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辞职信范例6篇

食品辞职信

食品辞职信范文1

9月的中国,面对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国内政坛掀起近年来少见的新一轮“问责风暴”。问责标准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何去何从,行政问责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新世纪周刊》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杨凤春教授。

《新世纪周刊》VS杨凤春

阻止信息传递者也应追究责任

在短时间内,接二连三的高级官员被免职,或者说是引咎辞职,这种情况以往没有过,连日来的“问责风暴”给你什么感受?

一下子出了这么多匪夷所思的灾难、责任事件,让人很震惊,事件本身让我想了很多,官员的免职倒是其次。在此过程中,一些官员为此承担责任而被免职正常,政府不对此承担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至于政府该怎样承担责任就比较复杂了,让一些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通过辞职免职的方式表达责任的承担,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更具有形式化的意义。事实上,如果因为一个政府官员的辞职就能将责任抵清,那太不可思议了,问题远比问责复杂得多。

其次,在政府承担责任的形式上,辞职不辞职并不意味着政府承担责任的程度,辞职并不导致问题的自动解决,在被免职的官员中我们其实还应问:他是不是对这起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如果不是,这样的免职就没有道理。“奶粉事件”本质是一个监管失效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问责的问题。

这次前所未有的问责风暴传递了哪些政府执政理念变化的信号?

我看不大出来这中间有什么信号,我看出来的是我们整个监管系统的失效。从阜阳奶粉之后,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的种种令人震惊的内幕街谈巷议很多,但并没有引起重视。如果不是失效,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有这么多含毒厂家,而这些企业都在你眼皮底下。失效就不简单是免职或撤职能交代过去的,我想对于有一定政府职守的政府官员来说,他并不是不想履行自己的责任,而是面临无从履行的困境。

这类事件从来都是不绝于耳,但很多时候舆论不能报道,消息不能传递,因为被封杀和过滤掉了。这中间有两个主要影响因素:一是我们的舆论受到高度的监管控制,在网上发个帖子也要经过过滤等等,因此由于信息的封锁,一些信息无法进入监管视野,无法启动政府的相关程序。二是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要想把本质上就是一个食品质量问题转化为政府管理问题的时候,却常被定义为GDP的问题,当监管开始执行,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就开始插手,但这些问题终究有一天是要露底儿的,目前的这起奶粉事件让行业的无形资产恐怕也损失殆尽。

所以在这种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现实情境下,问题就难以避免?

这是必然。如果舆论模式不改变,就不是可能的问题,而是必然的问题,不是问题不存在只不过是你不知道而已。所以,从这起食品安全的问责事件上看,我想,要撤的不光是这种与具体事件相关联人的职务,还应该撤那些控制和阻击相关信息出来的人的职。

食品安全本身是个公共话题,但有些人千方百计不让它暴露出来,终酿大疾。应撤两类人的职一类是事件制造者,明知有害而为之者应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还有一类就是试图掩盖信息传递的环节。

政府不是抽象的,都是一些具体的组织机构,谁出了问题谁就应该当被告。

辞职是否真的因为良心发现?

辞职、建议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些术语大家已不陌生,但它们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分?问责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有些是有据可依的,比如纪检监察的相关法规、党员干部任职条例以及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是没有具体依据的。比如当一起重大事件成为世界话题,我们确定责任大小后,通过行政政治行为,找一个大官把他免掉。这类往往是依据事情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大小而定,没有明确的依据。

迄今为止,我所观察到的事例中,还没有发现有哪位官员的辞职是出于一种真正的良心发现,一种真正对失职有责发起的主动辞职,或许孟学农这起是个例外,我不确定。但总体而言,目前这种引咎辞职可能是一种客气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上级的安排,上级的命令。当政府的公关关系遭到破坏性危机,这种方式就是政府危机公关的一种手段,只不过是用了辞职的名义。

如何看待引咎辞职官员复出

问责背后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被免职官员的异地任职问题。一个官员在一个地方,在一件事情上被免职了,过两年也许会东山再起,你怎么看“带薪休假、东山再起”的官员现象?

