

其次,就业压力大。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法律本科、法律硕士多如牛毛,缺乏竞争力的学历使得高职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激烈中落于劣势。不改变唯学历与文凭是举的人才评价模式,不转变学历和文凭优先为注重能力和资格的评价标准,高职毕业生就只能处于就业的低谷。而且,接受过职业教育的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之间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待遇差距太大,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

再次,能力劣势明显。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要求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思辨、认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的学制较短,一般为两、三年,很难培养出具有法学学科所要求的上述诸种能力的人才。

况且,还有的院校资金经费不足,还存在着学校校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严重制约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相当艰难,培养出各方面能力俱佳的优秀毕业生谈何容易。

三、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探讨———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打造应用型法律人才

面对上述种种劣势,在高度饱和的高等法律教育市场中,高职院校的生存,存在管理体制不畅、经费投入不足、地位和作用被低估等突出问题。而高职校本身要从普通高等教育的环境和影响下走出来,找准教育的方向、培养的方向。要依靠转变教育理念、积累教学经验来提升竞争力。转变思路,结合高职专业自身培养目标的要求,探索出适合高职法律教育的道路势在必行。不少高职院校对教育课程设置上加以重新设计。在原有的课程设置基础上,院校注重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对部分专业基础课加以适当弱化,基础理论课程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为促使法律高职毕业生能尽快适应社会实践,适当增加演讲与口才、大学生辩论、模拟法庭角色扮演、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实训、案例研习、听审、律师实务、实习培训等实践能力课程;开发对产学系列有用的、现实应用性的教育课程,开设适应高等产业化社会的职业道德、计算机和工作现场外语教育等多种举措。更有的学院从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入手,在不同的学年实施不一样的教学设置和教学计划,再通过理论和实践结合师生反馈进一步完善。

在这些改良已经初步奏效的基础上,诊所式教育越来越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成为高职改革的又一兴奋点。起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教育,在许多国家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法律诊所教育是医学的诊所教育模式的翻版。医学院在读的大学生为了从实践中学习诊断和治疗,他们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而法科生也需要在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技能,这离不开有时间和经验的教师的教导,也正如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师的指导下工作。[1]其特点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教育模式,将延续数千年的一名教师在讲桌前居高临下地讲授基本知识、主流观点和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课堂笔记完成考试的模式进行了颠覆。其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关系中的某一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而不是处于法律关系之外来思考法律问题,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同时进行。参与方式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准“律师”出庭;同时,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可以包括为社会各行业提供法律服务。2000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等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经过十年的时间,我国已经有30多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还有许多的院校在关注法律诊所教育。因师资力量、学习时间和院校影响力等各方面的原因,高职院校无法与知名法学院相比。但是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却是真正实现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途径,它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使得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亲身体会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可见,法律诊所是锤炼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的最佳选择,是培养既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办案流程;又具备法务技能,通达社会活动的高等职业应用型人才的良好基石。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必须考察的有以下基本要素:

(一)法律诊所教师诊所式课程需要在学术上和实践上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但是目前多数学院的法学教师多数是从研究生或博士生中直接产生的,一部分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但由于自身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去组织教学活动。具有司法执业资格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的一个基本要求。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师与法学院系的其他教师相比,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真正从事过或正在进行法律实践,才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办案的法律资格和条件。而这一点,一般只有具有司法执业资格的指导教师才可能具备。所以指导诊所课程教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司法执业资格的法学高校教师,这必须鼓励学院的专职教师参与法律实践,以增加经验来更好的教授法律。同时也可以吸收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品格良好、执业水平高的专职律师作为兼职教授,充实师资力量。

