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例6篇

公共财政制度论文

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公共财政;改革;研究综述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与特点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

关于“公共财政”这一概念,学术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张馨将“公共财政”定义为: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或模式。高培勇认为“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模式。 贾康则认为“公共财政”是指以社会权力中心代表公众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发生的理财活动,属于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上的公共分配。社会主义财政,即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财政分配。 白文杰给出了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制度框架,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内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活动范围的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

虽然学者们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都涉及到“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和“分配”这样的关键词。由此可见,学者们在对“公共财政”本质、内涵方面的理解是一致的。

(二)公共财政的特点

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最显著的特征。高培勇从三个方面总结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公共性。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作为界定财政职能的口径;第二,非赢利性。以公共利益的极大化作为安排财政收支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规范性。以依法理财作为财政收支运作的行为规范。同时指出:上述的基本特征,只不过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底线”,而非全部。张映芹认为“‘公共性’作为公共财政的典型特征,必然贯穿于公共财政全过程”。

冯俏彬总结公共财政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为主,表现在财政支出上,公共支出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二是公众参与各项财政决定。其中第二个特征由于涉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更具有实质意义、更加重大的政治与经济问题。因此认为公共财政即民主财政。

二、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自1994 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无论是在政策效果、还是在经济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但是,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依然面临很多的问题。

白文杰指出,我国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公共财政收支规模问题;(2)公共财政收支结构问题;(3)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中的问题;(4)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 (5)财政政策问题。

戴微认为,我国在财政信息公开上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善、财政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现行财政信息公开机制难以满足多层次需求。

许金柜从体制改革的角度,认为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政的公共性不足。(2)财政体制改革法治化不足。(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体上均等化效应不足。(4)地方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县乡财政日渐困难。

三、我国公共财政实现路径与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公共财政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邓子基认为,要使公共财政制度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要改革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和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建立市场化交易与补偿制度。杨志勇则从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预算制度、规范化的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高效的财政政策调控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曾康华提出,还须在省以下财政体制、结构性税制调整及预算管理的精细和民主等方面深化改革。

贾康从六个方面针对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出建议:一是实行“扁平化”改革,减少财政层级;二是进一步理清政府事权和职责,形成三级支出责任明细单;三是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呼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源总分制度;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五是构建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变和走创新型国家道路的财税体制;六是改进和优化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白文杰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共财政建设进行思考:(1)回归政府职能本位,以“公共财政”建设为核心;(2)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与方向,努力由“建设财政”、“吃饭财政”转向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3)加强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和管理。

综上,学者们对公共财政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框架,在公共财政的内涵、特征、存在问题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共识。在取得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主要表现在倾向于研究政府在公共财政中的作用,对地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研究较少。这为本文进行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高培勇.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框架[J].税务研究,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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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培勇.公共财政:概念界说与演变脉络---兼论中国财政改革30年的基本轨迹[J].经济研究,2008 (12) .

[6]张映芹.民生本位时代的财政公共性---基于公共福利价值目标视角的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9 (1).

[7]冯俏彬.国家分配论、公共财政论与民主财政论---我国公共时政理论的回顾与发展[J].财政研究,2005(4).

[9]戴微.促进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下的财政透明度研究[M].2011(1).

[10]许金柜.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思路与对策[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

[11]邓子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公共财政[J].东南学术,2010,(4).

[12]杨志勇.中国式公共财政制度构想[J].人民论坛,2010,(2).

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2

从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以及公共财政公共化的角度看,中国除了要关注财政如何在城乡之间平等化之外,还得考虑公共财政如何在农村内部进行公共化和平等化。我国的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制度环境远远要比城市复杂和特殊,也更应得到重视,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财政如何公共化,就农村公共财政讲起。作为农村公共财政,它必须满足公共产品提供的一般性要求,同时在农村特殊环境的制约之下,它必然具有一些的特性,否则,就不必用“农村”公共财政。本文从嘉兴市农村公共财政建设的现状出发,进而分析其公共化发展的各种制度环境,得出农村财政公共化是嘉兴农村公共财政的必然趋势。

