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0 18:24:11
[关键词]信息化;税收管理;创新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快,信息化时代给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发达国家,税务管理已经开始将税收的信息化重点转移到数据的具体运用上,这对我国适应新形式,完善税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时代,加强税收管理创新工作是业界人士应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新形式下,只有掌握了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才能有能力掌握经济发展的新动向。目前,各国都致力于制定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要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就要加强税收管理上的创新。即要从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及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充分依托计算机技术,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为目标。税收管理创新是一项科学、严谨、复杂而又具体的系统工程,税收管理理念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和推行税收的经济观、服务观、信息观是当前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财力资源的重要保障。税收管理创新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信息化时代下进行税收管理创新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信息资源利用效益低
CTAIS(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是精细税收管理的有效工具,税务管理开始采用信息化后,利用它存储了大量基础资料和数据资料,通过这一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能有效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但我们也应看到,面对大量数据,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理和加工,虽然信息很多,但能用上的却很少。此外,单项应用系统之间信息互不相通,数据多重采集、平台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困扰着信息资源利用效益。
2.2税收管理方式落后,服务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仍沿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满足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传统税收管理模式中的主要的税收方式是“人管人”,按照属地划分上下级关系。这种方式往往忽视了纳税人企业具体情况,即没有从实际出发,较为死板。此外,在整个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服务作为重要的环节还存在严重缺失。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不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税务机关没有树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尤其是对纳税服务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不能真正从纳税人的需求来提供服务。
2.3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不完善
虽然信息化税务管理已经普及开来,但我国税务管理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仍不完善,存在较大问题。在使用税务管理数据平台的过程中,很多数据相互独立,不能共享信息,难以实现综合利用。此外,各地区的数据格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数据跨地区使用难以实现。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中,缺少统一的规范和具体标准约束平台建设。目前,已经建立起的数据平台也仅仅具有低级数据查询、报表等功能。
3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创新策略
3.1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税互动机构
要在信息化条件下有序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就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信息管税互动机构。在新形式下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树立信息化管理理念,使税务机关及时整合并加工用户信息,最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此外,税务管理还应根据需要完善信息管理互动环节,实时更新纳税人信息,保证税收的真实性。在建设互动机构的过程中,要制定统一标准,由政府牵头,保证信息共享。
3.2规范税收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中面临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便是税收管理手段不规范。因此,规范税收管理手段尤为重要,只有加大管理力度,才能有效进行税收管理创新。国家要规范税务管理,就要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使税务管理规范化。首先,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以保证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其次,提高税务管理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标准,对税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其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使其掌握新技术,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3.3对税务管理进行分类
新形式下,税务管理要坚持与时俱进,实施专业分类,使税务工作更加简洁高效。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人员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标准划分类别。在税务分类中,税务人员要具备专业性眼光,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正确分类。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分类情况,为每项类别安排一名专业税务管理人员,使其重点关注相关类别纳税人的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依据行业规模;依据行业性质。税务管理中采取分类管理,可以打破地区局限性,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或行业性质,为其设置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从而提高管理的针对性,提升管理成效。
3.4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发票管理
目前,在发票管理方面,税务部分缺乏较为准确、简洁的认证方式。而发达国家都已建设了较为完整的信息数据管理库,并采用电子发票的管理形式。我国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情况,大力发展电子发票和监控税控收款等,以有效避免假发票的盛行。此外,采用电子信息,税务管理部门也能得到诸多满足需要的信息数据。
3.5加强税收管理机制创新
首先,我国应根据需要建立税收征管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协调牵涉到的各个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各个环节相互联动,共同协调配合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其次,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如工作过程中要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使多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开展好税源管理工作。再次,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向下级下达分税税种及任务指标,畅通反馈渠道。同时基层税务机关也要针对具体任务,加强数据整理,有效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用先进的科学观念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
4结语
我国税务管理发展的趋势是信息管税,在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积极改革陈旧的税务管理理念,加大税务管理创新,是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经之路。信息化条件下,只有完善税务管理机制,加强信息管税互动机构的建设,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在综合各项软件与硬件的情况下,税务管理的创新之路才能走的更加顺利。
主要参考文献
[1]曾飞,葛开珍.国外税收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1(8).
[2]谢波峰.“互联网+”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5(8).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等特征[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堪称“世界性难题”。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对于医疗卫生改革成败及出路的大讨论无疑是我国社会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件大事。2003年SARS的大规模流行,引发了全体国民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广泛关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更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为举国关注和争论的焦点[2]。
在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强调了税收政策的作用。我国于2000年推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实行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政策相配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分类实施的税收政策事实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构成了一种税收歧视[3]。沈彤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2000年以后实行的医疗服务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4]。在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朱铭来和丁继红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仅靠政府的财政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建议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从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
经过多年的讨论,2009年4月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终于面世。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涵盖了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新医改方案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个政策层面,涵盖新医改的各个方面,但是并没有对税收扶持政策给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与公共卫生服务相比,医疗服务(包括与其相伴的药品服务)并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7]。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服务,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也不会产生多少外部效应。但是,医疗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经济学家阿罗在《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8]。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医生以及病人对于各种治疗方案的结果经常无法准确确定,这一特征是最显著的。其次,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在患者的消费(就诊)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生)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是相对于患者,医生拥有更多的关于患者病情、疾病诊疗知识等方面的信息,而患者通常对于复杂的医疗技术难以有太多的了解,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及服务质量也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价;二是医生作为人,同时充当了患者的建议者(乃至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即存在所谓“两权合一”性[9];三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医生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给诱导需求”或者“医生诱导需求”的风险就极有可能发生。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往往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收入状况的不同而改变,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1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基本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中各国政府对于一般性的医疗服务领域(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普遍地进行了较多的干预或介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原则出发,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政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遍存在较多的介入和干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以化解或缓解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二是推行财政政策措施,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如一些国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民众提供免费或接近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三是推行税收政策措施,为医药卫生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提供一定的税收支持,如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适当降低基本医药服务的价格,对购买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等。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杠杆[5]。
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考察
在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手段一般通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课税制度、药品税收制度和医疗保险税收制度发生作用。在此,有必要对我国在以上三大涉税领域的税收政策演变进行梳理。
