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心得体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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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心得体会

税务筹划心得体会范文1

Abstract: the hospitality business refers to the taxpayers for the needs of business entertainment expenses paid. Enterprise entertainment expenses can hardly be avoided in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n the hospitality tax deduction is the quota control, enterpris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business entertainment reasonable planning fee deduction standard. -Keywords: business entertainment expenses; paid tax expenses tax adjustment range;

中图分类号:F275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w8 Q- g0 b1 W$ x- R( v; V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 B4 o7 f5 Y% ~$ P《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而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还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此项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这就告诉纳税人两点:一是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比原来扩大了,增加了税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部分;二是只要不突破扣除比例就可以据实扣除。二、目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现状及问题

1、“巧”借科目。一些单位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税负,使用各种方法规避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如将业务招待费巧列名目为差旅费,全额在管理费用中税前列支;或将业务招待费并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从而在销售(生产)经营收入的15%内税前列支;或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务费科目全额在管理费用中税前列支等等。

2、现金消费。一些企业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采取如下方法处理:领取现金进行消费,事后这些现金并不入账,一直挂账。单从企业账面看,现金余额依旧蛮多,其实这些现金早已经作为业务招待费用掉了。这样一来业务招待费就免去了调增的麻烦,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针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对于该企业就形同虚设。同时此做法还可能导致少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费用是支付给个人的话就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移花接木。一些财务人员熟读税法,将新开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然后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一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会议费及差旅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及差旅费,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务人员即使本身从主观上不会故意把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但是有些具体情况确实难以区分,稍不注意就会走错科目。比如单位在开会时,经常会租用当地的酒店或宾馆,而且会在中午或晚上安排统一的餐饮。对于这部分餐饮支出该入什么费用就很不好把握。如果纯粹是自己单位内部人员开会,这部分餐饮费一并计入会议费还好解释,如果含有外单位人员就不好把握了。另一方面,新旧税法都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业务招待费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招待客人的餐饮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香烟、水果、茶叶等;另一部分为重要客户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费用。对于这部分支出在列支时该如何把握呢?另外,在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是不是今后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后,对于某些特定凭证,如发票的要求是否会放松一点儿?业务招待费在实际列支中的困惑,还包括集团公司采用业务招待费对二级核算单位的二次定额分配的操作问题、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时费用的性质把握及实际操作对税收事项的影响等。

三、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有没有合理的方法,即不违背法律的本意,又能进行一点合理的筹划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如有不当地方,还希望一起探讨。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那么,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四、几点注意事项&

一、以法律为准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选择性、筹划性、目的性是税务筹划的基本特点,也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企业在列支业务招待费过程中,应在满足基本扣除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对于特殊情况,在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抵。因此,在想办法“税收筹划”时,一定不要仅仅想着避税、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更重要的是在要合法且合理上下功夫,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逾越政策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税务筹划才是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否则就是偷税和逃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税务风险和产生严重的后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S].2007(12).

[2] 高允斌.新法规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企业管理,2007(5).

[3] 盖地. 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1

税务筹划心得体会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5日

一、研究背景

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的10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范围已经推广到全国试行。同年12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在这次营改增过程中,交通运输行业的税率由3%的营业税直接变为11%的增值税。但是,大多数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企业在这次税制改革之前已经完成了它们的资产购置,这样就造成了这些企业已经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而该行业的多数企业出现税负水平不降反增的现象,这明显有悖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初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税负增加的现象?作为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行合理的财务应对措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二、分析原因

下面我们将着重分析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总体上来说,交通运输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却出现了税负增加现象,因为交通运输业在税改之前缴纳营业税率为3%。然而,税改之后的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却直接增长为11%。从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比重非常大,但这些固定资产大多数却是在税制改革之前就早已经购置。在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企业的可抵扣部分仍然很小。这样就形成了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水平在税制改革之后大幅增加。下面我们将具体阐述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税负负担增加的原因,以便采取积极地应对措施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变化较大。在此之前,服务行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率是3%,这在全行业的税率当中算是比较低的。但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试行之后增值税率是11%,税率大为增长。税改前后税率比较得知,交通运输行业较之前承受了较大的纳税变化负担。例如,在只考虑税收方面影响的前提下,税制改革之前一家运输公司含税总收入100万元,其中上交税务局的税款是3万元,剩下的97万是净收入。那么,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之后,该企业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的话,仅缴纳增值税就要11万元,剩下的只有89万元的净收入。

