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例6篇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金融危机;焦化企业;税收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58-03

一、 临汾市焦化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在全市经济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焦化行业是临汾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其焦炭产量占山西省的32.5%,占全省外运量的20%。截至2008年末,临汾市焦炭企业共 58户85 组焦炉,设计生产能力3416.55万吨,建成生产能力2883万吨,焦化企业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户数的11.89%。2008年实现利税26.09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收入的62.5%。现将2005至2008年的临汾市焦化行业实现的税收情况及全市总税收情况见表1。

从表1中,我们可看出临汾市焦化行业在临汾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及对全市经济的贡献。一是焦化行业实现的税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二是焦化行业实现的税收在全市税收完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2008年所占的比重已达到21.71%;三是焦化行业实现的税收增幅与全市总税收呈现出同增同降的趋势,在2007年、2008年中的增幅比较中可以看出焦化行业与全市经济发展的相关联系十分紧密。

二、金融危机以来临汾焦化行业的税收情况及对全市经济的影响

2008年,临汾市焦化行业实现总税收260902万元,占全市总税收 21.72 %,同比增长 31.5 %,其中:国税部门实现税收240417 万元,地税部门实现税收20485万元。从总体形势分析,全年临汾市焦化行业依然保持了高位增长的态势,主要由于上半年经济形势较好,需求旺盛,焦炭价格一路攀升,焦炭行业一直为卖方市场,但是从2008年焦化行业分月税收完成的趋势来看,金融危机对焦化行业的冲击造成的负效应显露无遗,从第三季度开始,焦化行业的税收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其中8月、9月、10月、12月分别下降10.2%,32.5%,58.6%,44.5%,12月份实现税收仅为6月份的15.3%,全市总税收也相应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7月份开始累计下降了77%,12月份实现的总税收仅为6月份的23%(见表2、图1)。

图1 2008年总税收和焦化行业税收完成情况趋势图

三、 金融危机形势之下临汾市焦化行业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需求市场“寒流”袭击

从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分析,受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经济下滑对国内煤焦市场连带效应的影响,临汾市焦化产品出口受阻。从2008年第四季度的数据显示,临汾市焦化产业的出口量比上一季度下降70%,出现了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国际需求骤降的形势。从国内市场分析,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经济增速放缓,对上游产业钢铁需求旺盛的房地产、汽车、造船等行业生产增速下滑,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步入了下行的通道,使钢材需求大幅减少,钢铁企业被迫限产停产,对焦炭的需求不断减少,焦化行业迎来了自2004年以来的又一轮“寒流”袭击。

(二)交易价格的“曲线”波动

市场需求是决定价格的主导因素,价格曲线围绕着需求曲线上下波动。2008年以来,我市焦炭价格经历了上半年的快速上涨,以及随后的形势逆转和价格大幅波动,呈现出“过山车式”的变化特点。2008年7月份前后,焦炭的市场平均价格达到历史最高,平均3000元/吨左右,3个月后,在需求急剧下降、价格加速下滑的市场态势下,开始出现价格下跌,12月份焦炭的价格为每吨1200元左右,比7月份的价格,每吨焦炭跌幅达122%,致使焦炭行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

(三)利润倒挂的“尴尬”境地

2008年上半年,全市焦化企业普遍盈利,但从9月份以后,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市场需求骤减,再加上对产品价格的预期判断不准,(许多企业由于对奥运停产、资源整合等因素判断失误,大量囤煤,推高了煤价),原材料囤积价格过高;另一方面,下半年焦炭价格急剧回落,据最近的调查,部分地区焦煤价格950元/吨,焦炭价格跌至1100元/吨,由于每吨焦炭需要消耗1.4吨左右的焦煤,焦炭行业进销价格倒挂依旧。例如一个60万吨的焦化厂,如果继续维持运营,每天的亏损额将高达50万-100万元,多数焦化企业上半年的利润,已经在下半年侵蚀殆尽,全行业进入了亏损状态。

(四)限产停产的“被动”局面

临汾焦炭行业近两个月来不断加大限产力度,山西焦协已对行业企业在11月应对市场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在原来限产40%― 50%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限产力度,达到60%― 70%,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大幅度地限产。临汾市的重点企业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省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目前5个焦化厂只有2个维持生产,结焦时间由20小时延长至52小时,产量不足生产能力的20%。由于焦化行业的特殊性,机焦炉必须连续作业,目前全市大部分焦化企业只能是“焖炉保温”,限产停产的压力空前加大,行业萎缩效应凸显。

