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范例

税务行政执法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1

 

现代宪政国家无不首先是租税国家,其一切权力无不是来自于税收。征税权是最基本的、影响最广的政府权力,是政府存在必不可少的权力。征税职权是征税权的具体化。而税务检查权是征税职权的具体形式之一。税务检查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税务检查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和证据,因而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税职权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税收流失严重。按11.46%的税收流失率推算,2007至2009年三年累计流失税收达18264亿元以上。遏制如此严重的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严肃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对涉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涉税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而涉税案件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查明涉税犯罪案件事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这就涉及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上的配合,涉及税务检查权和涉税案件刑事侦查权(以下简称涉税侦查权)的衔接问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准司法解释来看,税务检查权与涉税侦查权衔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一套上至宪法下至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必须承认,宪法乃至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部门法对此规定都是极其原则与抽象的,具体规定衔接机制的还仅限于行政法规和内部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原则规定多,操作性不强。   一、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1.《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衔接矛盾日益突出,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行使顺序亟需明确。《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不同规定,导致了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行使时间的差异,必然导致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违法事实,因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和公安机关涉税侦查权的行使顺序不同,而面临不同的处罚结果,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也是有悖立法原则的。[1]   2.对非纳税人违反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存在不衔接的矛盾。非法印制发票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单位和个人,往往是专门从事违法行为的“专业户”,但却不是征管法上所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这些个人和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无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予以调查核实;而公安机关对于尚未构成的犯罪的上述违法行为,又无权管辖。   3.对个别涉税犯罪行为,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存在脱节的矛盾。对于虚开税款税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税务机关无法行使税务检查权,征管法也没有处理的依据,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低于立案标准的,既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也不属于税收合法行为,涉税刑事侦查权不行使,税务检查权无法行使,犯罪行为处于没有公权力查处范围的奇异境况。类似的情况还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上述行为的处罚规定,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立案标准的提高,处于不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公安机关涉税侦查权、治安管理权行使范围的真空,超然于法律惩罚之上。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不同导致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重复行使。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往往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缺乏完整性,大量的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收集。而且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调查、询问、陈述等证据材料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不明确。二、影响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衔接的原因   (一)立法缺陷   1.税收征管法与刑法的衔接不紧密。《税收征管法》的刑事处罚则采用的是附属刑法,只是笼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过于笼统和单一,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在征管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难于把握是否达到移送的标准。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税务人员在执法中也缺乏对刑事证据的取证标准和取证要求的认识。   2.规范税务检查权与涉税侦查权衔接的有关法律立法位阶低,缺乏刚性。目前规范税务检查权与涉税侦查权衔接的最高位阶的规范是属于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未按照该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只能靠协调予以解决,并且该规定无法触及刑事诉讼领域,没有解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只是各部门联合会签的工作文件,对有关部门的约束力较弱。而且,这些规定中对不执行规定的保障机制又不健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衔接导致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衔接出现真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但却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当同一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且“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时即构成行政犯罪行为。行政犯罪的这种双重违法性又决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行使检查权,查明其违法事实,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查清其犯罪事实,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罚处罚,但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的“只刑不罚”的不合理现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在立法上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衔接。   #p#分页标题#e# (二)行政层面的配合局限   1.税务检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公安机关对一般涉税违法案件行使侦查权,造成税务检查权和涉税案件刑事侦查权的交叉。由于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何时介入涉税案件缺乏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遇到纳税人不配合检查,隐匿财务凭证,拒接配合检查的情况,往往采取邀请公安机关介入的方式,由公安机关以口头传唤、询问甚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线索。而公安机关是否介入,则缺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可否认,公安机关的介入,对获取案件证据线索具有帮助,但也使得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行使范围扩大到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模糊了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界限,同时,因为刑事侦查行为的不可诉性,也导致纳税人权利无法取得相应的救济。   2.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衔接出现脱节。税务机关内部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海关、财政部门之间的互相沟通渠道不畅,导致了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衔接的脱节。税务机关内部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而地方税务系统则是实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国地税系统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横向的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国地税等多个执法部门。   3.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导致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衔接出现排斥。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税收领域的地方主义主要表现在: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轻税重费、“藏富于民”、越权减免税等现象,造成税收流失。   (三)职权边界不清晰   1.涉税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审查与税务检查权的重合。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确认立案前审查的侦查权属性,但立案前审查实际上属于侦查权的内容。首先立案前审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符合侦查权的主体要求;第二,立案前审查的手段等同于侦查措施。传唤、讯问都是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措施,而盘问类似于询问;留置是公安机关为获取进一步的材料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类似于拘留。[2]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涉税刑事案件的立案前审查,往往将套用《刑事诉讼法》的立案前审查的规定以及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的执行职务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询问、检查,并将检查范围扩大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记载的查阅、生产场地、生产流程的核实以及银行账户的查询。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务记载的查阅、生产场地、生产流程的核实以及银行账户的查询等权限,是税务检查权的主要内容之一。税务检查权与涉税案件刑事侦查权在刑事立案前产生了重合。   2.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与税务检查权重合。《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适用时,内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涉税刑事案件立案前,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线索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一般的涉税违法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提早介入,而且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3]和公开原则[4],也造成了税务检查权和涉税刑事案件侦查权的交叉重合,造成了警力的滥用,是不妥的。   三、税务检查权和涉税案件刑事侦查权衔接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   增强税务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衔接性。首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刑事罚则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方式过于笼统,不利于税务检查权与涉税刑事侦查权的衔接。建议今后修改法律时,可以借鉴国外的行政刑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不仅有利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还由于规定了直观、明确的刑事罚则,使行政执法机关便于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以罚代刑”。(2)鉴于征税权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专属权力,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涉税案件查处中涉及税款的认定,须由税务机关以公文形式确定;涉税案件必须先由税务机关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3)鉴于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建议在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的客体,不仅仅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包括使用假发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保障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的落实到位。其次,要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建议对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收集证据。[5]再次,在立法上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移送作出具体性的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的案件,应在移交案件时同时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升立法的层次,增强衔接法规的刚性   由于税务检查权与涉税案件侦查权的衔接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个权力领域,规范的是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应属于权力运行、制度架构等国家基本制度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8条、第9条规定,对该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惟有如此,才能保证税务检查与刑事侦查衔接的法律效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三)完善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和完善工作机制   也就是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合理组合,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衔接的最优化。完善和健全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要实现信息的沟通顺畅和程序衔接的通畅。为此,应当建立和健全以下四个方面的机制:#p#分页标题#e#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如国税、地税、财政、海关之间也要建立、健全信息联络机制,实践中,许多行政违法案件同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如果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敏捷,部门之间协调有力,就可以及时将表面上互不关联的现象联系起来,凸显事件本质或真相,为税务行政执法特别是后续追究刑事责任争取主动。   2.建立案件通报制度。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立案查处后,应及时将立案决定抄送公安、检察机关备案,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查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3.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设置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形成相对固定的监督联络员网络。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解决在执法衔接工作存在的一些综合性、交叉性问题,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消除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观念上的隔阂。   4.完善公安、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还可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中的误区,帮助税务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因此,对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多、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使税务机关未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也应主动提前介入,调取相关执法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积极配合,发现确有移送必要的,应提出移送立案的建议。   (四)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作用加强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的衔接   首先,要不断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力度。监督是保障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应该明确人民检察院监督税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其次,要严格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不是干涉税务机关的具体活动,而是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最后,要增强监督实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对有案不立或立案后擅作撤案或其他处理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依法跟踪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拒不移交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2

