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造范例6篇

农村房屋建造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1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在汶川、玉树和芦山地震中,重灾区的农村房屋90%以上坍塌,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房屋倒塌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造成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农村房屋没有进行抗震设防。而我国又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地震活动十分广泛,需要进行抗震设防的烈度区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59%,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面对严重的地震灾害,加强农村房屋的抗震设防建设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一、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㈠屋基不合理

农村建房普遍没有地质勘探,凭借直觉经验或邻居房屋建造情况来确定地基的承载能力,不考虑建房的地质环境和条件,对于地基承载和地下的土层结构情况缺乏科学的依据,存在较大盲目校仿,带有明显的盲目性。而且屋基挖掘深度不够,大多数仅50厘米左右,处理方式简单,铺设上条石,用砂浆找平,即砌筑墙体,很少打地圈梁。

㈡房屋结构不合理

1、片面追求造型

据调查,在农村,因民俗习惯土木、砖木结构的前出水或主要前坡出水瓦屋和砖平房居多,片面追求造型使房顶重心倾向一方,还有部分房屋采用内生外熟的土建材,不具备抗震能力,地震时易造成外墙闪出,屋顶塌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山区,依山而建的窑洞,支撑力和整体性差,地震时容易重心偏移,造成倒塌。

2、片面追求采光量和大空间

在部分富裕的农村建房时片面追求采光量和大空间,设计的高度过高、门窗过大,为使顶层保温,随意加厚屋顶层,造成顶层重量增大。以1990年江苏常熟5.1级地震为例,震中区20世纪80年代兴建的二三层楼房,单层高度达3.8m~4.2m,进深达6m以上, 门窗多又大,而且楼顶特别重,使得房屋出现头重脚轻的现象,而且多数都是立砖立砌空斗墙承重,因此,未能经住地震的考验,遭到严重破坏。

㈢ 整体抗震性能差

农村大部分房屋纵横之间没有可靠的联结,纵横墙不同时砌筑;墙角处无拉接钢筋;檐口无过梁,不设圈梁、构造柱;墙体的整体性很差,地震时不能保持同步移动而相互分离,墙体不倒即裂,造成局部破坏或倒塌。

㈣不注重容易损坏部位的建设

据调查,房屋的端开间,端墙,转角处,门窗的边角、窗间墙是地震时容易造成破坏的地方。房屋的附属突出建筑物如女儿墙、高门脸、挑檐、雨篷、阳台等缺乏与周边连接,且刚度突变等也容易在地震时使住房造成破坏,这是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的薄弱环节。有些人口密集的农村把划分的宅基地建满,左邻右舍靠的很近,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往往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农村房屋存在抗震设防问题的原因

一是农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防震、抗震知识贫乏。大多数农民建设房屋时很少考虑到抗震安全问题,即使考虑到抗震问题,也因为成本增加、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使房屋抗震建设不能落实,造成新建住房设计不规范,结构抗震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偏低,经济不宽裕。建筑房屋经费投入不足且,在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房屋的高大、宽畅、明亮、外观漂亮,想方设法挤占了抗震结构上的必要投入;

三是抱有侥幸心理,大部分农民认为自己前辈在此居住多年均平安无事,没有遭受地震的危害,今后也不会发生地震,没有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意识。

三、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对策和措施

㈠提高村民抗震设防的意识和观念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抗震意识,消除不合理的结构习惯做法和不利的构造措施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改变农民只注重房屋的装修门面,忽略房屋结构抗震设防的错误观念,牢记地震灾害带来的惨痛教训,消除村民对地震灾害的麻痹思想,要以预防为主,减轻地震灾害对农村房屋的破坏,防止农村地区震害“小震大灾”的继续发生,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㈡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把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关,引导农民主动到地震部门咨询,取得选址和抗震设防意见,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建设适合当地民情,利于抗震,造价经济,美观实用,风格多样的民居建筑。.

