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范例6篇

药品技术转让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1

    原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药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曾与被告营口市中药厂(以下简称营口药厂)签订"新清宁片"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新清宁片"的生产技术转让给营口药厂,营口药厂分四次付清技术转让费60万元。我方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营口药厂至今未付清全部技术转让费,经多次催要,尚欠40万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营口药厂立即支付拖欠的4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404 800元;第二,支付此纠纷审理过程中中药所支付的诉讼费、委托律师费33 058元;第三,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营口药厂立即停止生产"新清宁片";第四,公开向中药所赔礼道歉。

    被告营口药厂反诉称:不同意中药所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合同后,中药所未依约付给合格的技术资料,致使我方推迟6个月才正常生产,故应认定合同正式执行日期顺延6个月。其次,中药所承诺"新清宁片"有5年的保护期,在5年内不对外扩散此技术,但中药所违反约定,给我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合同生效日期顺延6个月;2.因原告违约,应支付我方违约金16万元;3.不再支付剩余的技术转让费;4.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二、审判

    一审审理及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18日中药所与营口药厂签订了"新清宁片"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药所愿将"新清宁片"(含大黄炮制新工艺专利)的生产技术转让给营口药厂,向营口药厂提供符合报批要求的合格文件资料;同意除在中药所实验药厂生产外,5年内不再向国内任何一家企业转让或扩散"新清宁片"生产技术及生产权;中药所转让给营口药厂的技术及文件资料如需修订,应及时完善交付;营口药厂愿意向中药所交付技术转让费60万元(含大黄炮制新工艺专利技术费);自协议生效起40天内营口药厂向中药所支付转让费12万元人民币(含专利技术费5万元),中药所同时向营口药厂交付全部文件资料;自1991年8月底前再付技术转让费8万元(含专利技术费5万元),1992年11月底以前向中药所支付技术转让费20万元,1993年11月底前再交付20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如中药所违反约定,应赔偿营口药厂的经济损失,按已交付的技术转让费比例支付营口药厂违约金;如营口药厂不及时交付技术转让费,每推迟一周应向中药所偿付应交技术转让费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营口药厂及时付给了中药所第一笔技术转让费12万元,中药所亦如约付给全部文件资料。营口药厂将该资料上报辽宁省卫生厅,经辽宁省卫生厅审查,于1991年3月25日给营口药厂颁发了药品生产批准证书,批准文号辽卫药准字(91)1682-76号。营口药厂随即投入生产,于1991年7月初生产出首批产品。由于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出厂受阻,经中药所派人到厂,重新修订了产品标准,并将卫生部的批文交付给营口药厂,8月初,营口药厂的产品经辽宁省检测所重新检测合格正式批准生产、销售。营口药厂于1991年11月11日、1993年2月11日分两次支付给中药所技术转让费6万元和2万元。至中药所起诉时,营口药厂未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技术转让费。期间,中药所曾致营口药厂询问技术转让费一事,营口药厂于1993年9月29日复函称因其资金紧张,请求延缓交付。

    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纂,收载质量标准在近期由地方标准上升为部颁标准的中、西药及质量标准已转为正式批准的新药。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在药典上公布新药质量标准时,采取了对处方剂量、生产工艺不予公布的原则。在此原则下,1993年7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第二增补本上公布了"新清宁片"的质量标准。此外,"新清宁片"的关键工艺即"中药大黄炮制新工艺",中药所于1985年4月1日申请发明专利,1991年3月6日被正式授权,专利号为85100957.3.

    又查,营口药厂提供的证据即1994年5月23日营口药厂购买大黄饮片的发票,与诉本案中药所扩散"新清宁片"技术的事实无关。其次,中药所诉营口药厂部分"新清宁片"质量不合格,以致影响了作为研制单位的中药所的声誉,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药所与营口药厂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自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数额。如违约行为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中药所依约及时交付了文件资料,并协助营口药厂通过了产品检测,使其很快投入了"新清宁片"的生产、销售。而营口药厂除依约交付了第一笔技术转让费外,并未及时交付剩余款项,至中药所起诉时仍拖欠40万元技术转让费,营口药厂显系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营口药厂反诉中药所以承诺"新清宁片"有五年行政保护期为条件,收取高额费用,其行为带有欺诈性一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营口药厂所诉中药所违约公开和扩散"新清宁片"技术,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系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依行政法规编制,只公开药品质量标准,完全系行政行为,中药所对此并无过错。至于中药所私下扩散了此技术,证据不足,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中药所要求营口药厂给付剩余技术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中药所所提营口药厂支付违约金及其相应数额超出合同标的部分,因违反有关规定不予采纳。中药所提出判令营口药厂停止生产"新清宁片"的请求理由不充足,该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营口药厂给付中药所技术转让费40万元;二、营口药厂给付中药所违约金40万元;三、驳回中药所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营口药厂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3 058元,由中药所负担1 000元,由营口药厂负担12 058元,反诉费4 710元,由营口药厂负担。

    营口药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中药所与营口药厂签订的"新清宁片"技术转让费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和根据是:1.中药所与营口药厂签订"新清宁片"技术转让协议时,没有依法取得"新清宁片"的研制权,不具有转让"新清宁片"技术的主体资格;2.中药所同营口药厂签订的"新清宁片"技术转让协议,违背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转让;3.中药所在签订该协议时采取了欺诈手段,隐瞒该药的生产权保护期还剩4个月零9天这一重大事实。二、造成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中药所一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中药所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及判决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又查明: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实验药厂(以下简称实验药厂)的前身是中药所的"科研中试车间

    ",1984年改名为实验药厂,该实验药厂是中药所的一个部门。1987年"新清宁片"申报新药证书时,因为该药是在实验药厂作的中试,又要在实验药厂生产,所以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上的研制单位均填写为实验药厂,鉴于当时实验药厂是中药所的下属部门,由中药所直接领导,故未申请更正。1990年12月中国中医研究院对实验药厂的领导体制进行调整,实验药厂不再属中药所领导,加之实验药厂只是具体生产单位,并非"新清宁片"的研制单位,所以,经卫生部批准,于1991年1月25日将"新清宁片"的研制单位由实验药厂更改为中药所。并于1991年1月28日换发了新药证书,换发后的新药证书仍用原来的证书文号。中药所已将换发后的新药证书副本及时交给了营口药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药所与营口药厂所签技术转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合同有效。营口药厂上诉称合同无效的三点理由均不能成立。事实及有关文件证

