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例6篇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1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七五”普法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主线,依法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落实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普法力度,扎实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努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城管系统“七五”普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就“七五”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为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了“七五”普法规划,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七五”普法办公室,负责“七五”普法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城管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责任。在“七五”普法中,按照全面推进法治长阳、法治城管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与局属二级单位签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七五”普法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任务,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局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落实普法责任营造普法氛围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局属各单位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层级签订普法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局属各单位建立健全普法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同时制定“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分年度制定普法计划、工作要点及普法责任清单逐一落实。

(二)明确普法内容。局属各单位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党章、宪法、党内法规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系统内普法全覆盖。健全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支部、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单位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提拔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等制度。2016年至2019年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参加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参学率、参考率、及格率3个100%。同时组织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年度法治学习月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组织、有培训、有考试、有通报,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四)扩大社会面普法。根据县委县政府“七五”普法责任清单规定,城管执法局的普法责任清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等。局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县环卫局普法重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普法重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普法重点为《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重要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做到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结合普法重点和社会热点,组织普法宣讲员、普法志愿者深入社区、村组、学校、企业,广泛开展宣传、讲解,激发社会正能量。

(五)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普法平台,汇编城市管理“七五”普法法律读本,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发放到部分社区和村组;设置普法专栏,建立学法园地,观看法治电影、电视,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典型案件审理等措施;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以互联网为载体,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 活动,充分利用微博、QQ 群、微信群开展法治宣传。

三、丰富普法形式确保普法实效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2

民主是这个时代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因为它为现代社会的任何组织与任何决策提供了主要的合法性资源。民主无处不在,选举是其最典型的体现形式,选票是其标志性的物质载体。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而这项根本制度的基础是选举制度。可以说,选举乃江山社稷的基石。

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由此启动了选举法自1979年修订以来的第五次修改程序。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修正案草案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城乡同比扩大民主

在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诸多要点颇受关注。例如,新设专章强化“选举机构”、规范并细化选举与罢免程序、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提高。但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实现城乡同比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四分之一条款”寿终正寝。

所谓“四分之一条款”,是指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可以追溯到我国1953年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1995年对现行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则使这个比例成为全国、省、自治区以及县、自治县、市辖区三级人大中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的通行比例。有人赞之以符合国情的创举,有人贬之为破坏选举平等的谬见。“四分之一条款”,在许多人眼里,几乎成为中国选举法的代名词。

此次修改程序,正是在修改“四分之一条款”的呼声中被触发的。它是本次修改的最大重点,其他修改内容只是顺带统筹考虑的必要修改。也因为如此,这次幅度并不算大的修改受到媒体广泛而持续的关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写道,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别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或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与此前法律文本相比较,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实现了“双重统一”。

一是城乡统一。此前的文本中规定,即使是同一级人大的代表,会因为其出自农村与城镇的不同,而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上出现4∶1的差别。本次修改取消了这项差别,而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锁定为1∶1。

二是各级各类人大统一。在“四分之一条款”盛行的选举法文本中,各级人大、同级各类行政区人大的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差值并不完全统一,4∶1的比例通行于全国、省级的省、自治区两类行政区,地市级的自治州以及县级的县、自治县这四级六类行政区的人大;省级的直辖市、地市级的市、县级的市辖区、乡镇级人大这四级五类行政区的人大不适用4∶1的比例;此外,县、自治县在特殊情形下,其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差值也不限于4∶1的比例,而可以是小于4∶1直至1∶1。本次修改取消了这种繁琐的差别,将全国五级十一类行政区的人大的城乡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统一到1∶1。

城乡同比的三阶段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历次修改沿着“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路径展开,正在进行中的第五次修改将是这一路径中浓墨重彩的点睛之笔。放眼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选举制度,城乡之间选举权的平等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推动这三个阶段发展的,主要有两大原因:一个是城乡人口比例,另一个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

第一个阶段是多项城乡比例共存时期,始于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实施。

这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全国为8∶1,省级为5∶1,县级为4∶1。也就是说,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位选民的实际选举权只有城市每一位选民1/8;而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镇选民的1/5、1/4。

