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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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劳动的关系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社会劳动;社会声望;影响因素

体育老师的劳动价值分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第一,显性价值。健康第一、增强学生体质是最鲜明的指标,这种价值是看得见、测得出的;另外,就是优秀运动员的成长,都是从学校起步的,可以促进我国竞技体育水平,提高国际威望。第二,隐性价值。体育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勇敢顽强、机智果断、自我牺牲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精神等高尚的思想情操,这些以意志和能力为表现形式的是难以测量的。另外,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学生健康会间接地作用于其智力的发展,如体育中的对称活动,利于综合开发大脑。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身体状况直接影响未来一代社会劳动力的质量。

体育老师的社会劳动特点和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一些体育老师深有感概地说:这个学校领导根本不重视体育;体育教师称之为“三等公民”;我们的劳动得不到正确评价等。我也一直在思索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体育教师的社会劳动与社会声望不相匹配?

1.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

自春秋战国“文武分途”后,文上武下、去武行文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而且蔓延至今。从客观上讲,古代与现代“重文轻武”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我们的中小学校领导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重文轻武”的思想,重点高中的校长首要的任务十分明确,那就是抓智育、抓分数、抓高考率,体育等其它工作只能排在次要位置上。因此,体育教师的工作量系数与文理科教师相比为0.6:1,称体育教师为“三等公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有些学校领导中仍然存在着“体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体育教师自身的问题

早期从事体育教师职业的人绝大多数是体育爱好者、退伍军人,学校中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不多,正因为如此,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而现在的体育教师在青少年时期都或多或少的有专业队、业余体校、学校体育代表队、体育爱好的经历,在体育技能提高的同时其文化学习也受到负面影响。由于体育教师受职业特点和文化水平的制约,在处理周围事情时往往是直来直去、不假思索,在对待学生时简单粗暴,个别的甚至还有体罚打骂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构成体育教师社会声望不高,社会上流行的“四肢发达,头脑简单”、“体育棒子”等说法的重要原因。

3.没有业绩难被承认

体育教学、训练和科研成果等并不是立竿见影的东西,它需要体育教师付出长期的、艰苦的劳动才可能逐渐显示出来,这也体现了体育价值的滞后性。劳动的过程需要体育教师具有奉献精神、拼搏精神与牺牲精神。当住房、职称、待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解决时,体育教师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以致影响到本质工作,并与学校领导形成对立:“你不重视我,我才不去搞什么教改研究呢!”“你不是不重视我吗,我就这样应付你”。长此以往,矛盾的积累会直接影响体育教师的成长。两批千名教师成长的实例,充分证明“有为才有位”的道理。

4.反思

4.1体育教师的职业负面效应[1]

身体状况:近年来,有关“体育教师健康状况不容乐观”的报道时有出现。根据原北京体育学院对202名中年体育教师的调查,发现体育院校中知识分子多发疾患分别有:肝病占11.9%,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占6.5%,冠心病占4%,肺结核占4%,高血脂占2.5%,风湿病占2%。根据湖北大学体育部对武汉地区21所高校319名体育教师的健康调查,其中患肝病51.9%,胃病的占8.8%,劳损的占7.8%,慢性咽炎的占51.9%。另据河南省对体育教师健康状况的抽样调查,有38.7%的体育教师不同程度低患有胃病、胆囊炎、关节炎、风湿病、肝炎、喉炎综合症等多种疾病。连云港市教育学院曾对90名体育教师进行调查,有50%的体育教师患腰病,33.3%的患有痔疮。徐州市对县区参加培训的50名体育教师做了“咽喉疾病”的调查,其发病率为52%。重庆市对420名中、小学体育教师嗓音的抽样调查表明:(1)声门闭合不全,呈现菱形,或平行闭合不全;(2)声带黏膜粗糙、干燥、肥厚;(3)声带充血,水肿、分泌物堆积其上,严重的可见声带出血;(4)声带上有小结、息肉等。长沙市八中和市教科所曾对本市43名中小学体育教师声带进行调查,其结果同上基本吻合。

造成原因:腰肌劳损是由于脊柱姿态性畸形、腰部肌肉特别是深层肌肉长期被动牵张或长时间的连续性收缩而造成的。这种病症的特点:(1)没有具体的最痛的地方,只能感到腰背下部有大面积的不适;(2)每次上课后加重,夜间休息时有所减轻;(3)站立的时间过长就会出现间歇的放射性的疼痛。造成声带疾病的原因有:发音过度;全身状况不良;教学卫生较差。