关键词: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集合。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要求全面有效的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贯穿于经济与业务两个层面,通过内部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层级。

1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

1.1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定义

税务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是指依托风险管理的导向职能,查找、梳理、评估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各类风险,针对税收执法业务领域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通过有效设置流程、确定方法、明确标准,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切实做好税收执法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1.2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对象

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对象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按照业务领域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对象划分为七类风险,即税款征收风险、税务管理风险、纳税服务风险、税收法制风险以及其他税收执法风险。

1.3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是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对权力的制衡与业务流程的监控,营造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建立,实现全流程管理,通过风险提示及时查找管理不足,通过风险防控,提升机关整体战斗力。内部控制的实施是完善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于行政机关,监督执纪的主要手段是依托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督查审计、执法责任制等,而上述手段偏重于事后问责,一旦存在问题就不是小问题。内部控制的实施可以实现对重要事项、重要环节、重大权力的全过程监控,从环境上给与公正法制税收的条件,将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

2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税收执法风险

2.1政策法规方面

在政策法规方面税收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内容不够全面,有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表述模糊。加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的角度不同,在减免税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业务事项方面存在政策解读差异,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存在廉政风险与税收执法风险。

2.2税务人员方面

一是税务行政主体资格方面。基层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主体身份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务员、事业编、协税员与合同工,从行政执法资格来看,只有公务员拥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同时,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又反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现状,执法资格是摆在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税收法制风险之一。二是税务人员岗责权限方面。由于人员与事务不对称,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着一人多岗的工作现状,这样的管理方式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不相容岗位要分离的岗责设置。三是税务人员法制素养方面。税收执法风险体现在税务登记设立、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减免备案、税务处罚、税收保全、税务注销等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对税务人员的法制素养要求较高,税务人员在熟悉掌握相关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上还要对行政处罚法以及立法、行政复议法有所了解,更要关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情况,这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由于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执法流程不规范、执法文书不标准等引发的行政复议风险。

2.3纳税人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群体经营方式、结算方法变化更新,加之掌上办税、移动办税的纳税服务升级,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的办理涉税事项。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控手段如果跟不上,便会造成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国家税款流失的渎职风险。

3税收执法风险的应对措施

3.1夯实内部控制建设基础工作

一是科学岗位职责配置。岗位职责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职能权限合理设置职能部门,在职能部门的设置中体现出重要业务领域、高风险业务部门的相互制衡。在部门职能合理的基础上设置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匹配人员。在选人用人上应当以德为主,德才兼备。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小组副组长,并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配备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负责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设立专职内部控制岗位人员;配备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追究部门。二是全面梳理部门业务流程。组织相关人员对涉税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构建分类分级管理,风险防控监督,信息化支撑的征管体系。三是确定业务环节。根据税收业务的流程转换,将税务机关的决策、执行、监管机制融入税收征管的对应环节,从流程上明确各自的职能与范围,进而将制衡与防控镶嵌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四是选择风险应对措施。对存在的风险按照业务发生节点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一般风险、潜在风险。针对风险的触发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应对措施,应对措施的设置符合规避风险或者将风险降低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要求。五是健全各业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3.2开展风险评估

一是确立明确的目标,目标的设定要切合单位的职责与使命。税务机关开展内部控制要围绕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质效,有效履行税收职能,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各项税收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政务运转,提高行政效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规范权力运行,筑牢反腐防线,防范职务风险,促进廉洁从税的四项主要目标。二是进行风险识别。通过业务的梳理,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确定风险清单,定位高风险税务征管环节,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三是开展风险分析。税收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的税收风险数据模型,对风险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提出风险应对方案,从而为后期开展风险应对,选择应对措施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四是落实风险应对。税收风险应对应当建立在税收分析的基础之上,根据风险分析给出最优的可行性方案,落实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受中适合的风险应对措施。

