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理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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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代理合同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1

1、 代理商的变化

“代理商”,前几年药品行业很少正看这个名词和这部分人群,指的是没有实力但又在药品行业混的人。如果某某品种同“代理”这个词关联,那么,马上就想象这个品种是个小品种,这个企业是个小企业。代理商自己也号称为游击队,同知名企业或大企业的正规军无法相提并论。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变化,代理商这部分人群掌握了市场渠道上的关键部分,即终端。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代理商不仅掌握了大量的销售网络,也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尤其是一些从大中型企业里出来的代理商有团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这些代理商成了药品交易会的“香饽饽”。

代理商也叫“做药自由人”,他们在行业的游戏规则下不断的变得成熟、不断的规范,他们给药品生产企业创造更多利润的同时,也解决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风险。

代理商同药品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突破了原来的区域合作模式,更多的代理商同生产企业是一种省级总代理的合作关系,甚至是全国总代理的合作关系。代理商不仅仅是同中小型生产企业合作,更多的是同知名的大中型企业合作。很多知名的大中型企业的新产品上市,首先考虑的就是同有实力的代理商进行全国总代理的合作。

可以说,代理商打破了中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格局,改变了生产企业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他们是自豪的一群人。

2、 营销模式的变化

代理商这部分人群的崛起和不断成熟规范,改变了药品生产企业原有的营销模式。药品生产企业都想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以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前几年,很多企业纷纷学习外企的成功的管理模式和营销理念,在各地建立办事处,细化管理。但是学习并不成功,有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社会经济转型期中,人们的“诚信”受到考验,企业在承受经营过程的风险,还要承受“诚信”所带来的风险。那么代理商模式就解决了企业的这些后顾之忧和免除了过高的管理费用。

很多企业在原来办事处的基础上实行了市场买断的代理制,企业同这些代理商既有简单的管理关系,不至于过多的网络资源被流失,又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合作关系,这样,企业何乐而不为呢。企业寻找新的代理商和巩固老代理商是企业在全国性的药品交易会中重要内容,企业不敢忽视。

许多生产企业寻找新产品的省级总代理或全国总代理,表明企业更看重利润,而把网络完全交给代理商,有的企业今后可能变成一个纯科研和加工型的生产厂,不需要建立专门的销售队伍。医药市场的格局会进一步细化。

3、 职业经理人的变化

同“代理商”相对应的一部分人群就是职业经理人,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仍然是医药行业重要的人群。但是随着代理商人群的壮大和生产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

生产企业更愿意同代理商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如果生产企业需要录用职业经理人的话,也要职业经理人具有广泛的资源(包括网络、资金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资源)。也就说不管是录用也好,合作也好,生产企业更愿意同有实力的人建立关系。职业经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到了中高层主管上,受到影响的因素很多,职业经理人随时会面临下课的危机,同时职业经理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随时会被瓦解,到一个新的企业后一切从头来。一般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期限都不会很长。所以,药业行业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

4、 产品需求的变化

去药交会就是为了寻求品种,但是次次去,次次没有很大的改变。无新产品是每次药交会永远的痛。由于招标在全国的铺开,同类产品的经常非常激烈。代理商在药交会上找新产品的心情十分迫切。找不到新产品就找不同规格的品种。药交会上流传的一句话就是“什么是新产品,‘人无我有’就是新产品”。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2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负责招标确定2-5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六条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八条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外埠企业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集中配送用分公司或中转库;

(二)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四)经营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药房标准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受本乡(镇)村卫生所委托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所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所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条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3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原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中的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基本用药中的非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提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

(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逐步实现同级同价,同质同价,县、乡、村同价。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

第十六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作为下一次招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按所举报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值比例兑现。具体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疗机构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当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

(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六条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送企业和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任,并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县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所、个体医疗诊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3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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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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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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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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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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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章):│招标代理机构:(章): │招标人:(章): │

│ │ ││

│住所:│住所:│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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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话:│电话: │

│ │ ││

│传真:│传真:│传真: │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 │ ││

│帐号:│帐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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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邮编:│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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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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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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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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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代理合同范文4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四)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五)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

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第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并遵守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或复审时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化的;

(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终止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于一个月内将其资格证书交回。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认定和复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暂停其三年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合法资格及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招标了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并为其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或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代理招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品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药品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强迫、歧视或限制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规进行的资格认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其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

对违规进行资格认定情节严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

发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或有效处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或继续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申请的资格认定申请。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5

关键词:包装设计;需求;元素运用

在全球一体化趋势下,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不仅要靠自身过硬的硬件设施――产品的质量,也依赖包装设计,在传统的设计理念与国际化的多元设计理念持适度原则,传承本土与吸纳创新相结合,本文从消费者需求以及包装设计元素运用角度对新形势下药品包装设计提出一新的思路与建议。

