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现状范例

税收征管现状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1

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时代随之到来,企业开始在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飞速发展。我国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每一个企业中,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分析,说明会计信息化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提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税收征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各个企业内不断地得到应用,同时,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控制和减少财务风险。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化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也能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得企业在未来的市场决策中,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快速的抢占市场份额。此外,会计信息系统还能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但是,在看到会计信息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化也对税务征收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会计信息化与税务征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需要及时地进行研究和处理。由此,应当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积极地探索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我国会计信息化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主要是计算机和会计相结合,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计算等优先能力与会计技术进行结合,被称为“会计电算化”。在1999年的会计信息化的座谈会上,才明确的将会计电算化更名为会计信息化。从此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开始逐渐的普及,在企业中不断的被应用。会计信息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对传统会计系统进行重新组合,建立一套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会计技术体系。会计信息化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市场领域中有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会计信息化中,体现了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技术决定未来经济发展走向。只有将会计和信息技术进行完美的结合,才能使会计技术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能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变革。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对税收征管的意义

1.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近年来,会计信息化在我国企业内部的实际应用越来越广泛,税收信息化建设也同样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代信息化技术已经在税收的每个领域充分的体现出来其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税收都是由手工进行的,极大限度的影响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制度和,我国的会计信息会越来越规范化,逐渐的进行标准化的体系建设。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开始越来越复杂,而税收部门就是会计工作的监督者之一,所以在税收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我国税收征管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同时还要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这样才能在实际的应用中,利用软件等相关的技术,保证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才是信息化一体化的关键。

2.提高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匹配度

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合理的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对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的获取,才能对其进行实际的数据处理和检查。因此将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完整的获取是税收征管的工作关键。会计信息化的核算软件的标准化就能直接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所以将会计信息化与税收征管进行结合,能够保证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是以前市面上有很多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结构的会计软件,这给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因此在国家标准中明确的规定其数据接口的标准化,严格的规定了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接口要求,为标准使用者理解会计核算的数据概念奠定了基础。虽然我国及时的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市场标准,但是我国企业内部的软件开发工作没有与标准的数据接口相匹配,这就造成会计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两者不能实现有效的对接,浪费了信息化条件下的资源。只有及时的将相关的数据和软件进行升级,才能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环境中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的发展。

3.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

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系统内已经有了很多的数据信息,并且可以实现及时更新。其数据库实现了网络化,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企业的经验运作,财务核算分析都能直接,客观的进行分析和研究。这也促使税收征管系统的升级和开发,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只有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完整的采集,记录,分析和利用,才能对税收征管其他方面进行更高层次的要求。首先税收征管系统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生产运用状况,并且将于生产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同时数据集中处理也会有助于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其次就是要将数据集中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共享,并且可以对信息数据进行高效的利用。信息的集中处理能够使税收征管有效对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有计划的进行数据统一,可以较大程度上的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行为。再有就是要积极的建立数据分析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际的应用,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系统发展不够均衡协调

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快的,在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比较落后,这就会造成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展的不均衡。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协调性的联系,使得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不能及时的进行应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融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充分的运用这个系统,就会造成开发不当,同样也会极大限度的限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的发展。

2.软件开发缺乏整体规划

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开发相应的软件,这样才能通过软件的实际应用,创造相应的价值。但是从目前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的开发现状来看,不同的软件都是依托不同的平台进行开发,这就会造成软件开发缺乏一定的统一性,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规划。软件的数据信息,数据结构,技术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开发的过程中,软件的数据接口也是不完整的。由此看来,软件的实际应用和税收征管工作之间没有一个很好的协调,使得依靠税务制度,对软件进行长时间的修改,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同时还会耽误正常的工作。

3.资源整合有待深化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资源整合还有待深化,目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比较注重单个系统的建设,专业化的理论知识较多,实际应用的知识和资源相对较少,这就会

造成数据的集成度不高,很多的工作通过软件不能进行信息共享,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目前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运用的有20多种软件,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者并不相同,造成软件之间不能进行连接,相互处于独立的状态,很多的信息和数据不能进行交换。

四、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分析

1.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主体的影响

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较慢,没有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充分发展税收征管系统。在进行具体的数据电子获取时,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凭证,无法说明电子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电子信息获取的硬件设备,使得无法判断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现有的电子信息获取方式和及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根本不能发挥出信息获取的作用。电子信息获取技术不是很完善,当信息被恶意破坏或者窃取,无法进行数据恢复。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管理人才的重要性,所以目前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一直处于紧缺的状态,现在很多的企业计算机也被普及,很多的企业开始引进很多的高技术的软件,需要大量的人才进行实际操作,可是现如今很多的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对一些具体的软件操作不是很了解,使得实际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在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客体的影响

企业利用会计信息化技术进行财务数据处理时,企业内部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参与的会计人员结构发生改变,主要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和计算机组成,其核算的过程基本由计算机进行操作。所以会计部门不仅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最基本的业务操作,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其他工作进行预测和整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走向做出数据分析和市场预测。随着信息化的合理发展,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实时处理已经成为可能,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网络终端快速完成相应的数据处理工作。随着信息化及时的广泛应用,很多的网络技术被应用到会计信息处理中,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工作结构,软件程序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所以会计信息系统着重的增加了企业会计软件程序的检查工作,进而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的准确性。

3.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

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储存在计算机中,所以计算机的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极大重视。在计算机中很多的信息资料容易被篡改,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高超的技术水平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偷窃和删除,造成企业经济的巨大损失。所以会计信息化不仅能够提高查账的难度,还会加大计算机安全的系数。计算机的应用也推动企业人员的基础水平,需要有更高的工作能力面对会计工作。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是通过手工的形式进行操作,税收征管过程也是手工的检查方式。但是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中,广泛的利用计算机技术,虽说原有的人工方式能够对会计信息进行检查,可是会降低其工作效率,因此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检查势在必行。利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审查和分析,对数据的核算和处理能更加的准确,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研究

