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范例

社会治理法

社会治理法范文1

法治一个核心的要素就是限制公权力,要求职权法定。任何政府机构和管理部门,包括管理人员,其承担的职能、管理的权限,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针对的就是政府机构和管理人员。一方面,要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面对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许多的新事物、新矛盾和新问题,都需要有关职能机构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否则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状态。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授权,及时对管理机构和管理职权加以明确。要么修改相关规定,要么出台新的制度规范,从而避免有问题却无对应机构管理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管理职权的交叉,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社会管理职权的法定化既要求政府机构都有明确的管理职权,也要求尽量避免管理职权的重叠与交叉。然而现实中,职权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要么对疑难问题相互推诿从而导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要么对有利可图的管理事项,多家机构抢着执法的现象。因此,立法部门在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时应对这类现象加以重视,从而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管理模式的人本化

法治的另一个核心就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管理本质上就是对人的工作。因此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本化管理,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服务型管理”。过去我们一直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所建立的“政府和社会本位”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一方面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价值追求更趋向于稳定,而不是公民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在“政府本位”体制的支配下,政府直接面对大量宏观、微观的管理活动,出现了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干涉过多,导致社会缺乏活力,民怨不断。因此,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也必然要求传统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型,要从过去的以政府和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位。管理不是目的,服务民众才是根本。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要求我们的政府机构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转变管理理念,要把过去作为管理对象的民众看做是我们服务的对象,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是民众工作生活的方便、满意,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城市流动小摊贩的管理为例,就因为地铁旁、公交旁或者小区旁边很少有正规的早餐点。如果有的话,相信人们自然就不会去卫生难以达标的小摊贩买了。因此我们管理者更应该从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去想办法,找对策,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标本兼治。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中的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减少矛盾冲突。

三、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

社会管理法治化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作为上升为法律制度层面的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是从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反映社会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一旦背离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手段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从的社会管理制度,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则是非常负面的,要么效率低下,要么广受社会诟病和抵制。比如许多过去的行政处罚幅度弹性过大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违法罚款最高限度过低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比如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导致的违法现象反弹等。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要求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必须“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能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社会关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社会稳定。”一是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如今的中国早已经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手机上网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新闻、视频、电影,微博,微信,QQ等等,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几乎无法离开网络。于此相应的是,许多的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生,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病毒、网络销售非法物品、网络黄赌毒等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对这些网络时代的新问题,传统的方法手段显然不能适应,而必须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来发现、监控、预防和处置,从而确保网络社会的规范有序。二是要注重管理的长远效果。社会管理中必须依法贯彻持续性的管理目标、持续性的管理行为和持续性的管理效果。要从问题的源头找原因,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社会管理方式,从体制性源头、行为性源头、发展性源头等诸方面查找问题的原因。要注重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不能只顾临时需要,比如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的重点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固然有效,但一旦风头过后,问题又会卷土重来。因此,不能以突击整治为管理的常用手段,而仅作为常态管理中应急状态的补充。

四、社会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要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实质就是要求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化。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不仅要规范政府“管什么”的实体问题,更要规范政府“怎么管”的程序问题,而且要把社会管理程序的规范化作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要努力实现社会管理正当目标与正义程序的高度契合,而不是分裂。不能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而不遵程序,更不能不择手段。否则,所产生的社会管理后果就将是“毒树之果”,不是管理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在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必须转变程序影响效率的传统理念。过去,我们之所以重实体轻程序,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有了规范的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做事,办事效率会大大降低。因此很多情况下不是没有程序,而是不按程序来,且错误的认为这样办事效率会更高。于是所谓的“特人特办、特事特办”现象在一些地方被奉为“大胆改革创新”。这是典型的人治错误思想,必须坚决抛弃。只有一切按程序来,才会有章可寻,有序可遵,否则,群众办事没有未来的预期,不知道结果会怎样,一切皆取决于办事的人。程序可以不断优化,但绝不可偏废。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程序性规章制度。在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未出台之前,地方要把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程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因为只有将社会管理的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规范化,才能让社会管理人员有所遵循,从而避免管理的随意性。要重点完善社会管理对象的参与程序,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开创参与型、共治型、开放型社会管理新局。所有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遵守程序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社会管理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本文来自于《社会观察》杂志。《社会观察》杂志简介详见。)