(二)法律诊所学生开设法律诊所,锻炼高职学生的应用能力是以基础知识的掌握为前提的。参加诊所教育的学生应是高年级的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掌握的学生。而且,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为加强学生的实际竞争力,大都开设了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等相关课程。为了能适应实际诊所工作需要,进入诊所的学生应确保完成这些实训课程进修。为适应即将进行的诊所教育,对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的课程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充实和改变。这些课程课堂上应使学生参与模拟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诸种情况,例如庭审辩论、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给学生提供阅读材料或讲述案例,学生则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立场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辨,激发灵感,产生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由于指导者完全控制场景,他们可以针对学生的发展能力,或单个学生的特殊需要或可以以最理想的教育目的来设计学生的活动。在模拟的过程中,允许学生犯职业错误,他们可以从实验性的后果中汲取教训。学生可以轮换角色,以便在单一场景中培养多角度观察力。在这种教学中,学生虽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却具有“实战演习”的功效,这种训练对完成诊所课程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三)法律诊所运作模式要在高职院校引入诊所教育,考察其运作模式为首要任务。在诊所教育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其运作模式均分为内设式诊所(In-houseClinical)、外置式诊所(Out-houseClinical)两种。他们的内设式诊所开设在大学校园之内,主要是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相联系,是学生在教学人员的督导下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这种教师与学生共同工作的“校园律所”是学生获得学习机会的最好场所,同时就当事人所接受的服务而言,并不亚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而外置式诊所则是将学生安排在法学院之外,并在非教学人员督导下从事法律工作。[2]参加这种诊所,将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尤其难得的是,它将很好地培养高职学生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一般而言,学生参加这一活动的地点是在律师事务所。

可见,法律诊所的引入不可回避地要建立与社会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关系。

首先,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他们往往交织在一起。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美国法律教育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设有法律诊所,也有专职的诊所教师,专门从事这一教育。它们正在法律援助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一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一些案件来自于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不收任何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各类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3]而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正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高职法律院校可以建立综合性法律诊所,有条件的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农民工法律服务诊所、刑事及民事诊所等等。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的部分法学院已经有了初步的实践。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等大学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这门课后提供多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婚姻、房产、债务、侵权和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他们法律诊所的案件多数来自本校的各类法律援助中心,也有来自本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这些实践对高职院校同样可以借鉴。

其次,高职院校应建立和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合作关系。律师事务所作为高职院校的重要实践单位和学生毕业后重要就业方向,其作用显而易见。就诊所教育而言,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与律师的联系就更加紧密了。以诉讼实务为例,诊所的教学训练需要学生从最初步的倾听当事人陈述和受理案件开始,理清这一案件的主要线索,发现、搜集和整理对我方诉讼有利的证据,以法庭审理为核心,完成案件全部诉讼的程序。现今大学法律毕业生的通病不是缺少法律知识,而是缺少在处理事实和与人打交道等方面的训练,而人与事实正是真实案件的构成要素。[4]这正是高职学生应胜出的优点,所以教授基本的律师从业技能成为诊所法律教育首要的目标追求。法律诊所课程首先应在会见、咨询、事实调查、口头建议、简短写作等从业技巧方面提供训练。

而同时,通过对案件解决面临的各种困难的思考和处理,学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整个社会所具有的影响,从而培养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努力完善法律职业。这种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观将伴随他的一生,无论其最终从事何种行业。

这些目标的完成离不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践。[5]高职院校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建立的是一种良性互补互利的关系。

首先,律师都肩负有法律援助的硬性任务,但事务繁杂、精力不够,而我们的法律诊所学生正好需要锻炼机会,却又缺乏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在这方面有很好的结合点。而且,律师事务所大可资助某高等学校的法律诊所,为律师事务所储备人才的“后备军”。培养应用型迁移能力强、上手快的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律教育的立足点,向律师事务所输送高素质未来律师助理、未来律师是高职就业的重要方向。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2

关键词:依法治国 医学生 医事法律 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 01 (a)-0000-00

党的十以来,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水平有赖于成功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实行法治、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所以,培养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实施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

1国内现状

2010年10月30日,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在南方医科大学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首家卫生法学专业性的国际科研教学机构,其设立的宗旨是:与国际著名院校合作,共同培养卫生法学高端国际型人才,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累高端管理型人才资源,同时也为我国医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借鉴经验。这足以见,医事法学教育在我国受到广泛的重视并己经蓬勃发展。也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应。

冯玉芝在《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对于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医事法律素质就是法律素质,就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主要指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占有、医事法律知识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具有等方面所具有的素质。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界定:1、熟悉并理解医事法律相关规定;2、培养履行医疗医务的守法意识;3、强化医患关系平等的观念意识;4、培养医疗纠纷与诉讼中的证据意识;5、培养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意识。针对当前医学生的医事素质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和提高的途径:1、树立培养医学生素质教育新理念;2、以案例为基本教育信息载体;3、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4、提高教师法律实务水平。

李军海、安娜在《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深刻的剖析了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病因:1、基础课效用不足;2、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参差不齐;3、学生工作者在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体系中的缺位;4、学生欠缺法律素质自我教育。针对以上的病因,提出了针对的改进措施:分为四个层面即:医学理论教育层面;法律理论教育层面;学生工作层面;学生活动层面等。认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要认清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特点也要突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性,而且必须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潮流中,今儿根据学校特点建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相对合理的思路。

