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范例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范文1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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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党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针对建设“有限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转型进行新时期。经济法作为控权法应对限制政府权力提供法律支持,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控权规制上却存在问题,因路径依赖而陷入困境。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经济法学在控权方面的困境与解决路径,以期为经济法学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

经济法;控权法;权力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无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作者:马斌 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文法外语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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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中,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为不少法学院的授课教师所采用。该教材根据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性理论”确定了比较庞大的内容体系,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八个部分。   经过多年的研讨,该理论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所认同。不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材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体系。对于初次接触该门课程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直接接触和感性认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往往使得他们感觉无法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该学科内容。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的讲授需要进行选择、突出重点,另外,还要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为此,该学科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   基于上述情况,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学习和教学都存在较多困难的课程,它包含与国内法不完全相同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求教师和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一门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突出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作者的教学心得,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结合其鲜明特点来运用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   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   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   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p#分页标题#e#   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   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   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   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 动性。   四、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繁复与学习方法的强调   如前所述,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边缘性法学学科[4]。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性的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现了突出的繁复性特征。为了帮助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的内容体系,教师必须重视在授课之初向学生介绍并强调学习方法的有关事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帮助学生较快地熟悉课程内容,首先,教师应当告诉学生学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角度和路径;其次,告诉学生学习资料的类型、种类和不同学习资料的研习方法;第三,告诉学生必要的学习工具,如工具书、重要的专业书籍和专业期刊、主要的网络资源;第四,提醒学生保持对重大国际经济活动或事件的关注等。其中,外文资料及其学习方法是教师应当着重介绍和强调的。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和指导学生对外文资料的学习。学习方法的了解和掌握,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尽快地进入本学科的学习状态,而且可以推动学有余力又感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深入探知,锻炼其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学习思维和视角也是教师应当提醒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和繁复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经济关系。   五、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与互动式教学方法   此外,还有一些能够很好地促进师生互动、增进学生学习能力和运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值得教师采纳。   例如,对于一些重要的经典案例和现实案例,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为了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拓展学生的知识,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  #p#分页标题#e#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上述案例教学的目标。其次,案例教学的时间需要合理计划。   一般而言,案例教学适宜安排在一章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之后,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再次,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最后,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不仅需要向学生提示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案例问题的解决,而且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   又如,为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表述能力,拓展他们的思维视角和视野,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学生讨论某些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   其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辩论,鼓励学生自由发挥、大胆论证、相互评论、敢于质疑。最后,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使学生明确辩论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而获得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   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目标是通过辩论澄清模糊认识,使零星的、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性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以及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5]。该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6]。   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有学生提出希望教师能够讲授与司法考试有关的问题。笔者认为,授课当中兼顾提及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有利于实现师生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概言之,“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总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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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学;高校教学;困境与选择

前言

由于我国教育事业不断改革,为我国的学子们提供了更多高等教育机会,但是随着连年高考人数的增多,各高校也在出现教学质量下降的情况。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高校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教学困境的办法,为今后的经济法学教学指明方向,进而推动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

一、高校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困境问题

1.教学目标不统一

近年来,教育界对于经济法学的争议之一就是它的归属问题,经济法学究竟是职业教育?还是精英教育?亦或是通识教育?这一争议尚未获得定论。这一争议的出现是源于高校对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的定位不同,虽然经济法学是法学的重点课程,要求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应与法学教学目标相统一,但是各高校都有自己的经济法学教学要求,难以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与法学教学目标相统一。对比各大高校的教学大纲不难发现:虽然各高校的教学大纲不同,但都要求学生能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但是由于各高校的大纲内容存在差异,所以导致了各高校的教学目标不完全相同。而除了基本内容之外的知识,各高校就会显示出较大的差异了。例如一些高校会要求学生能够分析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另一部分高校则要求学生能够掌握一些经济案件的分析方法等。由此可知各大高校中,在本科阶段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存在一定差异,对职业技能方面的看法也各有不同[1]。

2.内容安排有分歧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由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存在一定的学科划分问题,使经济法面临一个尴尬的外部环境。经济法受到了教育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内部对于经济法的构成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本科教学角度来说,经济法的确定对高校制定教学计划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经济学在其领域的争议不断,直接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安排,进而演化成了高校教育问题。由于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直接导致了各高校在教学内容安排上的差异明显,所以,对于各高校的教学内容,只能通过对照相应的教学大纲才能反映出来。

3.教材选择存在问题

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所以高校在面临教材选择的问题上也是存在一定困难。市面上的教材五花八门,对于部级教材和系列教材等教材的选择上各高校也会产生分歧。此外,对于各个版本教材的选择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每个版本的侧重点不同,对经济法学知识的讲解有详有略,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知识,难以保证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质量。

