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资助效益经济学分析

高校学生资助效益经济学分析

一、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现状

国家资助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其直接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困,根本目的是寓思想教育于经济帮扶之中,即通过物质帮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但事实上,据对安徽省某高校学生的调查显示,学生对当前的学生资助工作认为资助效益非常好的仅占5.3%,好和一般化的占了24.6%,不好和非常不好的占了70.1%。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资助的结果与资助的目的产生如此严重的差距?学生资助真的发挥了它的育人功能了嘛?通过对受助学生和未受助学生的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学生资助工作中资助效益存在的问题

(一)贫困认定不准确,资助资源配置不优

贫困认定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起点,贫困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资助工作能否公平、公正地开展。当前高校学生的贫困认定程序多是由学校根据国家提供的比例确定贫困生人数再分配到各个学院,然后由学院再分配到班级,最后由辅导员和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贫困认定。认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学生出具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所在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通过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的贫困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和平时的生活表现进行评议,最后按照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确定贫困等级和人数。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评选基本就是参照贫困等级来进行,因此,如果一个学生没有被认定为贫困就没有机会获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而事实上,由于贫困认定的不准确性,有很多家庭非常贫困的学生并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国家的资助资源没能资助到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资助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它的功效也就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比例失调,资助育人效果不佳

1.有偿资助比例较小,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从图1可以清晰地看到,作为有偿资助范畴的的勤工助学2007年-2011年累计资助人数和金额只占累计资助总人数和金额的7%和4%,比例较小。勤工助学是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这种资助蕴含着付出与回报之间的联系。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收入,他们会更加珍惜,同时也告诉学生他们可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挣得收入,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实践锻炼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而且也能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信心,帮助他们养成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优良品格。就安徽某高校来看,每学年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都很多,碍于名额的限制,很多学生都失去了获得勤工助学这种有偿且有意义的资助机会。

2.无偿资助金额大、比例高,资助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由图1可以看出,2007年-2011年国家累计奖助学金占全部资助金额的56%。对于这些资助,任何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去申请,而且申请的成本比较低,他们只要提供带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就可以了。此时,资助金额就好比是一块没有主人的蛋糕,大家都想获得,这会诱发资助工作相关各方的“道德风险”。首先,作为受资助一方的学生,可能他们家里并不贫困,但是看到其他同学每年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就获取几千元的资助时,他们必然也会去申请。于是他们会隐瞒家庭真实的经济情况,故意填写一些虚假的信息去申请那些无偿资助。有些学生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地方政府提供的贫困证明,在评议过程中,通过拉票贿选的方式套取国家资助资金。其次,地方政府在提供贫困证明材料时,由于调查成本较高,他们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认真调查、核实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真实经济收入情况。因此,凡是去盖章的,不问情况,能盖尽盖。当然,地方政府也会出现一些道德风险,如,熟人给盖,亲戚给盖,打招呼的给盖,不是亲戚、不是熟人、没有关系的盖不上的情况。这样会对我们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次,作为国家资助工作的委托方高校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在资助过程中,负责资助的老师有可能会因为亲戚、朋友或熟人打招呼而将资助或明或暗的特殊照顾某些学生。

(三)学生资助异化,资助育人效果弱化

1.资助成为家庭关系资源的竞争,伤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资助金额大,获取成本低,这些资助不能按预期全部落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因为无论是获取助学贷款还是国家助学金申请的资格条件,家庭不贫困的都比家庭贫困的学生容易获得。在类似公共资源的学生资助过程中的这种“搭便车”行为就挤占了国家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资源,无疑会严重损害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的利益。同时,这种风气一旦在高校形成,便会形成“关系第一”的错误思想,让他们失去了上进的动力。使贫困的学生看不到社会的公平,他们易形成对社会偏激的观点;对于不贫困而获取资助金的学生易形成投机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思想,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不利于资助和育人的整体功能的发挥。

2.学生资助资金没有合理使用,浪费了资助资源。每到国家奖助学金等高校的资助金额发放到学生手中之后,学校周围的饭店异常火爆。一方面,是因为那些并不贫困但在贫困认定中通过拉票贿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了表示感谢或者是为了分享他们的胜利果实而进行的聚会。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学生家庭确实很贫困,在评选上国家助学金以后,也拿出一部分金额用于请客吃饭或请同学娱乐,这样做是想在下一学年的评选中还希望同学们继续选他。总之,无论是真贫困还是假贫困的学生获得资助后都没有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学习,而是要拿出一部分用于请客、娱乐,这实际上是对国家资助资源的浪费。另外,就某高校的学生资助收益统计结果显示,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中有54.6%的同学出现了学习成绩倒退现象。

三、学生资助效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贫困认定工作涉及面广,相关各方“信息不对称”

