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范例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1

关键词:建设用地管理;用地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重要功能,具有巨大的市场价[1]值和发展潜力。因此,充分利用并发挥好其土地功能和作用,释放其市场价值对乡村振兴显得尤为重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策,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创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方式,助力乡村振兴。

1基本做法

1)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鼓励引导娄烦县和阳曲县紧紧抓住政策窗口期,大力推进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市域、县域交易,将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成效巩固提升和乡村振兴。阳曲县和娄烦县通过跨县域交易增减挂钩节余指标1000余亩,所得收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2)土地整治建设项目资金助力乡村振兴近年来,太原市在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统筹方面进一步向阳曲县和娄烦县倾斜,通过土地整治,在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增加产出和农民收入。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投向娄烦县和阳曲县的力度,收购娄烦县等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3370亩,下达指标有偿转让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3)加大对乡村振兴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在农用地报批过程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乡村振兴项目,做到了随报随用、应保尽保。对阳曲县、娄烦县等申报的用地申请做到了应保尽保,确保乡村振兴项目的用地需求。

2面临的困难和不足

2.1乡村规划缺位且急需覆盖

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山西省目前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全部编制完成,乡村规划大部分尚未完全覆盖,即使有些原先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布局也不尽合理,甚至无法满足乡村振兴的要求。而一些休闲旅游康养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策划至落地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实际功能需求与乡村用地规划不匹配现象,以及乡村开发边界难以突破等问题,继而不可避免地进行一系列规划调整工作,以保障产业项目落地。

2.2地块零星分布且数量不多

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大多零星分布在村庄或集中在村庄内部的老旧房屋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较差,而且大多面积相对较小,无法独立满足乡村振兴项目特别是休闲旅游康养项目的建设需求。

2.3配套政策滞后且支持不足

目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有较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相比之下,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入市交易规则。但在入市收益分配、产权分割、抵押权益实现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3土地制度创新建议

为充分利用好、发挥好农村土地的功能作用,围绕“三农”工作,建议从以下六方面,突出制度创新,健全完善机制,保障发展用地合理需求,助力乡村振兴。

3.1统筹空间规划,合理用地布局

3.1.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加快完成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生态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引导规划区域内村庄、产业的合理布局,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有效利用。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创新方式方法,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加强规划公众参与,激发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要听取一些有威望、有见解、对村庄情况了解的村中老人的意见建议。3.1.2加强用地计划支持在规划中,可以以一个或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突破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重新全面规划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调整,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专项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和使用中可适当向乡村振兴项目倾斜。3.1.3统筹保障计划指标。为了满足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和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进行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可在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指标支持乡村发展,其中一部分也可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物流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2有效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

3.2.1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低效废弃地清理与利用,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要求,开展全域综合整治,通过美好空间环境的营造促进产业发展、文化复兴、生态改善和村庄治理,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实现[2]乡村振兴,腾挪空间重点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3.2.2奖励盘活存量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时,对利用存量农村建设用地的,可规定在5年过渡期内享受按原用地性质管理的优惠政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对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项目或市、县,可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奖励。3.2.3支持节余指标交易在原贫困县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拆旧区复垦抵顶建新区占用耕地后形成的节余挂钩指标,可允许一定时期在省域内进行易地交易。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土地指标交易规则,促使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的公开透明。通过节余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从资金上进一步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3.3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实效

3.3.1压减审批事项。对于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生态保护政策要求,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在符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并预留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可暂不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3.3.2合并审批事项在办理供地手续时,经营性用地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将《建设用地批准批准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合并、同步办理。3.3.3优化审批事项。对于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交易节余指标的项目,制定政策,优化建新区挂钩方案编制和报批流程,压减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时效。

3.4深化制度创新,完善制度体系

3.4.1制定配套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乡村振兴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政策支持。3.4.2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在乡村振兴发展中,通过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发展符合当地特色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3.4.3加大资金支持。落实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措施任务,确保中央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3.5严格耕地保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

3.5.1严格保护耕地。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办法,鼓励设施农业发展在占用土地时,能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使用建设用地,能使用建设用地的不使用农用地,能使用其他农用地的不使用耕地,能使用一般耕地的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3.5.2支持优先使用。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符合耕地保护等相关要求下,在用地上支持按要求优先使用。3.5.3严禁擅自占用。在支持保障实施农业发展的同时,要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范围,严禁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变相搞非农建设。

3.6强化用地监管,确保粮食安全

3.6.1严防非农化。在支持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时,要落实好耕地保护政策,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要早发现早制止,发现在萌芽,遏制在初始。3.6.2强化用地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强动态巡查,强化对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监管,防止出现借乡村振兴名义,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3.6.3动态考核评估。结合卫片执法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评估和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用好用活土地政策,通过统筹空间规划合理用地布局、有效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时效、严格耕地保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强化用地监管确保粮食安全等方式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好农村土地作用,全力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李太淼.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实现乡村振兴[N].光明日报,2018-11-21.

[2]T/UPSC0004-2021,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指南[S].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2

本文以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作为出发点,分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问题,研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方式方法。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

一、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将城市和农村,农业和工业,城市和农村的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的综合性研究的所有领域,改变二元经济机构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互补的产业结构,从而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

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是我国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结构[1]。城乡一体化是要把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所以涉及面广泛,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城乡一体化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双向互利,帮助农村改变落后的局面。城乡一体化是用系统全面的观点来发展,注重城市和农村相互补充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问题

(一)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市场配置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带动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产值也不断增加,再加上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大,需求农业土地就越加紧迫,进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数量加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主张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集体成员之间流转,并没有规定建设用地的市场化的交易,这就导致土地流转方式单一,容易产生不规范的土地流转方式,严重损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农业用地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所有的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央给各个地方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指标,完全以行政手段来配给土地市场的供给。可见,我国土地流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市场配置。

(二)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集体所有,从性质上来说,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对于社团组织分类中的法人一类,它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而己,不是一个能独立行使权力能力的组织最终,导致农民的所有权地位形同虚设。由于是国家调控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容易导致土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混淆情况出现。

