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合同范例6篇

药品合同

药品合同范文1

1、 商的变化

“商”,前几年药品行业很少正看这个名词和这部分人群,指的是没有实力但又在药品行业混的人。如果某某品种同“”这个词关联,那么,马上就想象这个品种是个小品种,这个企业是个小企业。商自己也号称为游击队,同知名企业或大企业的正规军无法相提并论。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变化,商这部分人群掌握了市场渠道上的关键部分,即终端。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商不仅掌握了大量的销售网络,也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尤其是一些从大中型企业里出来的商有团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这些商成了药品交易会的“香饽饽”。

商也叫“做药自由人”,他们在行业的游戏规则下不断的变得成熟、不断的规范,他们给药品生产企业创造更多利润的同时,也解决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风险。

商同药品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突破了原来的区域合作模式,更多的商同生产企业是一种省级总的合作关系,甚至是全国总的合作关系。商不仅仅是同中小型生产企业合作,更多的是同知名的大中型企业合作。很多知名的大中型企业的新产品上市,首先考虑的就是同有实力的商进行全国总的合作。

可以说,商打破了中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格局,改变了生产企业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他们是自豪的一群人。

2、 营销模式的变化

商这部分人群的崛起和不断成熟规范,改变了药品生产企业原有的营销模式。药品生产企业都想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以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前几年,很多企业纷纷学习外企的成功的管理模式和营销理念,在各地建立办事处,细化管理。但是学习并不成功,有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社会经济转型期中,人们的“诚信”受到考验,企业在承受经营过程的风险,还要承受“诚信”所带来的风险。那么商模式就解决了企业的这些后顾之忧和免除了过高的管理费用。

很多企业在原来办事处的基础上实行了市场买断的制,企业同这些商既有简单的管理关系,不至于过多的网络资源被流失,又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合作关系,这样,企业何乐而不为呢。企业寻找新的商和巩固老商是企业在全国性的药品交易会中重要内容,企业不敢忽视。

许多生产企业寻找新产品的省级总或全国总,表明企业更看重利润,而把网络完全交给商,有的企业今后可能变成一个纯科研和加工型的生产厂,不需要建立专门的销售队伍。医药市场的格局会进一步细化。

3、 职业经理人的变化

同“商”相对应的一部分人群就是职业经理人,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仍然是医药行业重要的人群。但是随着商人群的壮大和生产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

生产企业更愿意同商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如果生产企业需要录用职业经理人的话,也要职业经理人具有广泛的资源(包括网络、资金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资源)。也就说不管是录用也好,合作也好,生产企业更愿意同有实力的人建立关系。职业经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到了中高层主管上,受到影响的因素很多,职业经理人随时会面临下课的危机,同时职业经理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随时会被瓦解,到一个新的企业后一切从头来。一般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期限都不会很长。所以,药业行业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

4、 产品需求的变化

去药交会就是为了寻求品种,但是次次去,次次没有很大的改变。无新产品是每次药交会永远的痛。由于招标在全国的铺开,同类产品的经常非常激烈。商在药交会上找新产品的心情十分迫切。找不到新产品就找不同规格的品种。药交会上流传的一句话就是“什么是新产品,‘人无我有’就是新产品”。

药品合同范文2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负责招标确定2-5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六条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八条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外埠企业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集中配送用分公司或中转库;

(二)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四)经营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药房标准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受本乡(镇)村卫生所委托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所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所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条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3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原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中的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基本用药中的非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提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

(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逐步实现同级同价,同质同价,县、乡、村同价。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

第十六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作为下一次招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按所举报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值比例兑现。具体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疗机构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当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

(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六条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送企业和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任,并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县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所、个体医疗诊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药品合同范文3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

│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

├──┼──┼──┼──┼──┼──┼──┼──┼──┼──┤

│││││││││││

├──┼──┼──┼──┼──┼──┼──┼──┼──┼──┤

│││││││││││

├──┼──┼──┼──┼──┼──┼──┼──┼──┼──┤

│││││││││││

├──┼──┼──┼──┼──┼──┼──┼──┼──┼──┤

│││││││││││

├──┴──┴──┴──┴──┴──┴──┴──┴──┴──┤

│人民币(大写)│

─────────────────────────────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招标人│招标机构 │ 投标人│