二、合理改进经济法学教学的探索

1.明确经济法学教学目标

高校在确立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时,应该从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反推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是培养出具备法律思维的专业法律人才,而法律思维的培养必须经过大量的论证学习、解释和推理过程来将学过的法律理论理性化,形成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技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要想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必须加大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而法律技能的形成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理论知识,还应该通过大量的实践教学来完成。纵观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他们的职业技能培养都是在大量实践教学中获取的,所以,我国高校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可以科学借鉴国外教学经验,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教学目标。

2.科学设计教学内容

在本科阶段,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较多,如何在教学实践中体现教学重点也是高校教师应该关注的问题。经济法学的本科教育是法学教学的基础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如果学生接触过多争议性较大的理论,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误导风险,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学习。所以高校在设计教学内容时,应该依据教学目标科学设立教学内容,分清学术与教学的范围,在教学层面上去除学术分歧,将教学内容控制在经济法学普遍认可的范围内。

3.合理选择经济法学教材

在经济法学教学在编写上,教材的作者应该转变方向,分清高校教材与学术书籍的不同,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理论进行适当的取舍。在教材的编写上应该以坚持以教学为目的,明确经济法学教材内容,教师在拿到这样的教材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要求进行扩展,确保在学术上不误导学生[2]。此外,一些教材在编辑的过程中过度体现作者的观点,在教材内容的编写上具有一定主观看法,这样的教材高校在选择时应该注意。高校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同专业教师进行商讨,不能随意选择教材,同时注意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和接受水平,选择真正适合学生的教材。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法学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面临着高校的教学目标不一致,在教学内容设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在选择教材上也有一定的困扰。所以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时,应该合格法学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在教材选择和教材内容设计上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注意区分经济法学的教学与学术界限,提高经济法学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洪明.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困境和理性思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8(4):107-109.

经济法学范文5

(一)课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标模糊

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在我国各高校广泛开设,按其课程定位不同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法律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二,作为工商管理类、财经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三,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或公选课程开设。虽然不同专业对经济法课程的定位不同,但在实际教学中教育目标却没有明显不同,基本遵循的是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不同的课程定位,相同的教育目标,导致原本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增大了学习难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同时由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本身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使得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难以实现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服务。

(二)缺乏适宜教材,教学内容随意,与专业衔接不紧密

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法律类专业,如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往往汇聚不同学者的观点,注重理论知识的陈述和法律问题研究;一类适用于财经类专业,如赵威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注重财务经济的适用性,以经济法领域内的财经实务操作为主。而完全适宜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教材则几乎没有。缺乏适宜教材成为制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较多单行法,教育者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对所有单行法逐一讲授,导致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学习内容繁重、重难点难以把握,时间紧、内容不易消化,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更是难以实现等问题。同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脱离专业的培养目标,不能与专业课程之间有效衔接,也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三)教学对象存在差异,开课设置不合理

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会在第一、二学期的通识教育模块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而经济法课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学期的专业方向模块开设,导致法律基础课程与经济法课程开设间隙时间过长,知识衔接不紧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全面,这样的教学对象和课程开设现状,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已经遗忘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者要么重复复习占用教学时间,要么跳跃讲授,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四)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不足

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大致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一类是其他专业出身,后来兼任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中多采用讲授法,注重理论阐述与科学研究引导,专业术语的过多使用,学者的众多观点,课程内容的面面俱到,导致课堂沉闷,学生失去学习兴趣;非法学专业教师理论功底薄弱,基础知识讲解不清,案例教学针对性不强,真实案例分析解答能力不足等,同样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同时,由于受到课时量的限制,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

二、非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方向

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整个教学的核心,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一)明确课程定位,确定课程教学目标

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定位应不同于法律类、财经管理类专业。课程教学目标决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决定教学方法,只有在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合理选择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才能实现教育实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1.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定位。

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首先要明确其课程定位,即属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哪个模块,与该专业其他课程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把握了课程定位,才能确定课程教学目标,最终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建议设置在法律方向模块中;其他专业同样建议设置在方向模块中,作为全校公选课设置。

2.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无论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专业方向课开设,其目的均是为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因此,确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要结合课程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如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确定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而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以培养学生法律科学研究能力或金融学专业以具备经济领域法律知识及相关实务操作能力为教学目标。

(二)合理选用教材,符合时代需要

课程教材作为重要的教学辅助资料,选取得当不仅能够帮助教师把握教学的重难点,而且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效率。基于市面上并没有针对非法学专业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紧跟时代步伐,选择优秀教材。

