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例6篇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1

社会治理的优劣,决定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和谐因素能否增加,社会发展活力能否增强,也关系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治理,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围绕相关课题,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研究思考,集思广益。

近日,民主与科学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报社共同主办了“社会治理与中国道路”研讨会,聚汇人文社科界专家学者,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一个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两者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前者是我们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目标,根本方向,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设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什么其他别的道路;后者是实现前者的唯一的方法、路径和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应首先关注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就像刚才大家说的,自下而上的机制是不是会更稳妥一些?因此,我们今天选择了这样一个命题。各位专家学者围绕这个命题谈了自己的真实体会,有的可以说是真知灼见。我觉得今天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有四个特点。

第一是站位高。有的涉及到了我国未来一二百年的发展设想。有的学者谈到国家发展目标的正当性问题。目标的正当性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价值观问题,国家只是人类社会各种不同的系统的组织形式,国家存在的价值是在人类社会的某种特定范围内不断实现人和社会的平稳、积极、良性的发展,不断地追求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这是一个很新的系统性工程。专家在这方面的战略思考,本质上和中央提出的实现中国梦是相契合的。这一命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

第二是出实招。尽管有的语言比较激烈,有较强的刺激性,但,是发自内心的,是希望我们这个国家繁荣昌盛,希望我们中华民族的每一位公民都能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幸福。出于这种目的,不管是形而上的,还是形而下的,我觉得都说得非常实在,确实能启迪我们的思想。

第三是说真话。有的学者在发言中也提到,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真话。倡导说真话,的确很重要。其实,国家的治理和一个人的机体调节是一样的,“真话”既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诚信度,也是今天的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真实信息。如果传的都是假信息,无论是对网络化的国家治理,还是对网络化的人的机体调节都会出现错误,甚至是致命性的错误。多年来,国家出现的一些决策性的失误,与有些人不说真话有直接关系。中央能量再大,也不可能掌握那么多和国家治理有关的细节信息。实践中,往往是来自细节末梢的真实信息对国家反馈调控至关重要,而恰恰是一些好大喜功的干部,不愿意纠错,说了假话,结果,影响了决策。今天大家说的都是真话,不是大话,不是假话,也不是套话,更不是官话。这个真话代表了我们中国学者应有的风范。

第四是说心里话。今天各位畅所欲言,信息量非常大。就“社会治理与中国道路”这个命题,给我们九三学社中央提供了很多、很重要的信息。有些老师提出,九三学社在今后的参政议政工作中,应该尽量吸纳今天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例如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可行性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觉得不光是这些,还给我们今后高层协商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路。韩启德主席在七年前就提过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他认为,不要想得太多,不要想得漫无边际,只要能把宪法规定的条文细化、落实到位就可以了。这和现在中央提出的以宪治国是相吻合的,很有战略高度。

另外,根据各位专家学者谈的一些内容,我想谈两点体会:

第一,如何看待我们国家的今天和过去。这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问题。否则,国家治理不可能实现现代化,仍跳不出诸多的框框和束缚。国家发展到今天,和三十六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前,国家制定的一些政策和制度不能说就不是国家治理行为,只是以前的治理更倾向于管理,在某些方面忽视了自我调节机制,忽视了民众对权力的监督机制。那时的有些制度还是源于自然经济时代或农耕文化设定的,当时的社会关系也是基于那个时代的经济基础发生的,相对于今天来讲,要简单得多。当时的一些政策和制度也相对简单一些。现在则不同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在发展,世界也在发展,我国已经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变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国家经历了一个艰难困苦的历程,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共识。现在我们已经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各种矛盾要比原来多,社会关系也复杂得多。有的人说,“”以前,多么多么的好,现在不同了。有些人捶胸顿足,恨铁不成钢,觉得现在怎么会变得这样!我们应该回顾历史,记住过去,但是,我们不能用过去的理念、过去的观点和构思来设计今天的制度和法律,来看待今天的社会,来治理今天的国家,那是万万不可的。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犯“脚踩波音747,脑袋还依然睡在当年的战马背上”的错误。不用现在的理念来思考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不可以的。今天的国家治理,给执政党提出了很多严峻性的问题,党必须要面临许多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有的学者提出,目前困扰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问题。当前我国将处于经济结构剧烈变化、各种矛盾集中呈现的发展阶段,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突出,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盘根错节。这些问题所涉及的规模之大和程度之深,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可能都是空前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六大问题是:1.就业问题,在现有思维模式和就业战略模式下,就业问题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中不太容易解开的结。2.“三农”问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三农”问题的严峻形势不能根本消除。如,农业面源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日趋加重。3.社会差别问题,大量事实表明,我国地区差别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在扩大,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在国际预警范围之内,而且地区差距与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相互交叉、重叠。4.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问题,如感染艾滋病可能引发的公共危机。5.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我国要在当前摆脱金融风险,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就成了绕不过的结。6.教育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教育体制面临挑战。这些挑战来自于方方面面,对当前的发展将产生深刻影响,若解决不好,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和国家安全危机。如何看待今天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国家发展的正当性,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六个问题就是问题,就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如果我们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不求发展,这六个问题也可能就不是问题。改革是当今人类社会的时代性课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永恒的主题。人类总是在不断创新、不断改革中发展进步的,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要改革、要发展,就会出问题,就会有矛盾;但,只有在不断的发展改革中,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因此,要辩证地看待这六大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还不具有普遍性, 只是在某些局部显得比较突出。我们的干部也不是普遍都有惰性,不思进取,否则,我们的国家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令世人瞩目。苏联解体20多年了,其中,有些东西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那时,苏联从中央到地方的多数干部确确实实是真的不行了,就是因为他们丧失了理想信念,没有了前进方向,才一夜之间就变了。那么,中国能走到今天,是因为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30多年改革开放的奋斗,锐意改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科学发展的缘故。对此,我们应当予以充分的理解和认可。这样,大家才能拧成一股绳,才能形成团结的合力。近来,同志反复提到“共同体意识”。我理解, 只有在承认个体存在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共同体,共同体意识的树立,首先要承认个人存在的价值,它要求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共同体意识,才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0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社会活力是一定自然-历史环境中的社会系统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劳动、知识、资本等活力子系统是社会活力系统的有机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关联契合性,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当前,研究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社会活力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

社会活力是蕴藏于社会中的社会创造力,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显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处理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多重要素协同推进的历史过程,其中社会活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社会活力水平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表征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

其一,人的主体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社会历史是人类自己生产与创造自己的过程,人是历史发展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活力的组成要素,社会个体主体性的展现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究其本源来讲,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人实践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2]社会活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张力作用的发挥需依托于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则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

作为政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政治主体,特别是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政治主体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现实人,是政治实践的能动载体。其“一方面提取政治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把外在政治生态内在化,使之内化为政治主体自身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又运用自己的主体力量去克服不利因素,从而改变旧的政治关系,创造新的政治关系,巩固着自身的主体力量”。[3]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具有独立性、创造性的具有活力的政治主体的存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活力系统中的人的主体性作用。

其二,市场经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市场经济是导致社会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中分离出来的主导性因素,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与重要表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4]经济活动是人类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物质资料生产为中心的经济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是社会活力生成的资源性要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一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而更根本的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发展的前提和动力。”[5]由此,市场经济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

