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土地增减挂钩),加快建立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市场,努力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双赢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6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挂钩办)具体负责安排、指导、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增减挂钩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根据挂钩指标库存情况,下达乡镇(街道)土地增减挂钩任务;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后备资源和计划使用指标情况,确定土地增减挂钩实施项目并完善所有内业资料后,向县挂钩办申报项目规模。

第四条县挂钩办主要对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的规模、入库条件进行审核,不再对项目搬迁户数实地核查;通过规模和入库条件审核后,县挂钩办指定项目实施完工时间。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包括农户搬迁、土地复垦、农户安置、配合验收等。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按县土地增减挂钩搬迁补助标准补助搬迁农户,并将搬迁补助情况予以公示,切实保障农户搬迁补助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维护搬迁农户权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完成后书面申请县挂钩办验收;县挂钩办负责对完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后期管护(出具项目管护书面承诺),不得出现违法占用项目行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凡列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县政府按照7万元/亩标准补助通过验收的新增面积。

第九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县挂钩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农户搬迁后,拨付至项目资金的70%;余款在省审核验收后1个月内拨付。

第十条县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由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使用,增减挂钩工作经费和奖金不得超过搬迁补助总金额的5%。

第五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形成后实行县集中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县乡7:3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经营性用地指标使用按下列流程操作:

1.使用主体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所提供材料参照土地报批所需材料)。

2.县国土局按照指标库存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使用计划。

3.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标使用计划后,由用地主体和县土地综合开发中心签订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合同。

4.按照合同约定,用地主体向县土地综合开发中心足额交纳指标使用费。

5.指标使用费交纳后,县国土局及时完成土地报批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国土局应做好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的工作落实和协调,加强县土地综合开发中心建设及建设用地指标调剂。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保障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按月对乡镇(街道)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现资金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应全力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作,节约集约使用用地指标,确保稳定。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应会同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增减挂钩农户补助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进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之前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