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例6篇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1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机制,加大对保安队员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物业小区保安服务的特点、任务、职责,特制定以下保安队员考核细则。一、考核办法及操作程序

(一)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结合齐铁地区物业小区的实际,实行二级管理,共同考核的办法。一是保安服务公司,二是物业小区。

(二)考核实施实行扣分罚款制。

(三)在考核中,对于违反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每扣一分,罚款2元,并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对于保安队员的考核实施,由保安公司、物业小区实行共同定期考核,随时抽查的办法,对于发现的违纪违章现象,由考核人员填写扣分、罚款通知单,并由保安公司、物业小区负责考核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送交财务,实施扣款。

(五)保安队员在工作中,对于超出违反考核细则规定以外的条款,按保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保安队员违反考核规定,罚款资金由财务指定专人保管,此项罚款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有贡献的保安人员的奖励。

二、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1、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

2、不请假、无故矿工扣4分;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3、在交接班过程中,不按规定面对面实地交接,而进行信誉交接的每人各扣3分;

4、交接班记录簿不按规定认真填写,乱画字迹不工整,违者扣2分;

5、对于保安器具,如警棒、电筒以及日常办公用品随意损坏,丢失、除按价赔偿外,损坏丢失者扣4分:

6、在执岗过程中不按工作程序巡视,发生一次扣4分;

7、不按规定时间巡视,巡视时间次数与巡视记录等填写不符,每人各扣3分;

8、在当班中不请示,随意脱岗,办私事扣5分,累计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9、在值班中,执勤室内务不整洁,物品不按要求摆放,当班者每人各扣2分;

10、在执岗中形象不佳,不按规定着装,保安服与便服混穿,发生一次扣3分;

11、严格认真执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的保安用语规范规定,不按规定用语,每发生一次扣2分;

12、认真牢记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对于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分别根据情节扣4-10分,严重者清除保安队;

13、在巡逻执勤中,严格落实“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不按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执行的,每违反一项扣3分;

14、在巡逻中列队不整齐,仪表不端正,形象不佳每人扣份;

15、在当班中带酒气上岗扣5分;

16、当班中饮酒扣l0分,并予以辞退;

17、在当班执岗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不及时上报的扣4分;

18、对于公司、物业小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以及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开会、按规定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又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不参加一次扣5分;

19、在保安服务中,不按规定进行文明服务,居民有反映扣3分;

20、在工作中相互之间不协调,不支持,不团结,而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反映的,对责任者根据情节扣4—10分;

21、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扣10分,严重者清除保安队伍;

22、对于公司组织的正常政治、业务、军体等学习和培训,在考核和考试中,按规定要求没有达到标准和不及格者,每一项扣5分;

23、保安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2

20xx年最新交规扣分细则扣1分: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2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电话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3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7.在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

扣12分: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3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2坚持“四不讲”,不讲条件,不讲情面,不讲照顾,不讲客观,奖罚分明,逗硬考核。

3.3物业管理经理行使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考核权,对公司负责,公司对物业管理经理考核,各主管对员工进行考核。

4、考核时间:

每月26-28日前由物业管理经理向对各岗位管理人员进行打分考核。各主管对各岗位进行打分考核并公司审查、备案。

5、考核内容

5.1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2岗位考核执行情况。

6、考核办法:

6.1物业管理人员各岗位工资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其中考核工资根据公司对各岗位的工作要求中划定考核工资。具体物管经理每月200元,物管员、收费员、维修员、保安为每月100元,保洁员为每月50元,作为当月的考核工资。其伙食、交通、通讯补贴除外。其余为标准工资。

6.2工作考核实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达标为100分,依次为94、84、74、64共五个等级。

6.3得分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资。

6.4得分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30%

6.5得分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80%

6.6得分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30%。

6.6得分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50%。直至当月违反同一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0考核通则

7.1奖励

7.1.1对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突出贡献,使公司增加收入上2万元或减少损失2万元以上者,奖5~50分/次。特别突出,晋升一级工资。

7.1.2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业主/使用人书面感谢表扬者,奖5~10分/次。

7.1.3参加行业、区、市级竞赛获奖,为公司争得荣誉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获市级嘉奖,奖15分/次,记功一次。