3.3强化内控监督

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监督应当制度化、常态化,监督工作应由税务机关纪检部门、内控管理部门、干部管理部门联合负责,对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风险的触发与应对、信息的反馈等内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3.4加快税收法制化进程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税务系统应当注重对人才干部的培养储蓄,对征管软件的操作、税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指引与应对措施等内容开展培训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税务干部业务能力与风险应对能力。二是强化外聘律师的作用。聘请专家团队是降低风险的有利手段,外聘律师可以从专业法制角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弥补税务干部缺少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同时,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可以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三是有效落实“三项制度”的实施。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通过社会监督完善管理机制,更好的起到对行政执法风险的监督防控作用。四是及时反馈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针对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发挥好“传导”职能,及时向上级机关总结反馈执行难点,促进税收法制化建设更加完善。

3.5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流通

内部控制的信息流通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内部信息流通,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针对一定时期内内部控制风险触发情况、应对情况、后续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展示,确保管理层及时掌控税收风险动态,各业务层级通过风险展示强化风险意识,前置税收法制思维,审慎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二是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内控监督平台等信息化内控手段,无缝对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通过数据的分析比对起到对风险点的实时监控。对于信息化平台无法监控的风险,税务部门内控人员应当注重日常监管,并对重大风险向管理层汇报。

3.6严格内部控制评价

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控制评价是税务机关内部控制业务活动的重点评价内容,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反馈报告机制与动态改进机制,针对评价结果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与税务部门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管理相结合,并占有重要分值,税务机关的评价成果应当体现在绩效管理成绩中,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体现在数字人事系统中。对于评价结果确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将责任大小与问题性质和风险等级挂钩,以便合理的作出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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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曙光,胡锴.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铜陵学院学报,2012,11(6).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3

一、2019年法治税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准确掌握潜力所在,稳妥推出重点措施,杜绝“不作为”而应收未收现象,科学统筹组织收入工作,认真开展过头税自查,杜绝“乱作为”而寅吃卯粮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等行为。二是严格执行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服务区域经济特别是本地民营经济发展。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一是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完善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解决依法行政重大问题中的作用。二是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按期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依法治税工作,分析形势,加强统筹,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是继续大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2019年我局聘请法律顾问1名,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处理、协助外部门办案、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协议文本签订等方面,协助处理涉税法律事务,提出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建议,帮助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以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四是注重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认真抓好国家公布的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全年按要求清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3次,确保了法制的统一。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严格执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有效促进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案件审理等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2019年共组织法制审核15次。二是强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决策功能,紧扣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主题,遵循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7项程序,全年共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4次,集体研究审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税款征收标准等5项依法治税工作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了党委领导下的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全面落实执法公示制度。我局按要求在政府政务外网公布了执法人员库名单、执法公示制度基础清单、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等,每周按时主动对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信息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2019年共办理行政许可349条,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10条,已全部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公开。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为提高各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我局在绩效讲评会、局务会及专题会议上均对执法记录工作进行了强调部署,切实提高全员认识;积极开展学习培训,通过对相关文件和视频资料的学习,引导税务干部深刻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执法记录仪的操作方法;对执法记录涉及的文件和规定分类进行梳理,上传区局内网,方便基层人员下载、学习,用以指导日常执法记录活动;积极开展执法记录现场观摩和指导,在基层分局发生需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记录事项时,法制股工作人员随同进行现场指导,并组织其他分局执法人员一同进行现场观摩学习,通过实景教学使执法人员对于视频记录的方式和要点记得更牢,操作得更准确,执法记录过程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三是积极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19年,我局按照《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要求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要求各部门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明确法制审核由法制股法规岗负责,对复杂疑难问题寻求法律顾问,协助研究解决;对符合必要条件的重大执法决定上会集体审议,保持与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积极沟通,共同做好区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一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内控平台执法数据反映较为集中的疑点问题,积极总结分析,组织编制了《常办涉税事项流程》,以“文字+图例”形式,涉及常办涉税事项的办理渠道、办理时限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重点对退税流程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做出了要求,确保整个事项办理流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下发各部门指导日常执法工作;同时,我局加大培训力度,对易出现问题环节进行详细解读,现场答疑;将《流程》印制成册发放给基层执法人员,并结合工作中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二是强化执法督查督导。针对日常执法、市局督办整改情况、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税收疑点数据风险任务应对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等,全年先后开展了六次督查督导,通过检查各部门台账资料、询问执法人员相关政策规定、走访纳税人了解情况等方式,发现3方面5项问题,提出督查建议5条,并及时督导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充分发挥了以督查漏、以督提效的目的。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一是拓宽投诉渠道,多途径解决涉税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开纳税服务投诉、纳税咨询、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先后举办涉税服务机构助力个税改革政策辅导、“共话减税降费”等4次税企座谈会,征求纳税人的需求和意见建议12条,解答纳税人咨询26条次;开展“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大走访活动,班子成员分赴企业问需送策,发放减税降费政策明白卡,解读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完善纳税联络员制度,为每一户纳税人确定一名税务干部为纳税服务联络员,制作《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暨纳税服务联络卡》,注明“专属”纳税服务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进一步畅通了沟通渠道;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及时转办12366热线、市长热线、区长热线任务,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答复工作,全年共答复12366、市长热线、区长热线40余件,并全部按时处理办结,纳税人满意率100%。二是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理。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充分听取上级法制部门与法律顾问的意见,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为征纳双方构建平等的对话平台,及时解决涉税矛盾,构筑和谐征纳关系。2019年我局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在政务外网公布税务部门的权力责任清单内容,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我局法定职能、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办事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二是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工作任务,及时将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2019年,公示具体税收执法行为359条,其中税务行政许可349条,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10条,有效保证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三是通过设立咨询台、微信群、公告栏和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将最新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举办“四月春风暖风车寄税情”税收宣传活动,发放税法宣传小风车,并通过税法知识抢答、组装税宣小风车等游戏,以寓教于乐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在鸽子窝、碧螺塔等热门景区,总部大厦、酒店宾馆楼宇电梯间等电子屏循环播放税法宣传片,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拓展宣传辐射面;扩展纳税人学堂,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向应届大学毕业生介绍在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引导他们成为税法的“学习者”与“践行者”;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活动,在三角地广场设置宣传咨询台,通过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来往群众提供纳税辅导、涉税咨询等便民服务。二是认真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组织业务骨干对企业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落实纳税信用奖惩措施,对不同级别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管理,有效引导纳税遵从。三是深入开展大走访和对外培训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培训,把税收法规、政策及时送到纳税人手中,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法治意识。2019年共走访纳税人1406户、召开座谈会4场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培训纳税人15场3600余人次。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是严格执行会前学法制度,2019年共开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4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二是强化干部队伍法制教育培训,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题培训、知识测试、征文活动等形式,引导广大税务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法治素养。三是加强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执行税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税务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及时在省局执法公示平台上公示了我局执法人员信息。四是鼓励税务干部积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我局有1名同志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我局按要求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制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完善领导小组会议职责范围和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推动我局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2019年,我局在纵深推进依法治税、加快税收法治建设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干部税收法治意识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虽然经过多次培训,但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认识不够,执法过程记录的操作水平还有待提高。三是税法宣传形式不够丰富,还需要针对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创新。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