五、社会管理制度的有效化

社会治理法范文2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社会治理法范文3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社会治理法范文4

1.清除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障碍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5.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社会治理法范文5

文章从管理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三个层面分析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存在问题,认为法治文化的缺失、公民意识缺乏,政府权力的法治化约束滞后、政社关系不顺;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等因素是我国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需要健全公民结社法规,简化登记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强化组织监管制度,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关键词:

法治新常态;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新常态”一词是同志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并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从九个方面对当前经济新常态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意指通过改革,破除传统的不适应的思路与模式,形成一种新的符合规律性的长期稳定的发展趋势。“新常态是符合发展规律的趋势性、常态化的发展路径选择。”[1]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决定了社会管理的新常态,也赋予了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机会与紧迫性。我国社会治理已迈进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新常态阶段,传统管制型、随意性、单向度、封闭式、垄断性、行政化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甚至不能适应新常态的发展,必须进行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法治新常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指的是以法律为依据,用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眼光、用法律的方法与手段管理一切事务的一种状态。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面临着不少问题,如何破解,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本文拟从社会组织管理理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三个层面进行思考与探讨。

一、法治新常态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迈进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新常态。“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这高度概括了“法治”的二个基本要件:一是制定的法律必须是“善法”,这种“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所体现与追求的诸如公正、平等、公平、正义、效率等的精神价值与法律品格,还包括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结构的合理性、法文的一致性、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二是“善法”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与效力的普遍约束性,任何人,不因其财产、种族、血缘、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差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例外。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就是依据社会组织运行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态势,运用法治的精神、思维、手段与方法,对社会组织从包括管理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以实现社会组织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过程。法治化之路是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然。

(一)法治化是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要求与保障

法治化是纠正社会组织失灵,实现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外在要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本质就是纠正社会组织失灵,实现社会组织良性治理。社会组织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效纠正,然而社会组织同样也存在社会组织失灵(也叫志愿失灵),萨拉蒙将其概括为社会组织募款不足、社会组织的特殊主义、社会组织的家长制作风、社会组织的业余主义四个方面[3]。社会组织的失灵,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无法克服,需要通过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从社会组织以外的方式予以纠正。通过鼓励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普惠式的税收减免、开辟专项的社会慈善税种等措施为社会组织筹措资金拓宽渠道;培育公民的志愿精神、弘扬社会公益文化、完善组织财务制度以克服社会组织的特殊主义;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推进社会民主治理变革、提升组织者领导能力以避免社会组织的家长制作风;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强化公民的职业教育以克服社会组织的业余主义,等等。这些社会组织失灵的纠正措施远非社会组织本身所能实行,需要通过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需要从理念、机制、体制层面,用法律的方式、手段、思维进行制度化的规范与革新。法治化是实现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目标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组织治理与善治。“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4]。法治是治理与善治的基本要素和内在要求,通过法律的规范与治理,才能有效地调节与规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创造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将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约束,赋予其以稳定性、合理性、合法性根基;才能防止治理的行政化、形式化、边缘化与随意性。法治化是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创新是一系列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管理流程的再造等,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只有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社会组织的潜能、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使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成果具有确定性和维持性。