从历史维度审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市场经济会产生经济危机与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设想。在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一段时期内计划经济发挥出了巨大的活力与优越性,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甚至一度超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但以苏联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全能政府”模式,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弱市场的治理形态,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政府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过度膨胀,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层层组织,国家权力能力从最高层直插到社会最底层。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有三个最为明显的弊端:一是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二是政治运行的高成本,三是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6]现代化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差异化,生产与消费无法通过统一的计划来平衡,从而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力的匮乏与微弱。只有代之以市场经济才能重新激发社会活力,应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复杂多样需求,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三,社会制度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有效空间。制度是“组织人类公共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因此,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常表现为惯例、行为准则和规范、成文法、契约等”。[7]社会活力不仅包括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层面、人的主体精神层面,还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社会活力的制度层面指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结构和运行方式,能够使社会有机体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延续的能力。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系统中的人、资源、技术等要素的有效积极流动,这种流动需要一定的开放空间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制度即是社会开放空间的有效集聚。高效的、具有活力的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空间与基石,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表征着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

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对国家治理实践有着长效性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民主、开放的治理形态,是一个崇尚多元协同治理、崇尚法治的政治实践过程。这种崭新的国家治理形态需摒弃传统的管理型国家治理形态,继而转向民主、法治、开放的国家治理形态,而这其中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制度化的治理体系中,制度能够提供更具有效性和长期性的行为预期,对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起到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政治行为主体的多元价值需求。”[8]社会制度创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好外部政治生态环境,是国家治理的有效空间;能够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从而提升国家治理预期的确定性,降低国家治理代价,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的科学治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范式的革新,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力量协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重构与形塑,三者关系的重构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场域,该场域标志着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政府、市场与社会等能够各司其职,国家与社会运行水平得以提升。同时国家治理的善治理念也激发了人的政治参与与主体积极性,实践上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为社会活力生成提供场域条件。社会自由空间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的多种可能性要素与机会的总和。社会自由空间,包括外部环境空间与社会内部空间,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天既定的。社会自由空间愈大,则表明该社会的社会活力程度愈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不断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的生成即是伴随着这一过程而进行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逻辑的重构。由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出现,需要一个能够调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共同体,于是国家或政府出现并单独占有社会空间,此时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由度不高。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增加,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日益复杂,单纯的政府配置难以为继,而市场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日益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空间开始扩大,社会自由度逐渐提升。而社会组织的出现,则源自政府与市场的“失灵”,“社会组织的生成和运作恰恰是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盲区和疏漏。社会组织的草根精英们以其能够动员到的各种社会资源,形塑着属于其共同体场域的特定规则,实现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无法有效供给而共同体特定场域又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9]社会与市场同时发挥其效能,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社会自由度迅速增高。

以往我国国家治理实践问题生成的本源就在于,“社会没有归位,国家无从得知确切的社会信息,因此只好以己度人,管理绩效自然是低而又低了。”[10]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关系的重构过程,政府发挥其国家管理职能,市场充当其资源配置职能,社会充当其社会服务职能,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市场-社会逻辑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社会自由空间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正是在这种场域条件中不断生成,并不断提升。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有利于激发人的主体性,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一个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积极性越是充分发挥,则表明该社会的活力程度越高。善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国家治理同国家管理的重要不同之处。善治,不但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有着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更意味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市场与社会、个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去。善治表征着人们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机会增多,人们的政治参与性会有相应的提高,而政治参与则会激发人的主体积极性。

政治参与是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国家治理政治实践,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的活动总和。人是政治动物,参与政治实践,是人们寻求良序政治生活的内在需求使然。政治参与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表征,“政治参与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同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变得关心政治,注重他人的利益和立场,并提高了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学会和平、宽容地对待政治变动,这都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民主的持续发展。”[11]社会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表明整个国家的治理系统是处于从上到下的运动状态,也反映了人们政治自由度的提高。政治参与意味着人们的社会政治自由空间的增大,人们能够更加自由、便利、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中去,这也反映出了社会活力的指数水平。

再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为社会活力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生活有序性的增强,社会生活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总是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具有活力的社会系统不是害怕这种混乱,不是用强制、暴力手段消除种种无序因素,限制人们思想和活动的自由,而是依靠社会系统结构的调控和整合机制,依靠系统的自组织能力,把诸种无序因素整合组织到有序的社会生活中去”。[12]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中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秩序的优化,进而能够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秩序环境。

一方面,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整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社会整合是将社会不同要素结合为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与结果。“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秩序,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与决策机制,完善公共政策的利益均衡功能,协调好各治理主体、社会阶层间的利益,消减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13]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着形成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人类不仅是一种追求价值理性的动物,更是一种追求规则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在实践中发现事物实践的规律性联系规则,并以这种联系性规则规约自己的行为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实践目的。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是遵循规则的动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即是确立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形成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运行规则。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社会活力的生成与强化形成了秩序环境基础。

三、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实践启示

如上所述,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互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推动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有利于激活社会活力。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从而推动社会活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首先,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14]协商民主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实践范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活力水平的重要表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能够增强人的公共精神,提高人的主体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同时,能够激发人的自治理想,促进国家治理的多元协同治理,即善治的实现。

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需致力于实现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相统一。从民主的演进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的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兼具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的双重属性。为此,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1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广泛协商,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利益诉求手段,从而增强了社会活力水平。另一方面,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表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存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需坚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步发展的政治路径,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制度优势资源,将其转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与张力。

其次,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状态,使社会单独分化出来,扩展了社会自由空间,激发了社会活力。市场经济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活力实践生成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性失灵等缺陷,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有外在的秩序保障方能健康运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规范其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即是治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建立与保障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与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6]一方面,需建立健全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人与自然人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废止有悖公平理念的不合理的旧有产权法规等。统一、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厘清不同市场主体、界定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法律建设。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要加紧编纂民法典,制定与完善涉及投资、土地管理、农业与矿产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经济各要素的自由流动,保障市场经济活力度。在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改善市场监管方式,继续优化政府宏观调控,反对市场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良好运转。

再次,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释放,社会诸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社会活力水平的不断增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自由空间释放需依托于改革创新,从变革社会体制机制入手,增强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扩展社会自由空间,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创新是我国当代时代精神的表征,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体制机制,以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实践范式。改革创新能够有效释放社会自由空间,增进社会活力水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牢牢固定在行政权力上,社会系统诸要素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基本没有自由流动的可能,社会活力水平低下。改革创新则打破了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范式,使得社会、市场从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承担了一部分社会与经济职能。市场开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从而在体制机制上释放了社会自由空间,使得物质流、能量流以及信息流的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自由空间的增加,使得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主体性、竞争性不断增强,人们越是乐于创新,乐于突破,就越能够展现自己的个性,社会就越具有活力。

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是通过改革创新制度与体制机制实现的。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力,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相契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机制统一起来。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其他领域的改革。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改革的方式问题,应以渐进式改革为主,有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渐进式改革能够降低改革的风险与代价,使社会平稳过渡与发展,已被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所佐证。另一方面,创新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实践空间,一定的国家治理体制会影响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需以柔性服务代替行政管制,“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强公众的政治认同感,从而增进国家治理的合法性。”[17]同时,不断拓展国家治理主体,增强协商民主水平。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协同性、整体性,达到协同增效的效果;另外也拓展了民主的利益诉求通道,增强了社会主体的话语权,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3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原则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治理成果和政策结果,尊重和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这既是一个具有厚重伦理元素的伦理话题,也是一个关乎人民幸福安全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课题。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它为治理共同体行为理性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性条件。由此,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要素和伦理原则。

