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范例6篇

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1

参照《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实施细则(三甲医院)》,并根据医疗保健站实际开展的医疗业务,对选择的医疗卫生服务供应商(丙医院)在2009-2011年提供的医疗服务从组织管理、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医德医风、医疗价格等6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3年的考核评分分别为79分、86分、89分。见表2。

2讨论

此次选择医疗服务供应商是该企业医疗卫生服务外包的一次尝试。由于企业建设现场地处偏远,建设期间易发生工伤事故,而周边医疗卫生资源相对匮乏,职工就医条件差,因此,解决这种医疗卫生需求矛盾,确保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该企业前期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企业决定借用后勤服务的外包模式,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引进当地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供应商,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用房,并承担部分医疗营运费用,设立医疗保健站负责建设现场的院前急救及职工的基本就医,职工就医可按照医保政策付费的模式进行;考虑到工伤事故后续抢救治疗的连续性、及时性,因而在当地3家三甲医院中选择了1所医院为医疗服务供应商。

在本次医疗卫生服务外包工作中,企业提供医疗用房,对保健站的医疗设备选型基本确定,功能需求明确,医疗服务费用采用竞争性比价方式确定。从3家医院提供的服务费用组成分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差别均不大,而费用差别主要是在劳务费、业务费、公务费3个方面,分别是52万元/年、83万元/年、31万元/年,占总费用的比例分别是54%、73%、67%。由于企业职工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企业已明确职工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范围支付医疗费用,但可能是对保健站的运营模式的理解存在差异,致使甲医院提出了其它费用21万作为该企业职工日常就医费用的包干,其是对此种医疗卫生服务外包模式的误解。根据保健站的医疗功能和服务需求及对3家医院提供的服务费用竞争性比价后综合比较,企业最终选择了营运费用较低的丙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供应商。而从对丙医院在2009-2011年提供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结果分析,丙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服务质量基本符合要求,医疗服务的价格也有下降趋势,表明该企业本次医疗卫生服务外包工作成功。通过此次对医疗服务的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选择,笔者发现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协助是供应商选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2];而企业对医疗卫生需求的明确定位,则是选择供应商的关键。

虽然企业医疗机构(包括新建企业的医疗机构)向社区医疗服务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服务于企业的工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以居民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功能上仍有差异。工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重点是服务企业的职工健康需求[3],除应具备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外,需要强调的是对包括工伤事故在内的企业突发性医疗事件的应急救援,确保职业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有利于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4]。在本次医疗服务项目外包尝试中笔者也发现了医疗机构改革面临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型三甲医院以承担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和教学科研任务为主,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6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有明显不同,尤其是技术设备优势明显的三甲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别是企业的工业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参与积极性不高。

(2)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选择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供应商,只有扩大医疗服务供应商的选取范围,才能获得满意的职业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2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强化区、镇两级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把卫生投入重点、工作重心转向基层。

2、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

3、坚持保障基本。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需求。

4、坚持资源整合。优化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共享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真正实现“双向转诊”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模式。

(三)改革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形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模式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政府投入保障、医保预付管理、患者就医下沉、考核监督强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医疗费用低廉、诊疗水平优质、服务功能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

1、减免门(急)诊诊查费。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就诊的居民可享受减免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优惠,医保对象发生的减免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其余居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卫生室也享受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由市、区、镇财政分担。

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约定服务的对象,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院的,接收转诊的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并给予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半的优惠。

2、规范服务降低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从机制上转变趋利性医疗行为,认真执行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制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3、降低社区的药品零售价格。

依托药品联合采购平台,降低药品成本,控制药品加价率在15%以内,积极推广临床疗效好的廉价药品的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4、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补偿标准,人均资金拥有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逐步缩小与城保之间的差距。

小城镇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合作医疗门诊保险的,人均所需资金由医保部门按有关文件精神从其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住院记帐式结算和村卫生室门诊实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百姓。

(二)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1、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机制。制订鼓励和引导三、二级医院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工作的有关政策。

完善骨干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三、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应的人才和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推动建立上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力争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下沉到社区诊疗。

2、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执业医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0%,在岗注册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35%,在岗医技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

3、加快全科医师队伍建设。

加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力度,加强全科医师社区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全科医师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临床医生取得全科医师资格,到2010年,全科医师占社区执业医师数的5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返聘70岁以下的三、二级医院退休医师,转岗和返聘的医务人员都要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建立管理制度。

