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细则范例6篇

档案管理细则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行为。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3

一、编制《细则》的依据和作用

编制《细则》是依据国家《办法》,结合湖北实际而制定的。《细则》是指导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细则》突出了湖北地方特色,进一步明确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范围与职责、方法与措施、资金分配与使用、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经费的监管和绩效考评。《细则》的出台,将对湖北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细则》明确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范围与职责

《细则》明确界定了湖北省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范围是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在鄂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1949年以前,反映湖北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南大区和湖北省党、政、军主要领导人活动的档案;反映湖北历史文化及民族民俗档案;经省档案局鉴定确认 ,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抢救和保护工作的职责是省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省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市、州、县(市、区)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实施,其中对濒危、抢救工作难度大,且本馆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国家重点档案,由省档案局组织鉴定,实施抢救和保护。抢救和保护工作完成后的档案仍由原保存单位妥善保存。各市、州、县(市、区)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及省财政按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联合向中央申请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并在省级预算安排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中央和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项目所在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检查。

三、《细则》提出了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作主要采取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更换卷盒、复印、缩微、扫描、翻译、汇编出版和仿真复制等方法进行抢救。国家重点档案的征集工作要围绕反映全国和全省重要历史面貌、重大事件过程、重要人物情况的主题,采取购买、交换、复制、动员捐赠等方式,征集散失在省内民间、社会和省外、国外的珍贵档案资料、照片、实物等。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工作要以建立和改造特藏库为重点,更换和购置特藏库特殊装具、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特藏库的建设,根据所藏珍贵档案数量和规模分批进行。

四、《细则》规定了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分配、使用原则

中央和省财政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费,主要是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地方财政加大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投入,争取尽快使珍贵档案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照国家《办法》规定,根据各市、州、县档案馆保存国家重点档案的数量、规模和破损濒危状况,优先支持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

五、《细则》规范了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于每年四月按照财政部当年下达我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控制数的通知要求,结合《湖北省“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组织全省国家档案馆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与要求如下:各级国家档案馆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按国家《办法》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县(市、区)《申报书》经同级档案局、财政局同意后一式四份报市、州档案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市、州档案局、财政局将《申报书》和《项目转报汇总表》一式四份报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申报书》一式五份,直接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各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档案局报送《申报书》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底。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不予受理。

《申报书》的填写要求项目名称准确,内容要真实可靠。档案抢救和保护数量以“卷”为单位,对以“件”为单位的按每10件折合为1卷计算;征集类项目应有明确的线索和具体量化方案;每个申报单位的项目分别按流水号顺序排列形成项目编号。

六、《细则》强调了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监管和绩效考评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预算下达后,当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连同本级安排的抢救和保护经费拨付用款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和检查,分财务检查和实物检查,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单位,考评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评价市、州项目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下达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的重要依据。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4

一、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方法及技术

1.软件工程开发模型

针对高校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而言,从高校财务档案工作的繁杂程度以及信息化系统的特征视角出发,采用基于C/S架构的思想,在C#.NET设计环境中中,运用SQL Server数据库知识进行高校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设计。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流程来看,常见的软件工程开发模型有传统瀑布模型、改进的螺旋模型、面向对象的喷泉模型、形式化方法模型等。结合高校财务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模型进行详细的分析可知,形式化方法模型能够有效的克服很多问题,实现了可以产生无缺陷软件的承诺。

2.结构化设计方法

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独立性特征,而且应有多个单一功能的模块组成,因此在高校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中采用结构化设计方法,结构化设计的步骤为:评审和细化数据流程图确定数据流程图的类型将数据流程图映射到软件模块结构并设计上层逐步分解高层模块并设计中下层模块结果优化描述模块接口。结构化方法中常用的设计图包括业务流程图、数据流图、数据字典、HIPO图等。

二、系统需求分析

1.系统设计目标与需求

对于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而言,系统需求分析是整个系统设计的开始,而系统设计的目标则为系统设计指明了方向。针对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业务流程的详细信息分析可知,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实现用户管理、财务档案管理两类功能,其中用户管理应包含用户的增删、权限与密码管理等;财务档案管理则包含档案录入、修改、查看、打印、删除、统计等功能。此外,高校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必须要保证安全性和保密性,并且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设定不同的管理功能。