(一)医疗机构课税政策:从全面免税转向差异性课税
1.新中国建立至2000年的医疗机构免税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和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为此连续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1)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1950年11月17日,财经计(财)字第5242号);(2)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函》(1951年2月25日,(51)财经私字第20号);(3)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免征工商税务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间,政府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2000年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才有所改变。
2.2000年以后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和差异性课税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出了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10日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出差异性的课税政策规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见表1)。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须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各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延续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3年免税期内除外)。
(二)药品增值税政策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药品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药品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会发生价值增值,因此应对其征收增值税。200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单独就药品销售做出规定,因此目前药品与一般商品一样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的税收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避孕药品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增值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医疗保险领域税收制度: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险领域,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无论是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还是个人健康保险,均未做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现行税收政策与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非协调性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基本制度”的高度规划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时,新一轮改革还强调将“公益性”作为基本制度建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发挥社会(民营)资本的作用。对照这些改革理念,现行税收政策与新医改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协调、不匹配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p#分页标题#e#
(一)医疗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如上所述,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此次医改的根本目标。这必然要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应以适宜乃至相对低廉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以保证医疗卫生事业总体上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税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照章缴纳营业税,但是,究竟应对医疗机构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现行制度并未给予明确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一般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5%)进行课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药品征收增值税,适用一般商品17%的税率。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间接税,所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税收负担最终将由消费者(患者)承担,医疗机构营业税及药品增值税的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药品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现行将医疗服务(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比照一般服务业进行课税以及将药品视为一般商品予以课税的政策,未能体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公益性特征,不利于医疗行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及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
2000年医疗机构分类课税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在3年免税期满后须承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十多项税费。根据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对温州市营利性医院税费问题的一项调查,营利性医院的六项主要税费,包括营业税(业务收入的5%)、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入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33%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费总负担占医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10.11%[11]。医疗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成本、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而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过高的税费负担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进而不利于新医改方案设定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76.89万家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占71.8%和28.2%,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诊所(占营利性机构的61.9%)、门诊部(占营利性机构的2.3%)为主,在办医主体上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全国715.88万卫生技术人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10.41%,全国441.36万张病床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4.61%[12]。在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而税收环境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能力的差距,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直接制约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四)现行税制缺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仅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同时也能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和调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OECD国家中,有一半以上国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3]。例如,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和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即税式支出)政策。对于雇主缴费的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健康保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1050美元或每个家庭2100美元),即可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对其缴付的保费的免税办法,则经历了从部分免税(起初只允许25%免税),逐步提高免税比例(2001年免税比例达到50%),直至全额免税的过程(2007年以后实现了100%免税)[5]。2006年,美国政府联邦税对健康保险的总税式支出约达到1430亿美元[14]。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对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无论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还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方面,都没有做出有效的税收激励和税收扶持的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的“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的目标,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改革医疗服务营业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和公益性程度,可将医疗服务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平等惠及每个人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较强。相反,特需医疗服务则是根据个人对健康维护的偏好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相对较弱。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所有医疗服务的消费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述两个层次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都不能被忽视[15]。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医疗服务营业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营业税课税标准取决于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而不是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这使得同类医疗服务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可能遭遇不同的课税(或免税)待遇,不仅造成医疗服务市场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同时加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要扭转这一局面,可以有两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改革思路是由目前“按医疗机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医疗服务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及征税标准。具体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医疗服务”税目,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对特需医疗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按低于一般服务业的标准设置,以3%或更低为宜,特需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特需服务以外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第二种改革思路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以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同时体现对民营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税收支持。#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认定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多元办医格局,建议将医疗卫生事业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据此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地,建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对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医疗机构地区布局的现状,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为促进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缓解目前农村和基层社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建议对在农业县及县以下地区经营的医疗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引导医疗资源进入这些地区。
(三)完善药品增值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的销售或进口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其中,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报纸、化肥、饲料、农药等与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药品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产品,它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特殊产品,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基于药品对于国民健康的特殊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建议降低药品增值税税率,明确对其适用低于一般商品的较低税率(13%)。同时,为配合建立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议对基本药物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大企业经营与税收特点
武汉市共有6000多家大企业,总数不到全市100万涉税市场主体的1%,但入库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0%以上。大企业税源集中度高,税收贡献突出,显示出极强的头部效应。