1 药品包装设计要符合大众需求

1.1 我国药品包装设计现状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欣赏水平也稳步提高,药品包装设计,简洁版单纯的文字包装,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追求,其他国家因为有着科技化药品领先的优势,生产出来的药品趋于现代化,科技感,令人眼花缭乱,设计简洁美观。在环境的影响下,国内有些厂商,急于向国际化靠拢,抛弃了原有产品的风格,药品包装改为科技感实足。例如,纯中药制剂,包装设计趋于现代感强,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这个药品是合成技术制成,不是纯天然中草药成分。做到中西结合恰到好处的设计才是上乘之作。要想先于其他药品企业,就要不断创新发展,区别于其他竞争品牌,创造出自己独有风格的产品。抓住消费者的各种需求,有针对地做出相应策略,满足消费者心理需求,视觉需求以及使用需求的基础上,药品包装设计才真正意义上为达成销售起到积极的作用。

1.2 大众对药品包装的需求

(1)心理需求。药品包装的外在传递的感觉,药品形象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十分重要,如果药品包装制作粗糙,印刷工艺达不到效果,这些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甚至打消购买的欲望。如果药品包装设计高端大气上档次,外包装制作精美,材质优良,大大提高了外在药品传递的感觉,让消费者感觉到,看起来这个药品是货真价实,疗效上乘,消费者觉得受到了尊重,心内得到极大的认同感。制作精良的包装和简陋的包装真的会产生这么大的差别吗?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消费者作为外行,不了解药品实在功效,加上都是同一种产品名,这如何让购买者区分优良?消费者只好凭借以往选购其他产品经验,直接对药品凭借第一感觉产生购买。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疾病,等的差别,都会在购买药品时产生心理上不同的差别,如何满足不同人群的心理需求是首要目标。

(2)视觉需求。药品包装所谓,“药品无声的推销员”,现如今琳琅满目的自选式药店超市模式,不再是售货员推销时代,而是要靠产品自身的无声宣传,人们购买自选药品,通过同类药品对比,观赏外包装,阅读说明书,最终达成购买。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的审美也有了提高,包装设计成为艺术,文化,产品品质的结合产物,只有构思巧妙加上现代技术的完美结合,这样的药品才能在诱导消费者,提高同类产品的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药品包装设计是一种与消费者沟通的语言,这种无声的语言,用包装材料,用图形用颜色等等来构成,从形式美组合成药品的视觉形象,正是人们有了这种视觉需求,才更能推进设计师对药品包装设计的进步。

(3)使用需求。厂商创造出引导人们购买的产品,恰好产品外观满足了人们的需求,购买就产生了,凭借第一感觉、良好印象购买以后,吸引人们能够重复购买,主要靠使用需求,产品的使用,产品性能,效果如何。旧时药品包装比较软,糖衣片类多,容易脱衣,裂片。这样的产品会令人们丧失继续购买的信心,对企业信誉产生怀疑。厂商制作出消费者人性化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使用与保存,从包装原材料选择都做到无害、科学、人性化,如包装可以重复密封使用的拉链结构,小剂量独立包装,特殊要求的药品做到防潮防光,还有紧急救援药品做到方便开启。婴幼儿药品辅助剂量工具,如刻度滴管,剂量瓶盖等。说明书设计字体适宜视力弱人阅读。

2 药品包装设计的元素运用

为满足大众的需求,药品的包装设计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元素,将各元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既符合美学理念又能准确传达药品信息的成功设计作品。

2.1 独特的视觉元素

自然界中,各异动物拥有不同的识别特点,大象鼻子长,熊猫黑白色,等等。在药品包装设计中,也需要考虑到产品自身的卖点,运用不同的视觉元素,来达到与众不同的识别效果。设计师从视觉的角度考虑如何从包装上科学、准确地传达信息,才能设计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作品来。通过外形、文字、图案色彩等等这些视觉元素来完成传递的任务。这些视觉元素都是作为独立语言来进行产品与消费者的沟通。获取到最大的信息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会产生最终购买。

2.2 色彩运用

经过药品柜台,首先进入视野的是各种颜色不同的包装,我们会发现很少有药品用全黑色的包装,黑色被大部分国家认为是死亡的象征,服用药品原本是延年益寿,所以规避了这类颜色。各类颜色在一些人性化设计的药品包装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中国红在传统医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一些药品不适合用红色包装,肺病类不适合红色。胃寒、肾虚药品包装适合用暖色调,给人温暖阳光的感受,如橙色、黄色等类似暖色调。治疗发热类药品,适合用绿色、蓝色,有着安全、放松、镇静、催眠和退热的色彩效果。再如紫色,艳丽、突出、神秘,代表柔和,给人以宁静、镇定,常应用于大脑疾病及精神紊乱类的药品包装。

