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知识范例6篇

交通规则知识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1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3讨论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2

一、自觉遵守"规则",提高基本安全防范意识

教师应依据教材内容,如《学校里的规则》,根据学校环境,结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安全公约》等内容,注重抓好学生最基本的安全教育。

1.娱乐活动中遵守"规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小学生追逐打闹,不遵守活动规则,难免造成碰伤事件。轻则擦伤皮肤,重则造成身体伤害,更严重的,还会影响正常学习、生 活,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教师要时时留心、关注学生,随时渗透教育内容;引导学生课外观察、发现、制止不良行为;课内交流、反馈、评论其危险性。用鲜活事 例,使学生认识到玩乐活动时注意安全的重要性。做到: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不摸电源插口,不玩火,不做危险动作,不玩有损身心健康的游戏等。通过小 品、相声、编课本剧等活动拓展安全教育内容,使学生懂得活动中应该相互尊重、谦让,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2.教育学生着装要遵循"规律"

小学生年龄小,身体免疫力差,穿衣要随自然规律――季节、天气变化而异。通过列举季节易发疾病引导学生着装上应该注意什么,进而得出保护身体的 重要性。如,春天易发感冒,要注意穿暖、防风,保护关节,着衣应"下厚上薄";夏天,要预防热感;秋季,腹部受凉会诱发感冒、腹泻,应保证睡眠充足,多进 行户外活动,增强机体免疫力;冬天寒冷、干燥,是流行性感冒蔓延的季节,重在全身保暖,积极预防。进而,使学生获得知识,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 保护能力。

3.坚持锻炼,以强身健体

坚持锻炼数年如一日,才能提高身体免疫力。因此,教师要把课堂上的理论指导和课后的实际行动相结合,为人师表,引领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活动。鼓励 学生乐于上好体育课,乐于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乐于每天坚持做好"三操":早晨跑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做到标准、到位,真正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工具的日益增多造成交通事故频发。小学生过马路成了家长头疼、学校担忧、教师担心的大事。"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知道行人应走人行道, 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马路上玩耍打闹。"这是品德与生活课程的教学要点。因此,结合教材《四通八达的交通》《生命只有一次》等学习,教师主要从两方面做 起,确实抓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1.明确交通"法规"要求,懂得"规则"重要性

按照《小学生守则》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形成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 规,保护身体,珍爱生命的意识。教师首先应该使学生通过"查资料、搜图片(或照片)、做调查"等方式,结合"守则""规范"内容,加深理解,牢记交通安 全"法规""条例"要求,懂得从小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对生命的重要性。通过教师讲解,学生观看宣传图片、电视、"采访交警"等办法,明确我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2.熟记符号标识"规则",明理导行

教师要把教学内容和学习《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教育手册》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结合,针对学生过马路时的实际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生形成习惯。

(1)收集资料,积累安全知识

指导学生自学。搜集、识记交通安全符号标识: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查找交通安全常识:图片、儿歌、顺口溜等;动脑、动手筛选、编辑、制作《文明交通安全行》小报,以学习、积累交通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2)竞赛激励,巩固安全知识

如,让学生画一画、比一比,谁识记的交通安全符号标识多;说一说、听一听,谁分析的交通事例典型、有教育性;评一评,看看谁是班上最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孩子。

(3)以拍手歌强化记忆"交通安全儿歌"

"红灯亮了停一停,绿灯亮了往前行。一慢二看三通过,不与车辆来抢行。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出车窗,扶紧把手不能忘。乘 车谦让有礼貌,交通安全靠大家。"采用教师护送路队检查,路队长管理、带头,人人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办法,真正使学生从内心深处懂得珍惜生命的重 要性,切实做到"内化与心,外化与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三、了解"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知识,加强突发事件预防自救意识

教师要结合课程《自然灾害中的威力》《自然灾害中的自救》等内容,通过看图片、查资料、听故事的 方法,使学生认识到大自然的威力(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是巨大的,有时候人为的力量是无法抗拒的。人们只有尊重自然法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尽 可能减少或避免大自然的惩罚。通过课内学习,课后扩展,使学生懂得遇到灾难时,自救、互救的办法。例如,在学习《灾难之中的救护》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灵 活开展活动实践课:"火灾演练""地震避难""洪水来临"等实际演练,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体验、牢记自护自救方法。切实懂得:生命大于一切,有一线希 望就应该百分之二百地争取。如,住楼房遇到火灾,火势不大时,一定用湿毛巾或湿衣服捂住嘴,低着头,出门顺墙根下楼梯。火势凶猛,不能出门,且住在高楼 时,就要想办法扯下床单或衣服,并将其结成绳子,一头拴在楼房靠近窗户的栏杆或者窗框上,另一头苍谧约貉间,手抓绳子一点点顺着绳子滑下来。实在不行, 就想办法打电话或别的办法求救。还可让学生畅所欲言,还有哪些好的自护自救措施,以增强面对灾难临危不惧,设法自救,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能力。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3

【关键词】幼儿 文明交通 感知 体验 习惯养成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4.12.048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车辆的增多,人们面临的道路交通问题愈来愈多,更需要全体交通参与者实施文明礼让,在注重安全的同时形成良好的交通文明行为。我园以实践研究为出发点,在行动中摸索实践,探索出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目标、内容、方法、途径等养成幼儿文明交通的行为习惯,完善幼儿文明交通教育方案,为幼儿文明交通教案提供范例。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活动,增强教师和家长的文明交通意识,促使其文明出行,从而营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文明交通社会氛围。