(五)资金链条的“断裂”风险

由于焦化行业由年初的卖方市场转为现在的买方市场,在行业全面亏损的局面之下,大部分焦炭企业又面临销售困境,只能是按“已定合同”进行销售,资金回笼存在较大困难,下游需求的急剧下降直接导致整个产业链的资金匮乏。先是钢铁企业拖欠焦化企业的货款,而后焦化企业无力偿还焦煤企业的货款,目前企业回款率正随着时间的推移急速下滑。在这样的形势之下,上游行业的资金回笼出现困难,且支持煤焦铁企业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偿还出现较大的风险,现大部分煤焦企业只能还息,不能付本,甚至出现不能结息的现象,资金链条的“断裂”,金融风险的加大,无形中给整个经济形势带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四、2009年焦化行业形势预测及相关政策建议

对于临汾经济而言,国际国内能源原材料市场需求迅速减弱,煤焦、钢铁产品价格接连跳水,全市主体行业整体发展急剧萎缩,且未来一年主体产业市场仍将受到严重冲击,焦化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不容乐观。焦化行业受制于相关产业,又同时影响着主导产业及经济发展的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据不完全统计,焦化及相关行业面临的困境将直接影响2009年临汾税收减少10.73亿元以上,使3万多企业职工面临失业的境地,同时银行风险加大,对全市经济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预期国际市场短期无法恢复的前提下,焦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风险已不容忽视,焦化产业如何尽快突出重阻,渡过难关,是关系到区域经济及全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拓展市场需求是当前焦化行业走出困境的主要方面

下游钢铁企业市场需求锐减是焦化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的主导因素,所以要“对症下药”,依靠国家经济政策,破解经济难题,寻求稳定发展。一是要迅速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国家4万亿扩大内需的投资支持,在国家投资中积极争取项目;二是加大省内自有资金和项目投资,用于拉动内需,提振信心。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山西省将累计总投资超过6500亿元,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焦化企业要抓住机遇,赢得市场,求得发展。三是在市场配置中寻找机遇,围绕政府公共投资、铁路建设、民航建设、房地产市场、船舶等项目,积极争取,及早动手,利用“煤博会”等平台进行宣传和交易,打一场市场攻坚战。

(二)稳定市场价格是焦化行业平稳发展的关键所在

要利用政策手段和行业自律机制,首先是从平抑焦煤市场价格入手,寻找焦化行业合理的利润空间,避免出现价格大起大落的现象,降低价格风险,引导行业的良性发展。最近获悉河北焦协已通过行业协议的方式将焦炭价格稳定在1750元/吨,比11月增长了15%左右,焦炭价格开始回暖;其次是稳定焦炭市场,对焦炭市场进行重点监管,有关方面要对焦炭总量进行平衡调控,以达到“限产保价”的目的;三是疏通煤焦铁市场发展通道,尽快走出“利润倒挂”的困境,进而走上平稳持续发展之路,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联合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是应对当前困境局面及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从此次经济危机给焦化行业带来的冲击,我们应得到教训,焦化行业要时刻看到市场中隐藏的风险,要强化焦化企业联盟,应加速焦煤联盟和焦钢联盟的组建。“焦化企业想渡过难关,抱团取暖才能减少风险”,日前,山西省焦炭焦团、山西焦化集团等7家骨干企业专程赴京,与首钢焦团及唐山焦团等7家华北钢铁重点企业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以焦钢联合共同应对市场,稳定焦炭购销供应。我们应得到这样的启示,金融危机让焦化企业经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在这一轮的风暴当中,焦化企业优胜劣汰,行业危机带来了整合的机会,焦钢的联合更让我们看到了今后企业发展的方向,煤焦钢行业要加强合作,共同发展,达到一赢共赢的目的。 (四)加强焦化资源整合是提高焦化行业竞争力的必然之路