2.3 图形运用

图形作为识别符号,从远古时期就开始了图腾绘画,人类继续发展生成了文字,可见世界语言相通之处在于图形,药品包装上大面积的色块构成图形图案,视觉上给人第一识别,通过图形暗示人们的内心感受,好的药品包装设计,图案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例如,包装上带有心脏图案,同时运用红色,这样会引导人们联想到强有力的心跳,对疾病治疗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圆形、半圆、椭圆装饰图案让人有暖、软的感觉方形、三角形图案则相反,会给人冷、硬的感受。有些传统中草药,运用古香古色的传统图案,民族图腾,突显出中华草药几千年文明,传递出历史沉淀的草药精华感受。运用好图形,了解产品自身特性,理解消费者心理,才能更好地选择包装的图形,设计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药品包装,儿童运用色彩明快卡通类图形,女性药品传递高雅品位感受,男性以及理性顾客要多考虑简洁明了的图案,采用较抽象、简洁的图形,表示科学化、现代化、疗效效果,给人以信任感。老人由于视力减退,更容易接受反差大的图案。设计出药品主打人群喜爱的包装,才能让药品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提高药品市场的占有率。

2.4 文字运用

药品代理合同范文6

【关键词】药品价格管理 创新 药品流通企业

现阶段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发展良莠不齐,并且相当多的企业缺乏现代化管理技术和基础设备的支持,没有形成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同时,由于物流手段原始,运营效率低,造成了整个行业运营成本上升,药品流通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为了创新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产业环境,这些药品流通企业必须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药品流通模式,使其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

一、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所具备的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改革药品流通企业的政策,对现有药品流通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对于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我国已具备以下条件。

1、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医药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目前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医药产业再度腾飞的最大“绊脚石”,如何解决医药价格虚高问题也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针对药品价格虚高,政府已经先后19次对药品进行集中降价,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配送、举办非营利医院、制药企业和平价药房等众多办法,但是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与药品流通密切相关,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是解决药品虚高问题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第一,药品流通业本质上是物流业,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使药品流通业不仅具有一般物流的属性,还具备药品行业的特殊属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物流业已初具规模,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的建立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现代化物流业而存在的,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物流企业的经验。例如,依托成功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发展药品流通业务。

第二,药品流通业作为药品营销中的一个环节,与众多相关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药品流通业的发展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相关产业的影响。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战略调整,我国很多产业的实力都得到大幅提升,尤其是与药品流通业相关的信息技术产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些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交通运输业的提升,为药品流通企业实现快速准时送达的目标提供保障;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企业实现流通管理信息化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网络环境。

3、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

近两年,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药品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有:(1)国家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2)国家强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3)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禁止药品销售地方保护的法规文件;(4)《医药行业“十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未来几年内培育5至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以上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5月正式提出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来组建大型的药品物流中心,以期与外资物流企业抗衡。

这些政策为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提供了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淘汰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打破地区保护主义,促进药品流通的跨地区经营,应对外资对我国药品行业的冲击。

4、良好的融资环境

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革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资金的来源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1)企业经营过程中积攒的资金。大型的制药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利润率高,自身已具备雄厚的改革资本,小型制药企业可以通过组建“企业联盟”的形式,积少成多,从而对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革。

(2)药品流通企业向企业外部进行的融资。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药品行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例如筹建大型药品物流中心就获得国家的贴息贷款,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贷款获得改革所需的资金。再者,随着中国药品市场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资金伺机而动,具有关权威市场估算,境外有大约有600亿美元在中国医疗投资市场外徘徊。此外,国内一些大型企业也看好药品行业,准备通过资本运作(兼并、重组或联合)进入这一前景诱人的行业。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药品流通企业拥有良好的融资环境,可以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步骤

构建科学、高效、新型的药品流通模式,必须大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消除一系列体制,为医药流通企业创造合理的生存空间,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合理设计我国药品现代流通目标模式和分步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具体而言,应该先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再确定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1、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

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先确定发展方向,目前药品业的规模经济和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已成为大势所趋,贴牌生产也将渐渐进入医药行业,还有现代化物流技术的运用也必将融入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发展方向。