1.经营范围多元,涉税事项复杂。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为维持自身优势地位、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往往选择多元化发展战略,逐步扩展经营领域,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张,或者开展跨行业经营与合作。大企业多元化的经营范围伴随着多样化的涉税业务,与传统业务范围相关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往往能够较好应对,但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税收处理不够熟悉,出现涉税风险的概率直线上升。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析与预测。
2.跨区域性显著,分支机构众多。大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收入规模、资本规模、人员规模,足以支撑其开展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大企业总部通过派出管理人员、设立财务共享中心集中核算、实现资金统一调配等方式,确保对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这对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统一性与纳税服务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在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上保持统一与稳定,避免由于政策执行不一致引发税企争议、损害税法权威性;另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针对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开发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网上办。
3.合规意识较强,系统性风险高。大企业涉税事项数量巨大且类型繁杂,非常重视财务管理和税收环节的合规性,其招聘的财务、法务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同时,往往会选择购买专业服务,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具有较强的税法遵从意识。但由于大企业通常以集团模式运营,具有内部组织机构庞杂、经营领域多元等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投资融资等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隐含较大的系统性税收风险。加之多数企业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由财务部门构建并实施,相当于自己审查自己,内控机制的监督、控制与防范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放大了税收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向大企业提供指向性更强、质量更高的税费政策讲解,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深入分析政策风险点,并指导大企业优化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二、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总体思路
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助推新时代英雄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需要科学谋划,理清思路,在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提高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个性化纳税服务、发挥以税咨政职能上下功夫,持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1.在提升政治站位,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上下功夫。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的积极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党建和税收工作深度融合。一是在落实新政策时首先提升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从全局高度认识到落实贯彻有关政策的重要意义,及时、完整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的让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在组织党务工作、开展党建活动时,可以围绕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三是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让党建引领业务在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2.在注重技术创新,优化风险管理上下功夫。大企业税收征管实现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一是树立“大数据思维”,全面拓展整合内外部涉税数据资源,努力构建以数据为中心,以技术平台为依托,实现数据采集、归集、处理、分析一体化的涉税数据集成平台。二是精心锻造“互联网+税务”模式下重点税源监控预警分析体系,合理设计财务数据监控指标及预警阈值,实现对重点税源的精准监控。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筛选、甄别、抓取有效信息,畅通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渠道,规范互联网涉税数据的采集整理,促进新技术向税务生产力转化。
3.在聚焦业务创新,做好个性化服务上下功夫。要落实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创新服务模式与内容。一是要积极构建规范、联动的跨区域税收协调工作平台,协调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二是要尝试建立统一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工作流程,增强税费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与统一性,提升大企业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继续丰富和细化以首席联络员为核心的大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及时了解与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打造大企业纳税服务精品工程。
4.在深挖税收大数据,发挥以税咨政职能上下功夫。税收大数据具有覆盖经济领域全、反映经济活动快、数据颗粒度细、记载经济活动准等特点,要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要强化精品意识,打造税收经济分析拳头产品,结合“税比析”系统试点、“天气预报式”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与时俱进打造高质量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主动问需地方党委政府,精准谋划分析选题,围绕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三是要拓展数据应用,聚焦经济形势变化与本地专精特新行业发展,深入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服务微观市场主体。
三、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举措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创新大企业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管出税法权威性,提高税法遵从度,以高质量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推动大武汉城市建设。
1.聚焦“智慧税务”,提升数字化管理质效。在大数据时代,推进大企业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及智能化改造,是做好大企业税收工作的必然选择。一是优化数据处理,提高数据质量,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清理,去除无效数据,筛选出关键性的有效数据,引导大企业建立并完善涉税数据采集、统计及报送内控制度,提高大企业数据报送效率与质量。二是加强合作交流,积极构建第三方涉税数据共享平台,提升大企业税收征管领域数字化水平,主动利用外部力量推进税收协同共治。三是深化数据分析,充分利用“税比析”决策服务系统展现的经济税收运行数据,深入挖掘数据背后反映的深层逻辑,提高税收经济分析与风险分析质量。
2.加强纵横联动,优化税收征管模式。要解决“指头对拳头、单兵对集团,以一域之局对跨区域跨国企业”的管理不对称难题,必须进一步优化大企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纵横联动。纵向看,要进一步理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妥善协调基层机关属地管理与上级机构专业化管理之间的关系,提高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地位。横向看,要持续强化“总对总”工作机制,加强税务机关与大企业总部在政策执行、数据报送、纳税服务方面的交流沟通,解决税企之间在信息、职能上的不对等难题。
3.分级分类管理,满足个性化需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需要推进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举措满足个性化需求。一是对大企业纳税人合理分类,依据纳税人行业、规模、风险特征等因素划分类别,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对涉税事项科学分类,区分简单、普遍事项与复杂、特殊事项,出台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规范与应对流程。三是提升大企业复杂事项管理层级,适当上收部分复杂业务与高风险事项的管理权限。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高校;税收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教育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便从此走上了蓬勃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营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将民办高校置于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具体执行尤其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特别导致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困惑与劣势当中。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过去时间里国家一直没有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效区隔,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行了分类管理。但分类管理的出台并没有即可解决盈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操作中的实际困难。[1]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与尴尬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逐渐发展起来以后,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次明确地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盈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确定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税收方面的困惑与尴尬摆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面前。首先,虽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但目前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登记时仍然按照企业进行等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不能和公办高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这就直接导致在税费征缴上的巨大差异,实际上难以保证税费及相关办理上的一致。其次,由于不论营利与否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在登记时存在差异,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在收入界定上的不一致,就算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同样会被认定为盈利性收入,进而进入不同的办税流程。再次,由于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因此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公办高校,如民办高校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并以学年作为会计核算期间,进而造成尤其是非盈利民办高校在税费业务开展上的困惑与尴尬。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及同等的优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如各地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政府补贴捐资激励落实不到位,以及目前并没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的具体指导细则与操作规范,从而导致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名义上与公办高校地位相同且享受同等优惠,实际上却很难真正受惠。[2-3]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影响
(一)打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现行税收政策直接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虽然自我国推行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以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与公办高校获得了同等地位,但实际上由于注册法人性质的不同,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缴纳各类税费,这对于收入较少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办学以及师资建设,从而大大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4]
(二)造成投资人不确定心理。现行税收政策也极大地增加了投资人心理上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含糊与不确定导致社会资本难以对民办高校的盈利情况或投资前景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从而极大影响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社会投资或社会资金获取,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同时也阻碍了社会资本在我国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上的参与程度。[5]
(三)影响我国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分类管理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针对性加强实现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管理并促进两类民办高校在不同的方向上更好的发展。但是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执行的规范性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不仅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健康顺利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给一些假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名义实则行营利之实的民办高校以可乘之机,如对“合理回报”的界定模糊,进而影响到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性发展,甚至造成民办教育领域的诸多灰色与违规问题。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健全与完善建议