(二)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

非法治化手段导致了我国聚积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用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社会问题频发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严酷现实,一方面一些传统的社会问题,如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贫富分化、城乡分割、青少年犯罪、失学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问题甚至更为严重或者更显性化;另一方面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流动人口、老龄化、拆迁等问题。社会问题的积重难返与我国非法治化的社会管理手段有着直接关系,政治性、行政性、人治等非法治化手段的运用,使得我国社会公共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度的压制,社会组织缺乏正常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空间,管制式的社会组织管理难以及时有效回应社会需求。而且,传统家天下文化、缺失社会公益意识,法制化滞后、欠缺全民激励,导致了我国社会组织面临诸多发展困境。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关键,诸多的社会问题既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意味着其黄金机遇期正在到来。必须要从制度层面、运用法治的手段创新社会组织管理,规范与转变政府职能,约束政府权力,破解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困境。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体制改革释放越来越多的公共维度与自由空间,以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巩固这些成果的前提与条件。这些公共维度与自由空间是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基础,如目前成为热点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民生等等领域,社会组织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大有作为。但是如何确保社会组织的充分有序参与,如何保证公共维度与自由空间不被随意地侵犯或剥夺,如何保障这些改革得以深化、巩固好这些成果,目前仍存在不少观念、体制、机制方面的诸多约束与限制。只有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保护公民权利、拓宽参与平台、完善激励机制,才能巩固与拓宽社会的公共维度与自由空间,为我国社会组织拓宽生存的空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暴露的管理问题需要以法治化的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使得传统的管制型、单一化、单向度、封闭式、垄断性、行政化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常态的发展,导致了诸多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如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亟待提高、缺乏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社会公信力不足、资金运行缺乏透明度、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组织运行的行政化官僚化等。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需要用法治的手段从理念、管理体制、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二、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面临的问题

(一)法治文化的缺失,公民意识缺乏

我国缺乏法治的文化传统,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失去思想基础与文化的根基。历史上以家庭为单位、基于血缘与宗亲、满足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自耕型小农经济,形成了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差序有别的熟人社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的高度集中的家国同构的封建专制体制,国家成为一族一家甚至一人的国家,人治色彩与官本位意识深厚,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广大民众缺乏“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5]。在这种历史传统中,社会受到极度压制与排斥,社会组织缺失其存在与发展的现实基础与文化土壤,民众被限制在极度狭小的私人空间中,被剥夺了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这导致民众法治文化缺失,志愿、平等、热衷公益的公民意识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以来非法治化的治理一直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导的法治化演变模式使得我国法治进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传统的人治文化与官本位意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公民的法治文化难以短期内在社会层面生成并根植于民众内心,自由平等的公民意识没能在社会上得以普遍弘扬。

(二)权力的法治化约束滞后,政社关系不顺

权力的法治化约束滞后,政社关系不顺,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失去政治基础与制度保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6],政府权力的法治化是权力制约的基础与前提,只有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明确行政职权的界限,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组织应有的空间。通过法治化的权力约束,使公共权力与政府行政得以有效运行,社会组织作为政社关系的纽带与桥梁才得以良性发展。然而我国一直以来对政府权力约束的法治化滞后,传统高度集权造成的唯权是从与官本位,社会公共空间受到严重压制和挤压又导致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的丧失,因而呈现出明显的“强政府——弱社会”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有计划地向社会释放了部分权力与公共空间,社会组织的合理存在有了部分合法性基础,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思维与方式仍然具有典型的管制型色彩,政社关系缺乏法治化的规范,社会组织呈现出严重的附属化、精英化、营利化、离散化特征,社会组织在社会需求的合理性空间中、在政府管制式管理的夹缝中艰难地异化发展。

(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性建设滞后,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匮乏问题突出,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失去组织基础与体系保障。首先,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支持有待完善。其次,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依据位阶比较低,目前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只是行政法规,缺乏更高位阶法律的保障。再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管制性特征明显而服务性不足,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社会组织较高的准入制度、非竞争性组织生存、双重管理等,导致了社会组织的精英化倾向,造成了大量适合社会市场发展需求而又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草根社会组织长时间、无序、非法地游离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最后,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特惠制而非普惠制,大量社会组织缺乏正常的渠道获得政府的税收补贴和支持。而税收优惠递减的不合理融资捐赠制度,使得社会组织的生存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此外,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评估制度、参与激励制度等也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

