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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1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下,高校作为法人组织应有的固有权利和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行政权力,都被作为高校办学自笼统地规定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人们对“高校权力”认识的混淆与误解。高校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性的权力,却一直未能纳入严格的行政法规制。
一、行政法规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依据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履行以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公共服务职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为了保障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法律授予其在招生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中,享有优越于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指出,“由于其(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1]。2004年更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就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问题出台司法解释,但反复征求意见后至今尚未出台,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高校行政权力,以及哪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高校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权力。行政权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2]高校所承担的某些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职能和权力,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职能和权力的具体反映,其权力内容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如《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生录取,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是高校具有一定社会公益职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因而所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力。[3]行政法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或学说。要加强对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这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行政权力怎么发展,这条规律是不会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从现代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必须加强对其控制,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权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末以来,教育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引发了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为性质的大讨论,其中较多的是从教育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的相对较少。
(一)权力设定:高校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相混淆
虽然学界基本承认高校行使的部分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行使的公共职权,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权力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高校权力在源头上没能解决权力性质的问题,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雾罩,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权力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固有权利都因为“办学自”的笼统规定而相混淆。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决高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高校哪些权力应属行政权力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高校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但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行为?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享有的诸多权力中,到底哪些权力是授权获得,哪些是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本身应该就有?哪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权力特性?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规授权”在解释“授权”现象时显得模棱两可。
(二)权力运行:高校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制外游离
凡行政权,其核心即为自由裁量权,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高校的主要活动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有一个较宽松的学术环境。因此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拥有比一般行政主体更大的自。但任何权都可以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如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高校管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往往只做一些笼统原则的规定,很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都需要学校通过管理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4]高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事项可以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哪些又不能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缺失导致高校行政权力界限模糊。
(三)权力监督:高校行政权力相应权利救济体系缺失
法律、法规对高校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使学生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知道该选择何种途径,甚至裁判机构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难以判定。任何合法权益的存在,都要求提供救济途径。虽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享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校内申诉制度的设计作为一个教育部门设计的内部权利救济制度,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显然不及外部监督。
既然高校部分权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应设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之提供救济。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处理高校行政案件时还处于空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只字未提“行政复议”,而只是笼统规定可以“提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这是非常模糊且不严谨的。同样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字面上只能理解为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讼,而且这种诉讼的性质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也一直被大家所诟病。
三、完善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再完善的行政法都无法把所有行政性的权力都纳于其规制之中,行政法制发展相对于行政权力扩张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当某一领域的行政权力弊端日渐暴露,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后,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这种权力才是理性的选择。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
法律、法规要在高校行政权力设定阶段加强控制,即规范授权现象。法律、法规要对高校权力属性进行清晰界定,至少要在立法中将行政权力从高校一般权力中析出。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高校行政权力客观存在,就要明确对这种权力的安排并设定权力界限。特别是要解决法律法规何为授权、如何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通过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部分权力的行政性,从而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要加快《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系统地规定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使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更加明确,范围更加清晰。
(二)以部门规章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规章相对法律法规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据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托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1) 强化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从严格的程序规范,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诉、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 进一步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这种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教育纠纷的问题上,具有便利性、专业性等优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具体的申诉程序与办法,还有待《学生申诉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3) 探索切实可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中的“提出书面申诉”明确修改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此规定,不仅为教育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也将有利于与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三)以司法解释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
为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高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校招生录取、学历学位颁发、影响学生身份或学历学位获得的重大纪律处分等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提供明确的依据。当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审查广度和深度,即要遵循司法审查有限原则,不能侵犯高校基于其学术能力或一般法人管理职能而行使的自。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其广度应当限定为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深度则应当以不超越合法性审查为边界。同时,鉴于高等教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考虑设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保证司法对教育领域的有效监督,又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自身纠错的能力,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1999(4):14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2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问题;路径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或阅历有一定共通之处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以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
3.提高教学实效的成长点――捕捉、催成课堂生成资源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教师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主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经验、思想,从而使课堂呈现出多变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使得教师对教学过程难以预料,常常会出现一些麻烦。为此,教师要善于发现“麻烦”,变“麻烦”为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发言出乎预设的思路,但又合乎整个教学的流程时,教师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规,用学生的所想重新组织教学,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更易于实现教学目标。如果遇到学生的发言打乱了教师的设想,打乱教学程序时,教师可借机调整转向,重新设计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还要善于制造“麻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教师设置典型对话,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捕捉课堂生成资源,或通过各种活动的组合,如开展辩论赛、模拟法庭、成果汇报会等活动搭建平台,给学生展现自己的“闪光点”。
三、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整合教学内容,使其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过催生、捕捉课堂生成资源,建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田.浅论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2] 李岩.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案例教学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素质教育研究),2008,(6).