如此规定与我国当时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城乡比例相差悬殊相关联。1953年,我国农村和城镇的居民的人数比例为87∶13,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将占近九成的代表比例,大大超过工人及其他各界代表的比例,会把人代会开成“农民代表大会”。因此,受到城乡人口比例等各种因素的制约,1953年选举法虽然通过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确立了选举平等原则,但这只能在同一选区选民之间、同一选举单位选举人之间做到这种平等,而在城乡之间,还无法完全做到。

为此,邓小平1953年在作选举法草案的说明时,一方面指出:“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另一方面又指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第二个阶段是统一的四分之一比例时期,始于1995年对现行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

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局面,存在了很长一段时期。1979年颁布现行选举法时,这个比例也没有大的改观,再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情况的制约,现行选举法沿用了1953年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个比例。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这个变化显得更为突出。1995年,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已从1953年的10.6%提高到21%。为了适应这一新变化,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改为4∶1。

第三个阶段是城乡同比时期,将由选举法第五次修改拉开序幕。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根据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到2008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已下降到54%。

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在代表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为现行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提供了指导思想,选举法修改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5月以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局室、中组部等方面共同组成调研组,深入到广东、河南、宁夏、辽宁、上海等8个省、市、区进行调研,先后召开19次座谈会,重点听取对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和对选举法的其他修改意见。与此同时,法工委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设定几种方案进行测算、比较,并委托各地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进行测算,估计城乡同比选举代表可能发生的变化。

日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的一审和再审。根据法工委的建议,在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后,草案将于2010年3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城乡同比揭开平等选举新篇章

平等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选举制度所包含的一项基本价值。在共和国60年来选举制度的变革历程中,平等价值不断地被彰显。

然而,平等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形式平等是近代宪法确立的平等原理,强调抽象个体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忽视具体个体之间的差别。形式平等是绝对的平等,当它重视结果的平等时,就会沦为大锅饭那样的平均主义;当它强调机会的平等时,由于现实中个人的能力、财产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抹杀差别地实现平等会导致在平等的名义下现实上的不平等。为此,现代宪法确立了新型的平等原理:实质平等。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它正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将这些差别区分出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对于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允许基于这种差别而区别对待,例如,因为劳动付出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报酬是符合实质平等的。对于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同样不允许由此产生区别对待,例如,因为求职者的籍贯而不被录用。

在选举制度实现城乡同比的进程中,所贯彻的是实质平等观。实质平等观的关键,不在于首先比较两项主体是否获得相同待遇,而在于首先甄别导致区别的差别事由是否合理。选举法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无视国情搞一刀切,而是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城乡人口的比例数区别对待,这对于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尤其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其他各界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当比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有利于各级人大履行其职责。因此,城乡代表合适的差别比例是符合实质平等观的,或者说,合适的差别比例并不是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不平等,恰恰是我国选举制度平等价值的体现。

然而,由于实质平等观总是和特定时期的国情相关联,因此,曾经符合实质平等的城乡比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体现为不平等。根据社会发展调整合适的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也就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中城乡比例不断变化的原因。

选举制度的平等价值包含了两方面的内涵:一人一票、同票同值。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相等既是同票同值的反映,也是一人一票的前提。只有确定合适的城乡比例,才能完整地体现选举制度的平等价值,而城乡同比使这种完整的平等价值更为直观地体现出来。

除了平等价值之外,选举权普遍实现、直选程度提高、无记名投票等都是良好的选举制度的题中之义。各项价值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除了城乡同比的最大亮点外,还包括强调基层代表的数量、强化选举委员会、明确秘密写票处等重要内容。而且,城乡同比的推开,对于切实实现选举权普遍实现、适度提高直选程度、落实无记名投票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城乡同比将揭开中国选举制度新的一页,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起点。

相关链接

“1+8”:选举法修改的亮点

2009年11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做客人民网时说,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可以概括为“1+8”。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3

一、城管行政法律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认真贯彻市委、市县政府关于创立法治城市和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调整充分了市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指导小组,切实增强了对依法治市和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实时制订并印发了《全市城市治理系统2012年度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创立全国法治城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市城管局2012年依法治市工作方案》、《创立法治城市工作专项目的分化表》等文件,明确了目的责任。采取工作督查,检查调研,报送信息、报表等方式增强审核检查,切实催促各级城管部分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文明法律。全系统城管法律观念、思绪、方法不时改变,城管律例合用率获得提高。

