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范例

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范文1

(一)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动力

首先,高职服务社会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社区和社会公众,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动因必然与双方合作的效用相关,否则,无法实现服务的长效化;其次,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或者内容,与高职院校的资产专用性,如场地、物质、人力、知识等因素有关,这些资产应当是高职院校所拥有而其他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没有,或者即使服务对象或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但服务对象内部治理费用,向其他部门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均超过向高职院校有偿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而高职院校在与企业、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取得价值、知识等效用高于不合作获取的效用。高职服务社会的效用,对于高职院校而言,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场地、物质、人力、知识方面的资产优势,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取得物质经济报酬,提升专业影响力,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知识溢出效应。而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服务对象在这些资产方面投资具有不规模性,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如果利用单纯市场交易获取这些资源,使得交易费用较大。从交易成本角度来说,高职服务社会有助于降低学校、服务方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双方不合作各自内部治理费用之和。因此,高职服务社会的最终价值在于降低社会成本、通过双方互动创造价值。换句话说,如果高职院校拥有的资产不具有专用性,而是替代性极高的通用性,则服务社会无法达到创造价值或降低成本的目的,就不具备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功能

本文认为“服务社会”与“社会服务”这两个词内涵一致,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高校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服务性质的活动(杨虹,2009)。本文所谈及的社会服务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功能。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其特点在于培养高端技能应用型人才。一个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服务需求与教育所处国家与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需求密不可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应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因此,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应立足于社会、经济、人文方面需要,功能定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新、先进文化传播推广三个方面。

1.人才培养功能。

高职院校本质属于高等教育,它具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和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共同性。但高职教育的特性又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社会功能的特性。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因此,在人才培养社会功能中,其主要作用是为社会输送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功能中强调人才的技能性、实践性、应用型,区别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按照价值链理论,高职人才培养定位在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管理与执行等价值链环节。社会前进中,生产技术不断更新。高职院校根据其在价值链中人才的定位,应立足于先进技术、技能的培养与培训,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育。在完成本身教育工作之余,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应体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为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先进技术、高端技能的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其次是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再就业方面的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并在长期服务中实现社会各类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最后是通过为农村劳动者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一方面提升务农人员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另一方面还可以让进城人员学到新技术、新技能,实现农村进城人员的就业竞争力提升。概括起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高端技能、新技术的人才培训服务上,通过人才培训服务实现在职人员、社会人员的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并且实现社会整体从业者技术水平提升和技能结构的调整。

2.技术研发服务。

高职院校的教育强调校企合作、面向生产一线培养人才。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中,能把握企业最及时需要解决的技术方面问题,这就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与应用服务提供了保障。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表现为一些先进技术、工艺的诊断、改进与应用方面,而非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其提供技术侧重于应用、改进与简单的设计。按照企业的作业功能,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为管理中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与改进、作业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设计;日常作业运营方面技术的改进与设计;先进技术、管理思想的应用与实践。其技术研发服务应立足于企业运营环节、日常作业环节,在这些环节的技术、工艺方面不断为企业解决问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实现自己的社会服务功能。

3.先进文化传播推广。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中,掌握了生产、管理领域先进的工艺、流程、技术与思想。在为企业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功能之余,还需要进行先进技术、文化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先进技术的推广服务,传播先进文化理念,满足人们对先进文化、技术的需求。先进文化传播一方面表现在高职院校对于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功能,将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社会各个领域,满足人们对技术、技能学习的需求,并通过技术推广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表现在通过文化的传播,使人们的理念、认知、习惯等发生转变,将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通过技术传播、技术培训等方式传播给受教育对象,实现文化的传播教育功能。概括起来,文化传播功能一方面为技术推广服务,另一方面表现为育人服务功能。高职教育的三个社会服务功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才培养功能是基础功能,只有通过人才培养功能,在广泛与企业、社会的互动中才能了解最新技术需求,实现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高职院校资产的使用效用最大化。而文化传播功能具有盈利性和社会公益双重性质,它要求高职院校除了进行盈利性服务外,还需要肩负起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即先进文化理念的传播、教育,担负起自己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素质提升功能。由于公益性质,高职院校还需要摒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或者与服务对象的简单市场交易化行为,立足和服务对象建立长期关系契约,通过社会责任、信任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模式选择

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文化传播方面由于交易特征是不一样的,因此,服务中的契约关系也不一样,对应的服务方式也不一样。只有服务模式与服务内容的契约关系相适应,才能提升服务的效率。

(一)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分析

高职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培训方面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企业、社会,两者的契约对象即企业和政府。由于人才培养培训的类型不同,交易频率、资产属性也不同。为企业提供的专项、一般的人才培养具有交易频繁、资产通用性强的特点,契约类型为市场关系;而企业特有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则具有交易不太频繁、资产专用性较强特点,契约关系向三边关系、双边关系乃至内部一体化转变。为政府提供的各类人才培训、培养,和企业有相似性,即技能人才培养和专项人才培养在交易频率、资产通用性方面要高,高职院校服务的契约类型也不同。在技术改进、研发创新服务方面,技术改进、技术服务咨询相对于技术研发创新难度低、服务可预见性高、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较弱,契约类型也由三边、双边规则向内部一体化规则转变。由于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程序化低、不可预见性高和外部性等特征,此项服务很难通过古典契约关系,即简单一次市场关系来实现,必须通过长期契约、双方的深入合作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和企业能够实现双方资产的共享,甚至部分所有权一体化。文化传播与技术推广主要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这里契约对象简化为政府。由于公众的文化需求服务广泛,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难以衡量,契约关系就表现为市场规则和双边规则。文化传播功能有时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政府可能通过制度环境层面治理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承担一定社会责任,注重关系契约的建立。

(二)不同契约的服务模式选择

根据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高职服务的模式也应当有所区别。高职服务的模式根据与服务对象的合作性、时期长短与否,分为不同的服务模式。当服务的时间短、服务双方互动性不多时可采用简单交易的服务方式,可考虑合同方式;当服务时间短,但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可采用项目化的服务方式;该模式下,高职院校不需要考虑服务的长效机制,但需要建立服务周期内的双方合作方式。当服务时期长但双方互动较少时,可采用长期契约化的服务模式,此时应当注重长效机制构建;当服务期限长、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则可参与一体化的服务方式,双方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比如,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互聘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在行业指导下建立职教集团,或者高职院校与企业采用股份制合作模式,终极状态是学校开设企业、企业举办教育。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越高,就需要高校建立长久的服务运行机制,选择契约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定期的社区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资产专用性越高,越趋向长期的关系契约,需要双方高度互动的服务模式;而服务的公益性越明显,越需要通过长期的服务社会提升自己社会责任感,获得长期的政府契约。