三、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实现路径

(一)培育法治文化,塑造公民意识

“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7]。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全社会形成懂法、遵法、守法、用法、护法、普法的意识思维与行动逻辑,让法治文化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与基本信仰,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提供思想基础与文化土壤。培育社会的法治文化,就是要通过教育、引导、熏陶、启迪甚至行政手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维护权利和敬畏权利的意识。在社会组织管理中牢记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以法律为准绳协调、规范与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管理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创新,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组织管理与创新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使法治的意识、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信仰贯穿于社会组织管理的始终,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管理状态。社会组织管理的法治化推行需要塑造独立自由的人格、自觉关注公共利益、致力改善公共生活、富有奉献与公共理念、理性节制的公民意识。“假如没有公民意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就可能沦落为一场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8]。公民意识激发社会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关注与积极参与,强调作为公民身份的独立性与自治性,主张主体间关系的协调、平等与宽容,是维系个人与国家间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得以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与强大动力,使人们彻底摆脱对国家、政府的依附。

(二)加强权力的法治化约束,规范政社关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9]。政府权力的法治化约束需要从两个维度完成,一是以法治的方式框定政府的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政府权力的调整与改革,二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应正视政府权力的弊端与不足,进而以法治的方式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重视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构建多维度多元民主协作参与主体关系。应通过政府职能改革的深化,明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责任,实行政社关系的彻底分离。运用制度规范政府职能,使其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四类职能上来,公民个体、社会力量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调节的,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情,原则上应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进行解决,一般不要通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社会组织应当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先选项,而不应只是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最后选择与补充。加大减政放权的力度,促进社会自治。“培育成熟的社会自我治理是政府应有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政府的责任”[10]。通过公民参与自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可以逐步构建起以公民为主体的新型公共管理的架构,形成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扩大社会的公共空间,优化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从而形成一个政府行政能力强大、社会组织充满活力的局面,最终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互为信任、相互依赖、通力合作、相互制衡的理想社会境况。

(三)健全结社法规、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

首先,改革与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是简化登记审批制度。探索按行业性质为标准的分类登记审批制度,简化登记审批流程,适当调整进入条件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二是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社会组织业务指导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界限,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培育社会组织的自治理能力。三是打破垄断局面,建立社会组织的良性竞争机制。政府应解除社会组织之间竞争的法规限制,由社会组织的业绩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命运,激发社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四是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社会组织的贡献以及社会的反馈与评价等指标,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全面、客观地评估,据此作为社会组织获取捐赠、税收减免等的重要依据,并决定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生存。五是强化组织监管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年检、审计、财务、社会捐赠使用等活动的全方位、多元化监督,增强组织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其次,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的激励机制。一是明确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政策。通过减免税条件的界定、完善社会捐赠的细则,规范捐赠税收政策,形成民众和社会捐赠公益和公共事业的价值导向,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和资金保障。二是建立注册社会工作者制度。要求社会组织成员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还要每年坚持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工作,这样才能够建设一支以注册社会工作者为骨干规模庞大的社会服务队伍,为社会组织和社会事业的更好发展创造组织条件和人员保障。三是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设立社会服务的“时间账户”,把参加社会服务的公民参加服务的活动次数、累次时间记录在案,在其自身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时候再从中提取这一“时间储蓄”,并优先得到他人相应的服务,以此作为对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奉献行为的尊重和认可,鼓励更多的公民参加社会服务。四是建立受益者社会服务回馈机制。对享受社会服务的公民造册登记,动员和组织其在适当时候参加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规定其从事社会服务的最低时间。对有能力却不服从安排的受益人,应采取有效手段(如曝光)进行制约。

四、结语

“社会组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11],是政府善治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传统管制型、行政型的社会组织管理已远不能适应法治新常态的发展,必须要以法治化的手段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与水平的差异,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必然面临不同的问题与情况,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化之路也应因地制宜、差别对待。应采取理论探索、先行试点、总结完善的原则,通过改革与试验,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稳步推进,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组织管理法治状态。

作者:谭玉龙 吴湘玲 单位:河池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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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25.