4.2体育教师的工资收入

俗话说:人与人没有地位高低,只有职业不同。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差距是不小的。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体育教师的占有水平是不高的。首先,体育教师作为教师队伍中的一部分,同其他教育工作者一样,在就业前的准备、就业中的劳动支出以及产生的教育效果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同工同酬的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根据1999年《中国学校体育》开展的“同工同酬讨论”情况看,体育教师的课时费按0.6、0.7、0.8计算的不同工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2]。理由是:体育教师基本上是在体育院校里学什么专业将来就教什么专业,教学的对象、内容基本不变。经过几轮教学以后,教学内容相对重复,备课相对简单,加之学生没有课外作业,无须体育教师批阅。因此,与其他学科教师相比,体育教师的工作相对轻松一些。这样讲掩盖了事物的另一面,像体育教师组织的“两操、两活动”被忽略了。这实质是剥夺了体育教师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的平等权利。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1992年3月2日公布施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3]可是现实与理论上的反差,值得我们体育人去为之振臂一搏,维护体育人应该得到的尊严地位和人格价值。

参考文献:

[1]蔡宝忠.体育教师新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04.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现实问题;对策

劳动教育具有立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是新时代党对教育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的关键一步。职业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类型,在开展劳动教育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存在劳动课程流于形式、劳动教育体系有待完善等现实问题。如何更好发挥劳动的育人价值是当前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的重点。

一、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

职业院校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为育人机制,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在实践教学、专业实习、生产见习中处处体现劳动因子。但当前高职院校劳动教育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需进一步解决。1.劳动课程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高职院校很重视劳动教育,但因课程认知片面化、课程内容刻板化、教学方式单调化、考核方式随意性等原因,劳动教育课程边缘化和形式化严重,劳动教育内涵有待提升。一是课程认知片面化。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对劳动教育的内涵和目标认知不清,使劳动教育沦为“没有劳动的教育”和“没有教育的劳动”;部分教师将学校开展的勤工俭学、专业实习、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等同于劳动教育课程,或以象征性的体力劳动代替系统性的劳动教育;有的教师认为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因而在劳动课程教学中重技术技能教学、轻思想观念引导。二是课程设置简单化。由于劳动教育课程在目标、内容、评价以及投入等方面的统筹不够,缺乏整体性的课程设计和开发,导致课程设置简单化。部分高职院校将劳动教育课程等同于专业实践课程进行设置。三是课程开展形式化。高职院校开展劳动教育要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更不能在课上‘听’劳动、在课外‘看’劳动、在网上‘玩’劳动”,使学生的身体完全置于劳动之外,要严格禁止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的形式主义。部分学校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开展劳动教育课程,用语言讲授的方式向学生展示劳动价值、劳动场景、劳动流程,希望学生在课堂中学习劳动技能;部分学校热衷于邀请劳动模范进校园宣讲。这些教育方式虽然能够加深学生的感性认知,但缺少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很难接受到实践锻炼。2.劳动教育体系有待完善。由于制度构建的过程性和复杂性,部分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制度缺乏规范,劳动教育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劳动教育结构性失调。部分高职院校为提高自学考试升学率,存在“重智育轻德育、劳育”的现象,劳动价值观培养被忽视、劳动教育被边缘化;部分高职院校受功利化思想和就业率考核等因素影响,片面注重劳动产生的外在价值,鼓励学生将劳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技术技能手段,忽视劳动的内在价值;部分高职院校开设了劳动教育课程,但因资金、精力、资源等投入不够,导致劳动教育开展动力不足。二是劳动教育管理机制不完善。劳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高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的方方面面,需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尤其需要教师的全员参与和全情投入,需要各级教学单位参与落实,需要强有力的教学、管理、考核、激励制度予以保障”。三是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劳动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科学的内容设计、完善的课程体系、优质的实践平台、充足的师资保障、规范的评价体系。部分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内容模糊,局限于社会实践;劳动教育资金投入有限,校内劳动实践场地和设备难以满足教学需求,校外劳动实践平台较单一;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缺乏,劳动教育指导教师一般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兼任;劳动教育评价以实践活动报告为主,忽视过程性评价和指导;劳动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在校园形成浓厚的劳动氛围和劳动文化。