(一)规范立法体系。虽然新《民促法》是由国家教育部颁布,对民办高校就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了分类管理,旨在规范国内民办教育市场并提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工作的鼓励与促进。但是在新《民促法》之外却没有及时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未能打通教育法与税收体系之间的通路,在细化不足的同时又出现了教育与税收关系的不平衡,从而不仅难以确认学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性确认标准同时又无法真正落实相关优惠。所以,规范立法体系十分重要,首先要打通教育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在地方性税费优惠政策及执行标准之上进行更具系统性与规范性的政法体系建设,用以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有效制定具体税费优惠措施。同时,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工作的民办高校税收政策体系。如扩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免税范围,细化免税具体项目,如提供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教材教辅费、考试报名费等,再如为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主经营,可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所得收入给予税费减免及优惠,这样就能够进一步明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务筹划及税务处理工作思路与方向。[6]
(二)规范民办高校的确认及核算体系。新《民促法》的颁布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赋予了相同的税费优惠。为了避免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假借非营利之名行获利之实,在维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权益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标准的资格审批。要实现规范的资格审批,首先就要就资格审批及认定机构进行明确,而登记与审批机构目前国内尚未真正意义上进行明确,所以应当加快此方面的具体工作,如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减免条件及资格、税费减免项目等,以便从源头上有效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分类管理做好准备。在会计核算体系的制度规范性建设上,也要加快针对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尽快消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混用和不统一的现象,从规范民办高校会计准则及制度建设层面提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进而真正体现我国的教育公平。[7-8]
(三)加大地方配套政策制定与执行力度。新《民促法》在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也旨在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目前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有名无实的局面,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配套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力度增强,如明确新《民促法》所提及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具体比例、具体计算方式,再如确定减税降费具体标准、落实具体责任部门与执行标准,真正将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让更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真正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提高办学积极性、增强投资人信心。[9]
四、结语
关键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职人;差异化管理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外贸“稳增长”文件鼓励贸易新业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行业作为外贸新业态之一,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增长点。但是,山西省外贸企业在转型升级、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方面,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明显滞后。为此,我们通过分析辖区外贸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制约因素,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路径。
一、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现状
山西省商务厅近几年连续多次发文提出:要加快培育一批省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促进外贸主体壮大①。但是,自2017年山西省实现外贸综服企业零的突破后,目前此类企业数量仍然较少,且业务发展举步维艰。
(一)山西省进出口贸易主体的特点分析
一是极少数特大型企业主导地区进出口贸易量及贸易资金流向,小微企业数量多但贸易规模有限。截至2019年底,山西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2750家②,其中,业务规模在中型以上的企业100家,占比不足4%;小微企业占比逾96%。根据近三年进出口数据统计结果③,2017年至2019年小微企业进出口总量占当年全省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均在7%左右。二是小微企业进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低、单价低、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按照海关商品标准代码统计,山西省大中型企业进出口商品以电子产品、矿产品、钢铁制品等为主,而小微企业受自身资金薄弱、技术薄弱、人员专业素养差等条件限制,倾向于进入门槛较低的一些行业,进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植物产品、纺织产品、矿物材料制品、杂项制品等。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亟需培育发展
1.众多小微企业客观上需要“专职人”。外贸运作专业性较强,容易受业务规模、行业惯例、人才储备以及资金因素等条件制约。如果小微企业专注进出口贸易本身,与贸易相关的服务如物流、通关、资金结算、融资等交由“专职人”操作,运输单据、货物单据以及资金单据等标准化后统一提交至专业服务平台,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还可以取得向各职能机构议价的优势,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小微企业的外贸接单能力。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可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外贸发展中的制约瓶颈。主要表现在政府大力扶持、实践效果良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层面政府主动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2017年9月,商务、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规范了各部门的政策保障措施。随后,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专门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制定标准,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流程及双方责任界定问题,结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企业纳税评价机制予以政策规范和扶持。2019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提出“要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全国迅速发展,一大批外贸企业持续创新、转型升级,被市场广泛接受及验证。从全国范围看,深圳、浙江、山东、江苏、北京、重庆和河北等地的综服企业发展较快,随着深圳一达通等综合服务企业在全国布局,综服行业的影响不断扩大。外贸综合服务行业作为外贸新业态,对稳定地区进出口具有积极意义,近几年已成为拉动外贸的重要增长点。
二、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综服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为企业提供物流、报关、税务、融资等环节的全方位服务,对企业的资金实力、人才储备、资源整合、系统建设要求较高。目前省内培育的综服企业有外贸公司背景,具备基本的外贸业务技能,熟悉通关、收汇、退税等流程。但仍存在一些“硬伤”:一是物流方面还主要依赖委托外包方式,无法将物流环节整合到外贸综合服务体系中;二是企业系统功能方面与综合服务要求还存在差距。客观上讲,综服企业亟需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服务能力。
(二)信息安全隐患成为业务推广的主要障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掌握委托人的交易对手信息、商品货源地、商品定价信息、最终使用单位等相关贸易信息,部分属于相对保密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但受当前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尚不健
全的影响,实务中无法杜绝可能存在的信息泄漏或者信息转卖。八成以上被调查企业对于是否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还十分犹豫,部分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为了信息保密宁愿放弃综服企业提供的多项服务。这也是山西省现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无法将业务推广的主要症结。
(三)部分职能部门监管政策尚不完善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专职”属性决定了这类企业有别于传统进出口贸易企业,货物进出口报关、资金收付汇结算的主体与实际贸易主体不一致,表面上掩盖了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交易背景,不符合外汇管理主体一致原则。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对其实行差异化监管手段。目前,海关在企业信用管理、外汇局在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暂未考虑其专职属性,未给予专项管理、特殊容错等符合综服企业特点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促进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牵头搭建平台培植和推广综服企业
一是“引进来”和培育本土综合服务企业“两手齐抓”。就当前形势而言,由于本土企业实力以及品牌影响力有限,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入驻山西比培育本土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更高效便捷、更节省成本。因此,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国内优质的外贸综服企业落地。从长远发展来看,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本土外贸企业在战略发展、品牌塑造等方面受制于外来企业的局面,商务等部门需要加强外部合作,借鉴成熟地区经验,挖掘本地企业的发展潜力,培育本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将有利于形成一个外贸综合服务生态圈,促进山西省对外业务的良性稳步发展。二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企业对接平台,提升市场知名度。建议政府运用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对接渠道。同时,借机宣传山西外贸特色产业,提升市场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多部门合力推动综服企业稳健发展
一是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立足于横向打通跨部门信息“孤岛”,建立一个能够整合商务、工商、税务、运输物流、海关、外汇等部门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物流信息平台为例,外贸综服企业将货运需求上传信息平台,货运等物流主体通过信息平台接收订单。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物流行业需求信息的有效整合,提升物流管理效率,降低物流运输空载率,降低物流成本。二是多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发特色产品服务,量身定制融资产品,开辟绿色融资渠道,简化授信审批流程,加大向中小微企业放款的资金支持力度。此外,中信保应积极开发面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批发式出口信保品种,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三是联合多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规范和支持综服企业发展。以外汇局为例,通过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增强外汇服务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一,增设“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企业特殊标识,开展专项监测和管理。设置环节应加大对企业身份的审核力度,应充分了解企业内部控制风险防控制度、业务运作模式、资金结算模式、货物流转路径、客户信息等。其二,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灵活进行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专项监测结果和企业报告事项,建立企业跟踪监测机制,提示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匹配状况。当企业资金与货物不匹配状况主要基于综服企业行业特点的,可免于对企业采取降级措施。其三,建立定期备案报告制度。允许综服企业将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委托方的贸易信贷业务情况围绕单笔合同或交易对手报告进行归集,按月统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将该报告作为主动性报告备查。
(三)引导企业自身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中至少包含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应急预案、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等。综服企业应具备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判断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异常业务和风险业务应保持敏感度和警觉性,对客户和的贸易业务应有满足风控要求的必要审查。二是搭建兼顾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一体化的内部管理系统。技术层面,综服企业要保证其的所有交易留痕,掌握并留存客户信息、交易单证、贸易信贷情况等信息,可以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做到防范使用虚假单证和重复使用单证等违规行为发生,确保交易真实、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接受外部门检查时能够做到“说得清”。
(四)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保障综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业务办理环节中加入审慎条件“硬约束”:客户准入阶段通过多渠道判断企业资质;业务受理中加强对单证真实性与一致性审核,掌握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相关信息,科学评估业务风险;事后有针对性地关注货物进出口状况或应收账款回收进程等。其次是管理部门应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外汇局、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综服企业专项监测核查机制,根据综服企业业务特点设置相应的监测指标和预警值进行动态监测,不定期抽查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要求综服企业定期报送资金或货物总量超过一定金额的客户交易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或高风险交易等,方便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主体采取措施,尽早阻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贺瑞士,刘明禹.综服企业再出发[J].中国外汇,2018(15).