焦化企业要加快转型和资源整合,要关掉一批,扶持一批,让有实力的企业延伸产业链,依托资源优势,对产业进行升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焦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势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延长煤焦化产业链这条主线,通过资本运作、企业并购、联营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资源整合,实现各方在资源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建立厂点少、规模大、产业链完整的生产体系,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发展循环经济使焦化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焦化产品的深加工是煤化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成焦化产品科研队伍,依托现有山焦、山维、同世达技术中心,采用产学研一体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等多种形式,使煤化工产业拥有技术支撑体系,走出“只焦不化”的畸型发展道路;政府应对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给予资金政策扶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焦化行业升级,进一步提升焦炉装备和工艺水平,加大化工产品回收设施改造力度,促进焦油、粗苯、焦炉煤气等焦化副产品全部回收利用,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下游需求市场的空间,在附加产品的深加工中寻找企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为本;检查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2012年2月,国际上最权威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了最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版40条建议),首次明确提出各国及金融机构要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2012年,作为国内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也提出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在反洗钱监管由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背景下,作为反洗钱监管重要手段的现场检查迫切需要从合规性检查向风险性检查转变。

二、模块化检查方法弊端分析

模块化检查是以合规为导向的检查方法,在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督促金融机构提高了反洗钱合规意识,搭建起了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但随着反洗钱工作转向风险为本,弊端逐步显现。

(一)侧重发现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结果,忽视风险控制过程

在模块化检查下,检查人员从合规视角出发,关注金融机构落实“一法四令”的违规结果,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漏、错报,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全、未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忽视了金融机构在机制建设、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充分挖掘违规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规行为。

(二)割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

一是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模块化检查将检查内容分为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模块独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相对独立,难以从整体上把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二是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模块化检查方式下,检查人员只关注客户在该模块下存在的违规问题,不能从全流程的角度把握客户整体交易和金融机构的全面履职情况,偏离了客户为中心的监管方向。

(三)同金融机构业务相脱离,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的有效性

在模块化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从反洗钱视角关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和业务操作,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被检查金融机构整体风控体系和业务条线管理中审视,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四)过于依赖交易测试,不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的动态发展变化

模块化检查侧重于操作结果,通过违规结果来推定机制缺陷,因此主要运用交易测试方法,通过抽取大量样本来推断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反洗钱义务。当前金融机构的技术手段和创新业务不断发展,以往有效的交易测试方法可能不久就会失效,主要凭借交易测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风险下结论,不能真正反映金融机构风险。

三、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简介

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05年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下简称BSA/AML检查),2007年进行了修改。该手册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进行了全面指导,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检查方法。BSA/AML检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

1.风险评估。BSA/AML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风险类别(例如产品、服务、客户、实体、交易和所处地区等);二是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更好的评估这些类别的风险。检查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时,首先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自行进行了评估。如果金融机构未开展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检查人员则必须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风险评估。评估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资产、客户群体、产品、服务和地区等因素,采取查看《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信息、与管理层谈话、分析经营状况和业绩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要通过评估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业务,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评估金融机构的BSA/AML合规程序是否能够管理并缓解风险,从而确定其整体风险概况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2.核心检查。BSA/AML的核心检查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在美国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指现金交易报告)、资金划转和货币工作涉及的买卖交易记录保存等内容,即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进行检查。以客户尽职调查检查为例,检查程序包括两项:

一是有效性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和全面性,并评估上述客户信息在发现、监控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的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确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与该机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确定其在开户时是否具有相应流程获取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留存的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2.确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许变更客户的风险等级或状况。确定由专人负责审阅或批准此类变更。

3.审核金融机构用于识别为其带来较高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的深入尽职调查程序和流程。

4.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流程相关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导解决客户信息获取不足或不准确问题的指引。

二是交易测试。在审阅风险评估报告、以往检查报告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样本。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收集了恰当的客户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监测。

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交易测试基础上,就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全面性得出结论。

3.扩展检查。扩展检查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20类产品和服务的检查和对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类自然人和实体的检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检查为例,检查程序与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检查类似,也包括对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评估和交易测试两部分,不再详述。

(二)对我国反洗钱检查的启示

1.注重评估。美国反洗钱检查十分注重风险评估,既有针对金融机构风控架构的整体性评估,又有渗透到金融机构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及各个业务条线的具体评估。每个业务条线检查时,首先进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评估,然后进行交易测试。从手册的指导思想看,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程序都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但风险评估却是必须的。

2.深入业务。除风险评估和核心义务检查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十分注重针对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手册中列明了对关联银行、账户、贷款业务等20类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这些扩展检查详细列明了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进行检查的重点,既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给金融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方向。

四、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和内涵

在部分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本文提出了从我国反洗钱发展的规律出发,以客户为切入点,全流程了解反洗钱风控措施在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渗透情况的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模式。具体可表述为:以客户为中心、条线检查为纽带,流程控制为主线、高风险业务/客户为重点、有机连接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下,针对客户的全流程检查与风险评估并重,旨在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图1以客户为中心反洗钱检查流程图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特点与方法

