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一、“人工智能+法律”的内涵

“互联网+法律”概念最初从2012年开始出现,随后类似于无讼、法信、万通法学院、icourt等互联网法律机构逐渐增多,不仅BAT及众多资本企业纷纷对互联网+法律领域展开布局,最高院和最高检也出具相关意见书,倡导将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的建设早日提上实施日程。到了2018年科学技术驱动法律领域实现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必然转变,这也是一场从大数据技术到人工智能的丰富发展,这场变革将为中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所谓“人工智能+法律”,并非是一门将人工智能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的简单地堆砌在一起的知识理论体系,而是调整人工智能介入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以及解决由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衍生出的一系列法律道德问题的学科,由于传统的法律模式无法迅速有效的面对这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逻辑严谨、体系规范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二、“人工智能+法律”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一)“人工智能+法律”的国外发展现状

早在1987年美国波士顿大学就已经举办了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并于1991年成立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英美法系在人工智能方面的领先发展与其将判例作为重要法律渊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发展为律师及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查阅大量历史裁判、案例资料的工作提供了省时省力的路径。21世纪越来越多的国际律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开始涉足人工智能领域,其中的典型代表是Dentons的科研项目中最令人瞩目的成果——机器人律师ROSS。

(二)“人工智能+法律”的国内发展现状

2017年7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打造“人工智能+法学”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该规划明确地指出要想加快培养人工智能领域的高端型人才并将这群人才聚集起来,重要举措之一便是建设人工智能学科。教育部为了落实该发展规划,特制定《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引导中国高等院校加强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推进教育协同创新,响应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向世界科技前沿看齐,促进国际间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尤其是要重点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

三、中国高校开展“人工智能法学教育”的必然性

首先,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培养“人工智能+法律”专门人才是时代的需要,当今世界,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需要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人才投入其中。其次,人工智能+法律的教学模式是国际法学院教育的新趋势,如斯坦福大学的法律信息科学中心,哈佛法学院的“网络法诊所”,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授了人工智能法律课程,近年来,中国国内高校也相继创立了人工智能法学相关的科研机构,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成立的人工智能法学院。中国高校开展“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具有必然性。

四、具体改革措施

在采取改革措施之前首先要明确的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学教育,因为教育是教师教书育人的过程,不仅要将客观准确的专业基础知识交给学生,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在复杂纷乱的法律关系中作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这类主观性极强的行为是人工智能难以精确模拟的,也无法被取代。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可以从三个方面作出:

(一)建立多种学科交叉平台

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要求,为打造复合型法律人才,高校可在原有的基础型课堂中融合人工智能教育的内容,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融合必然会涉及到伦理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因此建立一个多学科交叉平台十分必要。与此同时,相应的配套课程体系也待实施,可增设法律大数据的检索、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分析与研讨、人工智能与伦理和法理的关系等相对容易开展的教学课程。

(二)有意识地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才

除了培养法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与法律思维,还应该注重培养其应用人工智能从事法律活动的能力,为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给予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提高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

在学校里,学生可以在人工智能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走向社会步入就业时,往往会遇到所学知识实践性不强的问题,因此高校可以协同国内外企业、律所为法学生提供实习平台,给他们接触并使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及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的机会,加速理论成果向实践成果的转化。

五、结语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应当作出改变的是学科建设、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法学教育的根本内涵以及师生本质关系是不变的,人工智能并不能够完全取代律师、法官、法学教师的角色。人工智能+法律的教育模式是培养科技时代下法律人才的需要,不仅为中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带来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新机遇。

参考文献:

[1]曹建锋.人工智能+法律十大趋势[J].机器人产业,2017(05):88.

[2]姜可.“人工智能+”背景下理工院校法学教育模式[J].智库时代,2018(23):77.

作者:何忆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