[2]蔡琳,崔磊.银行探路外综服商机[J].中国外汇,2017(06).
[3]刘静,黄靖怡.福建外贸制造业转型升级的SWOT分析———基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7(12).
[4]夏海霞,尤润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策略研究———以一达通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7(32).
一、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施工企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在我国经济产业链中扮演重要角色。现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稳步进行,高楼大厦林立于城乡之中,未来将持续由乡镇向城镇的方向演化,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在新税制正式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相关税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严谨。与之前税务管理制度不同,之前的税务政策是在扣除分包款之后对实际的营业额进行征税,但是“营改增”之后的税制模式相比之前变得更加复杂。简而言之,它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变更为增值税后,只对产品或效劳增值局部进行纳税。其本意是为了减少税收环节的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减少了税收的重复环节,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负担,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可以充分激发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市场积极发展,公平竞争,实现整个施工行业的向上发展姿态。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1.对新税制改革政策缺乏充分认识与理解。对于新下发的政策文件,只有充分理解其内容实质,才能合理利用政策,给企业减轻经济压力,促进企业蓬勃发展。如果没有全面了解政策的内涵,不仅不能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反而可能会导致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一是符合适用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或者未能完全了解政策实施的切实需要,而出现材料欠缺、审批失误等原因导致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二是实际上不能满足政策要求的条件的施工企业,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利益,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做假账使得自身企业符合优惠税务政策的要求,从而满足企业的私利。这种情况一经查实,施工企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整个施工企业来说,在新税制改革之后,未能及时获取最新信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未及时针对新政策进行挑战,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同时,对于新税制改革的不充分认识,税务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改革之前的模式,不能最大化的合理运用新税制政策为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降低成本,实现利益的合理最大化,可能会导致缴税环节与现实脱节,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例如,在缴税时出现重复缴税。不但没有利用好新税制带来的便利,反而给施工企业增加了税务负担,严重打击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说,不重视“营改增”的新型税务制度,或者对“营改增”的认识不到位,使得企业整体工作效率低下,同时增加了财务压力,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企业内部尚未完善合理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现在仍然有很多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能未明确工作细则和工作标准,导致在突发情况来临时企业员工缺乏随机应变的依据,同时,可能会造成人员冗杂,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此外,税务工作不只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一个单独存在,在日常事务的处理上往往要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由于施工行业的特殊性质,很多施工企业是跨区域经营的,而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有时候会有差异。因此,在进行跨区域的税务工作交接时,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交流机制与平台,完善税务管理体系,会严重影响企业财税部门的正常工作。
3.税务管理工作如何与互联网科技有机结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施工企业如何跳出传统的税务管理工作模式,利用高效的互联网技术,实现企业的产业升级也是一大挑战。在和同行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只有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使得企业自身工作效能大大提升。互联网处理事务的高效性无疑能为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便利。如何充分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税务工作相结合是一个重要问题。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加强措施
1.充分了解最新的税务管理政策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随着新税制的出台,施工行业的税务管理必然受到重大影响。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和税率发生了显著变化,而针对全新的变局,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如果不能及时弥补这些缺漏之处,可能会给企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影响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为了合理管控税务风险,需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保证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对纳税主体的投资、筹资、营运及分配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实现对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在进行纳税相关决策时,必须进行成本利益的权衡,尽可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减少运营的成本,为企业谋求最大利益。例如,由于施工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分类管理,从而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顺利实现进项税额抵扣,达到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要关注建筑、材料的购置,一般在获取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上 存 在 较 大 难度,企业应要求项目上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材料供应者,这样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除非材料供应商的优惠远远大于税收抵扣。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实行“营改增”政策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蓬勃发展。施工企业不能将眼光拘泥于企业所得利益的多少,更应当关注国家财政收入,保障 公 共 集 体 的 利益。在保障公共集体 利 益 的 前 提 之下,根据税务制度的指导下合理控制成本,获得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施工企业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涵盖范围非常大,可涉及水泥、玻璃、木材等其他一系列产业链,与这些产业发展的形式密切相关,并且施工时间通常较长,现实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所以,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工作既是面临着市场大、需求广的机遇,也是一项挑战。在相关税务政策下发之后,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政策密切关注,对新的税务管理机制进行深刻学习,与先前的模式进行区别。针对新型的税务制度,理性分析其带来的便利,不同情形下有不同处理方式,如表1所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政策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组织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研究,提高分析税务风险的能力,避免因不了解相关制度,而造成企业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根据税务制度合理避税,积极为企业争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升级,产能提升,促进施工企业不断蓬勃发展。
