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例6篇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私募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3-03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投资机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获得了大发展。自1990年正式开办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主要指数上涨了几十倍,市场规模从最初十几亿元的市值发展到当前的十多万亿元的市值。不仅如此,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远比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大,仅2005年10月到2007年10月的两年时间,主要指数(上证综指)就上涨了5倍。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强劲发展和大幅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大量的投资机会。

(二)居民私人财富和社会公共财富大幅增长并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

随着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和高储蓄率的存在,我国居民的私人财富大幅增加。2009年4月,居民储蓄存款高达24.8万亿元。私人财富的大幅增长和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必然使居民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公共财富出现了较大增长,以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为代表的保险资金、外汇储备资金和以慈善基金、青少年基金、帮困基金为代表的社会公益基金都发展较快,也产生了多种层次的投资需求。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1. 针对性强。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这对于我国逐渐增多的中产阶层或富裕阶层、以及保险资金和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非常具有吸引力。

2. 灵活性高。一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的手续和文件简单,有的甚至只需一张合约即可,而且其投资限制较少,不受仓位、建仓时间和投资比例等的限制,可进行跨市场投资。另一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一般小于公募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投资操作手法灵活,对于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

3. 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小。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其进入门槛较高,投资者更为理性,因此委托关系远比公募基金强。不仅如此,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一般都是该基金的投资人或合伙人之一,并实行以绝对投资收益为激励目标机制和业绩表现与收益累进分成制度,使得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基金管理人责任大,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 收益性高。由于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和众多明星公募基金经理的加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在多数年份均高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2008年度为例,股票型基金平均业绩为-50.63%,指数型基金平均业绩为-62.60%,偏股型基金的平均业绩为-49.75%;与此相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全部7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平均业绩为-35.8%,远远高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业绩,而其中还有多只基金取得了正收益。

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性模糊

虽然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不合法逐渐走向合法,促进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未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合法”身份,这使得我国大量的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仍然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地位得不到承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对其对冲基金尚未立法,我国也无需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整体立法。但是美国对其对冲基金尚未立法是建立在法制健全、社会信用良好和投资者较为理智成熟的基础上的,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基础,更多的表现是合法性模糊所带来的投资行为愈加短期化、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规操作和非法集资等问题。因此,合法性模糊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

(二)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混乱

1. 监管思路存在问题。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了“打压、整顿和收编”的政策,虽然说这一政策在短期内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也体现和实现了监管部门的利益,但是这将极不利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2. 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由于由不同机构制定和颁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却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

3. 部分监管缺位。由于法律模糊和行业自律机制的空白,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使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部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实行外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4. 监管政策与公募基金类同。目前我国对合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重点仍放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政府审批以及通过限制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其监管思路与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非常相似。这种监管思路容易导致现有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策略都与共同基金严重同化,无法体现私募基金特色和优势,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优化。

(三)资本市场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由于我国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尚在建设之中,而且资本市场内部种类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十分有限,客观上造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对冲等投资手段实现收益,从而限制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造成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低,这使得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丧失了参与全球化投资和竞争的机会。

(四)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极不规范

一是资金来源的不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多,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这些资金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获得超额的回报,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承诺很高的保底收益率来获得资金;二是我国证券市场分配机制不合理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所预期的收益,资本逐利性决定和迫使私募基金必然利用证券市场的缺陷,大规模进行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或通过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方式以获取超额利润。

三、规范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总的来说,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应改变当前“打压、整顿和收编”的政策,转而采取进行“引导、支持、服务和适度监管”的市场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给予公平的法律待遇,让所有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在具体做法上没有必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门立法,可以利用当前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时机,增加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定向募集设立方式中发起人资格、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募集方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1)发起人资格。基金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条件和认购比例要求。(2)管理人资格。对公司型或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管理人要有一定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业绩表现,而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般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可适当放宽。(3)投资者资格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只有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承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这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为了解,主要应面向机构投资者和比较富裕的个人投资者。(4)投资者人数限定。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必要的保障,应将投资者人数限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现实条件出发,可参照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参加私募基金募集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要求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5)严格限制募集过程中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有关招募广告,使投资者只能从私下比较可靠的渠道获得投资信息,从而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6)应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向特定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7)豁免登记。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实行豁免登记。

