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制度范例6篇

合理化建议制度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2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政府工作大局、复议工作职能要求、职业特点和复议人员队伍构成的机制,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运作都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度、规则进行,减少人为主观因素,追求规范管理和操作,不以领导个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不以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前段时间,我办行政复议工作在规范化建设上进行了一些探索,获得了一些宝贵经验。结合这些工作,笔者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作一探析。

一、加强复议人员队伍素质建设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由于复议工作的法律性和专业性极强,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队伍,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端正指导思想。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对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行政复议人员也应端正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打牢“复议为民”的思想根基。

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健全和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使培训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规范化。

三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目前,各地区开展复议工作不很均衡,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弱,人员少。加强机构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是复议工作良性发展的客观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推动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立足长远,真正把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在保障在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建设上狠下功夫。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开展规范化工作建设的基础

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规范的工作。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就应当将行政复议的各个环节都制定较为严密的制度,使行政复议工作的全过程都有章可循,依章办事。

一是应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在行政复议接待中工作人员与方方面面的来访人员打交道,是代表政府形象的一个“窗口”。接待人员应当注意对来访人员的研究,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要少用感彩较浓的用语,避免给当事人以错误信息,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记录,确保不激化和外推矛盾,力争创造和谐气氛。

二是实行案件审理合议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制,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复议案件受理后,应当成立案件合议组,指定一人主审,其他人员辅助,明确各自的责任,共同负责审理。建立这个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智慧,可以尽量减少和避免失误,增强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是复杂案件应当建立听证制度。案情重大、情况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往往是复议工作中的难点,经办人要投入大量精力来办理,如果只进行书面审理,效果有时不是很理想。通过建立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组织争议双方质证、辩论,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清事实,并将审理过程公之与众,就弥补了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方式的不足,可以确保审理公平、公正、透明。

四是制定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复议工作中的经常容易出现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仅凭办案人员自己的力量,很难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吸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力量,集思广益,将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高效。

五是建立实施复议决定跟踪问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的兑现,是行政复议能否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政府的权威。应此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跟踪问效制度,要求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是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档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收发文登记制度,有条件的要建立专人、专柜、专室的建设,以便工作研究和查找,保障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随着工作形势发展,还可以试行行政复议错案追究制度、按时结案归档制度、复议权力义务风险告知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以丰富复议工作制度体系。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3

明确职责 在活动方式上求新

为保证合理化建议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公司专门成立了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办公室,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抓、工会助推、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公司还编制印发了合理化建议宣传册1 000本,发到班组员工手中;《惠安》报每月刊登合理化建议排行榜。此举规范了合理化建议的收集、登记、分类、评审、实施、评估、归档、奖励、推广等工作环节,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工作机制。

公司在开展合理化建议持续改善与提高活动中始终坚持四个原则:

――坚持群众性的原则。群众是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的基础,广大职工中蕴藏着无穷的潜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调动职工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激情。

――坚持立足岗位的原则。围绕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动员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去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坚持自己提、提自己,创新工作,持续改进。

――坚持持续推进的原则。合理化建议活动贵在坚持,常抓不懈。要用制度和流程保证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各个环节落实,把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作为企业加强管理的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要保证合理化建议的质量,提高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参与率、采纳率、实施率和贡献率,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提高。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在活动效果上求实

公司召开了“惠安集团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进会”,对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对25项合理化建议优秀成果给予了表彰奖励,使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中才有所用、力有所展、劳有所得、功有所赏。目前,合理化建议活动已成为行政主抓、党组织重视、职工广泛参与的品牌活动。公司党委书记詹祖盛亲自带队,深入生产班组,对合理化建议优秀成果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如:科研一所混合二班班长晟通过四五个月的细心观察,反复摸索、称量和对比,发现投料余量过大,他及时向工艺室建议并对投料量进行调试和论证,效果较好,既满足了工艺要求,又节约了生产成本。据测算,在正常投料情况下,每锅节约原材料费用2 250元。

科研二所王春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提出了《某产品工艺的改进》方案,建议项目被采纳后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合格率(由85%提高到了93%以上),仅此一项,每年节创价值25万元,不仅降低了操作工的劳动强度,还提高了设备的自动化程度,使岗位人数由原来的6人减少为4人。由于制盖机模具的改进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生产工序减少,设备操作起来更安全。