三、结语

社会制度范文2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者构成了目前我国比较完整的全覆盖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公平性原则是基本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如果无法确保其公平性,在经历一段时间运作之后,其制度就会产生各种现实问题,甚至还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持续,所以探讨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也可以称之为老年保险,指的是在国家立法下,强制性的征集社会保险费,并且将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之后,支付一定的退休金,从而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虽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参加了义务,其本身呈现出强制公平参加,其职工养老金水平超出了最低的成长生活保障标准,进而体现出强制的需求价值,对于最低和最高的缴费限额,直接体现出强制校正的公平,而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呈现出正比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运行,呈现出协议公平性。不过在实际运行制度的时候,依旧会有公平价值缺陷的现象存在,所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预期目标

在当前公平视角之下,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也就是坚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公平价值的一部分,并且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包含了机会、过程以及结果几个部分。基于机会公平,需要建立全社会成员都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让社会成员能够分享相同的权利与机会;按照过程公平,就需要建立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相同的养老金计算方式,这样就可以让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配过程公平;基于结果公平,不同区域的城乡居民以及职工,在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同等的情况下,就需要获取大致相同的养老金数额,这样才能满足结果的公平。其中,机会公平作为主要的前提,而过程公平属于手段,结果公平则为目的。

(二)构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全社会成员参与国民养老金,法律还需要规定不同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在坚持自愿性的基础上,需要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方式的完善,并且规定其统筹的对应层次。1、缴费基数

(1)基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十二个固定缴费的档次,虽然看起来操作很简单,但是还无法适应经济发展,无法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原则体现出来,因此,还需要修改其缴费模式。个人账户模式无法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义务本质体现出来,逐渐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能够体现需要承担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在基础养老金之中缺少协议公平,同时,固定的缴费模式无法表现出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就可以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互结合的模式,从而将固定数额缴费的小时消除。基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年收入之中的一定比例来看成缴费的基数。基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比例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进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需要按照账户所累积的存储额来进行计算。这样的设计,就能满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议公平性原则以及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原则,同时,也能够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2)设定缴费基数的最低值和最高值

第一,缴费基数最低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城镇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基本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在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为了实现城乡军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所以,就需要将缴费基数的最低值直接设定为上一年度农村存收入的60%。第二,缴费技术最高值。个体工商户直接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本身的上线为上一年度中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针对“统分结合型”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上限,最好不选择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农民本身的缴费能力有所欠缺,一旦缴费的基数比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高,那么参保人员完全可以直接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后续所论述的决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本身属于上一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城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则是目前,设置是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中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缴费的主体自身有一定的能力,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进行缴费,那么直接参与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就能够帮助养老金提升其整体水平。因此,一旦缴费的基数比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高,就会影响到参保人的基本礼仪。所以,在设置最高上限的时候,就应该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养老金计算方式

第一,基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在退休的时候,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其基数,其缴费是美满1年,发放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标准则是个人账户存储额来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能够体现出养老金分享经济发展的基本成果。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没有区分缴费水平统一发放定额基础上的养老金做法,这样不但不能将经济发展成果分享出来,同时还可能会无法保护缴费档次较高的参保人利益,这样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议性公平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方式相同的时候,计算养老金的方式就应该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第二,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的社会意义。在当前的“统分结合型”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模式,其意义在于增加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的实际养老金数额,同时也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3]。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牵涉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同时也成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就需要做好当前以及长远关系的相互统筹,基于公平合理兼顾各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表现出党与国家最深切的关怀,让广大退休人员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J].中国社会保障,2017(10):22-23.

[2]刘芸.公平与共享: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失衡性剖析与制度调整[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24-37.

社会制度范文3

一、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伦理要义

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公共行政伦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伦理追求、伦理规范和伦理品格。同志深刻阐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鲜活的语言再现了当年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思想,[’〕表征着我党奠基于科学精神之上的价值目标和伦理追求,昭示着“以人为本”这一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伦理要义。

作为执政伦理要义的以人为本,把“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作为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求以广大人民群众、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本。社会主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价值取向,绝不谋求缺乏公平和正义、少数人剥夺大多数人、靠强权霸气掌控的超稳定和谐社会,而是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小康社会。另一方面,它要求以无数具体的个体的人为本,协调好社会个体成员之间、个体成员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价值取向,不应谋求以牺牲个体的利益来换取抽象的社会和谐,还要避免某些强势成员假借维护整体人的利益之名、行为自己谋利之实,力争充分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建设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可持续发展社会。

从理论逻辑角度考察,马克思提出“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邓小平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近又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可看出,以人为本是马克思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点,也是邓小平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要义。它是我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宗旨、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标识。从现实逻辑作考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在取得重大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不稳定、不健康因素。随着改革的深人,人与人、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累积效应和加速趋势可能超出政府和民众的预期,民众很容易把对社会不和谐的不满转为对执政者的不满和对公共行政伦理的困惑。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对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指明行政主体的伦理追求和活动规范,亦将演绎出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社会价值航标和道德规范主流。

二、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杜会行政伦理之具体意蕴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突出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直接否定、剪除或消解,也不能依靠空泛议论和高端说教蒸发矛盾、雾化问题。“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川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直面当前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及症结,剖析其表现形态和特殊的制约条件,在社会实践的历史进程中,依托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控制、协调和解决矛盾,缓解紧张、摩擦和冲突,在动态平衡中求和谐。具体考察现存的不和谐、不健康现象,它们主要属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并且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期相关。然而,高风险并不意味着必然跌人涡旋中心而不能自拔,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显然与我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重视不足、研究不够,缺乏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理性自觉,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公共行政伦理导向,缺乏行政主体从社会和谐发展的系统出发,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平衡干预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保障、思想引导相关。中国的初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在产权结构、分配结构和市场制度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且在经济活动的环境和条件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今天的中国,自然经济及其制度观念还未退出历史舞台,计划经济及其制度观念的历史惯性仍然变换形态在新旧交替中顽强再现;更加不能忽视的是,在一个约13亿人口、9亿为农村人口、每年新增约1戊旧万劳动力的发展中大国里,市场配置资源必然存在资源短缺和劳动力相对无限供给的矛盾。