2.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首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是施工企业正常经营的基本准则,只有诚信的施工企业才能发展得更加长久。现如今,仍有不少偷税漏税的失信现象,这不仅破坏了依法纳税的法律法规,更会增长不良风气,对国家财政造成危害。现如今国家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发展新型税收管理机制上,更加注重企业信用。在大数据的时代之下,信息的记录方便迅速,官方平台上记录失信企业名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失信企业的活动与发展。不仅是基于保障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更是为了塑造一个良好氛围的市场。因此,施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建立税务管理工作体系,注重企业内部税务的检查工作,做到公开透明,避免故意偷税漏税,影响施工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正常经营,只有如此,才能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管理体系。其次,针对新推出的税务政策,税务总类多,税率有所调整,如表2所示。建立完善细化的税务工作管理机制,加强企业员工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重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在涉及跨区域的税务工作对接上应充分了解彼此不同地区税务机制的差异,提升工作的效率,实现各个部门精细化、体系化 、同步化合作模式。
3.充分抓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发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科技手段的优势,建立自动化、信息化、精确化的平台,实现税务管理工作的统一处理,利用大数据时代下的精密算法,高效推动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摆脱传统税务管理方式的弊端,运用新兴技术的优势,在与其他施工企业的竞争过程中挖掘自身企业的独特优势,变革税务管理工作方法,以最高效的状态完成各项任务,开拓新格局。例如,税务会计凭证处理的流程可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如 图1所 示 ) , 优 化 管 理 各 个 模块,使得各个模块高效有序地持续进行,将信息高效搜集、整合、分类,提升税务会计的工作效率。此外,可以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提供更为便捷的平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使企业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记录企业的运营情况,为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进行信息交流创造良好环境。
四、结语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会计档案
增值税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方面证明经济业务和商事活动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财务报账和增值税征收的重要凭证。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国税总局于2015年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诸多优点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受到了众多纳税人的欢迎。2020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指出,增值税电子专票的推广确定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案,并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此后试点地区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票实施范围已扩容至25个地区,增值税发票全面实行电子化指日可待。除了增值税专票电子化政策的,财政部为了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期间会计信息化建设,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了“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加快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升级,会计数据价值得到有效发挥。在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电子技术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无疑是响应了当前政策。但是会计数字化转型不能止步于此,如何利用数字技术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是十四五期间的主要任务。2019年9月26日,“2019中国发票数字化发展白皮书会”在北京召开,会上的白皮书显示,在电子发票替代纸质发票的大趋势下,电子发票的渗透率和开具数量均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我国电子发票开具量达13.1亿张,预计到2022年可能高达545.5亿张,保持超过100%的年均增长速度。
一、增值税纸质发票在企业内的管理流程
增值税专票电子化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发生了不少变化。实行增值税纸质发票时,增值税发票在企业内的流转和管理如下:
(一)企业出具的发票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业务部门核对好客户的信息之后向财务部门申请开票,财务部门将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传递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签收之后传递给客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记账联要经过财务人员的手工汇总整理装订之后入账。
(二)企业收到的发票
业务部门在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之后填写报销单,将发票粘贴在报销单上,经过上级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人员要对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发票,重复报销发票等不合规发票的入账。不合规的发票要退回业务部门。合格的发票签收后,要定期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如果企业也开展网上认证,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认证)。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抵扣增值税的依据。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发票联要由财务人员手工汇总整理入账,抵扣联应当妥善保存,作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主管税务留存备查的凭证。企业每月月末要在开票系统进行抄报税。抄报税可以使税务机关确保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和所有抵扣的进项发票都进入税务系统,就可以在系统内由系统进行自动进行比对,确保每一张抵扣的进项发票都有销项发票与其对应,从而达到“以票控税”的效果。抄报税完成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本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
(三)纸质发票的后续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因此,已经认证或当期交易、涉税事项已经办理完结的发票也不能弃置,要妥善保管。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企业内的管理流程
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后,企业对增值税缴纳和发票管理的流程可以用更快捷,更便利,更经济来概括。
(一)企业出具的发票
发票电子化后,企业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纸质发票,降低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当企业需要向客户开具销项发票时,不再需要打印。电子发票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在企业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流转。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发票电子化提高了发票的流转速率,降低了企业为发票传递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有效提高资金回收周期。纸质发票获取不及时,抵扣不及时的问题将被有效避免。
(二)企业收到的发票
发票电子化后,在接收到客户发来的电子发票后,业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移动终端填写报销单,附上电子发票,直接提交上级审批。传统报销中需要手工填单贴票造成的报销效率低下将被有效避免。业务人员发票丢失的风险大大降低,也不会因为粘贴问题被财务部打回,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报销速率。相关财务人员后续对发票审核会更加便捷。如果企业有大量纸质发票需要审核,对财务人员是一个大挑战,但是电子化后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三)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中,电子化的发票存储保管更经济。纸质专票的后续保管不仅需要空间,而且需要相关人员的时间来对纸质发票档案进行归集整理,分类摆放。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不需要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
三、发票电子化对传统会计档案管理的影响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是建立在纸质会计档案管理基础上的,发票电子化后,对电子发票的档案管理一定会与纸质档案管理有所区别。以下将从档案采集、存储、管理、利用四个方面分析电子发票对传统档案管理的影响。
(一)档案采集