[3] 聂启元,张建.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式教学模式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3
[关键词] 氨氯地平; 原发性高血压; 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 R97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248-01
钙离子通道拮抗剂(CCB)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抗高血压药物,其中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钙离子通道拮抗剂,属于二氢吡啶类药物,其生物利用度高,半衰期长,非常适合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1]。本实验选取了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重点评价了氨氯地平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以便广大医生和患者更好的了解这个药物。
1 样本与方法
1.1 样本来源
2009年10月~2010年10月我院入院治疗的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排除继发性、顽固性高血压,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糖尿病患者。其中男性64例,女性24例,年龄在58岁~82岁之间,平均年龄67.2岁。病程从10个月到15年不等,平均8.7年。
1.2 治疗方法[2]
所有88例患者在治疗前停用所有降血压以及能够扩张血管的药物,至少2周以上,并测定3次非同一天的血压,作为治疗前的基础血压存档,并测定24h尿中白蛋白,以及进行心电图观察。治疗期间口服氨氯地平,5mg/d,每日一次,清晨服用,连续给药2周后血压控制达到显效标准,则可以继续给药,否则加大给药量至10mg/d,每日一次,再服用2周。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测定患者的血压,以及测定患者的心电图。
1.3 疗效判定标准[3]
显效:治疗后舒张压≤90 mmHg或者下降幅度≥10 mmHg,或者舒张压下降幅度≥20 mmHg;有效:治疗舒张压下降<10 mmHg,但并未将至90 mmHg以下,或者舒张压下降10~19 mmHg,或者收缩压下降≥30 mmHg;无效:经过治疗后,为达到上述显效或者有效的任何标准。总有效率为显效率与有效率之和计算。
1.4 统计分析
治疗前后患者的血压数据均经过SPSS 13.0处理,平均值±标准差表示,治疗前后的数据比较进行卡方检验,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疗效分析
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结果如表1所示,经过4周的治疗,患者的血压下降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所有88例患者中,显效患者70例,占79.6%,有效患者12例,占13.6%,无效患者有6例,占6.8%,总有效率为93.2%。
表1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mmHg)
* 治疗后与治疗前相比,血压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良反应分析
比较治疗前后患者的肝肾功能、心率等指标,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治疗过程中,有3例患者出现恶心和呕吐,1例患者出现头痛,另有1例患者出现心悸,但反应程度很轻,不影响继续给药治疗。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又被称为高血压病,临床表现主要以血压增高为主,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约占所有高血压的95%。有文献报道[4],其发病机理尚主要是外周小动脉阻力增高所致,并且患者血容量与心排出量增加也是原发性高血压发生的重要因素。原发性高血压发病几率高,特别是在老年患者中,主要表现为体循环的动脉压增高。患者一旦患上原发性高血压,会对身体上的一些重要器官,比如心、脑、肾脏等脏器造成沉重的负担,并最终导致器官衰竭,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二氢吡啶类钙离子通道拮抗剂,与第一代药物硝苯地平具有同等的作用机制,同时氨氯地平又有其自身的特别,比如半衰期长,降压效果持久,每日只需一次给药,给患者带来很大的便利性,有文献报道[5],长期服用氨氯地平还有助于动脉粥样硬化的治疗,对患者的心脑血管疾病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通过对88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研究发现,氨氯地平显示出了明显的降血压效果,治疗总有效率可达93.2%,治疗期间无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患者耐受良好,特别适合于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治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张慧敏, 黄建凤, 吴海英等. 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与苯磺酸氨氯地平治疗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J].中华高血压杂志, 2010,18(7):648-652.
[2] 王升英, 孙玉华. 氨氯地平与硝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效[J]. 中国民康医学, 2006,18(11):856-856.
[3] 杨丹芬, 成涌, 毕四锐. 氯沙坦钾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 2010,31(18):2849-2850.