如果这个责任人只是为平息事态做贡献,确实不应该由他来承担的话,那么再安排这个官员复出也是应该的,否则也不公平。但问题是现在是很多事情说不清楚责任,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尤其是在中国,官员是终身制的,一辈子身家性命都寄托在这上面,因为一个并非是他本人的过错而导致落马,这也会恶化官场生态。如果每个官员都有强烈的不安全感,也将为官员保护自己留有充分的反治手段做铺垫。

这其中不存在愿不愿意,组织安排你配合就是了。再任用要看这个人的特长、经历以及社会形象,这些都是现实问题。如果官员的请辞经历了道德上的洗礼,这是有意义的,否则都是形式化下的辞职。

政治体制改革应提上日程

免了领导,却免不了事故,问题出在哪里?

现在是我们的基本体制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在基本问题上下工夫,保证更多利害相关人员有更多发言权。比如矿难,把发言权留给矿工;比如奶粉事件,更多的利害群体就是消费者,要保护他们说话的权利,提高他们说话的能力。

经常听到问责,这种行政问责制常态化了吗?

问责从来就有。将所谓“问责”说得这么成形,其实是一些行政法制学者的贡献。事实上,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不是新东西,只是现在我们给它安上了“问责”这么个新说法而已,用这个字眼而已。大量的问责表现在一些公共事件案例上,这也就引起了公众对这个词的关注。

问题不在问责,基本制度的建设才是最主要的。灾难事故是有一定概率的,是随机的,并不是所有不负责任的事件都会酿成官员的灾难,这就让官员存有侥幸心理。

因此,这种基于对灾难事件后果管理的问责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问题在于要建立官员对老百姓的政治责任关系,也就是说官员的上升下降、进出能由老百姓说了算,这样才能将公共安全的利益监管由过去从上到下变为由利益当事人的直接监管。

难度在哪里?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提上日程。如果这方面没有变化和改善,永远都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到处救火,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问责风暴

山西襄汾“9・8”尾矿溃坝事故

9月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同天,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20日,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被停职检查,临汾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被免职。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免职。

奶粉三聚氰胺事件

9月16日,石家庄市副市长张发旺被免职。

9月17日,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长职务。

9月22日,李长江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

登封“9・21”煤矿事故

食品辞职信范文2

一、三鹿毒奶粉事件

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余悸未消,2008年,同是奶粉行业的石家庄三鹿集团又爆出一桩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自9月8日甘肃媒体爆出14例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奶粉而出现肾结石后,各地陆续发现多个相似病例。从2008年9月12日至17日8时,全国各地报告临床诊断患儿一共有6244例,另有3例死亡病例。9月16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田文华被免职;9月17日,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被免职;9月22日,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辞职。

⒈境外媒体对三鹿奶粉事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也引起了境外媒体强烈的关注。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思考,媒体与网民的各种评论汗牛充栋,那么,境外媒体又是如何看待这一事件的呢?

罪恶根源在于“免检”制度(33%):《联合早报》文章《“免检”制度――食品行业的万恶之源》认为:只要稍加分析比较就不难发现,在导致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故的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或者说万恶之源就在于食品行业的现行制度:“免检”授予制度,企业不以“免检”为耻,反以“免检”为荣的商业风气。

相关政府部门失职(30%):香港《大公报》文章《“免检牌”――三鹿的共犯》认为:中国公众对三鹿的信任危机,已经演变为更大的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信任危机。

食品安全监控确有问题(23%):《联合早报》文章《吸取惨痛教训胜于责任追究》指出:从监测与预警的层面看,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凸显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软肋”。监测与预警中人的问题,已成为制约食品安全监而不测、预而不警的致命因素。严密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削弱了相关部门对奶粉质量的检测监测,也加剧了有毒奶粉的泛滥。