2.系统功能需求

功能是刻画系统行为、特别是系统与环境关系的重要概念,因此在设计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时,必须进行客户需求分析,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设计系统功能。从高校财务档案管理活动来看,信息化系统要涉及扫描员、档案管理员、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档案查询人员、纸质档案管理员等人员角色,针对这些角色的实际需求,信息化系统应实现以下功能,即电子档案建档、电子档案变更、电子档案查询管理、档案统计、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管理等功能。

3.非功能需求

系统的非功能需求包含性能需求和安全需求两个方面。性能需求方面需实现系统的可维护性、易操作性、可扩展行和开放性,尤其是可扩展性,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必须保证系统的可扩展性来确保系统的软硬件不过时。对于安全需求而言,需要满足容错性、系统的外在环境安全性、系统每部安全性、系统运行安全性等需求。

三、信息化系统设计分析

1.系统总体设计

从高校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际需求分析来看,系统设计需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即实用性和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灵活性和扩展性原则、信息查询的高效性和设备管理的有效性原则。系统设计的总体结构分为三层,第一层为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第二层包含系统管理模块、实物管理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模块,第三层是从第二层的基础上进行更细化的设计。系统管理模块包含系统参数设置、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与恢复;实物管理模块包含纸质档案入库管理、纸质档案出库管理、纸质档案借阅管理、纸质档案归档归还管理;电子档案管理模块包含扫描录入、电子档案归档、电子档案变更、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综合统计。

2.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及系统管理模块、实物管理模块和电子档案模块。系统管理模块的用户管理功能中,可以实现新增和修改用户信息,可以实现用户角色设置。权限管理功能中对存在的权限进行分类、配置权限之间的关系。在用户管理中,设置一名系统管理员,可实现对其他用户的管理,包括创建、修改密码、删除、赋予角色等。针对纸质档案,需要对档案进行统一的ID号编制,并来将该ID编号录入系统,以便查找、借阅等。电子档案应具备档案建立、编辑、增加、修改、删除、查询以及管理等功能。电子档案的录入包含纸质档案的扫描、编制等,还包含新建电子档案的录入。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5

一、企业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实践

宝钢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历了初级、优化和发展三个阶段,先后实现了存量档案的数字化、增量档案的电子化和企业档案的网络化。