㈢推广典型,逐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通过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工程,配合新农村建设,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要将抗震住宅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㈣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设防能力的技术措施

1、 把好选址和地基处理关

指导农民建房选址时要避开孤立的山坡、山脊、有地裂的区域和不稳定的斜坡、河、湖、池塘岸边等不利地段; 建房时,对软弱、松散地基采取置换、加密等办法进行处理。

2、把好建筑材料关

选用较好的建筑材料,提高房屋施工质量,避免或尽量少采用粉土浆砌筑墙体,在房屋抗震薄弱环节处采用混合砂浆砌筑墙,如房屋的山尖、女儿墙和烟囱墙体等。

3、提高农村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

⑴采用合理的结构布局体系,避免过大的房屋开间进深尺寸和墙体门窗洞口尺寸,防止墙体局部尺寸过小,墙体的各墙段宽度尽量均匀布置。

⑵增强屋盖体系的整体性,加强木屋架在纵墙上的固定,在房屋两端开间和中间开间的屋架间以及山尖墙体之间设置斜撑、竖向剪刀撑,提高屋架横纵向的稳定性,增设墙揽拉结山墙与屋盖,屋架上弦和下弦檩条与山墙、圈梁有效地搭接,满足最小搭接长度的要求。

⑶房屋设置圈梁体系的同时,在房屋四角、大开间内外墙交接处等墙体加设构造柱,并且预留马牙槎,形成弱框架体系,纵横墙体交界处进行拉结。

⑷加强房屋横纵墙体的连接,在外墙转角以及横纵墙体连接处沿墙体每隔一定高度设置拉接筋。

⑸在房屋内横纵墙体下设置砖基础和圈梁,加大基础埋置深度,夯实室内填土,减少内外横纵墙的不均匀沉降。⑹对于震后新建抗震能力严重不足和存在抗震构造缺陷的房屋,应进行加固改造处理,防止新建房屋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的破坏。

结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或改扩建住房十分普遍,且农村建房点多、线长、面宽、量大,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等技术问题必须长期高度关注,我们既要充分认识提高农居抗震能力重要性,又要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坚定信心,努力为提高广大农民的抗震防灾意识、为有效提升农村房屋的整体质量和抗震性能、为提高农村房建抵御自然灾害整体能力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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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造范文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房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减少财产纠纷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建立村镇房屋物权合法流转、交易和处置制度的必要前提。它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等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未能取得与农房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农房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受让人不属于农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以及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农房,不予登记。

2.依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依《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农房登记所需的材料,登记房屋权属。要通过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村民自愿申请农房登记,但不能强迫村民申请农房登记。

3.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受让人)在取得登记农房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可申请办理农房登记。

4.统一登记原则。市、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从农房政策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房产管理部门从登记业务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具体操作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农房登记记载入市、县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实现农房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5.加强部门衔接与协调原则。为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农房登记需要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市、县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农房登记工作。

(三)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目标

2011年,各市、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中居住点等具备较完善登记条件的农房,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快登记办理工作。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农房登记工作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房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依法流转、资产向资本转化的规范有效途径和方法。2013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和流转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农房登记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但由于之前有关法规未明确、政策不配套、不清晰,造成各地做法不一,规范不统一。本着既尊重历史,又规范农房登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登记单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一般以独立房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层、套、间(自然间)也可以作为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幢、层、套、间(自然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农房登记程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环节。农房初始登记的,必须进行公告。

(三)初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要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格式。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必须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继承公证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企业和其他法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主体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4.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农房所有人领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农房所有人领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造农房时尚未取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建房(含农房建造时)证明材料。

5.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农房建筑面积测绘时,应当参照执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统一开展农房测绘工作,为农房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者其他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共有共用部位不能明确认定或无合法权属分割协议,其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无法进行分摊,该村民住房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不进行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需说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中。

6.其他必要材料。有条件的市、县应当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房,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出具房屋建造情况和已竣工的证明。

(四)其他登记提交相关材料。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五)登记面积。本着尊重历史,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区分依据,提出《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同时期住宅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超面积建设房屋等的处理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房登记的依据。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建房面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农房,原则上不予登记,具体事项由市、县政府予以明确。