一、针对幼儿认知特点,筛选并制定出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教育的目标

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如果缺乏相应的目标,教师对幼儿的教育就变得更为随意,不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教师们经过反复的研究、分析,根据幼儿的认知特点,在大量的文明交通内容中,筛选出了适合幼儿的教育内容,并根据这些内容,确立了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教育的目标。该目标具体包含交通标记的认识、文明交通行为(行走、乘车、驾驶)规范的了解等方面的内容,为教师针对幼儿实施安全教育指引了方向,规范了教育内容,使针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落实到了可以操作的层面。

二、让幼儿初步感知文明交通知识

幼儿的认知特点决定了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不能只是简单的说教,而应该结合幼儿的生活、学习让幼儿逐步获得知识,为此,我们首先让幼儿在生活和学习中对我们要进行的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感知,根据培养目标,通过文明交通教育环境的创设,激发幼儿对文明交通的好奇心,进一步让幼儿感知文明交通知识。校园环境:文明交通宣传栏、十字路口情景模拟、楼道宣传画等;班级环境:各班创设了各种宣传画、文明交通特色学习区、家长园地文明交通专栏等。让幼儿对其有初步的印象或了解,为后期的文明交通教育做铺垫。

三、通过集中活动,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专题教育

仅仅让幼儿去感知交通标志及交通规则,并不能真正提升幼儿文明交通行为,为此,我们在幼儿感知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题教育教学活动,让幼儿通过这些活动了解基本的交通知识,引导幼儿正确的认识文明交通行为。

1.在集中活动中,通过创编的交通儿歌、“三字经”、改编经典歌曲等形式,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如:童谣:《交通安全拍手谣》;三字经:《交通三字歌》、《交通规则》、《文明儿歌》;儿歌《交通法规歌》、《行路儿歌》、《小手拉大手》《马路上的车》、《公交车上》、《过马路》、《安全带》、《安全第一我知道》、《小猫咪过马路》、《交通安全很重要》;改编流行歌曲:《幸福拍手歌》、《爸爸去哪儿》、《对面的宝宝看过来》等。

2.邀请交警来园对幼儿进行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围绕“文明交通礼仪”主题,每学期邀请交警来园开展“文明交通联谊活动”,幼儿现场学习向左转、向右转、停止、直行等交通指挥手势,还集体表演了“三字经徒手操”等。通过一系列活动,幼儿增强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知道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四、通过学习区活动体验,进一步加深幼儿对文明交通的认识

由于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其认知过程是通过直接经验为基础,环境的创设虽然能够渗透文明交通知识,专题教育活动能够加深幼儿对文明交通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但不足以让幼儿进行内化,为此,我们通过各种区角游戏让幼儿在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中进一步了解文明交通的规则并对所学的相关知识进行内化。为此,教师利用美工区画一画交通标志图,利用益智区开展道路交通拼图,交通安全棋比拼等活动;利用图书区进一步了解文明交通的相关知识;利用区角游戏让幼儿在角色扮演中进行体验,加深幼儿角色扮演体验,对文明交通知识的了解;教师利用交通模拟区,在操场创设十字路口、人行道、交警指示台、信号灯、车道等情景,让幼儿进一步内化对交通知识的认知。

五、开展专题活动,促进幼儿文明交通行为的养成

1.趣味性游戏。各年龄班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谁对谁错”、“文明交通知识抢答赛”、“文明交通故事会”等游戏,让幼儿进一步熟悉文明交通规则。

2.节日主题活动。利用元旦、六一及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等节日,开展“情境现文明”、“创新唱文明”、“秀图宣文明”等全园性的教育宣传和实践体验活动。

3.“文明交通亲子手抄报”评比活动。以“保护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幼儿和爸爸、妈妈将如何正确的在马路上行走、如何识别交通信号灯等内容利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出来,让家长与孩子掌握文明交通安全常识,褒扬文明交通的好人好事以及批判违法违规的不文明行为等。

4.“文明标兵”和“文明宣传员”评比活动。让幼儿走出幼儿园,来到附近街道,向周围的行人宣传交通规则,提醒成人注意交通安全。孩子们还准备了自己设计的宣传单发放给街边的行人,向他们讲解宣传单的内容,展示自我机会,同时也带动了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与文明同行。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交易成本;广交会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3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起步较晚,而与贸易相关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则更晚。1992年,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以下简称“广交会”)接经贸部文件,对交易商品进行商标检查,成为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出台做出了重要探索,形成了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雏形,其制度设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于2006 年联合下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基本采纳了广交会经验,2009年国家版权局更是认定广交会为全国展会版权保护示范基地。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广交会机制的完善和推进过程并未受到太多反弹,反而得到了参展商、客商等参会主体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取得成功。其实践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为什么能够获得如此成就,笔者尝试利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为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实践找到理论支持。

一、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历程

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始于上世纪90年代对出口产品商标问题的规范。1992年经贸部《关于在第71届广州交易会上进行商标检查的通知》,广交会主办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向参展企业宣讲了商标法规,并查处出口商标侵权案件200余起。这是广交会史上第一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开了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的序幕。按照保护手段的重点不同,其发展可以分为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和制度建设完善时期等三个时期。

(一)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1992-1996)

