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税范围范例6篇

税收征税范围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1

增值税征收范围国际实践的总结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三是从税收征管能力看。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2

    小汽车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 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 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 233亿元。① 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 749.9亿元、第二产业48 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 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 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 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 144.376 5亿元,即(8 708.93+435.446 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 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 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 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 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 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 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 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 金额为5 128.71-1 196.7=3 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 933.98+

1 196.7=26 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 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 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 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

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 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 :46-51.

[2] 高培勇 .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 李玉彬. 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完善税制;对策研究

增值税扩围,即把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就被赋予转型与扩围两大目标,2009年国务院全面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即便如此,我国增值税税制仍存在征收体系不规范、征收范围不广泛、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减轻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但是这项改革将触及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变动、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税负调整、地方主体税种重新确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在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之前就认真研究其影响和对策。

一、对目前增值税征收体系的分析

(一)目前增值税征收的不足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征收过程中更关注效率。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现行增值税征收体系效率低下的问题不断显现。

第一,社会分工细化,营业税重复征收严重。一项服务需要多个企业协同完成时,本环节的企业需要向上一个环节的企业购买服务,同时在转售该服务时需要对营业额全额交税。如一个物流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仓储、运输或者其他相关企业,这个物流企业要就对其全部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接受分包业务的企业还要根据自己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导致采取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分工细化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重,而采取一个企业单独处理所有业务经营模式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专业化发展。

第二,制造业、服务业税负失衡,限制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在增值税完成转型改革之后,生产型企业在购进生产设备时可以进行抵扣,如此则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便显得相对偏重,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尤其是服务业,因此随着增值税、营业税税负分别相对减轻及加重,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出现税负失衡现象,不利于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三,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抵扣链条不完善。税收理论表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大、抵扣链条越完整,税收中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就会越明显。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地覆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环环相扣、相互稽核、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第四,增值税增收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征管成本较高。目前的增值税增收需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将营业额与增值额进行分列计算,使计算变得复杂,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对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规范增值税征收机制,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2012年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试点选择交通物流业的目的在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业的改革,这不仅能解决物流行业成本过高造成的物价偏高问题,更关键的是能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之所以把试点放到上海,主要是因为上海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选在上海征收,管理压力相对较小。

由于过去服务业一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未理顺,而且不同行业的利润率不同,因此,根据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针对生产业专门新增了不同于普通制造业和贸易类企业的11%和6%两档税率。同时,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对扩围改革的排斥,试点方案还是明确规定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仍归地方所有。这表明这次试点不影响中央、地方原来的分税比例,试点期间原归属所在地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所在地财政。这是在原有财政体制框架内进行的税制改革。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10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1092亿元,占税收总量的28.8%,为中国第一大税。同期营业税收入为1115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2010年,在全国性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约为519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5.9%;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3.7%。目前增值税已是共享税,若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份额将接近税收总量的一半(见表1)。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影响巨大。并且在其他国地税共存的省份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将由国税部门来征收原属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国税收入将大幅度增加,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减收。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体制的影响

目前国家设立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征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现行分税制得以施行的重要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即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调减甚至取消营业税,原先的地方税将成为共享税,这将对现行分税制的基础条件构成挑战。由于目前地方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较高(见表2),增值税扩围,将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降低,这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故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税收入来源或重新设定增值税分成比例,这意味着现行分税制体制要重新构建。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大部分服务性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有利于其形成完整的税收链条。推行增值税改革之后,物流及部分生产业等行业将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这项改革将会降低中国服务业的行业税负,极大地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目标。就上下游行业而言,在企业外购服务时,可以全额抵扣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降低了下游行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因此,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带动下游行业对扩围行业的需求增长。