(一)初级阶段——存量档案的数字化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建设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目标是实现存量档案的数字化。宝钢一期工程于1978年开始建设,并于1985年投产。随后进入了二期、三期工程的建设,并分别于1991年、2000年投产。宝钢一、二、三期工程共形成技术图纸约350万张。而当时正值宝钢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时期,各个业务条线均由二级管理模式向高度集中统一的一级管理模式变革,档案管理也不例外。各二级厂部取消了档案科室建制,由公司档案处集中统一管理。这一变革对公司档案部门而言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如何管理好数以百万计的海量科技档案,又如何为各二级厂部员工提供便捷的服务,是摆在宝钢档案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7年,宝钢从德国引进了全套缩微设备,1992年又从法国引进了大型计算机光盘系统。由此拉开了宝钢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序幕。随着科技档案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的完成,宝钢档案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成立了若干个信息著录小组和图纸扫描小组翻班运转,历时三年按计划将约350万张技术图纸全部转换为数字文件。起初为了加快信息化管理的进程,曾经采取缩微与扫描图纸同步进行的方式,但实践证明,提供远程档案利用服务,扫描文件远远优于缩微胶片的提供利用。因此,最后又将缩微胶片再次转化成了数字文件。这一阶段,科技档案管理人员昼夜奋战,辛勤付出,实现了馆藏一、二、三期工程项目档案的数字化目标,为日后企业科技档案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优化阶段——增量档案的电子化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优化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目标是实现增量档案的电子化。2001年,随着存量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实现,宝钢档案部门又将目光向前延伸到了业务管理的前端,思考如何从源头入手,开发系统接口接收电子文件。直接利用设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不仅可省去扫描工序,而且还可避免因二次加工导致的原件清晰度的损失,全面提高电子化档案的质量。因此,宝钢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进入了优化阶段。随着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功能的完善,对内实现了电子文件接收、还原、归档、整理、提供利用等的流程化、一体化管理,优化了档案业务的在线处理流程,可即时上载电子图像,实时提供档案利用;对外则与外部参建单位达成协议,外单位提交的设计、设备资料必须符合宝钢提出的电子文件交付要求(包括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和相应的元数据信息要求),使接收的外来光盘可便捷地导入宝钢科技档案管理系统,减少了著录工作量,提高了图纸清晰度,赢得了管理高效率。这一阶段,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前期介入(提出电子文件交付要求),后期把关(核对电子文件交付质量),实现了工程项目增量档案电子化的目标,也为日后企业科技档案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发展阶段——企业档案的网络化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强化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检索利用功能,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建接口,在实现企业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化协同管理的优势。2006年,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宝钢实施新一轮的发展战略,即各个业务条线全面实现“一体化”管理。通过统筹规划、业务流程再造、资源配置优化,在公司层面构建统一、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系统平台,实现对各分、子公司的高度“一体化”管理目标。在此背景下,宝钢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也伴随着宝钢的战略步伐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本次目标已不再着眼于一个企业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而是谋划一个企业集团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也不再局限于一个企业的档案利用,而是创建企业集团范围内的跨地区、跨区域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因此,技术上变C/S模式为B/S模式,使宝钢档案信息资源能在更大范围提供更加便捷的利用;管理上则向前端业务延伸,注重文件、档案的流程化、一体化管理,以及网络化的协同管理,使档案管理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本阶段实现了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与科技档案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管控项目,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的双赢目标。前端工程项目管理系统(BPMS)中的相关信息可自动传送到科技档案管理系统,包括设计管理、合同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中各个方面的信息,使科技档案管理人员清楚地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时动态,如: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设计、施工、交工、竣工等时间节点,各类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的交付时间等等,便于档案人员在工程项目资料、档案流程化管理过程中很好地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使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样,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设计资料、设备资料接收与发放信息以及档案专项验收时间节点等也可反馈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使其他职能部门也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协同管控,最终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节点如期竣工验收。这种相关业务、相关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的立体式协同管控模式,将企业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推向更高层次,使之更加丰富,呈现出高效便捷、多姿多彩的管理新局面。

二、企业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感悟

在企业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进程中,无论是存量档案的数字化,还是增量档案的电子化,或者是企业档案的网络化,除了必须依靠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与设备的支撑外,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不容小觑。再好的技术与设备,若缺乏制度的保障或细节考虑不周,企业档案信息化也终将事倍功半。在此,结合本企业工程项目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实践,从建章立制和注重细节两个方面简述感想。

(一)建章立制,确保档案信息化管理有序开展宝钢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模式是:档案部门集工程项目资料管理与档案管理职能于一身。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强化了过程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初期,所有技术图纸资料都经档案部门发送到各个参建单位;而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相应的竣工档案又从各个参建单位移交到档案部门。实现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后,这种管理模式更是如虎添翼。然而,凡事若想收效,制度必须先行。为了与工程项目档案信息化相配套,宝钢档案部门在深入研究、全面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及文件形成过程,识别管控对象,确定管控范围的基础上,对外以合同形式、对内以体系文件加以固化,从而确保其执行力。同时,充分考虑数字化建设要求,坚持从管理性标准、业务性标准、技术性标准三个层面上系统建设档案数字化标准体系。目前,公司层面制订了近30个制度体系文件,其中涉及工程项目资料与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的文件约占一半。《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国内工厂设计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国内设备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国外合同技术资料交付要求》、《技术资料电子文件提供要求》、《工程项目技术资料分发规则》、《国外合同技术资料翻译规定》等文件,主要是从工程项目档案的源头——技术资料管理入手,提出相关要求,作为过程管控的依据,以确保最终形成的电子化增量档案的质量;《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交工资料工作规范》、《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规定》等文件,主要是从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则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准则,涵盖了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各个业务环节,也包含了信息化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力地保障了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有序开展。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为重要,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为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对内必须将这些制度与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并轨运行,纳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之中;而对外则通过业务谈判,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合同或附件,明确具体要求,保留扣除合同尾款的权利。实施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对设计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应认真核对,若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要求其整改,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执行。同样,档案部门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也形成一个PDCA循环,从资料(包括电子文件)接收、资料处理(电子文件还原、资料分发、资料翻译)、档案整编、档案保管、竣工验收、图纸扫描到提供利用,每个环节均实行质量监控,强调前道工序的相关信息必须为后道工序服务,后道工序必须为前道工序的相关信息把关,以此环环相扣,从而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外,通过每月组织的档案工作质量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上的问题或制度上的偏差,不断完善,持续改进,以确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序开展。