(二)适度审慎监管

1.建立基金托管制度。在我国当前投资者不够成熟、分散风险工具短缺等不利条件下,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基金托管制度,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第三方托管,保证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律责任,有效地控制投资者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备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为了便于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可以借鉴2004年美国SEC对私募基金备案证券投资的规定,要求我国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或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3.强化行业自律。从国外经验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的监管形式是行业自律。这要求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首先对自我行为进行规范,自觉做到讲诚信、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以及严密的风险控制等等。其次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进而对行业进行自律式管理,将行业中的不遵纪守法者列入黑名单,并检举交给司法机关处置,以净化行业的环境并维护行业整体的信誉和形象,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4.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证券监管部门应会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对不同法规框架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合理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各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法集资、操作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查和惩罚力度,加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违法成本,保障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斌,陈道富. 《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 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 凌秀丽,陈浩,陈铀. 《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思考》[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6.

[3] 钟伟. 《中国私募基金运作发展及合法化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2001,6.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2

关键词: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基金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3-02

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的,主要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银行托管,并定期公示业绩和运作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作为一种集中资金由专家管理进行投资组合及风险分散的金融投资工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内容

目前,国内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度量,包括单位净值及单位累计净值、季度投资组合、收益能力(重点考察绝对收益),以判断作为一个整体,基金的业绩是否能够战胜市场;二是对基金业绩进行分解研究,对公司基本情况、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风格进行分解研究,以判断经理人是否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证券选择能力和时机判断能力;三是从基金业绩持续性特征加以分析,以判断基金的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

此外,一些评级机构应用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决策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这包括对整个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及意志的作用等,由于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认知、对个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对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理性不完备的状况,往往会产生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和选择偏好,反映到投资决策行为上则表现为“比起无法预期的高收益,更倾向于可预见的低收益;愿意放弃一部分预期收益来换取确定性较强的收益”。

二、实例求解及分析:

1.图1为2009年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用净值日期在8月20日及以后的187只基金计算的平均收益率为-8.83%,中值为-8.84%,远小于大盘近-19.82%(调整后)的跌幅和公募股票型基金-16.3%的损失。8月份市场的大幅调整使部分基金回吐了前期涨幅。今年以来收益率超过70%的基金共有21只(见图2),短期表现评价见图3。

2.统计数据显示,1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6.6%,中值为23.57%。有7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45%;有8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54%。中期来看,私募基金的表现与大盘相近,但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5个百分点。

3.图2来自买好基金网2010年6月阳光私募基金统计。244只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从左往右依次对应的是近12个月收益率和下行标准差的分布情况。图中显示,产品的近12个月收益率分布在-30%~70%之间,与评级指标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获得“5星”的翼虎成长的收益率为69.55%,展博1期、新价值2、宏利2期-龙赢、六禾光辉岁月等的收益率均在40%以上,而“1星”的私募皆为负收益;产品的下行标准差分布在0%~9%之间,与评级指标呈负相关关系,“5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2.45%,而“1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7.49%,总体的风险水平与5月份相比有向两端分化的趋势。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了解到更多的关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的核心问题,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结论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投资人在选择基金时,通过基金业绩评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大量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可以对基金、基金经理人,进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降低投资人“逆向选择”的发生,形成对基金经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分析实施投资计划是否达到或超过投资目标,和在什么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净资产的价值,判断基金投资策略在实际市场中的适应能力,总结基金管理成功的经验,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可以以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作为制定改善监管规则的依据。

现有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方面,绝大部分研究没有考虑投资风格以及基金规模与基金业绩之间的联系,综合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所进行的业绩评价研究较少。 由于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晚、证券市场本身问题也比较多,从而造成了国内现有研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结论及建议

其一,净资产不是基金真实价值的反映,仅是基金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其将来的变现价值受市场随机因素的影响很大;净资产是一种静态指标,而基金的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其无法反映基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基金净资产为标准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其二,业绩评价和使用评价结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正如我国教育领域近年来鼓励多考查学生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要从多方面全方位的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可能会更加公平 。基金市场也是一样,其业绩在于社会和基金业如何全面看待。之所以基金经理承受较大的排名压力,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短期排名指标来考核基金经理。其实更应该全方位的从短期、中期和长期来考查基金业绩。