程乐森,徐玉梅、宋茂银在《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认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依法行医不仅要求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人员的组成、职责、考核、奖惩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乃至尊医行为也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能局限于理论教育,还应于医疗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走出校园,到生活中去学法、用法、服务社会。

李喜、范利国、姬翠梅等在《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一文中认为:医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培养符合要求的医学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和养成符合时展的人文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人文素质。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因此,提高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就迫在眉睫。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提升医学法学地位;2、提升师资力量,培养一批专门的医法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3、丰富培养手段,构建科学的培养体系;4、改变传统教育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等。

杨丽、岳远雷、赵敏等在《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武汉市学院校564名大学生进行的医事法律素质的问卷调查显示:地区医科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呈正态分布,处于中间水平;但是医科大学生对于医生执业领域的一些法律知识明显不足,在某些领域中虽然掌握了相关的医事法律知识,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有较大的不足。

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在国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2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美国法学界开始关注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诉讼,医事法学教育逐步走入了高等教育的行列。罗马大学法学院在四年级开设有“医药与保险法”。日本法科大学院开设了“法与医疗”课程。医学院校也都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课程,运用医事法学理论规范医生医疗行为和指导医学立法执法等工作。现今,医事法学、健康法和艾滋病防治法等己经成为国外大部分法学院和医学院学生的必修课。随着医学和法学的不断完善与相互交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或医学院校都逐步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针对医师和医院的诉讼迅猛增加,医事法学教育、医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方面的科学研究尚不深入,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培养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体系、培养原则、培养方法,甚至没有清晰的关于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认识,所以根本没有进一步形成加强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改革途径和措施,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模式陈旧和单一,并没有显示出全面改革的迹象。通过文献查阅,目前尚未见到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与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联系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因此,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是一个有待开拓、深入研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李煜.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进[D].长春理工大学,2009.

2. 冯玉芝.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09(3):27-28.

3. 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学版),2007,28(5):332-333.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3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

1 法学专业教育困境

1.1 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过快

根据教育部对2006年上半年的统计,全国已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超过600所。从1999年扩招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06年,中国普通高校达到了1867所,其中民办高校276所。2006年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达到540万人,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

1.2 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

高等教育的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现实的突出矛盾。目前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方面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又有很多单位的招聘岗位寻觅不到合适的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人才培养不是过剩,而是依然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规模大的局面。然而,面对这种空前大发展,诸多矛盾也已日益显现出来。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确定,即法学院系究竟是以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学者为己任,还是应当以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为宗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定位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适应能力和是否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也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健康延续。因而,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就显得至关重要。针对本科法学教育来讲,存在的问题就是把法学教育目标定为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

1.3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随着大学的扩招,毕业生人数迅速增长。1977年只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设有法学专业,在校生为232人。2001年设有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已达292所,2005年增至559所,2007年为603所。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是1977年的千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早在2002年便已出现。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到了2005年便成了末位。

总之,毕业生的出路无非是考研,继续深造,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或兼做其他工作,但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面对这种的情况,只能改革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走诊所式教学之路,以适应社会需求。

2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设计

2.1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概况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同我们所说的案例教学法,都是舶来品,都是从美国引进的新的教学方法,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比案例教学法更为新颖,更是现代教育理论建构主义产生的先进教学方法。它是以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技巧为主要授课内容,以角色模拟教学、单独指导教学、合作式教学、反馈式教学、评估式教学,阅读式教学等方式为主要教学方法,以为真实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置身于社会实践的背景之下,通过在实践中的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紧密结合。也可以这样讲,诊所式法律教育所说的“诊所”一词,来源于医学院,说明法学与医学具有同样的特征,既需要理论,也需要实践。在诊所教授的指导下,学生为各式各样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达到他们各自的学习目标。在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诊所学生的能力得以检验,即使是在经验丰富的诊所教师的密切关注和控制之下,诊所学生仍能强烈地感觉到他们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主要地位,学生成为咨询员、调解员、诉讼人,甚至是在满足当事人不同需求、适用不同法律过程中,充当了普法者和教育者。

2.2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内容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内容可以设计得丰富多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实验项目:

2.2.1 模拟法律咨询

通过模拟实验各类法律咨询的过程,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地学习新的知识,运用新的理念和法律解决相关的案件和实际问题。