二、法制监督深化开展

(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利清算工作。依照创立法治县政府和建立规范化服务型县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了行政权利清算工作。对市局的行政权利进行了清算,清算出行政处分权299项,行政强迫权5项,行政审批权5项、其他行政权利11项,并绘制了流程图,报市县政府法制办搜检终了,正在上网中。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进一步梳理和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流程,严厉按司法律例规则开展答应和收费工作。1-12月市局依法处理城市治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等事项1314起(个中占道答应145起,发掘答应437起,建渣措置答应101起,市政设备补偿314件,处理建筑车辆运输专用证300件,施行洗车立案17件)。1-12月市局完成行政收费873.6万元。收取中间城区生活垃圾措置费1.24亿元。

(三)城管行政处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严厉落实普通顺序处分案件“五别离”准则和行政处分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准则,推进法律进程文书化,法律后果案件化,法律结果最大化,保证行政法律案件正当合理。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理顺了火车北站分局的法律体系体例。截止12月,市局和中间城区法律局共避免改正违背城市治理司法律例的行为542183起,施行普通顺序处分825件,简略顺序处分220061件,正告321315件,执行罚款364.141万元,执行强迫办法16起,撤除违建326493.56平方米。施行城市房子行政强迫拆迁7件。立案普通顺序处分案件决定书365件。

(四)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普遍开展。年头,指导各区(市)县城管局参与区(市)县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均获得好成果。12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行政处分案件质量评查会,参评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据不完全计算,全年全系总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31次,评查简略顺序檀卷116个,普通顺序檀卷289个。市局和各单位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后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传递,进一步规范结案件处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算和搜检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市县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算了市局1990年以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42件,个中拟废止的有10件;拟掉效的10件;持续有用的22件,已获市县政府法制办搜检经过并。协助市县政府清算触及城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2件。认真执行《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立案规则》及《会城市治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立案治理方法》,搜检并修正了《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治理暂行规则(代拟稿)》、《关于集中整治中间城区违法占道运营烟花爆仗销售点的公告》、《关于核发〈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的公告》、《关于清算整治会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公告》、《新津县餐厨垃圾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6件。按规则向市县政府法制办立案。

(六)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工作初步完成。在全系统认真宣传贯彻《会人民县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施行意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工作。对市局清算出的299项行政处分项目标自在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已初步完成《会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关于规范城管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暂行方法》的修正完善工作。

(七)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本年以来市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起。(杨秀英不服青羊区局作出的限日撤除违法建立决定的复议请求),已办结。全年没有以市局为对象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法律人员资历认证准则获得健全。认真落执行政法律人员培训审核,持证上岗准则。按规则开展了行政法律证件验证、换证工作,验证492人,换证659人。行政法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中间城区城管系统申领法律证的状况进行了核对。

(九)积极为清算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供应法制保证。参加草拟和搜检了清算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文件和公告。自动召开广告公司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宣传律例,化解矛盾。牵头撰写了《关于户外广告治理有关问题的申报》、《关于对市户外广告治理形式学习借鉴意见的申报》,会同市县政府法制办对户外广告治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化研讨,为指导决定计划供应了根据。3次派人参加处置广告公司到省县政府群访事情。会同市委宣传部撰写了《规范治理户外广告,扮靓城市提高档次》的新闻通稿,营建了有利的言论气氛。组织司法参谋对中间城区和收支城通道沿线户外广告管治工作触及的司法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司法意见,促进了依法整治户外广告工作。结合工作实践,向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对《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治理条例》合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立法分析的请示。指导各区(市)县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50余次。