经济法课程包含较多单行法,而法律本身具有易变性,社会法律现象的变化即引起法律条文的变化,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出版时间,避免教材内容滞后于现行法律,或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动态、法律精神。选择教材时,出版社也非常重要,建议教育者选择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

2.依据专业特点,选择适合教材。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就其经济法在专业中的定位而言,其教育目标并非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而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更好地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避免理论性、研究性过强的法学专业大家编著的教材,这类教材仅概念就列举十几个学者的观点,加大了受教育者的学习难度,影响教育效果;也应避免选用财经实务操作性过强的财经类教材,这类教材侧重财经实务能力的运用,如税收法中大量的减免税计算,与专业相关度不高导致学生学习厌倦。建议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选择理论知识阐述清晰,案例针对性较强,章节前有重难点提示,章节后有问题设置,同时每章有推荐自学篇目的教材。

(三)取舍教学内容,优化课程学时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计划课时量较少,多则56学时,少则32学时,而教学内容涉及单行法近20门。要想有效实现教学目标,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设置尤为重要,建议教育者可分模块确定教学内容。

1.课堂教学模块。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内容的主阵地,针对课程内容繁多、总学时数不足等特点,课堂教学模块中要注意处理好经济法所涉及的各部门法之间的取舍关系,切忌面面俱到。应依据专业选择讲授章节,如广告法在广告设计专业中应作为重点内容增加讲授学时,而在思政教育专业中则可选择自学进行。合理地取舍讲授内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完成教学内容。

2.社会实践模块。

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单纯的课堂教学并不能完成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因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建议教育者可带领学生去司法机关旁听或组织模拟审批。此类实践性教学不仅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其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有力提升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

3.自主学习模块。

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繁重,教育者应积极引导学生利用自学完成部分教学内容。自学的内容应结合专业选择,如前面所提及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对于广告法的内容就可采用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在自学模块中,教育者需要注意布置合理的作业引导学习,并抽取时间检验学习效果,如自学作业完成后应组织讨论并分析讲解。

(四)丰富教学方法,提升教育实效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经济法课程特点,教学中应积极采用多元式教学方法,提升教育实效。

1.稳步推进讲授法。

讲授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在经济法课程中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非常适用。教育者可采用讲授法,完成概念、原则、特点等基础知识的教学。

2.积极倡导案例讨论法、读书指导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积极采用案例讨论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教育者既可自己编撰具有针对性的案例,也可选取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学。编撰案例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具体知识点的学习,原则上应简单明了、层次清晰;真实案例联系实际具有说服性,适用于综合性复习。读书指导法主要适用于自主学习模块,教育者通过布置、检查作业等方法引导学生自学部分课本内容或查阅相关学术论文。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帮助其及时掌握学科前沿信息。

3.开展任务驱动法、参观教学法。

经济法学范文6

一、引言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同时,在会计专业的后续教育中,学生所参加的各类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几乎都涵盖了经济法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因此,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可以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考试。在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之差异

如前所述,产生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认知上的差异。

(一)教学目标的差异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重要而独立的学科,其开设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教学目标上,法学专业经济法是培养学生能够正确的认识经济法内涵,并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是基础核心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的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国家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型人才,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经济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经济型会计人才,二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目标上予以区别,明确各自的教学目标,更好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学科设置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科设置一般在高年级才安排开设经济法课程,以一些法学基础课程学习为前提,如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诉讼法等。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要求较高的法学学科。这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截然不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一般在大学低年级开设,而此时并没有开设所谓的专业课程,如会计学基础、成本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等。也就是说,其开设的目的是为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是以其他基础课程为前提的,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则是为其他课程打好基础,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在认知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明确二者的差异。

(三)课程体系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截然不同(见表1)。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涵盖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监管法、证券监管法等)以及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既包括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民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商法法律体系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同时还包括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银行法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其强调的是以国家为调整主体的法律规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而民商法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课程体系的设置方面是截然不同。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容易导致人们在学科认识上的混淆,进而在教学中出现偏差。

(四)教材设计的差异

首先,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从编排体系以及结构内容上都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不一致。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从理论上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宏观把握,缺乏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在内容上侧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因此,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并不能使用这些教材。笔者对山西的三所本科院校、两所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目前这些院校所使用的教材并没有一本是完全适合的。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在内容的编排上较为杂乱,也存在所有与经济有关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现象。例如,国际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中所必须包括的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并不适用,同时会计专业所必须的票据法以及会计法则在其他专业中也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五)教育对象的差异