2.2.2 模拟会见当事人

通过模拟实验会见各类当事人的过程,使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决策应变能力和协调公关能力,会处理一般法律事务。

2.2.3 模拟事实调查

通过模拟实验事实调查的过程,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掌握事实调查的基本理论和实务中的方法、技巧问题。

2.2.4 模拟法律研究

通过模拟实验法律研究的过程,使学生掌握检索法律资源的方法,拓展了学生的学习思路,开阔了学生的视野。

2.2.5 模拟调解

通过模拟实验调解民事、刑事和非讼案件的过程,使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2.2.6 模拟谈判

通过模拟实验民事、刑事谈判的过程,使学生基本做到会想、会说、会写,语言文字准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2.2.7 模拟讯问、询问

通过模拟讯问、询问的过程,使学生掌握讯问、询问的技巧、方式和职业操守。

2.2.8 法律文书写作训练

通过训练书写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使学生掌握主要法律司法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技巧。

2.2.9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实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过程,使学生具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分析解决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一般案件和其它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3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方案

根据诊所式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特点,设计如下教学方案:

(1)由指导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和相关视频展示,讲授每个实验项目的内容、步骤、职业道德和注意事项等。

(2)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一名。

(3)由指导教师指定实验的案件材料或由学生(下转第110页)(上接第50页)自行拟定案件材料。

(4)以小组为单位,在组长的主持下,讨论确认本案的相关法律,设定目标,理清思路,,分配角色,并选择策略及做好程序准备。

(5)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实验,并做好实验记录。

(6)各小组依次汇报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

(7)各小组相互讨论实验心得,交流经验。

(8)教师点评总结。

(9)各小组按照各自的实验情况,撰写实验报告。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刘晓东.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4

律师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共机构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专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律师职业是民主审判的柱石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份。律师通过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律师职业的主要和社会意义。此外,随着民族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民主、法治得到生长,律师逐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更广泛的领域致力于社会民主治理,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如参政议政、立法建言、政府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免费法律咨询、奖教助学和慈善事业,[5]以及关注弱势群体、参与、民事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因此,“当一个国家决意要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时候,最需要建立、发展、壮大律师业。…….律师业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具有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6]而无论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在更广泛领域内践行社会民主,维护社会公正,都必须依赖于三个条件:一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主要不是来自律师自身的权利,而是来自于公众的辩护权,是公众将自己法律上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律师才有机会参与司法,从而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此外,律师广泛的社会活动也可以分为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和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二类。

践行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活动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对人知道自己的问题可以或者需要通过法律解决,即相对人需要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律师可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并寄予信任。二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社会公正不仅来自于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确实符合民主、正义的价值标准,而且来自于公众的心理感受。而公众心理要感受到司法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公正,就必须理解法律,理解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的正当性。①三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防止司法和公共权力专权,不能仅靠律师的孤军奋战,而必须依靠公众的力量。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以及实现权利对抗“权力”、监督权力。形成律师的专业参与与公众的广泛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参与体系,律师的专业监督和公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体系。而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实现都必须仰赖于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只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法治观念,公众才知道也愿意将自己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也才会产生对律师的需要,而在更广泛的社会活动中信任律师;也才会理解、认同律师在司法和广泛社会领域中的行为及其实现民主和公正的作用;也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律师共同推动司法民主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公正。而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民主法治观念“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它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才能形成。”[7]

因此,律师职业实现司法民主乃至整个社会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整个社会公正的意义需要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更完美地完成法制教育,因为法制教育过程中,“案例比逻辑给公众更多法律印象;这对认识是很好的”,可以剌激公众的兴趣,[8]而律师恰恰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运用法律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他善于将法律与生活相结合,能够将法律的概括性规定通过生活化的知识、案例等传播给公众。并且因为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和良好的公信力,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既然律师职业意义的实现需要法制教育,而律师又可以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那么,律师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由于法制教育,又称普法教育,是指“不以法律职业人而以一般人为对象,进行的理解法、司法及其基础价值,掌握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9]因此,律师承担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是指律师承担的传播法律,促进公众内化法律的,与职业活动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法律、道德义务。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路径