7.1.4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5拾金不昧,奖1~10分/次,数额巨大,加倍奖励。

7.1.6公司的单项奖励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7.1.7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物业服务工作有实际收获和较好推动作用,奖5~20分/次。

7.1.8及时制止治安、消防及其它突发事件,保护了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奖5~20分/次。

7.1.9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厉行节约、降低物管成本有较大成果,奖5~20分/次。

7.1.10对设施设备进行技改,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相关消耗下降有明显效果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11坚持原则,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事迹突出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2考核

7.2.1迟到、早退、旷工,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7.2.2着装不规范、佩戴不完整,扣1分/次。

7.2.3姿态不端正、行为不规范,扣1分/次(项)。

7.2.4语言粗俗,服务被业主有效投诉,扣5分/次(项)。

7.2.5不服从指挥,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扣3分/次(项)。

7.2.6破坏团结、拨是弄非,工作推委、拖拉,扣3分/次(项)。

7.2.7工作期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之事,扣3分/次。

7.2.8当班饮酒或酒后上班者(因公饮酒者,酒后不得上班,不在本考核之列),扣5分/次。

7.2.9当班吃零食,内吸烟者,扣2分/次。

7.2.10串岗、脱岗者,扣5分/次;若给公司或业主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2.11当班吵架、打架、者,扣10分/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7.2.12当班期间睡岗者,扣10分/次。

7.2.13无故不参加例会、训练、培训者,扣2分/次。

7.2.14记录不准确,各类资料上报不及时者,扣2分/次。

7.2.15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下属者,扣5分/次(项)。

7.2.16限期整改不及时,未达要求者,扣3分/次(项)。

7.2.17泄露公司机密、造谣、诽谤、打击、报复他人者,扣10~20分/次。

7.2.18工作场地不干净、整洁,工作区域10平方米内发现烟头、纸屑,扣1分/次(处)。

7.2.19故意刁难业主,向服务对象吃、喝、卡、拿、要,收取好处费,除退出非法所得、赔礼道歉外,另扣20分/次,情节严重者予辞退。

7.2.20主管负责人督查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大的失误,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扣5~20分/次或另行处理。

7.2.21业主(使用人)投诉、咨询时认为不属于本职责范围而不理睬、不引导者,扣2分/次。

7.2.22各种考核事件如果有属于直接上级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或此事是由其他人员、其他部门检举者,其直接上级应受相应考核。

7.2.23各级员工对所属人员的各种考核,如果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将受到被考核人相同的考核。

8.0考核细则

8.1部门负责人考核评分细则

8.1.1所管理物业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扣20分/次或予行政处理,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1.2所管辖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率>98%,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3所管辖物业各项管理、服务规范未建立、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项。

8.1.4每半年由公司调查一次业主满意率,未达规定值,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5员工培训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次。

8.1.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作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扣5~20分/次,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8.1.7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扣10~20分/次。

8.1.8工作失职、渎职,经考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降职或其它处理。

8.2收费员考核评分细则

8.2.1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台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2各科目按规定记帐,按时结帐、对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建立、完善各种收费台帐,保管、使用好发票及收据,定期检查、核对,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3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不出差错,未做到,扣5分/次。

8.2.4认真、仔细收取各类费用,无计算、书写错误,未做到,扣1~5分/次,收到假钞,自行赔付。

8.2.5保证及时准确提供欠缴费用业主/用户名单名细,延时或不准确,扣1~5分/次(项)。

8.2.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物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2.7及时收集、整理、统计业主/用户入住、装修、租赁等资料,未做到,扣2分/次(户)。

8.2.8认真耐心接待投诉,及时处理并跟踪督促解决,未做到,扣2分/次。

8.2.9积极主动配合收费员催收各类款项,未做到,扣2分/次。

8.2.10定期回访,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未做到,扣2分/次。

8.2.11保持记录完整、及时、有效,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12管理好业主档案,不遗失、不泄密,未做到,扣5分/次(项)。

8.2.13按要求检查考核清洁工的工作完成情况,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14客户报事报修投诉未及时处理,扣5分/次(项)。

8.2.15未按期回访业主/使用人,扣1分/次。

8.2.1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8.3协管班长考核评分细则

8.3.1所管辖物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扣5~20分/次,未采取补救措施或处理不及时,扣 20分/次,隐瞒不报,加倍处理。