(六)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农房登记的具体情形。

三、积极探索建立村民住房抵押融资及处置机制

为有效解决村民贷款难问题,拓宽农户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置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市、县政府应协调和组织法院、农办、金融机构、国土、规划、财政、房管、物价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村民住房抵押登记的办法、资产处置方案、风险防范措施。结合先行地区经验,在开展村民住房抵押登记时,应坚持五条基本原则:

(一)农户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楚,要以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前提。

(二)申请村民住房抵押登记的农户,应提供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抵押的证明、并提供经抵押权人和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其抵押房屋变实处置和处置后仍有安居之地的方案,并在村民住房抵押合同中专项明确约定。

(三)村民住房抵押房屋处置的受让人应该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

(四)村民住房抵押不能为他人作抵押担保,村民住房的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

(五)村民住房抵押后,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大力推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努力提高保险覆盖面。

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探索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扩大村民住房登记成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解放注入新的活力。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抵押,必须符合《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也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完善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加强登记人员教育与培养

农房登记工作政策性强、疑难问题多、地域分布散、工作难度大,完善登记机构的组织建设,加强登记人员业务培训是适应面广量大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需要。要在统一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房屋登记平台、统一房屋登记数据库、统一房屋登记证书的要求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各地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开展与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作好组织、技术、经费准备:

(一)完善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各地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问题。房屋登记机构要设置专业部门、专业队伍、落实专项经费从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在一个市、县设置一个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房屋登记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可设置派出登记分中心(站、所),以方便农户申请农房登记。

(二)做好人员教育与培养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房屋登记审核人员考核培训等工作,开设形式多样针对农房登记人员业务的培训班,加强对农房登记人员培训和教育。各地登记机构要定期召开农房登记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三)房屋登记机构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使房屋登记工作制度管理不留空白。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相应的房屋登记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登记工作,强化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在房屋登记工作程序中的严格审核作用,加强对农房登记人员的管理。对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或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经费列支解决。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3

一、城镇化建设下房屋拆迁的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使城市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XX政府对农村房屋进行了大幅度的拆迁改造。拆迁改造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同时城镇化建设是拆迁改造的目的和落脚点。为了更深入的了解XX农村房屋改造的过程,我们对正在进行农村拆迁改造的新北区孟河镇完成了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相关村户。通过调查显示,拆迁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拆迁范围也越来越大,当地政府拆迁补偿主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

(1)拆迁标准不统一。由于需要拆迁的农村房屋类型多种多样、房屋装修程度存在明显差别、房屋所有者年龄结构分布较广,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方面就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农民房屋随便补偿,对待老年人的破旧的小瓦房给予极低的补偿,更有些农民经营的副业中的棚舍不予补偿。(2)补偿不及时。通过对相关村民的采访,我们了解到当地很多村民现在还寄居在别人家里,没有自己的房子。拆迁之前当地村委会承诺在一年内分到新房,期限已过,但相关村民并没有拿到自己的房子。(3)拆迁奖金虚设。为推进农村拆迁的进程,加快拆迁步伐,当地政府在拆迁之初许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拆迁的积极响应次此号召的村民予以现金奖励。如今拆迁已经步入尾声,但是相关村民还没有拿到奖金。

(二)拆迁政策方面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先例可寻,大多数是根据相关的房屋拆迁条例进行模仿,缺乏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正是由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农民对房屋拆迁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比较混乱,使村民感到拆迁补偿的不公平,从而放慢了农村房屋拆迁的过程,影响城镇化进程。(2)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55.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农村拆迁改造的相关政策;有18.46%的人比较了解拆迁改造政策;只有14.10%的人十分了解拆迁政策;甚至还有11.74%的人根本不了解任何拆迁改造政策。对农村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使村民大多不了解相关的政策,阻碍拆迁改造的过程,也会产生很多问题。