二、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教育的对策

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导致劳动的育人价值发挥不足。因此,高职院校需进一步提高劳动教育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占比,探索劳动教育的实施路径。1.强化劳动价值观的教育。首先,强化劳动教育价值认同。高职院校应明确劳动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抓牢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根本目标,将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教育作为整体统筹考虑。学校领导和教师应精心设计劳动课程和劳动活动,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劳动对于国家繁荣、社会进步和个人成才成长的价值,增强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其次,培育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劳动精神。高职院校应重视培养学生崇尚劳动的情感,帮助学生在劳动中体会道德感、幸福感和自豪感,激发劳动热情和劳动意志,形成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新时代劳模精神,包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指出,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要引导学生尊重在平凡岗位做出不平凡成绩的劳动模范,树立崇高的劳动理想。再次,增强劳动自觉、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既引导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强化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和创新劳动的意识、磨练意志,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又帮助学生学习满足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新的劳动技能、实现全面发展。2.优化劳动教育课程设置。高职院校要以科学的顶层设计优化劳动教育课程建设,认真研究和处理好劳动教育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劳动教育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构建多元化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首先,丰富劳动教育课程内容。一是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加强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关于劳动和劳动精神重要讲话的学习,在劳动教育中融入家国情怀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工匠精神教育。二是重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挖掘专业教育课程中的劳动因素,使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教育相互渗透。三是加强劳动技术技能培养,建立校内劳动教育基地和劳动技能培养基地,并推进校企协同合作,使学生广泛参与劳动实践和职业体验。其次,创新劳动教育课程形式。一是结合勤工俭学开展日常生活劳动教育,在校内广泛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如清扫卫生、设备管理等。二是结合专业见习开展生产劳动教育,与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拓宽学生劳动实践场所。三是结合志愿活动开展服务型劳动教育,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敬老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四是结合求职就业开展创新性劳动教育,强化“双创”活动的体制机制建设。此外,高职院校可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劳动教育,构建网络空间、虚拟教育情景,创新劳动教育新形式。再次,完善劳动教育师资力量。一是根据劳动教育的需要,将教师培养、人才引进与校外聘请相结合,建立专兼职结合、教育观念先进、理论水平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教育团队。二是鼓励和引导专业教师开展“课程劳动教育”,发挥双师型教师作用。三是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意识,提升其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四是对承担劳动课程的教师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劳动教育的专业化水平。此外,还可以结合学校专业特色,聘请校外劳动模范和行业专家担任劳动教育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带领学生感受劳动精神、学习劳动技术技能。3.构建协同育人长效机制。首先,培育校园劳动文化。将劳动教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结合,形成具有职业院校特色的校园劳动文化。一是加强劳动教育宣传。通过悬挂标语、发行校报、校园广播等创新劳动话语传播方式,讲好劳动故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劳动教育活动。利用植树节、劳动节、科技大赛等关键时间点和事件,开展专题讲座、主题党课、劳动实践等劳动教育活动,如杰出校友、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进校园活动等。其次,构建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校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教育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劳动教育物质基础,为劳动教育提供良好的实践设备、实践场地、实训基地等实践条件。三是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明确劳动教育占比,制订评价标准,将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全面客观记录学生的课内外劳动情况,并将此结果作为衡量学生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再次,形成三方协同的育人格局。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配合是推进劳动教育的重要途径。家庭是学生劳动教育的基础,家长要抓好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实践机会,鼓励学生参与劳动、热爱劳动、掌握基本劳动技能。学校要发挥劳动教育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劳动教育时间,合理安排课内外劳动项目,规划好劳动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社会要发挥好支持作用,为劳动教育提供保障。政府要引导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与高职院校结盟,建立校外实践基地。

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志愿、公益活动、社区治理等服务性活动。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教育,将职业教育与劳动教育深度融合,深化学生对于劳动本质内涵和价值意义的认知,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使其掌握现代化的劳动技能,进而培养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3月20日)[N].人民日报,2020-03-27(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陈宝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N].人民日报,2020-03-30(12).