律师应当将法制教育内容,运用一定的手段,通过相应的渠道传播给公众,促进公众内化,从而完成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是传播法律信息,以促进公众内化法律。传播的法律信息即是法制教育的内容,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性和法律价值观构成的体系。法律知识是实然的法律制度,当它作为公众化活动的客体时,变成为“知识”。而法律理性是指从社会现实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提示法律制度设计、安排的目的,以及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则是法律为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而具有的根本态度。一般来说,法律具有秩序、自由、安全、正义等价值观,其中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此外,还有次级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导思想,在法律价值观指导下,通过法律理性选择适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产生法律知识。律师要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就是律师作为特定职业者,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制教育任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律师职业活动特点相联系。而律师职业活动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专业服务,是根据法律的已有规定,运用法律对具体行为或活动作出法律评价,一般不能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如何作评价。由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需要法律理性,只有从法律理性才能回归到法律知识本位点上,也才能让公众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律师公众化社会责任的内容还包括法律理性。至于法律价值观,则不能成为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业务主要是运用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如诉讼,草拟、审议合同、遗嘱等非讼事务,以及出庭辩护或辩论等诉讼事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不同于律师业务活动:一是律师业务更多是点对点的活动,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活动。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更多是点对面的活动,即律师对不特定的公众的活动;二是律师业务可分为诉讼和非讼业务。诉讼活动中,律师对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至多是人与人的信息交换。在非讼业务中,律师只需要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即可。但法制教育则是律师需要将法律的相关信息输送给公众,并为公众所接收、认同。因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的恰当手段是传播,可分为传送和解释。其中传送是基础,而解释则是升华。法律的传送是指律师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图示等符号,通过一定的载体、方法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及其过程。要达到传送法律的目的,律师运用传送手段时,要坚持“易于传送”和“易于对象接受”的原则。为此,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律师可凭借其在时空上与群众接触的便利,针对服务对象存在着的个体心理、生理、智力、职业、文化程度、知识结构、思想道德修养上的不同特点与水准”,[10]选择适合的内容,恰当的表达符号和传送时间。但公众作为传送对象,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的能动主体、理性者,他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需要等主动选择、吸收信息。而且由于法律语言具有词语的专业性、句法结构的模式性、表达方式的特定性、语言风格的庄严性等专业特征,[11]而与日常生活语言存在巨大差异,“但也正是这些与众不同之处增加了人们理解法律的难度,若非法律专业人士较难领会法律的全部精神”。[12]因此,律师传送给公众“法律是什么”的信息要为公众主动选择、吸收,还需要律师进行必要的解释。此处的所谓解释是指律师对传送的法律信息进行必要的说明,主要说明法律理性、法律信息与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关联性,通过这些说明最终让公众准确地理解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生活意义,从而选择、吸收、内化相关信息。律师的解释是实现法律专业话语体系向公众话语体系转变,要在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之间进行恰当的切换,将深奥的法律专业术语通过生活化的语言、事例等符号表达出来,换言之,要将法律符号转化为公众的生活符号,才能让公众能从生活中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p#分页标题#e#

我国当前律师法制教育活动渠道呈现多样性、随意性、被动性。多样性是指当前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的渠道是提供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企业法律培训,给中小学生讲法,给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参加电视法制节目,回答记者的法律咨询,等。随意性即律师进行上述法制教育活动是随机性的分散活动。被动性是指律师从事法制教育活动更多是律师“应邀”被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律师履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主动。为此,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具体对象,恰当地选择法制教育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其次,律师应当选择恰当的渠道。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渠道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群体、公众渠道。个体渠道是法制教育的基本渠道,指律师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个体主要有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接受律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不支付费用而接受律师法制教育的个人。其中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作为法制教育对象,是律师在正当的法律专业服务之外,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对当事人提出的与委托事务无关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法律专业服务事务有关的法律的解释。在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传播法律的活动。

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谈话、信件等渠道进行。谈话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话、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这种渠道和方式是点对点,相对而言,法制教育活动影响较小。但优点在于个体对律师提出法律信息的具体要求,降低了律师法制教育活动选择法律信息的成本;个体会及时对传播的法律信息作出反应,律师可以根据个体的反应决定是否进行更详细、深入的解释活动;律师可以通过语言、表情、声音、面貌等传播一种法律情感、法律信念,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而提高了法制教育的效率。群体化渠道是指律师对群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群体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同质关系的人所构成的集合,比如同一学校、同一社区、同一企业,同是大学生,同是中学生,等。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群体化渠道主要以讲座、图片、影视、互联网等为载体,运用语言、声音、色彩等符号传播法律信息。如到学校、社区、企业进行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与学生、社区成员、企业员工进行座谈,利用学校、社区、企业的宣传空间传播法律信息,展示图片,等。这是点对面的大众化模式,优点是:受众较广,组织性较强,群体可以通过律师的声音、表情、语言等体验到法律情感、信念。但这种法制教育模式受时间、空间限制,并且由于传播同质法律信息,不能满足群体中个体的异质化需要。大众化渠道是指律师对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主要以广播电视、文学艺术、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介作为载体,运用语言、文字、图片、声音、形象等符号面向社会公众传送法律信息。