教育主体中作为倾听者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成败,不同的学生所适用的教学方法并不相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主修的专业是法学,一般情况下其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间会在大学的高年级阶段,由于其已经学习了法学专业的大部分基础课程,此时经济法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者主修的专业是会计学,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由于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没有法律的基础知识,因此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同时,在教育主体中作为授业者的教师一般情况下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都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法律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忽略法学专业学生与会计专业学生之间的差异,使自己在主观认识上产生错乱的现象,感到自己既有的专业知识结构与教学内容不符合,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

(六)教学方法的差异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也是促使学生综合发展、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因此,好的教学方法不仅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完整,还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应用上,普遍存在形式单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具有表现为,在授课形式上基本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模式,即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在授课内容上还是按照课本的章节进行授课,即授课章节时间模式化。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存在差异,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p#分页标题#e#

(七)素质拓展的差异

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是检验教师教学成败的关键,其中包括学生的法律知识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学生在素质拓展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只是其所学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开设这门课程也不会对学生法学素质的提高造成多大的影响,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则是其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唯一的一门关于法学的专业课程,因此,二者在素质拓展中所承担的作用截然不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全面应用,具有拔高作用,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基本知识的应用,具有普及作用。其次,由于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学生所参加资格考试的科目不同,导致针对学生应试能力的训练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涉及到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司法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及国家人社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会计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涉及到的考试包括:各省市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助理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人社部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差异加以区别对待,从而真正能使学生的各项素质得以提高。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的构建

(一)明晰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与专业培养方案密切相连。因此,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在制定时应当与会计专业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即在教学目标设置时一定要体现出会计专业的专业性。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确定为:要求学生在较好掌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对本课程的要求,促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技能,能够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中应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目标与利益最大化。

(二)规范学科设置

首先,应当确定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学科设置中的地位。在会计专业的学科设置上,应当将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基础核心课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对于该课程的了解,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教师对于该课程的重视。其次,应当保证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一般在48个左右,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加大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才能更好的促使教师合理安排课程,使课程与实务相结合,同时与资格考试相统一。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至少保证64个课时。最后,应当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情况下,会计专业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会参加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市出题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会计专业学生进入会计行业的唯一门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通过的科目中就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会计法、票据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参加的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课程。因此,为了能使学生顺利通过考试,应该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时间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

(三)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完善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构并不完善,似乎只是很多法律知识的汇编,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同时,现有体系基本上与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诸多专业,例如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学等专业大同小异,并没有自己特色,重点也不突出。因此,应该完善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内容结构合理,从而使学生能够从中获利。笔者认为,会计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内容包括:(1)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知识;(2)民法理论,主要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3)商法理论,主要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4)社会法理论,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5)经济法理论,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6)会计法理论,主要涉及会计法、票据法、税法、国家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7)诉讼法理论,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合理编排教材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和结构上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完全不同。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上应当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与学生需要参加的社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经济法内容(图1)相统一,同时加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训练(表2)。根据图1以及表2的内容,笔者按照学生毕业后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将教材的结构给予合理的编排,详见表3。

(五)明确教育对象

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中,大部分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相当薄弱,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以讲述法律术语为核心,而应当以学生必须掌握的各项能力为前提,因材施教。同时,教师应当在授课前系统分析所教授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产生最大化的收益。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我们应当明确教育对象的需求,以教育对象的专业性质为导向,结合所学专业的学习目标、教学计划,制定出适合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因此,我们应当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定位为:需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掌握法学应用能力,并在今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从事的职业以及各种资格考试的学生。

(六)改进教学方法

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应该结合会计专业的特征,采用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授某一法学基本理论时采取将司法案例进行解析,从而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较为复杂理论的方法。因此,在课堂中我们应该结合所讲授的课程选取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应该来源于实际生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针对性,最好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这样会激发学生讨论案例的兴趣。此时,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促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启发,互相影响。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p#分页标题#e#

经济法学范文7

关键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实践

一、当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概况

(一)设置专业及课时安排

当前高校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大多是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会计、工商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等。这些专业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同时,不少高校的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亦有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40课时至52课时之间。课程设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经济法律的传授,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

(二)教材选用

与法学专业偏重理论性的教材选用不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在教材选用上倾向于带有基础性及实践性内容的教材。市场上经济法教材很多,没有官方指定用书,教材选用大多由授课教师依据专业的特点及自身的喜好而定。在马工程教材出来后,陆续有一些高校要求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要采用与法学专业一样的由教育部统一指定的教材。这种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显然偏重于理论性,对于缺乏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教材内容过于深奥,难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三)教学方式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普遍采用由教师讲授的“满堂灌”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由于受课时的限制,难以抽出课堂时间进行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课堂教学方式较为枯燥。而且即使是采用单一的教师讲授方式,也仍然难以完成所有内容的讲授,教师只能选择性地摘取部分章节进行讲授。