政府预警机制严重缺位(20%):星岛环球网文章《三鹿奶粉疑云折射预警缺失的公众焦虑》认为:相比有关媒体的患得患失,政府职能部门预警机制的拖沓更显匪夷所思。事发至今,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个中原因亦不难揣测,除了唯恐伤及无辜,更有深怕引起社会振荡的习惯性疑虑。但恕我直言,这不是瞻前顾后的时候,“三鹿奶粉”是否罪魁祸首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无数婴儿的生命健康正危在旦夕。此时,任何可能引起婴儿病症的蛛丝马迹都不容放过,提示大众暂时停用有重大嫌疑的“三鹿奶粉”,政府比媒体更有资格,也更有义务。

⒉境外媒体对三鹿奶粉事件解决途径分析

完善监管机制和危机预警机制(35%):美国《侨报》文章《三鹿奶粉事件呼唤问责之剑》认为,机制亟需变革。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食品安全机制仍需走出多头监管、权责脱节的困局。国务院紧急成立跨部门的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有助短期整合资源、解决危机。但着眼长远,走出多头监管之困,才是根本解决之道。机制变革的又一关键,在于危机预警系统亟需尽快到位。

对食品安检进行制度化改革(30%):《联合早报》文章《“免检”制度――食品行业的万恶之源》认为,要彻底解决乳品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就要尽量避免治标不治本,应该对整个食品行业的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反省,对食品安检领域进行彻底的制度化改革而不只是修修补补的“改良”措施。

必须重整全民道德观念(28%):香港《文汇报》文章《重视奶粉事件中的道德危机》认为,事实上,如果奸商只有一两个,大家还可说是个别现象,但都是这样,不震惊吗?联想到其他的造假,不能不问,中国商人的道德丢到哪里了?过去几年,中国问题食品频生,从苏丹红一号、劣质奶粉、有毒大米、孔雀石绿,到去年的毒豆奶、毒饺子和近期的毒奶粉事件,为什么中国的问题食品屡禁不止?这显然是内地商人的商德、地方政府包庇、法律和监管质检等方面都出现问题的结果。追根究底,在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下,金钱至上,拜金主义,渗透到了相当多人的灵魂之中。现在,为了利润,为了赚钱,连孩子的健康也不顾了,这不可怕吗?

对相关人员加大问责力度(25%):美国《侨报》文章《三鹿奶粉事件呼唤问责之剑》认为,层层问责。山西溃坝事件,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之广,危害之严重,后果之恶劣,更甚于山西溃坝事件。 理应环环问责、层层追究。尤其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无从逃避。

二、襄汾溃坝事件

2008年9月8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县的陶寺乡塔山矿区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该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约十九万立方米尾沙下泄,吞没了下游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等。

9月11日,中国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认定,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9月14日,鉴于孟学农对发生在山西省襄汾县的尾矿溃坝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截至10月5日,实际遇难人数已经达到271人,33人受伤。

⒈媒体观点倾向性分析

山西一直是各种安全事件的高发地带,媒体关注的方面非常多,和以往一样最多的是从制度层面来反思此事件。其中认为中央加强官员问责的评论占27%。

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72%):新华网的文章《谁该为这场灾祸负责?》:“在安全隐患长期明显存在的情况下,发生溃坝的尾矿库仍然违法运行,更严重的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被吊销两年多了但却依然非法生产,监管部门在明知企业非法生产的情况下,却没有进行彻底整改和停产,直至特大事故发生。事故充分暴露了安全监管预防体系存在严重漏洞。”

百姓的安危最重要(31%):新华报业网的文章《不要用人民的生命做官员的“试金石”》:“一些地方官员没有把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是根本原因。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是我们党对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而某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使自己尽快做出政绩,而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

中央问责决心加强(27%):新华网的文章《中央问责孟学农等人表现出来的责任心和决心让我更乐观》:“短短几天,事故处理之快,被问责人层次之高,反映了我们党是一个负责任的党,反映了中央雷厉风行、心系群众安危、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小老百姓我顿感宽慰和欣慰,对中央的决定拍手称快。”

