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工程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一、目前我国出台与工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及部门

我国工程教育法律始自《职业教育法》,随后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来规范职业教育发展、促进职业教育进步,鼓励工程教育及校企合作。按照《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出台与工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政策的主要部门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

二、目前出台与工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政策的主要特点

从主体来看,针对工程教育的专门法律很少,多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我国现今唯一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部门规章主要由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制定。从调节手段来看,主要依靠税收杠杆———“少取”来引导企事业单位鼓励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校企合作。

1.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营业税政策。

一是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等,免征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于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所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税前扣除(所得税、营业税)政策。

一是企业按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用于职工培训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教育事业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三是对与实习学生签订三年以上实习协议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其余相关规定多为导向性、鼓励性规定

没有配套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难以产生实际约束力,有“法”难依,违“法”难纠。

4.参与推动工程教育相关的部门很多,但仅从出台的文件是否联署来看,部门间合作或联动并不活跃。

从覆盖范围来看,《职业教育法》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包括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从可操作性来看,1996年开始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尚未进行过修订,已经难以适应我国18年来工程教育飞速发展的现状,由于缺乏可操作条款与规定,难以对工程教育产生约束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指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政策)虽然具有较好操作性,且“税前扣除”政策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调动企业充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的积极性,但仅以我院化学工程和环境工程两个专业的统计数据来看,企业的性质、规模甚至领导重视程度等都对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境外工程教育法律保障体系成功经验

通过文献比较研究,可以总结出工程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较成功的做法有以下四点。

1.法律保障体系是门类齐全、逐步完善的

德国、美国、日本等工程教育启动较早,其支撑工程教育发展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也遵循着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进程。以德国为例,自1891年的《劳工法》起,德国先后制定了《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构成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日本在明治政府时代就制定了《实业学校令》,二战后又出台了《职业技能培训规程》《职业教育法》《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等,从而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2.灵活运用财政税收调节杠杆

既“少取”———法律规定对开展工程教育的企业减免税收,也“给予”———对因接受参与企业实习的学生而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给予补贴。美国相关规定显示,对参与企业实训的学生成本给予补贴,生均每年补偿近2000美元。德国联邦政府从2000年开始建立职业教育基金,对增加或扩充职业教育学习名额的企业,由各州政府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促进补贴基金,生均补贴6000欧元。

3.行业协会应在职业教育与校企合作中发挥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与校企合作中既是院校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政府与院校之间的桥梁,还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以德国为例,德国行业协会包括工商行业协会、手工业行业协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经济组织,它们在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有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

德国联邦政府中由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联邦教育研究部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分工负责工程教育校企合作,而各地方政府中则由文教部以及职业教育委员会来负责,各地区由行业协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专门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和职业训练局,共同负责香港特区工程教育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国外工程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启示

1.建议组建跨部门专门机构或联合委员会,全权负责工程教育事宜。

如组建由教育部牵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门联席委员会,统一负责工程教育管理工作。

2.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

可将现行执行较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以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完备的支持工程教育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工程教育提供充足经费支持。

一是增加教育经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1998年美国、日本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占其GDP的6.43%和6%,而我国直到2012年该数据才达到4%。二是重点支持财力较弱的地方高校开展工程教育,如地方高校开展工程教育办学条件支撑度较弱,但在校学生规模很大,开展工程教育需要财力支持。三是完善支持工程教育优惠政策,既要“少取”,又要“给予”,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和学校积极性。

4.研究探索行业协会或产学研合作平台发挥作用的途径。

按照《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具有“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等职能。以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天津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为例,其网站公布的职责均有开展专业培训的内容,但是实际操作中该职责被弱化。最后,由政府、行业协会协调,成立由各类企业组成的实践基地平台,用工需求,同时组织院校安排学生与企业对接。石家庄京津冀产学研联盟的成立,可以为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产学研密切合作提供借鉴。

五、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我国工程教育改革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完善法律体系也需要通过工程教育深化改革来创造成功经验。

作者:苏建福 单位:天津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