一、嘉兴市农村公共财政公共化的现状

从嘉兴市的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情况看,其公共化道路现状具有一下几点主要特征。

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财政透明度规则;税收法定;公共财产权;财政公开;财政问责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3-0024-05

财政透明度属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由于财政透明度与政治民主、财政民主密切相关,因而国内外的研究大都将财政透明度规则视为现代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突破口。相比而言,国内学界对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缺乏深入挖掘和探讨,且研究者大多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视角,鲜见从法学层面进行研究。财政透明度规则必须成为一个法律原则才可能通过制度的力量实现其理念,甚至必须成为宪法性规则才能成为国家治理的利器。

一、 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论

基于人民的委托,政府行使公共嗔Γ但极有可能滥用权力。社会契约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采取一种新的方式,使其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财富,且本质上使得每个人只是服从自己。理论认为,人之所以滥用权力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为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财政透明度规则被认为是十分有效的理论。传统观点认为财政是政治的核心范畴且属于国家机密,但这一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到挑战。欧洲的民主财政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而社会公众为此支付报偿、负担税收即公共财政、民主财政的内在逻辑。从这一角度来说,财政民主基于社会契约论。”[1]基于上述理论,公民有权力参与和监督政府的财政,而其前提是财政公开透明。“基于各种原因,包括政府债务增加和合法性等问题,各国政府均试图通过提高公共预算透明度来增加民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率。”[2]近年来,包括欧盟、联合国等均倡议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这些倡议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政府应对民众负责,避免不断滥发债务或随意开支,以致政府入不敷出。这正是基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是为委托人人民的福利服务的,而不能谋取自身利益让人民为此买单――决定的。

卢梭忠实信奉直接民主, 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本质上由公意构成, 而意志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一个意志, 或者是另一意志, 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3](p.35)古希腊罗马的人民因为城邦很小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而现代民族国家使得人民只能通过代议制组织政府,人民通过财政透明度规则体现其权利成为较现实可行的规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萌芽于 1215 年的英国大。“《大》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朕除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惟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4]1242年,因国王不公开其开支状况,议会拒绝了国王开征新税的请求,这一历史事实恰好印证了税收法定原则与财政透明度原则的密切联系。

税收的开征以财政透明为前提。人民有权知道税收开征的目的和税收的支出情况。尽管这里的“人民”一开始表现为封建贵族和市民,但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已经演变为每位社会公民。“法国《人权宣言》第 14 条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5](pp.881-882)公民要知道赋税的用途,前提是财政税收的公开透明,其中财政透明是核心。

(三)公共财产权理论

传统意义上财产权是一个私法概念。“公法之债”理论的提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私法与公法之间的界限[6](pp.53-70)。由于传统观念中税法是典型的公法,因而财政税收法是与财产权毫不相关的法律规则。但财政税收理论和财产权理论都在不断发展中,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的变化是内在一致的。在公法之债理论中,“税”不再被认为是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单方强制行为,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应该以法实践论为标准来考察税法学原理,所以租税法律关系应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7](pp.161-163)。

有学者主张重新构建财产权理论,提出了“公共财产权”理论,认为公共财产权指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取得、用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力[8]。基于现代财产权概念的发展和公共财产权的提出,将财政税收视为政府的公共财产权具有正当性。财政税收是“公共财产”,最大的特征在于“公共性”,其取得、使用等过程都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这意味着财政透明度规则不仅是实体性规则,也包括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二、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基本内涵

财政透明度规则并非单纯经济范畴,而是通过财政透明度提升整个政府治理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范畴。财政透明度规则内涵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四点论”;二是学者们最新提出的“财政透明适度论”。