(1)物流信息化。信息流承载着药品流通中的各种重要信息,是对药品流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因此信息化是药品流通企业能否成功扩张、能否提高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的关键因素,而且物流信息处理已经成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联系药品流通业上下游的纽带,药品流通企业比其他企业更需要建立现代物流,实现物流信息化。此外,有迹象表明,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国家计划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推行网上公开招标模式。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应利用国家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的契机,加快企业的物流信息化,实现由传统的人工仓储向自动化物流的转型。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存储、自动拣选和功能齐全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将大大降低差错率和物流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利润率。

(2)管理现代化。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不断整合和规范,在淘汰了相当一批效益低下、管理落后、运作原始的药品流通企业后,经过GSP认证达标的系统改造,药品流通企业的管理体制将日趋完善,管理能力逐步提高,特别是一些大型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体制改革,逐步朝着企业集团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集约化管理、规范化经营是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管理效能的提高最终会使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利润提高,有力地支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为此,所有药品流通企业必须不断吸引、培养和提升专业的管理人才,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3)企业规模化发展。我国的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实行强强联合,进行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联合,实现企业发展的规模化,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增加利润空间,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外资物流企业利用资金和管理优势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

(4)销售合理化。随着政府各项降价措施的实施,在限定出厂和零售价的情况下,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为了提高利润、合理化药品销售网络,由原来的几级分销变为直接向销售终端供货,如组建连锁药店,也是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根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将可能带来每年大约450亿元的药品销售市场。目前我国农村药品流通尚处于流通业的初级阶段,药品的分销层次繁多,销售网络冗繁,与大中型城市药品流通现状相比,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提高,但这对于拥有完善分销网络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应加快完善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面,逐步实现向终端市场直接销售的目标,同时抓住农村药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扩充业务覆盖范围。

(5)贴牌生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这对于药品流通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通过药品委托生产来发展自有品牌,通过后向一体化有望获取新的赢利点。一些上规模的连锁药店可以仿效沃尔玛、屈臣氏连锁超市等迅速推出自有品牌。对于这一政策的出台,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地探寻新的商业模式,寻求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自己的品牌。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而且可以通过后向一体化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确立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之后,就需要国家、社会和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具体路径如下。

(1)严抓药品的审批。严抓医药企业和药品的审批就是防止药品注册审批中的作假,是从源头上控制医药业的低水平重复,为医药行业注入新鲜血液的源头。这个过程要以监督为中心,突出对药品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申报新药、仿制药品的科学性、真实性,注重对新药研究原始试验资料和档案的真实、科学、规范性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研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申报新药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第一,建立一个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独立的评审中心,这个评审中心一定要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二,改革专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药品技术审评模式,实行透明、公开的审批体制;第三,加强对于药品审批部门官员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确保法律实际实施效果,立法以预防为主,打击并重,治理与整顿并举,从源头上遏制药价虚高、从业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2)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要求政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政府必须要严把药品价格初审关,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严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留价格水分、压缩价格空间,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产生,增加老百姓对药品的知情权,有效地抑制药品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如:第一,出台药品商品名称管理法规,规范药品名称,对部分常用药品进行统一合理定价;第二,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价格控制的倒逼机制,缩小流通环节特别是隐易者的价格空间;第三,跟踪和利用药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交价,及时校正政府定价;第四,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和非品牌药,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第五,采取让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兼顾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的比重;第六,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定与管理机构合并,让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广大群众了解药品价格政策,规范行为,接受监督;第七,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行情变化;第八,改进药品价格监测方法,扩大监测内容,既监测市场零售价格,又监测流通环节实际成交价格,及时上报药品价格动态;第九,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零售单位和群众提供全面、快捷的价格信息服务;第十,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价格听证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3)为药品流通提速并加强监督力度。面对我国药品流通的分销层次繁多、销售网络冗繁的现状,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需要做到:第一,引导流通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品牌竞争,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控制率;第二,规范药品流通的市场中介组织,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药厂―物流配送中心―零售终端”的药品流通模式,大力减少流通环节,为药品流通降费增效提供条件;第三,以大型药品制造和流通企业为轴心,构建快速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第四,在药品采购方面,成立区域型(类似云南宣威的模式)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接受多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订单,再与药品生产商或批发商谈判,在获得比医疗机构分散采购更低的药品价格的同时,把医疗机构从繁琐的采购事务中解放出来,降低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第五,大力规范药品的广告宣传,尽量详细地向公众展示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制定药价等方面的全部过程,增强舆论监督,提高各个流通环节的自律和信用,减少药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

由此可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路径,如表1所示。

三、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

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需要以下四大条件(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良好的融资环境)为动力,以物流信息化、管理现代化、企业规模化发展、销售合理化、贴牌生产为方向,以三大路径具体措施为主体,最终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可以得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