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自查报告范例6篇

税收自查报告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1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财非税?20**?**号)要求,对我局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

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

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我局20**年度共领有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本,字号为财专字(20**)01***1-018**00,共计**份,填开**。20**年度共领有**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本,字号为**财通字(20**)018**6-01**450共填开**份,作废*份;字号为**财通字(20**)25**76-25**00共填开**份,作废*份;收入**等共计**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二

根据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我院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我院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

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我院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按规定缴纳了财政专户,做到了及时上缴、账目清楚。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院的管理更加规范。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三

我校通过学习定兴县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对2010年非税财政收入进行年度稽查的通知》定政财收[2011]1号文件精神,对我校非税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于后。

一、我校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马跃文强副组长:王成员:卞春海田立刚孙伟华其中孙伟华是教师代表。

二、我校根据县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编制了学校收支预算,通过学校公开栏等途径向教职工征求意见并付诸实施。

三、我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免收学生杂费、课本费、住宿费。

四、我校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

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所收学生作业本费全额缴入会计核算中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各项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列支,无虚列虚报,无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六、我校无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帐外帐”等违规行为。

七、我校在信用社开设收支账户,经过了定兴县财政局、定兴县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取得了开户许可证,无重复开户、多头开户的问题。

八、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对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家长。

九、我校各财政核拨款项均按规定用途使用,无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十、我校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用于福利方面支出的问题。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2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3

税务自查报告优秀范文一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年度和20**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年至2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企业自查报告范文自查报告范文庸懒散奢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优秀范文二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4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纳税义务人和国家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第三方。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他间接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人,从广义上称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活动不是出于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所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第三方不包括一些非纳税人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如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等)而参与税务管理活动的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于不负有纳税义务,而是因为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国家为税收征管便利的需要,规定该第三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负有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因民事关系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第三方

这类第三方是由于委托、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转让财产等民事合同关系,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参与征纳双方的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如委托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三)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人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第三方监督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四)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支持人、协助人、配合人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仅靠税务机关本身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税收征管,需要第三方支持、协助和配合。对此,《税收征管法》和相关实体法既有概述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支持的义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入境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协助税务管理义务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也对第三方协助人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我国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报告义务人是指由于贸易、经营、雇佣等原因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赠与、提供、交付货币或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由于掌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情况,税法规定该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与扣缴义务人相比较,报告义务人不需要参与申报、设置账簿记录、税款核算和缴纳等一系列税收活动,其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为了有效掌控税收源泉的同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有必要引入替代的报告义务人制度。

(二)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规定

行政协助又称公务协助,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的一项制度,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提供行政协助,参与税务管理活动,对于强化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助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在遇到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等情形的,当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制度,我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也未明确“行政协助”的概念、内容、责任等,但税务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税务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采集难度大等多个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损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予以具体化,列明信息提供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

有待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纳税人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控制点,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种参与度还有待加强。虽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过于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更需要扩大金融机构在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必须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案件涉嫌人员”通过特定批准程序才可以适用。过于严格的个人存款查询条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极为不利。

三、国外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及做法

目前,围绕报告义务人制度、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行政配合等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关于报告义务人的制度规定

OECD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体系、技术处理手段。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62章第6041A节规定,“任何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劳务接受者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向任何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且在该公历年度中累计金额超过600美元,则劳务接受方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或表式向税务部门报告,列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的姓名、地址。”美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并不是对全部所得都实行源泉扣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26章第3202节(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节),仅对工资薪金性所得、小费、部分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等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这种谨慎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和对公法义务设定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得,通过报告义务的设定便能有效控制纳税人所得来源,实现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交叉稽核的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提供行政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见于多部外国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德国在《税收基本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涉及了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拒绝、协助争议处理等内容。西方国家对其他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规定较为明细和具体。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2章第6050M节规定“任何联邦行政机构的总部对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构的合同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列明(1)在任何公历年度联邦机构与之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和(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其他的一些规定还涉及了劳工部、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为方便涉税信息的交换,西方国家在统一信息标准,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方面也起步较早。目前OECD正在其成员国推行单一的识别码制度,以实现税务识别码在不同部门间的共同使用。在荷兰、加拿大等国家,税务识别码已是多个政府部门识别被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时同时使用的号码,规定某一政府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平台共享,其他部门可以同时获取使用。

(三)关于金融机构配合义务的规定

一是建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换的报告制度。美国《银行保密法案(BSA)》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款项划转,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存取、可疑的金钱交易、资金的国际间流动等,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构)报告。1992年财政部文件规定,“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遵从银行保密法报告义务的权力,由联邦税务局来实施”。当前,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银行保密制度越来越让位于税务管理。瑞士于2009年3月13日宣布,决定接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即在个案基础上提交受调查者在瑞士开设的账户信息,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被打开。在美国与欧盟大国的压力下,往日的避税天堂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均表示放宽银行保密制度。二是较为宽松的个人存款的查询环境。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78章第A小章第7602节及第7603节的规定,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第三方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持有者之一,称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他们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传唤并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实质相关的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义务的适用既包括违法调查也包括“确认申报的正确性,完整性,确定纳税人或其受让人或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及征收税款”等日管行为。这一规定适应了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综合课征为主要方式的现实,给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账户查询权限。