(三)农户主观意识方面问题。

(1)突击装修、抢盖房。有些农民一旦得知拆迁消息,马上突击装修,装修范围涉及到室内、院内等,使拆迁补偿中包含了很多不太合理的部分。(2)钉子户。一些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单方面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也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以达到自身目的。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村民对拆迁中的法律政策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颁布的相关农村房屋拆迁补助条款没有认识和理解,在相关部门组织采取拆迁措施时,盲目的阻挠,用各种方式阻碍实施拆迁工作以及向组织拆迁的组织部门要求过多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二)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在目前的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拆迁户过分的补偿要求、不合理的拆迁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的混乱等,都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和规范,导致在无法律限制的情形下,拆迁工作没有条理,拆迁户与拆迁部门无法达到共同协议,拆迁实施中纠纷不断,出现不合法的房屋拆迁。

(三)拆迁程序不规范。

由于拆迁程序的不规范,房屋拆迁中出现各类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得到上级行政机关授权,以行政文件或通知的方式制定地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村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处理。地方行政机关扮演法规制定者、参与者、裁判者的角色,集所有权利于一身,使村民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目前,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工作部署中,没有设立具体的相关管理部门,因此在拆迁实施中出现矛盾与纠纷无法得到权威部门处理与裁定,通常是拆迁户和拆迁实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经常导致一些不公平的解决方案。

(四)多方利益的驱使。

农村房屋的拆迁关系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拆迁的相关政府部门、当地村委会、拆迁户以及村干部。相关部门期望通过较低成本、高效率的完成拆迁工作,由此拆迁户获得满意的利益,政府部门取得政绩。但是,在多数农村房屋拆迁中,上级相关部门授权下级部门进行拆迁工作,下级部门通常直接制定拆迁的补偿规定,导致不合理的赔偿条款的产生,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五)耕地保护意识不强。

基层干部错误的认为发展经济必须要开发更多的项目,开发项目就必须占用耕地,浴室盲目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大量拆除农村房屋以实行经济建设,增加自己的政绩,忽视农民的根本利益,在上级部门的要求下,农民拆迁户不得不进行房屋的拆迁。

四、农村房屋拆迁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定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缺失,内容不完善,适用范围窄,导致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解决问题。因此,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范拆迁程序。

积极对房屋拆迁政策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对拆迁政策有所了解,减少在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实施拆迁前,对农村拆迁户进行拆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取得农民拆迁户的支持与理解,使农民拆迁户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定认识,并清楚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让拆迁户认识到自己的义务,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拆迁。建立透明的工作制度。拆迁操作中的具体细节要及时公布给拆迁户,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4

关键词: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对策

农村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农村的房屋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农村房屋建设发展迅速,一幢幢新楼房拔地而起,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了农村地区原有的落后面貌,但是不可避免的农村房屋建设还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与问题,如农村房屋建设无规划、无地质勘察、无建筑设计、无工程质量管理、无安全监督、无建材检测的问题,部分房屋选址不科学、房屋抗震能力差、安全性差等。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将极大地延缓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抵消新农村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1 r村房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房屋建设缺少规划

现阶段的农村房屋建设较为分散,缺乏规划,农村的房屋都是按照个人意志进行建设的,无序化越来越严重。有的房屋建设是在原来的区域进行建设的,有的则是重新使用更低区域建造房屋的,还有的农村居民相信风水等说法,按照这种标准来选择房屋建设区域,这种随意性使得农村很难在整体村貌的发展上获得发展。房屋建设没有整体规划,造成到处都在乱建房,布局极不合理的局面。不仅造成农村房屋布局的混乱状态,而且对于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以及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都是一种阻碍。

1.2 房屋施工质量较差

在农村,房屋建设一般都是由包工头临时组织的建筑团队实施的。施工的队伍基本都是没有施工资质、临时拼凑的班子。农村施工人员的基本上是附近的村民,这些农民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没有上岗证书,相关的建筑经验也比较缺乏,基本不掌握施工工艺标准,不具备阅读施工图纸的能力,技术方面的规范操作就更是一窍不通,在施工中由于各种施工细节遗漏问题或者是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使得房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种盖房靠经验、工人靠拼凑、安全靠运气,使得农村建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1.3 建筑材料质量没有保证