三、城管法制宣传培训普遍开展

(一)普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履行“还礼、奉告、法律三步走”法律形式,坚持在行政法律进程中宣传城管律例。围绕创立全国法治城市和建立法治县政府、开展城乡情况综合管治等中间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持续深化城管行政法律服务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等宣传活动。深化开展了“妈妈城管文明疏导”、“门前双五包”等活动。5月-9月在全系统组织了“省建立系统司法律例常识电视大赛”预赛,9月25日选拔出三名同志代表城管系统参与了开国60周年全省建立系统司法律例常识收集竞赛,荣获提高前辈单位一等奖,一名同志获小我一等奖。5月14日和11月23日两次到会人民播送电台开展《行风面临面》热线直播节目,宣传城管律例,收到了很好结果。7月-10月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公布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的高潮,印发《条例》宣传材料10万余份。9月29日在全市开展了《条例》陌头宣传日活动。国庆时期,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项宣传、法律活动,其间,各区(市)县局共设立《条例》宣传点103个,出动法律车辆210辆,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承受群众征询5600余人次,改正违法行为合计48270起。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12·4”城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据不完全计算,全系统全年开展城管法制宣传200余次,发放城管法制宣传材料4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300万人次,较大提高了群众的城管司法认识。持续增强同媒体的协作,增强城管律例和城督工作宣传。9月19日应用《日报》半版的篇幅登载了《合用范围扩至“大”内容详细到罚款金额》的文章,具体解析了新公布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11月8日在《商报》上登载了《省会市治理处分权可望收归一个部分》的报道,宣传了我局正在代省法制办草拟《省会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代拟稿)》。第一时间在市局网站上更新城管司法律例宣传内容,努力营建调和的法制情况。

(二)法制培训工作成效明显。6月-11月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第三届城管律例常识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治理条例》和《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等律例,11月13日组织了全系统决赛,有4000余人次参与了整个活动,较好地推进了全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开展城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以《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为重点,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会等35场次,培训城管人员4500余人次。9月18日举办了“全市城管系统学习贯彻《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培训会”,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县城管系统首要负责同志等260余人参与了培训会。市局经过供应培训材料,协助联络讲课教师,直接派人授课等方式,先后协助等12个区(市)县培训城管人员2500余人次。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288人参与了“六五”普法测验,测验及格率达100%。

四、立法和调研工作获得新成效

协助有关部分完成了《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对市局列入会2012年立法方案的修订《会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治理方法》、《会市政工程设备治理条例》,制订《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治理规则》、《会城市餐厨垃圾治理暂行规则》、《会城市治理行政法律条例》、《会城市扬尘污染预防方法》等律例、规章的工作下达了专项目的,已圆满完成目的任务。认真处理相关部分立法寻求意见稿20件,为市县政府立法供应了合理化建议。处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触及立法的建议、提案7件。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参加了《郊区(市)县城市治理问题查询与研讨》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法管治念破解城管法律难题》、《城市治理工作调查申报》等调研文章。个中《以法管治念破解城管法律难题》在“,调和城管”全国城管法律论坛上做大会交流,遭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好评。总结开展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经历,代省县政府法制办草拟了《省会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代拟稿)并参加了修正工作。

五、法制指导服务扎实有用

各区(市)县城管法制机构持续深化提高基层法律质量活动,坚持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增强各级城管机构同法制办、公安、法院、工商等部分的联络,增强对基层的法制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城管人员治理、法律程度。市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增强对区(市)县城管法制工作的指导服务。先后指导等地城管局,修订完善法律文书、查处违法广告和开展市容情况卫生治理托付法律等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郊区(市)县法律文书。全年,市局法制机构经过专题培训,现场讲课,大会交流,工作指导、德律风解答等方式,为区(市)县城管机构供应司法合用、案件查处、文书制造、政策征询等服务350余次,供应处分手册、律例汇编和新出台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等材料7.8万册,法律文书2000多册。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4

张斌院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当前,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的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核心内容:第一,处理好人口调控中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近年来来沪人员的规模持续增长以及人口结构的不均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的问题,对城市运行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然而,城市问题的关键不是人口过多,更多的原因在于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不足。管理是自上而下的管控,治理则强调各方参与和系统完善。将管理纳入治理和服务当中,践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通过提升治理和服务水平做好来沪人员的管理,是今后上海人口调控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第二,处理好人口调控中总量与结构的关系。在城镇化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来沪人员总体数量快速增长,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在当前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上海等特大型城市的成长过程中,缓解人口流入与城市资源的紧张关系,单纯依靠总量控制手段难以顺利实现目标。相比较而言,来沪人员结构的调整更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我们应当在人口调控过程中坚持开放包容的城市精神,努力调控人口结构,扩大城市发展所亟需的人口资源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的进入渠道。第三,处理好人口调控中行政与法治的关系。法治提供了城市管理和运行的秩序,法治推动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法治能够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协调。有效解决人口和城市发展的内在冲突,本质上需要法治建设。通过强化法治推进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的运行水平和运行质量。人口调控需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性手段加以推进,政府需要时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坚持符合人口流动规律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对人口流动和结构调整进行合理引导。

记者:浦东新区是上海改革开放的前沿,同时也面临着人口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管理挑战,请问浦东法院在服务浦东新区人口调控工作中有何探索实践?