四、完善我国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及信息处理体系的基础,各实体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各实体法在今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涉及税务管理第三方的条款。

(一)制定报告义务人条款

一是可考虑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基础上加入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报告义务人”和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具体范围和内容可由实施细则或各实体法来规定。二是考虑到方便报告义务人、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必须防止扣缴义务与报告义务的交叉,并且规定报告义务人的例外情形,如自然人消费性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形等。

(二)制定税务行政协助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税务行政协助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税务行政协助的条件、程序、争议的处理等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提供的部门、内容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信息提供的格式及具体方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制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条款

可考虑《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将掌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标准及报告方式及办法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其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五)修改存款查询条款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可考虑扩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范围,取消“税收违法案件”及“案件涉嫌人员”的限制条件。考虑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限定。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5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税征表5-1 经济性质: 金额:列至角分 税种及税目 所属时期 申报计税金额 查补(退)计税金额 检查核实合计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入库税额 未缴及税额 应补(退)税额 审定补税额 缴款书号码 合计 被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发票购买(自印)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表 ( )×税 检字第 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税征表5-13 用票单位(人)名称 经济性质 检查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购买(自印)情况 使用情况 检查主要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分(县)税务局意见 时间 发票 种类 本数 共计份数 使用起止日期 已用本数 应结存本数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 关意见 违章情况 造成税款损失(元) 项目 份数 项目 份数税种税额 私印 涂改 私售 白条 丢失 私自销毁 转借代开 大头小尾 拆本 其他 伪造 合计 合计 检查人 年 月 日 用票单位(人)意见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纳税核实报告表 所属时期:一九 年 月至 月 ×税征表5-11 金额: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营业地点 从业人数 行业主名称 居住地址 所属税务小组 业核定月份 销售收入(益) 额 自报 核加 合计 税率% 税应纳已纳 应补负税比% 应补平抑基金 应补教育费附加 应补城建税额 所得税 应纳 已纳 应补 应补税额合计 合计 核加主要依据 专管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 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核实征收户,凡核实征收户必须每季核实一次,于季终了后15日内核实完毕。××市税收大检查专业检查报告表(代通知) 预算级次: 经济性质: 大中、小企业类型: 检查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金额单位:至角分 纳税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种(能交基金) 税款所属时期 申报计 税收入(益)额 检查增(减)计税收入(益)额 检查核定计税收入(益)额 应补(退)税额 按规定减免税额 欠交税额 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 税率% 开票日期 入库限期 缴款书号码 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各税 其他各税 小计 国营企业所得税 及调节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 其他基金及附加 滞纳金和罚款 合计 国营企业漏交所得税计税利润 元。其中:少计漏计、截留销售匿报利润 元,乱挤成本费用 元,其他 元。 检查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纳税单位意见 税务检查所(科 主管业务科(股) 分(县)局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盖章) (盖章) 征收单位: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6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的主要难点

(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xx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

(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

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

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

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

(五)执行力量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 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

(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

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

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行使或虽行使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非居于平等地位,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予以创设规范,加强可操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税收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税收代位诉讼权利。在税收代位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是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但是这种诉讼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它混淆了公益性的税收与普通的私利性质诉讼,带来了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税收代位权应与普通代位诉讼有所区别,或者说,税务机关理应享有一定的“特权”。

3、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进一步增强税法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债务人的资产;如欠税企业由一个股东全资投资组建,对其股东的资产;如欠税人为自然人的,对其法定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有的资产等等,税务机关应有多大的执行力,其证据材料如何取证,程序怎样,如何监督规范等等,都是目前税收法律未能设定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提高执行力的工作制度

1、对欠税企业监控力度还需加强。首先,《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那么如何报告,如何管理,则有必要对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其次,建立欠税企业“大宗财产状况汇报制度”,报告其资产、投资、债权等情况,对个人还需报告其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对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未缴清欠税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尽管《征管法》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人单位在这种报告义务面前没有任何实质性和紧迫性的压力,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报告特别是不如实报告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监控上,一方面在税收执法主客体正确的情况下,应多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现有法律来应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作为,应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有力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对企业账户、账号的管理仍需完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征管法》自20xx年5月1日实施,从而对该期限之前纳税人开设的账户账号,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全措施,并形成制度。

上述制度还应注意引入惩罚机制,应明确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如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可以隐匿财产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执法刚性。

(三)继续加强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

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路子,实现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阻止欠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布控制度等等,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制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密切协调配合,力争全社会的综合管制,为准确掌握欠税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等状况,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相关的合作制衡机制,协调征管和稽查两大系列运作

征管和稽查是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活动的特点而进行的税收征管职能、职责、职权的分工,它们共同组成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两个机构只有有效合作,才能保证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不能过于“本位主义”,只注重自身利益,必须本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工作理念,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才能提高税务工作的质效性。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工作联系机制,建立更合理的、更灵活的、更完善的,既分离又统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如:欠税管理制度、罚款暂缓或延期管理制度等,这将是改善执行难“瓶颈性”问题的有效途径,更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