│ │ ││

│招标人:(章):│招标机构:(章): │招标人:(章): │

│ │ ││

│住所:│住所:│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 │ ││

│电话:│电话:│电话: │

│ │ ││

│传真:│传真:│传真: │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 │ ││

│帐号:│帐号:│帐号: │

│ │ ││

│邮编:│邮编:│邮编: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

││

│经办人:│

││

药品合同范文4

我国医药企业是营销主导、创新驱动的特殊制造型企业,营销方式主要分为自营纯销的直销模式和委外招商模式两种,此外包括佣金制等模式。2016年以来,医药行业“两票制”的推广实施对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医药行业“带量采购”与“一致性评价”的逐步实施,对整个医药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拟分析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对营销财务管控的影响及营销财务管控转型策略。

二、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两票制”实施以前,我国医药行业药品流通主要采用“多票制”的开票模式,即多级商多次开票。在此模式下,各级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逐级加价,必然导致终端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状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级医药商及医药商业企业中,部分出现采取极端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的现象。此外,还有一些商掌握了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却不具备相应资质,只能通过不正当途径挂靠在某家医药商下,自己采购、销售药品给终端医疗机构,由其挂靠的医药商开票。这些“挂靠走票”的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票制”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带量采购”则是指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企业针对具体明确的采购量药品数量报价的采购方法。这样做的意义就是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动医药购销中间环节透明化,净化流通环境,给药研和学术研究提供保障,从而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医药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和研发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为解决招商模式向自营纯销模式转型,解决营销层面票据合规性问题,必须实现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一)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提升

医药企业合规层面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市场及学术推广费、广告宣传费、销售人员薪酬、办公费等。委外招商模式下,一方面,商完成生产、仓储物流以外的所有营销工作,药品的销售权、销售渠道建设、销售网络等都掌握在药品商手中。医药生产企业难以获取药品销售流向、市场覆盖率、医院渗透率等有效的终端营销数据,无法掌控营销资源,风险很大。另一方面,医药企业通过药品商,迅速回笼资金,快速占领市场,低成本实现销售。“两票制”和“带量采购”陆续实施后,营销模式转型使得营销推广环节必须全部转回医药制造企业自行实施或委外实施,使得医药企业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均有所提升;部分医药企业涉及带量采购产品,由于价格断崖式下跌,也仅能维持基本物流费用。

(二)营销模式演变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1.自营纯销模式与营销财务管控演变

自营纯销的直销模式下,医药企业能够直接参与采购,选定医药商业企业,减少流通环节,但须重新布局销售网络,完善销售渠道,统一全国区域价格。医药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方,应加强质量保障意识,形成包括药品生产、营销、配送等环节在内的责权利相统一、责任对等的闭环系统。为此,医药企业需要维持原来的闭环财务管控系统并有针对性进行调整,实现营销财务管控的深度精细化转型。一方面,结合“两票制”的推行,营销财务须提升对资金和应收账款等的管控能力,增强在医药流通各环节财务结算的主导地位,改善在供应链中财务议价能力和账期管控能力之外,需要继续保障应收账款和库存核算准确性、向医药商业企业定期修订资信授信额度来确保发货安全性。需要结合医药商业库存药品向终端医院、药店等诊疗机构的流向单据进行复核比对,确保公司发货信息与医药商业企业药品流向信息匹配。另一方面,结合“带量采购”的推行,提升财务核算和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账务核对与盘实已发商业公司尚未完成向终端医院销售的库存结余部分,确保新政策实施时期原价格与新价格的价差部分调整处理无误。减少由于价格下跌产品原匹配的营销费用的冲回的衔接处理准确。与此同时,严查销售费用核报票据合规性,避免终端失控,确保财务与营销管理的协同。