    明"新清宁片"的研制单位确系中药所,而非实验药厂,中药所转让"新清宁片"技术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中药所与营口药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及时将换发后的新药证书副本交给了营口药厂,使其成为合法的受让单位,并依约及时交付了文件资料,协助营口药厂通过了产品检测,使其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中药所如约履行了合同,并未违反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至于实验药厂没有换发后的新药证书副本,目前还在生产"新清宁片"一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关于新药的技术转让必须根据医疗的需要,合理布局问题,正是因为卫生部同意将"新清宁片"技术转让给营口药厂,辽宁省卫生厅经审查后才给营口药厂颁发了药品生产批准证书,因此,营口药厂认为中药所违反卫生部行政规定,没有根据。另外,营口药厂仅以中药所交付给其的是换发后的新药证书副本来认定中药所与其签合同时采取了欺诈手段,隐瞒该药的生产权保护期还剩4个月零9天一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2

    原告:南京金陵制药厂(下简称金陵制药厂)。住所地:南京市黄埔路3号。

    被告: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下简称省中医研究所),住所地:南京迈皋桥十字街100号。

    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签订了“797”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中医研究所将其完成小试工作的“797”针剂与金陵制药厂协作完成中试加工任务;待成果鉴定后,省中医研究所拥有该成果的所有权,金陵制药厂则取得“生产专利权”;金陵制药厂在产品投产后5年内支付省中医研究所产品利润的15%,5年期满后,“生产专利权”完全归属金陵制药厂,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1985年6月19日,江苏省卫生厅组织成果鉴定,将“797”针剂定名为“脉络宁注射液”。随后,金陵制药厂按苏卫药准字(85)1776-1号批准证书进行生产,并从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给省中医研究所利润提成100。2万元。1992年5月12日,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淅川制药厂签订了一份“脉络宁”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入门费30万元。1992年12月15日,省中医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脉络宁静脉注射液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2107848。×,国家专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将该专利申请公开。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将“脉络宁注射液”技术转让给河南省淅川制药厂,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省淅川制药厂的技术转让合同,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脉络宁注射液(原名797针剂)系省中医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普通生产许可权。提成期满后,金陵制药厂享有继续生产的权利,但这种技术转让并非买断。省中医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的权利,况且,双方1983年所签合同已期满,省中医研究所的转让行为不属违约。请求法院驳回金陵制药厂的诉讼请求。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生产专利权”,应属生产专用权,与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不应等同。虽然双方所签合同的提成期满,但双方的其他有关约定仍然有延续性。因此,省中医研究所在申请92107848。×号发明专利前,将技术转让给河南淅川制药厂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省中医研究所赔偿金陵制药厂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20010元,由省中医研究所承担。

    本案判决书下达后,在江苏省专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又就“脉络宁注射液”专利权属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省中医研究所转让专利申请权,金陵制药厂以1820010元一次性买断。

    根据判决书判决内容,金陵制药厂实际只需支付1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这起案件的审理,较好地处理了签约在前、立法在后所导致的因合同用语不规范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同时,在正确处理有多年合作基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上,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本案从受理至结案,所涉及的“脉络宁注射液”尚处于专利申请阶段,案件的性质应属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产专利权”。

    在1983年签订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尚未出台,合同中所用的“生产专利权”一词,无准确的定义和说明,上述两法中也没有这一用语。纠纷发生后,双方都将“生产专利权”这一含混的提法朝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释。原告金陵制药厂认为,“生产专利权”是独家生产权,即通过5年给予研究所的利润提成,将“脉络宁注射液”的生产权独家占有,研究所不能再行转让。研究所认为,“脉络宁注射液”的成果所有权属于自己,金陵制药厂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指一种普通的生产使用权利,5年内有偿占用,5年后无偿使用,但金陵制药厂并未将此发明成果买断,研究所完全可以另行处分。

    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1983年所签的合同,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理由是:

    (1)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新药投产后,“未经双方协商”,不能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家,并且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合同的文本,可见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研究所将“脉络宁注射液”再次转让给第三方是不妥当的。“生产专利权”在此处实质上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实施权。这是指一项专门的权利,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研究所在没有新的约定或取得法律上的授权外,无权再行处分。在排他性的实施权外,双方还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脉络宁注射液”已受到国家中成药品种有关行政法规的保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即使有企业受让了该项技术,亦不会得到生产批文。因此,金陵制药厂在事实上已拥有了独家生产的权利。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3

主 持 人:谭绍江

互动嘉宾:戈军珍:行业著名咨询师

邵敬文:湖南省浏阳市裕民兽药服务部总经理

张军凤:黑龙江鸿泰猪病医院院长

胡明明:深圳市恒德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阳畴:海南天蓬兴旺实业有限公总经理

李 东:北京海正新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当下,农牧行业的变革深深牵动着产业链上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身处其中的兽药经销商自然也不能避免。与生产商和养殖者相比,兽药经销商显得更为特殊,他们没有固定的产业,更大程度上扮演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但是,这个“中间人”却又不可或缺。对于兽药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利用他们的人脉和技术开拓市场,另一方面他们的资金实力可以避免直接与养殖者合作造成的“回款难”问题;对于养殖者来说,一方面兽药经销商可以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可以赊欠他们的药款作为一种“无担保贷款”减轻了自己的资金压力。长期以来,兽药经销商以这种方式在兽药生产企业和养殖者之间生存、壮大,他们当中很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兽药企业创造了丰厚的利润,为当地养殖业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当行业走到今天,养殖规模越来越大,养殖者越来越具备实力(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他们不再需要兽药经销商的免费技术和资金支持,而是渴求更实惠的产品。一些中小型兽药生产企业闻风而动,直接将市场做到了终端养殖场;大的企业也在利用网络系统把兽药经销商的客户信息牢牢掌握在手里,面对日益沉重的销售任务,一旦经销商不能完成,就可能会被无情地砍掉,而苦心经营的客户网络也会被带走。面对这一现实,兽药经销商陷入了深深的迷茫,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局面,更不知道自己未来的出路在哪里。