(一)“四点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财政透明度手册》(2007年版)中对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政府职责法定,公开预算程序,便利公众取得,确保信息真实。政府职责法定是基础部分,其含义在于明确实施财政透明的主体,即法律法规明确的拥有财政权力的机构,既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包括那些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拥有财政权力的机构。尽管财政透明度规则也鼓励公众参与,但拥有公共职责的政府机构是财政透明度实施的主体。由于财政信息的高度专业性,公众理解上很困难,所以从程序上对财政透明进行要求十分必要,公开预算程序是正当程序原则在财政透明度实施中的具体表现。“程序正当是指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程序应具有正当性。无论是税收的课征,还是收费和行政处罚的收取,……除了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外还应经由法定程序。”[8]便利公众取得的意思是财政透明度的实施必须便于公众了解,因为政府与公众在财政信息领域处于不对称状态,所以法律要求政府在实施财政透明度规则时必须主动及时,如此才能使公众起到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这本质上也是人民原则的体现。财政信息的真实对于实现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目标――“提升整个政府治理水平,重塑国家与公民关系,实现责任政府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保障作用,通过财政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财政信息真实是实现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必要前提。

(二)财政透明度的适度

“四点论”是早期关于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经典定义,其实质是为财政法治、财政公开、财政民主实施提供可操作化的现实路径。因此,“四点论”偏重于形式规则,而财政透明度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实质精神内涵得到进一步挖掘。最新研究表明,财政透明度并非越高越好,而是应该与其发展相互契合;财政透明度也并非绝对,同样有例外。“过去学者们主要关注如何提高公众对政府预算、财政收支等相关信息的获取,他们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更高的财政透明度能够减少腐败。因此,加强政府问责制和向公众提供关键信息是提高政府行政、执政能力,加强政府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9]然而,这样的结论局限于定性研究未能从定量角度说明财政透明度如何具体把握的问题。以往研究过于关注“财政透明”,而没有关注“度”的问题。因而新的研究更关注哪些信息是需要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财政透明度以何种方式提高能抑制腐败、改善政府治理,从而实现进一步重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目标。

“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基本上支持中国政府官员议价能力较强的观点,财政透明度目前对腐败的抑制作用不明显,贸易开放度的提升、公务人员工资的提高和政府规模的扩大都有助于抑制腐败,教育水平和经济增长对腐败的影响不显著。”[9]所以,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表明,在中国政府官员议价能力较强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有助于抑制腐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同时,政府信息并非无底线的公开,部分信息不公开是通例。“英国1998年财政稳定守则指出,财政管理透明度的原则意味着政府要公开足够的财政信息……但有些信息例外,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财政信息、个人隐私信息、损害政府决策完整性和政策建议程序的信息等。”[10]政府的公信力是提高政府治理的重要保障,如果过度快速提供财政透明度,也可能伤害政府本身的公信力。过度依赖透明度可能会伤害信任,没有一定的信任政府组织无法有效运作或变得效率低下。因此,如何在提高财政透明度与保持政府公信力之间追求平衡,是未来财政透明度规则实施的重要理念。

早期的“四点论”和后来的“适度论”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内涵。前者注重定性,后者注重定量;前者强调程序,后者强调实质。在现代国家的国家治理建设中需注意,应该以“四点论”为基础,然后兼顾“适度论”,切忌以后者否定前者。尤其对中国这样的国家,长期将财政视为“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亟须转变观念,从预算公开起步,向财政公开和财政透明转变,在此过程中掌握好度,这样才可能重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实现财政民主和人民,最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一开始就强调财政透明适度,很可能成为不少既得利益者迟滞改革的挡箭牌,使得刚刚起步的财政透明度规则胎死腹中。本文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提出:财政透明度规则指政府应该按照正当程序适度向公众公布其职能并基于其职能的全面公开透明的数据和为此而承担责任的规则。结合现实中国的问题和前述理论界定,本文重新界定的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内容可分为四项:政府职责法定,正当程序,适度透明真实,责任政府。相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旧四点论”,这个关于财政透明度规则的新概括可称为“新四点论”。