2.委外招商模式演变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两票制”和“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委外招商模式下的底价现款现货模式需要转为自营统一药品售价开票模式,营销推广环节转由医药制造企业完成或委外实施。委外实施主要是由于医药制造企业受资金等限制,营销模式从委外招商模式转变为变通的佣金制模式。即医药生产企业按统一自营售价开票至医药商业企业,但将营销推广环节剥离出来,委托营销外包“CSO”企业,并与“CSO”企业结算营销费用,实现医药产品推广的模式。这种做法,一方面解决了医药生产企业为减少营销环节不可控性与企业发展必须解决的合规性矛盾,也解决了营销环节的营销费用复杂性和“两票制”管控的刚性问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利润从商回流生产企业,提升生产企业利润空间,降低资金风险,但由于应收和应付款项同时增加且存在账务上的结算时间差,导致账面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同步提高,也导致财务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上述做法没有减轻税负,为减少营销模式演变给医药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可以采取向同一个医药商业企业反向购买原料、提高原料价格的方式操作。一方面解决医药行业历史遗留的以药养医虚开发票的违法可能性,从制度根源上杜绝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采购和销售两个层面的操作,使得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的同时,物流与票据流统一,并且税费抵扣合规且减少中间环节,使得营销环节支出的生产采购成本部分金额还原回制造成本,也使原料成本和药品应付款项同时增加。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是由营销财务提出原材料采购操作申请,提供给采购部备案。二是采购部据此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与原始供应商确定采购量和采购价格,由原始供应商向医药企业传真采购合同。原始供应商先盖章,采购单位的合同原本由原始供应商直接寄给医药商指定的医药商业企业。三是医药商业企业根据采购部提供的底价合同传真件确定合同价格,拟定购销合同文本,并将两份合同传真给医药商。由商衔接指定的医药商业企业与原始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提供给医药企业。医药企业营销财务收到正式的合同文本后,通知采购部联系原始供应商发货。四是采购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的当天通知营销管理部衔接医药商,三天内向原始供应商付款。五是医药商在收到采购部收货通知的当天,向原始供应商付款并尽快将付款单证传真给医药企业营销财务,发票寄给指定营销财务人员。营销财务收到发票后转采购部办理入账手续,另将收到的商已付款单证传真件转采购部办理底价付款手续。六是采购部收到发票后办理入账手续并承办底价付款手续,同时将付款办讫情况报营销管理部备案登记。七是营销财务负责原材料采购台账的登记,根据医药商对应的市场推广费额度,办理营销推广费或CSO营销外包公司费用结算。八是营销财务月末核对账务,落实业务合规性。这种方式在符合药品价格监管与药品成本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外的所有药品销售具备合规性。减少了医药企业资金拨付与周转风险,降低了税费负担和营销费用,同时继续利用以往的销售渠道,避免药品销量下滑。此外,费用项目从市场费用转为企业留存,成为企业结余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所需。但是,由于延长了账务上的结算流程与时间,导致了医药企业账面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同步提高,使得营销财务管控的精细化程度要求加大。

(三)销售折扣与营销财务管控转型

自营统一药品售价开票模式下,除非“带量采购”等国家强制药品销售降价之外,药品供货价格不随各地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导致的药品价格变动而变动,原则上仍执行原定的供货价格政策。为维护好药品的价格,就需要推动公司同一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统一,减少药品在不同区域窜货等导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在营销财务管控层面,除涉及药品价格的合理浮动和应收账款的准确、及时、有效管理外,还须解决营销灵活性与财务规范性的问题,为此,针对国内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体量规模和发达程度,产品要实现各区域覆盖并综合考虑各地方的接受能力,以及考虑各地方产品营销规模体量不同区域的支持的差异化,减少药品在终端医院价格让渡和二次议价让利,导致的破坏价格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票面折扣方式进行合理调节,即医药企业根据合同基价总额、产品名录及回款时段等结算销售折扣,并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医药商业企业支付含税货款时间长于公司规定的折扣期间或设定的资信限额的,不享受销售折扣甚至停止向其供货。而如果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发展其规模,医药企业还可以采取年终销售折扣方式对其进行奖励,并在下年度初一次或分次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两票制”实施之前,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扩大意味着一级商业企业向下游的分销商企业增加销量进而推进销售,各级配送商业企业由于不同商业主体利益不同,自负盈亏下按照配送区域获得相应的票面折扣差额,各级商业企业之间结算来实现商业配送和层层结算,来实现向各级商业配送并实现终端销售。“两票制”下,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归拢,应按照原一级商业企业跨区域配送的情况额外给予一定比率的票面销售折扣,来确保由于区域覆盖面增加导致的运输和保管成本的增加。由此,医药企业和商业采取按季结算,并在下季度初一次或分次在销售发票上进行票面折扣的扣减。医药企业营销财务管控中,可以采取半年一次对“两票制”下一级医药商业企业承诺的销售量的完成情况、回款天数和分销网络覆盖率等进行评估。与此同时,统一售价下应加大对药品不合规销售的处罚力度。具体来说,“两票制”下医药商业企业不断归拢集中,如果有部分医药商业企业在扩大销售网络、增长销量的过程中,以低于医药企业的供货价格(或低于双方约定价格)销货、串货、换货,并对市场价格体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医药企业有权取消该医药商业企业全部销售折扣。