众所周知,规律的作用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在此背景下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有其特殊的表现,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负面效应因上述各因素的参与和干扰势必被放大,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摩擦也极易弥漫和扩散。比如,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促使各经济主体纷纷减人增效;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规律汇同知识经济潮流,加剧对低素质劳动力的排斥;市场配置资源与新增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的协同作用,致使劳动与资本供求关系的天平自然呈现出贬抑劳动的倾斜;社会难以吸纳富余劳动力的压力以及与之相连的大量低收人人群的存在,造成整个社会生活消费的有效需求不足几乎变为经济运行的常态……再加上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的社会惯性作用,现代化进程中的流动和分化极易自发演绎出贫富差距的超常拉大,由此引发和生成种种发展中的不和谐。因此,必须进一步厘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公共行政伦理的具体意蕴:

1、以民为本的政绩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物质财富增长为基础,但是,在一切都用经济增长指标量化的市场经济中,连年上升的经济增量和增幅取代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利润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唯一追求,从而忽视广大民众的利益,忽视人和社会的发展问题。不同程度的政绩观错位,让经济增长一俊遮百丑,而不间总量的质效,不问增长的代价,也不问经济成果如何分享。于是,各地纷纷出现增长与效益、生产与生态、富有与健康、财富与灵魂、效率与公平等二律背反现象。这不能不发人深省,我们究竟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政绩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必需什么样的政绩观?同志2(X)5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见,发展经济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对于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而言、尤其是执政者而言,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特殊矛盾和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反映和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紧解决事关群众生存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人的发展,包括人民群众生存状态的改善和各方面需要的满足。发展经济与人的发展相比,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二者不能、也不容倒置,一切最终都要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觉廓清行政伦理的根本取向和发展经济的目的,确立以民为本的政绩观,是构建和谐社会公共行政伦理的首要意蕴。#p#分页标题#e#

2、市场竞争的公平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是市场竞争的固有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但是贫富分化加速、贫富差距加大的现实,提醒我们探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公平观,以人为本、公正行政成为市场经济对政府最强烈的道德诉求。竞争的公平表现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现实中的结果不公平往往源自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它们又主要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竞争起点的不平等使市场主体的机会不可能公平。过程的不平等使不同阶层的成员,在竞争过程中面对各种规则、制度的约束作用事实上也是不同的。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有赖于政府提供制度的保障和支持。正如王伟中指出的,国家向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这样一种制度环境,每个人都享有选择自由,确保个人都有通过努力追求物质财富利益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起点和过程的公平总是相对的,同时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在当前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又无法避免贫富分化。因而市场失灵之处正是政府活动的舞台,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校正和支持,需要确立市场竞争的公平观:市场注重效率,政府就该注重公平;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则应注重公平。从竞争的起点和竞争的过程看,政府应着眼于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从竟争的结果和作用看,政府应着眼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正行政,要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有限干预、依法管理,以促进效率,成为公平竟争的维护者;在市场外部,积极寻找解决贫富分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成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

3、社会主体的责任观社会责任感是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富有责任感的社会,没有责任感,或者人人只对自己负责、不对他人负责、不对社会负责,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有和谐、稳定、健康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在自己的历史活动中创造社会,也铸造着人自身;他始终把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联系,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以人为本的公共行政伦理内含着主体自觉的社会责任。行政主体应该把人民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平衡发展承担着社会责任,可以说,维护效率和公平的均衡是政府的天职。政府也需通过制度和价值的导向来规范并提升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不仅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而且必须对职工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政府还必须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在现代化进程中完成从市民到公民的转换,树立服务社会的公民意识。否则,因社会责任的缺失,诸如金华火腿案、龙口粉丝案、阜阳劣质奶粉案等谋财害命、侵蚀人民利益之事就难以杜绝,社会责任就可能被最大化的利益所漠视或吞噬,和谐社会将只是一句空话。

4、人际协调的共享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迸发促进财富的增长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运行的社会必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并不是人为地取消差异、熨平矛盾,其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兼顾和协调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寻找容纳和解决矛盾冲突的机制和方法,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人际协调的共享观,首先要求公平的二次分配,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致力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改善和提高。第二,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就业、收人呈正相关,要求政府针对劳动力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的现实,创造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尤其是不能把弱势群体视为负担,而要通过培训成人之长,实现劳动力优势向人力资源优势的转化。第三,要求控制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提倡分享资源,加强互助合作。不仅使富者追求崇高,使贫者拥有尊严,而且使强者乐以奉献,使弱者奋起自强。

5、持续发展的生态观人际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市场经济激起的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的矛盾,使人对自然的利用由生存必需变成过度掠夺。树立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将以人为本的伦理态度延伸到子孙后代,再推广到广裹自然。人与自然同生共存于一个生态系统,人类必须改变生产方式、更新生活方式,合理地利用自然,保证人类的索取低于自然的修复能力,自觉地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三、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社会行政伦理之制度支持

社会制度范文4

为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督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扩大案件来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已有不少卫生监督机构聘任社会卫生监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保障良好的卫生秩序,促进社会健康,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然而,社会卫生监督员这一做法目前还只是处于一种探索试行阶段,尚未作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卫生监督执法新制度。笔者拟通过阐述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唤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搭建好卫生监督与社会公众联系交流的平台。

1社会卫生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1•1人员构成

社会卫生监督员一般可由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行业协会、工矿企业、旅店业、医疗系统、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组成。社会卫生监督员的多专业、多部门背景,有利于缓解当前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部门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例如,上海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现有卫生监督员1064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为0•51人/万人口,需负责公共场所、有职业危害因素企业、医疗机构、涉及饮水卫生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学校、二次供水单位等20万余家单位;约11•7万名医护人员;约200万名公共场所、企业等从业人员;及约100万名大、中、小学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员疲于应付日常繁重的监督执法工作,无暇顾及执法能力及自身内涵的提升。监督员的严重不足,也势必导致卫生监督覆盖率低、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足等问题,最终给社会健康结果及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卫生监督员普遍存在专业单一问题,主要以医学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专业、空调专业、建筑专业等所占比例很小,既学医又学法律的人员更少。社会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立,将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有利于缓解卫生监督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问题,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多部门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及时、全面了解管理相对人的信息、需求;有利于完善卫生执法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增进卫生监督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有利于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知晓度等。

1•2职责范围

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类:外部监督;参与、协助监督执法。具体可分为:①对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②承担部分管理相对人卫生状况的巡查;③督促卫生整改措施的落实;④提供管理相对人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及协查;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⑥提出加强和改进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职责。社会卫生监督员将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又一层监督保护屏障。