社会治理法范文6

法本身就是规则,通过规则约束主体的行为,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法治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这一途径,借助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管理格局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规则和保障。法提供一种规则,通过法律提供社会管理的规则,使社会管理的各主体行为有章可循,以保证社会管理工作的进行。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担任着保障这一功能,保障社会管理工作的进行和不被破坏。法治保障是为社会管理保驾护航,使主体动员、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保护和监督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任务的完成。

二、法治保障存在的必要性

从04年首次提到社会管理格局,对社会管理格局的表述一直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保障为什么会出现在社会管理格局之中?下面将说明法治保障存在的必要性。

1.法治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正在努力的方向。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依法治国这一原则。社会管理格局中的法治保障正是依法治国这一国策的体现。通过法律的保障,促进社会管理格局的构建。

2.法治保障是保证社会管理合法性的重要措施。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存在基础。正是合法性的权力的存在,才会形成下级对组织系统中的指挥者服从和尊重的稳定模式。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保持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法定权力是组织进行管理的最佳选择,法律应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进行。

3.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是不可缺少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格局中主体的具体分工,法治保障是对这四部分的保障,保障各主体各司其职,遵守规则,防止权力错位与越权。社会管理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只有各主体分工协作,明确自身的定位,系统才有可能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构建法治保障体系

通过上文的表述,我们明确了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它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的法治保障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其它法治工作的经验,探索社会管理中法治保障的实施方法。首先,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治保障的前提是法律的存在,因此立法是法治保障的首要步骤。目前,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之中。由于社会管理涉及的领域极多,而且具有变化的可能性,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管理法是极其困难的事情。构建一套系统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保障的应有之义。制定既简洁又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规则体系是立法机关需要考量的问题。民主化、社会化、科学化、长效化是社会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则。鉴于法律法规不能规范所有的活动和社会管理活动需要适度的灵活性,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中,应赋予社会管理主体自由裁量权。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处理事情的程序和相应的惩处违法措施是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容。

其次,依法治理是法治保障的贯彻和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执行,规则得不到贯彻,那么制定的法律全无用处。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将社会管理的规则和程序转化为社会管理主体的行动方式,法律的价值才真正得到体现,社会管理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在有法的前提下,保障社会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要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法的权威性,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尊重规则。社会管理的工作依法进行,法有明文规定必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执法必严,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性。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建设公正、权威的司法也是必要的。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和品德。同时,打造精良的队伍是落实法治保障的应有措施。法律制定之后需要靠人去执行,立法、执法、司法这几个过程都是由人进行的。构建社会管理格局是希望通过党、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努力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需要主体去落实。一支精良的队伍可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措施的有效落实,推动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支精良的队伍应该既有超强的工作能力又有良好的品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才兼备是最佳组合。法治保障的这支队伍涉及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不论哪个环节,提高队伍人员的能力和品德是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并发现和纠正他们在工作上的不足。同时,品德上的教育是必须加以重视的。牢固树立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和爱国的意识,考虑事情从群众的角度出发,不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事。

社会治理法范文7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lO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用法学的方法深入系统地探讨了创新社会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

关键词:

创新社会管理;法治政府

一、绪论

(一)概念界定

1、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定义是指政府时刻受到法律约束和支配的法制建设状态。政府一旦拥有了权力,就有了产生权力张力和任性的可能,为了抑制这种张力和任性,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治规范来制约政府行为,才能有效遏制问题的产生。

2、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用法律制约权力;第二,用权力来制约权力。首先,依法行政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即公民的授权。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政府不能自行创设权力,即便由于行政需要创制行政规章,也必须依据《立法法》,遵循两个法律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立法形式的法律规范无权涉及);二是法律优先(即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应当适用法律而不是规章)。为了降低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力和任意行使的可能性,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用以制约政府行为。

二、创新社会管理中法治政府的主要特点

l、政府职能有限非法治的政府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往往表现为政府缺乏法律和社会的约束与制约,在组织规模、职能和权力运行等方面具有无限膨胀扩张的倾向,权力往往集中在领袖个人手中,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更不会去考虑权力的分工和制衡问题。反映到政府职能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统揽一切,包括本应由社会或市场来履行的职能,甚至还要触及私人领域。