三、医药企业营销财务管控转型策略

(一)加强营销财务合规化建设

“两票制”和“营改增”双管齐下使药品购销中间环节更加透明化,以往为推动药品销售而进行的灰色利益输送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形下,医药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实现公对公业务的支付,医药企业和医药商业账务清晰,规避由于营销费用支出中,票据合规性和业务真实性不符的支出问题带来的合规化财税风险,以及解决医药企业和医药商业同类费用核算不同步带来的对账问题和合规化风险。这也有利于药品监督,减少流通环节腐败现象。同时,营销财务在营销基层市场协助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拉动销售的同时,也应配合医药商业企业进行基层终端客户的档案建档工作。另外,随着底价模式运行困难和佣金制模式的广泛采用,一些具有终端渠道的商逐渐向具有“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服务”等职能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转型。医药企业营销人员也由于营销推广的合规化问题,从医药企业脱离出来,向设立营销外包公司(CSO)的营销方式转型。这个转型是确实采取服务和推广业务为前提的转型,以实质性业务落地为原则。鉴于第三方服务公司良莠不齐,面临一定的合规和监管风险,采用营销外包公司(CSO)模式,由于营销人员从法律上与医药企业脱离,也可能面临更大的营销终端不可控等经营风险,因此,从医药企业财务严格把关角度,需要严格比对数据,严格管控和要求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合规性证明材料,包括从购进环节的发票至销售环节的发票,规避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销售费用的服务公司进入公司客户清单,坚决杜绝为回扣和商业贿赂等灰色支出提供出路。

(二)规范、创新营销推广模式

医药企业应通过合规化的操作手段和财务支持模式,协同医药商业企业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如向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队伍提供营销专业培训,参与医药商业企业在销售网络覆盖区域内的医院、药房开展专业的学术推广活动等。营销职能转回医药企业后,医药企业应注重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体系和财务协同体系,包括配合营销市场建立区域厂商联盟,逐步形成共同开发区域市场、共同完善区域销售网络体系的局面,逐步全面覆盖区域内的零售终端和医院终端。优化和升级一级商业客户,推动医药商业企业在相应的辖区内完成对原下游主要分销商分销任务的归拢集中,提高对医院和零售药店的产品覆盖率。修订资信授信方式,整编原来二级医药商业企业,并入一级商业企业继续合作或进行优胜劣汰,提升原销售网络体系的效能。加强营销财务精细化管控,如由原来的单纯发货回款转变为帮助商出货、理货、销售等。提升渠道对销售的促进作用,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应结合市场状况督促提示部分商业销售人员转变为基层市场人员等,做好基层市场人员的绩效激励与考核测算工作,夯实基层市场分销渠道的通路管理与控制。此外,医药公司应严格公司的管理要求,维护销售信息等。

(三)提升研发和创新水平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虽然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在多方面有优势,但仍有众多中小型商拥有特殊渠道优势,不仅加大了药品流通的监管难度,而且赚取了医药行业的许多利润。这种行业环境使得医药行业核心失衡,医药企业将资金集中且注重销售而不注重研发的现象较为突出,使得我国医药行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仿制药过多,难以树立品牌,同质化竞争严重。“两票制”和“一致性评价”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将以往医药行业流通环节的资金转移至医药企业内部,从而使得医药行业里过去流向商的大部分利润留存医药企业内部;另一方面针对医药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动态化管控,也为合格医药企业开展药品研发和临床学术研究提供了政策保障。财务支持系统需要有效结合此转型目标匹配财务资源。医药企业向研发和创新驱动转型有利于其提高医药创新水平及仿制药的水平,也有利于制药企业及其生产线突出各自的品牌特色,采用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同质化,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底价模式,进一步推动医药购销中间环节透明化,净化流通环境。