[4] Emilio Kuschnir, Enzo Acua, David Sevilla, etal.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essential hypertension: amlodipine 5 mg benazepril 20 mg compared with amlodipine 5mg, benazepril 20 mg,and placebo[J].Clinical Therapeutics,1996,18,(6):1213-1224.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4
[关键词]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 R972+.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7(b)-042-01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增加,高血压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导致高血压心血管事件增加,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全身细小动脉出现硬化[1],周围血管阻力增加,管壁增厚,血压升高时,血管活性胺和血管紧张素分泌增加,损伤血管内皮细胞并使细胞间隙增大,脂质容易进入血管壁,增加心血管事件发生率。本文介绍本院应用氨氯地平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疗效,现报道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7年9月~2010年8月收治的8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随机分为治疗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治疗组男性27例,女性13例,年龄45~78岁,平均(65.4±4.7)岁;对照组男性25例,女性15例,年龄48~77岁,平均(66.7±5.8)岁。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排除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死、家族性高脂血症、肝肾内分泌疾病、大手术以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
1.2 方法
两组患者停用原降压药3 d,对照组患者每日清晨服用氨氯地平片(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5805019)5 mg,口服。治疗组患者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加用阿托伐他汀钙(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85837013)10 mg,应用袖带水印柱式血压计监测血压,在治疗期间和结束后监测患者的肝功能、肾功能及药物不良反应,比较两组患者的血压控制情况。
1.3 评定标准
降压评定标准按照1999年全国心血管会议修订的药物治疗标准。显效:DBP下降≥10mmHg,且降至正常范围,或DBP下降20mmHg;有效:DBP下降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以%表示,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内和组间比较分别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的降压效果比较
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0%,对照组为87.5%,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药物不良反应
两组患者均未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药物不良反应,服药前后肝功能、肾功能监测未见明显异常。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是以血压升高并伴有心脑肾和血管壁的功能与结构进行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综合征,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高血压治疗的目标是降低心血管疾病,并控制血压,减少心血管疾病的发生,降压联合降低血脂的治疗方法,疗效肯定。氨氯地平是3代二氢吡啶钙离子拮抗剂,常用于心绞痛和高血压的治疗,口服生物利用度接近15%,具有缓冲式结构,具有很高的血管亲和力[3]。氨氯地平可以阻滞电压依赖L型通道和跨膜钙离子内流,减弱平滑肌的收缩作用,松弛血管以达到降低血压的作用。阿托伐他汀钙为羟甲基戊二酸-辅酶A(HMG-CoA)还原酶选择性抑制剂,可通过抑制HMG-CoA还原酶和胆固醇在肝脏的生物合成 ,还可改善心肌细胞功能与降低氧化应激,促进心肌中新生血管形成,下调血管紧张素Ⅱ受体[4],降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活性及血管紧张素Ⅱ水平,同时能够阻止心肌细胞的肥大,抑制炎症细胞因子的产生,可以对抗氧化作用,促进新生血管的形成、改善心肌细胞的功能并降低氧化应激,降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的活性,下调血管紧张素受体的敏感性,并阻止心肌细胞的肥大,抑制动脉粥样硬化,具有抗氧化作用,还具有抗感染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大一,赵秀丽.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与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轻中度高血压的随机双盲平行研究[J].中国医刊,2009,37(5):46-47.
[2]张怡,方宁远,陆惠华,等.氨氯地平对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心血管重构的作用[J].高血压杂志,2008,10(6):545-548.
[3]罗冲华,谢思慈.氨氯地平和阿托伐他汀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较[J].临床医药实践杂志,2010,l4(1):16-17.
[4]姚凤臣,韩建平.阿托伐他汀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临床观察[J].中国实用内科杂志,2009,22(12):726.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5
关键词:替米沙坦;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原发性高血压;疗效
原发性高血压(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1]。2010年1月~12月,我院分别应用替米沙坦和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治疗高血压病各80例,旨在对比观察二者的降压作用与安全性。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一般资料
纳入标准:1)符合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诊断标准; 2)年龄30―80岁;3)血压:200mmHg≥收缩压(SBP)≥140mmHg, 140mmHg≥舒张压(DBP)≥90mmHg(1 mmHg=133.32Pa);4)受试前正在服用降压药者,需停用一切抗高血压药物2周。排除标准:继发性高血压、糖尿病、高尿酸血症、严重的心肾功能不全等内科疾病。选择符合上述标准的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160例,其中男性94例,女性66例;年龄35―78岁,平均55岁;病程3―22年,平均13.1年;高血压分级1级64例,2级61例,3级35例。患者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替米沙坦组和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组各80例,2组的性别、年龄、病程、血压等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二)治疗方法
替米沙坦组口服替米沙坦40mg ・ d-1,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组口服用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2.5mg ・ d-1。用药4周后,达标准血压者(≤140/90mmHg)继续服用此剂量直至试验结束;血压未达标者,2组患者分别服用替米沙坦增至8 0mg ・ d-1或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增至5 mg ・ d-1。总疗程均为8周。记录治疗期间的不良反应,无论是否与试验药物相关。