[5]乐晓蓉,胡蕾.新时代高校劳动教育的价值考量与整体推进[J].思想理论教育,2020,(5).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3

王某自1987年9月至1992年7月,先后在启东市向阳农场小学等学校代课,自199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东海初级中学代课。2004年8月25日,王某在未得到东海初级中学继续留用通知的情况下,去询问,方知已被辞退。8月31日,东海初级中学按王某17年教龄给予补偿金1700元。王某要求东海初级中学按《教师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补偿未果,遂以补偿金数额低于《教师法》和《劳动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要求东海初级中学给予各项补偿,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人民法院均以此案不属人事争议或者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资料来源于鲁东大学法学院网站)

2006年3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宣称,我国将进一步加快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工作,采取系列措施把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2007年,重庆市1万余名代课教师中,有8000名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转为公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其他地区也纷纷采取行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代课教师的去向、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一、代课教师问题令人堪忧

数量庞大。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学校,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学校,存在着大量的代课教师。2009年年底,我国普通中学有代课教师100671人,小学有代课教师234502人,幼儿园有代课教师105004人,特殊教育学校有代课教师1024人(资料来源于教育部网站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总数达441201人。

工作环境异常艰苦。我国之所以存在大量的代课教师,除了基层财政困难等原因,偏远、落后山区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异常艰苦也是重要原因。《凤凰琴》《一个也不能少》等影视作品就是代课教师工作环境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恶劣的环境里,公办教师调不进,即使调进来,也稳不住。因此,繁重的工作只有依靠大量的代课教师承担。

待遇低。代课教师从事的是与公办教师同样繁重甚至比公办教师还要繁重的工作,但其工资待遇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更是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一部分代课教师长期只拿每月不到百元的工资,还不到正式教师工资的1/10。

现在社会关心的是代课教师的去留问题。虽然我国政策规定要全部清退代课教师,并且不允许产生新的代课教师,但实际上,只要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只要基层财政还存在困难,代课教师就有存在的空间,这不是靠一纸文件就可以解决的。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存在代课教师问题。事实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代课教师 “是否转正”,而在于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须正确定性代课教师的法律属性,完善法律法规,最大可能地维护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歧

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人事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这三种观点。

代课教师人事关系说,主要是从《教师法》之角度来考察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从教师的职责与使命看,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从教师的传统身份看,我国长期以来对教师实行的是人事制,教师具有干部身份。从教师的流动方式看,教师交流主要是采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形式,落后地区的师范毕业生实质上仍然采取行政分配形式。基于教师与学校的这种关系,代课教师既然也是教师,其与学校之间也应当是人事关系。

代课教师劳动关系说认为,无论从代课教师与学校的实际关系,还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都应当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代课教师劳务关系说认为,代课教师的身份毕竟不同于在编的公办教师,其身份定性应当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雇佣关系。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雇佣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雇佣关系。这种定位对代课教师非常不利,因为将代课教师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代课教师自然就不能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

三、代课教师法律关系定性产生分歧的原因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对代课教师法律定性的诸多分歧,主要的原因在于:学界对代课教师的内涵界定不一致,讨论问题时混淆了代课教师应然法律地位与实然法律地位的区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关于教师的政策也对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造成干扰。

(一)代课教师内涵界定的分歧

定性代课教师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界定代课教师的内涵。我国学界对代课教师之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广义的代课教师,是指不在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之列却临时或长期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人员或非专业性人员。狭义的代课教师,是指学校教师缺编或因病、因事请假,学校征得上级教育部门的同意,请具有相应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热爱教育工作的人代替缺编或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专职教师上课的教师。狭义的代课教师包括顶编代课教师和短期代课教师。最为狭义的代课教师,仅指顶编代课教师,即长期以代课为业、以教师为主要身份的代课教师。对代课教师内涵界定的不同,自然会导致对代课教师法律关系定性的偏差。兼职教师与兼职学校之间、短期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一般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将兼职教师、短期代课教师与其他代课教师混为一谈,就很难定性整体代课教师。再如,代课教师到底应不应该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学历条件,就成为代课教师究竟应该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教师法》的分歧所在。

(二)代课教师实然法律地位与应然法律地位的分歧

目前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歧还在于学界对于教师实然法律地位与应然法律地位的分歧。从教师专业性的角度看,代课教师应当属于教师的范畴,应当按照《教师法》来调整;从教师与学校未来关系的发展趋势看,教师与学校之间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要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但这都是从应然角度来分析的。从现实角度看,代课教师有县教育局聘的,也有乡政府聘的,还有学校聘的;代课教师有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也有不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代课教师中有采取聘任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但大部分并没有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更难按照人事关系来规范代课教师与学校的关系。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反复强调代课教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来进行规范,但问题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直在逐渐扩大。比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合同法》的范围要宽。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一,在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内部的正式人员只有干部和工人两类,正式人员意义上的工人是按照《劳动法》管理的。代课教师被排斥在学校正式人员之外,无法适用《劳动法》进行保护。如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限定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然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其二,我国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教师的工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学校缺乏用人自。因此,代课教师(包括教师)名义上是学校聘任的,但是学校受制于编制等问题,无法完全兑现《劳动法》规定的待遇。