主要方式有参加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文章,对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中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互联网中对类似于近年的如陈玉娇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彭宇案、深圳女工拾金案等一系列公众关心的有关法律的热点案例及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说明。大众化渠道更象是面对面,因为律师将法律信息初始传播出去后,法律信息还会通过众多的公众传播媒介不断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成千上万次传播,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法制教育效率非常高。但不足之处在于大众化渠道传播法律针对性不强,而且经过广泛多次传播后,律师越来越符号化,而失去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甚至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失真,律师对法制教育活动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律师应当主动并善于综合运用个体、群体和大众渠道。律师的“主动”主要表现为有计划、主动向个体或群体、大众传媒等表示无偿提供法律传播的愿望,并且能针对对象特点精心准备,选择恰当方式进行传播。“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就是发挥各种渠道的优点,克服缺点。从而构建系统化的法制教育活动,忠实地践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保障条件

律师职业的意义实现的条件是法制教育,而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容、主体、渠道等多样化,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诸多自身以及社会条件。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践行不同于律师职业活动的“付费———服务”交易模式。由此决定了律师应当将职业交易思维与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思维分立,确立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首先是担当意识。任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及其相应的职业,都必须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社会完整的生活。律师也不例外,而且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他们应当比普通人更勇于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也应当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说担当意识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那么,公益意识则是灵魂。诚如前文所言,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不以支付对价为条件,是公益性的。律师在履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时,坚持公益不仅仅是不收取费用,而且为了公益应当敬业、精业、勤业,不能敷衍塞责。传播意识则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保障意识。如果说律师职业活动重在运用法律的话,那么,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重在传播法律。因此,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需要律师有运用传播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向公众传送、解释法律信息的传播意识,懂得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的统一,了解公众的心理和传播接收机制,等。

律师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专业知识、能力都较强。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除律师的专业素质外,还需要特别的素质,主要应当有主体性选择能力、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律师职业活动的叙事方式诚如法经济学者麦乐怡(Malloy)所言是:(法律事实)+(法律问题)+(法规和正确的形式)+(判例)+(根据)=(正确答案)±(人为过失)。他解释说,首先律师“从一堆事实中筛选出法律事实;其次,从这些法律事实中发现问题或争议所在;再次,确定适当的法律规则及程序形式,在事实、问题、规则及程序确定后,下一步检验是否与判例一致;最后,通过联系传统和自己接受的文化观念得出结论。”[13]实际上,在“法律问题”与“法规和正确的形式”之间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对“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只有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后,才能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形成关系性选择模式。而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叙事方式是:(公众主体)+(选择法律)+(传播行为)+(公众主体的吸收、整理)=(法制教育目标实现)。由于法制教育的对象———公众作为主体,其出身背景、性别、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个性心理等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律师根据对象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信息进行传播,因此形成了主体性选择模式,即根据法制教育对象进行选择法律。由于律师运用法律与传播法律二种行为叙事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律师要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就应当培养主体性选择能力,而关系性选择能力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运用法律和传播法律叙事方式的差异也决定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培养提高“传播”能力,“运用法律”能力是法律传播的内容。传播能力包括表达能力、运用工具的能力、掌控公众的能力等。应当说律师一般都有良好的表达能力,但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与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不同。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是运用法律符号、严谨的法律逻辑准确、清晰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是律师将法律专业符号转换为公众生活符号,将法律专业思维转化为公众生活思维,在法律符号和公众生活符号、法律逻辑和公众生活逻辑之间自如切换的能力。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p#分页标题#e#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5

[关键词] 高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关系到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始终。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递增,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和重视对高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初步具备驾驭医疗风险的能力,学会起码的职业保护常识[1],并在实习过程中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及职业保护意识,为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

1.1 高护生法律意识缺乏 据目前在校高护生来源看多为独生子女,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选择专业时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打针送药的观念上,不能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1.2 法律意识教育滞后