形成保护伞(25%):新华报业网的文章《为“严查事故的背后”叫好》:“非法企业可以‘死灰复燃’,也是‘矿主’和那些‘管得住’矿山的有关部门和‘执法大人’,共同‘挽救’的结果。无非是大票子‘蒙’住了他们的‘眼睛’;重礼‘堵’住了他们的‘嘴巴’;利益链‘捆’住了他们的‘手脚’。在利益驱使下,他们只能乖乖地当个‘睁眼瞎’和‘灯下黑’。殊不知,黑心的‘矿主’和‘腐败官员’结成的‘政治同盟’和‘经济同盟’是我们多年难以彻底捣毁的地下‘腐败堡垒’。”

应加大处罚力度(25%):湖南在线的文章《从孟学农主动请辞看中国的行政问责》:“不难发现,如孟学农引咎辞职的正部级高官还屈指可数,被动免职的官员远远胜于主动请辞的官员,首问责任制还多半停留在纸面文章之上。山西溃坝事件中,虽然惩处了不少官员,但除了孟学农是主动出来担责外,其他的责任官员几乎都是政府明确下文免职,推诿卸责官员不乏其人。” 荆楚网的文章《为什么总是掉进同一条河流?》:“要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必须对每一起事故的所有责任人进行严惩,实际却是避重就轻、抓小放大。法律制裁的常常是一些基层的‘萝卜头’,真正的‘大老板’多安然无恙。那些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头头脑脑,以及有钱有背景的主要责任人,很少受到严处。”

⒉网络言论观点倾向性分析

网络言论更多的是充满了悲愤,怒责官员的失职和社会对民众的不公平,认为正是官员对民众的冷漠和霸占社会资源导致此事的发生。其实,18%的网络评论认为问责力度应该更大。

存在瞒报灾情(19%):事故发生初期,很多网民不满意官方出具的伤亡统计数据,认为可能存在瞒报灾情。网易山西网友:“在事故的前期,被挖出的尸体运到了附近的洪洞,有很多人就从那里认领的,估计隐瞒了。”

问责力度还应加大(18%):网友“dajiang2001a”:“对那些接到村民救命报告而无动于衷的官员,不仅应该撤职,还应启动司法程序,调查其是否有渎职、受贿等行为,接受法律的判责。”

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16%):网友“晨曦wt”:“从全局看,山西‘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彻底暴露了我国社会转型中‘矛盾凸显期’的特点,暴露了某些地方干部执政为民宗旨不牢、科学发展能力不强、作风轻飘、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甚至徇私枉法的顽症。”

食品辞职信范文3

论文摘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使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而且给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带来干扰和威胁,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推行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阐释了行政问责制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1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行政问责风暴,有理由使我们更多的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三鹿问题奶粉”的问题,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的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 温家宝指出,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屹得放心。 2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原因分析 2.1 体制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政府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监管信息。 (1)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与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其内在质量,如有无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单凭直观是无法判断的。同时食品的伤害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讲,消费者受到食品伤害后,其伤害症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的。而消费者受时间、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声明、广告和宣传。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食品质量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监管者有能力检测食品质量状况,但是要检测获取食品质量信息需要成本。尤其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据统计,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在这样情况下,要获取完备的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3)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一般不会把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生产者难以从改善产品质量中获益,因违反质量安全法规而受罚的机率又很小,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必然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是食品质量难以保证,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2.2 我国行政体制中职、权、责不清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3.2 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主动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文化作为柔性机制,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造就公民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2)行政问责文化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行政问责文化具有对于法律责任的补位功能。在行政领域中,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需求很难实现完全的相符,因此而导致责任的“盲区”,限制其功能的发挥。所以,行政问责文化的补位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3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当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通过授权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性主体,对于分散在其他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应该进行调整、清理和回收,最大程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保证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统一。在配置监管权的时候我们要遵循统一指挥原则、控制适度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为了完成监管总体目标,需要把监管工作任务分解,然后委托一定数量的管理者负责,并授予一定的权力,以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这里的权力配置主要包括创制权、决定权、命令权、执法权、强制权、处罚权、监督权。权力分配的结果形成横向和纵向两种组织结构形式,纵向结构设计的结果是产生了决策的层级化,确定了由上到下的指挥链以及链上每一级的权责关系,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连续性。横向 结构设计的结果是形成监管组织的部门化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监管部门负责人的控制幅度、内设部门的划分标准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纵向职权配置与横向职权配置应相互结合,横向和纵向监管权的重叠和交叉,促进监管权的相对集中。 在宏观层面,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具有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权力,具有制定监管法律、标准的权力,同时相对应其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也比较大;在中观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的体制基础是尊重现行架构以分为主,食品药品监管联席会议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主要起协调作用的行政主体,基于其功能定位是协调作用,敌职权范围应该相对狭小;在微观层面,县级行政主体的职权也应该相对集中到一到两个部门,目前存在的基层权力过于分散情形应该改变。因此,建议基层执法权集中,利于监管工作统一展开,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权的配置必须在两个方面进行权衡:其一,职权范围扩大将带来监管和协调成本的增加,但是信息的沟通和传递速度比较快;其二,监管任务完成效率具有递减性,监管层级增加将影响信息的传递速度,信息失真度加大,但有利于工作任务的衔接与控制。