其三,排名或评星是基金业绩的客观定量描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研究评价机构的排名或评星,基本上是数据的客观定量描述,并没有考虑规模因素,尤其是净值增长率计算及其排名,基本上是计算机自动计算,业务规则和计量依据统一而明确,不能全方位地整体说明基金业绩。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3

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财经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悉数参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基金法》进行修改。

接近修法的资深私募人士表示,新法草案已形成,进入实质性讨论阶段。

参与调研修订的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司法调研将在本年年底前结束。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12月2日在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积极推动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

姚刚提出的上述原则,在本次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得到体现。

《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基金法》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已草拟完成,首次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对“老鼠仓”等欺诈行为,也将从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多方面进行监管补充。

为使公募基金加强公司治理,基金业协会从证券业协会中独立并行使职责,以及基金此前颁布的第三方销售机构新规,也在此次基金法修改范畴之内。

基金法重塑

按照《立法法》规定,已形成的草案将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范围内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从各方面进行完善。待草案成熟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审议。

参与修改和起草的小组成员,不仅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主要监管部门,还包括相关行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业内资深学者等,其意在完善监管以适应基金市场的发展。

此次基金法修订历时将近两年。2009年7月底,财经委即成立《证券投资基金法》调研小组,此后开始对上海、北京、深圳三地公募基金公司,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下称PE),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下称VC)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

此次修订的目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从200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然而,七年来基金业步入了发展黄金期,尤其是近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外资纷纷涌入,国内市场存在着大量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如PE、VC,甚至对冲基金等,而这些基金对应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

2003年立法过程中,有学者曾提出将PE、VC等规范入内。然而由于当时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缺乏经验,国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尚无深刻了解;相比较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早在1997年就施行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因此立法范围是否要涵盖股权投资基金,曾引起激烈的争论。

经过博弈,该版基金法并未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做深入阐述,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严格地讲,适用范围仅局限在公募证券基金。

因此,具有集合投资性质的非公募基金,包括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保险公司投资连接险、依托信托计划的阳光私募,在一级市场非常活跃的PE、VC,以及以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委托理财的民间非合法私募基金等,或无法可依,或有规定但是监管标准不一致。

与之对应,上述基金也分属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管。股权投资基金尤甚,监管话语权究竟在证监会,还是发改委,抑或联合监管,至今尚无定论。

阳光私募资深人士表示,哪怕多机构监管也可以,但是首先要说明什么是基金,应该把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集合投资计划。

参与草案修订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经过修订,在我国基金概念将更为宽泛,在货币、股权、证券、衍生品、债券等诸多领域进行投资的资金集合投资工具,皆可称为基金。

近年来,阳光私募、PE等“野蛮生长”:根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估算,截至2010年12月13日,阳光私募基金共有622只产品和将近1000亿元的资产管理总规模。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仅在北京一地聚集的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近600家,管理人民币基金1866亿元,美元基金4826亿美元。

“我们的《基金法》已经落后了一个时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在新基金法修订中,起草小组对于是重新起草一部全新的法律,还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修改,纠结颇深。

若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到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即成为一部新法,但是立法成本、立法过程和障碍都会增加很多;若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改,则能否成为一部全方位的法律,是起草组讨论的焦点之一。

李曙光表示,虽然仍有少数反对的声音,但大多数成员形成的共识是: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法》名称不变,但是对私募基金专辟第十一章进行规范。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对《财经》记者表示,以往私募监管多遵循“组织监管”,即信托计划发行的私募受《信托法》制约;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公司制的则受《公司法》监管。而对于基金投资行为、基金公司人员的控制等“行为监管”,是缺失的。

私募纳入

本次《基金法》修订,为了适应基金业新局面,新基金法草案将专辟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对私募基金从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无论投资方向是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还是低流动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只要募集方式非公开,都属私募基金。

照此分类,不但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甚至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证券投资进入监管视野,而且意味着引起广泛关注的PE监管也将写进《基金法》。

李曙光从法律角度解释道,基金分类是以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public offering)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而不是以投资目标进行区分。

就此,草案提出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对参与非公开募集的机构投资人的资产规模、从事业务和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规模等设立门槛。