实践之初,广交会主要以每届广交会为期限,进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项行动,尤其是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进行严肃整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量逐年激增,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越发突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的制约因素,首当其冲的就是商标法律问题。许多参展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意识,冒用、误用外国商标,遭遇境外法律诉讼,不但使正常经营和企业形象受到重大打击,也使广交会的国际展会信誉和形象受到负面影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尤其是引导企业培养商标意识,从1992年起,几乎每届广交会主办方都以商标维权为核心,采取宣传教育、开展侵权检查专项行动、交易团、省市外经贸委自查与广交会主办方检查相结合等手段进行维权,取得了重大成果。从第71届到第77届,会上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数已经下降了50%以上。①

(二)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1997-2001)

商标检查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参展商对境外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参展商之间对产品、技术的抄袭、仿冒行为却愈演愈烈,主办方接到的相关投诉不断增加。扩展侵权查处面、将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查处行动固定下来,成为广交会的迫切需求。1997年第81届广交会,主办方首次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办条法组(后更名为知识产权组),负责全面受理和处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并承担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组是中国较早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极大地推动了广交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这一时期,在立法方面,诞生了广交会机制的雏形《广交会期间投诉处理办法》;在执法方面,相继设立大会业务办知识产权组和大会知识产权及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等知识产权保护常设机构,展会期间国家保知办、整规办、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派员指导,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派员现场查处,由驻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对被投诉企业最终做出是否涉嫌侵权的裁定,解决了执法权的问题,使投诉基本获得有效处理。不足的是,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仍局限于处理投诉的被动保护阶段。

(三)制度建设完善时期(2001至今)

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外作用力的共同影响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展会知识保护成为制度建设实验的重要阵地。广交会也进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高峰,出台和修订了以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运作办法。从投诉处理流程、取证规则、惩罚机制以及与常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衔接处理等方面对本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一些基于展会特点设计的取证和惩罚规则发挥了巨大作用。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成为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范例,对全国展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2006年国家四部委颁布执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行政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的经济动因分析

20年来,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每个时期的具体实践都获得了稳步的推行。广交会机制将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规范作用和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交易状况得到规范,也使中国企业在参与广交会的过程中逐渐培育出知识产权意识。经济学逻辑在其运作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展会可以被看作一个浓缩的市场,参展商是卖方,出售自己的商品、技术、服务,客商、专业观众为买方,展会主办方则可视为市场监管主体。知识产权作为展会上一项特殊的商品,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和保护难度,其法律制度的建设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经济动因推动的。本文试从两个方面分析广交会机制的经济学机理。

(一)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设立机制的激励

参展商在展会上的首要目的就是推广出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利润。在展会这个时间短暂、空间有限的特殊环境下,市场竞争被无限放大了。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建立和维护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以其重要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必须坚守的竞争优势,为展会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立提供了巨大的激励。

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在于某人愿意为其而支付的价格。②创新活动、品牌塑造作为一种生产活动,创造者拥有的技术或品牌只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其目的亦是为了市场交换,从而达到效用和利益的最大化。③而创造活动及知识的产品化过程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其通常能够为竞争对手零成本无限复制,导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者无法实现应有的盈利。具有利益趋向性的商人开发、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减少或停止创造活动,市场将陷入仿制、盗用的乱局中,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基于规制产权关系、保证展会中知识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的技术和品牌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展会内生性激励,诞生了广交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一阶段“专项行动重点维权时期”,知识产权体现出消极价值,即知识产权是我国厂商外贸活动中所要避免付出的额外成本。改革开放初期,由纺织类商品出口见长的中国厂商最常遇到的就是商标侵权问题。所以1992年起历届广交会都要进行商标侵权问题的排查。

第二阶段“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国内厂商的资本积累足够支持并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积极价值显现,因此,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展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再上一个层级,同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提高,激励广交会进行制度改进,设立常设机构、邀请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第三阶段“制度建设完善时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而经过十年的实践,广交会主办方也汲取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更行之有效的、规范的规则体系呼之欲出。包括举证规则、惩罚规则、移送规则、执法行动综合行为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出台,全面规范了展会的知识产权交易,使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更彻底地显现出来。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机制提供的保障

1. 展会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更加突显出来,蕴含庞大的利润机会。利润机会是吸引资源投入的磁体。理性人永远不会放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这一吸引力不起作用,必然是由于有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障碍存在。④交易成本过高就是促使早期广交会参展商漠视知识产权利润机会、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的障碍。广交会机制的角色就在于调节展会上有关知识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回归到正常交易秩序中。

人们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存在费用,这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寻找交易对象、告诉对方交易愿望和方式以及履约的成本⑤。展会作为一个商品集聚、知识产权交易尤其频繁的场所,其环境特殊性使知识产权交易产生更可观的交易成本,也决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殊的一环。

展会的前沿性和科学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展会作为推广商品、促进贸易的一种重要的市场形式,其初衷是为了将商品集聚到有限的时空内,降低商品的推广和搜寻成本,但对于知识产品而言恰恰起到反作用。展示知识产品具有泄密风险,而不展示知识产品又无法实现推广目的,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监管时对侵权行为的技术界定,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

展会综合性和国际性使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进一步扩大。进入21世纪,通信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化和国际化成为提高展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随着展会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作为知识产权传播阶段的展会为侵权的发生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一次知识产品的展示即可为全球竞争者所熟知,侵权成本低廉。越是影响力大的国际性展会活动,其知识产权问题越容易在国际上形成恶劣的影响,使权利人面临更严重的交易成本。