二、2020年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谋划

2020年,区局将严格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围绕税收法治建设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法制税务建设,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一)加大“三项制度”落实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为抓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推进力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落实文件要求。二是盯紧执法公示信息和执法音像记录两个平台,吃准吃透操作标准,做到定期登录查询,确保信息公示及时,资料上传达标。三是继续梳理整合三项制度文件和相关规定,下发基层分局指导日常执法活动。四是巩固现场指导和观摩的成果,严格按照省市局规定和模板流程,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督导,确保执法记录完整规范。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专项培训等方法,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二是特别要加强对三项制度的培训,充分利用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强化培训效果,提高操作技能,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4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

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暴力抗税类风险

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税局车辆运输税收办公室税务人员依法扣压了一辆欠税的出租车,被扣车主吴某却找崔某等无业人员到该局运办说情,要求放行。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崔某和吴某竟对运办负责人孙某实施暴力攻击,与此同时,该分局大门口也被崔某带来的10多个同伙看住,致使孙某头部、腹部和腿部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崔某行凶后还威胁税务人员,其言行十分嚣张。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5

[关键词]税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一、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将城市信用原则融入其中,以逐步建立起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风尚。税收是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动力,诚信征税纳税则是我国现代税收中最基本的一项要求,还是我国民主税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税法实行中,征纳双方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在提倡诚实信用的当下,推进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促进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的利益,依托法律途径规制彼此间的行为,逐步提高税法完善性,促进征税工作更有序地开展,营造更良好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对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法是调节处理我国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法律,税收表现出显著的强制性、无偿性特征。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会产生相关信用方面的危机,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诚实信用意识不足。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执法,损害纳税人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使纳税人对我国税务部门提出质疑,进一步造成我国税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实现。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税法适用问题上存在相关偏差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在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确保征税纳税双方均可遵守税法,确保税收案件的公平合理,进而真正意义上实现税收的公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定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补充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中,其倡导的价值取向是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定差异的。诚实信用原则倡导的是实质层面的合理性,而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则是外在形式层面的合法性。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间并非不可兼容的,反之,诚实信用原则可填补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偏差,这也是对税收法定原则所需要的、有益的填补。其次,自纳税人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有着相同的宗旨和功能。在税法中推行“溯及既往”的变更,这与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该项得到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相背离,并且还会有违课税中的信义规则,进而会对纳税主体权益造成损害。①所以,保护纳税主体信赖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法的安定性、预测性的税收法定原则,在根本上存在协同性。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同的前提条件下相互补充,可共同服务于税法。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协调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处在不同位阶的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的最高原则,很大原因在于其是一项宪法原则出现于税法中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在税法缺失、税法无明文规定等情况下均可适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可发挥协调作用,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力补充,可促进税法得以公平公正的实现。其次,在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并确保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在税法中割舍税收法定原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保护过程中,应尤为注重满足下述前提条件以防止税收法定原则构成损害:1.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做出的各项行政行为产生信赖;2.必须是存在值得保护纳税人信赖的情况,倘若由于纳税人虚假报告或者隐瞒事实,而造成税务部门做出不当的行政行为,则纳税人的信赖不宜被保护;3.纳税人需要做出相关行为,且做出这些行为时是以对税务部门所作产生信赖为前提的。