某PE人士评论,目前投资过热的PE市场,的确需要“合格投资者”门槛来降温。

此外,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采取备案制,还是注册制,一直有两种意见。

立法者在讨论过程中也参考成熟市场经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和此后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中规定,对冲基金和在美国本土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PE必须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称SEC)注册。

放眼全球,对于私募基金(包括大部分对冲基金和PE),从原来的放任自流,到现在的适度监管,已然成为潮流。发达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不要过分纵容,也不要放缓发展速度。

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金融市场创新严重不足,行业处于幼小期,面临的选择是大力推进发展,还是扼杀其于萌芽状态。

前述PE人士对《财经》记者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刚刚起步,若实行注册制,“很多PE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因此,李曙光建议,先实行一段简单备案制,等市场发展到一定的复杂程度,或出现问题时,再实行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和严格的注册制,会更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

杨文斌也提出,最好是 在规模或影响人数等指标达到一定量级的私募再纳入注册监管的范围。

立法者的初衷是希望私募合法化,同时监管和被监管方有信息互换的过程,而阳光私募和PE对此的反应却不尽相同。

在调研过程中,小组成员发现,很多PE并不期待这样一部法律,认为将限制其发展。而一直依赖于信托计划的阳光私募人士却对记者表示,希望尽快纳入《基金法》监管,甚至主动要求“发放牌照”。

某PE人士表示,私募基金靠的是看不见的手进行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希望的是萌芽状态中无拘无束的环境。

除了备案注册的要求之外,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也将通过《基金法》修订确认下来:契约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

当前,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基金理财计划属于契约型,而信托型是目前阳光私募最主流的经营模式,PE则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俱存。

公司型私募基金若开放,将对现有的以信托化阳光私募基金为主体的私募证券基金行业产生冲击。虽然面临双重税收的压力,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优势在于,基金持有人就是私募基金的股东,可以对私募基金直接进行监管。

一位基金业资深人士表示,中国现在证券基金行业的受托模式,是在初期行业弱小的情况下,以国家信用做担保。而未来的公司制基金是基金经理加上独立董事所构成的信用关系,将基金管理人的业绩与自己的信誉、自己家庭的未来捆绑在一起,基金经理凭自己的信用记录做事,从而加强行业自律。

李曙光表示,在《基金法》讨论和修改过程中,自己也曾在小组内提出建立“基金管理人”市场。按照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践,基金管理人不但应该只包括基金公司和合伙企业,还应该允许有信用的自然人进入基金管理人市场。

此外,起草小组讨论的范围非常广:包括私募基金的买卖行为若超过一定金额,或投资方式特殊,须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能去往海外投资,海外对冲基金是否能进入中国市场等,均在讨论范围之内。

严打“老鼠仓”

参与修订的人士介绍道,草案对于“欺诈”,包括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内幕信息、虚假交易,甚至使用基金资产为庄家“锁仓”等行为,将处以非法所得的1倍到5倍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该条款适用于公募基金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等,也适用于私募基金。

“老鼠仓”行为首次写入刑法,是在2009年3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刑法的范畴仅是拘禁人身自由,对其非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并无补救措施。此次修订《基金法》时,允许证监会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也将基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一并纳入,将对刑法起到有力补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介绍道,西方刑法学中有“辩诉交易理论”,即刑罚的目的不是让罪者入监狱,而是将其既有利益、后续利益以及期望获得的利益都剥夺。

举例来说,某基金经理“老鼠仓”5000万,个人资产2亿元,若刑法诉讼,则将旷日持久,而采取辩诉交易,则其本人认罪,没收非法所得5000万元,没收个人剩余资产1.5亿元,将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一个讨论重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新法框架下,只要有基民诉讼,法院就可马上受理,且举证责任由原告方移至被告方。

举例来说,若某利益相关人基金经理做了“老鼠仓”,其亲戚在该基金入货之前买入股票,在新法下,不再是利益相关人举证该基金经理如何操纵内幕交易,而是由基金经理举证自己无罪的证据。

上海某公募基金经理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是这样,最好就是都不买,否则很难讲清楚。

杨文斌介绍说,中国打击内幕交易才刚刚开始,在现有文化下,内幕交易常常被不以为然,但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内幕交易判刑很重,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为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此次基金法从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上亦有了新的规定,对公募基金公司提出了独立董事、内部审计等多项要求。