(四)健全财务回款与发货预警机制

“两票制”和“营改增”的受益者之一是以自营模式为主的合资、外资和国内大品牌医药企业,而对于缺乏资金、品牌实力和销售网络较差的中小型医药企业而言则是严峻的考验。收入的减少和销售费用的增加使得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利润空间被大量压缩,于是一部分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营销模式转型但具有一定研发和生产潜力的中小型医药企业可能面临被并购的风险,医药行业的集中度将提高。“带量采购”与“一致性评价”则使得医药企业面临利润空间被挤占,生存的前提是必须从内部入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转型。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企业应健全财务回款与资信管控和发货预警机制等,避免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向医药企业转嫁。财务部门应加大对医药商业企业和医院授权的相关商务人员提供的每月销售流向和进、销、存资料的核对,促进医院的合规化推广工作,并与医药商业企业及时对账,出具往来款的对账单,提升账务和账户的准确性,解决前端销售回款问题。

药品合同范文5

受自身及外在环境的诸多影响,越来越多的商开始考虑转型,互融和分化成了近两年药品商最常见的选择。互融,即通过品种机制,形成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的大融合,甚至有可能形成工业与商业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实现工商一体的新型医药产业模式;而分化,则是小型经营企业从配送领域逐步退出,走经营差异化之路,向药品、零售药房、中药材及器械经营、特殊药品经营、化工原料经营等领域转移。

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互融还是分化,药品商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想要依靠原有的模式继续走下去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从政策对药品制的方向“指引”和部分商已做出的成功尝试不难看出,“专业化”、“品种”、“联盟”等无疑将成为未来药品制的最新趋势。

专业化或成主流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日益规范化,原有的“广收薄种”、“只瞧底价”的模式将很难再满足药企的需求,专业化将成为未来制发展的主流,专业团队、专业理念、专业产品、专业销售、专业推广都将成为商专业性的体现。制的未来究竟在何方,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专业化水平和整个群体的规范程度。

学术推广专业化

从目前制发展的趋势来看,商产品的技术含量要求无疑将越来越高,操作市场也将由高端逐渐下移至高、中、低端市场。这就意味着,商学术推广的成分将提高,在尊重药品商品属性的基础上,更注重药品的专业属性和临床价值,以循证医学证据为核心,提炼有说服力的买点和卖点进行专业化学术推广。

细分领域专业化

除了进行专业的学术推广外,向更细分的产品领域进军也成为目前一些商的选择,并成就了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异军突起。通常,这类商经营的品种不多,走总或地区之路,有学术队伍或OTC代表队伍,有较强的终端市场开拓能力,具备一定的目标医院客户资源,多数公司体制灵活,费用包干,利润提成,市场反应快,管理是其发展的关键。目前,很多知名进口药都是通过此形式形成规模的。

层次分类专业化

除了产品推广的专业化外,层次的分类专业化、企业和商分别的管理素质专业化也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比如,企业派驻地方商的帮控人员将不再只是简单的医药专业人员,而是转变为来自行政、财务的专业人才,这类人才的介入将是企业服务到位和管理升级的真正标志。

品种出现新方向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指出,采购机构可以向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在多方政策对商进行压制之下,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商提供了一个新机遇——生产企业或将更多的放开部分药品的权,未来,通过品种,商也可以更多地掌握投标的主动权。

进口合资品种面扩大

从发改委近期频繁的降价举措中不难发现,具有单独定价资格的外资、合资药品往往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而随着这些药品价格的下调,其临床操作空间也将被大大压缩,受此影响,厂家很有可能改变这些品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变原来的单一医院销售为多渠道销售,这种定位的转化无疑将使更多的商获得进口合资品种的机会。

中标药品权竞争加剧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等都规定了中标品种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选择配送商。这对于商而言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将使中标药企的争夺更加激烈。特别是一些价格低、空间小的基本药物,厂家会更愿意交由企业买断,今后谁的品种多,谁就拥有维护和开发医院网络的更大优势。