2、政府行为规范非法治的政府其政府行为多是主观随意的,政府不受规则的约束,缺乏权力的合理规范,规则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黎民百姓的工具,无法约束统治者本身。而在法治政府下,政府行为方式必然由任意行政转变为规则行政。

3、政府政务公开在未实现法治的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对等的,多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政府不需要向人民负任何责任,人民也没有权力对政府行为进行评论和建议。

三、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建立什么样的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应当是职能有限的守法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权力范围的有限性,即政府权力范围以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为限:二是政府权力行为行使方式的有限性,即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必须对一切授予政府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的分配、取得和行使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并确保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在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政府的权力尽管强而有力,但必须限于公民权利范围之外:司法和专门机构必须有能力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核。

(二)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必须做到诚信和信赖保护。

政府行使权力不仅应当公正合法,而且应当惜守信用。为此,必须在行政法治领域确立政府守信和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善意性和确定性,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权益损害的,政府负有赔偿义务。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和废止:政府应信守诺言,一言必行,行必果,做到言而有信,以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的透明的政府所谓阳光政府是指政府行政权的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及其结果都应当公开,将行政活动的全过程都暴露在阳光之下。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监督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有力武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腐败和滥用。阳光政府意味着行政权的依据公开、行政运作的过程公开和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公开。

(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现代政府是依法具有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其二是指现代政府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所谓道义责任是指政府出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应当承担在道义上的不利后果,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政治责任是指政府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不利的政治后果,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政府的更迭或者使执政党丧失国家执政权:法律责任是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

四、结语

经济形态的改变以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导向,制度形态的变革则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目标,其中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法治政府是推进、深化行政改革的有效方法,是民主政治实现的可靠保障,更是培育、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是不能改变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出路就是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几个方面努力,形成一个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从而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打好基础,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苏小城 吉光曜 王艳明 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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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鹰.政府职能转变干部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社会治理法范文8

现代社会应是法治社会。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治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法律来保证,政治和社会生活也必须依靠法规来规范。权力只有在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下才能有效避免腐败。行政管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权力的运行过程,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行政。唯有如此,才能限制权力的恶性膨胀,实现管理职能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做到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

关于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行政法治就是保障和维护行政权的有效实施,强调国家管理的作用,“既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1],称为管理论;另一种认为行政法治就是要控制和限制行政权,“行政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对政权的控制”[2],称为控制论;还有一种认为行政法治既要保障行政权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3],称为平衡论。其中,平衡论就是要在行政权和公民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两大权利、两大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学者都同意平衡论的观点。“在一个强调行政机关主导地位和公民服从地位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只能表现为‘管理法’———而在一个强调公民权利、害怕行政专横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则可能表现为‘控权法’———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专横,保障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又要求适当扩大行政权,约束公民权。在此,适应这一社会趋势,现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权法’的窠臼,向着平衡法的方向发展,其特征是行政权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3]

二、我国行政法治尚不完善之处

1.行政立法缓慢、滞后,不能适应政府工作的需要。

其一,内容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工夫研究,作大动作修改。

其二,条款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11条,约850字,其行文之简略,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一绝;《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制,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首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4]

其三,体系上尚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2.行政执法不严。有些行政人员在行政执行中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政策执行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途径,而且有的地方政府对违法的行政人员缺乏惩罚的措施。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行政执行的效率原则。

三、强化行政法治建设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行政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定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5]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讲,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用邓小平理论指导行政立法实践。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指导原则。

只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国情,立足于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好的经验特别是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东西,为我所用,才能更好地解决行政立法工作中带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二是要把行政立法决策与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这是行政立法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三是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法制化。也就是行政立法要与时俱进。四是立法所确定的法律规范都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简明扼要,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能是有关部门“权力均等,利益均沾”。最后,立法要依法。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行政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