公募基金现在的监察体制是通过“督察长制度”来实现的。这一制度久遭诟病,督察长是由基金公司总经理提名的,而督察长又要来监督总经理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员陆一曾表示,“在这个事情上,整个制度是乱的。”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4

关键词: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市场准入;保底收益

随着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它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私募基金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学界也展开了关于私募基金的研究与讨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内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首次较全面、系统地对中国私募基金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对其产生的因素,行为模式及私募基金的影响进行阐述,并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殊性进行分析①。韩志国、段强侧重研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模式、作用以及制度设计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者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在法学领域并未形成有关私募基金的权威理论,因此对我们应该完善关于私募基金的理论体系,从而弥补这一空白。

一、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困惑

(一) 私募基金的内涵界定

私募基金的出现是由于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制度的完善,尽管在经济领域已经被广泛的使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生造出来的词语,因为在国外的法典和英文大辞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这就导致了国内学界并没有就私募基金形成统一的认识,对私募基金概念的界定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可否认,目前学界对私募基金的界定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的,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并不全面。为此,我对私募基金做出如下界定:所谓私募基金是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一定数量具有特定资格的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在国外可以获得注册豁免,在我国可以不经过严格的注册核准程序而设立的投资基金②。

(二)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自产生以来就迅速繁荣和发展,随着我国民间财富不断增加,这种民间的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与证券公司、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平起平坐的机构投资者③。据夏斌教授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计,目前我国以五种投资类公司名义出现的私募基金,其资金规模便高达8000~9000亿元,尽管这并不能完全代表现在所有的私募基金,但仅就此数字便已是现有以封闭基金为主的公募基金的十多倍④。2005年12月29日,国内首份《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显示,中国目前地下金融的规模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其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亿一7000亿元。也就是洗8000亿元地下金融资金,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⑤。我们不得不承认,私募基金自产生以来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并逐渐成为影响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困惑

1.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承认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产生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就不断的发展壮大,有更多的人会把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的一种选择,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证券法、信托法都可以从中看出私募基金零星的影子,然而私募基金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就导致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健康稳定发展的。

2、 我国私募基金的交易规则

任何一种投资手段,要想获得良性的发展,就必须有一套大家都遵守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经理人在规则内办事,进而促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然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私募基金。因此不可避免的,在交易过程中缺少明确的交易规则,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存在着内幕交易严重、操纵股票价格等违背法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保底收益条款的效力

所谓保底收益是指从事民间私募基金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对投资者做出的保证资本金的安全、保证年代收益等承诺。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投资者的投资。目前,保底收益条款的存在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法确立其效力,这就导致了私募基金可能会向非法集资靠拢,这就严重动摇了私募基金寻找的合法性。

二、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若干构建

(一) 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目的

既然私募基金目前正以不可阻挡的速度飞速发展,成为了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那么私募基金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就不合常理,因此我们就必须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一方面是使其得到法律的承认,获得了法律地位,从而使私募基金的运行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从法律上对私募基金加以了规制,那么我们就能对私募基金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约束,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加以遏制,从而实现其在法律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二)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1.完善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私募基金是否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产生了分歧。争论的最终结果是是仅在其中以第101 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⑥。然而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模糊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要。应该明确对私募基金加以阐述,明确其法律地位,从而实现其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稳发展。

2. 建立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现阶段没有从法律上对私募基金加以规定,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私募基金的平稳发展,甚至连其存在的可能性基础也在动摇。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建立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法律上确定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条件:有理性的判断能力、较强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⑦。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私募基金发行准入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规定。必须明确发行人、发行人数、发行方式、以及管理人的资格的限制,从而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准入门槛,这对私募基金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可以将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从而实现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良性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钟向春《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4

[3]文杰著:《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中国社科出版社2006年版

[4]魏丹《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D].吉林,吉林大学,2004

[5]夏斌、陈道富著:《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

注解:

①夏斌、陈道富 中国私募基金报告 金融研究,2001.8.

②王华林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 2011.4

③曹红辉.揭开你的面纱-中国的私募基金刍议.私募英雄[M].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1.

④夏斌. 中国私募基金报告 金融研究,2001.8.