张斌院长:加强人口综合管理,是当前上海城市发展面临的全局性重大课题,也是浦东新区的重点工作之一。“城中村”的治理也应当且必须通过有效的人口管理措施来控制流入的人口规模,从而解决“城中村”的治理困境。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推进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我院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围绕新区总体要求,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人口发展与城市整体发展的协调平衡,为浦东“二次创业”和城市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一是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支持政府依法调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精心审理因推进人口调控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尊重行政机关为查处“六小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整治群租、整治“三违”等工作依法作出的选择和判断,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受理涉人口调控的罚款决定、要求缴纳费用决定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予以执行。二是依法审理刑民案件,发挥司法规范功能。精心审理涉人口调控类刑事案件,有效惩治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阻碍、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相关案件对社会的警示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审理好涉人口调控工作的相邻纠纷、土地流转纠纷等民事案件,推进“三违”整治工作;审理好房地产租赁纠纷等民事案件,支持“群租”整治工作;审理好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配合人口就业管理及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三是加强预防联动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针对受理的涉人口调控的案件实施专项报告制度,对其中存在矛盾激化风险的案件,充分做好预案,贯彻全程化解和争议实质性解决原则,注重兼顾群众个体利益需求和区域转型发展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坚持多方联动的工作方式,建立并完善“三级四层”纠纷化解网络,对于可能导致或影响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效推进的纠纷,协同各方力量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四是拓展法制宣传渠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典型、法制宣传意义较大的涉人口调控案件,通过案例引入,以点带面、以案说法,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同时,还加强与社区、街镇协作,推进专项宣传服务活动,2012年以来,共举办“春天的蒲公英”等宣讲活动200余场,开展“法官在身边”宣传服务工作,覆盖社区人口50余万人,设立“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岗”,服务外来人员1500余人次。加强对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人口调控工作法制宣传的效果。

记者:据了解,浦东36个街镇中24个是农业镇,因种种原因而或多或少地在各处滋生着非法占地、违法搭建、违法种植的“三违”现象。浦东惠南镇率先打响了该镇“三违”整治集中拔点行动的第一枪。在服务“三违”整治工作方面,浦东区法院有何举措?

张斌院长:“三违”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城市规划、加强人口调控中亟需监管并予以破解的难题。我院积极落实区委关于“三违”整治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对服务新区“三违”整治相关工作举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服务新区“三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涉“三违”整治的审判、执行及司法服务延伸工作的组织、部署。另外,我们还专门出台了一份服务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新区“三违”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围绕工作机制健全、案件审理、审判延伸等方面,对我院服务新区“三违”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对于涉“三违”行政案件,尊重行政机关为整治“三违”而依法作出的选择和判断,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相关行为、措施。2012年以来,共审结涉“三违”行政案件36件。对于涉“三违”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定罪处罚的公平公正,注重相关案件对社会的警示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2012年以来,共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4件,涉及被告人6人,涉及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约83.25亩。对于涉“三违”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在涉“三违”案件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优化执行方法,提升执行效果。

我们在司法服务“三违”整治工作中,特别强调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增强整治合力。通过座谈、走访、信息反馈等方式,及时通报涉“三违”整治案件审判情况,并就“三违”整治工作中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与“三违办”、法制办、城管执法局、规土局等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注重风险预警工作。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判,发送相关司法建议,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对于涉“三违”整治的典型案例,及时整理,深入分析和总结执法经验和不足,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坚持多方联动的工作方式,对于可能存在矛盾激化、导致或影响“三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的纠纷,加强与案件所在社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提前做好维稳预案,协同各方力量推进矛盾的化解工作。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具体部署,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浦东区法院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口调控的司法服务工作有什么样的思考和探索?