8.3.2不坚持原则,督导不严,包庇、纵容下属,扣5分/次。

8.3.3所管部门被业主/使用人有效投诉,扣5分/次。

8.3.4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培训、未作好记录,扣5分/次。

8.3.5制度不健全,扣1分/次。

8.3.6抽查夜间值勤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3.7不定期培训员工,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4协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4.1未按时交~,记录不全或不清晰,扣1分/次(项)。

8.4.2未按规定巡逻和详细记录巡逻时间情况,扣1分/次(项)。

8.4.3未按规定对人员、物品进出进行有效控制,扣2分/次(项)。

8.4.4当班期间,发生治安、消防事件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扣10~20分/次。

8.4.5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扣1分/次(项)。

8.4.6被褥未按规定叠放,未做到棱角分明、平整、无皱纹,扣1分/次(项)。

8.4.7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扣3分/次。

8.4.8擅自动用警具,有损公司形象者,扣5分/次,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理。

8.4.9当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扣5~20分/次(项)。

8.4.10其他有违本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8.5清洁工考核评分细则

8.5.1地面(含台阶、沟、花台等)不干净、清洁,扣1分/次(处)。

8.5.2侧面(含门、栏杆、墙面、墙上附件等)有灰尘、蛛网、乱贴8.5.3乱画(用工具能做到处),扣1分/次(处)。

8.5.4顶面(含灯、灯罩、屋顶等)清洁未做彻底,不干净,扣1分/次(处)。

8.5.5垃圾(果皮箱)外有污水渍、桶内有异味,扣1分/次(处)。

8.5.6垃圾清运不及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扣1分/次(处)。

8.6维修工考核评分细则

8.6.1未做好对设施设备的安全、防火、防水检查,处理不及时,扣1分/次(项)。

8.6.2不熟悉本岗位工作环境,违反各专业操作规程或工作标准,扣2分/次(项)。

8.6.3未保持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整洁年,未做好有关记录,扣1分/次。

8.6.4未完成日常定期巡检、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扣1分/次。未记录,扣2分/次。

8.6.5未按规定完成临时交办工作任务,扣1~5分/次(项)。

8.6.6检、维修前,未做预案,擅做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形象者,扣5~20分/次(项),后果严重者,另行处理。

9.0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自~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考核事项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4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5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参考文献】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新变化

1.“应缴税费”二级科目的设置变化及相互关系

根据我国围绕“营改增”政策制定的重要规定,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办理时需要填入的相关增值税科目有了新的要求,比如按照新规定在“应缴税费”科目下应该由应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待认证税额、待抵扣税额、待转销税额、简易计税、留抵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税额、代扣代交增值税等十项二级科目。与原税政制度相比,除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外后面8个明细科目都是此次规定新增加的。较小规模的纳税人只需要通过“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而不设置其他专栏。一般纳税人一般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再设置其他专栏。应缴税费相关明细科目之间具有明显的承继关系。一是“留抵税额”“待抵扣税额”“待认证税额”这三个下属科目一般从借方开始,接着进行相关规定条件的审查,经过审查后符合新规定中相关条件的结转到“应缴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属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而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且尚未结转到“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进项税额专栏借方的情况下,“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三个明细科目都有可能存在到期后仍存有借方余额的情况。二是“待转销项税额”的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由贷方开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结转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而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没有接到转“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贷方的情况下,“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到期后可能存在贷方余额的情况。三是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主要由借方开始,到了月末应该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房地产企业往往会进行增值税预交,因此除外),在进行结转后“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通常会没有剩余。除此以外,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税这三个下属科目与其他明细科目并没有存在明显的承继关系。在这其中“简易计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转让金融商品税主要包括贷方转让金融商品税数额,借方实际缴纳金额和结转损失结转到下月的数额,而转让金融商品的损失则从后期转让收益的应缴税额中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主要由贷方反映部分在境内还尚未建立起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购进的某些商品或者个人在境外的相关应税行为,而借方则充分反映了这部分单位或者个人在应税过程中实际缴纳的代扣代交增值税。由这些承继关系可以明显看出“预缴增值税”下属科目到时间节点后没有剩余;“待抵扣税额”、“待认证税额”和“增值税税额”这三个二级科目如果到了时间节点后其账目还存在剩余,则在借方;“待转销项税额”下属科目如果到了时间节点后账目仍有剩余,那么其余额应该在贷方;“简易计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这两个下属科目在到达时间节点后有可能存在贷方剩余的情况;“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下属科目在时间节点后有可能出现贷方或者借方剩余,但是到了年底结算时应当不存在剩余;“未缴增值税”下属科目等到事件结束后可能存在借方或者贷方剩余。