(三)疗效评价
患者每周复诊1次,每次随诊时间为上午8:00―11:30。测血压、心率、不良反应:测量前不服降压药,患者均于安静休息5min后,取坐位,用同一标准水银柱血压计测量右侧上肢血压。连续测量血压3次,取平均值。疗效判定标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的高血压疗效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显效:DBP下降至正常范围或下降≥10mmHg或下降20mmHg以上;有效:DBP下降10mmHg或下降10-19mmHg,但未达正常或SBP下降≥30mmHg;无效:未达上述标准。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四)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一)2组降压效果比较
治疗后,2组血压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治疗前、后比较有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治疗后2组间SBP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二)2组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后,2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三)2组不良反应比较
2组所有不良反应均未经处理自行好转,均未停药。2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氨氯地平是第3代二氢吡啶类Ca?+拮抗药,为长效二氢吡啶类降压药物,有左旋和右旋2种同型异构体,左旋体钙拮抗活性是右旋体的1000倍,是消旋体的2倍,氨氯地平中仅左旋异构体[S(―)]具有扩血管作用,而右旋体无此作用。因此,采用拆分技术获得左旋氨氯地平具有比消旋氨氯地平剂量减半、不良反应较轻的优点;其特点是降压作用持久、平稳、安全性高,对胰岛素抵抗、血糖、血脂无影响,不良反应发生率低。氨氯地平对高血压的作用机制是通过阻滞心肌和血管平滑肌细胞外Ca2+经细胞膜Ca2+通道(慢通道)进入细胞,直接舒张血管平滑肌、扩张外周小动脉,使外周血管阻力降低,从而达到有效降低血压,保护靶器官的目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是一种长效Ca2+拮抗药,口服吸收缓慢,谷峰比值较高,无论白天还是夜间服用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均能显著降低血压[2]。
替米沙坦是一种口服起效的,最新一代的非肽类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中沙坦类药物。具有独特的药物结构,可以高度选择性紧密结合AT1受体,有效降低AngⅡ(AngⅡ不仅可引起室性心律失常,还可引起心房电重构,参与心房颤动的发生和维持,有资料显示AT1可抑制心房电重构[3~4]。)引起的血管收缩。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理想的临床一线降压药物。通过动态血压监测(ABPM)证实,与其他抗高血压药物相比,能更理想地控制24h血压,依从性良好,安全性高、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安慰剂相当,而且呈一过性,药物在体内不蓄积,并且在稳定强效降压的同时,可以很好的保护靶器官、能减少左心室肥大、改善心功能和心衰病死率、改善血管内皮功能、保护脑血管并改善肾血流动力学延缓肾功能不全等。对高血压、动脉硬化、心肌肥厚、心力衰竭、糖尿病、肾病等具有良好的作用。替米沙坦是目前一个真正实现“平稳控制血压”的治疗药物。
本研究结果表明,替米沙坦与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均能显著地降低SBP与DBP,且2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降低SBP的作用强于替米沙坦,因此可作为老年单纯收缩期高血压首选的降压药物。另有研究发现,左旋氨氯地平与替米沙坦在有效降压的同时,都能不同程度使血、尿β2―微球蛋白(β2-MG)降低,使肾小球滤过率(GFR)升高;替米沙坦的作用优于左旋氨氯地平[5]。
总之,替米沙坦与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均具有良好的降压作用,且不良反应较少。临床治疗中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两种药物的优缺点适时选择应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06.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易洪刚,黄高中,刘关键.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系统评价[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7):543;
[3]ALLESSIE M A,BOYDEN P A,CAMM A J,et al.Pathophysiol-ogy and prevention of atrial fibrillation [J].Circulation,2001,103(5):769-777;
[4]许青萱,黄明方,张建成,等.心房颤动患者心房组织中血管紧张素转换酶和血管紧张素受体mRNA表达的研究[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3,31(1):55-56;
[5]林瑞芳、胡凤梅、替米沙坦对老年高血压患者肾功能的影响首都医学网.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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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福辛普利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primary hypertension patients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fu cinepolis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Methods: Randomly selected from February 2012 to October 2014 to our hospital cardiovascular internal medicine for treatment of 50 ca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s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control group treated by f cinepolis, observation group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treatment, compared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two groups of patients.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curative effect was 92%, control group therapy is 76%; Observation group parameters such as systolic pressure,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fter treatment; Observation group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12%, the control group the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24%; The data contrast differences between group significantly (P < 0.05). Conclusion: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relative to f cinepolis, more suitable for use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 it has high treatment efficiency, low adverse reaction, fast recovery of should be fully applied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high blood pressure.