展会的集聚性和短暂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严苛的效率要求。参展商品集聚性,展会时间的短暂性是展会活动的基本特征。参展商品的集聚性容易造成所蕴含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在短时间内一并迸发,案件数量压力大;展会时间的短暂性更要求展会上的知识产权规以效率优先,容易引起在极短时间内解决这些纠纷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的冲突。

2. 广交会机制提供的保障

法律从三个方面影响行为人的经济决策:它能够削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力;能够保持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行为的预期利益;还能够加重特定类型行为的违法成本。

广交会实践之初,缺乏相关治理的经验,简单快速的运动式处理方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首选。广交会主办方以专项行动表明了本展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的立场,加重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这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具有准确度高、阶段性强的特点,以每届广交会为单位实施,可以在展会期间有效震慑和提示参展商规范知识产权行为。但是,由于专项行动具有持续时间、处置精力有限的特点,仅适用于展会市场规模较小、侵权主体占总体参展商比重不大的情形。

进入“常设机构全面维权时期”,广交会改主动出击的运动式查处为常态化接访处置,并邀请专家和执法部门进驻。在节约和集中办案资源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处置效率和合法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有门、处置高效,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侵权风险。其不足之处在于,处置效力仅限于当届展会,对侵权人展外的延续没有能力规制,侵权行为容易发生反复。

2001年至今,广交会积极开展规则制定,进入“制度建设完善时期”。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出台和不断修订,广交会规范了处置程序,惩罚规则越来越严厉,并通过权力机关将展会规则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相对接,形成了整套展会知识产权交易的保护机制,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迫使其回到正常知识产权交易中来。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一个核心竞争力来源,在市场竞争日益规范的今天,健全、高效的法律系统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产权成为中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如何建成这样一个系统,广交会在一个微小但关键的领域进行了成功的尝试,经济学逻辑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所讨论的展会知识产权仅限于展会上商品所依附的可流转的知识产权,仅是整个会展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部分,中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济发展规律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和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注释:

①数据来源:广州市档案馆编.《百届广交会》,2006.

②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 [M]. 蒋兆康,译. 法律出版社,2007(11).

③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91).

④同注2,第10页。

⑤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 三联书店. 1994: 157

参考文献:

[1]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 [M]. 蒋兆康,译. 法律出版社,2007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5

一、过错与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一)认定侵权责任的两种法律逻辑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法律逻辑。第一种法律逻辑,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通知之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已经知道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之前不知道,但权利人通知之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通知,应当是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通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明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在权利人通知前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按照第一种法律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种法律逻辑,是认定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按照这种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并不直接销售商品,只有作为网络用户的网络卖家构成直接侵权而且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有法院2006年就认为,在网络卖家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可能因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审查义务而承担 “帮助侵权责任”。[5]在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美国,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也取决于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后是否继续提供帮助。[6]因此,按照第二种法律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构成间接侵权也以过错为前提,这里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二)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明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事实问题,如何认定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案件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明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有争议,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应当知道的判断,并非单纯的事实认定,前提是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在界定了审查义务后,如果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因此,无论是第一种法律逻辑还是第二种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都集中在其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上。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本质上是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是判断,而判断的核心则是裁量和政策选择。[7]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

二、确定审查义务标准的基本原则

为了正确地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有这样两个基本原则应当遵守:第一,强调公平的利益平衡原则;第二,强调效率的合理预防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所谓利益平衡原则,是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当平衡。传统着作权保护主要涉及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网络着作权保护则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衡量的重要环节。其中,就后两者而言,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8]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中所规定的那样,人民法院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故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从被控侵权信息的网络传播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应当承担保证被控侵权信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对被控侵权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合理预防原则

所谓合理预防原则,集中体现为汉德公式所隐含的规则。在1947年的Carroll Towing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汉德(Leaned Hand)法官对侵权法上的过失进行了新的界定。汉德法官认为,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事故导致的损害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则认定被告未采取预防措施就存在过失。[9]上述规则被称为汉德公式。汉德公式的基本原则是:当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造成的损害时,法院应当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处于相同地位的所有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害的发生。汉德公式的推论是:应该将风险分配给能够以更低成本进行预防的一方,对于无法预防的风险则应配置给能够以更小成本进行预防一方,从而为侵权的有效预防提供恰当的激励,实现社会损失的最小化。

应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理预防原则的第一个要求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基于效率的考虑,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或不必要的预防成本。例如,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前对所有信息都进行合法性审查,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除了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第512条的避风港原则外,立法方面的典型例证还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的规定,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负有非法行为的一般性事前审查义务。再例如,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相同信息的重复侵权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合理预防原则的第二个要求是,无论是权利人还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以更低的预防成本预防具体案件中的特定侵权行为,则应当将不利后果分配给该行为人,从而有利于激励该行为人采取社会成本最小的预防措施。在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避风港原则的实质是,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事前预防着作权侵权的成本太高,因此不应要求网络技术服务商承担事前审查义务。而与避风港原则配套的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是要求权利人分担一定的预防成本,即搜索并提供有效的通知。避风港原则的广泛确立表明合理预防原则实际上已经普遍贯彻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 :请记住我站域名/

三、事前审查义务的标准(一)事前审查的情形

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负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但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可能与网络卖家承担相同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接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也应当对其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定交易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什么是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实践中需要个案具体分析。但基本原则是,这种“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是足以使其知道特定交易信息的内容的“直接”,是跟特定交易信息的内容挂钩的“直接”。反过来,如果经济利益与被控侵权信息内容相联系,就要求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如果经济利益并不与特定内容相联系,不要求应当知道。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络卖家合作经营,直接从特定交易行为中获得利益,也应当对特定交易信息承担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如果与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络用户合作经营,或者从特定的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实际上与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络用户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进行事前审查,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在实践中,合作的主要模式是一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交易平台。既然合作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相挂钩,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因此进行事前审查的成本也并不会太高。