2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

2•1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卫生监督员都是社会各界公众的代表,对管理相对人的情况及社会公众的卫生需求较熟悉,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的意愿。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是社情民意的规范化反映方式。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也是卫生监督机构“集中民智”的制度化。这一制度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举措,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信任,减少社会合作成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2强化外部监督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卫生监督执法权也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卫生监督执法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卫生事务的直接民主式监督。形成有效的规范化、制度化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3彰显程序正义

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对卫生执法权增设了一道来自人民的监督程序。这种程序设计,保障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拉近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距离,缓解了政府与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紧张关系,而面对与自己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参与的执法程序,管理相对人更容易接受执法的结果,程序吸纳不满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的确,当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真正能够成为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一分子时,其价值已不仅仅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在于其对程序本身正当性之增进,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的提升。

3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3•1囚徒生存案例揭示制度经济学原理

1770年,英国库克船长宣布澳洲为其领地后,英国为解决当时监狱人满为患的难题,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把大量的罪犯雇佣私人经营的海船运往澳洲,结果死亡率高达12%,最高达37%,原因是私人船主为了从中牟取暴利,尽可能的克扣乘船人员的生活福利,令船上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都极差。此事在西方人道主义精神看来是绝对不可的。怎么办?他们试过三种办法。①对船主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要他们良心发现,结果收效甚微。因为作为人的船主,都有自利的人性,远涉重洋要冒极大的风险,其间有个成本核算,他总是千方百计地争取投人最小收益最大。特别激烈竞争的远洋航行业,谋取自利是人(船主)的理性行为,从人性的角度讲,没有理由过多地责怪他们。②政府派员跟船,最后试下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派的随船官员到了海上面临两种选择:不与船主同流合污,就被丢进大海且死无对证。而同流合污还可以获得船主给的一大笔好处。二是从管理上看,政府为此支付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所以此办法试验后效果不佳。③依靠“制度”。后来英国政府设计了一种制度,既把按离岸人数付费改为按到岸人数付费,甚至包括上岸人体检情况统计。此举效果极佳,最后死亡人数减少到1%,正好符合英国的人道主义原则。为什么此举有效呢?船主还是那个船主,还是那么自私自利的人性,人性没有变。对官员而言,既免除了经受旅途风险和劳顿,又免除了受贿的诱惑和受审判的痛苦,政府也减少了管理成本。第三种办法改变的仅仅是一个付费制度。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性的自利是难以改变的、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社会经济现象,并不着意去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是引导这种“无法改变的自利人性”,让他做有益于社会的事。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最鲜明的原则是:制度的设计要顺应人的自利性。它甚至认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做好事,因为在经济学看来,人的自利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制度设计。#p#分页标题#e#

3•2创设和运行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成本———效益

目前,由于管理相对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越来越多,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反取证能力越来越强,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执法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变得十分高昂,要有效控制与减少执法成本的支出,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制度创新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信息问题;二是制度激励问题。前者通过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确定性问题;后者通过正负激励规则安排,提高违法成本,防止侥幸违法行为的发生。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和运行,符合“成本———效益”的经济学原理。这种外控社会监督能够获取公正、秩序、廉洁的收益,节省单向内控监督持续增长的成本,避免制度再造投入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符合制度创设与运行“成本———效益”理论。

4规范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4•1要明确、扩展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范围。目前社会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多在于卫生监督的行风建设,应当加强其参与、协助卫生监督执法功能。不仅要发挥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要强化其对执法程序本身正当性增进之功能,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提升之功能。

4•2要完善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社会卫生监督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敏感性、鉴别能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敬业精神。另外,社会卫生监督员产生的程序也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基本的候选、公告、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等程序。

4•3要保障社会卫生监督员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督活动不可避免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应探索建立稳定的、适宜的社会卫生监督员经费保障机制。

4•4灵活采用专职、兼职两种工作方式。对于专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可参照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于兼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则可设立一个非常设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社会制度范文5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处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对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会计模式已经越来越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经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新政府会计制度,随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要求企业将行政事业基础建设的投资业绩也加入到会计的核算当中,为了规范核算,相关的企业以及部门应当加强学习并且加强核算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积极学习相关规定,并且将规定严格地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而且要提高对新政府会计的重视力度。

一、政府会计制度中基本建设会计处理规定现存不足分析

1.待摊投资相关分配规定和其他财务制度中相关规定有出入。在传统的会计工作中,会计工作是基于财务规则所提供的基本方向展开的。而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按要求与财务规则内容彼此呼应,但是按照目前的形式来看,这两者并没有做到彼此相呼应,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新政府会计制度以及传统财务规则针对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大多都体现在分配范围。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分配范围是工程类的投资,而财务规则分配范围不仅包括工程类的投资,还包括转出投资等类型。这种差异会对现实的会计核算规则产生影响,一旦核算的标准不同,那么核算的结果就会有很大的差异。第二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分配的规则以及界定的内容,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那么核算的标准就会有差异,使用不同的界定标准,所算出的结果就会不同,如果两个企业采用不同的界定标准以及分配规则,那么就会导致这两个企业的预算结果产生差异,与此同时,这也是导致政府会计制度与传统会计制度不同的原因。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设备投资核算标准不够明确,这样的问题就会导致会计核算时出现偏差。

2.待摊投资分配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存在瑕疵。在工程施工完毕之后,会进行工程的交付,在交付期间,相关企业会得到由政府下发的待摊资金。而这种待摊投资分配包括借记在建工程以及贷记的在建工程,这种分配规则不符合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针对设备投资方面的核算主要是针对设备购入的价格,而针对建筑安装工程方面的核算,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的成本。因此这两个方面不包括待摊资金。而且在工程施工完毕且未交付期间,工程的实际价值还没有体现,待摊投资属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待摊投资不是设备投资,因此,新政府会计制度与会计的规则产生了分歧,这样的分歧会导致会计核算的标准有所不同,企业的资金有所出入。

3.政府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相关处理和其他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有出入。众所周知,我国对土地的使用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也明确的规定了单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的资产。但是,新政府会计制度把土地使用权当做是待摊投资来进行核算,而且要求在土地使用权期间使用者需要付土地出让金。由此可见,这两种标准是截然不同的,一种把土地使用权当做是无形资产,而另一种就把它当做待摊投资。这种不明确的规定会干扰到实际的核算,为了保证核算的公平性与统一性。相关部门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做出进一步的调整。

4.针对基建项目支出相关不安装设备的处理会导致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发生脱节。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新要求,工程建设期间所使用的设备资金不能进入到设备资金当中,而是应该在工程实施完毕之后,当购买设备所用的资金计入到固定资产当中。这种规定有利也有弊,利处在于这一规定在会计的角度无可厚非。然而,从基本建设项目的周期来看,大多数的工程项目耗时非常长,如果不能将所买设备所需要的资金计算到设备资金当中,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的预算不足,而导致工程不能照常施工,而且如果要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施行,工程很难保证到最后的交付期间账单还能保持一致,这个问题,很值得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思考,是否适合于当下经济的发展。