(四)我国政策的影响

我国关于教师特别是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受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因此,代课教师如果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让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得到的最常见的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代课教师如果是教师,应当归人事部门管;但因为不是正式教师,又不属于人事部门管。本文开头所举案例就是对目前代课教师尴尬处境的最好阐释:政府对代课教师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的确,看不到政策对代课教师法律地位的影响,势必会造成定性的偏差。

四、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

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首先要看实然法律地位,然后从发展趋势角度对其作出正确定性。本文首先将代课教师定位在最狭义的角度,这是由于兼职教师、短期代课教师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代课教师本人并没有实质影响。

(一)代课教师实然法律地位

从实然角度看,我国代课教师的身份应当是民法上的受雇者,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不可否认,农村相当一部分代课教师直接由学校随意聘任,许多人只有初中学历,而且没有任何聘用合同和手续,没有受过教育教学培训就直接进入教学领域。代课教师教学权利的取得、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实现“同教同酬”,就会造成与《教师法》等的冲突。

(二)代课教师应然法律地位

从应然角度看,代课教师应当定位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聘任制改革的角度分析,教师与学校之间正在向劳动合同关系演变。正式教师的法律定位在向劳动合同关系发展,代课教师当然也不例外。

五、提醒与建议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4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着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 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之间的互相作用问题。现代生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生产使教育在体系结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教育第一次在革命性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了完整的体系,既“劳心”又“劳力”,并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合二为一。但是,中国的学校教育十分强调治“学”的正统观念,长期以培养治国的“接班人”为目的。不屑培养治“事”的“建设者”,所以,职业教育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边缘位置。

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对提高生产力,对发展经济的作用,以及对人的劳动能力发展的作用,都得到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都认为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马克思这句话的重点是强调教育的作用,强调现代教育是现代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职业教育对现代生产都有哪些作用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职业教育起着传递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重要作用。科学是一种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没有物化的生产力。把科学物化在生产中就可以变为直接生产力。这种物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把科学变为生产技术,物化在生产工具中,改革工具,革新技术;其二是把科学知识传授给劳动者,使劳动者具有生产技术和能力,提高智力水平。职业教育是实施这两种物化的重要措施,是这种物化的最有效的形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人类长期所积累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是经过有目的的选择、提炼和概括传授给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又是在教师科学传授方法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现代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现代教育所传授的某些部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运用于生产中,转化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训练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显着。另一方面,现代学校教育还起着促进科学知识的联系、积累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如各类学校所传授的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学科,都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过程的知识结晶。在这一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职业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和造就具有知识技能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直接参加了劳动力的训练和培养过程,不仅要为社会生产培养有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劳动后备大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和造就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人才,即工程师、科学家和各种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将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马克思有一句重要的话:“充分发展起来的个人自身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里说的“反作用”,主要是指人通过学校教育,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到训练成专门劳动力的过程。人通过教育过程的培养和训练,就会使自身充分发展起来,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能力。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 聘任制 高校教师 法律身份 劳动者

法律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而形成的身份,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的义务。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在世界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推行教师聘任制,在法律上应确立教师为何种身份,如何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非常关键。因为只有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才能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然而,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并未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教师的身份进行准确的定位,从而使得理论和实践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教师权利内容模糊。

一、国外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

在国外,由于聘任模式不同,形成了教师的不同的法律身份,主要有雇员、公务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法律身份:

1.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这种聘任制下,由政府规定聘用资格,并作为主体聘用教师,聘任教师的身份为公务员。如日本、德国、法国。实行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的国家,一经聘任,非因法定事由,很少被解聘,具有终身就职的特点。

2.雇员雇佣的模式。实行此类聘用模式的代表国家为俄罗斯,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也都采用这模式。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教师所在学校就是他的雇主。教师与学校行政人员的关系由具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加以调解。雇员雇佣模式反映了“学校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特点: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签合同的方式雇用;双方关系主要由合同加以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聘用和解聘,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聘期;教师的身份为雇员,法律关系由一般劳动法调节,不受公务员法律的制约。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与学校能够充分进行双向选择、达到学校岗位与教师之间最大限度的匹配。但双方的供求主要依靠市场因素来调节,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双方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3.公务员兼雇员聘用模式。实行公务员兼雇员聘用模式的国家,以英国为代表,其聘用管理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和雇员雇佣制度相结合的独特内涵:一方面,教师享有公务员权益,适用公务员法律,教师与政府之间具有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另一方面,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被聘用,双方签定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又形成合同雇佣关系。具体来说,公务兼雇员聘用模式的核心特征是“政府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基于劳动力市场,公开聘用具有资格的教师;基于雇用契约关系,实施合同聘用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聘用期限。这种聘用模式,有规范、明确的聘用标准与聘用程序,实现了市场、学校、政府三者在聘用教师过程中的良好组合,将市场竞争、双向选择、人员流动与教师权益保障体系、优秀人才特殊保障体系等方面融为一体,从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师任用机制。