⑤中国地下金融调查 中央财经大学 ,2005.12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5

此前方方面面的统计数字不一而足,2001年3月《证券时报》估计我国私募基金规模为1000亿元左右。当时也有人说在2000亿到5000亿之间,据一些业内人士的估计,大概有5000亿左右。但是,无论怎样统计,都远远超过了当时深沪两市的封闭式基金总量。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在一个研讨会上以学者身份发表了《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文中提到,“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规模已达7000到8000亿元,接近于沪深两市市场流通市值的一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其后甚至推断,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可能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

2004年7月份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私募基金总规模在6000到7000亿元之间。市场最为关注的有两种。一是“敢死队”性质的私募基金,如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天一证券宁波解放南路等。二是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他们大多脱胎于券商或者基金公司,或接受上市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利用个人账户坐庄。

显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与私募基金的尴尬地位不无关系。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大的区别,是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公募是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而私募则是私下里一对一定向募集。正是由于私募成本远高于公募,因此,私募门坎很高,比如美国规定,认购对冲基金的人年收入不低于10万美元,或拥有400万美元证券资产。

据悉,私募基金处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说其合法,公司开办“投资管理”业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投资管理可以管产业投资,也可以管证券投资。但是,目前非金融机构发起的私募基金在国内募集资金有非法集资之嫌。一旦发生意外,那么纠纷就很难解决。尽管如此,日后私募基金必将从幕后走到前台,其合法化是大势所趋。

前不久,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表示,在风险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将来可能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是私人投资类组织和私募投资的基金,今后民间财富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在政策上要考虑它们的地位问题。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建议出台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的法规。

其实,当前银、证、信、保各机构自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都带有“私募”性质的,并在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订的《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下,统一理财产品的游戏规则。此次,央行高层领导的发言无疑让我们看到私募基金有走向阳光的希望,也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话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范文6

[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ID已满5年,证券市场正面临全面对外开放的严峻考验,在开放条件下,急需有效的市场机制来化解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证券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机制。发展私募基金,能够提供必要的机制来稳定市场,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虽然私募基金自身存在不少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规避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开放;私募基金;金融风险;风险控制

中国加入WID已满五年,证券市场正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的严峻考验。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本身,其中包括开放和发展私募基金,这也是海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可能提升证券市场的现代水准,但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对此正确的态度不是拒绝发展私募基金,而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防范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一、私募基金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证券市场意义深远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这项改革将消除长久以来制约中国证券市场深层次发展的股权割裂状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走出了久违的“牛市”行情,海内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股市的热情高涨。截至2006年11月中旬,外汇管理局已批准的43家QFII的投资额度总计86.45亿美元,同时中国基金业的规模也在日益壮大,在内外资金强有力的推动下,上证指数又回到了2000点上方。为了迎接市场的全面开放,与国际接轨,管理层已接连出台一些新政策,包括建立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发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实行QDⅡ制度等。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想要长足发展必然会提出开放和发展私募基金的问题。

私募基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基金,另一种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主要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为主。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并有效运作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提出开放私募基金主要是基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考虑的。

(一)发展私募基金可以缓解证券市场资金紧张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历来就是“资金市”,从近期股市的走势可以看出,一旦有大量新增资金进入市场,股指立刻就会体现出上涨趋势。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有助于稳定市场,目前国内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已经在逐渐壮大,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有4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266只各种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114.16亿元。但是相比中国居民居高不下的储蓄额,这点规模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根据央行2006年5月份金融统计数据,居民储蓄已达153523.40万亿元。与高储蓄率相对应的是很低的存款利率,这不有利于居民财富的增加。证券市场应该充分体现财富效应,合理地将一部分居民存款引入证券市场,一方面为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实现居民财富的增值,这是对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不断放开QFII额度,引进外资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有效地将国内储蓄通过进入证券市场转化为投资,让国内投资者享受更多的经济增长的果实。

发展私募基金可以给我国的富裕阶层提供广阔的投资理财市场。海外私募基金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富裕阶层和企业年金、大学捐赠基金等,而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中,最富裕的20%家庭拥有储蓄总量的近65%,与此同时股票投资者大部分又来自于低收入家庭,富裕阶层更愿意储蓄。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理财,对财富的追求没有低收入阶层那么强烈,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吸引富裕阶层投资的金融产品,让真正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私募基金运作私密性强,操作周期长,又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向,能够满足富裕阶层不同的风险一收益期望,再加上海外私募基金回报丰厚的示范效应,必定能吸引风险投资意识强烈、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又不高的富裕阶层的银行存款进入证券市场,为证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