三、税法中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策略

(一)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税法立法的有效完善

其一,提高税收立法的完善性。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将行政法规作为主体,税收基本法缺位,实体法、程序法表现出一定不完善情况,由此对税法体系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对全国广泛使用的税务事项予以全面规定,并抓紧制定税收基本法,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规则的活动开展科学有力的监督指导,以解决现阶段我国税法权威性不足、法规相互间效力冲突等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召开有关完善税法制度的讨论会议,对现阶段分散于一系列规章条文中的税收规则予以有效梳理,树立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的重要地位,增强税法的权威性。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对地方政府设置的权限不够完善,使得地方时有发生逾越法定职权进行征税的现象,进而逐步造成纳税人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因而,可尝试在可赋予权力的地方适当引入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税收上的立法权,进一步为不同地方机动灵活行政创造有效便利。其二,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首先,可尝试在立法活动中适当设立纳税人参与的机会,例如,实行辩论、听证等立法制度,使纳税人亲身参与到对自身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的立法中来。其次,新型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开,采集社会广大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促进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可不断提高公民宪法层面的公民权意识,使征税和纳税双方得以在公平、公开的体系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托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构建起和谐的社会环境。其三,对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予以有效完善。首先,在税法中对诚实信用该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其次,依托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提供案例范本等形式,明确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涉税案件执法的权限及对应评判标准;再次,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落实征纳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享有及所需承担的权利、义务,有效转变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例如,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知情权、涉税信息隐私权等,都是有待得到立法明确的内容。最后,可加强对发达国家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学习引入,例如,日本实施的青色申告制度,实时对纳税人信用状况予以公示,并采取科学适用的奖惩措施,对诚实守信者及失信者给予不同的奖励与处罚,由此不断推动了全社会自发的诚实守信。

(二)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税收执法制度的有效完善

其一,执法人员要切实依法行政。税务部门是我国法律的执行机关,应当承担好依法执行的工作角色。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承程序正义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正当程序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做出关系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秉承正当法律程序,执法人员要开展好身份表明、行为公开、手续完整等相关工作,且不允许对涉税的行政纠纷进行自主裁决。严格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执法,即为从形式层面对执法人员予以正义规制,防止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到公权力的伤害。其二,提高征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征税环境。税务部门是服务部门,应当不断革新自身思想认识,树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构建良好征纳关系的服务理念。新征管法赋予了纳税服务全新的内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行政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所以,税收执法部门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塑造良好形象,行政过程中彰显亲民、爱民、利民等作风,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确立及宣传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纳税主体提高对税务系统公平、公正的认同度,使纳税主体更愿意接受税务部门的行政方式,实现税务部门由单向下达行政命令为主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主体的发展转变,进而营造出和谐良好的征税环境。其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主体权利意识。一直以来,我国均缺乏对诚信教育的有效重视,由此使得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失信现象显得十分普遍。政府部门未有切实秉持现代税收法治观念开展宣传教育,也使得纳税主体现阶段依旧对税收存在排斥、不认可的传统观念,为税收征收工作有序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伴随我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不断推进,务必要同时建立与其发展形势相协调的税收权利义务对称观念,真正意义上使纳税人明确纳税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所需付出的成本,纳税失信最终的结局只是会公民群体利益的整体下降。④依托各式各样的诚实信用纳税教育,使纳税人可自主评定追求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利害关系,切实将诚实信用纳税内化成自身的自发行为。与此同时,依托全面系统的道德教化,不断形成诚实信用纳税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结语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6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体制;数据治税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本轮改革旨在解决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提出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2018年国务院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此掀开全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序幕。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对税收风险管理产生哪些影响,未来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什么,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的内涵

税收征管体制是处理国家内部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国家机构间税权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等基本要素。在税权配置关系上,税收立法权在人大,税收执法、税收管理则是税务部门的职能。因此,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是税务部门的主业。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背景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标志着由“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就是要进一步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协调匹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关系;进一步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支柱和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然不仅仅在财税或经济层面,而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2015年党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战略,着力破解高行政成本、高税费成本和高融资成本这三大供给约束。强调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生产要素、要素升级、结构变动、制度变革等在内的“供给侧”因素共同发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问题;强调不仅要调整供给结构的数量关系,而且要推动整个结构系统的转换、升级和质量提升。既包括生产力的调整,也包含生产关系的变革;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税收供给侧各要素协同发力,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3.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收征管体制主要依附于财政管理体制而存在,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不足,这不仅限制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地位,而且制约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设,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党的报告作出了中国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政治判断。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因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化解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的迫切要求。

(三)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求,征管体制改革本着“统一、整合、聚力”的逻辑主线,最终实现征管体制的改革目标:“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既不是对以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修修补补,也不是立足于经济层面的结构性调整,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层面的重大变革,必定对各项税收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机遇

1.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创新的重要历史机遇。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并行运转,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服务型政府、效率型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中央大力实施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国策,两套税务机构并存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以往的组织架构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两套税务机构在应对税收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发展机遇。建立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的、统一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是社会诉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2.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整合的最佳时间窗口。以往国地税各自为战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在两套机构、两套人马、两套数据库和割裂纳税人信息的情况下,不能高效运转,造成大量征管资源浪费,难以集聚有限的征管力量。当前税收风险控制的方式由小数据、人工识别转向大数据、人工智能控制,税收风险管理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借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之机整合国税地税优势资源,在推进组织创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未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人力资源配置优化集成的有利契机。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急需大批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但两套税务机构使本来就匮乏的专业人才资源捉襟见肘,难以形成合力。应当以此为契机,集中国地税各自人才优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挑战

1.税收风险管理理念需要转变。传统风控模式更多针对传统经济模式,面对蓬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面对电子商务、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需要税务部门同社会多方面协同合作。税务部门要由单打独斗转向社会化治理,引入社会各方力量,打造税收社会化治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实施税收治理,从经验管理转向数据治理,从经验管理和技能管理转向知识管理和智能管理。2.税收风险管理能力需要提升。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在税务管理组织架构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譬如,专门成立了税收风控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局和税收经济分析局等直属机构。然而,从税收风险管理的人员结构看,高学历占比低、相关专业对口人员占比低、既有业务工作经验又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占比低,同时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从风险管理层次看,往往把精力放在风险识别、等级评定、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这四个环节上,对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重视不够;从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看,数据源严重不足,数据挖掘技术尚未得到实质性应用。譬如,对纳税人行为及其风险特征进行画像,并没有涉及深层次的问题,更没涉及战略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如产业税收风险、税制风险、体制风险),长期停留在对纳税人广泛给予风险提醒的层面,这显然是不够的。3.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特征指标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等。从目前情况看,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初具规模,但在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公共治理体系和国家统一的税收大数据库乃是当务之急。