1.加强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各项涉税管理控制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企业规范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力度,这样能够不断的扩大会计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使得会计信息化技术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更大的影响。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的完善会计财务的相关标准,这样能够在企业颞部管理者的协调配合下,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再有就是需要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加大法律宣传的方式,让内部人员了解会计信息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加大其处罚力度,当会计信息出现问题时,准确的追其责任。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会计操作管理制度的方式,严格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严格的把控整个会计部门业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处理。还可以进行岗位轮换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会计人员的业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失误,还能及时发现会计舞弊行为,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2.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有计划的进行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等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为了能够充分的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努力的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税务部门内部应用技术不断更新的状态下,内部人员能及时学习新的知识,快速的掌握其相关技术。同时还要及时的加大对会计信息化的开发和研究,加大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投入,合理的应用会计信息化技术,使得在信息处理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内容和工作步骤

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内容要充分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合理的进行日常税务管理,还要及时的进行检查和稽查,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有针对的稽查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不断的进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相关人员严格的把控,不能出现差错。这种检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所以需要税收征管部门着重这方面的工作和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的工作步骤,严格的做好上级部署的任务。首先是准备阶段,需要初步的调查会计信息化水平,大致拟定可行有效地计划。再有就是进行具体的实施阶段,将准备阶段中的每一个要点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分析,并进行评估,得出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是企业生产的基础,会计信息化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在做出积极的面对,随之不断的进步,随着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企业中,很多的企业开始培养和招聘相应的技术性人才,同时专业性的电子查账软件也被广泛推广,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紧跟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快速的进行发展。本文就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将会计信息和税收征管信息相互共享,结束两者分离的局面,实现信息化共享和沟通。

作者:曾一曦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龙华.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研究.湖南大学,2011(10).

[2]王开田.会计进化论———科技革命与会计管理范式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15-319.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产品和服务产品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税收来源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和商家依法纳税意识难提高。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谈判、签订合同到付款及交货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完全不同的地方进行,这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难以划分税收管辖区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其无法确定税收责任。

(二)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

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数字服务的交付显示出个体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例如,可以进行在线游戏开发、在线小说创作、在线教学、网络直播等,所有这些操作都可以在家中进行。因此,数字经济中有许多自由职业者,并且潜在的纳税人数量也在增加。同时,税务机关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使得难以监督个体化和家庭化的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从而造成监管缺位。

(三)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表现出了平台化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税务机关更难掌握其交易数据。当前,数字产品的基本运营方式是“个人+平台”。生产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服务通常需要通过在线平台的访问,然后进入流通和消费的环节,例如在在线平台上销售课程或进行网络直播等。“平台化”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尽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纳税人的统计信息,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太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四、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由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缺位,对新兴行业的税收不明确。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种数字产品和服务相继出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税收立法,因此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商品征税。主要原因是:对有形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掌握大量的税收依据,税收损失相对较小;在对无形电子商务征税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漏洞,税收征管手段有问题,税收损失更大。

(二)税收征管落后造成管理缺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平台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基本信息。但是,隐藏网络操作会掩盖纳税人的位置,从而难以识别纳税人的身份。传统的“以票管税”税收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的成交额较小,消费者通常不索要发票,而卖方也不会开具发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以票管税”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卖方不开具发票,则意味着无需申请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这样,在线税务登记不会影响对网络税收来源的控制。基于税收备案的税收征管系统失败,并且整个税收来源处理的过程都失去了机构支持。

(三)国际税收规则带来征管困难

在数字经济中,资产、交易和用户拥有先进的移动性、虚拟性和协作能力。在这种经济模式中,纳税人将执行国际中的税收规则。数字化的传输方法难以确定“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数字经济中,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如果税务信息的交流不通畅、对交易的跨境监管不足,那么数字化的传输方式就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国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五、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交易税收立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注册程序。不论注册企业规模的大小,电子商务运营商都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税务机关将以星号标记合格的电子商务,并鼓励其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税种

目前,增值税的范围相对狭窄,仅包括商品的销售或加工,提供维护和交换服务以及商品的进口。电子商务交易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并且也要将无形资产和服务包括在增值税中。这符合国际惯例,无形资产以及税收义务的明确性不仅促进了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和管理,而且也促进了税收公平。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建设大数据平台,高效整合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必须有效共享和利用大数据。政府依法收集税务数据,并与第三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搜索交易数据并与其他数据创建多源数据库,将数据输入数据库并统计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活动。

2.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多方渠道获取信息

为了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工商部门、公共安全部门、金融系统和第三方平台等各方定期将相关税收信息推送到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平台税务需求向平台每个部门提供信息。通过从各方收集的税收数据,为税务部门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三)处理好国际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限界性使国家税务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开展紧密合作,加强交流,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1.合理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关于税收管辖区的划分,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主要基于个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区,而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区域原则确定管辖区。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国际交流逐渐适应居住管辖权的原则。

2.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国际信息交换是指交换各种税务信息,例如各国的纳税人税收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和最新业务发展。为了充分了解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跨境业务活动并获得足够的证据,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并改善电子商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境交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有必要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并规范境外的相关业务。

六、结语

在分析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中,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点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还在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新兴业务的产生。在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采用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但前提是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防止篡改隐藏交易证据。明确各种商品的税目与税率,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提供征收依据,同时要加强各方的合作,例如税务机关、银行、物流、平台的运营商和平台内的商家等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跟踪,使得每一笔交易都清晰可查。

参考文献:

[1]吕良.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12):60-61.