在本刊主办的“兽药经销商论坛”上,来自全国不同省份,曾经取得过辉煌成就的兽药经销商敞开胸怀,分享了自己成功的经验,同时也纷纷提出自己当前的困境与迷茫,与著名行业咨询师戈军珍先生进行交流。

现 状

邵敬文:联合让经销商更强大

邵敬文来自湖南省浏阳市(县级市),着全球几家知名兽药企业的产品,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在浏阳,全世界最好的兽药产品就在我这里。”但是,最近几年他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了,曾经尝试过在长沙成立公司,做几个大企业的省级商,但是也很难维持下去。

邵敬文认为,随着政府对兽药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兽药将进入单方时代,未来兽药行业的竞争将是原料和工艺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将会有大量的兽药企业被淘汰,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些兽药企业的经销商被踢出局。怎样才能保证自己不被淘汰呢?邵敬文认为兽药经销商应该“抱团取暖”。他把湖南当地的十几个兽药经销商联合起来,共同来做一家兽药企业的省级,一起进货,这样免去了兽药企业相当一部分的市场开发成本,以此进行价格谈判,取得了“很吓人”的效果:该兽药企业以往在湖南全省的年销量大约是200 万,通过与这个经销商组织合作之后,把出厂价格降低了50%,签订的销量是最低600 万,比以往至少翻了3 倍。

张军凤:让技术型经销商拥有更公平的市场竞争

张军凤来自黑龙江,以连锁模式经营着几家猪病医院。与其他兽药经销商相比,她更专注于诊疗技术。张军凤特别注重自己和员工的技术沉淀,她认为只有依靠技术才能做到不可复制,同时,技术是没有区域限制的,不会受兽药企业划定的市场区域限制。

行业内很多人尝试过连锁经营,但是几乎没有人取得过成功。张军凤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连锁并没有实质的东西来维系他们的连锁关系,所以她在做连锁的时候,把重点放在了技术和德行上。张军凤要求所有的连锁店都要坚守技术第一的原则,实实在在为养殖户诊断、治疗疾病,这也成为她的连锁模式“做一家,火一家”的主要原因。

张军凤认为当前首要经销商遇到的困局更大程度上是自身造成的。过去做兽药经销门槛很低,只要有一定资本就可以进入,这也导致了行业里鱼龙混杂。真正以技术为支撑的兽药经销商时常遭遇不懂技术的经销商发起的价格战,使得有技术也不能正常发挥,只能陷入恶性竞争。而行业的发展就是把这些不懂技术、不择手段谋取利益的人清出局,最终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

胡明明:从贸易商向服务商转型

胡明明来自深圳的一家饲料添加剂、兽药经营企业。企业在1999 年成立之初只做进口饲料添加剂,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最高峰时候年营业额达到了2 亿元。但是随着国内养殖结构的变化,原来的市场份额开始缩小。在2007 年的时候,企业成了养殖场团队,主要开发大型养殖场客户,同时还开始投资兽药生产、饲料生产业务,但还是没能阻止营业额的下滑,到2012 年和2013 年年营业额已经缩水到了1 千万元。

目前企业正在向服务型公司转型,招聘了大量的技术顾问,为养殖场提供整体技术方案。但是,对于未来的走向,胡明明表示她还很迷茫,特别是电商在各行各业中的渗入,让她急于找到畜牧行业与电商的结合点。

韩阳畴:选择合作厂家很重要

韩阳畴来自海南天蓬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成立四年的兽药贸易公司。韩阳畴把一个兽药经营企业的成功总结为三点。首先要有正确的企业定位,韩阳畴认为经营兽药企业的总经理的个人定位和对行业的兴趣决定公司未来的发展,同时要引导自己的员工对行业感兴趣,因为只有对行业有兴趣才会热爱行业,才会站在一个高度上看待这个行业。其次要选择好的产品或者一个组合来作为突破口,这样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很低,会对客户形成条件反射,促使购买力度提升,也会给生产企业表示出真诚的一面,得到企业的信任与重视;最后还要选择与自身匹配的生产企业,选合作企业更大程度上是在选企业的老总或者法人代表,因为一个企业的产品如何通常是他的老板决定的,选择一个价值观与自己相同的企业老板来合作决定之后双方的默契,“没有最好的厂家,只有最合适的厂家”。

问 题

张军凤:招聘难 产品定价问题

张军凤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招聘难”,因为自己的动物医院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并且开始了连锁经营,所以招聘人才一直是张军凤的一项主要工作。但是,当她去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时候发现,虽然他们也完善了员工福利体系,但是学生们更愿意进入“上市公司”之类的大型企业,而不愿意选择这种小规模的动物医院。即使招聘过来,按照程序,第一年是培养阶段,主要是跟着成熟的医生实习,因为不能独立工作,医院会发给他们一定的工资,但是与一些在大型企业做业务的同学相比,很多人都会嫌工资低而选择离开。

第二个问题是养殖户反应药太贵。作为一家在当地极具影响力的猪病医院,张军凤时常听到养殖户这样的评价“技术挺好,就是药贵”。起初的时候她并不在意这些,因为张军凤认为自己是靠技术来赢得养殖户的,只要自己技术好,就不怕没有客户。但是,当她想把生意做得更大的时候,发现这已经成为了阻碍。经过了解其他同行,张军凤发现并不是因为自己真的把利润加的高而让养殖户感觉药贵,而是与其他单纯的兽药经销商相比,擅长诊疗的张军凤在开药的时候更注重“组方下药”,一方面控制病情,另一方面防止继发感染,并且每次都会开出一个疗程的药。这让养殖户感觉她的药与那些只开一个药和一天药的经销商比起来每次拿药就贵了一些。同时因为张军凤是以技术扬名的,所以在同样治不好病的时候,养殖户对她的信任度就会降低。这让张军凤一直很纠结,一方面因为养殖户的信任而不能减轻药量,另一方面因为“药贵”的问题而阻碍了自己的发展。