三、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趋势

从管理范围上,需要从现行的一般税收风险管理转向税收风险战略管理,就是将风险管理的视野扩展到税收治理的各个领域,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税收管理服务的全流程。一方面要从纳税风险、执法风险延伸到体制风险、税制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将社保费和“五险”等非税收入纳入风险管理的范围。从技术手段上,需要从目前的小数据税收风险管理转向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主要运用数据挖掘和可视化技术。数据类型逐渐多元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是传统分析工具无法处理的,如果没有高性能的分析工具,大数据的价值就得不到释放。在大数据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运行变化的规律,从中发现知识,对未来做出预测,形成对决策的支持力量。从数据应用方面看,大数据应用是为日常管理决策服务的,是将自动化的算法和业务规则与税务组织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机器自动决策的方式为税务人员提供管理决策指导,区别于传统信息系统关注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大数据应用关注的是基于数据的管理决策整体效能的提升,或许是针对人、组织、文化、系统等不同方面的干预。大数据应用不应该仅仅关注数据分析的角度,而应支撑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优化和演进。

四、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新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未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更关注和解决系统性税收风险,推进和加强全方位税收风险管理,这需要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加以考虑。

(一)总体战略层面

1.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一方面,现行税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经济模式和知识经济发展要求,形成新的税收流失,税收风险有不断增加的态势。截至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规模已超过30万亿元,占GDP总量的三分之一,该比例还将进一步提升。全球数字经济迅速成长,纳税人、纳税地及纳税节点等问题突出。对此,OECD国家给出根据“目的地原则”征税的初步解决方案,但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各国改革现行税制,搞好国际税收协调。另一方面,现行税制本身不合理使实体经济税收负担过重,导致大量偷逃税现象,需要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构建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匹配的现代税制体系,通过优化顶层设计消除制度性税收风险。如降低财富创造环节税收负担,恢复经济细胞造血功能;强化消费环节税收,通过改变征收环节优化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通过修订税制堵塞税收漏洞来扩大税基,通过完善全球税收治理来扩大税基,最终实现“低税率、宽税基”模式下的大国轻税政策。2.改革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强调分权、分税、分管,但国地税机构合并之后,分管就变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政府分别对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权,总局主管税务行政执法,地方政府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两者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分税方面需要给地方更多的份额,通过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来保障,使地方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符。党的报告提出要建立地方税体系,这样做可以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更关心和支持税务工作,有利于形成税收共治格局。3.改革完善税收管理的机制流程。从2005年开始,我国引入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按照风险类别等级配置征管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然而,现行税收风险管理面临转型升级,无论从管理的理念、管理的范围,还是从管理的手段和流程上都需要变革。必须从战略层面全面认识税收风险存在的多样性,了解系统性税收风险发生、发展和影响的全过程;必须依托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来化解深层次的税收风险,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知识支撑和智力支持。将大数据这种新的技术手段与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高度融合,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新的机制,这将改变以往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具体策略层面

1.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入分析纳税人的需求,根据纳税人诉求变革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打造智能化的税收知识库,将知识管理作为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根据税收风险的类型和等级优化资源配置,为各类纳税人开展精准画像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实时开展风险识别、风险预测和风险提醒,对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群体、行业和管理环节实施重点布防。2.全面推进依法治税。(1)完善税收立法与司法。在改革优化税制的基础上,提高税收立法层级,强化税法权威,降低和消除税收法制性风险;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征管法》与相关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以《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电商交易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的支付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改革与完善税收司法,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和威慑作用,对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可按经济区域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2)坚持依法行政。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行政准则,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权限法定、程序法定、释法法定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持法律底线;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制度流程和制约机制,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引导、帮助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防范法律风险。(3)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预防税收执法风险;高度重视纳税人的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其他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和财政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通过完善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确保权力与责任一致,监督与责任挂钩,有效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依法行政。3.加快推进数据治税和数字治税。(1)树立大数据思维。面对海量的涉税数据和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只有树立大数据思维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应对现实挑战。要在税务系统深入普及大数据知识,培养大数据管理技能,力争营造“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结合区块链技术打造数字化税收治理格局,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税收监管,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2)搭建大数据风险管理平台。对各类涉税数据,包括征管业务数据、外部交换数据、互联网情报等进行全方位的主题建模、动态采集、全面整合,从而构建一个可扩展的、稳定的、高效的、全面的数据资源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满足各层级用户需要的风险分析及应用系统,并提供从数据处理到应用展现等一系列功能,支撑基于大数据的税收风险管理业务应用,包括税收缺口风险、大企业税收风险、虚开发票风险、税收优惠风险、重点行业税收风险、非税收入风险、个人所得税、社保等分析模块等。(3)健全数据管理职能部门,完善数据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履行数据管理职能,由该部门集中管理和监控数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并设立数据处理岗,明确工作职责;制发《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监控内容、考核奖惩等,建立数据通报、培训等制度,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分析比对、信息传递等相关办法,使数据监管与运用工作规范化。(4)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大数据时代下,随着“金税三期”的推广应用,纳税人涉税信息正在逐步集中,亟需一批全面掌握财会税收、数理统计、数据分析、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应具备在数据的海洋中探索发现的能力,从而揭示蕴含在大数据中的税收经济规律和涉税风险疑点,开创智慧税务新局面。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邀请相关专家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培养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有很深造诣的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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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军.税收管理战略转型: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6]许月刚.我国税收社会化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7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理念,以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全面增强活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总体目标,着力打造规范完善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履约践诺的诚信环境、公正权威的法治环境,助推加速美丽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0年,统筹推进,破立并举,先行先试,加强政策创新体系建设,破除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办事一次成”向“办事不用跑”转变,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方位加强市场行为管控,不断优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市场全要素合理配置;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从立法、执法、守法环节入手,加大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秩序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规范完善的政策环境