(一)逻辑起点:健全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与伦理的价值整合点,除包含深刻的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外,还需要伦理品质与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合理性提供有力注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中,经济与伦理、法律与伦理是共生共存共融的,其结合点是利益,载体是质量。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经济基础决定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契约与规则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规手段,实现经济—伦理的共生互动以及处理好法律—伦理的关系,解决秩序与竞争、权利与自由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来维系、用完备法制来保障、靠伦理道德自觉来实现,而“信用”“信任”“信仰”是其伦理奠基。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要求所有治理主体具备契约精神并有效执行契约,完善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全程贯彻契约精神,遵循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一是信息输入输出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因而要营造遵守契约和高度负责精神的“守信用”氛围。二是过滤社会治理共同体周边环境产生的信息,形成标准化信息并传递到输出端,产生一种“默会的知识”和良好的“信任”关系,提高合作效率。三是制定人的全面发展与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强调“人人”(包含“为了人”“依靠人”)的基本属性,用质量伦理规范引领社会治理活动以及由此而延伸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彰显共产党人的信仰特质,形成“革命”“正确”“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主义信仰”“政治信仰”“民间信仰”“法律信仰”“道德信仰”“思想政治信仰”“理论信仰”等。

(二)价值旨趣: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秩序

在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以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为基础,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认可并遵循合作治理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形成具有良好秩序的合作治理模式。首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观,制定道德规范体系标准。我们要不断筑牢网络安全、生化武器、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等伦理秩序堤坝,解决违背人类安全利益的伦理问题,让社会治理模式和共同体成员在公正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其次,要创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共同体意识和伦理机制,把准伦理机制建构的评判尺度,更好地推动伦理规范的教育教化。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法制监控又需要新的伦理文化支撑,还需要找到符合中国特质的、体现“三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社会秩序原理和控制模式,更需要强调共同体行为的下限与上限,即被要求与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因此,我们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制度时,需要把握共同体运行的经济性尺度、心理性尺度、社会性尺度和时空性尺度。最后,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用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人们基本权利、行事规则、机会获取、权益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分配的公正、机会分配的公正、利益分配的公正、执行规则的公正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干事创业的活力。

(三)核心要件:建构协商共治的行政伦理范式

随着知识化、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被引入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能有效促进行政伦理范式向社会规范伦理或政治伦理转型,基于多元主体共治的共识价值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伦理、共治伦理成为其价值中心,大众传媒成为共同体伦理的外生性监督主体。因此,我们要通过公民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协商,利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共同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首先,要树立公共服务伦理的行政理念。新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柠檬效应”逐步缩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信息拥有呈现对称性发展趋势。在双向透明化过程中,日益开放的“社—政”关系完善了合作博弈并存的“社—政”制衡机制,强化了公共性特点和服务性职能,加速形成了以共同体为需求主体、以服务公民和服务社会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服务伦理。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聚集形成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及其活动的不同,以及各成员在复杂适应系统中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共同体理念与服务理念更加深入群众。其次,建立契约型共治伦理模式。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环境,这促进了共同体需求的多样化。而民意表达平台与信息共享局面使决策逐步走向透明化和社会化,为公共服务伦理提供了技术手段与内在可能。信息社会加速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共治伦理的兴起,从而形成一种讲诚信、重契约、负责任、有公信力的共治型模式,并形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模型,逐渐形成契约型共同治理的社会规则与伦理。再次,形成权力监督与社会监督并存的伦理监督机制。信息社会迅速便捷的信息传递模式、信息的透明化特征与独特传递平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行政伦理监督的大规模社会化参与成为可能。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成为监督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及社—政互动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并延伸了监督形式、深度与广度。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化监督丰富了现代伦理监督手段,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促使监督主体多样化和社会化,促使公民、政府把社会治理当成共同责任并达成正面共识。最后,要推行平民化和权力共享化的行政伦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通过信息平台表达民意,形成民意合力,提高参与影响度,这有利于推进公民主体自治或自主参与社会治理,而信息社会为公民参与治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提供了技术前提。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形成权力与利益博弈的社会参与模式,这有利于促进人们更大程度参与共同体内的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社会经济保障等社会与经济生活,提升其福利和潜能。

(四)人格指向:完善责任共担、价值共创的公民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大量快速活动着的行动主体(如公众、NGO、第三方机构、草根组织等形态各异的适应性主体)组成,这种多样性使社会治理活动不会保持某种固定的构型,但又保持着很强的协调性。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都需要保持协调性,使信息、产品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产生复杂的流,并体现为创新行动的非线性特征,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大量具有主动性的社会治理元素,形成具有共担责任、共创价值人格指向的聚集主体与适应性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强调,共同体在价值上优先于个人,共同的善是连接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公民德性是实现共同体的善的内在条件。恩格斯指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更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而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为指导,强调把社会关系放在首位,其所追求的人格指向是通过不断创新责任传递,倡导共创共担共享的公民伦理道德,在推进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中解决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与需求上的冲突。在高度不确定且高度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应正视且理性对待公民道德缺失问题,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指导共同体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以责任共担、价值共创为人格指向的整体行为规则与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调节新型社会关系形成行为准则和观念,逐步构建与新型社会关系匹配的公民伦理道德,有效推动道德理论的根本性变革。

(五)目标导向:形成共建共享的组织伦理气氛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聚集城乡社会力量,促进共商共治与共建共享,其组织伦理既需要有通过舆论和教育方式影响员工心理与意识的善恶标准,又需要有通过规章习惯等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调解组织和员工行为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首先要培育伦理认同意识。我们要发挥伦理型文化的独特资源优势,形成积极的角色外行为,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时代命题。为更好地在社会治理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我们要抓住社会治理共同体认同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密码”,把握尊重人权、关爱人性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认同“基因”,通过社会治理要素融合而夯实文化融合和精神同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要构建融民族性、历史性、社会性和时代性特质于一体的伦理精神。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具有伦理道德的中国话语与中国理论,需要把握好自在自为状态的“伦理精神”这一时代命题。在建构社会治理体系时,我们要确立“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战略,精神之于理性的优先战略,伦理精神之于道德理性的优先战略”,并坚持“人民至上”“共生共在”“协同共享”的伦理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精神,有序引领共同体的知、意、情持续走向真、善、美,让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始终保持不忘本来的定力、吸收外来的活力和面向未来的张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最后要增强组织伦理氛围的调节功能。根据维克多(Victor)和库伦(Cullen)关于组织伦理氛围是“对具有伦理内容的典型组织实践和程序的普遍看法”的定义可以推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致力于让共同体成员保持积极沟通并制定明确道德标准,从而形成一种以道德为特征的组织氛围。一方面,通过制定或执行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用强组织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升组织可信度与领导者公信力,影响非伦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奖惩制度来筑牢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通过双向沟通传达组织道德期望,形成共生共在、共建共享的道德规范,以加强领导者可信度与公正力,约束非伦理行为,并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角色模型的有效性。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伦理审思