传统会计档案采集阶段,除了会计凭证需要按月立卷之外,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与企业会计资料都是在会计年度末,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这已成为传统会计档案的固有流程。电子发票出现后,会打破这个固有流程。当企业接收或向其他公司发出电子发票,这张发票的信息就由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共享,档案管理人员无需等到年末立卷归档,即可了解相关信息。发票由当期会计凭证变为会计档案的时间界限被打破,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电子发票归档要求。
(二)档案存储
传统纸质会计档案的存储需要专门的档案室,对空间的大小要求更大。纸质档案的保管一般是将装订好的纸质档案卷宗有序地排列在档案架或者柜橱里。当企业的业务量大,凭证、账簿非常多时,企业就需要更大的空间来存放。但是电子发票作为一个无实体的存在,势必会改变档案存储方式。电子发票的存储所使用的载体一般都是计算机磁盘等设备,所以电子发票的存储对空间大小的要求不大,但是保管室要保持良好的温、湿度环境,防磁、避光、防水、防火。企业如果把电子发票作为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就要专门建造一个符合保管条件的电子档案储藏室。
(三)档案管理
纸质档案的可选择分类是单一的,选择了按资料类型分类,就不能按专题分类,多种分类标准必然不能兼顾。但是企业交易中的电子发票可以按交易对象、时间、交易类型等多重标准进行分类管理。纸质档案存放在企业内部,只要公司内部不失窃,档案不会有丢失的风险,但是电子发票就不一样了。企业电子发票一般不仅存储在硬盘里,还会同时储存在云空间里,别有用心的黑客可能会窃取企业的发票信息,打探商业机密。所以相对纸质档案来说,企业对发票的管理可能更要关注安全性。(四)档案利用会计档案是企业各种经济核算资料的总结,对会计档案的分析有助于企业对前期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总结,对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和经营决策。在查找纸质档案时,只能依靠人工,效率低下,不能很好地发挥会计档案的应有作用。但是存储在云端的电子发票可以根据电子检索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四、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划
事实上,随着近些年电子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始凭证都在电子化,如银行电子回单,电子缴税单。增值税电子普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票的陆续普及更是会计凭证全面电子化路程中的一块里程碑。会计凭证电子化为企业会计档案的电子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随着电子科技发展,会计档案电子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会计档案的电子化要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那么优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该做到什么呢?首先,它要能够完成对企业会计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档案采集、档案管理到档案应用三个模块实现对企业会计档案的收集、著录、查询、借阅、利用、统计、鉴定、销毁的全过程管理。其次,它要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
(一)档案采集
档案系统应提供多种系统集成方式,可以提供标准的接口与其他系统实现数据交互调用。在理想状态下,企业的档案管理系统应该可以从企业常用的ERP系统,OA系统,HR系统等系统中采集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等,然后分条清晰列示。
(二)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员对从各个渠道接收来的数据进行检查,要确保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价值的档案可以移交整理库,随后进行排序、编号、著录等基础操作。没有价值归档的部分数据,可以移交资料库定时存放。整理库中的档案以卷,件的形式由管理员管理,并按照规范进行必要的著录等操作。整理好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年份、类型、项目号等多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方便日后查找。整理好的会计档案会进行相应备份,以防意外事件、黑客攻击等各种潜在风险。档案管理员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给不同种类的档案设置对应期限。会计档案到期时,档案管理系统会向管理员提示,由企业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对其鉴定和销毁。
(三)档案利用
在企业接受内外部检查,需要调用会计档案时,可以根据多种标准进行检索,如根据会计资料类型检索、专题检索、关键字检索、会计期间检索等,最大化地发挥电子档案系统的快速检索能力。在档案借阅方面。企业内部不同职位的员工的借阅权限不同,即各员工所能借阅的会计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以此来降低企业内部信息泄露的风险。员工们可以在借阅列表中检索,选择需要借阅的文件,向档案管理员发出借阅申请,经过借阅审批,即可阅读。另外,员工也可以在借阅期间发出续借申请,延长借阅期限。同时,档案管理员系统端可以进行会计档案借阅的统计。会计档案是会计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通过对会计档案的分析,企业可以发现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为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组织内部可以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题,对档案库中的档案进行再利用,发掘档案深度价值。如,组织成立相关小组,系统研究近年来产品成本资料,分析成本变化原因,更好的控制产品成本。
(四)系统安全性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药品;零售药品
近年来,我国医药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疾病谱变化,以及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频发,我国对原研药、创新药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当前我国原研药的研发能力不足、水平较低,销售进口药是我国药品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2021年,国务院授权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的试点工作,引发了医药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期待。但目前跨境销售药品受准入清单的限制,种类较少,无法满足部分患者需求,亟需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境电商药品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的现状
1.1政策“破冰”跨境
电子商务(Cross-borderE-commerce,CBEC,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2000年以来,我国逐渐掀起了海淘、代购等境外购买商品的热潮。然而这些购买模式存在税收高、转运时间长、产品真伪难辨等问题。2014年,海关56号、57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层面首次认可了跨境电商模式,中国正式进入跨境电商的爆发和快速增长期。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以来,线下实体经济消沉,受各个国家和地区疫情防控政策限制,海淘、代购等线下购买方式受到极大打击,而在5G互联网支持下的跨境电商却发展迅猛。2019年,北京市药监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我国医药产品政策的一次“破冰”,也由此跨越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禁区。然而受进口药品管控的严格限制,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进展十分缓慢。2021年5月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引发了医药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期待,未来有望进一步满足我国患者对紧缺药品,以及恶性肿瘤、罕见病等原研、创新进口药品的强劲需求,促进国际药品研发合作与交流。这两大政策的,体现了相关部门支持开放创新与监管并重的态度。
1.2跨境电商的销售模式及规模
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有B2B、B2C和O2O三种销售模式。B2B模式是企业自建综合性商务平台,企业之间进行在线订货、付款以及线下配送等业务,即企业面对企业的模式。B2C模式是指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开展电子商务,如企业为个人提供在线商品购买等服务。O2O是实体店与网店相结合的一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2]。我国跨境电商的销售模式以B2B、B2C为主,近年来贸易额快速增长(见图1)。其中,B2C是跨境电商零售药品的主要模式,商品需经过国际物流、一线入仓、消费者平台下单、海关核验、二线出仓等环节,才能到消费者手中。根据新京报的数据,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以来,截至2021年9月已完成超过107万单业务,货值超1.1亿元,北京海关已验放跨境电商医药商品价值逾5800万元。2020年6月电商节期间,科园信海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牵手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平台开放线上购买跨境药品渠道,京东健康跨境药品日均销售额增长20倍,阿里健康跨境非处方药品自营业务同比增长100%以上。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存在的突出问题