四、研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方式方法

(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人宪需要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因为我国现有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特殊背景因素,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从非常态向常态转变的市场制度,所以市场制度的核心要素需要现有的法律制度甚至是宪法制度加以确认和强调[2]。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类化的市场主体、实质的市场公平和自由、完善的财产保障规范、正当的程序保障。在市场主体角度来说,应该区分为三类主体:作为宏观调控的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集体建设用地主体。正确的规范作为调控的政府和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的问题,规范的实现首先是要明确政府在两种主体角色中的地位和权力、权利的界限及其协调,再者对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主体的倾斜性保护制度也是有效的避免政府在两种市场角色的转换中权力滥用的有效制度保障,两类利益冲突中农村建设用地主体权利优先的秩序构建,也能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二)建立市场统一的土地流转制度

为了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的规范性,应该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在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初级阶段,就设立土地流转前和流转后的监管制度。首先,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相应的土地供应市场,避免对建设用地供给和需求的混乱局面,应当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其次,针对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权利和土地投资的增值的情况,应该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模式,避免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产生。针对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复杂性,可以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中介机构,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序、规范运作。

(三)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制度

针对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明确问题,建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和土地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落实农民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确认不同主体平等进入权,完善土地统一登记制度,保障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享有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应该享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为确保土地财产权完整性、方便土地权利交易,国家应该为农民土地交易设立相应制度,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制度和监督监管机制,保障土地管理的合理合法。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逐渐会从建立走向成熟,城乡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设用地征收制度以及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也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罗亚海.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J].求索,2016,04(12):39-45.

[2]黄延廷,张珂.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J].江苏农业科学,2015,03(21):394-397.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3

关键词:红线征地;临时用地;改进措施

乌东德水电站位于四川省会东县和云南省禄劝县交界处金沙江河道上,水电站坝顶高程988m,最大坝高270m,总库容74.08亿m3。电站装机总容量1020万kW,年发电量389.1亿kWh,发电规模位居世界第七,国内第四。电站计划于2020年7月下闸蓄水、8月首台机组发电,2021年12月全部机组投产发电。乌东德水电站是是我国实施“西电东送”战略的骨干电源,也是我国“十三五”期间的标志性工程。根据重大件运输规划,兼顾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乌东德水电站对外交通由四川侧会东至河门口公路(以下简称会河公路,规划为辅助道路)、云南侧半角至新村公路(以下简称半新公路,规划为主要道路)和跨金沙江的河门口大桥(主跨240m)形成“两路一桥”的总体布局。会河公路起自会东鲹鱼河大桥,终点为乌东德场内河门口,总长43.08km,含大中桥12座(连续刚构桥3座)、隧道6条(长隧道4条),桥隧比28.7%,设计路基宽8m,路面宽7m。2012年5月开工,2016年10月完工。半新公路起自禄劝县皎西接禄大二级公路,终点为乌东德场内河门口大桥,总长35.82km,含大中桥10座(连续刚构桥1座)、隧道7条(长隧道4条),桥隧比49%,设计路基宽10m,路面宽7.5m。2013年8月开工,2017年8月完工。河门口大桥位于坝址上游约6km处,横跨金沙江,左岸通过场内高线路与会河公路连接,右岸顺接半新公路。大桥全长522m(桥型布置为135m+240m+135m的连续刚构),桥面宽12m。2014年5月开工,2019年3月完工。

1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1.1红线征地

为提前启动建设,会河公路和半新公路分别在四川省和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规划的永久占地面积分别为1027.6亩和723.8亩。工程开工前,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乌东德工程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通过与会东县和禄劝县人民政府谈判,确定了公路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两县政府根据施工红线范围,牵头组织了土地丈量和房屋拆迁实调[2]。现场工作基本结束后,双方根据实调成果[3]签订公路建设红线征地拆迁补偿(总包)协议,政府方面主要负责用地协调、台账记录和补偿款发放等,建设部则根据征地进展分期支付费用。至合同收尾,会河公路和半新公路征地红线的丈量面积分别为1944亩和850亩(河门口大桥位于电站施工区红线内,不需重复征地),超出规划面积89.2%和17.4%。

1.2临时用地

根据招标文件,弃土场、边坡挂渣(俗称压覆盖)、施工便道、加工厂、拌合站和施工营地等征地红线以外的建设用地统称为临时占地。开工前,建设部未及时就临时用地标准、占地性质等与县政府签订书面协议,主要基于招标文件有约定,临时用地由施工方按照地方规定办理租地手续并支付租金。实际上,由于参建各方对新建山区公路缺乏经验,用地成本意识淡薄,临时用地管理无序,开挖造成的边坡挂渣情况突出。工程进入中后期,临时用地面积远超施工规划,农户开始提出补偿诉求,加之地方政策调整,用地成本急剧攀升,施工方无力解决,现场阻工严重影响正常施工,建设部不得不出面与两县政府展开临时用地补偿问题谈判。以左岸会河公路为例。为理清工作程序,建设部与会东县就临时用地标准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由政府方出台补偿标准明确:①边坡挂渣和施工便道。补偿费用为租金加恢复费,其中租金按照已有标准执行,恢复费按照实际压覆和恢复难易程度分为轻微、中度、较重和严重压覆等4类,对应的恢复费用为100~1000元/亩、1000~5000元/亩、5000~10000元/亩和10000~15000元/亩。②弃土场占地。按照永久征地标准予以补偿,只补不征。基于上述原则,2014年7月,双方签订了会河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总包)协议,临时用地实调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实调以政府牵头,国土部门、建设部和施工方等参加。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实调围绕阻工协调顺序开展,会河公路也逐步收尾。半新公路建设启动稍晚,汲取了先前教训,较早开展了临时用地问题谈判,同时建设用地管理也纳入到参建各方的日常项目管理中,因此,临时用地引发的阻工问题稍好。