(四)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性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相关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顺利抵扣。因此,税改有利于降低营业成本。同时,税负的下降也有助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增值税扩围,将降低企业的税负,受益于财政减税、利润增加,企业资金充裕、现金流充足、投资积极性增强对企业做细、做大、做强,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为确保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平稳开展,需要重新划定中央、地方税收分成,开启“按比例分享”新模式。新的划分模式,要基本保持地方既有财力,按照全国的一个平均基数调整扩围改革后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再通过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省际之间的差异进行微调,可以大体解决现行财政体制对扩围改革的阻力。在对税收返还地区的分配结构进行调整时,不能仅仅依据税收来源地这个单一标准,还应考虑增值税在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实际承受情况。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配合其他财税改革同步进行

在当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应在不减少地方财力的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一是扩围改革应与整体税收制度改革相结合,如房产税、资源税的改革同步推进,为增值税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减少增值税改革的压力。二是要尽快研究完善地方税制,明确地方主体税种,完善新税种征管的具体办法。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实行各征各税,合理分权,并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三)尽快提高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确保扩围改革平稳运行

首先,应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进行整合,保护改革顺利实施,并可以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认。其次,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增值税立法需要体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经济规律,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和效率特征,避免为了解决一时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任意变动,为增值税扩围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法律环境,增加改革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最后,增值税扩围改革应拥有原则性规定,同时增值税法应留出一定缺口,适当授权,以应对各地增值税扩围改革进行过程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分步骤、分行业,有针对、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扩围改革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企业间差异明显以及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一套各增值环节征收到位、覆盖全面的增值税征收体系需要分步骤、分行业进行。第一步,在试点的基础上,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如仓储运输业、建筑业、广告业、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推行一套完整的商品流转税征收办法。这样可以促进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同时也便于简化税制和税收征管。第二步,在第一步改革实施较为完善时,再利用已取得的扩围成果,把金融业、保险业、咨询业等与货物交易关系不甚密切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要采取简易课征的办法,既不破坏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的运作机制,又能达到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

四、结束语

增值税扩围改革难度很大,可预见的阻力也很多,鉴于扩围改革对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的重要意义,改革应当坚定决心,全力推进。当然为了保证扩围能够取得成功,要切实考虑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

2.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5).

3.肖绪湖,汪应平.关于增值税扩围征收的理性思考.财贸经济,2011(7).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5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扩围 探讨

1.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在必行的必要性

1.1 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1.1营业税在课征范围上存在的问题。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由于征收范围划分不当带来的问题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营业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增值税课征范围过窄是相伴相生的,就发展趋势来看,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缩小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第三产业应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1.1.2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问题。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而且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

1.1.3营业税计税依据上存在的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所作的一些规定对相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有明显突破的。除此之外,在运输业、保险业、文化演出业、旅游业等若干项目中也有以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这种做法吸收了增值税的优点,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其意义应该肯定。

1.1.4营业税征免界限上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营业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应力求规范,以保证其收入和调控功能的实现。但现行营业税的减免优惠制度中,有些规定颇值得推敲。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1.2.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是营业税与生俱来的缺点,有此严重缺陷而长存不废,仅仅是因为它征管简单,征收成本较低。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中,将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是以企业的销项减去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仅就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总体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额,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也为税制的完善增加一份助力。

1.2.2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因为实行差额征收,理论上减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劳动收入。这应该是今年国内大量中小企业出现生存困境时,国家推出的重大结构性减税措施,对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性行业的企业税负水平也可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恐怕也是国家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恶劣环境下,不得不转向刺激消费需求的重要政策变革。

1.2.3打破第三产业发展瓶颈,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这项改革一旦开展,将消除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会使我国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并且会影响经济格局,对加快社会的优化做出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和障碍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大税种,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2.1征收管理上的困难

目前营业税由地税局进行征收,而增值税由国税局进行征收,一旦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么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营业税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进行征收?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将国地合并,那么内在行驶的职权该怎么划分,现存的一些税种的征管该怎么制定?不管怎么设置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管理,都会涉及到税务系统的内部管理问题。