李 东:兽药经销商要经得起诱惑

兽药经销商每天都会遇到很多企业业务员过去推销产品,每个业务员也都会极力标榜自己的产品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应该学会甄别产品,而不要仅仅依靠价格、返点来选择产品。作为兽药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李东曾经遇到过一些客户,本来经营自己的产品,后来又转去经营条件更优厚的企业的同类产品,最后发现效果不好,又转回头选择和自己合作。李东认为,兽药经销商可以赚取自己应该的利润,但是不要一味的向厂家压价、提条件,因为这样最终损失的是产品的质量,导致行业的恶性发展。

解 决

戈军珍:兽药经销商应该成为厂家的“三个中心”

关于兽药产品进入“单方时代”,戈军珍认为这对兽药经销商来说即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机会。过去兽药企业热衷于做复方产品,使得经销商也搞不清楚产品中到底有什么成分,也不能放心的进行组方。如果兽药产品真的进入“单方时代”,那么真正有本事的经销商机会就来了,那些懂得药理,会对症下药的技术型经销商就可以组合产品来卖,这样必将会把一部分没有技术支撑的经销商踢出局。

现在主要还是兽药生产企业来为养殖场提供服务,当地的养殖场发生了疾病,要厂家不远万里派技术人员过去处理,这样不仅成本高,还不及时,很多经销商还不为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认为这是理所应当,而这所有成本都将转嫁到产品价格中,如果由经销商来提供服务,那么服务成本甚至不到厂家的一半。所以未来,作为核心经销商一定要在这一点上取代厂家。经销商可以和厂家讨价还价,但是必须有能力为养殖场提供服务。

对于兽药经销商未来的出路,戈军珍指出,兽药经销商可以成为兽药生产厂家的“三个中心”:首先是“物流中心”再快的物流配送也不可能比经销商快;其次是“服务中心”,一旦发生疾病,经销商肯定比厂家先到场;最后是“资金中心”,“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对于赊欠,经销商敢做,生产厂家肯定不敢做。这些都是兽药经销商可以取代厂家的优势,如果能把这“三个中心”做好,兽药经销商还是大有可为的。

谭绍江:让服务体现本身的价值

谭绍江认为兽药企业在服务上的投入并不少,但是主要是在为“销量”服务,这造成了很多服务资源被浪费掉了。一个兽药企业的技术专家被派往市场,如果不能给当地业务员带来销量,无论其技术如何都会被否认。应该能让服务回归本质,体现服务本身为养殖者带来的价值。

韩阳畴:兽药经销商选厂家的指标

当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厂家来推销同一个类型的产品,作为兽药经销商应该如何选择?韩阳畴分享了自己的经验: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是否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然后对其技术服务能力做比较,再看一下在营销模式方面谁更先进,最后可以去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比较一下他们的企业规模,设备等等。综合下来,如果一个企业更具优势,那么即使他比其他企业的产品价格更高一些也值得选,因为养殖户最终买的是效益。“客户不喜欢便宜,但是喜欢占便宜”,在价钱方面,可以通过营销手段让养殖户“占到”便宜。

戈军珍:兽药经销商利润多少合理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4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加强,更是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生物医药产业已完成成本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的跃升。经济、信息全球化背景下,生物医药创新合作已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区域,在转化医学理念和国家创新系统的支撑下,借助全球———地方管道实现创新知识的流动与扩散,推动生物医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生物医药创新网络的形成。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关注从创新视角探讨生物医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将视野从产学研垂直一体化逐步转向创新网络。生物医药创新活动者之间注重联系、协调与重组,促使企业间、企业与其他机构成为有机整体的同时,也使得创新网络成为克服单个技术和单一组织弊端、充分发挥群体优势、解决创新难题和进行协作创新与集成创新的最佳模式。Sternberg等人(2000)认为创新网络具有协同特征,即创新网络中不同的创新参与者共同参与创新的相关活动,网络的整体创新能力大于个体创新能力之和。Freeman(1991)指出创新网络构架的主要联结机制是企业间的创新合作关系。周赵丹等人(2003)提出合作创新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技术创新行为。MichaelHu等学者(2007)认为药物研发外包、技术合作及开源式合作创新是解决创新瓶颈的最佳途径。但是,关于生物医药创新网络的合作驱动机制尚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论文以上海张江为例,从合作动机、合作类型以及合作效应等方面阐释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网络形成和演变的内在机理。

一、生物医药创新网络的合作驱动机制

(一)合作的动机首先,合作是为了降低创新的不确定性。从全球生物医药新分子实体和生物技术产品许可被美国FDA审批情况来看,生物医药重大的原创性产品开发正面临发展瓶颈问题。1996年FDA批准了56个新药,而2010年只批准了21个,说明全球生物制药产业产出面临的不确定性在增加。从药品新产品置换率来分析,全球14个跨国大型制药公司均出现了下降现象。其中对比最明显的是礼来,2007年礼来是世界上药品新产品置换率最高的公司,达到6%以上,预计到2012年该比例将不足1%。根据权威机构预测,2010-2013年间14个大型制药公司每1个美元的收入中大概只有25美分能被新产品替换。其次,药物技术更新速度快促成了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分工与合作。技术进步的快速步伐表明任何制药公司很难继续保留多个研究前沿领域并能齐头并进,因此在掌控新药核心技术的前提下,制药企业开始选择与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生物医药技术的更新速度快反映在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量上。WalterW.Powell(2005)经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研究型大学和生物技术公司申请专利的情况基本稳定、缓缓上升,到了90年代出现专利激增情况,1997年生物技术公司的专利数量超过了研究型大学,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形成了研究共同体,这有利于产业与研究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加速新产品的开发。再次,合作是为了获得新的想法或新的研究思路。近年来生物医药产业界的合作活动频繁,尤其制药公司和大学、科研机构之间开展的合作。制药公司开始意识到与学术界合作的重要性和益处,因为这些研究机构不仅掌握着超前的药物研究成果,同时研究方法也比制药公司要先进和科学。因此,他们主动与大学、科研院所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新的研究思路,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沉淀成本,同时有利于缩短产品研发周期,节约在可获得资源方面的投入,实现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目标。