(二)事前审查的标准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交易信息前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该交易信息进行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此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网络卖家,如果被控侵权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推定其有过错。为什么是推定,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确实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则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至于审查义务的标准,还应当结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权利人主张的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确保信息绝对不侵权才能,只要有可能侵权就不能。按照这个标准,只要交易信息在结果上构成侵权,就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过错,这一要求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承担了过高的预防成本,不符合合理预防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二个标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从特定的交易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者与网络卖家合作经营,其也只是承担销售者的审查义务。

对于销售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我国《着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都表明,如果销售者只是承担与其获利相对应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果不知道侵权事实,而且在诉讼中提供了合法来源,就应当免除赔偿责任。这表明即使负有事前审查义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只是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果非要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标准归纳一个上位概念,似乎可以确定为高度概然性标准或“不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标准。审查达到了这个标准,即使交易信息或交易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侵权,也不能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事前应当知道侵权事实。

四、事后审查义务的标准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有权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出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通知的审查包括对权利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和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除了通知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交易信息后如果因为交易信息非常明显以至于其应当意识到交易信息的存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应当对这些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一点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络着作权纠纷中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一样,“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事实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10]这种观点已经体现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判例中了,早在2005年我国就有法院表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删除”。[11]

按照侵权可能性的程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审查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标准,不管是否有侵权可能性,只要有通知就应当采取屏蔽、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二种标准,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高度概然性标准,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第三种标准,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通知即删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按照第一种审查标准,只要知识产权有真实性、合法性,通知足以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具体定位商侵商品信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不审查通知中所指控的侵权信息是否真实,就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采用此标准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事后审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就比较容易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但目前尚无判例支持这种观点。事后审查义务采用第一种标准,权利人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都只需要负担的较低的预防成本,但却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了网络卖家,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一方面,有些权利人可能出于恶意发出错误的通知,扰乱网络卖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即使权利人善意地发出通知,仍然有可能错误地将网络卖家的合法行为指控为侵权。在现实中,我国已经大量出现权利人为了限制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维持传统销售渠道而恶意投诉的情况。

值得讨论的是,权利人错误发出通知的社会成本是否能够完全转嫁给权利人。因错误投诉受到损害的网络卖家能够对权利人提讼要求赔偿,如果网络卖家向权利人索赔的成本很低,网络卖家能够得到及时的、全面的赔偿,实际上会将错误通知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权利人,产生所谓的外在性内化的效果,最终会实现利益平衡。但在现实中这个前提并不成立。首先,受到损害的网络卖家在现实中的索赔风险和索赔成本较高;其次,采用通知即删除标准可能导致网络卖家产生其他难以计算的损失,例如持续的销售带来的信用评价、店铺等级等无形的商业利益会因为被无辜采取必要措施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现实中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损失往往由网络卖家承担,因此客观上会激励权利人将通知作为维持传统销售渠道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即使在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中,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事后审查义务也没有采用第一种标准。美国DMCA第512条在规定“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反通知与恢复规则”,[12]这表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就应当立即“移除”的法定义务。[13]因此,同样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不应当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不论侵权可能性如何都必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三种标准要求权利人必须确定无疑地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例如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只要网络卖家有不侵权的可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不应采取必要措施。这一标准实质上排除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后果分配给了权利人。

事后审查义务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权利人需要负担较高的预防成本,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则负担较低的预防成本。由于商品信息流与物流分离,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网络卖家从事了侵权行为,需要证明商品实物本身是侵权商品。为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权利人往往需要通过公证等方式对交易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来证明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权利人除了负担搜寻侵权商品信息的成本外,还需要负担更高的证明成本。相对而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审查成本却能明显降低。这可能导致原本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负担较低预防成本即可制止的侵权行为,却需要权利人负担更高的预防成本去制止,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过错认定过于宽松,并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也不符合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

(三)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合理性

采用第二种审查义务标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均要负担一定程度的预防成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不被认定有过错,需要对权利人的通知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侵权可能性是否较大。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数量较多,进行实质审查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投诉进行事后审查,因此相对于采用第一种和第三种审查义务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负担更高的审查成本。对权利人而言,不仅要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搜寻侵权信息,在信息流与物流分离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还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因此,权利人要负担的预防成本也比采用通知即删除标准要高。从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负担一定程度的预防成本的理由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最终从电子商务交易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其承担的经营成本应当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从实际效果来看,淘宝网目前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二种审查标准,相对于其巨大的交易量和较大的市场份额而言,其被提讼的案件数量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较小,这表明其实际执行的事后审查机制基本上是有效的,淘宝网的发展也并未因为采取这种审查标准而受到影响。

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合理性在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侵权行为的预防成本不应当由权利人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方承担,而应当由双方分担;如果权利人的通知已经足以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认识到有较大侵权可能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认定其有过错,而不是不讲效率地继续要求权利人提高预防成本,这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的要求。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合理性还体现在,法院采取诉讼禁令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必要措施有类似的效果,因此二者可以适用基本相同的审查标准,而法院采取诉前禁令,也应当具备侵权可能性较大、损失难以弥补、双方利益基本平衡等条件。