2.2收入分配上的问题

营业税已经成为地方税系的主体,2008年营业税收入7394.2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5.81%,占地方收入的32.9%。2007年营业税收入为6582.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07%。由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5%都来自于营业税的收入。而增值税目前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政策,即中央占75%,地方占25%,从收入的角度上看,地方的收入主要是靠营业税,它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如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势必会对我国的财政体系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要重新设置增值税的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2.3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倾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政策衔接问题,造成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务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衔接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税务衔接等3个方面问题,虽然试点文件已有所考虑,但试点势必会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3.1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

1994年推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机器设备等货物所含税额,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纳税人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营业税改增值税,从静态看增加了增值税收入;从动态看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城市竞争力。

3.2有助于试点城市和地区提高城市竞争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负担,可以刺激需求,对试点行业是有利的政策。试点地区可以带动更多企业和人员的加入,扩大试点地区相关产业群集规模,增强企业和区域竞争力。

3.3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 从而降低通货膨胀水平

长远角度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益于总体上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对政府间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涉及的两个税种也是地方的主体税制,这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推行地方税制度改革,弥补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造成的地方税收损失,地方政府应尽快推动地方税的核心房地产税制度改革。

4.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措施

4.1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应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尽量减少改革阻力。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税,均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与财政管理制改革相配合。随着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扩大,增值税的税基将持续增加,最终可以实现经济发展、结构优化、企业得益、中央和地方财力增强等“多赢”的局面。在增值税的征管上,增值税作为一个环环相扣、对征管要求非常高的税种,如果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的话,将会增加征收成本,造成征管的低效率。

4.2完善对接转换与过渡

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首先,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其次,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再次,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最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3加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且税率是3%,这个税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如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就要考虑目前哪些行业应该使用这个税率。综合我国目前发展的状况来看,改征增值税后的一些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应该适合按照这一税率进行征收。在没有进行改征之前,营业税的服务业是按5%的税率进行征收的,改征后这个行业的税率突然提高至10%左右,那么即使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不会减轻该行业纳税人的负担,更别说对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了。所以对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应该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对其实行简单的3%的增值税税率。对税源难控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核定征收、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其征收科考虑4%的税率进行征收,这既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又基本维持了其原有的税负水平。

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在改征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逐渐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难免会受到歧视,所以应该废除。废除后可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使得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被排斥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外,体现公平。

参考文献:

[1]林娜,《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国际商务财会》,2012年第3期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税【2011】110号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6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实施六年来,在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过窄,二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本文将对增值税现存的两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目前大多数交通部门税款仍停留在“交钱开票、报多少、开多少、征多少”的等税上门的初级管理阶段,没有有效的措施控制税收流失,有些违法分子销售货物设法少开或多开运费发票,一方少缴,一方多抵扣,双向偷逃税款。由于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即使怀疑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部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1.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按增值税内容和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该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造成以后各生产环节的重复征税,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2.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税的比重小,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因而税负轻,由此造成能源、电子、化工等需要大力发展的基础行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业、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也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

3.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鼓励货物出口,我国对出口货物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现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部分税金最终摊入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当以含增值税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将被削弱,这将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过窄和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增值税的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又包容着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打击利用增值税漏洞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扩大征收范围,使之囊括所有商品和劳务,这样也可避免中央税和地方税因征税边界不清而导致国税和地税“打架”的情况出现。

如何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有人主张应一次性将所有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行业不加区别地征收增值税,进而取消营业税。国税和地税采取共税源、共税基,分税率各自征收的分享方式。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对税负及分税制影响较大,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不宜采用。因为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当前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对进项税少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要承受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其必然会设法逃避税收;加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根本无法做到税款应收尽收,若强行征收,反而会造成有其名无其实,使税制变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渐进性改革方式,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先将部分行业、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具体可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因交通运输业现未征收增值税,不受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制约,加之各部门使用的发票不统一,企业的运输发票无法控制,税收偷逃十分严重,因此尽快在交通运输业推行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具有完整性,这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对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我国将把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使之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增值税体系。

(二)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