发展和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诉求,也是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中之重。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秉持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共安全环境、以公共安全促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让公共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当前我国已经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周期管理”“精细化管理”等,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就政府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将制度、资源和技术等要素有机融合,以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如何演化、适应、凝聚、竞争与合作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综合,如何在创造多样性和新颖性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面安全,我们需要认真审思其当前存在的挑战与伦理风险。

(一)嵌入式治理伦理审思

嵌入式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党建、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主体是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场域,我们要通过信息技术、需求、法律等对场域内治理要素赋权。然而,当前政府自律与自觉、社区自治与自信、居民自主与自强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条件下面临较大的挑战,既难以实现党建引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制度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契合、社会资本与法律规范的耦合发展,也难以从整体上塑造“人人有责”的共同价值伦理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

嵌入式治理强调执政党运用自身组织资源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施加影响,并与多元治理主体形成横向、平等、网状式服务的工作方式。嵌入隐含着共生共在与共享成果的理念,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发挥合力的结果,但在整合场域各要素的实践中,推进各主体之间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创新较少。因此,新发展阶段嵌入式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虚拟+实体+智力”的嵌入模式未能有机融合,同时还表现为嵌入认知、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渠道的困境以及嵌入政策与制度供给不足。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是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内外各要素在实践中互动耦合而成,既有系统内客观存在的治理结构等源发性因素与主观判断形成的社会风险感知因素,也有治理生态环境等系统外其他因素。从生成性视角看,获取社会支持和资源供给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与社会各要素不断交互的开放大系统。随着治理实践活动的扩展,囿于现代技术不确定性、主体认知结构局限性的共同体成员在智能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动态演变中容易产生伦理风险。从治理价值层面看,嵌入式治理强调运用相关方法推进公共治理,满足社会需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与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追求的的核心价值,而本质上相互独立的价值追求容易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伦理风险。

(二)“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审思

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基石,发展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支撑和实践指引。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长”主导发展观和自主意识的迅速发展,治理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发展张力,使社会治理陷入伦理困境,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质量和进程。“经济增长-全面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追捧的帕累托排序、自由偏好、权利博弈等问题。一是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不一定能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最大福祉。如果发展主义的经济增长单因素决定论主导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选择,就有可能忽视伦理意义,奠定共同体成员的“不在场”基础,从而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生存困境。二是以偏好满足作为自由依据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最大尊重。三是契约关系下的权利博弈不一定富有正义活力并推动社会发展。现代化治理脱离“道德的轨道”,既可能导致超越伦理规则的“野蛮式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可持续的“破坏式发展”与权利不对等的“剥夺式发展”,还可能导致不讲公平的“垄断式发展”,严重威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

“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困境是由于在谋求“增长—发展”时偏离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口、环境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忽视了整体性、综合性、内生性和以人民为中心等特征。因此,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融入发展伦理的考量,协调传统伦理和生态伦理,彰显社会内聚力量的伦理关怀,从“目标-价值”“控制-选择”“原则-意义”维度规范人与发展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只有社会治理共同体融入人的发展这一衡量标准,基于应对生态发展困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人的发展和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人们需求变化,创新包容性发展模式,全面拓展共同体发展,才能更好地消除由于制度、政策、权力运作而带来的弊端,解决社会治理合作的主观愿望与行为冲突的问题,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向善和行善的追求。

(三)人工智能伦理审思

新时代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神经技术、纳米技术等新兴科技,并迈向制度化的人工智能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在智能化时代,共同体治理技术化和人机共生是常态。然而,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结构和共同体运作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能会因为自身系统内外多重因素互动与偏爱智能技术而失去伦理规制。不可逆的现代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支配人的社会行为,挤压着劳动、科学、人类生存的发展空间,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方向。

具有深度学习和自我改进功能的人工智能在嵌入治理中带来了公平损益、责任模糊、技术依赖、参与弱势等伦理风险。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智能算法规则不透明不公开的程序和过程,不同层级之间因发展能力、资源占有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的巨大差距而形成的“智能鸿沟”等,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正预期带来挑战。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伦理风险使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模糊。再次,技术依赖制约人、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影响自主性人格的形成。最后,技术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弱化、分化,治理权力技术化、资本化催生“超级权力”。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是由于我国伦理原则以及技术安全、数据治理、可问责性等治理机制,与人工智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衔接方面存在偏差,人工智能创新与风险未能实现动态的平衡。这种风险既有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有人工智能系统和数据因为恶意行为或遭遇意外情况受损给系统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既存在可持续发展、人机关系、研究者多元化和中立性要求的缺失问题,也存在通过伦理设计标准提高公众伦理风险感知能力、技术伦理风险锚定问题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主体争议问题。

(四)信用伦理审思

诚信道德、信用秩序与征信体系与信用,是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问题治理的伦理基石。网络的发展为信用问题治理提供了新工具,它建立了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平台。然而,网络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演进的“匿名交易”制度,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使人们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共治问题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也与信用伦理发生了冲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解决网络时代面临的政府、社会与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一是契约信用基础不牢,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新环境下针对多元主体共治及时转变治理模式、如何利用网络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赢得公众信任的挑战。二是网络时代公民人格信用、社会信用文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伦理诉求存在偏差。三是经济视角下“经济人假设”“市场自我治理信用问题”观点对于道德的忽视,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伦理存在偏差。

信用伦理困境源于与网络时代匹配的制度法规尤其是政府信用伦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人员缺乏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政府行为在某些范围内存在自由裁量的随意性,部分行政人员道德异化,政府信息不透明与网络传递可能存在的风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律和信用的维护,其中信用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逻辑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则,网络时代失信竞争不可避免,市场“嵌含”于社会之中,制度保障、规则安排、数据信用、政府支持等未能发挥合力,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未能实现有机协调。

(五)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审思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时,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中反映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要件。然而,无论是在网络、生物、科技还是在信息、环境、经济等领域出现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责任性等风险,都极易引发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伴随着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领域面临如下困境。一是公共安全问题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化走向国家化再迈向全球化。二是诸多私人安全问题不断进入公共安全领域,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化导致私域问题公共化,使公共安全治理呈现出新的迷茫状态。三是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介入方式发生变化,以确定性为目标的理性管理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本质性冲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安全呈现出高度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状态,我们必须审慎应对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既要极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又要防止被公共安全治理所反噬。

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困境是由于在多次“脱域”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重塑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化大生产与全球人口大流动放大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危险性(如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国被绑定为一个安全命运共同体。“地理上的非连续性不再重要,因为‘速度—事件’笼罩着全部的地球表面,它把每个地方几乎都变成了同样的‘速度—距离’,使所有的地方都彼此接近。”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多元主体的信息安全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从技术供给角度看,占领知识先机就意味着掌握了全球性标准与信息安全命脉;从技术消费角度看,电信诈骗日益国际化,网络恐怖主义呈现出无边界性。在信息安全威胁面前,任何国家的主权性抗争都无法改变其全球化趋势。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化途径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多维伦理困境,我们要不断促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发挥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引导多元治理主体表达意见和偏好,培养主体意识,发掘治理知识和智慧,调整利益矛盾和冲突,打破治理主体互动时空限制,降低互动成本。同时,拓宽参与维度及渠道,规范公共价值伦理导向,构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筑牢数字治理的技术根基,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坚实基础。