5.针对基建项目支出核减部分有关规定需要清晰表述如果是大型的施工项目,当结束工程进行财务的核算时,要先进行审核工作,一旦审核发现资金与工程的项目支出有出入时,要将多出的资金上缴,但是就目前的新政府会计制度而言,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进行上缴以及财务部门如何处理等问题还没有解决。

二、政府会计制度中基本建设会计处理规定改进意见

1.待摊投资支出相关分配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并和其他财务制度内部规定保持一致。根据上述内容可见,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对许多方面的规定以及界限还不是很清楚,这样不仅会导致不同企业的收支不平衡,还会导致政府与企业的矛盾进一步深化。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政府应该针对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重新的调整,对相关的标准做出重新的界定。例如,待摊资金包括两个范围:一是在工程项目完成之后有转出投资的情况。而另一种是在工程项目完成之后没有转出投资的情况。针对这两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还要针对工程在施工时购入的设备但是设备资金还是算入待摊资金进行界定。

2.交付使用资产期间对待摊投资进行分配,和设备投资及安装工程投资一并构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在工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时,会涉及到三个方面的资金,包括待摊资金,设备,资金和建筑安装工程资金。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这三种资金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针对施工结束之后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进行划分。这种制度的明确规定之间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不准确。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例如在进行会计分录时,要分别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标注,对待摊投资,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和工程投资四个方面进行核实,这样不仅明确了各类资金划分情况,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的明确。

3.土地出让金相关土地使用权内容不再体现到待摊投资核算环节。一旦实行了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政府的会计部门针对每次的会计核算提交会计报告,还要按照资产的原有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由此可见,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当做待摊投资,而不是应该当做无形的资产。一般房屋的使用权在70年到80年之间,所以新政府会计制度在评估土地的使用权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土地的使用年限。而且在对相关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评估时,要和其他的制度保持一致,确保关于土地所有权拥有统一的标准,然而在工程结束之后还要考虑到土地出让金,在工程交付之前应当先计算工程的其他资金,用这些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经计算的这部分资金将不再计入待摊投资资金当中。

4.无需安装设备实现验收之后建议直接交付,保证实物资产和价值保持统一化管理。还有一个问题关于设备安装资金,有的制度认为在购进设备之后应该直接将设备的资金进行交付,有的制度认为应当在购入设备时不应该将这些资金进行交付,而是应该在工程彻底完成之后加入核算内容,提高核算的准确率,这就要求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建设的项目中政府会计同时是建设者和使用者,那么应当购入设备之后就进行验收交付。如果政府只是建设者而非使用者,那么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可以在工程全部交付之后再将购入的设备进行核算,这样就大幅度的提高了工程的安全性,也提高了资金的流向。

5.基建项目支出核减部分要同步在预算会计及财务会计当中实现会计处理。在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时,会有已经核算的资金不符合实际的要求,针对不符合的资金流向,应当做出进一步的调整,那些不符合的资金大多是已经超出预算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在建设工程的待摊资金中进行核算。如果需要进行资金核减,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调整,在调整期间,企业也可使用借记或贷记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流通。如果不需要进行资金核减,那么就可以直接将待摊资金进行核算。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的政府会计制度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的企业或部门进行整改,对那些没有统一标准的规则或制度进行界定。合理有效的开展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这样才能全面的掌握工程建设的相关资金流向以及资产的分配,甚至是土地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只有将新型政府会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才能全面的发挥出新制度的优势,提高我国对企业核算的准确率,更好的优化市场经济,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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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范文6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政权、保持政治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封建行政监察制度形成于先秦时期,发展于唐宋元时期,完善于明清时期。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政权运作中的制衡作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证明,虽然封建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1.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时期———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先秦时期。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到了西周时期开始设有专职的监察官员,称为小宰、宰夫或御史,分属于天官家宰及春官宗伯之下。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虽然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御史的职能有扩大的趋势,而且出现了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的萌芽。所有这些,都为秦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秦汉时期。秦汉封建王朝建立,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结合的行政监督制度格局。秦朝的监督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和司法负有监督之责。中央监督机关是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一方面带有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一方面有秦朝最高监察长的性质,对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按法律进行监督,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全称三公。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仍承袭东汉的御史台,但东汉时御史台受少府节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机构(南朝称南司,北魏称御史中尉,北周称宪司)。御史中丞为御史台的长官。御史中丞权力很大,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随着御史台地位的上升,司隶校尉逐渐向行政官转化。此期给谏制度由了很大发展,监察机关的职权不断加强,组织不断扩大,对御史的人选更加严格。这说明地主阶级在长期专政的政治时间中认识到:监察机构对加强整个国家的统治效能是有益的。

2.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时期———隋朝至元朝时期

隋唐时期和宋代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官僚系统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也随之进一步得到发展。隋唐时期。隋文帝改革了原有的监察体制:恢复御史大夫制度;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废除御史直属官制度;恢复地方巡察制度等。唐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察机构。总体上说,唐代的监察机构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台两部分。谏官负责规劝皇帝;御史台负责监督百官。御史台实行分署办公,成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御史大夫(御史台长官)率领之下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系统。唐朝不仅在中央建立了庞大而系统的监督机构,而且在地方上也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唐朝对地方实行巡按制度亦即“道察”制度。它同监察院遣地方临时工作的监察使共同构成地方的监督网络。宋朝时期。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宋代于地方建立的通判,也负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皇帝有时委派转运使、观察使、按察使、外任御史等官,兼理地方监察事务。随着专制主义制度的强化,不仅监察机关的地位有所提高,制度也逐渐严密。主要表现在:第一,皇帝亲自掌握御史的任命权。第二,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第三,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不一定要有实据,奏弹不当也不加惩罚,从而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元朝时期。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划分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由于元朝是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封建政权,因此虽利用汉族地主官僚实现对全国的统治,但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而采取防范的政策,主要是通过监察机构严密监视地方官吏的活动。元朝提高了监察官的品级,特别是御史大夫一职必须由蒙古贵族担任。一般汉族官员是不能充当地方监察御史的书吏。元朝的监察机关执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御史台除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外,被控官吏可以赴御史台自陈冤抑,如属实则罪被告,不实则加等治罪。民间有“冤滞”也可以“赴恕于台”。地方各廉访司官员定期“录囚”和“按治”。官吏有过,罪状明白者,六品以下由廉访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奏闻。监察官如有犯赃行为,则加等治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3.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时期———明朝至清朝时期