1.2.1 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质欠缺,使学生与现实社会生活隔离,学生很难对某种职业从风险上认识、考虑[2]。对此,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医学大专院校课程安排上没有将医学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程,甚至绝大多数院校选修课中都没有医学法律法规课程,更谈不上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了。因此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严重不足。

1.2.2 教师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基本停留在基础临床生产实习“三段式”模式。护理专业课教师掌握的有关职业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而基础课教师由于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3],缺乏对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意识本身就不强,因此就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及灌输。在临床课教学中,教师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有丰富的事例说明,但由于教学学时数有限,也只能完成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无暇顾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很难做到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1.3 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

1.3.1 上岗前无系统培训 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会安排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的集中培训,而往往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缺乏医德规范及差错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因此护生既缺乏他人安全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3.2 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 实习医院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让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她们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忙于完成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传输,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当中才能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因此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贯穿于护生入学开始直至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需要师生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

2.1 法律意识教育从护生入学抓起 护生入学后通过学习护理基础课程将逐渐提高对护理专业的认识,但对护理职业的风险性及临床护理工作中有可能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无从认识,学校应调查了解学生对护理专业的认识及法律意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课程,使护生一入学就受到护理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教育,为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加强教师法律意识培训 针对目前各校基础课教师医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状,各校把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学习和提高,只有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提高。

2.3 融法律意识教育于专业课教学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也是护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从中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护生今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特别是各项技能操作及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等内容的教学中应强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护理文件书写的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的重要性等均有其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融入法律意识教育常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在临床课如《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各专业课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将临床典型案例或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护理差错事故给予讲述,并组织学生讨论,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2.4 强化临床实习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2.4.1 集中培训 实习医院将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实习生岗前培训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外,还应进行医德规范、差错事故的防范等安全教育,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医疗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医疗事故和往届实习生的临床差错,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督促护生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保护意识。

2.4.2 带教老师引导 实习初期学生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各项操作也较生疏,常会出现紧张情绪,容易发生差错。带教老师在细心指导各项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自我管理机制,让学生逐渐认识到任何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性,并根据护生不同阶段、不同心态及对临床护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为学生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运怀英,孙亚琴.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高等职业护理教育的责任.护理杂志,2006,23(2):8182.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6

[论文关键词]诊所式 法律教育 财经院校 人才培养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准和依据,是高等教育功能和属性的决定因素。只有对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才能把握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发展方向,才能保证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健康持续地发展。为此,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分别设立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例如吉林财经大学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职业道德好,法学专业基础扎实,政治水平高,善于调查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和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西南财经大学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思想,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较高的分析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具有忠实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清廉正直,对法律有较高认知的复合性、高层次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人才。”

综观各校培养目标,虽然表述不同,但普遍要求其具备以下要素:第一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第二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第三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第四要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财经专业知识背景,第五要具有较好的执业能力。财经院校旨在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法律复合应用型人才。为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要做到素质性与职业性并重。“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需求,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比较特殊的教育,它必须同时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否则,它的产品就会与其他相对传统的学科没有区别,就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但法学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一直存在矛盾,素质教育的目的是教授学生一般法律知识与做人的一般道理,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对未来的法律人进行职业伦理与职业技巧的训练。由于受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着重于素质教育,对职业教育则重视不够。而且在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学方式单一化,重知识轻能力;法律教学实践形式化,缺乏职业培训平台。因此,素质性与职业性这两个目标如何能够在有限的时空条件下同时完成,一直是困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难题。