(一)利用“党建+”,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调整共同体成员之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对化解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起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入手,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把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判断标准,要求各类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引导等方式达成共识,促成社会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采用“党建+”的方式,推动“契约化”共建,发挥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团结”“联合”各方面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治理主体纵向“协作”、横向“联合”,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适应性、包容性和创新性。首先,充分利用“党建+制度化”,共建“连心桥”。邓小平从伦理道德意义上评价制度,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事实上,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正义是建构社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把“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治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通过责任共担与资源共享,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强调制度引领发挥其优势,不断推进与之配套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实现从“事”到“制”的转变。

其次,积极开拓“党建+网格化”,共建“全覆盖”。我们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通过党组织红色网格、党员中心户与社区综合网格群所蕴含的伦理追求与道德理想,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与治理效能。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建立起党建引领网格治理的全面覆盖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党组织的优势,统揽全网治理力量,在教育养老助残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精准发力做到在“网”中尽责、“格”内服务,解决矛盾无时差,实现从“事”到“治”的转变。最后,不断推进“党建+标准化”,共建“为民服务”。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构建治理标准与伦理责任相结合的伦理框架,这要求把握其现实需求,不断推进基层党建规范化。而我们实施“党建+标准化”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展功能与服务功能,需要从重要抓手、必要举措、基本保障与基础性工作入手,不断推进活动阵地标准化、教育管理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化、档案资料标准化。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实现主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与技能,“否认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之标准的真正知识的必要性,必然导致虚无主义和道德、思想境界的堕落”。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推进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用“党建+标准化”为贯彻落实伦理道德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创“契约化”共建社会治理新局面,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实现从“事”到“志”的转变。

(二)强化“法律+”,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理和准则,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等基本特质。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内涵与根本保障。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概念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法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的表现形式。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

其次,保障人权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目标指向、出发点和归宿。所谓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程序切实保障各项人权的实现,尤其是体现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各项指标(包括医疗、文化权益、受教育状况等)的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巴黎公社应当“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因此,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消除弱势群体的土壤和基础,从法律上健全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地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同时要建立合理、互相制约的制度,完善共同体通过各种形式(新闻媒体、网络等)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控权。

最后,法律保障人们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的效果呈现和至高境界,包含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人的精神境界与物质境界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用法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伦理:一是用法律调整政治关系促使其和谐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互相包容中促进发展,促进人的共生共在;二是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促使其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三是健全“先富-后富-共富”的互帮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四是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健康发展,遵循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利用自然的法治伦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探索“道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是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不断促进发展“德治”,这充分体现了道德生活的社会约束方式及其教化的社会性、群众性和地方性。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培育共同体伦理关系、建设共同体伦理制度、健全共同体伦理实体,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共生共在、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促进道德教化与德性伦理相得益彰,并使自足-自治-自律成为德性、伦理与习俗。

首先,培育共同体组织的德性伦理关系。伦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实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铸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性伦理关系维度的共同体关系体现为人们在平等交往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公正、幸福、自由的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共同体而形成的对“善”的伦理秩序的追求。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培育“道德+共同体组织”,支撑共同体关系存在和发展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根本性伦理原则,使其成为评价和引导共同体关系发展的依据。显然,德性伦理关系在评价和引导共同体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发挥教育功能纠正偏离方向的共同体关系,又可以在不断生成和丰富共同体关系中调整共同体伦理关系。当前,我国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体成员经济自立与伦理互助、人格独立与平等互融的矛盾。

其次,构建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德性伦理机制会根据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的要求而建立与完善,以提升共同体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因而构建“道德+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事实上,在党组织引领与统筹下,部门组队行行出力,成立教育、公安、文旅、住建、交通、司法、科协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专业志愿服务队,按照各部门功能和职责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同时通过社会招募促进人人参与。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除依靠法律关系构建“权利—义务”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外在秩序外,还要不断健全志愿服务需求收集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与督查落实机制,更重要的是应完善德性伦理制度,逐渐使德性伦理关系形成“自主—自觉”的内生性秩序,以防止共同体交往过程中出现的“异化”(诸如存在权利、机会与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对彼此人格的歧视和否定、快乐的匮乏、自由的丧失等)现象。

最后,健全生活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实体。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由伦理精神把分散的、相互争斗的人们整合起来而形成的(pp.163-174)。新时代我国各地建立了文明实践中心(区县)、所(乡镇街道)、站(村),并逐渐成为蕴涵着有伦理关切的普遍性结构设置。我们要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服务+培训+互相夸+现场观摩”等活动,延长环环相扣的志愿服务链条,不断开拓人们的精神空间,鼓励宣传、教育、交通、公安、养老、卫健等多部门同落实,形成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平等的现实伦理共同体。因此,丰富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不断健全“道德+生活共同体”,我们要以一种深刻的伦理关切,在善恶总原则统领下追求人伦情感的合理性价值,遵循公正、幸福、自由三大伦理原则,形成德性伦理共同体,从而达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善”。

(四)完善“主体+”,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精神实质和自主治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规则。福柯从个人生活精神引领的角度,强调自治伦理追求自我与自身的关系,即个人造就自我,获得自由,过上美好生活。实践中,自治伦理是通过自我拯救与拯救他人的途径实现个人的自由,包括个体性、自制性以及以自我的生活为审美对象,将审美思想和生存风格带入现实生活中,以实现个体美好的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主体+”以自身独特方式创造美好生活、让所有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塑自治伦理基础,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平衡与失序状态。

首先,拓展“社会的”社会治理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将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互信网络。在“大物移云”与人工智能嵌入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治理主体能通过可视化的“主体+微服务”动态交互平台,联系生产者侧与消费者侧,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伦理。因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农村运用“小积分”绘图景,还是城区“三联协同”(线上线下联需求、内外协同联资源、专业培训联服务)促共建,都要求在共同体成员之间树立责任共担理念、分担责任并彼此信任的规则意识以及平等参与共同体治理的意识,健全基层群众之间的信任伦理,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其次,丰富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的伦理化途径。共同体是激发“主体+创新治理”行动的互动网络。社会治理无论是直接-间接、单位内外、个体间、单位间、个体-单位还是单线-多线等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都需要在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的方式选择中,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采取行动及行动回应的伦理。因此,无论是农村生产互助与城市社区的“抱团式”养老互助还是“三治融合”(法治、德治、自治)、“三社联动”(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实践,都要不断丰富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伦理。换言之,我们要构建一种民众间人人互信与互动、相互协调与促进,使民众治理在共同体中有效运转,从而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善治”的共同体治理网络。

最后,健全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的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强调“主体+创意”的互惠网络,并且让人民性贯穿于治理的每个环节。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互助且能得到回报的互惠规范为基础,不断健全自适应、动态创业、多层次耦合、开放式创新、自组织更新与价值创造的运行机制与伦理。显然,“主体+创意”在成为“均衡的”(交换价值相等的东西)伦理与“普遍的”(持续性交换关系)交换伦理后,利用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塑造内生型企业,形成具有互惠交换隐性契约性质的社会性合约。因此,无论是预防社会治理的“公地悲剧”还是把治理绩效“蛋糕”做大的社会治理实践,都要形成一整套相容性利益协调机制与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伦理。换言之,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社会治理要在民众中强化诸如价值观念、风俗习性、伦理规范等大量的非正式制度,让互惠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严格遵循的道德机制和伦理原则,从而使人们在治理网络中产生更大的满意度、成就感与获得感。