张斌院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司法在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功能,强调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调控的司法服务工作,就要真正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强化全面服务支持理念。加强人口调控,推进来沪人员服务管理,是浦东新区加快转型发展、推进二次创业的必由之路,是探索社会治理创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涉及法律与政策、市场自由与政府管理等多重关系,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综合化的特征。对此,我们必须根据人口服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全面把握人口调控工作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坚持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模式、发挥审判职能,为人口调控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司法服务。第二,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其实质就是决策与实施时牢记职权法定,坚持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和法律所确定的规则下开展工作。法院在服务人口调控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相关案件,另一方面,要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通报涉人口调控和来沪人员服务管理案件审判情况,并就相关工作中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第三,进一步推动“两个效果”统一。在新媒体环境下,涉人口调控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民众乃至全社会对我们社会环境和开放包容的认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法院在涉人口调控案件审理中,必须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积极支持与风险控制,不缺位,同时也不错位、不越位,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解纷方式,通过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引导社会朝着正常、有序的方向发展,更好地实现人口调控司法服务的良好效果。第四,进一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随着人口调控工作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必然面临诉讼数量增加、新型疑难案件出现、法律滞后甚至空白、规范适用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结合人口调控工作的具体实践,围绕相关案件中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司法改革进程,在充分体现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审判组织建设,创新案件审判方法,着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口调控工作司法服务模式,切实增强相关工作的司法支撑力度。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5

一、“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及弊端分析

以“城中村”治理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现有“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分为城市化的治理模式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我们有必要分析现有模式及存在的弊端。

“城中村”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其特点在于,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村落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将“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组成部分的模式。该“城中村”治理模式,本质上是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延续,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最终的结果是将“城中村”原有的乡村村民村落变成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社区。而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实现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对于原有“城中村”居民房产的置换或征收,对“城中村”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实现城市化的主要手段并无不同。这样的“拆迁改造”模式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大面积解决“城中村”问题。另一种方式是依托中心城市化进程累积的资金以及技术,对原有的“城中村”区域进行城市标准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城市服务的延伸。该手段主要围绕解决“城中村”地区基础设施配套差、欠缺发展规划以及与城市交流欠缺等问题。通过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服务的扩张,将“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进而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见效相对缓慢,但可以保留原有“城中村”的居民结构,照顾居民的生活模式,避免由于大规模拆迁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可以说,政府主导下城市化的治理模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其次是村落化的治理模式。可以说它是城市化与中国村民社会相遭遇后的一种妥协。“城中村”的村落化治理模式以维护原有村民集体结构和生活模式为中心,着力对“城中村”中的“脏、乱、差”以及“黄、赌、毒”问题进行解决,提供村民集体以资金、技术和服务,改善原有“城中村”中服务设施匮乏、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同时在组织结构上,保留原有的村民组织结构,以村民集体企业或者村民村落的形式继续存在。在村落化的治理模式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主体是村落和社会组织,政府并非是治理的主导方。政府作为主体一方,在该类型的治理模式中参与的程度没有城市化模式那么具有规模性。虽然客观上仍需要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参与和介入,但政府参与的程度是有限的,角色也是被动的。在改造的过程中,事实上依托村落自身的力量与社会力量进行,更多地尊重村落和村民的意志。在改造内容上也尽可能对村落原貌进行保留。因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是对原有乡村村落的最大程度保留,最终改造的目标是乡村村落的现代化,而非城市化。在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有明显宗族聚落聚居的“城中村”治理中,多以村落化的治理模式进行,政府一般对这样的“城中村”改造持放任的态度,起引导的作用居多。