惠大公司是专门从事二醋酸纤维素丝束生产的企业,丝束生产线为24小时连续运行,作为核心工序的生产主要依靠三套旋转设备进行喷丝、牵引和卷曲来完成产品的成型过程,如果其中任何一套因故停止,都会对生产和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惠大员工洪涛、王晓彬等同志悉心研究该生产线现状,并针对目前的供电形式提出抗晃电装置改进方案,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实现了设备平稳运行,有效控制了电压波动带来的全线停车风险,平稳渡过了生产线的两次晃电事故,直接挽回损失750万元。

商惠公司王琳针对酒精糟清液对生产、环保的不利影响,提出了“酒精糟清液回用拌料”的建议,将原来全蒸发浓缩的酒精糟压滤清液,分流约30%回用至酒精的粉碎工段,替代部分一次水进行拌料。公司技术部门经过分析讨论后,认为王琳同志的建议合理可行,采纳并立即组织实施。在实施运行的酒精生产中,玉米原料经粉碎后进行糖化时,要求保持一定的酸碱度,以利于糖化。经生产实践,当显弱酸性的酒精糟清液回用约30%时,不但糖化时节省了调酸碱度用的酸量,而且有利于酵母菌的繁殖,酒精得率得以相应提高。经过近一年来的生产实践检验,年新增酒精产量约100吨,节创价值约70万元,并减少了污水排放量,为实现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创造了更有利条件。

立足班组基础平台 在持续改善提高上做文章

班组是精益生产和精细化管理的落脚点,是合理化建议的“发源地”,立足班组平台,培育精益文化是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公司在这方面,一是继续抓好“班组之家”建设工作,在员工中营造“班组是一个集体,我是小‘家’一员,我要为小‘家’作贡献”的氛围,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员工持续改善、精益求精的职业素养,培育和形成体现人文关怀、注重自我提高、激发内生动力、持续改进工作的班组文化。二是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在推进合理化建议持续改善与提高活动中,高度重视班组长作用的发挥,把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与班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三是加强分类指导,推进班组标准化建设。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过程的有效结合,使班组管理日趋标准化、常态化、规范化,既提升了班组建设水平,为深入推进精益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持续改善与提高活动提供了有效支撑。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4

关键词: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98-06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1]。检察建议是在检察实践中逐渐产生的,它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得到充分表现。如,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规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弱势群体与民生问题关注等等。然而,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依据现行法律,该如何对其定性?它对社会管理具有何种价值?实现社会管理价值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与分歧。随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与认可,探索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此,笔者试从工作实际出发,对这一课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

“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是不存在的。”[2]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具有灵活方便、内容丰富、涉及社会事务面广等优势与特点。为此,正确合理使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前提性条件是界定与厘清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

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实质上主要探讨的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权属于公权力还是公权利、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效力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是看法颇多、意见纷纭、没有定论的问题。

1.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笔者找到的资料,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检察建议得到《宪法》第192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的“概括性”授权,原因是两部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一定的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建议应成为一种类型[3]。与此相关,有学者认为《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成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理由是:既然公民有批评建议权,那么作为公民集合体的检察机关也有批评建议权[4]。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等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检院司法解释是正式法律渊源之一,是高检院针对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解释说明,具有法律效力[4]。三是《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可以对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检察官给予奖励。这隐含着检察建议法律上的来源的意思。①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理由是:首先,“概括性”授权有违一般法理。法理学上对于公权力(利)②有这样的谚语“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如果仅仅因为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就因此作检察建议被《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支持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此外,针对有学者认为的公民批评建议权能成为检察建议法律依据这种观点,该观点用检察机关作为公民集合体为理论支撑,过于牵强。理由是公民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其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5]。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具体问题加以细化。不能直接将司法解释作为其法律依据。最后,《检察官法》第33条对检察建议的授权是明显清晰的,尽管有学者提出该条款没有界定出检察建议的内涵、性质、特征与效力等问题[6],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检察建议本身的权利来源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是《检察官法》第33条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比较模糊、不太清晰,而现有关于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又存在法律阶层不高、规定不相一致等问题,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也因此被争议起来。