2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会河公路为例,公路红线占地面积严重超出的主要原因有:①量地方式差异。地方坚持采用人工拉尺方式逐块丈量斜坡面积,加之人工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实测面积一般为投影面积的1.5~2倍;②地类界定。部分土地在实调时未耕种,仍以自开垦坡耕地而非荒山荒地计,成本相差近10倍。数据分析发现,地类标准取用总体偏高;③线路调整。应地方诉求,公路在县城规划区内(赔付标准为其他路段2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行计算)先加宽后改线,新增征地面积超过35亩,另下腰岩隧道至灰泥坡隧道段线路发生“桥改隧”的调整,不可避免新增征地,原先已经征用的土地(未使用)无法退还,导致征地只增不减,累计新增征地超过30亩;④其他原因。雨季边坡水毁垮塌和涵洞排水(外延)等引起的补征地合计约10亩。相比而言,临时用地补偿问题处理过程更为曲折。工程前期临时用地较为随意,成本意识淡薄。工期延长后,农户关于临时用地的诉求攀升,引发阻工问题,倒逼参建各方解决临时用地问题。随着用地标准的出台和工作机制的形成,临时用地管理才步入正轨。临时用地同样存在量地面积差异和地类界定等共性问题,地方用地台帐显示,会河公路和半新公路的临时用地面积分别为1960.9亩(不含弃土场506.8亩)和584.6亩(不含弃土场709.4亩),用地面积和费用接近或超过红线征地拆迁标准,原因值得深思。单纯从投资控制角度看,对外交通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无疑是失败的,但冷静地分析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家和地方土地政策的调整,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提高是大势所趋,这是不可控因素。作为企业投资,必须将用地成本实事求是地纳入到建设投资概算中,另一方面,着力提升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投资成本。

3改进措施

后续在西南地区同类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改进措施主要有:①加强对工程所在地土地政策的研究,参与补偿标准的调查、研究、制定和谈判;②按实际用地标准,将建设用地费用足额列入到投资概算中;③开工前及时与地方政府签订建设(永久和临时)用地协议,共同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地方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建设用地协调事宜;④加强过程监督[4],借鉴水电站实调,引入土地监理,代表建设业主方全程参与建设用地的征地放线、现场量地、台帐记录、数据整理分析和费用核定等相关工作;⑤规范内业资料,制定统一的实调统计表,过程中定期清理台账,工程完工前,及时锁定用地台账,提交原始凭证存档;⑥借助无人机[5]等信息化设备,对项目全线及周边地形、地貌等进行不同时段的航拍,留下基础资料备查。

参考文献:

[1]杨芳.我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跟踪审计要点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5(22):59-60

[2]阴奔,刘祖雄.乌东德水电站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要点分析[J].水利技术监督,2014,22(6):33-36

[3]李平.浅析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征地管理[J].科技经济导刊,2017(27):211-211

[4]谭俊波,孙逸文,王露平.乡镇公路拆迁项目成本控制研究———以湖南省S206公路建设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2018,37(4):51-56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镇建设;建设建筑工程;土地开发;用地规划

我国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合理运用土地资源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土地资源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城镇化建设的载体,在城镇化建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随着城镇化建设速率加快,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土地资源的应用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根据实际的建设目标,了解建设土地的资源分布情况,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开发出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避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阻碍

1.1人地矛盾增加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撑。为了提高农业经济建设水平,需要提高种植率,保证农作物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国的耕地面积往往比较多,分布较广,农业土地多,相应的城镇土地就比较少。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城镇人口数量的激增,人均用地十分有限,从而产生了人地矛盾。城镇居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一旦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影响城镇化建设规模,不利于提高建设效率。同时,一些城镇居民与城镇建设建筑工程人员配合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两者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与经济矛盾,对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城镇居民不想将已有土地资源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城镇建设建筑工程需要加大土地资源数量,两者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在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倡导下,国家提出了生态退耕的政策,生态退耕需要减少土地用量,而城镇建设需要加大土地用量,人地矛盾不断加剧[1]。

1.2土地利用率不高

土地利用率不高是城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城镇用地的扩展工作需要有付出相应的土地使用资金,这笔资金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单位的思想认识不足,没有结合实际的发展目标来合理规划建设用地。随意占据大量土地资源,但实际的建设项目有限,导致一些土地被搁置,没有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优势与作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单位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盲目开发新区,出现新区多、发展差的局面,导致新区经济水平不高,新区发展落后,没有对城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影响城镇发展。据相关调查研究资料显示,城镇土地利用率不高,周边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往往重视大面积土地资源的利用,没有对小型土地进行规划以及利用,导致小型土地的利用率不高。

1.3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速率,保障城镇建设质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合理规划土地资源,调整土地运用结构,促进城镇一体化,提高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城镇经济收益。同时,随着对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提出了“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发展战略,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提高城镇建设的科学性,促进城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没有以这一战略方针为建设依据,随意扩大大城市建设规模,将建设重心放在大城市建设上,尤其是在城市密集的地区,建设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反观一些中小型城市地区,发展规模有限,发展速率缓慢,这也说明了建设用地结构的不合理,使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土地无法衔接使用,出现发展规模差异,不利于实现城镇一体化。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到城镇中,城镇居民的使用土地逐渐减少,导致用地结构不合理,产生用地矛盾,不利于实现城镇的和谐发展。

1.4用地政策有待完善

科学、合理的用地政策是城镇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城镇建设的重要依据与保障。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认识到用地政策对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将用地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用地政策来开展工作。但不同城镇的建设目标与建设规模不一样,这就需要工程管理者结合实际的用地需求与建设目标,制定出有效的用地政策,满足当地城镇的建设需求。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对城镇建设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出有效的用地政策,随意扩大土地建设规模,项目建设不合理。这不仅影响着城镇的发展,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城镇建设工作不满足实际的发展需求。同时,一些建筑工程管理者的发展目光比较短浅,不具备长远的发展目光。认为扩展的土地资源越多越好,不重视居民的土地使用需求,没有将居民土地使用需求考虑进去,也没有制定有效的居民用地方案。导致居民对城镇建设的配合度较低,造成城镇建设效率低下,城镇建设进度缓慢[2]。