1.完善政策制定机制。强化思想解放和理念创新,对标对表先进,勇于打破瓶颈制约,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为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务求实效,切实在打造市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上用真招见实效。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快建立政府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构建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目标和标准,做好方案设计,经济分析和风险评估,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2.创新政策体系。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实行计划管理,精简审批事项,削减审批要件,调整审批时序,规范项目管理。全面深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出台具体支持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完善招标投标机制,全力推动县级工程建设、国有产权、土地矿业权及排污权四大类交易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紧紧围绕“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工作目标,积极构建覆盖县级公共资源中心一体化交易平台。加强国资国企改革,研究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完善国有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五位一体”发展模式,打通自然资源变资产变资本“最后一公里”。提升环境和国土空间利用效率,落实绿色GDP核算工作,通过经济生态生产总值核算摸清“环境家底”,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全力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3.推进政策落地实施。深入落实县政府制定的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盘活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推进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协商机制,落实县级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制度,大力开展“万企转型”行动和“走千企、帮万家”活动,继续完善驻企政府工作服务站制度,建立实施“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实现“政府工作服务代表”县属骨干企业全覆盖,打造各部门协调联动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县有关部门)

(二)构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4.提升网络服务效能。完善提升“智慧政务”和“满意”平台功能,启动实施“办事网上行”、“4611”工程,确保4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网上审批,60%以上高频事项实现“全天自助”网上申报,100%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动动手指”网上办理,100%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现“无纸化”网上评标。建设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一网展示、竞争择优、规范管理,全力打造“数字政府”、创造“效率”。开启中午“不间断”、周末“不打烊”工作模式,实现延时服务常态化。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加强政务服务监管,建立电子监督系统,实行“好差评”制度,对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举报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编办;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5.加快企业开办速度。精简企业开办环节,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税务事项全流程在线一体化办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将原用工备案和社保登记2个环节合并为就业参保登记1个环节,企业网上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一步办结。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互通。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扩大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

6.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具体措施,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削减审批要件,规范投资概算、预算及变更审查,优化农民工工资及保证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不断破除审批效能提升的瓶颈制约,确保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0天。简化土地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县级组卷时间压缩至2个月以内,市级审查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省级审查时间压缩至9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7.提高电力服务能力。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电力服务能力。推行“网上国网”App在线申报,实现客户线上办电。提供客户接电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服务,实行接电工程双经理负责制,压减客户获得电力时间。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办电“一次都不跑,小微企业办电全程不超过15天,小微企业外部接电工程零投资。优化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信息政策,做好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提升电费透明度。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2020年上网电价暂不上浮,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保持现行环保电价政策不变。(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电力公司)

8.优化用水用气服务。建立健全网上申报系统,实现便捷受理。将供水、燃气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将用户参与环节减少为“用户申请、现场踏勘、装表接通”3个环节,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材料压减至1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容缺受理”以及前置咨询服务等改革,从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等时长)。对于无外线工程的用户,立即安排装表开通。督促燃气、供水企业大力压减报装安装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时放开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逐步放开非居民清洁供热价格。(牵头单位:住建局、水务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9.提升财产登记便利度。建设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一窗通办”服务,推行“互联网+抵押登记”服务模式,实现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3天以内,企业买卖房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限压缩至1天。依托市级层面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推进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推广不动产登记信息“即时自助”查询新模式,增强不动产登记及相关领域信息透明度,实现不动产自然状况、限制处分信息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情况等内容公开查询。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10.优化纳税服务。制定“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办税指南和标准化材料清单,“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不低于涉税事项的90%。依托市统一建立的电子税务局,积级推行“财税一体化”,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自动转换,即时申报、“一键报税”。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专业配送”,实现365天24小时不间断领用发票。将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30小时内。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范围。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11.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工作,整治不合理收费行为。建立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实行“提前申报”和“通关+物流并联作业”。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进一步精简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和单证数量,全面推广电子报关委托,实现网上申报、自助打印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优化鲜活易腐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快速验放。整体通关时间相比2017年压缩60%以上。(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1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向市场主体及时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扩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13.提高工程招标投标便利度。实行招投标全过程无纸化在线电子交易和电子化监管,推进数字证书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定期清理机制,排除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不再备案,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开展打击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畅通全县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置效率,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三)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4.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以国有投资项目为突破口,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即时在线监管,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名义费率,落实国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率征收体制改革,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落实国家社会保险保险费减免缓缴政策,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税务局、行政审批局)

15.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担保、违规吸储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责任,健全完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优化办贷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将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至1000万元,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优化企业上市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增加上市企业数量,持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

16.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监管。加强土地保障供给,对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市政府下达县级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保障。除房地产业外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探索补充耕地指标区域平衡,统筹协调补充耕地指标充足地区和缺乏地区调余补缺。深入推进“1+4+10”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京津冀前列。整治水环境,严格落实河长责任制,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三年百项重点工程”;打赢蓝天保卫战,继续实施减煤、治企、控车、抑尘、增绿五大攻坚;深入开展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努力完成市政府交给的造林任务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任务。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圈占土地、违规违建项目、资源能源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治理,实现全面排查摸底,依法依规整治,健全科学规范长效机制。(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17.全力搭建市场创新平台,推进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建设,完善“双创”服务体系,提升创新创业支撑能力,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1.7%,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8%;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达到16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4家。大力推进高端人才引进“”,引进各行业高端人才80人,实施省级以上创新项目5个以上。到2022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1.8%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8%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超过200家,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排名进入全市中等行列。大力实施科技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更大力度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建立履约践诺的诚信环境