(二)合作类型1.研发合作研发合作是制药界最普遍的合作方式之一,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之间或者制药公司之间等行为主体根据共同的研究目标展开技术合作,既能直接提升生物医药创新能力,也有利于促进网络的形成。Henderson等(1993)认为研发合作是制药公司嵌入区域产业—研发创新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众多学者的研究还表明,与外部建立研发合作关系的公司,其绩效都很好。随着专注独立研发的公司的药物创新难度逐日增加以及发展中国家新兴药品市场的发展,生物医药的研发合作出现了跨越地理空间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空间临近的研发合作和远距离的研发合作,前者主要是是在特定区域内,依托合作双方空间接近的区位优势而展开的合作,表现形式为产业集群;后者主要是指在全球化基础上,依托双方社会关系接近的关系优势而进行的合作,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服务外包。通过比较发现,开展合作的公司比没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更可能具有创新能力、更有可能从事更多的项目。2.许可合作Economides(1996)证明网络外部性较强时,在同质产品市场中的唯一创新厂商有可能将技术免费许可给竞争对手。⑩很多从事高科技产业的大型厂商,诸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IBM,都将技术许可与交叉许可作为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Fosfuri(2001)指出许可决策基于创新价值链上不同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创新者在产品市场面临比技术市场更大的竞争或创新者扩大自己的市场销售能力有限,则可以从技术许可中获取更多收益。购买技术许可证有以下好处,如:降低开发费用、减少技术和市场风险、加速产品开发和缩短产品进人市场的时间。当然,使用许可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点,如:受到许可证转让者的条款限制;可能造成操作上的失控,如价格、产量和质量以及在搜寻、谈判和采用许可证上的交易费用支出。实际上,运用许可证上的费用与效益之比取决于技术与市场的性质、企业战略和能力。许可模式已成为当今国际制药工业主要的发展模式之一。近年来,国际上药物许可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许可成交的数量与价格大大增加。2006年,大多数国际制药公司有50%以上的上市新药都来源于被许可产品的化合物。WoodMackenzie咨询公司估计,过去十年中,25家领先制药公司经许可证贸易购入的产品产生了约454亿美元的营业额。2009年罗氏制药的销售收入中,许可协议型产品大约占33%。3.金融合作生物医药有别于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特征之一是“高投入”,在产业链的不同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是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者,可以通过贷款或投资促进新企业的诞生或资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创新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国有或商业银行、证券市场等。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类型和需求规模也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化路径来看,在临床前研究阶段生物制药企业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政府资助为主;在临床研究阶段,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政府资助、风险投资为主;在产品上市阶段资金来源以产业资本、自有资金、风险投资为主。政府资助在临床前和临床阶段起到重要作用,产业资本在上市阶段起到重要作用,风险投资在临床及上市阶段起到重要作用。而国外在临床前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阶段,企业自有资金在产业化三阶段一直是重要来源。

(三)合作效应首先,合作扩大了网络的自我强化效应。制药业、生物技术企业、大学、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公司等参与方基于共同的产业发展愿景,集聚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逐步形成一个地理空间临近、资源互补、交易成本降低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由于集群内合作和交流次数的增加、协议的增加,通过知识溢出等多种途径提高集群的创新能力,而集群内知识水平的提高又会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集群,从而形成新的合作,循而往复,将会构成一个垂直关系和水平关系纵横交错的生物医药创新网络。同时,合作导致了网络节点的增加或减少,也导致节点在网络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并间接影响网络的演化与运行。其次,合作导致网络创新能力的提升。Hagedoorn&Duysters(2002)指出技术创新网络可以使企业获取新知识,并且逐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高度信任和实现专用资产投资情况下,不同行为主体在研究领域、临床试验阶段或药品生产营销阶段开展合作,通过参与各方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提高,促进了彼此之间隐性知识的流动与溢出,不仅提高了参与方的知识水平,有利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新分子实体或生物产品的发现。再次,合作将产生创新路径依赖。到一定阶段,过于频繁的合作会对创新网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创新主体的学习能力会减弱到不能对外部的变化作出反应的地步,造成创新系统的自封闭性,不利于外部知识的流入,产生创新路径依赖、陷入创新锁定状态,使得创新网络出现知识和信息闭塞的风险。Martin&Sunley(2006)认为,路径依赖的显著特征就是“地方依赖”,区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元相关路径依赖以及路径相互依赖。

二、生物医药创新网络的演化发展

本文从地理空间开放度和合作扁平度两个维度来分析基于合作的生物医药创新网络演化发展。合作扁平度由美国学者GaryP.Pisano和RobertoVerganti在2009年提出,指的是合作网络中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扁平度。如果网络的主要决策权集中于网络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主体,那么被认为是层级度高,如果合作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共享决策权力,那么被认为扁平度高。从地理空间开放度来看,生物医药产业经历了从封闭式创新网络向开放式创新网络的演变过程。制药业发展初期,大型制药公司掌控药物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依靠自身丰厚的研发资源进行创新,鲜与外界进行知识和技术的交流,创新活动拥有清晰边界,属于典型的垂直一体化创新模式,形成封闭式的内部化创新网络。2009年世界最大制药公司———罗氏的研发工作人员数达到12080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4.8%。随着生物技术在制药业得到广泛应用,同时知识和资本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制药业突破地理尺度的制约,从封闭式创新网络向开放式创新网络转变。开放式创新网络可以在企业外部甚至全球范围搜寻技术创新源,扩大技术收益。因此,开放式创新可以使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资源,掌握更新的技术,也有利于分散创新风险、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速度和提升企业知识识别、知识获取以及知识应用嫁接的能力。从合作扁平度来看,随着网络内层级度高向扁平度高的转化,生物医药产业从封闭式创新转向集群化创新网络发展模式。集群化创新网络也可以视为本地化创新网络,生物医药企业之间开始出现广泛的合作活动,并倾向在地理空间上集聚分布。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了让自己的科研成果适应市场需求,主动加强与技术创新主体———制药公司之间的联系。同时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也由单独推动技术创新逐步转变为向市场多元主体共同推动技术创新,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垂直一体化联系在市场作用下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得到较大发展,企业与创新系统的实力得到增强,表现为新产品不断涌现,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和加强。在生物技术不断进步和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生物医药创新网络由低级不断向高级发展,最后形成全球化创新网络发展模式。全球化创新网络是开放度和扁平度程度最高的发展模式,该模式下,生物医药创新网络中创新主体和其他成员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和越来越密切,制药公司、生物技术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在创新网络中作为创新单元相互联系和交流。中介机构与创新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之间的交流合作,会在区域创新系统内部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运行机制,政府的宏观调控促进了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工作,促使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形成合理的投入产出结构。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大学和科研机构成为技术创新所需知识、思想、技术和人才的重要来源。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产、学、研等创新行为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机制联系起来,加强他们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有利于知识、信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流动的、开放的创新网络。