2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2.1主观原因

不同城镇建设方案需要以实际的土地资源分布情况为依据,以当地的城镇规划目标为建设目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及使用,加快城镇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效率,保障建设质量。城镇建设并不意味着破坏耕地面积与生态环境,城镇建设也需要结合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实施建设工作,实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共同发展、完美整合。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对城镇建设工作的考虑较少,不具备大局意识,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看见合理运用土地资源带来的长远利益,随意扩张土地,建设工程项目,力求城镇建设达到高标准。这种发展思想会给城镇建设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建设负担与运营负担,不利于城镇居民维持正常的生活品质。有的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在扩张土地的同时,没有将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对环境造成破坏,没有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有的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将大量闲置的土地作为城镇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后中饱私囊,增加自己的私利。

2.2客观原因

城镇建设缓慢、建设效率不高,不仅与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思想观念落后,不具备大局意识有关,还与城镇本身具有的一些发展问题与土地管理制度有关。因此,要想实现城镇一体化,加快城镇建设效率,保证城镇建设质量,需要了解影响城镇建设的内外因素。针对不同的建设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城镇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目前,影响城镇建设的外部影响因素比较多,这些因素阻碍着城镇的发展与建设。目前,与土地资源相关的制度虽然比较多,例如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土地租税费政策、乡镇企业用地政策等。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发展比较迅速,对土地资源的使用需求越来越高,相关土地政策不能满足城镇的发展需求,无法给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指导,不利于城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分布不一样,有的城镇拥有的土地资源比较多,有的城镇拥有的土地资源比较少。当城镇土地资源比较少,不满足发展需求时,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向土地资源拥有者购买土地资源,增加土地资源数量,为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保障。一般来说,新增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低,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高,但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成本是不一样的,有些地区的新增土地利用成本比训练土地利用成本高。且不同区域的土地赔偿制度不一样,这为土地购买者带来了现实困难。最后,城市的形态变化与城镇人口数量变化为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与阻碍。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办公楼、超市与步行街逐渐在各个城镇中得以分布,成为城镇发展不可缺少的建设项目,对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但城镇发展速率越快,城镇建设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来满足居民的发展需求,这对土地资源的规划以及应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人口数量的激增也为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会更加的频繁与密切,城市交通工具逐渐增多,需要加大土地的开发以及利用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3]。

3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可行建议

3.1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

不同区域的城镇建设工作内容与建设规模不一样,为了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合理规划城镇用地资源,需要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的支持。第一,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了解城镇的土地增量与土地存量,处理好增量和存量之间的关系,根据增量与存量比例来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对增量与存量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第二,为了扩大城镇的规模,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适当向土地资源拥有者来购买土地资源,增加城镇的可利用土地数量。但不同城镇的土地赔偿制度不一样,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采用多种形式的赔偿方式来购买土地,满足不同售卖者的需求。同时,一些建筑工程为了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时常扩张土地资源,然后将其搁置。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城镇建设成本,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可以将一些地形偏僻的土地售卖出去,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增加城镇建设资金,提高城镇建设效率与建设质量。第三,需要保证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对建筑工程加强监管。为了防止一些建筑工程不以建设目标以及用地制度为依据,随意扩张土地,需要使用一定的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管。一方面,建筑工程需要实时更新用地情况,及时向社会建设用地情况,让社会成为建筑工程的主要监督者,防止土地滥用。另一方面,需要对土地市场加以监管,为了保证土地交易活动的科学性与公平性,需要对土地市场加以监管,激活市场调控机制,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共同调节土地市场。

3.2落实法律法规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积极落实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与要求,使土地规划与土地运用保持在科学、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首先,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以城镇建设目标与法律法规为建设依据,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凭证。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了解城镇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城镇建设的思想认识,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为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升居民幸福感做出努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具备长远的发展目光,不以眼前的利益为建设动力,同时,还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根据社会发展形势,严谨选择建设项目,防止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除了要知晓法律法规,还需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工作人员能够以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为工作指导,科学使用工作方法与工作技能。在城镇建设工作中,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既需要考虑“金山银山”,也需要考虑到“绿水青山”,提高城镇环境质量,使城镇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落实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需求的同时,还能为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4]。

3.3建立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

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规划作为保障,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实现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增加土地收益,保证土地合理利用。通过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实现以证管地、用地,对城镇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征收、出让、管理,确保建设规划用地能够有效发展、调控,进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土地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论证土地开发可行性、承办建设用地征用等审批等等管理职能,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积极与乡镇政府合作论证共同开发土地。同时,需要规范供地,加大力度审批管理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不仅需要明确法律规定,还需要做好划拨工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划办理农用地专用,根据项目件划拨、使用,若是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协议出让的土地,其金额不可低于国家规定价格。为了落实项目,保证开发资金,城镇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预售出让金方式进行建设,审批权限和流程需要符合规定。此外,需要对集体土地以及行政划拨土地进行严格的市场管理。乡镇驻地内的一些集体用地可以根据其价值以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隶属于集体的土地可以由乡镇政府负责统一回收处置,收益也是归属乡镇政府,用于政府建设乡镇。

4结论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镇建设;建设建筑工程;土地开发;用地规划

我国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合理运用土地资源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土地资源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城镇化建设的载体,在城镇化建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随着城镇化建设速率加快,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土地资源的应用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根据实际的建设目标,了解建设土地的资源分布情况,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开发出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避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阻碍