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为挽救其衰亡,一方面要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各种措施操纵和防范监察官员。明初废丞相,设六部,把御史台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其监察机构包括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实行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的二元制。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其职责是“纠劾”官吏。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除此之外,明朝还设有厂卫特务机构,负责秘密监察各级官吏。明朝中后期,厂卫横行,实际已掌握监察实权。清朝沿袭了明朝的监察制度,但采取一些措施纠正明朝监察制度的缺陷,使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清朝的监察机关地位进一步提高,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均为长官,主管都察院的监察事务,又称“堂官”。而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并不在京任职,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右都御史由总督兼任。六科给事中变成了都察院主要的下属机构,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长官称为掌印给事中。十五道是都察院另一个重要的下属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各级官吏(主要是地方官吏)。为加强对皇族的监督,还设置宗室御史,负责监察宗人府,又称“稽查宗人府衙门”。自唐朝以来的台、谏并列体制至此合二为一,监察机关实现统一。

二、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国封建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是为皇权服务的,所以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局限性。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是一脉相承的,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p#分页标题#e#

1.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行政监察体制

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之初,就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大夫,在地方设监御史作为专职的监察官员。以后各朝代都坚持设置并不断完善监察机构,从西汉开始到宋朝在中央设御史台,到明清时改为都察院。西汉至东汉设置御史台、司隶校尉、州刺史,都直属中央,部门行政监察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这三套监察机构,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行政监督体系。唐朝的“三院制”、明朝的“六科给事中”等机构和官吏的设置,都有利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严密的监察网络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包括监察官员在内的百官,都处于严密的行政监察体系之内。

2.监察官员是皇权的御用工具,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

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的对象是各级官吏,而皇帝是不受任何形式监督的。谏官虽则在“匡正君主”,但前提是不可触动皇权。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的主宰,他既可一言兴法,也可一言废法,任何制度和法律都缺乏维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机制。皇帝的喜怒哀乐对监察制度的存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监察的效果公正与否则取决于“明君贤相”还是“昏君奸臣”,而破坏监察制度的往往首先是不受监督的最高当权者———皇帝。因此,皇帝的个人因素,对整个社会的监察效果具有较大的影响。这样使监察的效力弱化,导致行政监察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

3.监察官员职卑位尊,监察权力日益扩大

在封建社会时期,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员的地位处置都十分微妙。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监察官员作为驾驭臣民的工具,实际上是皇帝的御用私臣和特使。“官小而权之重,职卑而命之尊”,是中国封建行政监察史中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为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慑百僚的权威,首先给监察机构或台官以高位。秦朝和两汉的于是大夫位居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令一样独坐,号称“三独坐”。元朝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为三大府。明清都察院与六部并重。一般御史职卑权重。如唐代的监察御史为正八品上,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奉旨巡案,气派震慑州县。与此同时,历代王朝又采取厚赏的办法,鼓励监察官用于劾举。由于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所以不受其他官员约束;遇到特殊情况,监察官员还可以先斩后奏;此外,监察官吏可以“风闻言事”、“风闻劾人”。

4.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监察官员选任考核制度

封建王朝在完善监察机构的同时,还严格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在各个朝代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卑察尊”,“典正法度”,“举劾非法”,肃正纲纪。监察官员由于其职责重大,其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其选任考核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监察官员人选有严格的要求:一是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质。二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如明朝规定,监察官必须进士、举人出身。三是强调回避制度。早在汉朝就已实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能为本籍人。宋朝时,监察官的任免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宰相不得推荐御史,凡与宰相沾亲带故之人均不得任御史之职。具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如宋朝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其次,历代对监察官员都有考核奖惩办法。如唐朝监察官员的任期和升迁具有短而固定的特点。监察御史的任期一般为二十五个月,殿中御史十五个月,侍御史十二个月。御史升迁他官只要三考,一般官员则须行四考。而到了元朝,每年年中由有关机关“考其功效”。功效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绩效、效能等。

三、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的现实借鉴意义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以其悠久而又丰富的内容为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鉴古明今”的历史经验,对我们现在进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以来,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在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会制度范文7

【关键词】新农保;新农保制度建设;新农保工作推进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推进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应对社会老龄化现象

社会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人口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农村地区人口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于社会基础保障的认识程度也相对薄弱。想要切实的落实全民参保,就必须积极的从我国农村地区落实,科学的增强我国农村地区参保覆盖率[1]。在人口老龄化加重的当下,很多农村依旧秉承“养儿防老”的陈旧思想,将家庭养老保障作为日后养老依靠。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青年劳动力,都选择了外出务工的生存途径,使得当前农村地区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数量不断增长。由于儿女无法实现家庭养老,使得当前农村地区老人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重,此现象也将日益严重。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基础保障制度

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当下,我国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最为重要的社会发展内容。为了切实的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实际的利益、为广大农民谋福利,就必须严格的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程。虽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并未健全,但是随着我国民生事业的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添砖加瓦。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推进中存在的阻碍

(一)政府针对新农保的补贴制度不健全

新农保相比旧农保来说,强调了国家对我国农业养老所承担的责任,将“以人为本”当做新农保建设的重点,受到了广大农村热烈的追捧。但是由于新农保所推出的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在实际实施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政策的补贴机制相对缺失。针对此问题,在实际开展新农保建设的过程中面临一定的阻碍。由于缺乏完善的新农保资金保障机制,并且我国农村人口相对较多,使得新农保即将会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项目之一。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有充分的把握承担起对我国农民养老的保障。但是在新农保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依旧缺乏基础的新农保制度保障,这也是阻碍我国新农保制度全面落实的原因之一。

(二)新农保政策缺乏动态化的调整

就我国当前确定的农村养老标准为每个人每月为55元,绝对的数字作为养老基金补贴的标准,对于相对富裕的农户来说,生活保障能够基本的解决,但是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贫困农户来说,很难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很难真切的体会到来自政府与国家的关爱。这样便导致我国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很难全面的落实新农保的实际效力,导致新农保建设与推进的固化。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推进策略

(一)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

想要落实与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保障各级政府的补贴到位。所以,必须完善各级政府的补贴制度,保障对广大农民的补贴及时、全面、稳定的落实,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必须时时刻刻的针对我国各个地方财政补贴的实际情况进行跟踪,针对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可以积极的开展政策倾斜,以便于缓解经济困难地区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保障财政补贴的动态化,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科学、适度的针对地方政府补贴的实际标准进行调整[2]。积极的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给予低收入者最低养老保障、使有经济能力的人员,全部缴纳,切实的缩短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