三、案例研究: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创新网络

1994年张江启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计划,成为国内最早设立的部级生物医药基地。经过十七年的建设和积累,张江集聚了一大批实力较强的生物医药企业及相关机构,成为国内研发机构最集中、创新实力最强、新药创制成果最突出的标杆区域。截至2010年底,张江园区累计承担新增新药创制重大专项、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120多项,已申报药品注册414件,获得新药证书50多个。福布斯全球前十强企业中有7家在张江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成为世界上跨国制药巨头研发中心最为集聚的区域。瑏瑧得益于生物医药全球化进程和国家对生物医药产业新药创制的重视,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速,经历了从产业要素集聚到产业集群再到创新网络化的发展演化过程,园区内制药公司、研究机构、中介机构等之间的合作是促进演化发展的根本要素。

(一)张江生物医药产业的合作机制1.本地化合作到区域化合作随着网络内节点不断增多,截止为止张江已有400多家生物医药相关机构,在企业创新内在要求和外部发展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张江生物医药产业之间已经形成了商业合作关系、研发合作关系、风险投资关系和药物许可关系等多元化合作关系,其中研发合作关系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张江研发合作已经形成了包含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合作网络,经历了从本地化合作向区域化合作的发展。笔者根据张江进驻制药机构公开信息以及调研收集的资料,绘制了张江生物医药的研发合作图。从图2可见,张江生物医药合作类型多样,在张江“药谷”内,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垂直向的合作项目多、合作频率高,而制药业企业之间的水平合作还很少。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在网络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和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国内大型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大学和生物技术企业等多种节点存在合作关系。2004年随着罗氏研发中心进驻张江,辉瑞、诺华等跨国制药企业纷纷在张江设立研发分中心,使得张江生物医药突破了地理临近的制约,从本地化合作转向区域化合作阶段。从表1可见,跨国公司进入张江后,均选择与国内顶尖的研发机构或一流大学开展合作(表略)。2.合作关系随时间演变随着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网络内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演化的不同阶段,有相应的合作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随着张江创新能力的逐步提升,跨国公司看好张江“药谷”的创新潜力,纷纷增加投资,将原来单纯地由生产基地转变为生产与研发并重的战略布局,重点提升研发创新功能(表略)。比如罗氏、美敦力、诺华等公司。另一方面,随着生物医药企业新药研发能力的提升,风险资本逐渐发挥对生物技术公司的扶持和促进作用,同时药物许可关系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目前张江已经吸引了1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初步形成由政府引导基金、园区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构成的,针对不同企业发展阶段、不同产业类型的专业化投融资服务体系。2010年张江小额贷款股份公司发放贷款3.6亿元,有效解决了140家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张江风险投资资金已经帮助桑迪亚、泽生、微创、复旦张江等一批企业成长,促进了张江生物医药创新能力的提高。在风险资本资助下由泽生公司开发的一类新药抗心力衰竭药物纽兰格林,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例可直接对心脏功能进行修复的特效药,现已完成临床II期。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微创医疗科学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随着张江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张江生物医药领域的许可合作关系也日渐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张江生物医药企业近年来累计转让成果总量至少有79个。第一,转让项目主要集中在缺乏生产能力的研究机构以及创业型的生物技术企业。研究机构是成果的主要转出机构,占总量的60%。如中科院上海药物所转让21个、中医药大学转让17个、中药制药技术中心转让3个、药物制剂中心转让3个。此外在中小企业中,艾力斯转让6个、玉森转让5个,转让原因是缺乏生产条件。第二,转让方式以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形式为主。以合作开发形式转让的成果达42个,所占比例达53.2%。以技术转让形式的成果,约为23个,所占比例为29.1%。比如复旦张江2010年将公司研制成功的用于治疗关节炎的重组人肿瘤坏死因素受体-FC融合蛋白专利实现了向国内外转让,但保留技术提成。第三,由于张江园区产业发展在空间拓展上的制约,很多技术成果很难实现就地转化,转让地区主要是上海之外的省市。

(二)张江生物医药创新网络演化1.起步阶段(1994-2000年),形成集群化创新网络1994年,张江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并开始制药厂工程建设。1996年,国家科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订了关于在上海建立“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的合作协议书”,张江园区设立了第一个部级产业基地,标志着生物医药产业成为张江的新兴产业进入起步阶段。从建园伊始,张江就嵌入全球化生物医药产业链,具有明显的“被全球化”特点。该阶段,张江主要以生产型制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较少,园区功能主要是生产功能,知识主要来自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是生物技术公司的内部学习过程。大型跨国制药公司在张江几乎没有任何研发活动,也不需要创新合作伙伴,因而与张江当地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系统缺乏联系和互动。同时张江本土制药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沟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链式效应和集群效应的辐射作用和带动作用。园区内本土制药企业以模仿创新为主,很多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园区内的中介机构也比较少,张江的生物技术创业企业普遍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2.成长阶段(2001-2009年),构建全球化创新网络自2000年以后,越来越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始进入张江。2004年起,以罗氏研发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合作阶段。随之,诺华、辉瑞、阿斯利康、葛兰素史克、津村、礼来、雅培等世界制药巨头在张江设立研发中心。这些跨国公司开始和国内医药企业、研究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在生物医药全球服务外包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张江也成为国外制药公司进行服务的合作对象,CRO业务在这个时间得到快速发展。这个阶段张江生物医药创新网络开始结网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网络成员迅速增多,集聚了药物创新所需要的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和机构,促进了创新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第二,网络内不同成员之间合作频繁,形成了浓厚的集体学习氛围,合作类型多元化,既有国内产学研合作关系,也有国际跨国研究机构和内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同时也出现了药物许可关系。第三,网络密度增大,随着企业退出机制的运行,网络结构不断优化,网络创新能力不断提高。3.飞跃阶段(2010年-),创新网络的完善和优化在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多个国家创新政策和措施的激励以及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上,2010年张江生物医药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飞跃阶段,标志是微创科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和尚华医药研发集团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预示着张江生物医药开始主动嵌入国际化发展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整合创新资源。这个阶段,网络在市场机制运作下控制成员的进入与退出,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同时在产学研合作关系充分发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制药业与生物技术企业之间的水平合作关系,使得网络内形成垂直合作关系和水平合作关系交叉发展的形态,实现从研究机构的知识源到下游企业的知识流动与扩散,营造更积极的集体学习氛围,提高网络的创新能级,开发出具有国际水准的新药。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5