[2]聂灵磊.大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8.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3

关键词:区块链;税收征管;信息化;涉税信息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关于区块链的研究。区块链是由中本聪(SatoshiNakamoto,2008)提出的。Hanson(2016)将区块链应用在财务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在交易双方将信息写入的过程中,区块链会对交易、复核等行为进行审核,由交易双方共同确认账目是否真实完整,从而降低了造假现象的出现。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TuomasKosonen(2015)认为税务信息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给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带来了方便。

2.国内研究。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张国钧等(2020)认为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每个参与方都可以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和计算,进而可以实现多方的信息共享。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李为人副院长(2019)认为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重要,如何加快信息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更是重中之重。关于区块链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2019)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这与税收征管中信息共享的理念相适应。在区块链技术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后,各界学者对区块链的理论研究逐渐深入,应用研究也在不断增加。但随着时展速度的加快,新的技术有了更深入的应用,在区块链背景下,如何优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更需要结合当前的现状,进行更加实时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现状

1.区块链现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中国区块链的市场规模快速增加,预计到2022年,我国区块链的核心产品和相关衍生业的规模将达到百亿元。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明确的新基建范围中就包括区块链。区块链的发展将迎来加速应用的新阶段,更具体来说,区块链的发展已进入了与产业更深层次融合的新阶段。

2.税收征管信息化现状。自21世纪以来,数据信息化、互联技术全面覆盖,给税收征管创造了信息化的条件。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已到了金税三期工程中。金税三期工程就是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综合性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更进一步地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税收征管还存在很多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信息化方面诸如信息孤岛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等,所以税务机关将新兴技术与税收征管相融合是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是解决根深蒂固的问题的主要突破口。

3.区块链在税务领域应用现状。区块链与税务领域的融合上,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中国十分重视该领域的发展,2017年6月,国家税务点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就建立了该方向的研究小组,将区块链与涉税业务相结合。在实际应用方面,2018年10月深圳的国贸旋转餐厅开出了全国第一张区块链电子发票。目前深圳南山区也已经全面实行区块链电子发票,成为中国首个全面实施区块链的区域。区块链与税务领域的结合不断推陈出新,给税收征管的优化带来新的方向。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涉税信息不对称。涉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掌握不够。纳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总是会尽力地隐藏相关的企业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的信息之间就出现了差异。目前,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转化为电子数据,大量的信息储存在税务局这个单一的数据库中,数据较为繁多冗杂,这种集中与单一性导致数据极易出现各种问题。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导致涉税信息依然处于不对称状态。

2.涉税信息安全性低。我国涉税信息安全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由于征税,需要收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所以在获得信息的同时,就会侵犯纳税人的隐私,甚至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二是体现在税务机关数据储存的安全性上,征管信息化逐步开展之后,大量的涉税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集中储存在税务局的数据库中,而大部分的税务机关在信息保护的技术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再加上控制的节点过于集中,相关涉税信息容易被篡改,最终使得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3.涉税信息共享不实时。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共享缺乏实时性是当前存在的又一大问题,共享速度较低,业务办理受到限制,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征管过程涉及的部门众多,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和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就难以完成接下来的工作。当前,不同的机构有独立的数据存储系统,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无法对纳税人的信息以及业务的信息进行高效的共享,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取得纳税人涉税信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和多项手续,对于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全面了解透彻。

4.涉税信息难以完整管理。不管是传统的纸质数据还是现在的电子数据,涉税信息都是庞大而冗杂的,这就对信息的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涉税信息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传统的纸质发票容易毁损甚至丢失,现在的电子发票也容易在某一环节遭到篡改,再加上各种数据储存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分布比较分散,很难对此进行完善的管理,这样就导致涉税业务链条不完整,无法追溯整个业务过程,从而导致纳税人虚开发票、逃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多不便。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下优化税收征管的建议

1.通过分布式存储建立涉税共享链。区块链的一个特点就是分布式存储。分布式存储就是业务的数据是分布在区块链的不同节点上的,业务发生之后也不必再经过中心点。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在任意节点访问整个数据并且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增加了信息的透明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数据库副本,从而避免了决定权过于集中以及数据繁杂的问题,实现了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解决了数据孤岛问题,使得数据能够自由流转、产生价值。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种去中心化,打造涉税信息共享链。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在任意节点上进行信息的查询,而且有关的涉税信息都不可逆地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可以保证的是区块链的这一分布式存储机制不允许在单独一个节点上进行税务信息的记录,这样就可以解决集中化的记录方式导致的信息不真实的问题。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可以更真实地在区块链网络上得到有用信息,进而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通过共识机制确保涉税信息安全。在区块链加密技术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每完成一笔交易,都会记录在节点网络上,并且,验证其真实性后,每个账页上都有对应的时间戳,永久地保存在数据库之中。区块链的共识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在区块链数据库中记录或修改信息的时候需要大多数的节点达成共识才可以记录成功,所以进行篡改的代价是非常大并且相当困难的,这就增加了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共识机制,确保涉税信息的安全。税务机关不再需要将从纳税人处收集的信息记录在自己的库中,而是通过访问的形式,经过纳税人对访问权的授予,来得知纳税人完整的信息,这样可以减少纳税人信息的泄露,保证纳税人信息的安全性。在数据存储上,一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单一数据库问题,另一方面,在共识机制下,通过网络科技对各节点的数据库内容进行篡改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更加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3.通过智能合约加快涉税共享速度。智能合约就是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中提前设定好业务处理的规则,利用记录中准确且真实的数据,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时,立即自动提取双方的数据信息,依据规则,对业务进行处理,并将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都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最后将结果传递到双方的节点上,这一过程全部是自动执行,且快速准确。在税收征管中可以利用这一技术来加快业务的办理,同时提高信息共享的速度。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智能合约可以快速地识别情况,根据规则将相关业务实时处理完毕,并快速得到相关凭证,记录在链中,这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可以更快速地得到需要的信息,不用再经过烦琐的共享程序,可以随时访问节点的信息,从而可以提高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速度。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4