二、当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安排偏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困难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就这些内容的讲授,即使是通识性教育,四五十个课时也是捉襟见肘的。而学习这些内容需要学生掌握相应的法理、民法、诉讼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各高校虽有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更注重对思想道德的讲授,对法律方面的介绍往往一带而过,学生学完该课程,普遍反映法律知识的掌握仍然几乎为零。这就使得经济法教师在讲授时要花较多的时间讲授前置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得经济法课时更显不足。而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讲授法理、民法、诉讼法等基础知识,直接进入经济法内容的讲授,学生在听课时只能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教学效果很差。因此,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是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教材选用混乱,针对性差

现在市场上,经济法教材众多,鱼龙混杂,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极力推销自己的教材,教师选择教材的自主性较强。因此,各个高校,高校内部不同专业之间选用的经济法教材大多不同,甚至是同一高校内相同专业不同授课教师之间选用的教材也有存在不同的。教材选择的随意性导致教师在授课时随意性较强,以专业特点为理由,抛开教材进行教授,使得选用的教材成为摆设已成为常态。学生在学习时对教学内容与教材脱节往往无所适从,怨言较多。

(三)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不强

受课时偏少的限制,为了完成授课任务,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授课方式大多采用教师讲授的单一形式,进行填鸭式的教育,学生在课堂上只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传授。由于课堂缺乏师生互动,教学过程相对比较乏味,这对本就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而言,接受起来更为困难。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缺课、课堂玩手机、课堂看其他书籍的现象较为普遍,教学效果较差。不少高校的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忽视学生的接受能力,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不仅枯燥,而且内容抽象,加重了学生的厌学情绪。同时,大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程设置时,没有设置实践课时,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由于缺乏实践,授课方式的单一讲授性决定了在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时,只能注重对学生识记能力的考查,忽视对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测试。这样的教学和考查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学生的兴趣,容易使学生形成被动接受的习惯,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发挥其在学习上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够锻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学生在未来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2]

三、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课时,按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当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的课时设置为四五十个课时是不够的。有两种方案可以解决:一是直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课时,将经济法课时提高到至少六十课时以上。这样,教师在课堂讲授就能抽出适当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教学互动,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时,增设《法律概论》课程,着重讲授经济法课程所需基础法律知识。这样,也可以使学生掌握了相关基础法律知识后,能较为容易地学习经济法的内容,提高学习的效果。同时,应当按照不同专业的需求,设置不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如对会计专业,着重介绍会计法、财税法等;而对金融专业则着重介绍公司法、证券法等。只有突出专业特点,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分明,满足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才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才能彰显出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

(二)合理选用教材

教材的选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教学的质量高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乏基础法律知识,故而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对教材的依赖性较强。虽然课堂上教师可能会脱离教材进行讲授,但学生无论是对课程的预习、复习、对课程考核的准备,以及将来准备参加各种涉及经济法的资格考试,几乎都是依据教材来进行的。因此,只有选用合适的教材,教师授课才不会脱离教材,学生也可以依据教材的内容有计划地进行学习,从而可以提高课堂知识的吸收率。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选择上,不可选用与法学专业一样的偏重理论的教材,而应该选用基础的,内容上有相关案例、习题的教材。这样,不仅有利于教师组织课堂讨论和提问,也可以促使学生自觉地去学习经济法内容,尝试解决教材上的案例与习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少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编写讲义替代教材,这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三)改变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趣味性

单一的课堂讲授方式容易给学生带来视觉上的疲劳,难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生易产生厌学情绪,影响到学习的效果。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要以启发式教学思想为指导,充分关注学生的参与性及教学的效果,并根据教学的效果随时调配教学方式,以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首先,教师的课堂讲授仍然是必需的。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仍然需要通过教师的讲授才能使学生了解。但在讲授时,不可一味地采用教条式的方式,而应经常性地设置问题,布置并引导学生预习和复习,并鼓励学生就设置的问题尝试预先寻找答案。这样学生就会课前去查阅资料并进行思考,逐步形成自己对问题的观点和解决的思路。学生就会带着疑问来课堂学习,从而提高学生对课堂听课的注意力,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要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只有充满趣味的课堂,才能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习的效率。增加课堂教学趣味性的主要方式有:尽可能使用案例教学、加大课堂讨论、经常性进行提问等。在对经济法课程讲授时,要尽可能采用案例引出问题的方式,让学生在教材中寻找问题的答案,无论学生是否能够从课本中找到答案,学生寻找答案的过程就是一种主动学习的过程。同时,要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通过课堂讨论,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对问题的解决观点,同时就不同观点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要适时进行课堂提问,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学生进行课前的充分预习,而且通过提问,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保持专注度,提高学习的效率。