1.1人地矛盾增加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撑。为了提高农业经济建设水平,需要提高种植率,保证农作物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国的耕地面积往往比较多,分布较广,农业土地多,相应的城镇土地就比较少。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城镇人口数量的激增,人均用地十分有限,从而产生了人地矛盾。城镇居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一旦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影响城镇化建设规模,不利于提高建设效率。同时,一些城镇居民与城镇建设建筑工程人员配合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两者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与经济矛盾,对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城镇居民不想将已有土地资源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城镇建设建筑工程需要加大土地资源数量,两者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在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倡导下,国家提出了生态退耕的政策,生态退耕需要减少土地用量,而城镇建设需要加大土地用量,人地矛盾不断加剧[1]。

1.2土地利用率不高

土地利用率不高是城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城镇用地的扩展工作需要有付出相应的土地使用资金,这笔资金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单位的思想认识不足,没有结合实际的发展目标来合理规划建设用地。随意占据大量土地资源,但实际的建设项目有限,导致一些土地被搁置,没有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优势与作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单位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盲目开发新区,出现新区多、发展差的局面,导致新区经济水平不高,新区发展落后,没有对城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影响城镇发展。据相关调查研究资料显示,城镇土地利用率不高,周边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往往重视大面积土地资源的利用,没有对小型土地进行规划以及利用,导致小型土地的利用率不高。

1.3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速率,保障城镇建设质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合理规划土地资源,调整土地运用结构,促进城镇一体化,提高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城镇经济收益。同时,随着对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提出了“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发展战略,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提高城镇建设的科学性,促进城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没有以这一战略方针为建设依据,随意扩大大城市建设规模,将建设重心放在大城市建设上,尤其是在城市密集的地区,建设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反观一些中小型城市地区,发展规模有限,发展速率缓慢,这也说明了建设用地结构的不合理,使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土地无法衔接使用,出现发展规模差异,不利于实现城镇一体化。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到城镇中,城镇居民的使用土地逐渐减少,导致用地结构不合理,产生用地矛盾,不利于实现城镇的和谐发展。

1.4用地政策有待完善

科学、合理的用地政策是城镇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城镇建设的重要依据与保障。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认识到用地政策对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将用地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用地政策来开展工作。但不同城镇的建设目标与建设规模不一样,这就需要工程管理者结合实际的用地需求与建设目标,制定出有效的用地政策,满足当地城镇的建设需求。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对城镇建设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出有效的用地政策,随意扩大土地建设规模,项目建设不合理。这不仅影响着城镇的发展,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城镇建设工作不满足实际的发展需求。同时,一些建筑工程管理者的发展目光比较短浅,不具备长远的发展目光。认为扩展的土地资源越多越好,不重视居民的土地使用需求,没有将居民土地使用需求考虑进去,也没有制定有效的居民用地方案。导致居民对城镇建设的配合度较低,造成城镇建设效率低下,城镇建设进度缓慢[2]。

2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2.1主观原因

不同城镇建设方案需要以实际的土地资源分布情况为依据,以当地的城镇规划目标为建设目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及使用,加快城镇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效率,保障建设质量。城镇建设并不意味着破坏耕地面积与生态环境,城镇建设也需要结合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实施建设工作,实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共同发展、完美整合。但目前,一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对城镇建设工作的考虑较少,不具备大局意识,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看见合理运用土地资源带来的长远利益,随意扩张土地,建设工程项目,力求城镇建设达到高标准。这种发展思想会给城镇建设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建设负担与运营负担,不利于城镇居民维持正常的生活品质。有的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在扩张土地的同时,没有将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对环境造成破坏,没有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有的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将大量闲置的土地作为城镇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后中饱私囊,增加自己的私利。

2.2客观原因

城镇建设缓慢、建设效率不高,不仅与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思想观念落后,不具备大局意识有关,还与城镇本身具有的一些发展问题与土地管理制度有关。因此,要想实现城镇一体化,加快城镇建设效率,保证城镇建设质量,需要了解影响城镇建设的内外因素。针对不同的建设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城镇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目前,影响城镇建设的外部影响因素比较多,这些因素阻碍着城镇的发展与建设。目前,与土地资源相关的制度虽然比较多,例如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土地租税费政策、乡镇企业用地政策等。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发展比较迅速,对土地资源的使用需求越来越高,相关土地政策不能满足城镇的发展需求,无法给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指导,不利于城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分布不一样,有的城镇拥有的土地资源比较多,有的城镇拥有的土地资源比较少。当城镇土地资源比较少,不满足发展需求时,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向土地资源拥有者购买土地资源,增加土地资源数量,为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保障。一般来说,新增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低,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高,但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成本是不一样的,有些地区的新增土地利用成本比训练土地利用成本高。且不同区域的土地赔偿制度不一样,这为土地购买者带来了现实困难。最后,城市的形态变化与城镇人口数量变化为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与阻碍。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办公楼、超市与步行街逐渐在各个城镇中得以分布,成为城镇发展不可缺少的建设项目,对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但城镇发展速率越快,城镇建设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来满足居民的发展需求,这对土地资源的规划以及应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人口数量的激增也为城镇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会更加的频繁与密切,城市交通工具逐渐增多,需要加大土地的开发以及利用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3]。

3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可行建议

3.1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

不同区域的城镇建设工作内容与建设规模不一样,为了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合理规划城镇用地资源,需要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的支持。第一,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了解城镇的土地增量与土地存量,处理好增量和存量之间的关系,根据增量与存量比例来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对增量与存量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第二,为了扩大城镇的规模,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适当向土地资源拥有者来购买土地资源,增加城镇的可利用土地数量。但不同城镇的土地赔偿制度不一样,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采用多种形式的赔偿方式来购买土地,满足不同售卖者的需求。同时,一些建筑工程为了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时常扩张土地资源,然后将其搁置。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城镇建设成本,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可以将一些地形偏僻的土地售卖出去,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增加城镇建设资金,提高城镇建设效率与建设质量。第三,需要保证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对建筑工程加强监管。为了防止一些建筑工程不以建设目标以及用地制度为依据,随意扩张土地,需要使用一定的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管。一方面,建筑工程需要实时更新用地情况,及时向社会建设用地情况,让社会成为建筑工程的主要监督者,防止土地滥用。另一方面,需要对土地市场加以监管,为了保证土地交易活动的科学性与公平性,需要对土地市场加以监管,激活市场调控机制,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共同调节土地市场。