 

一、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内涵的界定   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源监控质量,防止税源流失,在全国税源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以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源管理的互动仅仅界定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和税务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横向)的互动。但由于税源管理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许多方面,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内部的互动是无法有效地管理税源,笔者认为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建设还应包括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如工商部门,金融部门等。[1]   因此,笔者将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界定为:税务机关为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管理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依据税收内在业务流程,以税收分析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税务稽查为保障,通过规范工作标准和协作要求,在税务机关内部以及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指向,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稽查为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提供依据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   建立互动机制对加强税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税收分析可以查找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有针对性地采取评估或稽查提供指导,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纳税评估可以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2]   通过评估发现疑点和问题,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指明方向。在评估中通过约谈、核查等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政策,加强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三是通过税务稽查为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有力地震慑了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通过与税务部门外部的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税务机关可以清楚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流,为更有效地进行税源管理提供了可能。   二、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内部互动存在的问题   1.税源互动管理流程不畅   (1)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互动不畅   在“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中,税收分析应是税源管理的眼睛,反映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状况,发现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有针对性地采取评估提供指导,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在实际运行中,税收分析由于税收数据准确性不高,税收分析手段单一,税收分析不够深入等原因导致税收分析得出的结果不能直接用于纳税评估。如有些地区行业分布不均,同行业内部差异性大,简单将同行业内各企业的行业税负率进行平均得出的行业税负预警值是不实用的,这种情况越在基层越明显。[3]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不畅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以管供查;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发现税收征管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查促管。[4]   但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剥离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范围界定不清。由于税务稽查目的不明确,有些属于纳税评估范畴的,稽查局也进行税务稽查。有时甚至出现同一纳税人,税务稽查结果远远小于纳税评估的结果,严重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降低了税法的严肃性。②通常是将纳税评估中有重大问题的案件移交到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但是很多移交的案件都是查来查去,最后不了了之。③税务稽查的案件在结案后,稽查局很少会将案件的结果反馈到征管部门,弱化了以查促管的作用。   2.缺乏良好的税源互动管理环境   (1)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各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实际征管工作,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信息共享程度低   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较混乱,有的地方在软件、硬件上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现象。如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CTAIS征管软件,它是以省为单位进行开发的,CTAIS里的信息只能在省内进行共享,共享程度较低。   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不高   目前在税务机关与税收征管相关的软件大约有20多种,如CTAIS、公文处理系统、FTP、出口退税系统等。   如此繁多的软件常常使税务工作人员不仅感受不到税收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反而感觉税收信息化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沉重负担。   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普遍重视纳税人的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发票数据等信息的收集,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等信息的采集,给税源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使用者操作权限的限制过窄。对于很多税收征管软件,很多税务工作人员连简单的查询权限都没有,这样无疑弱化的税源的监控效果。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一直都提出要实行机构设置扁平化,但在现实中仍然是层级化地设置机构。这种机构设置模式也阻碍了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顺畅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省市级缺少税源管理的对口科室   基层税务机关一般设有税源管理科,但是在省级和市州级税务机关却没有对基层税源管理科进行对口管理的税源管理科室。在省级和市州级设立的流转税管理处(科)、所得税管理处(科)、征收管理处(科)、计划统计处(科)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都与税源管理相关,这样就会出现要么都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发文的“多头管理”,要么都只对自己对口下属部门发文的“无头管理”。#p#分页标题#e#   ②税源互动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   税源管理互动机制涉及很多的部门:税收分析涉及计划统计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一般都是由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来进行操作;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部门在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于缺乏一个超脱这些部门科室的领导机构,即使某个部门出现失职导致“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无法顺利流通,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影响,其他部门也不能对失职部门进行惩罚或制裁。   (二)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互动存在问题   税务机关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工商部门、金融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房管部门等,笔者仅以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为例,讨论税务机关与外部的互动。   1.与工商管理部门互动不畅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经营资格,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否有效地监控税源,防止税收流失,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互动是密切相关的。但在现实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互动存在严重的问题,表现在:   (1)工商与税务登记差异较大   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地将纳税人的开户、经营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以至于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企业的开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的户数。大量的经营企业游离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2)税务登记信息反馈不及时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前提条件就是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经营户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又需要办理纳税业务。对于这些纳税户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了“无证户管理”,对其按临时纳税人处理,纳税人凭身份证,就可纳税。税务机关并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无证经营户的开户信息反馈给工商机关,不利于工商机关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管理。   (3)信息比对困难   工商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对经营户分类上不一致,给信息的交换、比对带来了困难。税务机关按营业状态对纳税户进行分类,国税登记户数包括开业户、停业户以及三个月以内的非正常户。而工商管理部门未按营业状态分类,导致大量的税务登记的注销户还被工商机关登记在册。   2.与金融部门互动不畅   金融部门掌握着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而对纳税人资金流的监控是税源监控的核心环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银行帐号,这就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金流进行监控。   虽然法律指出银行必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提供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税务机关与银行互动不畅,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资金流。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各银行没有实行信息互通,同一纳税人可能在不同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而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申报一个银行帐号,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资金流带来了困难;(2)税务机关在向银行调查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时,不仅需要有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银行还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银行帐号,才能由银行内部人员调查纳税人的资金信息。