1.以客户为中心,有效解决随机抽样代表性不足问题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侧重分析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以特定标准挑选高风险客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准随不同金融机构及不同时期洗钱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按照5条定量标准和4条定性标准从3.7万个客户中,选取高风险客户300个,样本数量大幅减少,大幅提高检查效率。

2.以条线检查为纽带,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略反洗钱工作间联系问题

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分别沿对公、对私业务线条,从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方面同时检查,综合反映其整体反洗钱工作,避免按不同条块检查、不能反映整体风险的问题。

3.以高风险业务为重点,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与金融机构业务脱节问题

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将反洗钱检查融入被检查单位业务条线,对相应高风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以对某外资银行和某中资银行检查为例,根据被检查单位特点不同,对中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对某外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外币现金交易及跨境汇兑、NRA账户管理等高风险业务。

4.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视风险控制过程问题

在对公、对私两条线检查中,针对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业务关系结束三个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实施连贯检查,发现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缺陷,整体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

一是“五步检查法”对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见表3)。

二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查单位涉及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营业部等部门就该阶段履行客户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检查。

三是在业务关系终止阶段,主要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客户资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成效

(一)全面准确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既可以发现被检查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漏错报、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合规性问题,又可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风控隐患,形成对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准确判断。

(二)大幅提升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采取标准化、流程化检查方式,且高风险客户挑选标准、每个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均相对固定,有效缩短检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为基层人行实行法人监管开辟新的路径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立足法人监管,在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检查时,注重检验其法人总部制定的政策、流程是否实用,发现总部管理缺陷,推动总部纠改,带动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整体提升。以对辖区某外资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通过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检查发现其总行存在的系统开发、流程设计、反洗钱风控管理等缺陷,引起被查银行总行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进行全系统整改。

参考文献:

[1]卢菁.《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3

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

(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

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

(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

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方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难以得逞。

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

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

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

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财政部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

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国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政府总理直接立案调查,在掌握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执法机关调查。如美国执法机关根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供的可疑情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根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人员回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根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毒品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若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我国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贩毒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

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

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

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职员、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交易的报告,只要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只要善意依法披露,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以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银行等单位如何识别大额可疑金融交易呢?即规定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标准。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认为是可疑金融交易,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例如,使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大量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状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个帐户的金额通常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国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接受了许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使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即将绝大部分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客户的经营状况;某客户突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正确解释资金的来源;某客户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经常收到大量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职员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职员,等等。我们在制定大额可疑金融交易标准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使其符合我国实际。

有的国家认为,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在自愿报告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使是自愿报告制度对许多国家来说也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改革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自愿报告制度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其一,1994年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并进而引起了竞争的激化以至于竞争的无序,导致我国金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渠道”。其三,金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制度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制度,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客户泄露信息规则以及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转贴于

(五)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大量的洗钱活动表明,有些国家加强反洗钱行动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移动到不具有或不具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的国家,通过这些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正解决洗钱者利用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可以自己的反洗钱措施影响具有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能将自己的国内法措施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能在他国范围内要求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

靡匀妨ⅲ趴赡苁垢么胧行凳⑹蛊湔嬲迪治す屎推胶桶踩哪康摹?

(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

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知道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

具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

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

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

我国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发展和完善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参考数目

1. news.eastday.com>>今日关注>>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2年9月18日)

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以及《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行政监管和司法处罚等综合管理措施,坚决清理整顿各种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非法集资类广告。包括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产权任意分割拆零等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二)虚假贷款类广告。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不含政府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套现”、“倒贷”、“垫贷”、“加贷”等贷款类广告,以及典当、寄卖、寄售等行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的广告等。

(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包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在新闻媒体上的涉及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包括涉及上述非法金融业务的户外条幅、牌匾、门市招贴、传单等。

三、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媒体学习和宣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媒体(含户外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停发和撤除各类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各新闻媒体)

(二)第二阶段,依法查处阶段。对11月11日前没有停发和撤除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和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内容的各类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限期予以拆除。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责任主体: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上报工作。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行动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市处非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工商局、银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处非办)

四、责任分工

(一)广告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认为广告中含有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需查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对金融机构可以查验金融许可证,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查验省政府金融办批文),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要停止并拒绝广告,同时主动向行政主(兼)管部门报告。