临床品种面临分化

此前,临床品种多操纵在具有医院营销资源的商手中,但在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以医院为主的商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而大型流通企业不断进驻将极大的影响临床品种的局面,使其产生分化,未来,除一些用量较小的品种外,大部分的临床品种或都将逐渐转由配送企业。

药品联盟不断深化

在药品生产、零售、流通等领域联盟不断兴起的同时,药品商也开始表现出了对“抱团取暖”的迫切需求。国家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对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整顿,商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制向专业化发展等都成了商联盟出现的土壤。

地方联盟涌现

随着生产企业对药品商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前分布在各省的“小股骑兵”已很难满足生产企业的需求,因此,很多地方的商都开始进行一些小范围的合作或联合,而经过发展,不少地方的联盟已经在当地拥有了相当的区域影响力。此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药品商联盟的建立也有利于其在选择商时更加有针对性和效率性。

CAPMD走向前台

当地方性联盟不断涌现的同时,中国医药专业联盟(CAPMD)也在这一趋势的推动下成立,并提出了“商良好操作规范”(GDP)概念,借此提高联盟准入门槛,以争夺更多话语权。同时,CAPMD也在引导我国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运作模式,增强商的专业能力。

药品合同范文6

近年来,由于药源短缺,价格昂贵,远不能满足临床上的需要,代用品就进入了药品市场,被临床所应用,这样给医疗用药、药品质量带来了诸多烦杂,如不严格规定代用品的条件和要求,其结果非但不能达到代用目的,反而会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控制,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中药作为一种天然药物,品种、产地、采收季节、储藏条件、品种差异等都影响中药的临床疗效,因此要对传统中药进行全面、细致的深入研究,阐明能反映该药药效的药理作用及有效成分的利用、临床疗效等,对药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野生变家种(养)从亲缘关系的同属、同组、同系植物中进行筛选,寻找最佳代用品,使之规范化、标准化。

【关键词】中药 代用品 研究

中图分类号:R28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387-02

中药中的一些稀贵药材,因药源短缺,价格昂贵,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近年来,广泛采用了寻找中药代用品的实验和临床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了一些问题,影响着中药的临床疗效,并给药品管理带来了困难。本文拟就中药代用品研究及开辟紧缺药源和应用等作以探讨。

1 关于中药代用品的研究途径

中药的代用品,应当具有与被代用药相同的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的药物,即不论在单方或复方中,代用药都应具有被代用药相同的药理作用、性质和相近的作用强度,基本是应该具有那些能反映该药传统用药经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主要药理作用的药物,如不严格规定代用品的质量控制,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

药物作用的基础是其所含化学成分,自然界中的化学物质的分布是有其规律性的,如植物亲缘关系相近的属种,常含有相似的化学成分,这是现在寻找中药代用品的一个常用的基本出发点和原则。这种情况尤多见于常用中药中的多种药物,如党参、黄芪、大黄、丹参、才胡、木香等,尽管这些代用品往往可行,然而也常出现不妥之处。如有人分析药典收藏之掌叶大黄、唐古特大黄及药用大黄所含总蒽醌量为3.17%~4.69%,而充大黄用之“代用品”河套大黄为1.99%,华北大黄仅1.43%,三种正品大黄致泻力为100~160,而“代用品”河套大黄、藏边大黄及天山大黄均不具泻下作用[1]。又如山西黄芪、甘肃黄芪及山东黄芪,虽亲缘十分相近,但它们在降压、扩张外周血管等作用强度上有明显差异[2]。此外不同品种黄芪中黄酮含量相差可达2~3倍。不同品种木香中挥发油高达2~3%,低者仅0.1%,品种不同的金银花中绿原酸含量也有较大差异[3.4]等等,这些都必然导致药理作用和临床疗效的很大差异。总之,以同属植物相代用而出现药物作用,在质和量上的重大差异的情况是较普遍的,这是由于“属”是植物系统中的一个较大的分类单位,包括一、二百种植物的属并不少见,在属与种之间还有两个常用分类等级,这就是组和系,因而同属植物中常可有相差甚大的化学组成和药理作用的药物,如同为鸟头属的雪上一枝蒿和乌头,一为剧毒药用以祛风除湿止痛而常致中毒,一则毒性较小用治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应当尽可能从同组、同系这样的亲缘关系更为接近的“种”去考虑,如具有泻下作用的大黄仅限于大黄属的掌叶组植物中 ,其余波叶组、心叶组和圆叶组主要含土大黄苷,由此可见从植物亲缘关系上寻找代用品,有必要首先进行植物组、系的有效成分或药理作用的关系的研究,才能选出最好的,具有临床疗效的代用品。