4、加强社区公共卫生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

制定和实施社区公共卫生医师、护士岗位培训计划,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水平。以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为基础,加强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技术水平。

5、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逐步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三)切实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和标准

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社区人群和各类场所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

2、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根据区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点。原则上一个街镇(金山工业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可根据社区地域、服务半径和人口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分中心;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或1-2万人口设立1个服务站点,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卫生室,人口规模较大或偏远地区的原村卫生室可予以保留。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设置,门诊以全科门诊为主,不设专家门诊和联合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服务项目。

3、推广全科团队服务模式。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居民家庭”“三站式”服务,落实责任区的健康管理责任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以户为单位的健康管理全覆盖,实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临床与预防工作间的信息共享。

4、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巩固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加强达标创建单位建设,进一步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和基层卫生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四)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改革

1、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对核定的合理收入与合理支出的差额部分,政府要予以全额保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全部业务收入上缴区社区卫生服务结算中心专户。

区卫生局、财政局建立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督查制度,确保政府资金的有效利用。

2、实行医保费用预付制管理。

按照“保证医疗,减少浪费,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医保总额预付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预付额度。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医保费用控制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医保门诊均次费用、复诊率和住院床日费用,将费用控制在规定的医保额度内,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费用增幅控制在全市平均增幅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新增医保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合理超支费用,可由医保基金补助。

3、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入分配机制。

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分配总量,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与服务工作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挂钩的分配制度,并适度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务人员收入增长机制。

4、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实现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五个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从事“六位一体”服务。

建立与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挂钩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提高乡村医生积极性。按照有关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

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考核监督机制。

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相匹配,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满意度的考核,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区卫生局要加强业务考核和指导,强化行业管理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医疗检查、治疗、用药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和医用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健全机构

组建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研室、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

成立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内,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公益,确保投入

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在提供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建立全区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补偿,并逐年递增。

20*年,确保预防保健经费达到户籍人口40元/人,外来常住人口20元/人;基本运行经费达到户籍人口50元/人,按实核拨,实行封顶;确保社区卫生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维修、人员培训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其中预防保健经费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基本运行经费逐年递增。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区政研室负责政策调研,给予政策指导,并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区卫生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相适应的有关配套文件;推进区内卫生资源纵向整合,推进双向转诊和就医下沉;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考核,切实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到位,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研究制订促进基本医疗服务重心下沉的综合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考核,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利民优惠政策专项经费。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镇两级政府投入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及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人事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定编定岗、岗位管理;制订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进社区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流动的有关政策。

区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精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3

(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东 章丘 250220 )

摘 要:医疗保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目前,作为基层卫生院更应该顺应民意,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努力发挥卫生院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向的职能,承担起国家、社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本文就是站在财务角度,探讨一下基层卫生院如何处理平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有关方面提供更多借鉴。

关键词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63-02

一、乡镇卫生院总体情况

乡镇卫生院是县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其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组织领导群众卫生运动,培训卫生技术人员。此外,卫生院必须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种职能,如何处理好这两种种服务职能的关系,是卫生院发展生存的关键。目前,乡镇卫生院大都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是新农合作定点单位,且公共卫生是全额拨款的。近几年,随着中央对于全国医改工作推进力度的加大,各种资源政策向基层乡镇医院的倾向更加明显,基层卫生院有长足的发展。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基础乡镇医院在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上的两条最重要的主线。二者的关系是由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决定的,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其中站在乡镇卫生院这一层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向全体乡镇居民提供的,特别针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提供的治病服务,主要是起到对某一疾病的医疗作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向全体乡镇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是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无论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还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它们都是以人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的,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这种变化需要医院大幅转变运营思维,从管理方式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观念入手,努力顺应历史发展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医疗健康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基层乡镇卫生院原有的医疗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医院发展需求。这就需要乡镇医院进行更为广泛的医疗改革,涉及的面应该基本覆盖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人事制度、医药制度等。其中,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班子为保障公众基本医疗权益进行的医疗领域的改革。以章丘乡镇卫生院为例,我院已经于2010年3月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依靠传统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不复存在,医院总体形势向着良好方向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乡镇卫生院在管理模式、医护人员素质、社会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医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够满足就医群众需求;社会上一些群众对乡镇公共卫生服务存有偏见,对医护工作者存在信任危机;乡镇卫生院经费紧张,政府又不能给予卫生院足够发展资金,加之卫生院本身财务管理不健全,导致卫生院在软硬件升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方面受到来自于资金的禁锢。下面特别针对第三点,对乡镇卫生院如何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帮助平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关系,进而促进卫生院长远健康发展发表几点看法。