五、事后审查义务标准的应用

(一)高度概然性标准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影响

为了审查侵权可能性是否达到高度概然性标准,需要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如果权利人的通知能够证明其是适格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且指明了足以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定位的侵权商品信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可以要求被指控的网络卖家提交反通知。如果网络卖家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交反通知,可以推定侵权可能性较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直接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卖家及时提交了反通知,则应当对网络卖家的反通知及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有权利人有证据优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仍然无法确定是否侵权,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由权利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存在侵权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主张不予支持。

早在2006年,我国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就适用了类似的规则,认为:“只有商标权人指出网络商店的侵权事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第一被告才有义务删除相关的信息。原告虽然指出包括第二被告在内的网络商店侵权,但其三次致函都没有提交侵权方面的证据,而且在第一被告要求其提交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明确答复暂不提交,第一被告在此情况下没有删除其指定的信息并没有违反事后补救义务。”[14]德国也有法院持类似的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只负担对较为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控的义务。[15]美国eBay案的法院也认为,只是一般性地意识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有侵权商品销售并不足以认定eBay具有过错,具体地知道某个侵权行为的存在才能认定有过错,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地知道应当达到什么程度。[16]

(二)高度概然性标准对权利类型的影响

专利权的侵权判断普遍具有较高难度,无论是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判断,还是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某些方式的知识产权侵权,例如作品是否实质性相同、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也有较高难度。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上述侵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支持权利人的主张采取必要措施,由于错误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导致网络卖家向其索赔;如果听从网络卖家的意见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又可能导致权利人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高度概然性的侵权可能性审查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上述情况下应当暂不采取必要措施,等到能够确认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时候再采取措施,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尽到了事后审查义务,不应被认定有过错。这样处理的合理性在于,既然权利人的通知和证据不能证明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就应当由负有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权利人应当对侵权行为的存在负有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此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权利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事实上,我国有大量判例已经适用了上述规则。在2006年刘延风诉余姚市双剑电器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其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因涉及到专业技术判断,具有不确定性,阿里巴巴网站并不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也无须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17]在2009年宝健(中国)日用品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为被告设定审查义务,要求其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18]在2011年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一没有能力判断其他被告的企业名称中的“德兰仕”三字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19]

当然,如果不考虑各种执行成本,既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网络卖家利益的最理想方案是,高度概然性标准与类似于财产保全和诉讼禁令的担保制度配合使用。在权利人与网络卖家争议较大,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确实难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提供了担保,则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如果随后网络卖家也提供了反担保,则应当及时解除必要措施。

六、小结

国内外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和本文的分析都表明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成本不应完全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负担,而应当由权利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负担。至于权 利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间如何分担预防成本,则可以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在现有商业模式和技术条件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般不承担包括价格过滤措施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但对于只需较低预防成本就可以预防的明显侵权,也应当主动采取预防措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事后审查义务应采用高度概然性标准,其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是认识到侵权可能性较大。本文的研究表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做法是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的。

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确定审查义务符合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具有的特点。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预防成本会不断变化,因此即使界定审查义务的基本规则不变,过错认定的结论却可能不断变化。

注释:

[1]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下,只提供交易信息不 直接参与交易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在 英 文中 常 表 述 为on-line auction sites或online marketplaces。

[2]陈文煊:“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综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4期。

[3]See SCT/24/4,Trademarks and the Internet,Annex I,page 1-5,available at 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24/sct_24_4.pdf.2012 年12月4日访问。

[4]Lilian Edwards,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et Intermediaries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page59,available at www.wipo.int/copyright/en/doc.2012年12月4日访问。

[5]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6]Inwood Labs.,Inc. v.Ives Labs.,Inc.,456 U.S. 844,854 (1982).

[7]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290页。

[8]孔祥俊:“论网络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新机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9]United States et al. v. Carroll Towing Co.,Inc.,et al.,159 F.2d 169(2d. Cir. 1947).

[10]陈锦川:“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11]同注[5]。

[12]17 USC 512(g).

[13]王迁:“荒谬的逻辑无理的要求——评2008年度美国《特别301报告》要求我国政府对网络服务商施加的‘强制移除义务’”,载《中国版权》2008年第3期。

[1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15]Mary Bagnall,David Fyfield,Constantine Rehag,Michael Adams,Liability of Online Auctioneers:Auction Sites and Brand Owners Hammer it Out,INTA Bulletin Vol. 65 No. 1 (2010).

[16]Tiffany Inc. v. eBay Inc.,576 F.Supp.2d 463(S.D.N.Y.2008),600 F.3d 93(2d cir. 2010).

[17]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交通规则知识范文6

语法教学一直是英语教学界关注的问题。自18世纪规定性语法诞生以来,传统的语法翻译法一直为外语教学所青睐。到20世纪,现代语言学及其相关学科取得了迅猛发展,社会对语言交际能力的要求日益提高,新的教学理论不断输入和兴起,传统的语法教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在外语教学领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外语教学中是否应该有语法教学的一席之地。一些语言学家和师生认为语法在课堂教学中无足轻重,可以忽略,提出取消“无用”的语法课。但是另一些人指出语法是语言基础和必要的组成部分,忽视语法教学对学生的语言输出会造成危害(吴益民,1997)。