2.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

检察建议不可能属于民商事领域的私权,理由是私权是私人之间的受法律规制的权利。但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力还是公权利?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答似乎并不困难。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第一,检察建议不符合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尽管公权力的界定有许多观点,①但不可否认的是,具有强制性效力是公权力的基本属性之一。根据上文所述,检察建议来源于《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从其内容看,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性效力的意思,反倒隐含着:检察建议不应该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公权力。因为,该条规定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予以奖励,实际上有检察建议并不是一种不可放弃的公权力的意思。况且,检察建议也没有被赋予强制性效力的必要,这种监督没必要依托“权力”而实现。如果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效力,检察建议灵活方便性、适用面广、内容丰富等特征也容易使这种权力失去控制,造成监督者监督权不断扩张的结果。此外,高检院关于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明显也没有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性特征。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8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终裁性的权力,至于上级主管机关会作何处理,则是不确定的。同时,被建议对象还拥有一定的“拒绝权”,如果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拒绝接受时,并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7]。事实上,早在1992年5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在谈到检察建议时就指出:“建议不是命令、决定,没有也不应有法律强制力。”[8]

第二,检察建议符合公权利的基本特征。所谓公权利就是依照公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或自由,它主要表现为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9]。按一般法理,“权力”与“权利”两个法律概念都含有支配、控制人、事与资源等的意思,两者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效力有无、是否可以放弃行使等内容。根据上文的论述,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不能强迫要求被建议单位服从检察建议的安排与决定。况且检察建议的行使带有一定自愿的,检察机关并不会因为没有行使检察建议权带来法律上的不良后果。因此,检察建议符合公权利的特征,是一种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参政权利,不适用“法无规定即自由”的私权利,也不适用“法无规定不可行”的公权力,是一种应受到保障的“授权但应严格约束”的公权利。尽管有学者质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使公权利的可能性,但笔者以为,国家机关(最高法院、高检院等)法律提案权、基层组织(村委会等)自治权、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自管权等等,都是法律明确赋予组织机构的公权利,都不具有强制性效力,都体现了组织对社会管理与社会公益的参与。检察建议权同上述类似,属于公权利,都能对国家与社会管理起到监督、促进作用,是一种“软管理”。②

(二)检察建议的社会属性

依据上文所述,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公权利,其依附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公权力,是检察职权的一种辐射与延伸[10]。因此,检察建议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其社会属性上。

以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11年共发出检察建议22份,涉及交通道路建设管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国家机关制度建设管理、传销等犯罪综合治理等情形。根据查找到的资料,并对以上检察建议进行详细调研分析,笔者将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优势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亲和力

检察建议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不规范、失误乃至重大错误等情况提出。由于不是针对被建议单位的命令、强迫性规定,更容易被理解、接受与认可。在上述基层院发送的22份检察建议中,均得到了回函,回复率达到100%。甚至还有被建议单位由领导带队专程到该院反映整改措施与效果。如,该院办理罗某某等贩卖批捕案件中,发现某监狱存在劳改对象在监狱内用手机指挥贩毒的问题,因此就硬件建设、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发出检察建议,监狱引起高度重视,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并进行了认真规范整改。事后监狱长带队专程来到该院报告整改情况。由此可见,这种亲和力较其他法律监督手段,使得检察建议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服务性

检察建议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参与,体现了一种“以服务促管理”的典型模式。检察机关应强化大局意识,克服办案的就案办案惯性思维,主动做好检察建议服务大局的工作。如,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拆迁热”以及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发现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等现象,有针对性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此外,检察建议在帮助规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时,往往指出对方不当、不足与不规范之处的同时,针对其可以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地方提出思路、解决措施,帮助堵塞漏洞等等,这也强调了“服务”理念。由此可见,服务不同于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手段,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理念。

3.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间接约束力”

检察建议虽然是一种“柔性监督”[11],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效力,它可以通过其跟踪回访、向上级单位投诉等形式予以落实,确保其在管理上的效力,达到检察建议制发的目的。如,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时,认为是检察机关跟自己过不去、检察机关自己找事做或者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因而产生抵触、埋怨、不愿理睬或恐慌等情绪,进而不重视、不愿意、害怕真心实意落实检察建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向上级单位投诉或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使相关单位对检察建议加强重视并予以落实。

综上,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与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它一定程度既包含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又包括弥补监督手段的不足,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12]。检察建议可以有效转化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力量,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