二、我国高校教师法律身份的理论争议

在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确立高校教师公务员的身份。理由在于:其一,在法律上确立教师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教育行政机关将按照《公务员法》对教师实行管理,教师可以依照《公务员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身份将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其二,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许多国家都把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的序列,对教师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并以此保障教师的权益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根据日本国家公务员法附则第13条有关制定特例法的规定,特例公务员主要包括教育公务员、外交公务员、检察官、警官。为此,1949年日本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德国《联邦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联邦公务员系指在联邦内或在与联邦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公法社团、机构或财团服务,并具有公法上服务关系和信任关系的人。毫无疑问,联邦德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务员。其三,教师的职务具有公务性。20世纪以来,随着“福利国”理念的深入,“政府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不受外来侵略的权利,而且有义务帮助社会全体成员满足他们基本的人的需要”。受教育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政府不仅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有义务积极地创造条件以实现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设立学校,配备专门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拨付相应的资金便是政府积极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一项法定义务。公立学校教师是代表政府履行职务的,他们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如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服务社会、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唯一不同的是,教师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实施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因此,基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教师不能像企业的工人一样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确立高校教师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反对确立公立学校教师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学者却基于这样一种担心,即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范畴,会导致政府对教师的管理过于行政化和政府对学校的控制更加牢固,并妨碍学校的自主管理及学术自由。认为教师聘用制的本质和特点在于:其一,地位平等化。即高校和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合约人地位,双方劳动关系完全基于自愿原则,教师有是否应聘的自由,学校有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利。其二,关系契约化。聘约是规范学校和教师之间劳动关系的契约,其表现形式为聘用合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三,任期明确化。聘用期限在聘用合同中具,有明确规定,从而破除了教师职务终身制。教师聘用在实行任期制的同时,也为教师自由流动提供了可能。其四,机制竞争化。教师凭实力上岗,学校择优录用,实现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因此,高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基于其教师的身份,应享有职务权益。基于劳动者的身份,应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基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有些劳动权益应予以限制。

三、确立高校教师为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者的法律身份

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在教育领域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它标志着我国教师任用制度上的重大突破。高等学校与教师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形成的聘任关系,构成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本文认为,高校教师聘任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只不过,在聘用性劳动关系中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在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负有特殊的义务,因此,教师的身份应该是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动者。即教师首先应该是劳动者,其次,教师应具有独立的身份。即基于教师身份因其职业特点、专业特点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基于劳动者与教师双重身份的结合,教师的某些权益应作特别规定。

1.基于教师的身份,应享有职务权益。教师职务权益是指作为高校教师所特有的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所享有的专属利益,即我国《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教师的,为保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正常履行职责,专门赋予教师的特定利益。它是基于教师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受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反映了教师的职业特征、教育工作的价值取向的权益。该权益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益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和实然的转化形式,是事实上的应有权益在教育系统内部被自觉认识和特殊配置的结果,在教师的权益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5章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2章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特殊的职务权益: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上述六种权利可归纳为: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作为特殊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权益。高校师资应是一种劳动力,是一种人力资本更高的劳动力,因此,目前有关劳动者相关法律,原则上虽适用。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教师大部分都可以享有。从广义的范围上理解劳动权,劳动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以就业权为核心,同时包括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有安全和卫生工作条件权、工作时间合理限制权、休息权、组织工会权、罢工权和失业救济权等。教师工作特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享受劳动权利和相关利益,应对如下部分劳动权益做出特别规定。