三、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现实路径

如何推进中国的财政透明度建设更受人关注。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财政透明度建设则是当务之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当下中国财政透明度建设大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依据权威不够。《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够,不足以撑起财政透明度建设的法律基石。应摒弃继续修改《条例》的思路,直接进行立法。没有宪法与法律作为依据,则财政制度之改革的合法性和权威不够。其次,对比财政透明度规则的新四点要求,《条例》主要体现第二点即公开预算程序,距离第三点透明真实还有相当距离,第一、四点均未涉及。总体看来,我国财政透明度规则不仅离国际通行标准很遥远,即使按《条例》的要求也十分欠缺。再次,目前的财政透明度规则有很强的行政推动色彩,没有上升到法律治理层面,因而无法长期化、制度化。最后,目前的财政透明度规则局限于政府的个别部门推动,这削弱了这些重大工作的推进力度,这项工作需要所有部门(包括党的部门)合力共同推动。

(一)财政透明度的立宪态度

“在一个超过市镇的国家社会里,所有人参与所有公共事务实际上不可能,代议制政府成为人民所能选择的最好的政府形式。”[11](p.52)基于人民论和公共财产权论,公民要体现其公意,仅依靠代议制政府存在很大缺陷。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表明:“当集体决策的成本高昂时,只有在半永久性的制度结构中进行大部分日常操作,政府才可能适当履行其职能。财政是广义政治的组成部分,所以必须把财政的变化视为半永久性和长期的社会结构特征。”[12](p.350)财政透明度规则最初在欧盟国家推行,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对成员国财政政策做出原则性规定:从1994年起,欧盟各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3%,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60%。基于担心其成员国造假账以应对《马约》,欧盟提出财政透明度规则来加强财政管理。从美国进步时代的预算运动,到2009年奥巴马签署首份总统备忘录――“透明和开放的政府”,反复论证了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份备忘录表达了三个观点:政府应该是透明的;政府应该是参与性的;政府应该是多方协作的[13](pp.9-11)。基于人民论、公共选择学派的论证和美国欧盟的政治实践,财政透明度规则本质上是政治学规则,是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规则,将其纳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才能构成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实质性约束。

(二)财政透明度的法律规则体系

为推进财政透明度建设,除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加入前述对财政透明度内涵的界定外,还需配套制定相关法律规则体系。

首先,修改各级政府组织法,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现行国务院组织法除“部门机构无数量限制、内设机构无限制、直属机构无限制、副职人数无限制、监督机制不足”[14]等缺陷外,一个重大缺陷是对于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清晰界定。地方政府组织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则无法从源头上厘清。“负面清单”模式自然是一大进步,但仍属于行政内部措施,属于不稳定、非常态的政策范畴。

其次,制定《行政程序法》,构建公民参与财政监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有望提上立法日程。程序法制和程序控权的理念和制度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15]。大颁布八百年来,各国均认识到程序控权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方法,也是从源头上根治腐败的利器之一。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参与不仅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过程推动个人负责任的社会行动和政治行动[16](p.26)。应当对温岭预算改革、闵行预算改革、广州预算改革的经验予以总结,在民主恳谈基础上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参与式民主机制。

再次,将《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为实现真实透明适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借鉴各国通例,制定法律规则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现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存在冲突,这些冲突需要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才能解决。关于财政透明度的适度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为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将公共事务视为保密内容,因而首先应推进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全面实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仅以法律为限。

最后,建设责任政府,实行财政问责制度。法治不仅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同时也强调政府的责任。缺乏相应的财政问责制度,前述三项财政透明度的内容将无法从根本上实现。

(三)财政透明度规则与政治问责

《条例》的实施对政府的财政信息公开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能公开实质性财政信息的单位仅占全体受调查单位的 5.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还亟待提高[17],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推进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制度安排更多依靠道德感召而非制度强制。《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财政透明度规则行为的惩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操作性较差,因而使得目前的财政透明度建设进展缓慢。由于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实施基于整个公众的利益,对财政透明度规则的违反往往侵犯的也是整个公众的利益,并且还让每个具体公民无法感受自身利益被侵害,因而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追究违反财政透明度规则的政府和官员很难操作、难以奏效,唯一可行的责任追究方式是通过政治问责推动财政透明度规则的实施。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政权力的监督职能,考虑将党政干部官员违反财政透明度规则的行为视为应该进行政治问责的情形之一,列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列举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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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汪进元,汪新胜.程序控权论[J].法学评论,2004,(4).