(二)发展私募基金可以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

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适合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股票、债券、各种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大众投资理财需求。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主体以数量来衡量依然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但以持有的股票市值来衡量的话,机构投资者是绝对的投资主体,目前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如开放式基金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投资方向、投资比例、投资策略、信息披露上受到严格的限制,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散,并且开放式基金的“羊群效应”也使得产品缺乏差别性,最重要的一点是开放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仅来自于管理费用,与基金业绩没有多少关系,这会弱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约束机制,缺乏对其有效的激励,使得基金管理人只注重扩大基金规模,而不太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另外开放式基金规模不稳定,势必影响基金的正常操作策略,使得开放式基金片面追求短期利润,非但不能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稳定的回报,反而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

现在市场中有许多对风险有足够认识的成熟投资者,他们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期待能买到基于自身期望的风险收益的金融产品,这就提出了对有别于开放式基金的新金融产品的需求。私募基金一方面可以满足开放式基金所不能满足的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提供一种新的证券市场机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不需要公布详细的季报年报,又不存在经常赎回的压力,基金管理者操作手法隐蔽灵活,一般都投入了自有资金,因而更注重基金业绩。因此,发展私募基金,可以形成公募与私募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竞争,淘汰业绩不好、违法违规的基金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促进机构投资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力。

(三)发展私募基金可以分散我国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和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大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勾结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许多地下基金、“工作室”夸大盈利非法集资委托理财,所谓的投资咨询机构欺诈中小投资者,违规坐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而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广大中小投资者缺乏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他们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我国的投资者绝大部分都只能投资国内的金融产品,各类基金也以投资国内的股票、债券居多,因此一旦国内宏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动,或者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就难以回避。而私募基金却可以利用其投

资方向、投资策略灵活的优势,通过投资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多种金融产品,将本国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分散掉,在遇到国际商品价格波动等情况时,购买相应的避险产品来对冲风险,这样国内的投资者在处于“熊市”时,也能通过私募基金在海外的投资来获取高额的利润。另外私募基金还能成为我国反国际收购,争取有利谈判地位的中坚力量,私募基金在投资我国优质企业的同时,能够起到保护我国企业股权不被国外投资机构或大公司收购的作用。

二、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及其蕴含的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可以提升证券市场的现代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但它又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中近几年来却一直在为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而争论不休,并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这是因为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存在着不少风险。

私募基金最典型的形式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又称为避险基金、套利基金,是一种形式最简单、费用最低、最隐秘灵活的私人投资管理方式。它可以利用投资组合中不同资产的配置来分散风险,在汇市、股市、期市等多个金融市场有头寸,依靠对将来金融工具价格变化的预期来寻求获利,有时它也通过分析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依靠投资于不同国家的金融资产来对冲风险。有统计表明,当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面临相类似的风险时,对冲基金要比共同基金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具有更低的风险。

研究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发行方式、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收益分配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产品、投资策略等运行机制方面的区别,可以发现其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是通过双方达成的私下协议建立的,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行情好时,投资人会取得高收益,但如果遇到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对冲基金投资的证券资产具有高流动性,一个本金只有1亿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反复抵押其证券资产,贷到高达几十亿的资金。因此,如果对冲基金操作不当时会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会危及银行业。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二)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都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获取巨额的利润;也可能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对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当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正是它们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正是这种高风险才造就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私募基金的两面性,一方面它会对一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造成汇率的剧烈波动,货币的贬值,制定经济政策的独立性丧失;另一方面如果能够正确地利用它,会给投资人带来巨额的收益,有效地分散风险。索罗斯的成功经验让更多的国家和投资者关注私募基金,亚洲各国也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在加强自身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同时,也欢迎私募基金进入本国市场。近几年对冲基金在全球流动加剧,由于亚洲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日本经济复苏,亚洲市场的资产也日益得到了对冲基金的青睐,2000年投资亚洲市场的对冲基金规模只有120亿美元,但在2005年底该数字则扩大了近九倍,达到约1150亿美元。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今后必将吸引大量的对冲基金来华投资。