18.打造诚信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对外合作、遗留问题处理等政府履约践诺情况大排查大整治,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建立招商引资政府公开承诺和奖惩机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网上平台举报的失信线索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积极推进聘用第三方对县乡(镇)政府诚信进行评价评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人行、县有关部门)

19.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加强政府采购、对外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拖欠企业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环境保护及街道和乡镇等9个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人行、县有关部门)

20.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行企业、个人信用分类分档管理,完善社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守信(红)、失信(黑)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完善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和自动惩戒机制,健全跟踪、监测、统计、反馈、评估和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政务服务、部门监管系统和业务流程,做到“即时核查、自动反馈”,联合奖惩措施全覆盖,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人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维护公正权威的法治环境

21.坚持“立改废释”四措并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法治与时俱进理念,对不合时宜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羁绊,对群众利益造成桎梏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坚持“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法规条例解释,推动有效实施。(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22.完善透明规范执法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推动落实、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案、执法公开、执法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23.依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稳妥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水平,全面推广政府与法院相互协同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企业注销、信用恢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提升合同执行质量。完善商事案件快速化解机制,将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以内;打造一体化智能诉讼服务平台,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在加强网络执行查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点对点查控范围,力争实现被执行人财产全覆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提高专利授权资助政策含金量,大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建立知识产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持续推动全县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商标培育,完善激励机制,及时落实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法院;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24.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对非法占用、处置、毁坏财产的,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责令退赔。依法受理涉产权类的申请再审案件,畅通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渠道。积极探索集团诉讼、快速审理及要素式审判,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利实现进程。对小股东诉大股东案件,依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治理环保“一刀切”问题,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牵头单位:司法局、法院、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专项工作推进组及办公室,统筹推进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建设。推进体系各项工作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共同组成工作专班,进一步厘清职责任务,明确工作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举措,使牵头工作有规划、有目标、有路径、有举措、有保障。

(二)强化责任保障。各工作牵头部门要精心组织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分解任务按时完成。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台账管理,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动,确保衔接顺畅、信息共享,形成全县工作合力。

税务行政执法范文8

一、认真审视改革中的不足

1-数据不共享,信息不便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环节多、手续繁琐,通过税务到银行,银行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到社保专户,最后社保机构记录到个人账户。因工作衔接不到位,各部门之间票据传递滞后,对账难,错票、漏票、串户等现象十分普遍,影响正常经办业务效率。一是增加了办事程序。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为实现征收便捷化、信息化,税务部门开发建立征缴系统。看似实现信息化,实际上增加了办事程序。以单位新招一名员工为例:员工需要在就业系统中做就业备案(就业中心登记每年新增就业人数统计),然后在社保系统中增员,核实缴费数据,再后在医保系统中增员,最后在税务征缴系统中申报缴纳社保费。此系统增加了社保基金缴纳的工作量,延长了缴纳时间。二是生成记账信息慢。税务收费后,企业或职工缴费信息要在3-5个工作日后,社保系统才能生成记账信息,显示缴费记录,不能同期显示,影响下一步社保业务办理。特别是有些退休职工,只补足基数差,缴费之后不能及时记账,给企业或职工带来不便。三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开户信息传递不及时。企业在社保系统开设缴费账户后,已经维护移交税务信息,但是税务系统不显示开户信息,企业无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需要在社保系统完成业务处理功能后重新维护移交,才能从税务系统中查询到企业开户信息。其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传递不及时。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手机缴纳社保费后,税务征收系统不能及时生成缴费记录,(委托银行代缴的人员)有可能通过银行进行重复扣费。再次,减员信息传递不及时。存量灵活就业人员减员时,税务社保信息不能同步终止,如灵活就业人员已经退休或转业,不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而缴费系统显示缴费身份依旧为灵活就业人员。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容易出现重复扣费现象。重复扣费后,需要逐一核实相关信息再办理退费,增加工作量。

2-征收权与处罚权未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收,税务部门属于“代收”部门,对拖欠缴纳职工社保行为,没有行政执法权,难以发挥依法征费作用。对逾期不缴纳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备缴纳能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拒不缴纳的责任人惩戒方式有限。《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以上三条规定,对拖欠缴纳职工社保行为,人社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缺少采取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究竟是通过人社部门采取行政措施,还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导致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3-征收权与核定权未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在社保费征缴上采用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工作模式,即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税务部门随即建立缴费关系,用人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社保费的核定权和征收权未实现无缝对接,群众办事需要多次往返两个部门。

二、加快完善改革长效机制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重大改革决策,是社保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如何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该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赋予税务机关完整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明确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于不缴纳或拖欠社保费的参保企业和单位,采取和税收管理相同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刚性和征收效率,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提高社会整体参保率。

2-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比对、日常协作流程、多方对账机制、问题反馈通道等方面工作,深入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通过提高数据交换率,完善异常信息甄别处理机制,实现社保、财政、税务三方数据实时对账。税务征收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复缴纳社保费申请退还的,应依照退税相应程序办理,推动征费业务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3-理清工作职责,建立联席机制。应建立由政府牵头,社保、财政、税务、银行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保证部门间高效衔接,及时传递社保征收政策,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商讨解决征收难题,对改进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和邮局管发放的工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