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助推器”的作用[13]。但检察建议并非天马行空、无的放矢,而是有其重点内容、路径选择以及价值表现。对于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①新闻常有这样的标题:《一个关乎千人生命的检察建议》、《一条“检察建议”让生命不再受到伤害》、《检察建议助力企业管理》等等,足可见其发挥的社会管理价值。笔者结合实际,择其重点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利用权力运行机制、体制及制度等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而进行的。通过合理运用检察建议,结合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从案件发生的机制体制原因、产生背景、后果等多方面着手,有针对性提出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与决策等机制,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据相关资料显示,当前的检察建议较大程度集中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发出预防建议15 149件;2010年,发出预防建议55 628件,增长了近4倍。②由此也可见:检察建议在强化权力运行监督、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14]。如,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曾办理过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在该监管场所中,管教干警通过为在押人员做假“检举立功”材料,导致在押人员被从轻、减轻处罚。查办该系列犯罪后,该院针对监管场所的制度管理、机制健全、干警队伍管理等多方面向监管场所发出检察建议。由于建议的专业性、契合性,再加上语气适中、不具有命令性,监管场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所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加强对立功程序、立功条件等制度的规范建设与管理等等,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外,通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检察建议,还能够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15],这也是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推进社会矛盾源头性化解

社会矛盾源头性化解主要体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因为综合治理的目标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16]。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也不局限于法律手段,也需要采用包括说服教育、检察建议等综合性的手段。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下,检察机关是其中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检察建议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体现在:通过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发现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有效预防犯罪,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17]。如,湖南某基层检察院针对近年来该区参与传销的人员数量居高不下,因传销引发的犯罪社会危害愈来愈大的社会治安现实,对司法实践中与传销相关的犯罪作了分析,形成《某区近三年办理传销相关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与检察建议,向党委、政府(工商等部门)反映情况,为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良策。

由此可见,检察建议推进矛盾化解的价值,要求检察机关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保障和服务民生民利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帮助规范单位管理

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两抢一盗”、传销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等犯罪行为,及时、准确、有力给予打击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在办案中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管理上的漏洞,帮助分析原因与寻找对症之策。这也是检察建议制发的重要目的与关键所在。

这种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唤起被建议单位对不规范、不科学管理产生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其预防后果发生意识;二是向被建议单位发出建议,帮助其认清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采取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从较大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隐患的问题;四是督促推动被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产生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效果。如,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发现辖区某广场交通肇事案件频发,造成死伤及财产损失的程度都比较严重。为此,专门进行了调研,通过现场考察、询问过路人员及司机、到有关部门查找资料等等,发现该处存在人流量集中而红绿灯设备不足、下班时间道路比较拥挤、缺少限速标志等等,因此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交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结合检察建议的内容,在交通管理方式上下了一番工夫,到现在效果比较明显,“出事率”明显下降,管理秩序较以往也改善了很多。

由此可见,检察建议能够促进相关单位依法规范行政,并督促单位加强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从而对社会管理起到良性推动作用。

(四)加强特殊人群帮教

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比较强调管控的思维模式,而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新课题,则强调要改变以往过多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突出国家、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更多地关注特殊人群等民生问题[18]。因此,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老思路,突出延伸职能,并着眼工作实际,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加强被监管对象、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如,湖南某基层检察院曾办理过辖区某职业学校7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通过办案发现该校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多因恋爱、上网、不良习惯、讲义气等原因所致,而学校管理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漏洞,法制教育开展不力等等,因此就所发案件撰写出《某中专学生犯罪现象严重不容忽视》调研报告,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为共同探讨预防该校学生犯罪问题提供了良策。事后,学校加强了管理,学生学习风气、学校学习氛围等等都得到了明显改善。此外,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定期派员回访和考察监外服刑人员,及时与负责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意见等等,对监外执行对象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

当然,我们在认识上述价值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远不止上述内容,如柔化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等等。在重视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影响其发挥功能的因素:一是部分检察机关与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有效性、服务性等认识不足,存在赶任务、拼数据的不良倾向;二是对检察建议的考核机制不完善,重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强调建议产生的社会效果;三是检察建议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更谈不上行文结构方式上的创新;四是建议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管理上的功能打折扣等。对此,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在下文详细阐述利用检察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三、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的主要意义在于做到敢于、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如,有专家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严格管理、狠抓检察建议的规范性;二是对症下药、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三是针对社会热点、确保检察建议的服务性;四是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五是明确地位,增强检察建议的强制性[19]。结合之前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检察建议要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价值,必须有合理规范的路径,尤其体现在其内容质量、跟踪回访、配套制度、鼓励保障、合理边界五个方面。

(一)提高内容质量

检察建议的“生命”在于检察建议的内容与质量[12]。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一份调研分析不深入、论证乏力、内容质量肤浅的检察建议,必然得不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因而其社会管理价值也大打折扣。反之,经过深入调研分析,认真总结归纳,精心研究制作的检察建议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和意义就大得多。