现阶段,我们既要借鉴海外市场利用私募基金的成功经验,又要意识到私募基金的危害性,加强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的监管,在开放证券市场的过程中,既要欢迎海外私募基金来华投资,又要尽早发展本国规范的私募基金,发挥私募基金的积极作用,提供必要的市场机制,有助于解决市场上很多现实问题。虽然私募基金自身存在不少风险,但我们更要看到它的自身优势和其在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优异表现,我们应该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来规避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发挥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以制度建设来防范私募基金的风险

过去中国证券市场不鼓励发展私募基金,并不代表现在或将来不发展,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发展的时机和条件。证券市场风险不可怕,而是要努力发展使其规范与完善,同样,私募基金有风险,我们也应该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来克服私募基金的风险,发挥其积极正面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我们研究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证券市场风险时,必须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后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一并考虑。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大量海外金融机构、投机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QFFII制度的实施更是给海外金融机构开辟了投资中国股市的合法渠道,它们既带来了巨额资金和成熟的投资技术、工具与管理经验,又极大地活跃了股市。另外,中国有相当多的公司选择了海外上市,也吸收了不少境外资本。所有这些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发展还未成熟的民族金融业将应对国际成熟金融机构的激烈挑战。过去中国金融的自我封闭状态躲过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现在面临着全面开放后将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中国的证券市场过去是封闭的,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只来自于国内的经济、政治或突发事件,与世界的经济形势没有太大关系。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后,新的国际金融风险又会进入我国市场,国际商品价格的波动、周边股市的走势、国际套利资本的冲击、海外机构和企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其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等等,都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造成影响,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后,民族金融业将会遇到激烈的国际竞争。外资证券

服务机构在取得我国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后,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都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机构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外资金融机构能够从事中国市场上的一切业务,外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在中国市场上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当然国外成熟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会带来成熟的金融理念、投资技术、金融工具,并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与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争夺中国金融业的高素质人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金融开放最终会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开放,大量的国际投机资本会借助合法合规的QFⅡ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套利资本的集中流人流出,会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甚至金融体系造成猛烈的冲击,股价会大幅波动,甚至汇率制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起完备的抵御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风险防范体系,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国际化带给证券市场的危害。

面对发展私募基金可能的风险,面对证券市场开放后可能的风险,我国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以完善的制度来筑起防范各类风险的防火墙。

(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防范法制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迄今还是空白,按照国外典型的私募基金运行的模式发展中国的私募基金,会与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中很多条款相冲突,由此会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

完善法律制度的首要方面是让私募基金合法化,这是发展的根本条件。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健全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来规范与约束私募基金的行为,化解其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借鉴国外经验,在法律上对基金投资人设立很高的门槛,达到一定个人资产规模的投资者才可参与,并限度投资者数量,以此来保护投资者资产的安全,也适合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可以降低其流动性风险。还要通过一定的信息披露机制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私募基金的定期报告可以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但一定要向投资者和管理层及时披露,便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私募基金的环境。中国不仅有大量的富余资金,而且,《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也为私募基金的设立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

(二)以完善的市场制度克服市场制度不完善所产生的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运行,其投资实际收益率会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发生与预期收益率偏离的不确定性。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难以确立,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公司管理层只看重眼前利益,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失效,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降低,对私募基金的业绩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因此中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7](239-246)

完善市场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完备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期权期货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并且为国内投资人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便利的渠道和制度保障,为私募基金的高效运作和分散风险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能够满足对风险收益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需要,实现最优的收益水平,可以降低其市场风险。

(三)以完善的信用和监管制度克服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利用利用法律和监管合约的漏洞,违反预先制定的投资策略,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与投资环境与国外差别很大,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投融资市场不规范,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普遍存在。

克服道德风险需要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私募基金是建立在信托制度上的,其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的约束。二是强化基金监管,需要管理层统一市场的监管,协调好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与水平,要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学习国外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

(四)培育合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才与海外机构抗衡

私募基金对管理人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当证券市场完全对外开放后,海外私募基金会蜂拥进入我国市场寻找套利机会,开展业务,我国却没有成熟的私募基金与之竞争,因此应该趁现在国外投资机构进入我国的限制还没完全打开的时机,尽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培育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让他们通过运作私募基金,积累丰富的投资经验,培养高超的金融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否则一旦国门被完全打开,中国的私募基金必将失去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