很多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纳税人的真实账号,从而导致资金流的调查无法进行下去;(3)很多银行为了抓住自己的客户流,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资金信息。   三、优化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   (一)提高四个环节的流通质量   1.提高税收分析质量   (1)加强涉税数据关联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大量运用关联分析,将会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如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对进、销项税金的对比分析,国、地税间就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进行的对比分析等。   (2)建立综合分析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起以计统部门为中心、以基层分局(税务所)为主体、以业务科室为辅助的税收综合分析机制。同时,要全面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坚决摒弃税收分析只是为完成收入任务服务、税收分析只是为应付上级一时之需的错误观念,将税收分析的主要目标切实转移到为加强征管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运行税源管理互动机制上来。   (3)提高数据质量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信息量,逐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和入库情况、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等纳入税收分析数据的范畴,并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信息。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2.强化税源监控   (1)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综合考虑税源数量、税源结构以及管理员素质等因素,将纳税人类型和管理事项进行分工,优化组合管理员队伍,优先保证对大企业、重点税源和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的监控,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2)严格申报审核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管理,继续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票表的比对,强化抵扣凭证和异常票据的审核检查。加强所得税申报审核,最大限度减少不计少计收入,多列、序列成本费用,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p#分页标题#e#   3.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   (1)设立专员专组评估   纳税评估需要纳税评估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纳税评估人员不仅要懂税收、会计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观察能力,而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理员是不具备如此高要求的综合素质,因此,应将纳税评估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能中剥离开来,成立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的纳税评估小组,对纳税户进行交叉纳税评估。   (2)完善评估方法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在方法上应以行业性评估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形式,把规范评估程序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区域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行业特点规律、行业税收负担率、企业生产经营及其财务管理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科学的行业指标分析体系,由点到线、由点到面对区域内全行业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即通过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典型性调查,收集整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综合分析,总结行业规律,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并通过定期采集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评估信息,形成行业税源管理信息档案,逐步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最终实现利用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和监管。   4.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   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纳税评估与稽查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应移送评估案件的全部移送和稽查结果的及时反馈,形成以管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其次,密切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成果以及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提供的案源信息,集中力量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以及久亏不倒、恶意偷逃等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   最后,以稽查建议为纽带,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要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工作中所忽视的或薄弱之处,要积极提出建议,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   (二)完善互动管理的配套环境   1.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1)提升系统的开发层次   我国可考虑提升系统开发层次,将由各省分别制定税收征管系统,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软件开发商合作开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2)提高系统的集成度   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软件繁多的现状,税务机关可考虑运用更为先进的计算机语言开发功能更为强大的税收征管综合软件,将现实工作中20多种软件开发成为功能强大的综合软件里的子模块,通过一次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相关子模块信息的共享。   (3)提高系统的适用性   新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要扩大数据的采集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信息,要尽量涵盖纳税人的经济信息,如财务报表等。不仅如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应具有强大的查询功能,而这种查询的权限应对系统的使用者是开发的,使用者只要输入相关条件就能显示出不同分类的数据,如地区、行业、税种等。另外还应加快系统的更新速度,在税收法律法规发生改变后,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软件开发公司进行系统的更新,减少系统适用的真空区。   2.实行机构改革   (1)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   针对目前省级与基层机构设置不对口的现在,笔者建议在省一级税务局,按照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地市级和县级税务局,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市级税务局应设立专门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县级税务局直接负责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县以下不再设分局,恢复中心税务所建制。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机构职责范围,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2)设置互动办公室   实际工作中,“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互动不畅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部门来组织、协调互动机制的顺畅运行。笔者建议可设置互动办公室,互动办公室的级别应高于互动机制中任何一个部门,监控互动机制的运转。一旦哪个环节互动出现问题,互动办公室可以直接针对问题要相关部门马上解决。互动办公室可设置互动考核办法,将其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评中,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位升迁相挂钩。   (三)加强与外部职能部门的互动   1.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互动   (1)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依托征管信息网络系统和互联网,实现与工商部门的横向联网,实现纳税人经营数据的共享。另一方面要组织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定期开展联席会议,核对登记户数,找出登记差异存在的原因。   (2)完善工商与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改变目前先工商登记再税务登记的流程,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具体而言,可以先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部门作辅助登记后出具不予办证证明,之后再凭税务登记证或者不予办证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本。#p#分页标题#e#   2.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部门的互动   (1)实现金融部门内部之间的联网   目前银行由于考虑到自身利益的需要,每个银行都有一套自己的系统,并未形成金融系统的行际联网,银行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和归集,这就给纳税人多头开户制造了机会。如果实现金融系统的行际联网,定期将同一用户的银行信息进行归集,并及时将银行数据传递给相应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能准确及时地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   (2)提高金融部门互动的责任意识   金融机构应将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资金信息作为自己的一项责任,而不应该看成是负累。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事实细则的规定,与金融部门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操作办法。金融部门应按操作办法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而不应故意阻碍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的经济信息。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5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我国小微企业多,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就业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国家一直比较重视这类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与中大型企业相比,在发展方面存在短板,具有资金实力不够强,融资难度大的问题,还有就是税收负担过重,导致这类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更好发展,是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发展关键性任务。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可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和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更好发展,但是现在这个方面政策执行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现实状况