技术交易市场在中国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中技所的成立来源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中技所总裁郭书贵说:“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一家全国性综合技术交易平台,解决技术交易的核心问题,使技术市场交易更顺畅,更规范。”

技术大超市 全国首家

虽然我国的技术市场已运行了近30年,并且已经有了相当的交易规模,很多地方相继建立了地方性的技术交易市场,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也从1984年的7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2665亿元。然而,由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制度障碍,技术市场的发展还是相对缓慢。

目前,技术市场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都存在不足。一方面,国有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他们的科研成果属于国家,个人从中得不到利益,因此,对技术转移没有太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购买技术往往不会直接产生效益,还必须融合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才能产生新的价值,而这个过程还需要后续资金支持和科研团队的继续孵化,才能转化为商品。这个复杂的过程单靠企业力量很难完成,因此,同样缺乏积极性。

针对这种情况,技术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但技术交易又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即告完成。技术市场交易有其自身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也造成了技术交易市场现今的缓慢发展,各个地方相继成立的交易中心并未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技术交易难的问题。

与其他地方性的技术交易平台相比,中国技术交易所具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多年来,我国技术市场虽然有了相当的交易规模,但一直处在“一维空间”中,只是从“技术”这一个维度进行线性发展,因而发展速度缓慢。

相比之下,中国技术交易所的业务方向延伸到了“三维空间”中,从立体的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拓展。第一个维度是技术。中技所不但要成为中国最大、最全的技术汇集平台,还要成为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技术交易市场。第二个维度是产权。技术只有产权化,才能被引入企业,产生新的价值增值,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人们所说的股权激励,其实就是技术产权化,这是中技所与其他技术交易市场的一个巨大差异。第三个维度就是交易。中技所不是就技术谈技术,而是把技术与产业、技术与金融结合起来。利用金融手段促进技术转化、技术流动。

中技所总裁郭书贵对记者说:“中技所建有自己的技术项目和投资需求数据库,根据投资人的偏好选择合适的项目。同时,中技所还提供政策咨询、技术评价,信息、交易撮合,技术合同登记、资金结算、融资并购等综合配套服务。我们所提供的是技术转让的整个链条,而不是具体的某一段或某一点。”

成交第一单 不负众望

是不是市场所需,有没有特色服务,需要市场来说话。成立短短11天,中技所第一单技术转让项目――国家三类化学药新药盐酸马尼地平技术项目以550万元成交。

技术转让方天津药物研究院的总工程师邹美香介绍,盐酸马尼地平是一款用于治疗高血压的第三代二氢吡啶类钙通道拮抗剂,目前正在进行临床试验。天津药物研究院虽然有自己的产业基地,但由于该项目与产业基地的产品结构不相符,这款新药研发出来后,只能有一个归宿――把技术转让给他人。

为了尽快实现产业化,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天津药物研究院委托中技所为该技术项目寻找技术受让方。接受委托后,中技所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技术转让的基准报价,经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众多的企业对技术表达了兴趣。中技所根据受让企业的财务能力、产业化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信用情况等方面,筛选出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国内知名制药企业并向天津药物研究院进行推荐,经过多轮谈判,该项目最终与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制药有限公司以中技所评估基准价成交。

天津药物研究院对这一项目的顺利成交表示“非常满意”。邹美香称,以前天津药物研究院每攻克一项技术,都是自己去找买家。而国内的制药公司众多,而技术交易周期又长,因此要找到合适的买家不仅时间长,成本也高。“中国技术交易所能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我们发现意向受让人,当有多个受让人时,还能帮我们进行竞价”,邹美香表示,“这次成交不但速度快,价格也很不错。以后我们有新药出来,还会到中国技术交易所挂牌交易。”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制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石和鹏也表示,“这次交易公开,透明,收费也很低廉,我们买得很放心。”

落户中关村 众望所归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关村已经成为我国一流技术的聚集地和交易中心。目前,中关村拥有超过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40多所,承接的“863”科技项目占全国的四分之一,“973”科技项目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中关村已经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结构最完善的区域创新系统。

北京的技术市场成交额已连续多年稳居国内第一。2008年北京市共输出各类技术合同52742项,交易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27.22亿元,占到全国的38.54%。其中,中关村数量众多、实力超群的科研机构是北京在技术交易领域确立领先优势的主力。2008年仅中关村4504家技术卖方就输出技术32187项,成交额848.01亿元,占北京市的82.55%,占全国的31.82%,在国内所有科技园区中遥遥领先。

药品技术转让范文6

【关键词】地方医学院校;生物医药产业;区域经济发展

大学的社会服务的职能是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职能之后的,世界公认的现代大学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从20世纪后期开始,全世界具有不同学术背景、文化传统和国家体制的大学都一跃而出,通过教学服务、科技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开发服务等方式,涌入社会经济大潮中,扎根社会、服务社会,更是要超越社会、引领社会。