(五)创新“互联网+”,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智治伦理基础

党的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这意味着伦理要成为反思科技发展对社会影响的思想指引与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框架。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生物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面对的新空间,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实践拓展了伦理实践领域,“智治”伦理风险也日益突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智治”运行机制的伦理基础。首先,规范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伦理化途径。从客观视角看,网络空间的本质是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即事物状态与过程是不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流。新兴科技可以重塑逻辑、生命、物质与精神文化,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新大脑、新文化、新环境的技术能力,这种可塑性可能会带来更多生命本质、网际环境等伦理冲击,因此要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与挖掘人力资本的伦理化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从理论层面看,要通过“互联网+科技”解决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创新引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伦理途径。

其次,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伦理化途径。从主体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与主体不可分的意向空间。从主体间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共同体成员“共生共在”的场域,这种双向交互性促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网络共同体的这种合作具有可塑性,带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伦理冲击,同时这种融合性又会加剧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适用风险预防伦理。从实然层面看,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演进,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中越来越多地纳入伦理因素,加之这种网络空间形成的意识形态、不同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以及主体的自主性,亟待通过“互联网+监管”解决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重塑新的伦理实践空间。

最后,完善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化途径。新科技融合发展增强了技术变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蕴含强大社会变革力量,极易引致科技伦理问题的不可知性和科技伦理冲突加剧的伦理困境。新科技嵌入社会治理实践,在虚实两界可能会引发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交流便利与隐私侵犯的价值事实冲突、文化多元与虚无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伦理冲突加剧会引发社会技术信任危机。因此,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困境需要组建专业性科技伦理机构,健全对科技伦理的动态评估。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展透明执法,实现“线上监察”。二是不断拓展“互联网+信息”,共享科学文化、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安全服务等信息,完善数字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参与的数字服务网络,提升数字的服务技能,使数字全面介入信息资源配置过程,并通过网络算法来规范公共信息资源最优配置,规范源头预警伦理。三是持续创新信息处置模式,通过全流程数据挖掘和归集,实现虚实系统内外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共同体成员信息权利高质量供给。

四、结论与讨论

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兴科技发展场景的兴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依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伦理审思,准确把握其伦理结构因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其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伦理风险,探索多方主体合作治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治理幅度,缩短治理链条。

社会治理实践要坚持人民性标准、整体性标准、发展性标准和协同性标准,在供给与需求、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创新、高效治理与生活品质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发展理念、现实基础、运行机制、运行绩效,精准地评价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4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不同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公众事务,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特征,而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为不同主体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参与并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因此能够增强主体的有序性,实现了制度化的良性互动,体现了公平性。陈家刚指出,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保障,这是_种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参与的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而言,治理就是协商民主的政治行为。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之中,在社会分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各种社会矛盾却进_步凸显,社会冲突加剧。因此,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社会稳定和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性和认同感,借助协商民主的平台推动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共享。协商民主能够为制定关于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政策捕捉到最大限度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弥补决策者有限理性的弊端,从而能够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益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政治合法性和政策科学性

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的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而当今社会构成复杂,现代化特征明显,国家方针的制定如果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国家政策的实施无法与大多数民众的要求相吻合,那么在具体实施上就会遇到阻力和困难。因此,国家治理要优先考虑其合法化能力问题。协商是使国家治理符合社会期待,赢得社会的认可、支持和忠诚的一种方式。协商民主的实施对于社会价值实现以及社会结构改善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解决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争端,消灭分歧,避免潜在政治力量变化而引起的政策逆转。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措施,在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包容互谅和客观性的原则对在平等互利、宽容真诚的环境下实现政策讨论和审议以及政治协商功能的发挥都有重要作用,赋予了参与者决策前进行建议和方案修订的权利,对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和保障以及公共政策的实施科学性有重要意义。同时,公民在对公共决策进行相互讨论、交流沟通和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又能进_步揭示出更多的、以前各自所不了解的信息,提高协商对话的质量和水平。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搭建了广阔平台

不同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并且参与管理,这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根本内容,而协商民主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参与政治活动和治理过程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因此对于提高政治主体的有序性有重要作用。陈家刚指出,治理的本质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各团体共同参与合作的过程,是协商民主在政治上的体现。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方式,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实施的,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解决为核心的过程,在全社会中广泛开展,并且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的过程中协商民主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各个政治主体在进行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讨论、商讨、协商和对话等方式进行,坚持平等自由、冷静客观、理性审慎的基本原则在讨论中发表观点,从而实现多方权衡并确保公民根本权益的保证,体现民主诉求,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治理模式。协商民主这一制度对于在这一平台上实现利益表达以及增加公民参与热情有重要意义。协商主体在活动过程中通过不同层面的主题协商,在自由平等的基本理念指引下对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最根本问题进行讨论,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解决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各方矛盾,充分体现人们当家作主的主体,确保人民根本利益的实施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实现。协商民主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社会动荡有重要意义,推动协商制度建设对于可操作化的对话机制建立和不同阶层群体的人员广泛参与国家管理并在社会公众生活中发挥话语权有关键作用,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对话、沟通和讨论的方式广泛交流,最终做出对大多公众有益的决策,使最终的决策顺应民意、符合发展要求,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理性执政奠定基础。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现代民主理论,也不仅是-种人民群众可以广泛参与的民主方法,它更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包括中华文化传统的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是发挥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一)健全完善具体的协商民主制度和程序,增强协商实效性

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实现形式是协商民主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首先,要规范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协商民主的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善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同时要符合法律化的要求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稳定发展。地方要不断探索新的协商形式,为民主协商的发展提供参考,并且在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中,对民主协商会和恳谈会等形式取得的具体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详细的制度规定明确保障下一步的协商制度的发展和落实,以管理细则的实施规范协商程序的操作和协商结果的反馈,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消极影响,切实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提升公共决策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性。当前,迫切需要重点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平等参与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议题遴选机制、办理反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做到社会协商对话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觉悟的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需求不断提升,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措施的确定迫在眉睫。想要将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必须给与协商民主制度化保障,并且将相关实施细则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落实。比如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听证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检举制度和公民旁听制度,并且将相关制度落实作为实现民主协商的重要方式,扩大民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发挥的重要渠道,重点发挥其引导性作用,推动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以及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建设中对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是关键,而当下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以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为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强人民政治协商的作用,让人民政协制度真正能够体现公众新生,维护公众利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与完善,实现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程序化和人民政协实现履职的能力;其次,积极探索协商类型,以界别协商、对口协商和专题协商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推进规范化体系建设,提高协商体系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再者,建立政协联络机构,完善内部信息沟通;再次,各级领导部门要制定年度协商计划,针对重点项目和问题听取意见;此外,要规范政协管理体系,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从协商结果处置、协商内容和形式确定和协商渠道的建立等多方面做出民主决策,逐步实现完善的界别协商保障体系和活动机制,积极落实考核标准和联系体系;最后,要进_步加强人民政协的协商类型。在目前工作中,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全体会议即通过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的方式对国家和地方性的重大方针进行探讨和分析,政协内部协商即界别协商和双别协商座谈,资政协商即政协委员和党政权利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人民政治协商的作用,进_步落实议事协商的作用,针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政策之前积极参与制定和发表意见。其次,进_步完善资政协商体系,实现人民政治协商和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民众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传达,以此提高政府部门的决策能力,促进人民政协监督权力的实施。再者,要不断完善政协体系,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挖掘各个领域内的经营,融合各方力量建设合理的制度。此外,还要对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协委员协商等新型的协商体系进行分析,建立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政协委员和公众对话制度或者社会评议体系,构建政府和公众交流的良好平台,进一步提升人民参与政治的热情。