3.2落实法律法规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积极落实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与要求,使土地规划与土地运用保持在科学、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首先,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以城镇建设目标与法律法规为建设依据,为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凭证。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了解城镇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城镇建设的思想认识,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为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升居民幸福感做出努力。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具备长远的发展目光,不以眼前的利益为建设动力,同时,还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根据社会发展形势,严谨选择建设项目,防止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除了要知晓法律法规,还需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工作人员能够以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为工作指导,科学使用工作方法与工作技能。在城镇建设工作中,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既需要考虑“金山银山”,也需要考虑到“绿水青山”,提高城镇环境质量,使城镇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落实生态绿色的发展理念。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需求的同时,还能为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4]。

3.3建立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

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规划作为保障,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实现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增加土地收益,保证土地合理利用。通过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实现以证管地、用地,对城镇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征收、出让、管理,确保建设规划用地能够有效发展、调控,进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土地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论证土地开发可行性、承办建设用地征用等审批等等管理职能,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积极与乡镇政府合作论证共同开发土地。同时,需要规范供地,加大力度审批管理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不仅需要明确法律规定,还需要做好划拨工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划办理农用地专用,根据项目件划拨、使用,若是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协议出让的土地,其金额不可低于国家规定价格。为了落实项目,保证开发资金,城镇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预售出让金方式进行建设,审批权限和流程需要符合规定。此外,需要对集体土地以及行政划拨土地进行严格的市场管理。乡镇驻地内的一些集体用地可以根据其价值以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隶属于集体的土地可以由乡镇政府负责统一回收处置,收益也是归属乡镇政府,用于政府建设乡镇。

4结论

我国土地资源分布广泛,合理运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应用率,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城镇发展进程。因此,土地资源在城镇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发展利益息息相关。土地资源的数量以及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发展规模的大小,城镇建设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与运用。为此,城镇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者需要了解土地资源在城镇建设中的作用,科学运用土地资源,提高城镇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1]崔继昌,郭贯成,陈添悦,等.重点开发区域“三生空间”用地结构合理性分析——以山东省德城区为例[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45-53.

[2]杨丽英,王红梅,谢芊芊.国土空间规划下产业转移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格局重构——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园区为例[J].城市观察,2021(6):88-98.