食品辞职信范文4

辞职信是辞职者向工作单位辞去职务时写的书信,也叫辞职书或辞呈。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简短文言文员工工作辞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简短文言文辞职报告1领导、经理:

安好,见信如面!

于此刻辞职,余心惶惶然!进司一年有余,承蒙领导垂青照拂,而经理关照尤甚!借此,愚蒙得以有机历练良多,顿生如家之觉。然愚蒙不才,枉费经理一腔热忱与信任。离别时分,致谢虽发自肺腑亦显得苍白无力,而感激之情则无以言表。

人之百年,如白驹过隙,然余生已去四有其一。所生几何!常恨岁月逼人,心下戚戚。一枯一荣,皆有定数;盛衰成败,唯有天知。然一年之历练仍未羁绊余身。思虑良久,窃以为于社会大潮之中拼搏弄潮,方是吾辈男儿安身立命之所,纵浪大风急,彼岸渺茫,愚蒙亦无所惧,一心向前。

共事一室,同做同息,与吾友离别,心下不忍,;淳淳教导,信任有加,与经理离别,情更不堪!惟愿吾司事业有成,飞黄腾达之期可待。

临表顿首,辞职皆愚蒙个中原因。希领导见谅,阅而纳之!再拜再谢!

简短文言文辞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们: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此言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呜呼哀哉!

司本布衣,自幼出身贫寒,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性命于当世,不求闻达于富贵,但求温饱以残喘。然现实残酷之至,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节衣缩食,杜绝聚会。

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结果……众友云:“甚矣,汝之不慧,竟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颜,余何尝不想多整几两纹银,上对的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空气;然而,余出身农家,是苦皆能,是事皆能忍,只可惜终究徒劳无功,虽兢兢业业终究温饱都不得解决,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不是一庸者。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无不捶胸顿足,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虚伪客套,周旋于各所谓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哀!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年华如水,倏忽间春夏秋冬四季已轮回三百六十度。茫然回首,所得几何?所失几何?今不得不略作盘点: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好歹一堂堂男子汉,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亦不应沦为清洁工之列,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耽误了大好年华、愧对父母兄姐、做人尊严消失殆尽……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努力坚持到如今,唯一原因: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的涨工资之事而已。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司某一年来生活所需之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唯一功能即埋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耗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人今决定不应消磨于此,做出选择的时刻已到来。

话说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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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文言文辞职报告3嗟,夫君子不寄人以篱下,不枉食无功禄也。君子尚德,志在修身,不以言谗,不以行屈,亦不枉为左徒子也。时廿九当月,夜不能寐,以观星辰,但见月晦星暗,心有悲切,作请辞书。君子行事,不求贤能,但当得正直二字,事在力为,功在评过。事不为不受以功,事为之不担以过。君子自从,秋去暑来,已大半载矣。光阴荏苒,一往而不复返,岂能碌碌而不为之?夫韩信始附项梁,继属项羽,屡进言,不为用。愤而离之,投之于邦,波折周起,始为用。然终为吕后所害。君子不才,亦不想为韩信乎,不结怨于吕后乎。现位卑权微,离之尚不为大震也,故明哲理而远非乱是为君子上策也。嗟!“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禽择良木而栖,然世人多知良木可栖,未尝知噪鸦可恶也。之有良木,枝叶丰茂,尚有风疾雷霆乎,人伐虫腐乎,鸟禽相噪乎。《大学》曰: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心痛良木之朽,多加谏言,了然已成小人口中之噪鸦哉!其年内,出外有三,然一,再次,于三,位渐微而力渐无矣。空食功禄,于心不安矣。古有左徒,其心忠昭日月,亦为噪鸦矣!自投汩罗;今君子亦为噪鸦,前后思兮,泣然矣。古云:君子有自知之明。