(二)广电、新闻出版等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研究涉及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媒体擅自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叫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指导活动,切实增强广告者(媒体)、相关部门的金融法制观念以及识别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能力。

(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没有进行金融业务前置审批的社会企业,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核准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范围,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金融服务广告、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新闻宣传等行政主(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有关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动员各方力量,及时收集、举报有关“贷款广告”的案件线索并协助做好查处、纠正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有关广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审核查验广告内容与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义务和责任。对典型的虚假“贷款广告”,要督促其重新审查并更正告示,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处理意见建议。对因非法集资广告引起的,要及时启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有关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桂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蔺波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处非办。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也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进行负责。市处非办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5

该报告基于全国25个省、80个县、320个社区共8438个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分析形成,涉及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消费、保险、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家庭金融的基本状况。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建华,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张宗益,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李稻葵,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马骁,西南财经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报告会。

权威数据,填补国内空白

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观反应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家庭金融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xx年美国金融学会(AFA)年会上,AFA主席、哈佛大学教授John Campbell断言,家庭金融将会成为金融学中继资产定价、公司金融后第三个重要的研究领域。20xx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将本应于2019年举行的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提前到当年进行,以便及时直观地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为详细了解各类家庭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美联储需要直接观察各个家庭的财务变化。伴随着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中国的经济走向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最基础的我国国民家庭金融行为也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针对中国微观家庭金融数据匮乏的现状,2019年4月,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强强联手,整合高校与政府机构优势资源,成立了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心是迄今国内最为权威的研究中国家庭金融微观问题的机构之一。

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问世,共历时三年,历经前期筹备、中期调研、后期数据整理、报告撰写四个阶段。32个调查小组、343人次,经过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8438份有效样本的科学分析形成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以其权威性和详实的内容填补了行业空白,是我国家庭金融微观数据领域的重大突破。此报告既是西财倡导求真务实学风、推动中国问题中国研究的重要收获,也是西财与央行携手面向社会重大需求进行协同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张健华局长表示:“针对中国家庭开展金融调查是全面深入了解消费金融现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前提,对政府、金融界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意义。相信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调研数据的出炉,不仅为目前对家庭消费金融行为的了解提供有价值的补充,还将为政府和监管层制定重要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关注家庭,聚焦民生热点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微观主体,是政府政策的最终受众。资产配置、借款、贷款、保险、消费、投资等需求,以及家庭对经济变化的反应等家庭的金融行为,都对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有很大影响。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提供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家庭金融状况的数据,其中包括:

——家庭储蓄。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 10%的家庭,其储蓄率为60.6%,其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在于没有足够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减少收入不均。中国政府《xx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资增长和GDP増长速度要求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中国的储蓄率。

——住房资产。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远高于世界平均的60%。其中,城市家庭为85.39%。城市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19.07%。城市家庭第一套住房价值平均为84.10万,成本价格平均19.10万,市价-成本比为4.4;城市家庭第二套住房价值平均为95.67万,成本价格平均为39.33万,市价-成本比为2.43。因此,城市住房收益可观。

——住房贷款。非农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28.39 万元,占家庭总债务的47%;农业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12.22万元,占家庭总债务的32%。住房贷款总额远远大于家庭年收入,户主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家庭负担最重,贷款总额平均为家庭年收入的11 倍多。

——股票投资。调查中,盈利的家庭占22.27%;盈亏平衡的家庭占21.82%;亏损的家庭比例达56.01%。高达77%的炒股家庭没有从股市赚钱。随着年龄的增加,炒股赚钱的比例呈增加的态势。

——衍生品及债券市场。家庭对衍生品市场参与率为0.05%;家庭对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参与率为1.10%。这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现实基本吻合。

——家庭资产。中国家庭资产平均为121.69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247.60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7.70万元。家庭资产中金融资产为6.37万元,占总资产8.76%,非金融资产为66.40万元,占91.24%。

——家庭负债。中国家庭负债平均为6.26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10.08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65万元。中国家庭总体资产负债率为4.76%,城市家庭为4.08%,农村家庭为9.81%,农村家庭负债较重。

——家庭财富。中国家庭财富净值平均为115.54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237.52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2.20万元。

——养老保障。中国居民中44.2%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仅有54.8%的人有养老保障。退休后养老金收入:总体月平均753.95 元;城市月平均1557.67 元;农村月平均188.67 元。

