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处分教育功能与制裁功能

高校学生处分教育功能与制裁功能

摘要:学生处分是高校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教育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处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发展学生,重教育轻制裁,做到过罚相当,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加强思想教育,最大程度实现学生处分中教育与制裁的平衡,实现宽严相济,成人达己。

关键词:学生处分;教育功能;制裁功能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各高校在国家上位法的指引下都制定了适合于本校的学生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风环境及校园秩序都是学生处分制度要实现的价值所在。

一、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功能

学生处分制度的功能是指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或效能,主要体现为教育功能、制裁功能、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防功能和保障功能等。

1.教育功能

学生处分的教育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从而使违纪学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缺失和偏差,及时纠正学生错误,使学生重新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但同时学生处分教育功能还体现在另一个方面,那就是通过对违纪者进行处分而带来的对其他学生的教育功能。对违纪者作出纪律处分这一行为,在学校范围内的影响就从一个点扩展到了一个面,不仅受处分者接受了教育与惩罚,同时对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学生也产生了警示作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2.制裁功能

制裁,即用强力管束并处罚。学生处分的制裁功能即指对违纪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制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不难看出,制裁功能主要侧重于对违纪者的惩罚,以实现从严治校的目的。

3.指引功能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在校学生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学生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身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

4.评价功能

这是指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作为一种校园行为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学生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或有效的作用。它是评价学生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是正当还是失当最重要的标准。违纪学生受到处分,即是对违纪者本人的一种负面评价,同时也是对守纪者的正面评价。

5.预防功能

这是指学生们可以根据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事先估计到本人或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该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违纪行为的发生。

6.保障功能

学生处分的保障功能在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得以实现、保障遵纪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违纪学生及其他学生不再犯有类似违纪行为。

二、从严治校是制裁功能的主要价值取向

在当前的学生管理实践中,人们往往过分看重学生处分的制裁功能,大呼要“从严治校”,把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作为管理学生、维护学校秩序最为有力的武器。其实,“从严治校”并无不妥,只有严肃了学校的基本规范,只有在校学生们从内心自觉抛弃或放弃了违反学校规定的失当行为才有可能建立一个更加有序更加和谐的校园氛围。“从严治校”即是让“严”成为管理学校的新常态,对学校要从严管理,对学生要从严施教,教师队伍要严谨治学,采取严厉的方式来进行学生管理,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用具有威慑力的手段来做学生工作。这本身是无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大多数情况都没能妥善的把握住对学生所作出处分的纬度,可以说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遗憾。以笔者在学生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例。学生甲为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大一学生,在大学英语的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在开考不久后被巡考老师发现,终止了其本门课程考试并以作弊论处。在此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在一场马克思主义原理考试中该生再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同样也在开考之后不久被巡考老师发现并终止其本门课程考试并以作弊论处。该事件引起了学校的重视,经学校会议初步讨论,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此事件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到底该不该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该处分对于该生来说是否过重?适用其他的纪律处分种类能否教育与警示该生?学生纪律处分的最终目的到底为何?有学校领导认为,该生在前一天考试中作弊被发现,在第二天的考试中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继续采用作弊的方式参与考试,实在是性质恶劣。尽管对于该生第一天的考试作弊学校并没有及时的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已经告诫过该生,该生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该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以及第七条第六项“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可从重处理,因此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首先,该生的两次作弊行为是否应构成《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行为?这就要看什么是该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主要价值取向了。是以制裁为纪律处分的终极目的还是以最大限度的教育学生为最终目的?学校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是为了“杀一儆百,惩前毖后”,还是真正必须以如此严苛的方式去教育该生?很显然,学校领导出于严肃学校纪律,规范校园秩序,整治校风学风的目的认为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更为合适。但是针对本案例,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再行对该生做出处分。首先,从该生的个人情况来说,我们在对一个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把握学生纪律处分中的共性与个性,在对同类事件有一个大致的处理标准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每一个违纪学生的个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例中,该生为艺术类专业的大一学生,对于艺术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对其的管理和教育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该类学生思想较为开放,行为较为不羁,各大高校对这类学生的管理相较其他专业的学生本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我们应考虑到该生为大一学生,学校是否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学风与考风教育,该生所接受的此方面的宣传是不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在该生第一次作弊之后,有关学院和老师们有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批评和教育,有无做出及时处理使该生意识到作弊的严重性。其次,该生在事后积极反省,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悔改态度诚恳是否符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在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所规定的可从轻处分的情形?再者,从学校的大环境来看,对违纪学生做出何种类型的处分应充分考虑该校校风、学风、考风的整体情况,奢望通过对个体的严苛处理达到扭转一校学风、考风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重建优良的校风、学风绝不在一朝一夕,更不在悉数个体。另外,笔者认为,大学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对于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也应以实现教育为目的,只要能对学生带来足够的警示与教育,那就是有意义的处分行为。是不是必须要用最为严苛的方式对学生做出处理才能对该生的行为做出制裁和教育成为了学校做出何种处分裁量必须考虑到的因素,对于一个为社会培养人才,教书育人的地方,我们应以立德树人为立校的主要价值取向,理应明确学生处分只是实现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处分并不应以其制裁功能的实现为其主要价值取向,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最后,从法律条文的释义来说,一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制定必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制度规章,对其条文的解释也应遵从法律条文的解释。该规定第七条第六项只是说“可从重处分”,并不是“应从重处分”,若不充分考虑各类因素,仅凭“从重”二字就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是不恰当的,是否从重应该看该校以什么价值取向为主导。纵观该校对于考试违纪的处罚来看,只要考试作弊或者违纪,一律以“留校察看”进行处理,该点并无疑义。就本案例中,笔者认为应给予学生机会,不应就此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该生做出“留校察看”事实上已经实现了处罚和制裁的功能,已经足以对这个学生的大学生活甚至今后迈入社会产生一定影响,我们知道,无论是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还是解除处分决定书都将放入该生的档案,因此其实留校察看处分已经对学生产生了足够的影响,我们应以实现学生处分的教育功能为主要目的,给予学生机会,使学生从主观上提高自己的意识与思想觉悟,从内心自觉摒弃不符合校规校纪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学风秩序。

三、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宽容态度平衡制裁功能与教育功能间的关系

学生处分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种方式,同样必须以学生的利益与发展为重心,加强依法治校与人文管理的融合,用以宽容的管理策略,将从严治校的学生处分之主要价值取向逐步过渡到以教育和警醒功能为主流的新视角与新思路之上,同时也让学生从中感受到一种平等的对待、理解与尊重,从而更好的约束自己、要求自己。这既符合了当前高校思政工作的主流思路,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体现了大学最重要的功能。高校学生处分的教育功能与制裁功能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我们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时,应当明确的是:“制裁”只是学生处分的一项功能,一种手段,而“教育”才是学生处分乃至学生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只有平衡学生处分中教育功能与制裁功能,使二者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学生处分的价值,才能体现大学塑造人、发展人,引导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目的,实现宽严相济,成人达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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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亚丽,郭秀丽.育人为本,依法建章,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0(4).

[3]刘稳丰,倪洪涛.学生纪律处分机制的教育功能及实现[J].教育科学研究,2013(12).

作者:杜芊羽 单位: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