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

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销售行业也迎来一片空前利好。在市场不断紧缩的情况下,为了不断提升市场的占有率,很多汽车制造企业选择向经销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来达到刺激销售的目的。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财税法中关于销售折扣的规定,重点对汽车销售折扣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制度中,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以及销售折扣等常见概念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其中,商业折扣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达到商品销售的目的,在售价上进行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销售折扣的概念在学术界分为两种: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的就是现金折扣以及商业折扣;另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就是狭义上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商业折扣。基于以上两种销售折扣的概念解释,本文重点围绕后者狭义的销售折扣概念进行讨论。

一、财税法中关于销售折扣的规定

在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销售折扣的规定如下:当所销售的商品涉及商业折扣时,企业应当将商业折扣进行扣除后再来确定商品的销售金额。另外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对销售折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认为企业在商品销售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当有销售折扣发生时先扣除销售收入再计算销售的实际金额。但是在我国企业进行销售折扣实践的实际过程中,发现企业折扣的兑现和销售额通常不是一致的,考虑到企业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税务总局又规定了纳税人在业务中的折扣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主要认为:如果出现了先发生销售折扣再兑现的情况,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事实,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购货方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购买的货物累积达到一定的数量,需要销售货物的一方基于一定的折扣销售商品的,销货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实践讨论

在会计准则以及财务税法中对销售折扣的规定中,销售折扣的兑现方式也不尽相同。在财务工作实务中,其处理流程也存在差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补充规定中指出,当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后,又发生了销售折扣等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购货方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上传系统后等税务机关的批复[2]。税务主管机关在接到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后要认真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从税务系统中远程下载即可。汽车企业在实际的业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变化更加多样,比如:(1)当月开具了发票但是购货方没有认证的情况;(2)发票在当月开具且已经得到购货方的认证;(3)过去开具的发票但购货方没有认证;(4)发票在过去已经开具且已经得到购货方的认证等多种情况。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对以上情形进行总结后认为,实际业务处理的流程大致如下:(1)销货方将发票直接作废并且再次开具了有折扣金额的蓝字发票;(2)购货方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了红字发票申请并交由销货方,销货方再根据红字发票申请开具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3)销货方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了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按照销售折扣的不同兑付方式,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客户如果在兑付返利的过程中提交了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并且由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通过,那么此种情况下税负以及在销售的过程中直接获得的返利税负的区别,我们简单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一辆汽车,汽车厂商便向经销商支付0.2万元固定比例的销售折扣。如果经销商在2018年向汽车厂商购车100台,每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10万元,如果按照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就直接实施返利扣减的兑付方式,那么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应当为112.74万元;如果按照事后集中兑付的形式返利扣减,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115.04万元。这时,汽车厂商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账务进行处理,再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3万元,这样进行的账务处理后,不论哪种形式的销售折扣,我们支付的增值税金额都为112.74万元。由此可见,不论哪种销售返利下的税负对于企业而言都是一样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扩大市场,销售返利成为众多汽车生产企业的常见发展战略。销售返利对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工作,尤其是税务处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销售利润,在企业账务处理中需要引起财务人员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王秀婷.探讨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J].财经界(学术版),2016(3).

[2]蒋家才.试论汽车4S店的会计与税务问题及相关建议[J].商,2015(48).

作者:张志平 单位: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