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一是加强沟通。管理学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沟通。通过沟通,可以在全面了解对方的基础上找出问题根源,提高针对性与有效性[20]。检察建议如全面了解被建议单位发案的制度、人事、管理等背景,全方位发现发案原因、制度漏洞、管理不规范等,则更容易被被建议单位理解、接受与认可。二是加强类案研究。一段时期一个地区多发案件,往往反映着该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与动态。某类对象某个行业的多发案件,往往反映着该类对象或行业存在的社会问题。针对上述情形形成专门调研报告的同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发出情况反映与有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的检察建议,能有效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注重说理性。实践中常发现检察建议从制度、机制等方面寻找对策,但就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及怎样做好整治工作等并无具体意见建议,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要改变这一种“空洞”、“形式化”的检察建议,结合具体问题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说理和论证,深入剖析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强化说理、说具体情况,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重要的或者有复杂背景的事项提出检察建议时,应附上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如判决书、调查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这样有利于提高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和纠正问题的力度[17]。四是要加强客观性。应秉持高度负责和客观真实的态度与作风,找准突出存在的问题与真实漏洞,避免主观片面、乱扣帽子、纸上谈兵等不良倾向,科学合理地提出检察建议。如,某检察院预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时,希望对方规范审批权力行使。该单位回复:“早在2002年,我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已停止该项审批权力的行使”。这实在令人啼笑皆非[21]。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检察建议只有落实才能产生效果。跟踪回访的意义在于通过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是否重视、重视程度、有无研究整改意见、是否敷衍塞责、是否积极落实建议等等,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落实不力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避免不管不问、任其自然的不良互动模式,主动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坚持跟踪回访,及时、准确、主动了解建议落实情况,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

有几种情况是应特别注意的:一是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正确、适合实施。应主动参与到被建议单位的各项研究整改之中,积极协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与堵塞漏洞。二是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不正确、不适合实施。如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时修改检察建议并使之符合实际情况。如建议本身不存在问题,则可以向其主管单位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通过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的力量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三是被建议单位不闻不问、无动于衷。要主动了解被建议单位实施建议的各项困难,帮助其整章建制与排忧解难,督促落实建议。同时,可以举办法制知识讲座等,提高被建议单位领导与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

实践中,我们发现被建议单位回复检察建议的方式也有多种,有的仅仅回复已经收到检察建议,并无研究整改意见;有的仅仅提到会落实,但无具体措施与办法;有的回复讲形式,不讲内容,存在敷衍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工作的核心,并不在于获得对方的回复,而在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心实意落实检察建议以及建立机制保障检察建议有效运行。笔者还建议可以赋予检察建议一定的警告权,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使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三)完善配套制度

由于法律对检察建议还没有准确、清晰的定位,这对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功能发挥有一定不利的影响。所以通过完善规范检察建议的配套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平衡这种矛盾,保证检察建议统一有序规范运行,这有助于检察建议的科学发展[21]。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内容、制作程序、文书管理等,避免文书制作的随意性和简单化,保证文书的规范与严谨,以增正式性、严肃性与权威性,更好地被被建议单位以及社会的尊重与认可,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价值。因此,制作检察建议书,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文书样本格式。此外,检察建议书应当以检察院的名义制作和,加盖院公章,不能以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在制发程序上,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办案人员撰写检察建议书,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签发。必要时,应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检察长签发。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虽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统一归口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各业务部门对彼此不了解,缺乏有效地沟通、衔接与协调。甚至出现针对同一案件不同业务部门发送不同检察建议的情形[22]。为此,应加强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使检察建议形成合力,避免资源的不当浪费以及影响检察建议的公信力。此外,应实行检察建议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专门登记簿,避免无法统计、资料丢失等问题。

(四)建立鼓励保障机制

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利,不是不可放弃行使的公权力,需要检察人员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并充分行使。因此,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必须对检察建议工作予以鼓励和保障。

1.建立检察建议工作奖励制度

检察建议的制发很繁琐,需要检察人员的深入调研、科学分析与精心协作,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大。为刺激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热情、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视,奖励制度是必要的。事实上,《检察官法》第33条就规定了对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检察官可以给予奖励。然而,实践中何为“效果显著”又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况且,可以进行奖励也意味着可以不进行奖励。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奖励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就说明了存在的问题。