从2009年开始,国家允许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能否通过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未来能否从事法律职业。而司法考试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这就需要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的职业性培养。为此,大多数法学院都在进行“以完善和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为主题的教学改革活动。在此背景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逐渐兴起,成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之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与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盛行,这一运动使人们意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同时促使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美国法律界和法学院校也开始更多地考虑为平民服务,尤其是为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此,法学院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在院校教师及持证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教师指导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素质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养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理念。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尽管产生时间较晚,但在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等多方支持下得到稳步发展。由于该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和即时性,逐渐被不同法系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所采用,不仅对所在国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正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发展中类型也逐渐多样化,包括刑事法诊所、家庭法诊所、劳动法诊所、民商法诊所、公共利益法诊所等等。作为一项从国外引进的、全新的法律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9月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起,目前已有120多个法学院系开设诊所课程。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更加注重能力性。法学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为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进行知识传授,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能力的训练。“法律既是治国之学、权利之学,也是职业之学、经验之学。经验的积累在于不断地实践,法律诊所式教学把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通过解决具体、实际的法律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更加突出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中除了对学生进行法规和法律程序的基础训练外,必须教育他们像法律工作者那样去掌握法律论证和推理的复杂艺术,同时法律教育还应在这些直接目的之外为学生打开从职业角度来面对法律问题的视角,这一视角的打开是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实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因此常被称为“在行动中学习”。在法律诊所中,学生能够从初步的案件受理和当事人陈述开始,通过亲身体验案件的处理过程,学会从职业法律人的角度审视案件。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更加多样化。教学方法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是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以往法学教育的特色地方。除了坚持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外,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等。第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效果上更加突出丰富性。受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法学专业学生的主要精力大多放在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上,以求完成学业,没有精力广泛参与到社会法律实践中去;学校对学生的检验也仅仅是通过考试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缺乏对学生能力的检验。诊所式法学教育采取多种教学手段,让学生体验多重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获得更多收获。同时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看到自己的表现、别人的表现,可以进行自我评价,也要对其他人进行评价,教师也能在这个过程中全方面了解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1.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重新定位,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学生有机会处在真实和有压力的环境巾,当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时,学生会主动查阅资料,或者向诊所教师求助,学生完全沉浸其中,学习兴趣得到培养。同时,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由被动思维转变为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

2.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正义需要守护,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凭借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在诊所教育的故乡美国,法律诊所常依托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旨在提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

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传统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强调从学理上分析各种法律现象,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这种方式为学生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如果只停留在理论上,就会出现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也需要很长时间去适应社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具体情境的设定,为学生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让学生在模拟练习中扮演各类角色,培养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助于培养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步法制化,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需要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例如房地产、会计、金融、税务、公司兼并与转制等相关专业知识,而培养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正是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特色。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体验律师、调解员、法官、检察官等角色,学会怎样接待当事人、怎样梳理案件思路、怎样查找相关法律与法规、怎样应用法律与诉讼技巧,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通过开设财经知识背景的法律诊所,如金融法律诊所、会计法律诊所、税务法律诊所等,由专业的教师加以辅导,可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了解相关业务。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

诊所法学教育引入中国已近10年,开展诊所式教育的院校一直在借鉴美国、印度、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中国的法学院缺乏美国诊所特殊的司法、教育、文化和政治背景,大多数院校法律诊所存在资金来源、师资力量、外部协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并不是所有院校的法律诊所都是成功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确定位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成功的实践教学模式,不能孤立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也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教学,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诊所课程只有融入法学院的全部课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2007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的实验。法律诊所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主要培养学生的案件策划能力、诉讼策略、会见当事人的技巧、谈判与调解的技巧。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所上升,该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教学课程改革的一个新的尝试和亮点。

1.吉林财经大学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具体做法

(1)法律诊所类型的选择。在具体分析财经类院校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师资状况,开设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金融法律诊所、会计法律诊所、税务法律诊所。其中,民事法律诊所和刑事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由法学院教师担任,而金融法律诊所、会计法律诊所、税务法律诊所则专门聘请金融专业、会计专业和税务专业专任教师指导。(2)法律诊所课程设计。法律诊所课程为法学专业必修课,在大学本科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开设时,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类型的诊所(对人数过多或过少的诊所要按照师资力量进行适当调剂)。法律诊所课程由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在课堂教学时间安排上,课堂教学时间为9周,每周一次课(4学时),共36学时;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模拟情景及课后作业等训练方式,切实进行实务能力的训练;在成绩考核上,除平时课堂讨论发言、文书写作、角色演绎等表现及作业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外,期末每位学生都要写出“诊所式法律教育学习总结报告”,由教师作出考核、评价,结合平时成绩,最后评出该课程的课堂学习成绩。(3)法律诊所日常管理。法律诊所日常管理包括很多方面,我校比较重视两个方面:案件的管理和诊所设施的管理。一方面,我们制定了法律诊所规章制度,对于诊所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学生对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的案件制作完整的办案记录(包括接谈记录、办案过程记录、结案记录),并且要及时对案件进行归档,以备日后使用与查考;另一方面,对诊所设施也进行严格管理。法律诊所设在教学楼内,学校配备了专门房间(接待室和资料室)和器材(电脑、录音笔、录像机等),由于进行法律咨询的学生轮换频繁,为了保证设备安全,诊所设备由专人管理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