从我国实施人口大国建设成为人才强国、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以来,高校不断调整办学发展思路,走出“象牙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为国家下一步实现经济大国战略做好了的人才和科技等储备。泸州医学院是四川省的一所普通高等院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队伍,拥有体系较为完备的科学研究基地,研实力和科研条件均位于省属医学院前列。学校所在地泸州市,位于川、渝、滇、黔结合地区,处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过渡带乌蒙山系大娄山西段北侧,海拔300―1843米,有丰富的水利资源、矿产资源、植物资源和独具特色的地方食品,特别是道地药材资源和传统食品资源有很好的开发前景。因此,泸州医学院抓住学科发展与地域优势,采取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与生物医药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有力促进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1 学校生物医药科研总体情况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学校一直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从国内外招贤纳士,目前已经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队伍,汇聚了医疗器械、中药新药、院内制剂等研发方面的科技人才,为生物医药科研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通过几年的努力,学校生物医药科研工作实现了质和量的飞跃,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学校共承担生物医药开发转化类研究项目158项,其中部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部“973”计划子项目)6项,省部级项目15项(国家中医管理局、四川省科技厅),厅局级项目(省中医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厅、泸州市科技局项目)65项、学院基金项目75项。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6项,市科技进步奖22项,其等奖3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2项,其中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已获得国家专利,并逐步向市场进行推广。

2 学校生物医药成果转化的具体作法和经验

2.1 科学搭建生物医药科研平台,为科研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科技资源整合的主要载体。多年来,学校非常重视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建立了较完善的机制体制和人才队伍,构建了“一所六中心”的科研平台发展构架,其中有六个平台都是涉及生物医药研究范畴。在这些科研平台中有已建设的教育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三级实验室、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卫生厅重点学科;同时还拥有药学院、临床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生物医学工程系,组建跨学科的研发团队,对生物医药产品进行研发。此外,学院还拥有药用植物园――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学校通过引进海外高级人才组建三个重点科研平台,如省“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客座教授入选者组建的“肿瘤医学研究所”,2013年获批为四川省国际合作重点研究基地。这些海外人才的加盟,为学校争取更多的海外科技资源,寻求更深入的国际合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学校投资1200多万元建成3000多平方米的集繁殖、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验动物中心,是目前川南最大的实验动物中心,可开展从鼠到猴等动物的科研动物实验,并逐步打造成为开放的科研实验平台。学校还积极支持区域科技平台建设,如与市情报所联建“四川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泸州)示范基地”服务平台,努力成为区域社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这些实验基地不仅已成为学校承担生物医药科研项目的重要基地,而且已是地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的重要基地,将会在学校、区域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2 加大对生物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是科技促进经济发展最快速、最有效的途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校以联合研发和成果转让的形式,加强与多家企业开展生物医药科研合作。与涪陵制药厂(现太极药业集团)科研合作为起点,深入探索技术创新,校企联姻的科研模式,先后与成都恩威、南京金陵、苏州东瑞等全国近二十家医药企业和医疗器械厂家建立了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转让各种科技成果21项,成果转让经费700余万元,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997年,学校以280万元将“青银注射液”临床研究批件转让给“南京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成功转让了“青银注射液”发明专利,新增转让经费50万元,加上增拨的“指纹图谱”研究经费20万元,该项目合同金额达350万元。1999年,学校研制的“解毒护肝颗粒”以150万元将临床研究批文转让给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然后积极协助企业完成临床研究工作,使企业于2005年5月顺利取得了该制剂的新药证书。目前,我校就护理医疗器械产品已与苏州亚新公司签署了“一次性供氧吸痰管”专利技术转让和产品推广的合作协议,并与遂宁寿世保元食品公司、泸州天泰生物科技公司、成都稳健利康公司、台湾美迪蓝(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宝光药业泸县分公司等开展了深入洽谈,已初步达成多项合作协议。

2.3 着力于新药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充分挖掘科技力量

学校将产学研结合作为科学技术创新的途径、作为大学服务于社会的手段,一直努力探寻学校自身发展新的生长点,把科技开发的扶持重点放在新药开发和医疗器械两个方面。由于新药研究周期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此,学校专门设立了“泸州医学院新药开发研究基金”和院级“开发基金”,用以资助我校具有开发前景的新药项目。筛选资助“心安颗粒”、“息肿颗粒”和“复尔康注射液”等品种,开展临床前研究工作。在加强新药开发研究的同时,也积极进行医疗器械的开发研究,“一次性使用自动排气分装输液器”和“扁桃体灼烙器”这两个医疗器械项目已列入2005年四川省卫生厅推广计划,2011年“扁桃体灼烙器”被列为国家中医管理局第五批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学院为支持医疗器械的推广,于2007年成立了泸州新源科技开发公司,为医疗器械的推广销售搭建了崭新的平台。

2.4 坚持请进来,走出去,探索政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政产学研合作模式,并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的工作,如联合申报国家、省厅市相关科研项目;企业在学校设立专项科研基金;需求企业与对口科技人员开展交流对接会;校地签订全面科技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今后将持续和医药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创新联盟;针对企业和市场的需求进行项目研发,或对于有开发前景的项目企业早期介入;建立联合研究基地等,深化政产学研合作的改革与创新。

经泸州市科技局和泸县科技局牵线搭桥,学校与泸县政府及泸县的两家医药企业签订了长期科研合作协议,并建立了泸县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为校县、校企科技合作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随后,相继与三九集团、广元泰华制药厂、泸州宝光药业等就“胃愈颗粒”的开发进行了磋商;与兴文县中医院签订了中药“扶正解毒”制剂的合作开发协议;在泸州市科技局的大力支持下学校与合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申报了“合果开发及综合利用”的泸州市产学研结合示范研究项目;积极与泸州老窖集团公司,巴中市科技局开展院企、院地科技合作,指导黄桅子、青蒿、银花、天麻等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以及为中药饮片加工提供技术支持等等,其中与巴中市科技局就“巴中产栀子品质与规范化种植研究”签订了合作合同,该项目同时获得省科技厅项目的资助。目前,已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进行了10项中医药项目研究;与泸州老窖联合开发养生酒;与泸州云峰矿泉水公司就高锶矿泉水的功效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合作;拟与古蔺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古蔺麻辣鸡保鲜,古蔺面质量标准,赶黄草的研发等内容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