自离之,终不被弃。

简短文言文辞职报告4领导在上:

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呜呼哀哉!

司本布衣,自幼出身贫寒,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性命于当世,不求闻达于富贵,但求温饱以残喘。然现实残酷之至,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节衣缩食,杜绝聚会。

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结果……众友云:“甚矣,汝之不慧,竟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颜,余何尝不想多挣几两纹银,上对的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空气;然而,余出身农家,是苦皆能,是事皆能忍,只可惜终究徒劳无功,虽兢兢业业终究温饱都不得解决,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

呜呼,若能容吾就此别过,感激涕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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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辞职信范文5

(一)法律责任

经济法调制主体责任的法理基点在于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研究经济法调制主体责任问题,首先要对法律责任进行认识。如凯尔森所言:“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做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1]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责任分为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两类。广义的法律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出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而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提出正是富勒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超越性发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主要的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一种义务的道德[2]。

法律的外部道德性所涉及的公平、正义亦是经济法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美国《独立宣言》说“人生而平等”,但在调制主体面前,相对人于调制主体却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不平等是社会地位、权力的不平等,而不是权利、经济的不平等,所以在调制主体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法律也应给调制主体制裁,使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使法律这个天平不至于向调制主体这一方太过倾斜。中国古代刑法较为发达,倡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甲弄伤了乙的脸,就要对乙黥面,现代法律责任多多少少也有一些“以牙还牙”的成分,调制主体失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法律就理所当然对调制主体处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制裁,甚至刑事制裁。

(三)法律秩序

“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古罗马的这句法律谚语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期待和向往,是对人类生存环境和谐一致的追求。社会有法律就意味着社会有规则、有秩序,这不仅是在应然状态之下的人类追求,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摸索出的基本方略。对调制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让其承担责任,让责任督促调制主体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力,正是维护了法律的秩序,使经济调制行为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同时也稳定了社会秩序。如果放任其行为,在其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不予理会,或对调制主体的错误轻描淡写,匆匆了事,就会造成权力的无限膨胀,社会极度不平衡,也使相对人的利益无从保护,使法律丧失威信。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调制主体责任形态

(一)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调制主体一般也是行政主体,所以调制主体在调制经济过程中有着行政人员的另一个角色。但调制主体承担的行政处分并不是因为触犯行政法给予处罚,而是依据经济法负特定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是最为普遍的调制主体责任形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二)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列出了一些领导干部需要引咎辞职的情形。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引咎辞职只限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是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一方法在外国是很成功的,它一方面可以让主要负责人直面自己的错误,自觉主动的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的被动受责,这可以提高中国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干部慎重对待行使人民交给的权力。但是由于中国的责任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有权无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咎辞职这一方法还需发展。

(三)剥夺调制主体任职资格

一个人做错事总要付出些代价,调制主体也是一样。中国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还有对任职资格作出时间限制的规定,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四)其他

中国法律法规涉及的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责任形态还有很多种,譬如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决策失误赔偿、信用减等和资质减免。

三、调制主体责任缺失的表现

沸沸扬扬的“砒霜门”事件,使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本来无事的饮料被工商局说成含“砒霜”,造成消费者的恐惧,使消费者对饮料失去信任,虽然复检结果明确证实饮料合格,但毕竟消费者心中已经有了阴影,谁也不会拿自己的健康开玩笑,这样企业的销售量必定降低,市场占有量也降低,若是企业实力不雄厚,极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同时前后两种说法也使公众一头雾水,不知该信哪一个,对政府部门公信力降低。而造成这一惨剧的海口市工商局最后说是仪器老化,对农夫山泉道歉。