——家庭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考扩招效果明显,“80后”有初中以下比例仅为7.5%,而大学毕业比例则高达并稳定在19%。大学教育及硕士生教育回报显著。本科学历收入是大专或高职学历的1.75倍,硕士学历收入则为本科学历的1.73倍,而博士学历收入则只有硕士学历的70%。另外,到海外接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公民重要选择之一。中国家庭中9.78%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留学海外。在有15岁以下小孩家庭中,8.31%打算送小孩出国,29.43%看情况决定是否送小孩出国。中国高等教育已经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还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

金融行业调查报告范文6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简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05年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下简称BSA/AML检查),2007年进行了修改。该手册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进行了全面指导,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检查方法。BSA/AML检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1.风险评估。BSA/AML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风险类别(例如产品、服务、客户、实体、交易和所处地区等);二是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更好的评估这些类别的风险。检查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时,首先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自行进行了评估。如果金融机构未开展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检查人员则必须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风险评估。评估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资产、客户群体、产品、服务和地区等因素,采取查看《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信息、与管理层谈话、分析经营状况和业绩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要通过评估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业务,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评估金融机构的BSA/AML合规程序是否能够管理并缓解风险,从而确定其整体风险概况和内部控制有效性。2.核心检查。BSA/AML的核心检查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在美国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指现金交易报告)、资金划转和货币工作涉及的买卖交易记录保存等内容,即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进行检查。以客户尽职调查检查为例,检查程序包括两项:一是有效性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和全面性,并评估上述客户信息在发现、监控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的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确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与该机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确定其在开户时是否具有相应流程获取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留存的客户信息的有效性。2.确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许变更客户的风险等级或状况。确定由专人负责审阅或批准此类变更。3.审核金融机构用于识别为其带来较高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的深入尽职调查程序和流程。4.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流程相关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导解决客户信息获取不足或不准确问题的指引。二是交易测试。在审阅风险评估报告、以往检查报告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样本。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收集了恰当的客户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监测。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交易测试基础上,就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全面性得出结论。3.扩展检查。扩展检查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20类产品和服务的检查和对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类自然人和实体的检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检查为例,检查程序与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检查类似,也包括对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评估和交易测试两部分,不再详述。

(二)对我国反洗钱检查的启示1.注重评估。美国反洗钱检查十分注重风险评估,既有针对金融机构风控架构的整体性评估,又有渗透到金融机构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及各个业务条线的具体评估。每个业务条线检查时,首先进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评估,然后进行交易测试。从手册的指导思想看,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程序都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但风险评估却是必须的。2.深入业务。除风险评估和核心义务检查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十分注重针对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手册中列明了对关联银行、账户、贷款业务等20类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这些扩展检查详细列明了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进行检查的重点,既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给金融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方向。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和内涵在部分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本文提出了从我国反洗钱发展的规律出发,以客户为切入点,全流程了解反洗钱风控措施在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渗透情况的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模式。具体可表述为:以客户为中心、条线检查为纽带,流程控制为主线、高风险业务/客户为重点、有机连接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下,针对客户的全流程检查与风险评估并重,旨在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特点与方法1.以客户为中心,有效解决随机抽样代表性不足问题以客户为中心检查侧重分析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以特定标准挑选高风险客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准随不同金融机构及不同时期洗钱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按照5条定量标准和4条定性标准从3.7万个客户中,选取高风险客户300个,样本数量大幅减少,大幅提高检查效率。2.以条线检查为纽带,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略反洗钱工作间联系问题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分别沿对公、对私业务线条,从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方面同时检查,综合反映其整体反洗钱工作,避免按不同条块检查、不能反映整体风险的问题。3.以高风险业务为重点,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与金融机构业务脱节问题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将反洗钱检查融入被检查单位业务条线,对相应高风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以对某外资银行和某中资银行检查为例,根据被检查单位特点不同,对中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对某外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外币现金交易及跨境汇兑、NRA账户管理等高风险业务。4.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视风险控制过程问题在对公、对私两条线检查中,针对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业务关系结束三个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实施连贯检查,发现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陷,整体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一是“五步检查法”对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见表3)。二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查单位涉及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营业部等部门就该阶段履行客户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检查。三是在业务关系终止阶段,主要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客户资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成效

(一)全面准确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既可以发现被检查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漏错报、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合规性问题,又可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风控隐患,形成对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准确判断。

(二)大幅提升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以客户为中心检查采取标准化、流程化检查方式,且高风险客户挑选标准、每个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均相对固定,有效缩短检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