(一)认证过于复杂。我国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小微企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后,才能享受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资格认定比较复杂,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小微企业要向相关部分提供各种材料,所在的地区相关部门需要对小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认定过于复杂,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涉及到众多部门和人员,时间通常比较长,但是在获得资格认定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却有限[1]。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成本在资格认定上,通常会直接放弃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二)信息缺乏完整性。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中要记录和保存信息比较多,如资产总额、经营收入等,这些信息不全,自然就会影响到对企业类型的评定。一些小微企业会因为信息不完整而引发评定偏差,从而错失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小微企业财力有限,有些为了节省成本,请不起专业的和经验丰富会计从业人员,估算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资产总额,还有就是企业收入的情况。最终会因为会计人员能力不足,致使提供的认定材料有问题,失去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三)征收方式不利于享受优惠。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未能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目制度,基本上都运用的是核定征收的办法。这种方式存在过于随意的问题,而税法中对税收优惠有明确规定,要求在实施中要查账,同时要准确核算相关的资产和税额。2014年后这个方面规定有变化,税务部门提出无论是小微企业进行核定征收,还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实行查账征收,只要获得资格认定,就可在缴纳所得税方面,依据政策享受优惠。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往往由于办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影响企业在这个方面的备案,无法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四)政策缺乏导向性。小微企业财力有限,在开始成立和初期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困难,仅依靠自己力量难以获得发展。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增强对小微企业扶持。现在政策缺乏导向性,对小微企业经营主要产生问题解决情况不理想,促进性比较小;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也不够清晰和明确,难以良好的调控效果。

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优化建议

(一)坚持基本原则。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想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在实施中制定和实施中遵循基本原则。首先,就小微企业税收减负,在税收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中,必须要保证有助于这类企业更好发展,这个是最为基本的目标。对于资格认定复杂,标准过高的问题,应当简化程序,降低认定的门槛,以确保小微企业不用在上面花费过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成本,就可在最短时间内获取认定资格[2]。这样可增强小微对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积极性,使的这类企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其在减负基础上提高自身活力,在创新发展方面有更多的资金,提升对经济新常态适应性,促进更好发展,同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和政府就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政策,强化支持力度,并要助力创新发展,做好基地建设等,帮助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其次,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坚持简化原则,政策内容要清晰明确,贴合实际需要,保证优惠政策有极强操作性。小微企业税收缴纳过程中,尽量减少流程。第三,税收优惠政策要坚持公平性,小微企业实力不如中型和大型企业,政策方面就要提高扶持力度,尤其是在税收和融资方面。小微企业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下,负担减轻,可用于自身创新发展资金会变多,也能促进企业规模壮大,小微企业实力会逐渐变强,最终做大做好。最后,税收优惠政策坚持针对性强原则,根据小微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方向,还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目的性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和优化税收征管。经济新常态下,受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影响,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热情高,小微企业数量将增加。过去在税务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抓大忽视小的问题,不利于税收征管;税务征管系统具有信息不完整问题,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让小微企业通过信息及时了解税务优惠政策,影响其享受优惠。基于此,税务征管部门要完善工作,全面提升税务征管服务质量。作为税务征管部门,需要让所有小微企业了解税收政策,特别是和自身相关新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做到多渠道宣传,通过税务征管服务平台、公布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宣传;详细介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可享受哪些优惠、满足哪些条件可享受、办理程序等,且要提供申请表模板[3],以供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和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并在指导和协助下积极参与到资格认定中,最终确保符合资格所有企业依照税法和政策享受优惠。税务征管部门要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增强其业务办理能力,在小微企业缴纳税务,或者是办理税收优惠方面的事务,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税收征管要针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操作中既可以在线上答疑解惑,解决企业在这个方面困惑,也可面对面提供咨询服务。就小微企业提供信息不全面,或者是存在准确性等问题,应有针对性提供辅导,使其准确核算资产总额、营业税收等。税收征管中若能全面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资格认定效率就会提高。此外,税收征管要简化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三证合一。小微企业在办理税收相关事务中,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避免办理人员来回折腾。小微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少,人手有限,税收征管要提供便利,采取简并征期办法。在做好这些基础上,还要成立办理税收业务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解决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疑惑。这样不仅能让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优惠,还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其预防税务风险。

(三)做好税收制度改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增强成效,就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确保税收简单化。实际操作中,就小微企业利润小的情况,需要减少税收的种类,降低这类企业纳税的压力。有些小微企业处于才刚成立,在发展中为了让其能做好做大,有发展的空间,可采取零税率,减轻发展初期企业纳税负担,最大限度控制生存风险[4]。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下,小微企业税费变少,压力会变小,这样就能在促使自身发展上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等。同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要加大,尤其是流转税要进一步优惠;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营改增,针对从事服务行业的小微企业,必须要推进结构性减税;在对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提供选择权,并要加大力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小微企业可自由选择交哪个税种。涉及到所得税可划分档次,在过程中进行直接优惠,除此之外还要对税收进行间接优惠。比如针对升级转型和创新企业,比如绿色材料、新技术等方面,需要进行税收优惠。

(四)完善税收优惠法律。税收优惠要做好法律保障,首先要针对性的完善法律。这个一方面是要规范税收征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条例;另一方面是要针对小微企业,做好促进法建设,就这类企业融资和税收等,进行明确规定,采用不同标准纳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各个部分,以及资格认定、税收程序、纳税标准等,都要规范化和标准化,且要针对这个部分强化稽查。其次,要针对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定和颁布优惠法,确保这项税收政策有法可依。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新常态下虽然国家和政策就推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和出台一些税收优惠负担,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性,同时有更多资金投入到创新发展和升级转型中。但是就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看,存在由于各种问题,致使税收优惠政策成效低问题。新常态下推动小微企业发展,最为主要任务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提升实施成效。

参考文献

[1]刘佳.基于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财会学习,2016,000(007):177-177.