出现这样的闹剧,首先涉及到的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查清此事,从源头查起,看是否有人,必要时司法部门应涉入进来,把这件事情查个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给受害企业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而不是包庇责任人员,推卸责任,把苦果留给企业,这样好像是国家政府部门把企业“玩了一把”:自己引起事端,引起轰动,造成“自身无法承受之重”后,随便找个理由自圆其说就置身事外,对受害者不理不问了。对于这样的事情,受害企业应该可以寻求国家赔偿。

“一个贫穷的国家很可能无力支付得起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但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这个国家也许就永远不可能发展到能支付得起良好法律制度的富裕水平。”[3]这句话基本符合中国的现状。中国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对于中国来说还只是刚刚上路,并没有太大的成就,这就需要我们在各方面配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好的经济要有好的制度配合,如果只是有权无责,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那样只会损害中国的发展,在这样一个竞争极为激烈的国际局势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落后都会引出不如人意的后果。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责任人员责任的落实。因为一个人做错事如果不用承担责任,那他就可以为所欲为,最后大业将会败在他的手中。中国自古就有一句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就是说无论谁犯法都要承担责任,没有地位身份的差别。这句话在现在仍然适用。当调制主体做出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不论什么官职都应该承担责任,把责任落到实处,这样才会保护企业的利益,不至于让调制主体因为“大权在握”而为所欲为。所以,为了国家,为了个人,都有必要对执法者严加管理,落实每一份责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调制主体的责任从“有名无实”变为“有名有实”。

四、克服责任缺失的对策

(一)引入经济责任赔偿机制

完善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责任需要以完善经济法的立法为必要条件。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张守文教授称之为是一个公认的“难垦之域”。要使调制主体的责任成为“有名有实”就需要超越传统理论。传统经济法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我们的法制理念也应当有所发展。这样就应该把赔偿纳入经济法责任中。我们把责任主体失误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看成是一种成本,按照诺斯的理论,“一个有效率的制度,主要应考虑如何实现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均衡”[4]。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照顾到各类主体的利益,使其各自的成本能够得到弥补,从而使各类主体都能够有效地存续。

(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现在是个讨论的热点,而且也有现实需要。公益经济诉讼制度是经济法调制主体责任可诉性的制度保障。由于中国在调制主体责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而导致的很多调制主体责任的不能追究的问题都可以由公益经济诉讼制度来解决。公益诉讼在中国是一种新型诉讼模式,但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我们可以通过对海外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为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先进经验,并同时证明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食品辞职信范文6

“问责风暴”旋起

9月22日,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近来,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高到部级,低到县处级,那么涉及到几十名官员,用“问责风暴”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目前,“奶粉事件”已经由单纯的企业制假售假行为升级为中国奶制品行业的形象危机,并且波及到政府监管部门的信誉。

在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前,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需要为“奶粉事件”承担什么责任?

厘清质量监督和标准

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事实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大量知名奶粉生产企业都被检测出产品中含有过量三聚氰胺,如伊利、蒙牛;二是只有三鹿牌奶粉的多批次产品中含有大量三聚氰胺,其他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远小于三鹿。这一检测结果提示给我们两个信息:首先,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业内比较“一般”的做法;其次,三鹿的行径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做法。

有不少人质疑,为什么质检机构没有及早发现奶制品行业内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须弄清楚一个技术问题,产品化学成分的检测是定向的,任何成分都能检测出来。如果质检机构按照常规的检验方法无法检测出奶粉存在的问题,那么就不存在监管渎职的问题。尽管三聚氰胺作为有机化工原料不允许被添加到食品中,但国际食品法典和国家标准并没有对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等进行规定,因此监管部门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的确无可厚非。