(1)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时间。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虽然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流动,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立法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才规定了30日预告期。但这个一成不变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不可避免的争议,实践中的难题在于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其可替代的程度不一样,高级人才的可替代程度低于普通劳动者。在高校,一些高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性非常强,这些人员的岗位替代性不强,高校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而且这些具有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高层次人才是高校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只规定30日的预告期,就显得很不合理。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期限只适合普通的教师,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2)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对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限制型的作法,规定仅限于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人认为,可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劳动者的范围太窄,倾斜了对中上层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不够。中上层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脊梁,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特别紧密。中上层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中坚,他们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将违约金限制在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他们可以任意辞职而得不到违约金的保护,只能通过赔偿金来保护,而赔偿金保护的最大的问题是不确定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律允许对这些享受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中上层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预防功能和效率违约功能就会很好的体现,用人单位的利益便可以带到比较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同时,确实也应该考虑一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特殊人才的稳定性问题,这些劳动者一旦流失,不仅导致人力资源重置成本非常高,而且对用人单位的损害也非常大。如果法律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对特殊的专门人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将有利于核心人才的稳定,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比较有力的保护。在高校,由于用人机制的灵活,高校之间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人才竞争也日益突出,一些高层次人才的成为高校竞争的对象,对于高薪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果高层次人才不能诚信对待合同,任意违约,势必给高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于普通教师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规定,而对高层次人才则应规定可约定违约金。

(3)部分集体劳动权的限制。有学者将劳动权分为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共同构成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集体劳动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从权利维度来看,教师享有个别劳动权是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教师作为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动者,有些集体劳动权应予以限制。如集体争议权。集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是指工会在与雇主协商时,有进行争议行为(如罢工、怠工等)之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并无罢工自由的规定。但是,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和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其第8条第一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公民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罢工权,并在国内法上予以完善。不管立法如何规定,教师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其职业具有公益性,他们如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服务社会、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为保证公民充分、有效地享受教育权,教师在罢工这一劳动权上应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制约,教师对学校应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以罢工形式追求劳动条件的维持、改善或其它经济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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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新刚.教师聘用制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影响及对策[D].山东师范大学,2007.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6

公劳动教育政策;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

陈静,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黄忠敬,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在2015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别指出,“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始终重视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主张以劳动托起中国梦。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政策的发展,为今天的教育改革提供历史资源与实践智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获得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劳动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6年,劳动生产教育期,这一阶段的劳动教育关注学生尤其是各学段毕业生的体力劳动;第二阶段1981年到1998年,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并举期,此阶段劳动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和掌握基本的劳动技术;第三阶段为1999年至今,社会实践教育期,要求学生获得良好技术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现每个阶段的劳动教育目的,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要求实施不同的课程。而不同时期的劳动教育的目的和课程的设置又决定了这一时期劳动教育的地位。所以,每个阶段的劳动教育政策的分析都是从劳动教育的目的、课程设置和地位三个方面展开的。本文期望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政策的分析,明晰我国劳动教育的演进和变化。

一、体力劳动:劳动生产教育期(1949~1976)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力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大批学生入学接受一定的知识文化教育后,想要继续升学而不愿意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劳动教育应运而生。所以,建国初期,我国的劳动教育主要目的在于纠正社会上存在的轻视体力劳动的思想,进而组织毕业生参加生产劳动。当然,这一时期,我国也开设了农业基础知识课和农业常识课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教育,也即鼓励广大毕业生积极投入生产劳动。

(一)教育目的:组织毕业生参加体力劳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全国小学生和初中毕业生的数目逐年增加,1954年暑期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共计460万左右,然而只有小部分毕业生可以继续升学;又因为当时社会各界普遍存在轻视体力劳动的现象。所以,1954年青年团中央出台了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劳动教育的政策――《关于组织不能升学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或准备参加劳动生产的指示》,鼓励毕业生参加劳动生产,由此也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劳动教育政策为就业参加劳动生产服务的基调。此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毕业生参加劳动生产以实现就业的政策,主要有《关于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劳动生产的宣传提纲》(1954)、《关于解决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学习与从事生产劳动问题的请示报告》(1954)、《关于有计划地组织未能升学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业生产的通知》(1954)、《关于组织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农业劳动和进行自学的报告》(1955)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毕业生劳动生产教育的通知》(1957)等。总体而言,此阶段的劳动教育最为现实和直接的原因是解决初小、高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是国家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劳动的需要。[1]换句话说,建国初期的劳动教育是受毕业生参加生产劳动问题的困扰而诞生的。