(二)交通运输业的税改之后可抵扣资产比较少。从本行业性质来看,运输行业的资产当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这些固定资产当中除了有一部分不动产外,还有一大部分有形动产,诸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通常在企业中具有使用寿命比较长,形成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少的特点。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周期大多数处在成熟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并不多,主要的成本支出为人力成本和维护成本,但是部分支出却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致使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降幅较小或有可能上升。在运输行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这些占资产比重较大的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的形成以日常购进燃料和维修为主,相比较他们本身当初购置时形成的纳税额而言,可抵扣的燃料费用和维修费用形成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非常低的。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覆盖范围不够彻底。营改增税制改革覆盖范围不彻底造成了进项税抵扣环节不连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成本得不到抵扣。具体来看,交通运输业后期除了新置资产外,人力和物力持续投入都很大,这些交通工具在企业运营之中发生的人力成本,如驾驶这些交通工具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再如,交通运输企业需要缴纳的路桥费、保险费等辅助费用都是不能用来当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但是这些费用确实发生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

(四)交通运输企业实际运营当中增值税发票索取困难。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是在企业购置到交通工具等资产后,后期主要投入对这些交通工具的燃油、维修和保养等费用。那么,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国营比例最大,对飞机和火车的加注燃料、日常维修等站点都能开出正规增值税发票可供抵扣。但试点地区的公路运输也占较大比例,公路运输中的汽车较为分散地分布在试点地区的各个企业之中,因此公路运输企业的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集中。而偏远地区的加油站基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此公路运输中的汽车购买燃料不能全部进行抵扣。对汽车进行日常维护的众多维修站点也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的维修站甚至连普通发票都不能开,这就导致试点交通运输行业在经历税制改革之后呈现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

三、措施

为了应对营改增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实际税负增加的负面影响,根据我们上述阐述的原因和分析,下面我们对企业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根据经营业务情况选当正确的纳税义务人。交通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在面对税率大变化时要加强自身的税务筹划,积极应对税率变化的影响。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测算来说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区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面公式成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增值税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面等式成立: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咱们要求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平衡点,则下面等式成立: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那么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当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要高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当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同理,当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小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企业应当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二)企业要制定正确的采购策略,在采购环节实现节税。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在采购环节加强管理,正确选择可以抵扣增值税采购产品。交通运输企业的燃料费和维修费等费用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进行补充燃油,在外地进行服务的路桥费和修理修配费用都不会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交通运输企业的采购对象为企业产品时,我们完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企业的销项税进行抵扣。纳税价格平衡点如表1所示。(表1)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的增值税率为6%,C2÷C1>94.34%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购货支付的现金较大,我们应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当C2÷C196.15%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购货支付的现金较大,我们应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当C2÷C1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考虑价格、质量、采购数量等因素,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产品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尽可能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由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财务建设。从企业角度来看,由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能当作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所以企业一方面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对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项培训,增强他们的营改增节税意识。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人员还应当及时关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动态,并且结合当前税收政策积极地制定避税措施,降低企业税负。

(四)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切实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尽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和增加可抵扣项目。鉴于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的燃料费、修理修配费用在分散购买燃料费和修理费时不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我们可以对这些费用进行集中支付、分散使用,例如对于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企业不易取得偏远地区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和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加油公司合作为本单位的交通工具集中办理加油卡,再由具体人员来领购使用。这种办法一是它能最大限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本单位的销项税额,而是它有利于本单位的进项税发票集中管理,便于保管。同样地,企业对于自己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修配费用也要尽最大限度地进行统一检查,统一修理。

四、结论

我国政府将会借助于营改增税制改革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然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水平却出现了不降反增的现象,这将降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本文正是以上述营改增以后出现税负增加现象为背景,在分析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之后,为解决对此次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那些有条件的企业一定要选做小规模纳税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次,企业要控制采购货物的选择,尽量选择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其上游企业。再次,企业还要加强自身会计建设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做到将这次税制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企业还要加强日常经营业务的发票管理,避免出现小而零,多而散的业务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谈佳隆.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户税负有减有增[J].中国经济周刊,2012.7.

[2]孙钢.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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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俊芳.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

[5]孙卫.浅谈“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