高校培养的英语专业人才应具有扎实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应包括语言表达的流利性,更应该包括表达的准确性。所以,为了全面培养高校英语专业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和运用能力,作为高校英语教师,我们应该坚持语法教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重新审视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改变对语法教学的传统认识,摆正语法教学的位置。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教语法,而是如何结合高校语法教学的特点,改革语法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提高语言教学的质量。

二、英语语法教学的定位

语音、词汇、语法是语言的三要素。其中,语法为语言的骨骼,是语言的组织规律,它赋予语言条理性和可理解性,是提高语言水平的基础。适当的、清晰的语法讲解可以避免错误形式的出现,而且也可以帮助学生更快、更有效地进行学习。汉英两种语言隶属两大不同的语系,存在的语言差异较多,对在汉语环境下学习英语的中国学生来说,他们“习得”英语的机会较少。要学到正确、地道的英语,就必须学习掌握英语的语法,学会其语法,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缩短“中继语言”的过程(李德芳、梁一帆,2003)。因此,学习语法是学习英语的一条捷径。再则,对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学习一定的语法知识,尤其对成人学习者来说,能够提高学习的效益。

随着交际式教学法的推广和应用,有些英语专业的师生对语法课抱着厌学甚至学而无用的态度,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学生在中学阶段已经花大量精力学习了大量的语法知识,大学里再开设语法课纯属浪费时间;二是在与母语者的交流中出现一些语法错误并不影响信息的传递和交际的进行。其实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首先,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中学学过几年英语,对基础英语语法已有接触,但中学语法由于受传统规定语法的影响,大都以结构语法为主,主要是从形式上分析词形变化和句子构成。从传授知识的本质和学生的认知能力来讲,结构语法有客观和具体的特性,便于学生掌握。但随着学生认知能力的提高和英语知识的增加,他们对语言的认识也应由形式转向意义和功能,对语法的认识由结构转向功能。然而,这种认识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另外,学生们认为学习语法不是最终目的,语法最终要为言语交际服务,这个观点是正确的;然而由此认为语法是“无用的”,“没有必要学语法”则是一种错误推理。一般说来,语法学习意味着规则的讲解和大量的语法练习,有时会令人感到单调乏味,但在试图摆脱这些的同时,学生们忽视语法在言语交际中的重要性,语法能力有所下降,语言表达不够准确。英语专业的学生不应仅满足于语言的流利性、准确性和得体性同样重要。有不少人把学生语法能力的下降归咎于交际法,但是交际法的倡导者却申辩交际法并不排斥语法。根据D.Hymes(1972)对“交际能力”的经典阐述,交际能力包括:语法能力、可接受性、得体性和实际操作性,“语法能力”是交际能力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因此,学生语言错误频频出现不应归罪于交际法教学,而是人们对其认识和实施中出现失误,对语法教学和交际法教学认识不完全,把语法教学与交际法教学对立起来,认为交际法就是要强调听说,少讲或不讲语法,主观上排斥了语法教学。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顾此而失彼。

学生在中学学了很多语法知识,但与实际运用相脱节,仅会做题,应付考试。高校英语专业的语法教学应依据功能语法,以语篇为单位,在真实语境中或从提供的经典例句中发现语法现象、学习语法,使学生能通过有限的语言规则去理解无限的语言现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给学生提供各种机会,在一定的情景下训练学生运用所学形式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语法课不能只限于了解语言系统(陈述性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使用语言(过程性知识)。鉴于学生在中学阶段接触过部分语法项目,教师应该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突出现代英语语法的难点和重点,以及与传统语法差异较大的地方。灵活运用比较法、归纳法,比较传统语法与现代语法的异同,这样既能让学生了解现代英语的最新发展,又能结合学生容易出现的一些语法错误,增强学生对新知识点的认识。否则重复已学过的语法结构既无意义,又违背了学习语言是为了交流这一宗旨。

从形式和意义的统一构成功能来看,学生在中学阶段的学习注重语言形式,利用语法规则去阅读或造句。而在大学阶段,学生已有了一定的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英语学习过程中注重交际能力的培养。所以高校英语学习应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语法学习和技能培养的统一。因此,把学习功能语法和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结合起来进行作为英语专业语法教学的指导思想(张作功,2005)。高校英语专业的语法教学应体现语言的形式和功能、结构语法和功能语法、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的有机统一。

三、语法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语法教学方法一般分为演绎法(deductive teaching)和归纳法(inductive teaching)。演绎法通常是指“从一般到特殊”,即由教师直截了当地向学生解释语法规则。归纳法通常是指“从特殊到一般”,要求学生通过对一些语言现象的分析自己推导语法规则。在许多研究者和教师看来,演绎法似乎更为合理。教师首先对语法规则进行清楚明了的解释,然后让学生通过句子加以操练,直到语法规则“内化”(internalized)。语法规则是按照编写者所认定的难易程度由简到繁呈线性排列,教材的每一课都介绍一些新的语法规则,这些规则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这种教法的前提是假设学生每次只学习一条语法规则,并经过反复练习能够掌握,然后进入到下一规则的学习。这种传统的教学法可概括为P.P.P.法,即Presentation(讲解)、Practice(操练)和Production(产出)。尽管在短时间内这种以形式为基础的语法教学能提高测试成绩,例如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但这种教学方法很难使学生在自由会话或自由表达中提高他们的语言行为能力(N.Ellis,2002)。进入大学的专业学习之后,学生已不仅仅满足于书面测试成绩的提高,而是迫切希望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尤其是交际能力。学生的需求转化为对课堂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教师改变传统的语法教学模式,不能仅满足于语法项目形式上的讲授。