农村地区在对新建和改建房屋购买材料时,一味注重控制资金成本,给不法商贩可乘之机,一些商家出售无证建材,容易购买到伪劣不合格的建设材料,使用建材构配件质量低劣,特别是建筑结构材料合格率低,将给使用这些建材产品的广大农民群众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例如砂浆、混凝土标号低;檩条、楼板钢筋配置不足;钢筋设置位置不正确等,留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2 提高农村房屋建设质量的对策

2.1 提高农村居民房屋建设质量意识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村人口的房屋建设安全意识,树立房屋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的观念,促进广大农村地区自觉地规范化建房,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通过典型的农村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及事故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通过身边房屋建设质量问题的具体事例,让农民从根本上认识到房屋质量的重要性。引导建房农民先设计后施工;选择具备专业资质、技术完备、安全措施有保障的施工队伍;在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时,应严格审查其合格证及生产日期;不购买劣质产品,鼓励使用优质环保的建筑材料。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全市乡镇实际情况,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订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由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免费大量分发宣传,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形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形式转变。

2.2 加大农村市场建材的抽检

建筑材料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它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与保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要保证农村建材的质量,必须采取抽样检测、强制检测等手段。建材检测单位应配合好质量监督部门,从建材生产源头开始监管,配合好工商管理部门监控建材流通市场。出厂建筑材料必须提供有效的合格证书。施工现场材料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抽样检测,不合格建材绝对不能允许流入农村建筑施工现场。

2.3 规范农村建设施工队伍

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及施工人员的房屋建设质量的水平来达到农村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目的。建议地方政府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行业知识培训,严把建筑行业资质量关,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农村建筑市场,有专业技能的施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农村建房市场,完善建筑施工行为,把农村建筑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政府应对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岗位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懂得一定的规划、建筑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持证上岗;同时国家为农村培训基本施工技术人员(主要是第一线的,如泥工、木工、钢筋工、模板工等),对符合条件的分级别颁发从业资格证。

3 结语

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新农村建设反映一定时期农村以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的房屋建筑工程飞快发展,人们对住宅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并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广大村民的有效配合,从而真正提升农村房屋建设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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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造范文5

一、农村危房改造中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满足居住要求

在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与农村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使新建的房屋符合相关准则的同时也要确保房屋的经济实用,最终保证新建的房屋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居住要求。

(二)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农村危房的改造一定要遵守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的准则,要使群众能够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扶助策略、申请的要求以及最终的审批结果,并实施群众监督等政策。

(三)按照人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

由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角色是农村贫困百姓,所以,在进行改造的时候要按照他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要尊重他们的想法,使危房改造的最终效果符合他们的意愿。

(四)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地农村危房改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利用到农村空闲地以及长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改造,不仅如此,在改造的过程中房屋一定要符合经济、安全、实用、环保等的要求,也要与乡镇的规划相结合。

二、农村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虽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了数年,但在审计中发现,由于住建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没有采取有效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不能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致使大部分群众不知道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针对农村住房困难贫困户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甚至住建主管部门、乡镇部分工作人员都不清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范围和对象,很多群众认为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上级部门为个别人员拨付的专项款,导致困难群众参与承建和监督热情度低,难以发挥农村危房改造应有的效益。

(二)档案管理不严谨

从2010年起住建部要求对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至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系统中。农户改造工程进度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审计核查中发现,镇政府一级普遍存在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混乱的状况,表现在档案录入不及时,房屋竣工后也未能做到及时补充完整。农户信息档案资料不完整,没有申请书、公示书及相关协议,信息资料填写不全面。在改造农户信息录入方面,直接把上年度或先前年度相关信息录入至当年的重复录入问题,贫困户、低保户、困难户无依据随意录入,农户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张冠李戴,数年前新建、改建房按照最近年申报录入信息,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已改造农户信息。