我们有必要分析“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的症结及弊端。可以说,政府不同参与程度下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和村落化治理模式,虽然在表现等方面有着不同,但在实践中有着共同的症结――即政府行政意志的恣意贯彻,其隐患在于:第一,忽视治理规划科学性。城市建筑的建设与规划本身具有高度的科学色彩与成分,在“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上更是如此。“城中村”中的不少建筑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的加建和扩建,不仅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同时在结构和安全性上也不能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采光、通风条件不佳,分布也不合理。“城中村”的道路普遍狭窄,道路的排水以及周边的消防设施也不尽人意。整个“城中村”的建筑物建设和公共设施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使得“城中村”的生活条件不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甚至不能基本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以科学的规划和安全标准来进行建筑物的整改和道路修整、建设等是政府应当重视的。第二,忽视利益群体合法利益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城中村”是村民聚落的形式,其生活成员以原有村庄内的农民为主。但在城市化不断的进程中,“城中村”内单一的组成结构发生了转变。由于“城中村”独特的性质,使得“城中村”的居住生活成本远低于城市的其他地区。“低成本”的集聚效应发挥,使得大量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城市白领、蓝领工人也成为了“城中村”的居民。这样的多社会阶层成员混居的现象,一方面加剧了“城中村”自身的负面问题,同时也使得“城中村”变成了多种利益诉求聚集的场所。这样的复杂居民构成现象在东部发达城市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第三,忽视对违法行为处理。“城中村”往往是犯罪行为的滋生地。“低成本”的集聚效应使得“城中村”的居民组成多样,既可能有农村人口,也会有外来人口,甚至还有城市的白领以及蓝领。复杂的人口构成使得“城中村”成为了“犯罪”的温床。“黄、赌、毒”、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在“城中村”中屡见不鲜。

二、“城中村”依法治理模式的思考

“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应当进行转变,其转变的核心就是实现对存在于现有两种模式中行政恣意的限制,也就是用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对“城中村”的治理,即“城中村”问题的第三种治理模式――法治化治理模式。

当然,这涉及如何理解法治。就中国的法治概念,我们认为内涵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国家层面。法治首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1]1997年“依法治国”作为《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正式被写入了我国宪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方案,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再一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说明,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以国家治国方略的形式存在的,具有统帅性的作用,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第二,社会层面。法治表达是一种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社会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引下,政府依法行政,公民自觉守法,社会自觉形成守法、遵法的意识,社会秩序在法律法规的规制、调整下达到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状态。第三,公民个人层面。人的尊严与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2]所以法治概念的核心内涵也应当包括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很好的尊重与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立法上要予以确认,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上要予以维护,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司法上要进行最终的保护。

“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便是要在法治内涵上,对现有的“城中村”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定义。“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在宏观上,是对所有“城中村”地区治理的指导性原则,无论是否存在不同地区,不同风俗,不同的“城中村”地区治理方案的差别,但治理模式均为法治化治理;在微观上,是要通过法治来实现过去治理模式中政府各种行政恣意行为的规制,使得政府恣意治理“城中村”变成政府依法治理“城中村”。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以下几点。

其一,法治价值在“城中村”治理中要有所体现。现有的两种治理模式的出发点是立足解决“城中村”的“脏、乱、差”等社会问题,其视角是政府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出发的视角并非是单一的行政机关视角,鉴于法治价值在法治化治理模式中的体现,该新的治理模式的出发视角同时还兼顾“城中村”居民的视角,是双重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便是要将法治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和秩序,落实到“城中村”的治理中。一方面,它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城中村”居民的视角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切实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为最终目标,实现村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而,法治化的“城中村”治理方案建立在对村民权益维护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和照顾村民的合法利益需求和主张,切实为居民重新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最终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实现对于“城中村”“脏、乱、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二,法治程序要求“城中村”治理的规范化。原有“城中村”治理模式中最集中的隐患便是对于政府的行政恣意没有限制。无论是何种的治理模式,依然是政府恣意行政意志的产物。“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解决的便是对具体治理方案中行政恣意的约束和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在不少行政领域开始推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改变行政恣意以及不受约束、规制的面貌,这为“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思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为“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理论和实践表明,程序是限制恣意的最佳手段。[1]法治对于“城中村”问题治理方案内容的规范化,表现在运用法治的程序将治理、改造的方案内容,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整合,详细贯彻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加强“城中村”治理的决策机制法治化建设。“城中村”的改造、治理方案必须依据不同地区,不同“城中村”的情况具体进行,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城中村”治理方案的选择决策必须科学。采取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治理模式,还是政府放任的村落化治理模式,都要经过科学的决策,科学合理的产生。依据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城中村”治理方案内容的制定、决策上,一是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城中村”治理方案决策的法定程序。二是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便于日后发生责任事故与问题的追究、惩处。三是在“城中村”的治理方案内容确定上,行政机关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政府作出了治理方案进行评估,与专家、第三方评估结合,加强治理方案的科学性,便于“城中村”问题的切实、真正解决。

城市社区治理案例范文6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