(二)强化新农保基金增值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运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前提。首先,必须积极的完善我国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保障管理制度,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运营机制、投资管理决策、运营投资渠道、监督管理责任,积极的规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风险。其次,强化地区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责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行责权,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积极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机制,将地方政府所管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到省内进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最后,积极开辟新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多元化,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此外,还应该积极的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审计与检查、受到广大人民的审计与质询。通过强化新农保基金增值管理,为广大农民的基础社会养老保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完善新农保法律保障

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的行动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开展。严格的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障放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为了让广农民过上有尊严、有保障的晚年,就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首先,应该积极的明确新农保在社会基础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细化农民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合法基本保障。严格的针对不同缴纳金额、不用缴纳年限、实际领取养老保障金额进行明确的细化。利用法律的手段,增强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提升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积极性。最后,严格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管理。针对农民发放养老保障金的实际情况、实际日期进行详细的管理与监督,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的高效性与平稳性。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推进工作势在必行。只有让广大百姓安居乐业,才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与推进,能够应对社会老龄化现象,并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基础保障制度。在实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在强化新农保基金增值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利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我国新农保制度的运行与发展,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参考文献

[1]秦君怡.小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J].商,2016(2):85-85.

社会制度范文8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国际影响度上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经济上一跃成为世界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超级大国,政治上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激增,对国际社会与国际政治的主导权渐渐提升,但同时也面临了国际与国内新的发展问题。2008年后,国际经济市场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急剧放缓,发达国家都面临了不同的经济困境;国际政治格局在这种经济背景下也发生了调整与变动,同时全球公共治理问题被凸显出来,特别表现在生态安全问题上,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非传统安全中最突出和最不可控的挑战,引起了各国家和各国际组织的持续关注,但解决方案仍然形同虚设,全球正在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灾害与威胁,这将进一步影响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的变迁。中国作为一股强势发展的国家力量必然会受到相关的经济冲击与政治影响,中国传统发展模式也对全球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形成了巨大挑战。因此,中国在进入关键发展转型期的当前,面临着新的国际发展趋势,即全球气候变化及绿色工业革命的开展。生态政治已经成为各发达国家政治内容和政治改革的关键要素,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陆续开展了“绿色革命”。生态政治的使命是追求自然与人类的利益平衡,它把人类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乃至文化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社会、政府及其制度体系与人类生存其中的自然环境的实然关系和共赢持续发展的应然前景。生态政治对于自然环境的探索是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展开的,对生态危机的成因进行追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政治观点。生态政治作为解决经济发展瓶颈和社会问题的一条新路径,也必将成为我国现阶段和今后政治建设的一个主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任务之一,也是生态政治发展的内容之一,建设生态社会既是贯彻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绿色发展模式开始转变的关键内容,同时它是中国生态政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承担共同责任,实现共同利益   中国正在经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城镇化与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工业化过程,同时也正以历史上最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着最大的环境压力。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气候变化受灾人口最多的国家。1990-2007年中国年均气候变化受灾人口为1.2亿,占世界的52.4%,并总体呈上升趋势。近十年的全球气候变化不可忽视的给中国发展的内部自然环境和外部环境带来了隐性变化,2007年后这一隐性变化逐渐随着生态政治建设和经济结构变革显现出巨大影响。国家发展面临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的进一步加大,全球气候变化成为新的挑战,异常气候频繁大面积发生,自然灾害、环境灾害更为多发,不断地冲击正常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未来发展最大的不可控因素。面对如此艰巨的发展环境与社会生活环境威胁,各生态参与主体必须形成公共生态责任意识,并身体力行作出改变,建设生态社会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也是公民生态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重要保障。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生态利益作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它的实现不仅表现为一种公众需求,更表现为一种公众责任。1988年,科尔曼在《人力资本创建过程中社会资本的作用》一文中,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来解释了人的行动。因为人的行动受制于社会背景,从而科尔曼把个体的社会关系定义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它能为人们所觉察但却是完全无形的,它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一经形成就可以为很多人免费使用。因此当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利用社会资本协调其行为时,就无须付出经济成本。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是生态参与个体,其中包括了消耗公共生态资源的“经济人”群体和要求保障自身生态利益的“自然人”群体。而“经纪人”群体追求的利益通常需要大量消耗生态资源,是建立在环境负效益基础上的,并且由于趋利的思维方式造成利益抢占的一窝蜂行动,导致公共资源利用上的低效、过度和浪费,不顾公共利益的损害,产生“公地悲剧”效果。同时本来应该由其承担的大部分环境负担,在社会整体环境中就无形的转嫁给了生态消耗极少的“自然人”群体承担。而“自然人”群体也不能起到有效弥补生态损耗,消耗负面效应的作用,这就给公众和社会造成许多难以弥补的损失。之所以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出现这样的悲剧,原因之一在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律盲点的存在;原因之二在于每个可以利用公共资源的个体都利用公共资源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无限制的消弭社会资本。这种个体行为的客观结果必然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掠夺性地使用。从短期来看,忽视自身行为对环境和社会方面造成的负效应,当然可以让“经济人”群体赚更多的钱。然而,短期的利益转瞬即逝,当深层的环境和社会限制条件发挥影响的时候,所谓的“三重底线”,即利润、自然资源和人类社区,就会协同互动,相互影响。经济健康、环境健康和社会健康就会紧紧地耦合在一起,不是共同繁荣就是一起受难。今天我们看到的许多情况都是如此。因此二者都必须承担共同责任来实现公共生态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生态利益也是生态政治的一项内容。科尔曼认为,“生态政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通过重温公民权利和社群合作,通过把地球理解为我们的家园而实现的生态化生活方式。 我们作为公民的政治生活与我们所仰赖的自然生态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因此公共生态利益包括基本环境权,这与公民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构成内容,另外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完全满足了基本生存的需求后,对生态利益的追求随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而得到提升,公众要求自身的生活环境更舒适、卫生、安静,这是对生态权利的更高要求。