(四)注重实践教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实践教学是学习法律的重要环节。要学好经济法,不仅需要课堂的灵活教学,而且需要学生的社会实践。因为教师在课堂上选取的案例、设置的问题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虽然可能来源于现实,但与现实生活发生的案件还是有差别的。如果学生没有进行社会实践,光靠教师的课堂授课,仍然只能是纸上谈兵,一旦碰到现实的案例,需要学生自己去梳理案件的脉络时,学生就会无所适从,就更谈不上去解决问题了。因此,在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应当另外安排实践课时。安排学生到相关的实务部门进行至少两周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了解社会上的现实法律问题,认识现实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学习法律实务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课堂学习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去,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达到教学的目的。总之,要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效果,就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

参考文献:

[1]曾玉珊.非法学经济法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2,(12):52-54.

经济法学范文8

已有《经济法》内容体系存在着课程目标错位、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确定纠缠不清、课程内容体系杂乱无章与无法体现经济规律等缺陷。因此,在《经济法》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确立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现通识教育的客观要求。其次,在此目标下,《经济法》内容体系应该以民商法为基础,其内容选择要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最后,要以经济规律重新构造《经济法》的逻辑“龙骨”,让鼓励创造财富和自主创业的职业导向成为课程教学的主线。

关键词

经济法;民商法;经济规律;课程目标;内容体系

基金项目:

本文是2014年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法》精品资源共享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李炼,项目文号——粤教高函(2014)97号。

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的内容之一,而相应的《经济法》课程则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以下简称《经济法》,以此区别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应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则称《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不仅对非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意义,也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借鉴价值。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我们的经济改革方向——让市场而不是政府在经济领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经济法》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和审视。

一、《经济法》内容体系的基本认识

(一)《经济法》课程目标错位

课程目标是指通过课程教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主要分为认知类、技能类、情感类和应用类等四个层次。课程目标决定着课程的教学内容、知识体系、组织安排及教学方法。然而,受法学专业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影响,许多高校长期以来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课程目标的区别,把《经济法》开设成了《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课程目标,是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对经济法律信仰,使之具有经济法律思维能力、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和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①。而《经济法》的课程目标,则在于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学以致用”是其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即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具有第一线实践能力②。显然,与《经济法学》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相比,《经济法》在认知、技能、情感和应用等四个层次上的要求,都应该降低。正是课程目标的错位,导致了《经济法》内容与教学的严重“法学化”。

(二)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确定纠缠不清

早期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大经济法”(又称广义经济法)概念基础上的,把许多民商法的内容纳入了其中。但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这种广义经济法的观点失去了立法基础。1993年我国《宪法》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义经济法概念更进一步失去了相应的经济学依据。从此,《经济法学》进入了狭义经济法时代,即只以纵向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制法为核心,民商法不再被包括在其中,即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一致。但《经济法》则仍停留在广义经济法阶段,尽管具体内容也在与时俱进。于是,《经济法》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就深深地打上了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的烙印。需要注意的是,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是以狭义上的经济法概念为基础的。但《经济法》却从来都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采用的是广义经济法概念③。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民法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而且我认为是最基本的经济法。④”这样,《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课程内容体系杂乱无章,无法体现经济规律

虽然在广义经济法概念下,根据其内容是否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还可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即包括民商法的内容也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的内容;另一种则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不涉及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市场的内容。但后者并不占主导地位。纵观已有的《经济法》的教材,各章前后顺序排列都比较随意,不仅单元模块的划分缺少学科依据,而且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联系也不强。对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经济法学》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宏观经济学,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居于本原地位。因此,《经济法学》也获得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之评价,以致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⑤。但是,在《经济法》中很少有教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为主线,对其教学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这与《经济法学》的所具有的经济规律性形成了鲜明对照。

二、《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的重新定位

(一)课程目标要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

在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时代,高校本科教学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专业技能和实用能力。《经济法》课程目标的确立,应尊重学生的本专业基础,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为导向⑥,从而构成对其本专业能力的必要支撑或补充。对一个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而言,宽视野、厚基础、重能力的目标是必要而恰当的。但就其中的一门课程而言,要完整地体现这一目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就《经济法》而言,所谓的宽视野,只能是非法学专业而不能是法学专业的“宽”;相应的厚基础与重能力也只能是指本专业而非法学专业的“厚”基础和“重”能力。显然,《经济法》课程目标的设计应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相适应,即应以其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注重法学思维模式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熏陶。