二、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虽然不属于其主营业务,但是对于保证医院有序运营,为其长期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是十分重要的。此外,良好的财务管理也是卫生院更好地履行两项基本职能,平衡好二者关系的重要基石。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乡镇卫生院在财务管理方面普遍重视不足,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乡镇卫生院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乡镇卫生院资金管理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乡镇医院由于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加之自身盈利能力有限,导致普遍资产负债率较高。此外,由于乡镇医院的服务对象大多都是中低收入人群,病人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再加上目前我国农村医保、城镇医保实行的是总量控制、财政兜底的政策,这对于结算的及时性的结算金额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导致乡镇医院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资金管理的弹性较低,灵活性较差。

2.药品成本核算问题

目前,国家开始实施对于498种药品的零差率销售政策后,以往的按照药品的综合加成率以及药品的进销差价来计算药品成本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卫生院会计人员在业务上很多还没紧跟变化,在日常工作中会出现操作失误或者效率降低的情况。这都是单位内部平时对于成本核算,尤其是经常发生政策性变动的核算内容的准备机制不足导致的。

3.乡镇卫生院财会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

乡镇医院的区域经济环境决定了其很难吸引真正高素质的人才前来就业,因此,乡镇医院财务管理岗位很多是由医师或者护士兼职担任。这些人员虽然了解医院的业务流程但是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财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很难胜任财务管理对于工作任务的要求,经常会出现纰漏,给乡镇卫生院内控带来风险。

三、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建议

1.建立针对乡镇卫生院的会计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会计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乡镇卫生院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前提,也是卫生院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乡镇卫生院会计质量保证体系是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乡镇卫生院在建立会计质量管理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时,应该借鉴美国FASB提出的SFAC No.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框架的逻辑结构。那么,面对新时期新形势应该如何建立高标准的财务体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原则入手,即合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针对性原则、一贯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其中,整体性要求乡镇卫生院的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乡镇卫生院会计质量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乡镇卫生院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乡镇卫生院的短期目标,还要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协调。

2.完善乡镇卫生院资金结构,加强预算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针对乡镇卫生院运营资金紧张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笔者建议要加快单位的资金结构调整,转变传统不注重资金只有效率的思路,建立起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其次,加强乡镇卫生院资金资产的全过程管理。这里要特别强调乡镇卫生院要尽快建立起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器具进入发出都经过严格审批,手续齐全,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倒卖单位公共财产。

3.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首先,会计人员要树立起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在国家法规和单位制度的框架内从事相关业务操作;其次,作为单位的财务人员还应该具备更高的服务意识和学习意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自身的思想认识,进而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后勤保障水平,为其进一步开展高效的财务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语

对于乡镇卫生院来说,平衡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关系,促进我国基层医疗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打“组合拳”。笔者在这里就是站在财务管理角度,论述了乡镇卫生院如何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医院发挥出应有职能做好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解垩.城乡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经济学理论要略[J].中国卫生经济,2008,11,27(10):5-8.

[2]Hurley J.An Overview of the Normative Economics of the Health Sector [Z]. North-holland Handbook of Health Economics, 2000.

[3]高建民,周忠良.互助医疗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的效果评价术[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10):39-42.

[4]蒋雪梅.乡镇卫生院财务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2(2).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4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继续巩固在100%。重点做好五保户、残疾人、低保户参保管理工作,通过财政扶持资金资助困难人群参加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3年各级财政对我县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人均筹资达到270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提高住院补偿水平,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5%;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5%;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0%;在县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单位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争取2013年底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三)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全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继续开展这项活动,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今年内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将投入使用,在人民医院兴建急救中心,争取中央资金配备两台救护车。完成卫生院业务用房的建设任务,在今年下半年动工卫生院新业务综合楼。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推广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开展主动服务,探索签约服务模式。

(五)配合我县的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全县医护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诊疗服务规范,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需求,制定2013年度医护人员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

(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继续开展医疗机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高度关注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

(七)开展便民服务,2013年开展免费白内障筛查治疗活动,对有手术指征的贫困患者进行免费治疗。

二、工作要求

按照方案整体要求,分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进展三个环节,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巩固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优化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5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医疗卫生服务范文6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