奶粉标准是被诟病的另一个焦点,人们纷纷指责国家标准落后于实际需要。应当说,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和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相关。同时,标准的更新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来支撑。可见,制定行业标准是一个政府“政治”的过程,而不是监管政策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克服市场机制和现代化所固有的风险,标准作为现代监管手段之一,是逼近风险最低的过程。过去30年OECD国家致力于提高监管效率的努力,尽量减少各类风险,但绝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消除所有风险因素,否则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

但是,质检机构授予某些品牌“国家免检产品”的殊荣,并作为典型宣传是欠妥的,因为这无异于宣告国家以自身信誉对个别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担保,事实上国家质检总局也在9月17日停止了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

除了监管,还缺什么

在厘清监督和标准之后,一些人就会提出疑问:如果政府都不能保障奶粉安全,是不是就意味着消费者要自认倒霉了?笔者认为,绝对不是。

政府监管的本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

然而,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有多种,如有组织的行业协会能够让成员产生自律的压力;高效的产权制度可以清晰界定责任边界等。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似乎只热衷于政府监管这个国家包打天下的手段,对别的手段既不熟悉也不关心。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是在上百年市场经济发展之后才建立起现代监管型国家的,当一种手段失灵时,另外的手段可以弥补其缺陷。而中国是在法制尚不完善,法治还未健全,市场没有发育成熟的前提下启动了现代政府监管的步伐,和欧美国家的制度演变路径恰好相反。换言之,监管型国家的步伐超越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这一步跨得太大,有些基础功课不得不回头补上。

我国的药品、奶制品行业出现过度竞争的局面,都是市场发育不成熟的表现。此外,食品和药品的原料生产者也面临同样问题。在“奶粉事件”中,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奶农根本无法与强势的生产企业在收购价格上进行抗衡,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前者被迫采取不法手段(如兑水后加入三聚氰胺)提供鲜奶,以降低成本、维持生存。

然而,近20年来,我国在“非战略行业”如食品、药品领域的行业政策是严重缺失,行业协会也没有承担起这一重任。加之发展型地方主义的影响,各地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价格恶性杀跌频繁,行业整体利润率低,如奶制品行业龙头之一的蒙牛在2007年销售额高达220亿元,但利润仅有10亿元,远远低于食品加工业的平均利润率.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市场机制还远待引导和完善。

奶粉事件在本质上是企业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说,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民事赔偿。可以说,通过司法的救济和责任追究是纠正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可行方式。

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当时有学者指出该事件与几十年前北美某公司的油轮污染事件很相似,后者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解决,受害人通过集团诉讼得到了民事赔偿,肇事者也受到了应有刑事处罚。事实上,美国在“进步运动”前后所发生的一系列药害事故、矿难事件和不安全食品事件,有一些是通过法院解决的,只有当事后救济力不足或者法官被利益集团收买的情况严重时,政府监管部门才得以介入。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法院体系尚不足以支持类似的司法救济,所以政府监管成为人们不得已而唯一的选择。

“奶粉事件”后,国家质检总局学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经验,向全国所有奶制品生产企业派驻厂监督员,这就是一项令人啼笑皆非的政策补丁。试问,如果将来豆浆也不幸出事了,是不是要向每一个豆浆厂都派监督员?若是软饮料、矿泉水都出事了,质检系统还需要多少监督员?这会带来多大的行政成本!

反观发达国家的做法,如FDA就会要求制药企业自己聘请审查员,而不会推行类似驻厂监督员这样的制度。企业出于自身商誉的考虑,会邀请业内公认的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专家来担此重任,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可能会被行业协会驱逐,最终影响到自身利润。

可见,我们不能把当前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简单理解为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监管能力的提升。完善的市场经济、有效的行业自律、精细的司法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治理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前提性的。

政府的角色

“齐二药事件”、“肝素纳事件”、“奶粉事件”,均起因于化工原料的不当使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农业部门主管初级农产品安全,质检部门主管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消费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在2008年机构改革中,这一职能已经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是流通环节食品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在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这一职能已经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那么,化工原料应该归谁管呢?

事实上,自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石油和化学工业部降格为国家经贸委下属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之后,化工主管部门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即没有机构制定化工产业政策,也没有机构对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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