国家为了实现“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支出一笔费用作为学生资助专用资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现教育公平。在资助过程中,参与主体有国家、学校、学生和地方政府,他们分别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以资助方角色存在的国家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资助过程,而是委托高校来替自己完成资助工作,因此,国家可以看做是委托方。高校是资助的实际执行者,是国家完成对困难学生的资助任务,可以看做是方。贫困学生属于受资助者,地方政府属于相关者。在贫困认定过程中,受助方学生提供信息是否真实决定着贫困认定是否公平。而信息真实性的考证任务如果交给“人”高校来完成,贫困认定的准确性将会大大地提高,但是,目前高校学生人数多,贫困申请人数也多,学生生源分布广,搜集学生的信息工作量大、成本高,加之高校负责资助的工作人员有限,因此,由高校来完成贫困学生的信息取证工作在实际中是不可行的。目前,学生的贫困证明都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但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相关者,贫困认定准确与否与他们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且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他们还会给一些不贫困的学生提供贫困证明,帮助他们获取国家资助。作为受助方学生及其家庭由于存有趋利心理,他们也会有意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去套取国家资助资金,并抱有国家的钱不拿是傻子的心理。当受助方学生拿着含有虚假信息的贫困证明到对他们信息无法掌握的高校进行贫困认定,可想而知,认定的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势必会影响到资助的公平、公正性。

(二)有偿资助更有效率,无偿资助会诱发学生的“道德风险”

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当前的新资助体系中,诸如国家助学金和各项贫困补助都属于无偿资助范畴,即受助学生不需要付出劳动,事后也不需要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资助。由于这些资助的获得学生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成本,他们就不会珍惜这种结果,一方面会将这些资助金挥霍浪费掉,而不用于学业上;另一方面,还会使他们形成“我贫困,我应该受到资助”的思想,部分同学还存有“等、靠、要”的惰性心理。而像勤工助学、助学贷款这些需要学生“及时付费或延期付费”的有偿资助,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让他们懂得“收获首先要付出的道理“,这样,他们才能珍惜所获得的资助和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形成感恩的心理和社会责任意识。国内外的学者通过对受助学生的定性、定量研究也表明,无偿资助对受助学生的学业表现有负向影响,而勤工助学和贷款则对学业有正向作用。无偿资助缺乏监督,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相比之下,有偿资助更有监督力,对促进学业也更有效率。

(三)资助资源“产权”不清,资助资金的效益降低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国家资助的对象是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但由于贫困判断的困难,造成每一位学生都有可能进行申请,即资助资源类似公共产品,没有清晰的产权,这样势必会影响到资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获取资助的学生中间,有部分是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但也有部分家庭经济不困难的。有些学生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套取了国家的资助资金。对于贫困的学生,多数还是能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的,当然也有部分学生会将那些无偿资助的资金用于吃喝玩乐或用到购买奢侈品上。对于那些不贫困的学生认为这些钱不是自己的,也没有付出过多的成本,因此,花起来也不心疼。这些资助资金多是被用于表示对同学的感谢而以请客、娱乐等不符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方式而消费掉了。由此可见,这些资助金额多数没有用到学生的学业上,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资助功能,更没有发挥它的育人功能,反而会造成学生不良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

四、提高学生资助效益的对策建议

针对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提出以下提高学生资助效益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相关各方职责,增强贫困认定的准确性

由于学生贫困认定涉及到多方的参与,而这些参与人中只有地方政府最具有发言权,他们掌握学生的信息比较真实、全面。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在学生贫困信息提供上发挥主导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居委会可根据国家贫困标准和居民的日常收入与支出水平建立认定标准和认定制度,建立贫困生档案和信息库,将这些信息上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实行动态更新。高校在进行贫困认定时可以共享这些信息以增强认定的客观性。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动作进行认定,坚持“起点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样也是对相关各方“道德风险”的一种约束。当然,相关各方还要建立监督、审查和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调整比例、对应资助,充分发挥资助资源的整体效益

首先,由于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所带来的资助效果和对学生产生的影响不同,前者有效率,能够激励学生不断进取;后者容易使学生产生惰性心理。因此,应该提高两者之间的比例。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学者研究的结果,建议将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之比调整到“黄金分割率”即0.618左右。其次,不同的贫困生所需要接受的资助的种类也不一样,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的贫困生应当对应不同种类的资助。像家庭无力供应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贫困生应当给予国家助学金或学费减免之类的无偿资助,对于那些家庭可以部分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应当给予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之类的有偿资助。这样可以激发不同贫困程度的学生勤奋学习,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品质和习惯,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整体功效。

(三)建立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高校作为国家资助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保证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因此,高校一方面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当前大学生的思想,加强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国家资助和正确使用资助资金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奖惩机制对学生使用资助资金形成激励约束。对于故意套取、浪费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取消其以后的参评资格和评优评奖的机会,并拿出适当的费用作为对积极举报不良行为的同学的奖励。另外,高校应在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上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形成文件,加强在学生中宣传教育,让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保证资助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

本文作者:李守远 单位:阜阳师范学院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