[2]李霞.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36(001):44-47.

[3]姜泽华.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7.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6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一)税收管辖权判定存在差异。数字经济衍生出众多的无形产品与虚拟服务,早已脱离传统税收立法所依赖的物质空间和现实关系。税收征管制度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风险,在税收管辖权的判定上存在偏差。秉持属地主义原则,所得税与流转税分别依据所得来源地与实际消费地进行课税,且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两者对纳税地的判定逐渐模糊。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认定仅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关联,尚未延伸到“去实体化”的虚拟交易。这也弱化了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适用性,不但无法有效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归属,反而还会引发纳税人利用税差的套利行为。如,跨国企业在低税率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牟取利润,凭借常设机构在来源国缴税,以此逃避本国较高的税负压力,达到避税甚至免税的目的。这种税基侵蚀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管辖权的争夺,而仅凭常设机构原则难以真正解决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此外,由于IP地址的非固定性,税务机关难以追踪跨境交易的发生地,根据交易地在境外从而轻易认定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做法有失偏颇,仅依据“消费地原则”无法有效界定数字交易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电子发票亟须革新。电子发票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产物,凭借其效力等同、开具便捷和不易篡改等显著特征受到征纳双方的青睐,但电子发票本身并不契合传统的报销流程,打印之后虽然能够完成报销,但却增加了重复报销的风险。我国电子发票系统虽然在查询、防伪等功能方面十分出色,但在信息提取与交换方面尚未得到统一。由于省际之间电子发票技术与标准存在差异,发票分解与信息提取方式各不相同,仅能保证省内税收征管效率,而不利于省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如何革新电子发票系统,完善发票抵扣、报销与信息共享的机制,成为今后发票领域改革的核心。

(三)纳税主体界定模糊。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能准确识别实体纳税主体,使税源控制在可统计、可追踪、可监测的范围之内。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虚拟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界线逐渐模糊,使交易双方可以凭借多个虚拟账号进行交易往来,甚至能够以虚假的身份和地址完成真实的交易,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交易方是否属于法人机构,进而确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进一步,随着微商、网络带货等个人销售模式的兴起,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量,税务机关一时很难界定个人销售与法人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高度关联的利益关系,更难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自然人交易进行有效追踪与实时监测,进而控制税源。

(四)涉税信息难以获取。随着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纸质交易逐渐被数字化流通符号取代,这颠覆了传统经济下依赖银行流水、现金稽查的监管机制。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实施和保障,涉税信息也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库中。税务机关仅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难以确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收基础因素,无法及时掌握第一手涉税资料。与纸质货币一样,电子交易中也存在利润转移与低估风险,根据统计银行流水很难确定纳税主体真正的应纳税额,反而还会增加征税成本,降低稽查效率。此外,“网红经济”的兴起使得更多高收入的自然人成为税源监管对象,而代扣代缴制度一时难以适应这种趋势。如果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及时应对涉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不仅会导致征管工作低效率开展,还会造成税源丢失与税款流失的现实困境。

三、数字经济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管辖权判定规则。数字经济对管辖权的冲击在于虚拟经济不适用传统税收规则对经营场所的物理判定,进而产生来源地与消费地模糊的乱象,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来源地、消费地的法律内涵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在税法中明确规定数字经济的性质、范围与类别,抓住跨境交易的经济实质,构建交易过程中产生收入与消费的判定标准,将数字经济纳入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第二,通过创立新的联结度规则,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概念,重新构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虚拟常设机构”将数字交易中服务器经营网站视为虚拟空间中的常设机构,综合考虑用户参与度、数字化水平以及交易规模等多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进而精准定位所得来源地。虽然数字经济不涉及实体交易与常设机构,但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涉及众多用户参与,通过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获得高额收益。只要交易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客观条件,税务机关就能够依据“虚拟常设机构”的判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第三,完善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流转税征税机制,将数字产品与服务纳入流转税的税目与税基之中,对消费地难以确定的纳税人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二)应用区块链技术革新发票系统。作为信息革命催生的产物,区块链凭借可信度高、去中心化等天然优势,在金融、物流等领域崭露头角并取得显著成效。深圳税务局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发票系统中,初步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报销与报税结合的一体化服务,成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模式转变的有益探索。区块链内嵌的信息只有通过半数以上节点的许可才能进行修改,完美契合电子发票对数据安全的要求。“区块链+电子发票”新模式克服了电子发票报销的弊端,统一了信息分解标准,使得增值税抵扣环节从三联抵扣向一票抵扣转变,简化了退抵税流程。交易完成后,纳税主体能够及时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查询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也可完成涉税信息实时采集与及时共享。

(三)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征管方式。从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以英、法、印为主)的征税实践来看,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通常为以提供网络社交服务、在线广告等业务为主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数字企业,在其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之后对超出部分或特定收入征收2%~3%左右的数字税。考虑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现实因素,贸然征收数字服务税难免会导致过重税负,挫伤企业发展势头,但我们可以汲取国际经验,明确数字企业的认定与纳税标准,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税源监管与税款征收的方式,完善具有数字化特征的征管机制。第一,建立数字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税源登记的质量。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将数字经济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行权范围内,赋予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的权力,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自然人的交易信息以及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分类以及分析,厘清经济往来中复杂的关联关系,判断纳税身份和缴纳税种。第二,采用“云计算”的内在逻辑,鼓励涉税主体安装并使用新型报税软件,搭建涉税信息采集、分析与监测平台。这种软件不仅能够指导纳税人通过云端办结涉税事项,实时获得办税进展的有关推送,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实时监测交易往来的收支记录,自动计算并扣缴相应税款。