(二)课程内容体系应以民商法为基础

对非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是一门专业基础课。而《经济法》的开设,就其初衷来说,是希望学生了解一些诸如合同法等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但这些恰恰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内容,而是民商法的内容。与其说它是经济法,不如说它是有关市场经济或创造财富的法更为恰当。而从非法学专业的角度考虑,民商法的内容不仅构成了其专业素质的基础,也与其在专业中课程体系中性质与定位完全符合。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内容,则显然属于“奢侈品”的范畴。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主要内容,主要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与经济合同法,并不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现在,随着市场在经济领域作用的提升,在客观上也为《经济法》的内容体系调整提供了新的机遇,从而有可能改变已有《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要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构建内容体系

在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说语境下的“实用够用”内含是很不相同的。为了克服现有《经济法》中存在的“法学化”倾向,我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实用够用”的标准重新界定。“实用”是指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对职业能力形成所不可或缺的单行法律内容,打破法学界各家各派对法学体系与内容上的理论划分。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就要以民商法为基础,辅之以体现学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法律内容(如金融法,但要侧重于其中的民商法属性,淡化其中的调控与监管属性),并删除一些非实用性的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比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责任、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够用”是指课程内容要与其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相适应,注意平衡好各知识模块在课程中的学时或比例关系。在有限的课时内,只能设置与之相匹配的知识模块。况且,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使得在大学阶段一次性所获得的知识不足以够用终身,短短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更不足于使学生具备解决整个职业生涯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因此,“够用”是有时间节点的,应该是指在学生离开校园后的三到五年内,使之初步具备处理职业或创业相关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就为“够用”。必须强调,让非法学专业学生像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样拥有独立处理有关法律实务的知识与能力,这从来都是个“梦”而不切合实际。因此,《经济法》只能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理念,使之具备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的基本能力,法律细节和技术操作就交由法律人来完成好了。为此,《经济法》各知识模块的内容要以最低限度地满足专业需求为限,不作过深解读,简单实用为宜,够用有用为好。显然,对“实用够用”的定位,必需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专业所需内容宽泛、总学时有限、对各知识模块的要求不能过高等特点。在实际教学中,要求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介绍,点到为止,不要过分纠缠于细节规定,在“量”与“质”之间达成平衡。至于那些需要了解却无法细讲的具体规定,可通过师生交流或学习指导书来完成,也可以交由学生课下自主学习。90后大学生已经具备通过网络获取知识和学习的能力,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四)要体现通识教育的客观要求

我们反对为了提高专业针对性,按不同专业选择不同教材、设置不同教学大纲的做法。因为绝大部分文科专业所必需的核心内容都是基本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各专业对某些知识模块的要求有所区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人为主观性,进而表现为本科教育认识定位的局限性。实际上,这些差别也不足以突破课程整体内容框架。这也恰是通识教育成为本科教育发展趋势的一个客观基础。对此,以通识教育为导向,对课程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划分是必要的,并已经成为各高校课程设置改革和探讨的现实要求。这就需要在具体确定不同专业共同知识内核的基础上,尝试重点模块式教学。就《经济法》而言,首先需要为全体学生设计必须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共同知识,从而提炼出教学重点模块。至于如何满足各专业对经济法各单行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全可以交由任课老师在此模块下有选择地进行特色或个性化教学。要在《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上,为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和发挥教学自治原则留有一席之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识教育不仅有利于实现或符合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也有利于鼓励自主创业的新“就业”观念的实践。对于后者,《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也必须予以充分关注。因为民商法在本质上具有鼓励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创造财富的立法导向,从而构成了自主创业实践的法律基础。