[3]谢海良.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问题的探究——以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为例[J].现代农业,2021(6):96-97.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6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相应的,我国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从计划管理、行政划拨到市场化运作的转变激发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及对土地开发“增殖”的追求。在新旧制度的过渡期,许多城市非理性地快速拓展,土地资源不当消耗,甚至非规划建设区的土地也被大量蚕食,对城乡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这可看作是国家层面针对这一时期城市粗放式发展的反思和回应;此后,中央进一步明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发展”。在此背景下,规划界对传统城市规划“重建设用地、轻非建设用地,重开发、轻保护,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也有了较多反思,有的人还开展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规划理念、研究视角与工作思路等方面发生转变的产物。需要指出的是,“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内涵模糊,沿用这个命题难以做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在满足规划理念性需要的同时,最基本的是要解决好“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分类问题,以满足规划的工具性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进行统筹布局和管控,为城乡统筹的健康城镇化模式提供完整的用地规划平台。   2“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理性”与“困惑”   提出“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这一命题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新的规划概念来解决“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现实问题,至于其是否真的能成为一个准确的规划对象尚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2.1“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缘起   2003年以前,“非城市建设用地”曾被视作一种规划管理工具,探讨的也多是其规划管控的相关问题。深圳市早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就提出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问题;张永刚指出,在深圳市总规中划定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型中,除水源保护地和部分农田保护区外,均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没有形成合理的管理机制[1];而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手段,胡细银、廖永生提出以生态敏感区为重点的“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对策[2];冯雨峰、陈玮提出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强制性控制的观点[3]。随着2004年《成都市非建设用地规划》《杭州城市非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研究》《厦门市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等较为完整而系统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相继完成,“非城市建设用地”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对象而被一些研究者所探讨,涉及对其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技术、规划体系构建等的研究。规划理念上,强调城乡统筹、生态保护、增长控制等原则;规划技术路线上,融入生态学、环境学、景观学等领域的概念和思路;规划内容上,表现为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现有规划体系中非建设指向的内容被强化了(表1)。   此外,学术界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规划控制和管理工具的研究也一直没有间断。谢英挺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护难题源于规划局的实际管辖范围局限[4];朱查松、张京祥进一步总结了当前“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保护困境,并从制度和规划两个层面分析其原因,指出多头管理是造成“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13];邢仲余则提出了基于“非建设用地优化分类”的控制对策[14]。回顾涉及“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既有研究成果,尚看不到欲将其作为独立的规划对象或是规划管理工具的统一认知,或者说对其尚难以形成概念共识(图1)。事实上,“非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在空间上相互嵌套;在各地已编的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中,规划控制范围也很不一致(表2)。实现均是十分重要的。相比“90国标”,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国标”)已在用地范围、用地划分、体系衔接等方面有了长足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应强化对新版国标的运用,以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规划的支撑力度。   3.1“90国标”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忽视及“新版国标”的有关规定   在“90国标”中,“非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设定“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③,其实质“度量”的仅是城市规划区中的集中建设用地,未能真正做到全域覆盖。这种分类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城乡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对用地分类工具的要求[13]。对此,新版国标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个完整体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充实,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3个中类。同时,新版国标还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用地分类衔接,这样也有利于强化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④(表3)。此外,新版国标将“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归为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既有研究中用地划分不闭合,以及相互嵌套等问题。总之,新版国标将用地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⑤的界定和划分,可望能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更为适用的工具。#p#分页标题#e#   3.2新版国标的应用策略   可以说,新版国标已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做了较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诉求的支撑力度,对其的运用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1)尊重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的内在诉求。以城乡生态保护目标为例,新版国标中“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没有与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对应。对此,在应用新版国标的过程中可将其中具有不同生态功效的用地分开设置(如绿地与广场);较为彻底的做法是在有关的主题规划中,以用地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用地进行细分⑥,如加入水陆交错带、消落带、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用地分类,以此有效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生态保护诉求的支撑力度,便于城乡生态整体布局。   (2)充实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在新版国标的用地分类中,对于“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划分基本局限于对用地功能属性的界定,欠缺与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相比“城市建设用地”而言,“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功能通常较为简单;因为开发建设的比重较小,其所对应的控制内容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无法完全由用地功能所界定。故只有充分界定这些用地分类所对应的空间政策,且使其规范化甚至法律化时,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目标,进而有效保护与管理城市的非建设空间⑦。   (3)与管理部门的职能相配合。“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设置涉及农业、绿化、环保、水利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利益,鉴于我国现有的部门条块分割现状,分类体系应尽可能结合各管理部门的专项需要,使各管理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各尽其职,以增强各部门在“非城市建设类用地规划”实施中的合作与协调,解决现存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故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应能反映出各管理部门所掌管的用地类型,如将农用地中的耕地与林地分开标注。对于全局性与片区性的“非城市建设类用地”,无论是从其管理职能还是从城市用地指标计算的角度考虑,均宜分别划定,如将区域性与地方性的绿地及开放空间分别对待等。   4建构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   新版国标引入了“城乡用地分类”,这无疑将成为加强“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保控、乃至建构覆盖城乡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契机。只有建构统筹城乡的完整的规划体系—使规划回归其“本源”(即具有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城乡统筹的空间发展目标才能得到统一的谋划和解决。对此,应突出新版国标与《城乡规划法》的匹配,其中包括体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的不同作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城乡各类用地的总量、布局结构和主导政策;详细规划层面则突出规划管控与保障。   4.1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等战略目标和理念,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一个体系。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规划局面被打破,城乡规划必将步入一体化的新阶段。为此,必须建立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战略层面支撑城乡协调发展。总规中的“空间管制区划”⑧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协调建设与非建设空间属性的空间管理策略,提出用地发展的宏观要求。其中,“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为城乡统筹的规划诉求提供了明确的落实框架和统筹平台,但之前对空间管制区划的覆盖范围、具体划分标准等问题并没有定论,目前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定夺[16],故空间管制区划的划分方法、标准等技术基础仍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撑,空间管制区划的细化空间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城乡规划区作为规划的空间落实对象,对其划定应跨越城市建设区的空间粘滞范围,拓展到本级行政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语境中,“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不仅包括城市空间增量外拓的需要,而且还包含城乡空间重组、社会结构优化、环境治理和改善等丰富内涵。例如,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居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将它们划定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是保护、保育和必要的建设开发相结合,使“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4.2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制度保障   对于城乡土地统筹管控,虽然我国已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定管控要求⑨,有些地区还针对生态保护诉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⑩,然而现实中土地的非法侵占并未停止。对此虽可以简单地归咎于执法不严,但也暴露了现存制度环境下缺少用地控制的有力空间抓手,从而导致法律保障无力的诟病。为此,在规划区全覆盖的基础上,还要在法定规划—控规层面细化总体规划对城乡用地的统筹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精神,控规的用地保护控制机制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主体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限—使规划许可行政行为遵循控规这一实体性依据,以便能有效地制止城市开发活动对土地的非法侵占,即实现“不占用就是保护”这一基本目标。#p#分页标题#e#   在此基础上,只有建立与适宜用地分类工具相对应的、差别化的控制要素体系,保证控规的“控权”操作性和实效性,才能切实统筹城乡空间发展。可设想对控规编制进行分类指导,如针对不同功能地域(如一般工业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区、防灾重点区域等)、不同特性地域(如新城区、老城区、历史街区、考古价值地区)采取差别化的策略;在可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内,施行以建设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控制;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内,施行以环境保育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规划控制—控制要素的选择以及“严格”与“宽松”不一概而论[17]。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城市—区域”的“建设—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工作日常化。此外,完善的城乡土地权益机制是城乡规划体系的制度保障。虽然新版国标已设立了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工具,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及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主体基本上是分设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也在行使农村土地的处分权[18]。这种城乡二元的建设管理格式亟需被打破,其基本路径应是应用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和制定覆盖城乡的统一空间规划,然后在这个共同平台上各自深化和严格施行空间发展规划。   5结语   从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中可见,重视“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有其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它针对以往规划实践过于倚重城市建设用地的弊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城乡规划体系的原本目标就是统筹各方发展诉求和合理配置土地使用功能,包括开发建设和环境保育等功能。规划偏重于“城市建设用地”亦或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属同一逻辑缺陷,有悖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城乡统筹发展初衷。故不应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与“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立的一个规划对象单列出来加以研究或规划,而是应着眼于建构城乡统筹的规划编制和空间管制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对“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控。新版国标创立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将用地分类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界定和划分,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为适用的工具,从而也有望支撑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建构和运行。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7

[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合法权益;权属纠纷;问题

一、引言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基础,该项工作的完善能够使农民对建设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农民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以此促进农村改革工作的稳定进行,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并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而当前该项工作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查找并解决问题则显得非常重要。

二、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

明确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可以使相关部门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树立起正确的工作理念,并为该项工作高质量推进打下基础。具体而言,该项工作的实施主要作用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随着该项工作的持续完善,能够增强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带来自信心,以此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进而为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其次,在该项工作的影响下,有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更加合理。而且能够使农村建设用地的交易进一步规范,广大农民在建设用地的转让或其他商业型运用中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在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下还能够充分突显土地的实际价值。再次,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能够使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减少农村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以此促进和谐农村环境的建设。最后,从宏观层面来看,该项工作的完善能够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科学的保护和利用。