(二)注重细节,确保档案信息的内在质量企业档案步入信息化管理后,对档案基础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今的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纸质文件材料的收集,而是以接收电子文件导入本企业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主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电子文件及其相关的数据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更需要注重内在的质量。如:收集设计单位采用CAD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要预定义归档的数据规范和制作归档光盘要求,包括电子文件的文件格式、背景信息、元数据要求、光盘目录结构等。就文件格式来说,电子文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利用。为此,本企业提出了两种格式的归档文件,一是经转换后用于还原打印、归档浏览的文件格式,即PDF或TIFFgroup4格式;二是为了满足档案原始性要求,保留所有设计信息,满足今后修改图纸时再利用的原设计存储文件格式,即DWG或DXF格式。就背景信息、元数据来说,要提供说明该光盘整体信息的说明文件、说明读取光盘内各种格式电子文件的环境信息的辅读信息文件及说明每一电子文件目录信息的著录文件。只有符合这些细节要求的光盘,方可顺利导入科技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档案整理。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政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4年1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集团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华党组〔2015〕10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廉政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廉政档案的组织与职责、内容与收集、审核与归档、查阅与转递,以及档案使用等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廉政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领导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提供廉政档案需填报的内容,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是廉政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廉政档案的专门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所属单位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管理以下人员的廉政档案:

(一)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

(二)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任前须报公司备案的领导人员。

第九条廉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材料;

(三)建立廉政档案名册,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手续;

(四)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做好廉政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十条其他形成廉政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形成廉政档案材料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公司纪检监察部归档。

(二)对在集团公司保管的廉政档案,各形成单位/部门应将所形成的归档材料及时报送公司纪检监察部,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报送集团公司归档。

第三章廉政档案内容与收集

第十一条廉政档案是反映和评价领导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及其他相关奖惩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二)按规定填报个人廉政档案信息情况。如领导人员基本情况、领导人员礼品(金)上缴/拒收情况等。由本人如实填报;

(三)年度述职述廉中有关个人民主评议情况;违反人力资源工作纪律和规定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四)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惩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五)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由纪检监察部填写;

(七)其他需要记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根据以上发生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报送、更新、补充。

第四章廉政档案审核与归档

第十三条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纪检、人事、审计等部门对各自提供的廉政档案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本人填写的廉政档案材料经审核发现与事实不符或不清楚的,要求领导人员本人及相关负责部门对相关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进行调查,书面说明及调查情况一并进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上报或存档。

第五章廉政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廉政档案以书面立卷与计算机录入同步建立,由专人负责录入、管理。

第十六条廉政档案要求一人一卷,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详细、格式统一。

第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廉政档案应严密、科学保管。

(一)配备专门的廉政档案库房或档案柜,库房或档案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护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

(二)廉政档案保管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档案柜的钥匙不得随身携带,档案柜平时要锁好并保管好钥匙;

(四)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并对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不断规范廉政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廉政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廉政档案查阅与转递

第十九条廉政档案只可查阅,不得外借。查阅地点只限于在公司纪检监察部。

第二十条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查阅下级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其他组织机构查询和使用廉政档案,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填写《查询审批表》(见附件1),经公司纪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查阅廉政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廉政档案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档案查阅(查询)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在**集团系统内的领导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发生变更时,随人事管理关系同时办理转递手续,将其廉政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递廉政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廉政档案必须认真核对。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转出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廉政档案转递通知/回执单》(见附件2),与档案一道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

(四)接收单位要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数量,确认无误后,将转入的档案详细登记,在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将回执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回执收回。

第七章廉政档案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以下情况时,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领导人员进行考察、推荐、提拔、任用、调动交流;

(二)对领导人员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

(三)对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相关主责部门需要公司纪检监察部提供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情况证明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根据其廉政档案记录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3)。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廉政档案查询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