同一植株的不同部位常可含有相识的化学成分,然而也有例外,特别是花、果实、种子等繁殖器官所含物资常与茎、叶、根、皮等营养器官相差很大,其作用随之各异乃至相反,如麻黄与麻黄根,瓜藤与天花粉,马斗令与青木香,可见利用同一株不同部位代用时也要十分谨慎不可大意。

至于应用亲缘关系相距较远的植物代用则更值得注意,如常用的以党参代人参,以太子参或明党参代党参,以合欢花代合欢等,看来均有不妥之处,山豆根、柴胡、木通等代用不慎所致中毒当引以为戒。

实验研究是代用品研究的关键。就化学成分而言,在一个中药所含多种成分中,有的其主要成分的作用可以代表全药的主要作用,有的除主要成分外,次要成分甚至微量成分对全药的作用具有很大影响,因此仅从主要化学成分的异同来评价“代用”问题是不全面的。如人工牛黄代天然牛黄,麝香酮代天然麝香,看来都不甚妥,实验证明麝香所具有的抗炎、强心、兴奋B-受体及雄激素样作用等重要药理活性都与麝香酮无关。

在药理研究方面,由于中药含化学成分复杂,药理作用十分广泛,许多极不相同的药物多可以表现某些方面的相似作用,加之乐于关心“同”比较忽视“异”的主观因素,致使某些代用品的药理对比研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如牛黄代用品研究中尚缺对炎症过程及平滑肌影响等重要药理作用的对比研究,又如在复方中人参白虎汤中石膏的“调和”作用;六神丸中蟾酥对牛黄抗炎的相反相助作用等,除对单味药作用的研究外,应通过一些配伍及复方的比较,才能较全面的对同属药物作出恰当的结论。

2 关于开展中药资源的研究

中药代用品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药源问题,解决天然药物资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

2.1 野生变家种(养):现在野生中药都能人工栽培,如人参、三七、天麻等。野生动物药源也家养成功,如野麝家养并活体取麝,人工手术诱生牛黄等。

但由于药物生长条件的改变,造成家培与野生在成分和疗效上出现差异,如家种丹参总酮量仅为野生的十分之一,因此要深入研究影响药物各有效成分的自然条件,以在家培中尽可能模拟,并创造关键性的最适条件,应因地制宜,建立生产基地,选育良种,发展“地道药材”,以保证家培品的质量,从而达到“引种”的目的。

2.2 寻找新的植物资源或人工合成其有效成分。(略)

2.3 具有相似作用的代用品的研究

对传统中药本身进行全面、细致的深入研究,阐明能反映该药药效的药理作用及有效成分,这样才能给代用品的研究提供可靠依据。从亲缘关系方面寻找,有系统地从较多的同属、同组、同系植物中进行筛选,发现规律,寻找最优佳品。

3 临床应用的研究

临床疗效是检验药物优劣的最终标准,也是衡量代用品的最终指标。中药作用宽,临床应用范围广,且多以复方应用为特点,而给中药代用品的临床对比研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更加要求应用先进的实验设计,密切观察质量,有利于中药的规范化、标准化。

总之,中药作为一个天然药物,品种、产地、采收季节、储藏条件、品种变异等都需经过详细、充分、深入的化学、药理及临床的对比研究,才能使代用品有效的应用于临床,否则不仅有品种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着作用强度的差别,甚至有作用性质的不同,如按常规开方应用,其疗效差也。我们认为一个中药就是一个中药,严格地讲同属中药作用有所差异,应将代用药作为一个具有某些相似作用的独立的药物而应用,特别不要袭用被代用药的旧名,以免在临床应用时有误。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药室药理同位素组:药学论文摘要114中国药学会北京分会1979.

[2] 郑师章等 复旦大学[自然科学版][1]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