Keywords: Essential hypertension; He sand jotham hydrochlorothiazide; F cinepolis
心脑血管常见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其特点以体循环动脉压升高为主,是因为多种危险原因、环境、多基因遗传等方面造成的[1]。倘若无法有效的控制疾病,则会使肾、脑、心等重要脏器疾病发病率有所增加,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死亡症状,对患者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选择何种药物控制血压,从而提高患者治疗效果是临床主治医生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探讨原发性高血压药物治疗效果,本文分别对比原发性高血压采用福辛普利、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的有效性,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均来自我院心血管内科2012年2月到2014年10月收治的5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男24例,女26例,最小年龄40岁,最大年龄80岁,平均年龄(58.2±3.2)岁;病程范围为4年~30年,平均病程为(15.2±3.5)年;其中30例1级高血压,10例2级高血压,10例3级高血压;本组研究对象的诊断标准与《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互相符合,且舒张压≥90mmHg,收缩压≥140mmHg;将肾、肝、心功能严重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继发性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血脂疾病等患者全面排除。随机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25例。两组研究对象在性别、年龄、病程、高血压类型、诊断标准、排除标准等方面数据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比较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10mg福辛普利给予口服治疗,在用餐前使用,1次/d;观察组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给予口服治疗,同样在用药前使用。两组患者均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为30天。完成2个疗程治疗后对两组研究对象的治疗总有效性、不良反应、收缩压、舒张压等指标进行观察记录,并进行对比。
1.3临床效果判定标准
观察组与对照组用药治疗后均根据《2004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内科学》等标准进行判定,分别分成显效、有效以及无效等3个级别,具体体现如下:(1)患者完成治疗后舒张压降低程度超过10mmHg且为正常状态;或者下降程度超过20mmHg为治疗效果显效;(2)患者用药治疗后舒张压下降程度没有超过10mmHg,但是下降幅度为10~19mmHg的为治疗效果有效;(3)患者接受治疗后舒张压、收缩压与治疗前对比无明显变化为治疗效果无效。
1.4统计学分析
本组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做统计学分析处理工作,采用t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以率(%)表示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两组患者数据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差异以P
2.结果
2.1对比两组患者治疗有效性
观察组治疗效果为92%,对照组治疗效果为76%,观察组治疗效果较高,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2.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
观察组与对照组收缩压、舒张压在用药治疗无明显差异(P>0.05);用药后两组患者临床指标均有所改善,但观察组改善情况更明显,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表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mmHg)
2.3对比两组不良反应
观察组中1例眩晕,2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对照组中3例眩晕,3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4%,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3.讨论
高血压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占据95%的概率,临床以心悸、乏力、晕眩、头痛等表现为主,如患者疾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会对肾、脑、心等重要脏器功能产生严重的影响,是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原因[3]。现今,我国原发性高血压临床主要是采用运动疗法、饮食控制联合药物的方式进行治疗,而原发性高血压临床常用福辛普利或者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治疗。福辛普利是采用对ACEI进行控制后使血压有所降低,属于一类前体药物,患者在口服该药物之后能够在加快的时间内往二酸代谢产物转变,具有较强的活力,药物成分可以与ACEI活性位置的锌离子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ACEI活动,但该药物整体降压效果较弱。厄贝沙坦氢氯噻嗪以厄贝沙坦作为主要药物成分,通过分析现代药理学相关内容得知,厄贝沙坦能够使利尿剂导致的代偿机制在较快时间内抵消,从而促进利尿剂降压有效性得以明显提高[4]。另外,厄贝沙坦对AT1亚型受体能够起到选择性阻断作用,从根本上促进降压有效性得以全面发挥。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氢滤噻嗪对于交感神经系统、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可以起到激活的效果,倘若仅仅通过氢氯噻嗪进行治疗也许会出现血尿酸升高、血钾降低等症状,采用联合治疗的方式能够达到血压降低的效果,该药物与阻滞剂、钙拮抗剂、ACEI等具有相同的降压效果。通过分析本组研究数据得知,观察组与对照组治疗有效性分别为92%、76%;观察组收缩压、舒张压等临床指标用药后与对照组相比,改善情况较为明显;观察组、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24%;两组患者各方面的数据对比均具有明显差异(P
综上所述,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具有极大的有效性,患者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福辛普利的治疗效果,在控制高血压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可降低心肌梗死、冠心病的发生率,具有全方位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康文慧.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较[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4(10):172-173.
[2]蔡君.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对比[J].当代医药论丛,2014(05):188-189.
[3]郭莉娟.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老年高血压患者的疗效比较[J].中国医药指南 ,2014(12):14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