2.“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的设置变化

按照《处理规定》所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在应缴税费需要设置十项二级科目外,在应交增值税这二级科目下还要设置十个三级科目,分别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与之前税政制度相比并无变化,一般纳税人采用传统的计税办法就可以对因为纳税人而产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余业务进行相关税务核算。

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以及其核算范围的调整

在《处理规定》中,将会计科目由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以防止产生歧义,而与之对应的利润表中的相关项目名称也由“营业税金及附加”正式更名为“税金及附加”。除此以外,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所涉及的核算内容及范围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企业按照规定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资源税、教育附加税、消费税等仍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外,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也一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

4.财务报表的列示办法

通过对《处理规定》中对增值税核算内容以及二级、三级科目设置的变化的相关梳理后可以发现,增值税的相关业务不再只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应缴税费”项目,还要根据增值税的二级科目下的剩余金额结转去向来间接反映资产负债表里关于“其他流动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或非流动负债”以及应缴税费中,其具体的财务报表的列示办法如下:①对于资产负债表里“其他流动或非流动资产”栏目的相关列示内容,首先应该将应缴税费这一科目名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待认证税额、留抵税额等二级明细科目到期后出现的余额填入到“其他流动总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按照其挂账时间,以一年为界限,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填入到“其他流动资产”中;超过一年的则填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中。②对于资产负债表里“其他流动或非流动负债”栏目中所列示的内容,应该将“应缴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一二级明细科目到达时间节点后其贷方余额栏目中存在的金额剩余填入到“其他流动或非流动负债”栏目中。同样地,根据其挂账时间,以一年为界限,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填入到“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超过一年的填入到“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③对于资产负债表中“应缴税费”项目所列示的内容,应该将“应缴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在进行审核后到期的贷方金额剩余填入到资产负债表的应缴税费栏目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变化分析

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一是进项税额允许或者禁止抵扣的会计处理。纳税人一般在购买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劳务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等金额应该根据购买时纳税人所拥有的已经经过认证的税务凭证中的可抵扣税额暂时借记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科目中,根据除了当月已认证可抵扣增值税额之外的尚未经过认证的可抵扣税额借记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按照购入相关产品商定应付金额或者实际已支付金额将其贷记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商品退货等情况,需要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与常规会计分录操作相反的分录操作。第二是购入不动产或者正在建设中的不动产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额抵扣的会计操作。一般依据自取得之日起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一年借记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第二年借记到“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第三是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所产生的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根据新规定,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但是却在境内发生相关纳税行为,那么需要将购买方作为义务人,境内的一般纳税人不仅需要按照资产和成本费用的会计确认要求将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被认证为可抵扣的税额借记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还要根据该纳税行为商定的应付金额暂时贷记到“应缴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中。

2.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尤其注重对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一致的确认,主要由三种情况:两者时间一致、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纳税义务时间、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晚于纳税义务时间。这三种情况决定了企业在决定应纳税额和确认收入时将两者借记或者贷记到不同的科目中。

3.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差额征税主要是指对于特定业务所取得的价款以及价外费用进行特定项目扣除,并将其余额作为销售额纳入计税办法中。这些特定业务主要由:经纪服务、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性回租业务、客运场站服务业务、旅游服务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这些业务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首先要按照正常情况进入纳税程序,等到这些项目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再借记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中。

4.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在实际纳税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根据自身业务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不同将相关增值税暂记到“应缴增值税”科目或者“银行存款”科目中。企业在进行预缴增值税操作过程中也需要按照相关情况不同借记到“预交增值税”科目或者“银行存款”科目中去,然后到纳税期再将预交增值税剩余转入到未交增值税科目中,借记到“未交增值税”科目或“预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