(五)要以鼓励创造财富和自主创业为主线

市场经济是创造财富的有效运行机制,《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重整,要揭示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在各单元模块之间明确其逻辑关系。《经济法》由传统法学学科衍生而来,与其它部门法一样,其以权利义务作为观察、思考、解决经济问题的基本线索,用“法律的眼睛”看市场,用“法言法语”阐释市场规律,《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无不充斥着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内容和术语。但《经济法》从来都是一门以市场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其发展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并藉此获得了正当性基础,经济规律或企业成长规律本身就构成了经济法的逻辑“龙骨”。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增长已不能再依靠“强”刺激。总理已经就未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政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制定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讲清政府应该干什么;“负面清单”,指明企业不能做什么;“责任清单”,政府要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三张清单”具体地说明了政府和企业、民众各自应该担任的角色,也体现了我国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创新思路⑦。由此标志着中国财富配置将发生历史性大逆转⑧,一个草根创业大众创新的浪潮正在九州大地涌动,也为《经济法》内容体系逻辑主线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以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新改革为契机,明确鼓励大众创业、草根创业和积极创造财富为主线,可以揭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经济法》不能单独以传授法律知识为唯一目标,教师应充分了解所授专业的基本内容,以法学学科的视角结合专业学科的需要传授法律知识,解读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创业与创造财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行为和现象、法律特征和法律规范,围绕职业行为包括创业与创新行为讲授《经济法》的内容。在相应内容体系建构上,应当以经济管理思维理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使经济法不再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异质学科,由此帮助学生获得知识、思维同源的同质学科体验。

三、《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阶段性实践

基于我校财经金融类的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需求,我们把《经济法》所指的经济法,定义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课程目标为,通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及其实际应用的培训,使学生了解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与其从事职业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使之初步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有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素质和经济法治意识,能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为今后从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课程整体教学要求为,正确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牢固掌握《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重要法学和经济学概念,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把握经济法的具体规定及内涵;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和依法而为的思维与方法,提高案例分析和防范经济风险的能力与自觉性。与此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适应,在我们的《经济法》阶段性实践中,其内容体系包括五部分:

(一)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单元只有一章,即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为课程学习的入门章节。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概述、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等,其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时效是其重点,学习关键在于理解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和掌握若干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内容是与市场经济有关的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第二单元: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二章,即第二章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与第三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要求在初步了解我国企业基本形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等基本概念。本单元强调要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从资本实缴制到折衷制再到认缴制、从公司登记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进一步简化程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变化,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依法经营的关系,牢固树立财富创造与经济自由相统一的现代公司制度理念。其教学主线是:鼓励和保护财富创造及其财富创造者积极性。

(三)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和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本课程的重点。物权法律制度要以物权法定原则为核心,培养学生的财富和产权保护意识。合同法律制度要以契约自由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为骨干,培养学生重合同、守信用的契约精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以激励市场主体通过自由创新的方式创造财富为导向,使学生明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项鼓励天才通过智力投资创造财富的集经济、管理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制度,是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口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产权明确与产权保护。而产权的自由流通与交换,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主体创造财富与财富积累的基本途径。因此,产权确认、保护、流通与激励是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内容的教学主线。其中,产权保护、流通与激励是本单元内容的基本精神。

(四)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七至九章的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既与我院办学的行业定位密切相关,也突显了本课程的特色。其中,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证券法的“三公三反”原则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教学的基本要点。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与前三个单元的关系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创造离不开金融支持和金融法治建设。本单元中各章的逻辑关系是,任何企业的成长壮大都需要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与服务;但为了分散银行风险,科技创新型和大型公司的资金需求,则应更多地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风险,借助保险制度进行规避或为之保驾护航就是必然的选择。为此,本单元的教学应注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实体经济与以金融为核心的非实体经济的关系,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理解金融业的规律与特点,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

(五)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本单元只有一章,要求重点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实际需要且常用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维护经济自由和保护、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度并行不悖,而且其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和实现劳资两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更被称为第二宪法。因此,本单元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乃自由或经济自由的应有之义,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鼓励财富创造的经济。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鼓励财富创造行为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环境,产权的确认、保护、流转和对竞争自由的呵护是经济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内在驱动,以其为逻辑主轴自然也就成为重构《经济法》内容体系的不二选择,课程第一、二、三和四单元之间的逻辑关系正是根植于此。而第五单元与前四个单元的关系是,创造财富是有底线的,即必须建立在人类文明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是本课程的教学重点。

四、结语

我们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也只是刚刚开始。其内容体系是否较为科学和可行,是否有效解决了原有《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上的不足,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讨,更需要时间和不断实践。但在新晋本科院校应用教育风涌云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如何在基础课程教学中贯彻应用精神?……新时期、新任务、新挑战,《经济法》还在路上——朝着中国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的方向⑨!

作者:陈叶茂 李炼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谭正航.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基本定位.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8).

②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10).

③《经济法》中讲民法内容的典型代表教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法.中国财经出版社(每年更新)。较早的此类教材有:黄中明主编.经济法概论.西南财大出版社.1994;吕开然,等.经济法基础教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④高程德.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⑤李文琪.多重思维培养目标下的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新课程研究.2013(2).

⑥韩雪琴.职业能力培养框架下经济法教学材料体系的创制.辽宁高职学报.2012(4).

⑦周俊生.中国经济调控新思路.?望中国.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