2.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检查与验收,考评机制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建议的制发等各项工作。应摈弃将数量作为考评唯一标准的做法,强调内容质量以及发挥的实际功效;应摈弃抽象标准的考核方法,建立一定的指标系数,如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采纳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科学规范的考核。如,在浙江省“被采纳”是加分的依据,有些检察院事先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在得到对方同意给予采纳回复的前提下才制发检察建议[21]。这使得检察建议“变了味”,成为获取分数的工具。

(五)注意合理边界

任何权利(力)的行使都有边界,以遵循法律、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为前提。因此,即便检察建议的性质是公权利,也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会造成权利滥用[23]。

实践中发现检察建议滥用的情形表现在:无明显理由滥发检察建议、超越权限发检察建议、无节制向上级单位投诉、将检察建议权作为权力行使等等。另一个极端就是怠于行使“检察建议”的情形。因此,合理界定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边界是必要的。

1.应结合执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

社会控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对社会各个部分和社会成员进行协调和规范的过程。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应当以履行司法职能为载体[2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与执法办案无关的社会管理问题,由于缺乏专业性、法律依据、可行条件等不应作为检察建议的内容。

2.被建议单位是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这也是源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有关”二字实质并没有过多限制其范围。

3.检察建议的内容应集中围绕“法律监督”进行

检察建议的内容集中围绕“法律监督”进行,这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设定,由于缺乏专业性、必要性等,不应成为检察建议的内容。

综上,检察机关应提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察工作来抓,强化干警的履职与责任意识,提高主动性与敏感性,善于、敢于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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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5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名入党积极分子,有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和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次以上(年布置工作、年工作总结、年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6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总体要求,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州为契机,推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有效治理民政系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到2022年底,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职能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安全美丽生态和谐小康”平安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基层群众自治平台。创新基层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全面落实乡(镇)协商议事制度,制定协商事项清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作用,完善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全乡100%的村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机制。

完成时限:2020年底完成

主要任务:1.指导各行政村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2.落实乡(镇)协商制度,制定协商事项清单。

3.建立村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机制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增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乡域内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检查、评估、社会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诚信自律。

工作时限:2020年底完成目标

主要任务:1.配合组织部门(两新党工委)开展无业务主管单位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2.10月开展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调研工作,制定调研工作方案,于11月制定符合乡情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诚信自律。

(三)推进道德规范诚信体系建设。在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道德评选平台建设,建立村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评议机制。推动100%的村修订或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全面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指导群团组织、协会商会等加强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建设弘扬公序良俗。

完成时限:2020年底完成

主要任务:1.进一步提高认识,指导未建立红白理事会的村规范建立,在制度安排中突出“村党组织加强领导,村民委员会加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监督”的工作思路,切实把整治城乡基层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和滥办酒席等行为摆上重要日程。

2.持续推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村情实际,围绕公共事务管理的基层规则和村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制定涵盖乡村振兴、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移风易俗、新风正气、公共道德、家庭美德、集体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的村规民约,突出村规民约的特色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制定县职能部门、乡(镇)在村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确定村工作事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管辖规模。

完成时限:2020年底完成

主要任务:根据州民政局印发的《县(市)职能部门、乡(镇)在村(社)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乡级《权责清单》。

(五)完善基层群众自治载体。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100%的村建立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议事协商载体,开展群众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

工作时限:2021年底完成目标

主要任务:1.配合县司法部门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

2.在2021年底前,协助指导各行政村完成100%的村(社区)建立村(社区)议事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社区网格议事会等协商议事形式,定期开展群众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

(六)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建设和社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低于全县户籍人口的1‰。探索社会工作者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推进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队伍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融合发展。

完成时限:2022年底完成

主要任务:1.2021年第一季度加大专业社工人才培养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专业社工的人才考试;第二季度完成一期辖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第三季度要重点孵化培育发展扎根村组、服务专业的村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注册一个。

2.2022年第一季度加大专业社工人才培养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专业社工的人才考试;第二季度继续开展辖区内所有村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第三季度重点孵化培育发展扎根村组、服务专业的村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熟一个审批、注册一个。

(七)推进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稳妥推进村改社区和村(社区)调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乡(镇)、村(社区)规范化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

主要任务:1.根据县情,结合民政职能职责,持续推进村改社区和村(社区)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齐配强居民组长、居民代表。

2.积极申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配合组织部门整合“六站一平台”,配套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3.配合政法委、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推广城区“一区一警两辅”和农村“一村一辅警”模式,实现“一社(村)一警(辅警)”100%全覆盖、一社(村)一法律顾问100%全覆盖。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市(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州创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抓好抓实。要同步建立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