三、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有待清晰

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不明确,会直接关系到该项工作的推进。首先,在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中,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当前的现实社会环境中,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具有农村建设使用权的主体则应该成为“村民集体”,然而在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村民集体”做出明确界定,进而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够明确,进而影响到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其次,针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相关规定指出,除了宅基地之外的镇办、村办企业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根据合法手续可以明确使用权主体,但是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出的部分,我国当前并没有确权登记。

(二)农村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

农村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的问题首先表现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上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农民无法以所有权主体的身份根据自身意志决定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很多情况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仅仅体现在农业方面,即使使用建设用地翻修宅基地,也会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其次,这一问题表现为农民无法通过充分行使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来获取理想的收益。新农村建设活动虽然在很多地区持续推进,但是在一些地区,上述活动并不能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因为在一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中会涉及到拆迁,但是相较于城市地区而言,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较低,虽然会进行拆迁赔偿,但是由于地价不同,农村居民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因拆迁而获得新住房,反而需要额外增加花费才能够实现获取新住房的目的。最后,农村集体虽然具有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事实上掌握在政府的手中,通常情况下,上级政府会通过向乡镇政府下达指示,然后按照政府意愿来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流向,对于农村集体而言,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有名无实。

(三)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问题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部分村干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安排农民进行简单的按手印、签字等,导致出现留守农民个人宅基地面积、权属核对不准确问题。而且,由于很多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或在外地定居,会出现很多户籍人员不在当地,因此部分人员并没有进行登记,进而给地籍调查带来阻碍。在一些农村地区,会因为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拒绝包括非争议宗地权属的确认和签字,进而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在调查过程中,还会因宅基地争议而受到阻碍。一些农村的宅基地面积会明显超出法定面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户宅基地的布局并不合理。比如,某一户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较小,而相邻农户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较大,从而引发宅基地的争议,进而对地籍调查造成负面影响。权属界线确定问题也会对地籍调查形成阻碍。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中,一些农村地区的重要标的物消失,但是相应的动态跟踪资料较少,因此无法确定实际界址点,一些地区因土地征收或土地置换致使土地权属界线出现变化,进而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

(四)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问题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问题首先表现为档案信息材料搜集不够全面。在确权登记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签字材料,但是在上述材料的搜集中,经常会出现代签的情况,进而为土地争议问题留下隐患。其次这一问题表现为档案整理人员责任意识缺乏。部分档案整理人员的执行整理标准不严格,在资料分类过程中缺乏科学的依据,进而影响到档案信息的使用价值。

四、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应对

(一)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产权登记主体的界定,首先,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村民集体”做出清晰界定,以此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撑。其次,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中,应该重点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农村本村居民、已经获取房屋继承权的非本地居民、通过合法途径在当地获取宅基地的非农业居民等,只要对农村宅基地获得了合法使用权,便可以登记发证。第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大量的农村人口已经流入城市,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在城市落户,农村留下的大量房屋已经在外部环境的作用下不再具备居住条件,致使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数量持续增加。针对上述情况,针对不存在建筑物的宅基地应该不予确权登记,在新房屋建立后再重新申请,对于缺少权属来源证明符合相关政策的宅基地,凡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的,应该按照“兼顾历史和现实、稳妥处理”原则,予以确权登记。最后,在很多农村地区会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虽然不予登记,但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则可以通过政府补偿基础上的村集体收回形式予以实施。

(二)农村建设用地权能的完善

为了有效应对农村建设用地权能问题,首先可以探索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转让和抵押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完善,促使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逐步融入到经济市场中,进而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提供制度和经济的保障。只要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符合这一制度要求,则能够予以登记,如果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不符合上述制度要求或市场交易原则,则不予登记确认。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收益管理。在具体的实施中,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建立起统一的交易平台,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出租、买卖等各项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而针对上述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则可以设立县、镇、村三级账户,并按特定的比例分配收益资金。再次,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类项目建设中如果涉及农村建设用地的调整,则需要获取村民的确认,并实施有偿供地。最后,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征收,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的利益,面对同地不同价的情况,要适当增加农民的补偿额度。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工作

为了有效应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中遇到的问题,首先要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在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中,要通过必要的宣传,使广大农民认识到该项工作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促使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能够主动参与到相应的登记工作中。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其中,针对外出务工或在外地定居的居民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联系,确保每一名村民都能够了解该项工作,而针对农村居民存在的疑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要做出耐心解释。其次,在地籍调查中,要对地籍管理资料进行充分利用。登记部门在长期的工作中会针对土地调查建立起比较全面的资料库,因此在农村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中可以在登记部门的帮助下对上述资料进行充分利用。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结果不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则需要对界址点进行重新测量和标定,还要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界址点。最后,可以实施跟班作业制。在具体的实施中,专业测绘组在作业过程中,乡镇分管领导要参与管理,并在现场负责协调和调度,在分管领导的跟班中,还要做好农户的沟通,减少矛盾的出现。在一些农村的调查中,可以由村支书或村主任进行跟班,其作用是帮助作业人员划清界址、熟悉地形,协助其指定测绘路线,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档案管理

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在县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设专门的档案室,并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在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要围绕档案管理制定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档案管理内容,如档案信息搜集、整理、上传、调用等,然后针对每项工作的开展规定相应的流程,比如在档案信息的调用中需要经历获取权限、身份验证、签字、使用等环节。经过上述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借助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指引,促使其按照规定严格完善每一环节的工作,以此不断突显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在档案管理制度中,还需要注重责任制的设立,这是对工作者进行行为约束的重要措施。在这一制度的要求下,明确每一岗位人员的责任,使其认清自己的工作范围,然后按要求开展各环节工作,一旦发现工作漏洞,则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此产生警醒。另外,还要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借助信息科技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形成的巨量信息实现高效处理。还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档案数据库系统,以构建数据库的形式更好地突显档案信息的储存功能。在该项功能的完善过程中,管理员需要做好档案信息的搜集工作,还要按照特定的依据对档案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提升档案管理的实际效果。

五、结语

建设用地管理范文8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部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