首先,教学中要重视语法规则和语境相结合。教材中语法规则的描述一般都脱离具体的语境,呈现在学生面前的是一些孤立的句子,并期望他们通过复述、操练、语法转换等方式加以内化。练习的设计也纯粹是为了帮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的语法规则。事实上,因为学生没有机会在具体的语境中认清语法规则、意义和用法之间的内在关系,领会语法规则的功用,此类练习无法达到培养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目的(阮周林,1999)。学生脱离具体的语境学语法,自然也很难理解一些具有选择性的语法形式,如学习被动语态的典型过程是把一组主动语态的句子,仿照范例的规则形式转换成被动语态。但是,即便学生通过练习能顺利地进行相互转换,他们仍然不明白在什么语境下用被动语态,无法理解为什么要进行主被动语态之间的转换。如果灌输给学生像主动、被动语态这样具有选择性的语法形式的交际价值,能加深学生对语法形式和语用之间关系的了解,领悟用语法规则适当地表达意义以达到交际的目的。教师要根据授课内容和目的,选择合适的课堂教学模式,活化教材,活化课堂,加强情景创设,即教师寻找传播知识和培养学生思维意识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加强情景创设,走“语境化”的路子,使教学成为一种有效的、多方位、多层次和主动的信息交流过程。

我们仍以被动态的学习为例,老师可以提供一组主被动语态相互转换的句子,指导学生找出转换规则,随后通过比较,了解转换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最后再进一步讨论被动语态的运用场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应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讨论,发现规律,然后练习将学到的语法规则应用到恰当的语境中,使他们在具体运用语言时更有信心。这样,学习过程便会变得生动有趣,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取的成就感会促使他们有更多的兴趣投入到进一步的学习。因此,在语法教学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指导作用,让学生明确基本的语法概念,激活学生头脑中的认知因素,激活学生知识网络中人文、历史、地理、科技、体育、卫生、环境、生活、习俗和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产生联想,培养他们发散性思维的能力,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从而使学生不仅对英语语法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完整的概念,并且通过语言实践提高语法运用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这就要求教师以情景为跳板,沿着教学主线,竭尽全力,多方烘托,给学生精神上、智力上带来令其满足的高层次快乐,让他们感到上课是享受,是生命的乐趣所在。美好的课堂令学生兴奋、激动,心理学认为,这种兴奋与激动总是使学生心向神往,表现出注意的趋向,导致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主动学习,保持旺盛的求知欲。

其次,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要有不同的讲授方式和教学要求。例如:师范类英语专业的学生因将要从事的工作所需,语法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教师的教学用语必须规范准确,才能给学生产生语言的正面示范效应。要想今后在课堂上流利、准确、规范地表达自我,自如地用英语进行交流,现在我们应该培养学生对英语语法体系有一个全面、正确、清晰、系统的认识,并且能够对语法现象作出正确、合理的解释;对非师范类英语专业学生而言,语法教学的要求应该是使学生对英语语法有一个基本完整的了解,对常见的语法知识能够理解和运用,学会使用语法知识指导听、说、读、写、译的实践活动,特别是能够运用所掌握的语法知识来帮助阅读能力的提高。对于那些用得不多、比较难懂的语法现象可以避重就轻,利用上下文内容来帮助理解。

再次,语法教学的方法提倡多样化。在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语法学习比较枯燥乏味,所以要使它变得易于接受,创造活跃的课堂教学气氛,增加教授过程的实用性和趣味性是语法课堂教学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精讲多练”就显得非常重要――无需多少理论讲解,只需必要的知识传授和通过实际操练来达到掌握和运用的目的。而且,学生在中学阶段已学习过一些基础英语语法项目,但是掌握的知识点比较零散、不系统、不深入,所以高校语法教学的重点应放在语法知识的梳理和扩展方面。另外,有两点值得一提的是:第一,教授语法时要使用对比原则,有必要简明扼要地把母语和英语的异同告诉学生,让他们注意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失误;第二,语法教学要注意传递文化,有些句子从语法规则上来说是正确的,但在语言交流中,不符合语用原则,不被英语母语者接受;而有些句子违反了语法规则,但在英语母语者看来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这就是文化的差异。有时我们说出的英语句子违背了语法规则,英美人大多能理解,但语法正确的句子有时却包含了文化失误或语用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地道的英语句子,不只是要符合语法规则,还应符合交流的原则、语篇原则和文化规则。

四、结语

语法是二语习得的基础,语法能力也应是听、说、读、写、译五项能力的基础,奠定交际能力所需的平台。语法和其他任何一项能力密不可分,是统一协调的关系,而非如人们想象的对立和各自独立的关系。语法知识的传授仍应是外语教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英语教师必须摆脱传统教学思想的羁绊,不断接受新的教学思想,把语法规则和交际原则、语言形式和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处理好语法教学和语言技能的关系;根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的不同把语法教学与学生的情感态度、学习策略的培养结合起来,把语法讲解和语法运用结合起来,以笔头、口头等形式将语法练习有机地、灵活地融会于各种交际活动和课堂任务之中,使英语教学稳步、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Ellis,N.Does form-focused instruction affect the acquisition of implicit knowledge?[J].Studies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2002(24).

[2]Hymes,D.H.On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In J.B. Pride and J. Homes (eds.) Sociolinguistics [M].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72: 269-293.

[3]李德芳,梁一帆.《新编大学英语语法教程》的编写思路[J].外语界,2003 (4):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