(三)强化政府与社会的民主协商机制

政府的公共决策涉及到各类组织、群体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要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协商民主在决策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起来,实现公众和政府机构的有效交流,这也是促进管理科学化和民主执政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社会的协商机制逐步形成,出现了政务公开、民主听证、协商对话、民主评议会、座谈会、论证会、民主恳谈会以及人民意见征集、领导接待日等诸多新的对话协商机制。当下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提升,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在此环境下必须不断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在协商民主方面取得的成绩,切实推进制度化建设以提高民主决策的有效性。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让决策充分暴露在大众监督下,这样才能充分展现协商的民主性,体现与民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公开性。要从制度建设方面实现民主协商,通过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以提升民主决策的能力和决策的效果。

(四)依托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发展

基层协商民主具有基础广泛、政策性强,内涵丰富的特点,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实践中发挥着基础性、创新性作用。近些年来,在基层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民情直通车、民情恳谈会、民主议事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民众参政议政的热情提升有重要意义,这些基层协商民主有效形式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使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主体意识有了深层次的提高,并且通过政协平台的作用将分散的、自发的民主个体集合起来,向自觉团体性的方向转变,为人民群众参与党政决策和制度确定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3]。当前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需要努力做到五个方面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基层政协的重要作用;二要开展多种类型的基层民主协商的相关活动,构建基层民主协商体系,促进基层民主意识的提升和制度化构建。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采取民主恳谈会或者社区议事的方式,增强行政人员和公民之间的对话,并且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体系,而政府机关为协商民主的发挥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网络、电子信息或者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通讯措施实现与公众联系,打破时空或者部门限制,切实提升政府部门的对外沟通效率和办事效率,将最新的党政信息和政策要点及时的传播给广大群众以提升社会回应能力;三要充分发挥民间机构或者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这些民间组织或机构对于保障群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积极了解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反映人民关注的重点问题并得到积极落实,进_步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着力发挥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四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建构基层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平等协商的机制,激发社会协商的活力;五要要完善基层协商的内容体系,从选举、议事和问责等多方面体现基层政治协商民主特点,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发挥的新模式,为基层民主的实施提供畅通的渠道,走出一条以协商为主的新途径,帮助公众解决遇到的现实难题。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5

关键词:五大理念;社会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005-02

同志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文章中曾强调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就是要在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塑造服务型创新型政府以及建设法治、平安、美丽家园等过程中完善制度。

一、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变”

公共行政大师达尔在《公共行政学的三个问题》中曾经指出:“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归纳出的概论,不能够立刻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的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现代社会治理已不再是简单的政治统治或者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各个领域的转变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矛盾。

1.要实现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模式向协作模式转变。现代化社会治理不再是以政府为中心和主体的单一模式,而是多主体共同协作模式。除政府之外,市场以及非营利、非官方并服务于社会的非政府组织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共同主体,由此形成了政府的行政式管理、市场的经营式管理与非政府组织部门的自治式管理并存的格局。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管理者和提供者。政府将充分运用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途径与方式发挥全局的统筹协调功能,把“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科学地结合起来,逐渐成为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保障的“后勤”角色。

2.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由二维平面式向三维立体化转变。相对于社会管理而言,社会治理的手段将更加多样化,既体现为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借助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体现为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社会动员等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些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有着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并履行着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代表着不同社会领域和社会阶层的利益和期望,社会治理的有效进行也要依靠其特殊的治理方式来协助。

3.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不是单纯的规范和控制,更多也更重要的是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便利,实现公平、合理、公开和公正,以人民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因而社会管理侧重于对人的管理,社会治理更侧重的则是对人的服务。社会治理目标的转变是根本,社会治理的模式也要实现由行政集权式向民主式、参与型转变。“社会治理的效果取决于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与支持,尤其是在社会责任、价值理念上的契合。”进入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以来,社会治理模式已由控制型、管治型向服务型发生深刻变革,这也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要求。

二、坚持立足五大理念,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1.坚持创新发展,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源头活水。创新发展的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十三五”时期,我们急需思想和模式的深刻变革。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方面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创新治理理念,要坚持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理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人性化和柔性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合理地利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进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矛盾调处。发挥现代科技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方法。一是合理适当地利用网络信息及网络方法进行基层社会的治理,促进居民的良性互动。因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很大一方面在于政府治理方式与网络的结合问题。二是使用专门人才,进行治理创新,引进优秀社区工作方法,学习成效显著的社区工作经验。三是改革治理模式,促进社区居民自治。

2.坚持协调推进,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科学化、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理念要求实现辩证发展、系统发展、整体发展,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在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样要求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整合各种管理资源,以科学规划、法礼融合的协调推进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一是辩证治理,科学规划。例如要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要辩证分析同为基层的城镇和乡村的特点,一方面,在城市社区要建设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科学处理好街道、政府机构与居委会的关系,居委会要避免承担过多的行政性事务,积极引导居委会加强居民自治,为充分发挥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农村,要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业人口大量外流以及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公共服务难题,要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丰富农村特色文化活动,解决好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问题。二是以治理法治化推动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实现依法治理。法治是规则之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这就要求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坚持绿色发展,以治理生态化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党的十报告也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生态领域的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也必须重视生态制度的建立,要将环境问题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维护群众利益的各项机制,以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处置为基本手段,消除各种与环境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巩固,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4.坚持开放发展,兼容并蓄,推进适合国情的治理现代化进程。开放发展的理念要求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从20世纪中期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过渡到当前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这是人类社会管理环境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非和谐因素不断增加,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开放发展就要兼容并蓄,因时、因地、因势吸收优秀经验和有效做法。例如,新加坡面对国家建设中的难题――交通拥堵问题,考虑本国特点,摈弃了多数发达国家大量发展私人汽车的途径,提出以建设完善的公共交通为主,适当发展私人汽车的设想,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面临同样的城市建设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借鉴相关合理做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完善公共交通线路,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健全公共交通工具系统,有效改善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交通拥堵问题。

5.坚持共享共赢,以人民福祉作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共享发展理念要求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在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始终贯穿着一条基本主线,就是以人为核心,以人民利益、群众福祉为根本归宿。这与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完全一致的,坚持立足共享发展,一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坚持群众路线,探索建立民主治理模式。要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集聚和政策参与渠道。集聚社情民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要重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社会组织承担适合的公共服务和其他事务,支持志愿组织发展以弥补部分政府“缺位”的不足。二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要促进社会服务从“政府本位”到“公民本位”的转变,形成和建立基于“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模式。加快促进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不断促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科学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说到底就是群众工作创新问题,“从源头上发现问题,了解群众诉求,回应民生需求,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就是社会治理创新”。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范文6