这就使生态参与的各主体面临更高的生态责任,这一责任是面向全部社会个体的,只有全体生态参与主体共同承担生态责任,维护共同生活空间,才能实现人们的享受性环境权即生态利益的更高标准的实现。但现阶段公众对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抱怨之声不断,真正承担责任的行为却鲜见,虽然《环境保护法》中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揭发检举环境污染的现象,但由于公众法律观念淡薄,监督意识不强,行动成本也并非个人所能承担,对于“经济人”群体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过度消耗只能在群体共同责任意识的引导下才能有所改善。在群体责任的履行上,随着民主意识的深入和国家政府的力量随全球化贸易机制的发展逐渐弱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市民社会团体就能够进入这个被撕开的权利缝隙,承担其监控社会和环境标准的角色。目前,社会公众中已经出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群体如知识分子阶层,这部分群体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强烈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对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强烈的参与意识和决策欲望,开始自动扮演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共同责任的倡导者。#p#分页标题#e#   二、推行绿色发展模式   “十一五”期间中国对全球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已经形成了巨大挑战,不仅成为世界最大煤炭消费国,还与美国同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电力消费国,也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此外中国还是世界第一大有机废水排放国,未来10年内中国将会取代美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肮脏能源(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超级大国,同时中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生态赤字国之一。这不但成为国内发展的最大约束条件,也是世界难以承受的。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2009年5月12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的演讲中说过:“长远来看,环境政策将主宰一切政策,环境问题比金融系统、国际贸易等都要关键。可能明年还看不到这种趋势,但10年、15年后,特别是伴随着气候的变化,他将会成为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的中心。”   在全球气候变化及绿色工业革命背景下,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提出了向绿色发展迈进。“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总体战略思路为:以科学发展为主线,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扩大内需,提高服务业在GDP、就业、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大力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绿色发展为基本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集约、生态安全、气候适应的“多赢局面”。绿色发展的战略内涵包括五方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战略。这一发展模式包括:规划和建设绿色中国,制定全国生态区域规划,增加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用公共财政购买生态资本,进行生态建设,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这等于增加本国自然资本;创新和开发绿色技术,推行绿色标准,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利用绿色能源,发展绿色产业,依法淘汰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鼓励和倡导绿色消费,建设绿色城市;设计和实行绿色改革,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评价体系、法律体系、补偿体系;发展和推动绿色贸易,积极进口初级产品,充分利用世界节能环保新技术,大力发展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产品出口,严防污染物转移,主动进行国际合作,遵守国际环境公约,大力改善全球环境。这一发展模式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更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也是未来五年内中国整体向绿色发展转型的主要内容与方向。   三、建立适应性政策机制   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规划、决策、执行和评估主体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如何通过政策实现增长,政策就成为了选择增长方式的最重要环节。要实现绿色增长,首先的就是要在政策环节上“变绿”,建立一种适应性政策机制(图1)。从政策过程的第一个环节——确定问题——就将“绿色”注入,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将方案置于政策外环境中考察,确保政策内环境与外部的联动性与适应性,充分考虑在政策执行中各部门的职能与整体互动作用,在政策决策前起就已经将生态环境内容置于各关节之中得到考虑与运用,并在政策反馈阶段配备相关的评估结果及对外部适应性的分析以对政策调整给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荷兰在这方面成为全球最先作出尝试的国家,1989年,荷兰实施了一项国家环境政策计划(NEPP)。该计划把环境标准整合进了所有政府部门的运作当中。自那时起,这一计划每四年公布一次,而且每年都要有一个环境状况报告来确定其进展情况。该计划有一套附有完成时间表的环境质量目标引导,并以一个污染物是如何在人类社会系统中产生和传播的复杂理论为基础。荷兰政府的政策计划不是在末端控制污染物,而是寻求鉴别、合作和改变那些现场导致污染的活动,在确定问题的一开始就将政策的适应性能力提出来。2011年,该计划又提出了荷兰环境议题的国际向度。所有这些都不是支离破碎,而是把计划的所有目标当成了一个整体。它的主导理念是经济增长应当与环境压力的增加相脱离,尽管这一点实际上尚未实现。但环境不再被当作一个可以孤立应对的政策领域,相反的,环境关切被纳入进政府的所有领域。   建立适应性政策机制也是对正在兴起的对现存的政策状况提出挑战的“破坏性技术”在政策上的对接,今天的许多能源和材料密集型行业,都可能因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出现而推出商业舞台,“破坏性技术”大幅改变了商业活动方式和人类对地球的影响。政府要投资未来,除了开发新适应性政策机制,其实也没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了。政府政策出于对生态现代化的考量与要求,必须沿着更加有利于环境的路线重构其政策过程,调整经济组织方式。正如荷兰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那样,环境标准必须被纳入到体制的重新设计当中,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该明确其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框架,并以此作为政策是否具有适应性和投资未来的价值的重要依据。   四、开展全球合作,维护共同安全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区域都带有自然毁灭性的倾向,科技的日益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加剧使得这种情况愈加复杂。经济全球化促使人们建立更多新的工作区域,使人们能在任何国家开办企业,这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并且伴随着更多的能量消耗,而这种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世界人口的增长速度。生态政治关注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不仅包含国内政治因素,还包含国际政治因素。全球生态危机加剧使得全球生态政治成为全球政治安全的中心环节,甚至一种特殊的生态政治空间作为一种现象形成,这种现象反映生态问题与因素对现代文明生活逐渐增长的意义,反应这些问题和因素转化成政治世界产生功能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更加紧密了。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解决加强了这种联系,国际社会意识到对具体领土或全球来说最根本的生态威胁,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需要世界上各个国家积极合作,在政治方面急需制定和通过旨在消除或减小威胁的协议、公约、规划,以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所以,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将日益渗透到各国对外关系中,全球合作以解决全球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外交中的重要内容。“在绿色政治学内部,单纯反全球化的声音日渐减少,更多地是进一步承认全球合作或全球管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在谋求多样化的基础上强调“全球责任”作为基本的价值原则,主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并在区域化的基础上重塑全球秩序。”#p#分页标题#e#   2006年11月10日,曾培炎副总理出席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已经提出过对国际合作的具体路径,其内容主要以被动引入技术为主。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十二五”规划中再次在生态建设内容中强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和战略政策对话,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推动建立资金、技术转让国际合作平台和管理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和帮助。规划路线已经显示出中国将要主动从全球规则的被动者变为主动者,从全球公共产品的“搭车者”变为“提供者”,从全球事务的“跟随者”变为“领导者”。在生态问题上全面开展国际合作将是中国未来五年外交领域的新突破,也是解决中国资源安全、生态问题,建设生态社会的重要途径。   另外,在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上,非政府组织往往比政府更能有所作为。传统的政府职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与全球环境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难以很好的解决。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借助全球范围的组织力量和其自身的灵活性,起到承上启下、沟通各方、促进协调与合作的独特作用,能够打破地域界限,加强各地区的自我约束和彼此监督,提供一条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开发资源,走互惠的道路,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