(三)项目实施进度慢

受上级任务指标、资金下达迟等及住建部门实施方案指导性不强等因素影响,基层危房改造改造当年基本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从审计核实看农村危房改造当年只向镇下达任务指标,实际只实施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当年全部未实施,个别镇政府截止年底仍未将危房改造摸底对象录入至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整个项目从实施、验收到资金兑现基本推迟一年。相当一部分贫困户等到来年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时才对房屋进行拆迁改造,严重影响到国家危房改造项目的整体计划安排。

(四)分配管理不规范

危房改造政策明确,危改补助对象应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和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申报、县级审批”等程序进行。审计调查中发现,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资金分配管理中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五个程序简化为两个程序,即“村干部或群众直接到乡镇申请或申报,镇城建办审核申报”。审定的危改对象名单有些乡镇村没有在村或镇进行集中公示,缺乏群众监督。作为村民选出的群众代表是公平公正的,最清楚每户的经济状况和房屋损坏程度,个别村干部存在优亲厚友、先自己后他人,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列入危改计划,资金使用效益大打折扣。

(五)监管责任不明确

一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部分改造家庭户受资金指标所限享受不到改造补助资金;二是镇级在危房改造家庭摸底、指标录入时不严谨,存在身份认证不实、信息不准确等现象;三是农村低保等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支出,无力改造危房,主管部门及镇为完成指标,放宽了补助对象标准。四是各级对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监督松懈,认识不到位。

三、审计对策

(一)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管理体制

在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的前期阶段一定要拥有健全的危房改造管理体制,要使农村最贫困的群众以及比较危险的房屋得到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稳定性以及连接性。要不断加强危房造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力度,解决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效果得到有效的提升。

(二)经济奖励策略

国家应该采取经济奖励的策略来鼓舞农村人民把危房,空闲地等进行建。对危房改造的农村要实施一定的资金奖励,如果农村没有闲置地进行建设的话可以根据被改造危房的面积进行相应的奖励。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奖励力度,并充分的利用闲置的房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成功进行。

(三)整合资金

在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时候要进行各种资金的整合工作,并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扶持力度,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与乡镇建设等项目相互结合,也要把林业、农业等方面的资金进行相互捆绑,并综合运用。除此之外,还要节约资金的使用,不能出现经费不足以及扶持标准低的现象。

(四)农户档案要及时的进行录入

农户档案在进行录入的时候一般会分为纸质录入以及信息档案录入,也就是说,在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的时候,只有批准一户才可以对其进行建档,所以,农户档案必须准时、全面的录入到全国的档案数据库,并实施信息化管理,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对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户进行详细的档案查看。

(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6

一、领导重视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由市长亲自挂帅,其他领导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档案资料情况

召开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制定并出台了《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了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将农房改造计划下达到各乡(镇)街道。所有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档案做到了一户一档。所有档案信息均录入互联网。建立了《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户花名册》,有《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维修)户验收表》,有《省农村危房改造省级验收汇总表》。

三、清点建房(维修房屋)数量

建房竣工和维修房屋竣工的总数与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数一致,均有“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

四、现场检查五项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情况

抽查100户农户中,通过对照标识牌、户口、身份证、惠农一卡通和询问住户,补助对象均符合要求,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规划执行情况

新建房屋大部分选址科学,做到“四避开”,新建住房面积有部分超标。

(三)检查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水到家,入户水管接通水源,已解决建房户生活饮用水。

2、电入户,入户电线装配规范,无乱搭乱接现象。

3、建房点周边道路平整,排水通畅。

(四)工程质量情况

新建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基础下沉、墻体裂缝、屋面漏水等质量情况,但极大部分改造房屋只有地圈梁,没有构造柱。

(五)拆旧还基情况

1、建房对象大部分拆除旧房。

2、异地建房户多数交回旧房土地使用证或交回宅基地的声明等资料。

3、建房户多数已办妥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权属已确认。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部分农户新建房屋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有超层超面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