2.1政策缺陷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破冰”仅两年,加之全球化、国际关系等诸多原因,国家政策尚不完善,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过于松弛,跨境药品归属管理不明确等问题逐渐凸出。(1)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方案》要求试点企业是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法人资格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资格的企业,相关跨境医药产品在北京口岸通关,并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内具有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储存要求的仓储能力(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物流仓储企业)。《方案》对试点企业这种“满足即入”的管控过于松弛,一旦交易主体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一系列风险。电子商务的准入资格需要一整套认证流程才能完成[3],而涉及人民健康的医药电商更是需要个性化、特殊化的准入监控。(2)跨境药品管理问题。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跨境电商销售药品工作,多部门管理降低了效率,企业运行受阻、维权受制。同时,跨境电商药品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比较单一,尚未接入税务、外汇、公安等监管部门系统,企业运营存在风险[4]。
2.2税收困境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以来,北京海关已验放跨境电商医药商品价值逾5800万元。免税、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药品进口,而中国税收这个巨大的蓄水池也需要不断灌注,才能更好实现“合理取之于民、公平用之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然而,“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引致条款,并未给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提供清晰指引[5]。此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将带来较严重的后果。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摆脱了传统的书面协议和纸张票据,实现了全过程的无纸化交易,特别是跨境药品交易的主体多元性、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主体偷税漏洞的风险,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规范。
2.3药品准入清单
《方案》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试点品种是境内已经注册上市的,以及财政部等13部委联合的清单内产品,主要为家用日常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2019年12月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的《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把中药酒、清凉油和橡皮膏列入其中,消费者由此可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诸如止痛贴、风湿膏贴等正面清单内的药品。但是药品种类仍然过少,无法真正满足需求,给相关电商发展带来极大限制。且清单内准入药品和境外药品在分类管理规则上不尽一致,部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不适用我国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则,无法将其分类[6],不利于消费者安全用药。河南省试点此次获批,虽然突破了“OTC和医疗器械”清单的限制,首批试点品种是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种非处方药,但是这些非处方药多为消费者经常购买的护理类产品,大家关注的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危重病的处方药并没有在试点品种内。当然,加快电子处方在各国之间的合法流传,也是实现处方药跨境零售的现实问题之一。受国内药品价格以及种类限制,一部分患者迈上跨境医疗旅行的道路;另一部分患者则通过非法途径购药,直接带动了灰色医药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跨境医疗旅行和非法途径购药风险很大。因此,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采取积极而谨慎的态度,不仅需要考虑进口药品的准入问题,更要做好入境后的销售管理,责任重大。
2.4物流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跨境贸易越发火热,对跨境电商平台、境内外物流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于国内物流,跨境物流距离远、时间长、成本高,还涉及海关清关等相关问题。《站在跨境电商的风口———中国传统商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研究》显示,跨境电商最大的瓶颈在于跨境物流无法与跨境贸易同步发展。当前跨境物流资源短缺,供应链物流整合能力不足,无法推动跨境电商高效率、高水平发展[7]。我国跨境物流有以下几种各具特点的模式[8]:邮政小包、国际快递、专线物流、仓储、第三方物流。不同模式各有优劣,但都无法合理优化运输方式,集中应对药品的特殊运输要求。药品运输的特殊性在于有特殊的存储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强度,而且药品的生产和使用高度分散,药品需求具有急迫性,而部分药品有效期较短[9],给药品运输的质量管理增加了难度。另外,当药品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也会因物流运输的流动性使责任分配困难重重[10]。
3对策建议
3.1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1)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行业纲领性立法文件。在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约束交易双方主体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在《民事诉讼法》简易诉讼程序中完善关于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可建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网络平台,专门解决电子商务小额交易纠纷,助力跨境诉讼主体参与诉讼。(3)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1],明确界定互联网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络经营者身份不可虚构,一旦以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欺诈,法律可将其认定为不法经营者,承担欺诈责任。(4)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导向,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企业更多政策支持。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需求及物流方式等调整税收标准,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同时,严格质量管控,建立消费者对跨境零售药品的信心。
3.2完善准入清单
(1)增加非处方药种类。购买力是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最大动力。我国消费者境外购药的原因主要有[12]:境外药品品牌影响力大,境内缺少某方面的新药、好药,境内药品价格略高。然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药品种类过少,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2)突破处方药限制。可发展线下开具处方、线上购药的模式,打开处方药的大门。积极探索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电子处方流转机制,实现电子处方的线上认证与衔接,保障患者使用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13]。(3)建设紧急药品快速上市通道。2018年5月国家药监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对境外已上市的防治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及罕见病的药品,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申请。临床试验的时间和成本障碍可能会对没有良好治疗选择的危重患者形成致命打击。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加速批准途径允许通过证明替代指标(如有无进展生存期)来批准研究性癌症治疗药物,替代指标可预测实际临床获益(如总生存期),即先批准后验证[14]。2018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加速批准途径是成功的,美国在过去25年中,93个加速药物批准中只有5个被撤回或撤销[15]。这种“快速上市、快速退出市场”机制对制药公司和患者来说都是有利的,建议我国跨境药品注册管理可借鉴美国加速批准途径,构建紧急药品快速上市通道。
3.3提升平台建设标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境内外双向沟通,并运用相关电子技术联结购入、分销、物流、售后等商业行为的枢纽。其运作是通过虚拟平台,整合资金流、物流、资讯流等,使消费端通过网际网路进行订购下单,经由供应端与仓储端,将商品送至指定取货地点或直接送至消费端,从而完成交易。电商跨境销售药品这种特殊产品,如果没有专业技术的加持,会引发采购、储存、物流、销售等方面把控不严,对消费者而言还存在用药指导不足的风险。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在规范准入政策的同时,提升平台建设标准,让更多境外好药通过多样化平台进入我国市场;同时,税务部门要嵌入税收监管机制,防范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确保这一领域的国家税收利益。
3.4加快跨境物流系统化建设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培养的试点地区想要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策略。一是促进产业集群优势,有效优化地理环境,如完善高速公路运输政策等,支持国际仓库企业完善物流系统,建立智能化跨境物流平台。二是创建全球化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16]。制定国际仓库领域的国家、行业和组织标准,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统一建设标准[17],并针对药品运输的特殊性问题,制定运输标准、建设专业物流平台,为药品安全跨境保驾护航。
3.5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