〔关键词〕 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第五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2-0080-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P512 )。这一目标的提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其中,多数讨论着眼于这一总目标的深层内涵,或者着眼于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讨论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中的地位问题,其中有的学者或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或是在学术交流活动中,或是在高校课堂教学中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继我国“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笔者认为,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体系中的理论定位十分必要,但是将其概括为我国“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却有失偏颇,值得认真辨析。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四个现代化”在逻辑上不属于同一层次,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四个现代化”,就是指以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设计、规划和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提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 〔2 〕 (P1081)1954年6月,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 〔3 〕 (P329 )。同年9月,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又提出:“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化文化程度的国家。” 〔3 〕 (P350 )则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新制度一定会巩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4 〕 (P268 )。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进一步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 〔5 〕 (P116 )1964年第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根据的提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 〔6 〕 (P439 )然而,史无前例的“”随后爆发,打断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1975年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在20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目标。

仔细审视上述“四个现代化”,其中的每一个现代化反映的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都各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发展规律,虽然彼此之间确有相应的内在联系,但无论如何,它们各自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也都处于社会的基础层次,或者说它们都是处在物质的层面,处在发展生产力的层面。将这样四个领域的现代化并列称为我国的“四个现代化”,符合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

但是,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四个现代化相提并论,却存在逻辑上的障碍。原因在于: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所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所谓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1 〕 (P548-549 )。显而易见,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治理制度及体制机制的高度概括,国家治理能力则是国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制度及体制机制进行治理的能力,二者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均不在同一层次,而是居于这些基础社会领域之上的层次,所强调的是“制度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是生产关系层面和上层建筑层面的现代化 〔7 〕,在逻辑体系上属于上位概念;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强调的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在逻辑体系上属于下位概念。相应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也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绝非可以并列而言。不深入分析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将它们简单地并列,显然陷入了概念层次混淆的思维误区。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代现代化理论中属于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不宜再将其归纳为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

关于现代化,学术界曾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如认为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工业化;现代化是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过程的总称;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现代化就是“西方化”,或者“美国化”的过程。对此,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研究中心的罗荣渠教授概括、归纳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给出了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他认为,“广义的现代化主要是指工业革命以来现代生产力导致社会生产方式的大变革,引起世界经济加速发展和社会适应性变化的趋势,具体地说,就是以现代工业、科学、技术革命为推动力,实现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社会的大转变,使工业主义渗透到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并引起社会组织与社会行为深刻变化的过程” 〔8 〕 (引言P3 );“狭义而言,现代化又不是一个自然的社会演变过程,它是落后国家采取高效率的途径(其中包括可利用的传统因素),通过有计划的经济技术改造和学习世界先进技术,带动广泛的社会变革,以迅速赶上先进工业国和适应现代世界环境的发展过程” 〔8 〕 (P17 )。

罗荣渠教授关于现代化的定义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虽有不少学者对其质疑,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然而,无论人们对现代化的看法如何不同,但在一个基本点上已经大体达成一致,这就是:现代化是伴随着工业化而产生的广泛而又深刻的社会变迁,不管其具体过程怎样,它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相互协调发展的过程,任何一个方面的变革和发展都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变革和发展,又同时带动其他方面的变革和发展,绝不可能长时间地单兵独进。从历史发展视角看,世界现代化从工业革命开始,但是工业革命的政治前提却是此前英、法、德、美等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体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推动了科学与技术的巨大发展。同时,欧洲历史上意义深远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思想解放运动则为实现人的思想解放创造了根本性条件,同时也为西方社会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和教育发展创造了重要前提。相反,任何单兵独进式的现代化发展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弊端,整体妨碍现代化的有效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将经济增长视为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GDP增长一度成为各国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单纯经济增长观成为一段时间内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观点,结果却是不仅在社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矛盾和问题,导致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片面和畸形,而且造成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严重对立,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严重泛滥。

严酷的社会现实促使人们开始反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开始对这种单纯经济增长的现代化发展观进行深刻检讨,联合国在其中则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经过几十年时间的深入探索,在各国学者和联合国的共同努力下,人们终于认识到,现代化发展的过程,绝非是一个单纯经济增长的过程,它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人本身之间的协调等多方面发展于一体,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任何一个方面的发展滞后或者失误,都必然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甚至于给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关于现代化的基本要素构成,人们取其最大公约数,公认为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器物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是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其中,器物现代化是基础,社会现代化是中介,人的现代化是关键。现代化的协调发展,整体上依赖于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协调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强调的是国家治理的制度、体制机制及其相应的治理能力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发展要求,统筹和协调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因而在概念的归属上它必然属于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虽然以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定了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但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工作不久,就发现“我们开了大口”,于是改口提“中国式的现代化”,“把标准放低一点” 〔9 〕 (P194 ),在后续的不少讲话或谈话中,邓小平都比较多地使用了“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 〔9 〕 (P237 )、 “现代化建设” 〔9 〕 (P343 )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0 〕 (P1-2 )等提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们党及学术界对现代化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四个现代化”的提法在我国政治界和学术界逐步淡出,“现代化”或“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基本的提法。在这样的意义上,今天也不宜再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纳为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而应当在学术界取得共识的现代化理论范围内合理地确定其地位或归宿。

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化”的观点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表述不符,严重落后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的发展

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直在实践中探索和发展,其总体布局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总布局主要是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或者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硬”,经过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的相继探索,党的十六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实践及新鲜经验,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11 〕 (P24 ),形成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三位一体的总布局。进入21世纪,面对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进一步就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决定》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2 〕 (P286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要决定的基础上,明确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大会认为坚持这一“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13 〕 (P45 )。党的十在十七大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再一次重大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与以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定的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四个现代化”总布局相比,其突出特点在于宏观指导性更强。它是我们党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十多年实践探索经验教训深刻总结的结果,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 〔1 〕 (P6 )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思考和探索的结果,是对当今世界现代化实践及其经验教训深刻反思和借鉴的结果,更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规律、执政党建设发展规律深入思考和探索的结果。贯彻落实这样的“总布局”,其核心在于“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以及“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多方面重大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的发展之路 〔1 〕 (P7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更加深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之路。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纳为继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显然是对党的十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思想缺乏深刻理解、认识和把握,严重落后于我们党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发展,既不应当提倡,也毫无现实可能性可言。

总之,不能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定位为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事实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由浅入深、由外及内、由具体到整体、由个别到一般的重大提升,它找到了整体统筹、协调我国现代化各个方面健康发展的关键。在理论上,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从仅仅关注社会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认识模式和思维方式,上升到整体治理的认识模式和思维方式,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认识的重大发展。在实践意义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紧紧立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现实,以问题为导向,切中要害,对于有效推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均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形成的根源上讲,这一理论的提出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新形势下需要什么发展,怎样发展”深入探索和思考的结果,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深入探索和总结的结果,也是对当代世界治理理论精华深入学习和借鉴的结果。它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和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贡献了新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选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杜,1984.

〔7〕李培林.社会治理与社会体制改革〔J〕.新华文摘,2014(22).

〔8〕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