(四)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尽管数字化治理手段在现实中已经得到应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获取困难、多方配合不充分等现实问题。随着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纳税人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对信息交换与共享的要求更为严格,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成为必然趋势。第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中心,促成多方共治新格局。通过加强政府、纳税人与涉税平台三方联系,推进税务系统、非税系统和技术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对接与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现实风险。信息共享中心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处理与分析工作,实时追踪纳税人交易进展与收入情况,保证税源监测的有效性。第二,采取代扣代缴与平台监督机制相结合。在线平台能够及时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对自然人的交易状况更为了解,展开代扣代缴工作更为便利。税务机关仅需通过信息共享中心的涉税数据对平台扣税工作展开复核,制定处罚标准,对扣缴义务人的乱作为进行问责,提高稽查效率。

参考文献:

[1]胡耘通,袁其梦.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实践、挑战及其完善[J].地方财政研究,2021,(4):22-29.

[2]胡连强,杨霆钧,张恒,李海燕.基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探讨[J].税务研究,2019,(5):119-122.

[3]邵凌云,张紫璇.数字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与应对[J].税务研究,2020,(9):63-67.

[4]李香菊,刘硕,姚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经济体制改革,2020,(1):156-163.

[5]李辉,张成.数字经济征税的现实困境、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J].经济体制改革,2021,(2):167-172.

[6]袁娇,陈俊言,王敏.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1,(12):28-34.

[7]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胡立升,刘晓东,吴维平,庞凤喜,孙丽.税收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税务研究,2021,(1):89-96.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7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三)缺乏税收控制方面的信息互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滞后,信息无法及时,税务和税收监管工作将遭遇障碍。第一,是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及时沟通的模式,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收支现状。第二,并非所有的财务系统都使用统一的会计网络,这使得财务管理资金的评估不可能在每一个层面做出及时回应。第三,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支持,财务部门无法得到应有的沟通和及时的监督,这使得监管人员难以检查每一笔资金的实际情况,导致财务监督职能大幅缩水。

三、改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税收监督工作的进展来看,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能会对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规划产生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为税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一是完善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结构,需要各部门实现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确保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实施。二是主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效果。为此,税务工作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提前发现,实时识别和消除。最后,在构建高水平的税务调控体系方面,必须积极配合、相互问责,与经济大方向相协调,使职能和规则有效衔接。在税收和税控的发展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限制相关人员的决策,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规范,而且可以保证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通过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理解模式,保证事前、事后、事后的财政监督有效实施;其次,财税管理发展往往注重效率问题。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对财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推广经验教训,以有效避免下次财务活动中出现此类错误。三是开展财税监督活动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条例》履行各项职能,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让税收和税收监督任务相互补充,广泛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从制度控制的角度,积极考虑建立不同的财税监管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互相促进。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要不断完善税收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引导利益相关者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税务工作者才能确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利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税收的各项功能,有必要对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推动税收综合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另外,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指导相关员工分工明确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监管和财税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在执行税务和监督时,每个部门必须允许每个部门确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其次,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实施对财税系统的监督机制时,不仅要从各个方面考虑到政府的期望,而且要切实体现政府的行动。只有引入改进和完善调控机制,扩大科学监测方法的应用,才能不断展示调控机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同时为后续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以及完善部门的控制和管理机制,强化税收的各项职能,实现税收创新,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监管工作得到法律保障,使税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在建立财税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要广泛考虑各种预算模式,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履行政府责任。只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引入多种管理方式,才能对创新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更广泛意义上实施创新治理的重要工具。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使税收水平和监管过程中的税控水平稳步提高。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外,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税收和税收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需要着重发展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能,并跟踪每个内部部门的行为和动态,执行有助于实施控制机制的自身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改善外部监测和控制。然而,控制和治理过程还应侧重于每个功能和系统的相互关联,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引入改进和创新。要真正落实税收治理监督标准,就必须着力发展内部控制,通过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和税务控制,为税务行为创造适当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实施。同时,推动外部控制的发展也是促进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工具,但需要指出的是,各项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满足控制机制的特殊要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税监管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对财税预算可以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这将大大提高其管理效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平。为了促进财务管理相关职能的顺利有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信息质量,必须引导相关人员探索和积累丰富的财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财务工作。此外,要正确界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想有效地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还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对信息透明度和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开展培训活动,使各有关部门的员工积累足够的税收政策知识,并贯彻执行。此外,我们不仅要完善和落实监督机制,而且要对在职员工实施适当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税务相关部门员工的知识素养。

四、结论

税收征管现状范文8

 

1.中国证券业税收制度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既是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调控着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借鉴国外证券税制的经验,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设计目的也最终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我国面临着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格局,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迫切需要构架完善的税收制度。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2.证券税制存在的缺陷   2.1证券税制设计缺乏经济效率   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影响证券市场发展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对税源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对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其次营业税中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最后,重复课税极大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   2.2中国证券税制法律建设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仅仅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最后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最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使得调控没有区分度。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2.3证券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数据量偏大等问题使的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再加上分税制引起的税收利益的上缴,使得地方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源流失。   3.证券税制架构建议   3.1在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指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有价证券包括有: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票据等。征税的标准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纳税人为买卖有价证券者,征税环节主要是证券的发行或交易环节。目前各国大都在证券的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3.2改进对证劵投资获得所得的课税   在设计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实现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为了避免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消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的歧视,让所有证券投资者面对平等的税率。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与资本结构的优化。   3.3加大证券业信息征管的建设   加速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与内在素养,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升级相关的配套软件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提高税务稽查能力。减少税款流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税务征管部门的综合能力。#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