(二)课程设置:开设农业常识课和农业基础知识课

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农业生产就业问题的处理经验,使得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开始提前关注整个高小和初中学段学生今后面临的毕业和就业问题。1957年教育部《关于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的通知》,告知“各厅、局根据学校所在地区与学生的来源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加以考虑后,认为有必要与可能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时,在取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可增设”。[2]此外,195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毕业生劳动生产教育的通知》,正式提出对学生的宣传,应着重经常的通过课堂教学和各种活动进行劳动教育。同年6月,教育部先后颁布《关于1957~1958学年度中学教学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在农村小学五、六年级增设农业常识和农业常识教学要点的通知》,要求在初中和高中三年级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在农村小学增设农业常识课。将劳动教育正式纳入我国课程体系之中,以课程知识指导和帮助学生毕业后的农业生产劳动。

(三)劳动教育地位:全民劳动教育

除了在小学和中学分别设置农业基础知识课和农业常识课,对中小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外,1958年《关于在学生中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认为勤工俭学是具体实现知识分子和工农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一个重要途径。开始组织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开展农业生产劳动、农村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劳动等形式的劳动教育。1963年6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发表《坚持不懈地好好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要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对学生进行阶级教育。并在1965年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劳动锻炼问题的函》,组织高等学校教师参加劳动。而这一将阶级斗争和劳动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也即为“”时期的劳动教育思想。1966年8月以后,实行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目的的全民劳动教育。

二、手脑并用: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并举期(1977~1998)

“”结束后,我国进入了劳动教育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78年教育部《<关于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的颁布,提出在全日制中学设置劳动课程,劳动开始成为与语文、数学等学科并列的课程;此外,其在思想品德教育中明确提出热爱劳动,劳动教育的部分内容开始成为德育的一部分。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开始分化为劳动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两大部分,两个部分相互独立又有交叉。

(一)教育目的:树立正确劳动思想和掌握基本劳动技术

1981年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并将教育学生热爱劳动作为重要内容。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提出注意在学生中加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加强劳动教育,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爱惜劳动成果。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劳动教育的德育政策,《全日制小学劳动大纲(试行草案)》(1987)、《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1990)、《小学德育纲要》(199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关于正式颁布中学德育大纲的通知》(1995)。这些政策一方面强调通过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精神,另一方面将劳动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重要手段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

1981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学阶段开设劳动技术课,进行劳动技术教育,使学生既能动脑,又能动手,手脑并用,全面发展。此后,1982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关于普通中学开设劳动技术教育课的试行意见》,从开设劳动技术教育课的目的和意义、遵循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时间和组织安排、成绩考核、培训提高师资、大纲和教材、劳动场地、加强领导这九个方面全面介绍了劳动技术教育。相继又召开了“全国中学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1986),《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大纲(试行稿)>的通知》(1987)和《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1988),对劳动技术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在1978年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要考虑专业特点,以对口劳动为主。体现了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的理性态度,要求知识与劳动相结合,手脑并用,培养有文化的新时代劳动者。

(二)课程设置:思想品德课和劳动课、劳动技术课

1981年教育部《关于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的通知》,首次提出在小学开始思想品德课,教育学生热爱劳动,学习劳动人民勤劳、诚实、谦虚、艰苦朴素等优良品质,珍惜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首次将劳动教育的内容纳入为德育的一部分。1986年颁布《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并逐步培养勤劳节俭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帮助家庭、别人、公众的能力。

与此同时,政策规定分别在小学设置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1981年教育部《关于颁发全日制五年制小学教学计划(修订草案)的通知》,正式确定在小学设置劳动课,从小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培养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并规定,一、二、三年级学生可以在课外时间,适当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性劳动;四、五年级每周安排劳动课1课时,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或简易生产劳动。同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学阶段开设劳动技术课,规定教学时间安排初中是2周,高中是4周,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安排。

(三)劳动教育地位:分化为劳动技术教育和德育的一部分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的地位有所下降,与前一时期相比,劳动教育与生产的联系大大减弱,劳动教育不再直接作用于日常生产,而开始关注劳动技术。与此同时,劳动教育的所占时间也大大减少,劳动教育的主要时间为劳动课时间。此外,狭义的劳动教育开始成为德育的一部分。譬如,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正式颁布中学德育大纲的通知》,规定初中阶段德育内容包括劳动教育:“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教育;勤劳俭朴,珍惜劳动成果的教育;以校内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为主的劳动实践和劳动习惯的培养。高中阶段德育内容包括以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学工、学农、军训为主的劳动及社会实践锻炼和艰苦奋斗精神的培养教育”。[2]这一时期的德育包含了大量劳动教育的内容,同时劳动教育成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三、综合素质:社会实践教育期(1999~2010)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教育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由此开始了劳动教育的社会实践教育期,这一时期劳动教育开始成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