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4

我认为,古今中外,财政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因其天然具有公共属性,所以也是公共财政,它们是同义的。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演进,不同的国家财政又会有不同的模式(类型)。现在大家所说的“公共财政”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把它作为国家财政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模式,突出它是一种市场型财政,却又有着特殊的意义。

“公共财政”一词是英文PublicFinance的直译。《美国传统辞典》对Finance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资金或其他财产的管理科学,二是指对资金、银行业、投资和信贷的管理。一般的英汉辞典则通常把Finance译为金融、融资或财务。因此,如果Finance一词单独使用,那么它的主要意思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财务管理,而这种财务管理既可以发生在私人部门,如家庭、企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也可以发生在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在Finance一词前加上限定词Public,此时的Finance就超越了“私人性”,而具有特定的“公共性”。可见,单从字面上理解,PublicFinance指的就是公共的或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由于国家(或政府)是整个社会经济中最为主要、对社会公众有着最为广泛、持久而深刻影响的公共部门,因此,用PublicFinance来代表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是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所以,应当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因为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我于1987年在把马斯格雷夫(Musgrave,R.A.)的PublicFinanceInTheoryandPractice编译为《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时,就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也正因如此,假如把PublicFinance直译为“公共财政”,有的学者认为那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不过,人们会问,如果PublicFinance是专指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的话,那么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在Finance的前面用Government加以限定,却偏偏要冠以Public一词呢?据张馨同志的考证,PublicFinance一词一直到1892年才被英国的巴斯塔布尔(Bastable,C.F.)首次用来概括“财政(学)”这一范畴。而在PublicFinance被广泛采用的前后,财政(学)被冠以GovernmentFinance的不在少数,而且迄今为止仍然有之。这样,如果把PublicFinance和GovernmentFinance放在一起进行比较,那么将PublicFinance译为公共财政(学),用以特指市场型的财政,以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或政府)财政活动的公共性,不失为一个贴切的译法,足可以接受的。

有的学者提出,自从1959年马斯格雷夫出版了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首次引入了公共经济(PublicEconomy)的概念,特别是1964年和1965年分别以法文和英文出版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念》和《公共经济学》,直接以公共经济学(PublicEconomics)为书名。自此以后,多数财政学著作把PublicFinance或GovernmentFinance改称为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Economics)。而这种改名,绝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名字的改换,而是研究的范围、领域、方法、指导思想、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都有实质性的变化。照此说来,与西方国家财政学的发展现状相比较,“公共财政”的提法多少显得有些“滞后”了。

应该肯定,西方财政理论的研究的确在近几十年来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也应当看到,尽管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对政府与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扩展、突破了原有的内容和方法,但是,对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的分析,仍然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最具份量的组成部分,而这也正是不少财政经济学著作相继改名之后,却仍有许多著作使用PublicFinance的原因,此其一。其二,“公共财政”一词的提出和兴起,是在我国历经多年的财政经济改革,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税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之后,试图对逐步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模式及其特征进行理论概括的产物。在我国财政改革与财政理论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提出“公共财政”一词,并将其作为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模式(类型),的确有助于标识我国财政职能转化的方向,有利于财政定位,是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近几年来,张馨同志撰写、出版了《公共财政论纲》等专著,发表了许多论述公共财政的文章,在财政本质与财政模式(类型)的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对国家分配论的继承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受到了学术界与政府部门的肯定和重视。对此,我感到十分高兴。我曾于1999年3月6日在《中国财经报》发表《我所理解的“公共财政”一文,正式提出“为公共财政叫好”。总之,对于“公共财政’这一提法,我是持赞成态度的。

二、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我之所以对“公共财政”范畴及其原理加以肯定,是因为它从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正确把握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及其涵义、特征。不过,尽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并无姓“资”姓“社”之分,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可以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一个主要模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一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并将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对我国财政模式的把握不能不顾及我国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公共财政作为对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的一种理论概括,固然不失其积极意义,但它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却是失之片面的。

那么,哪个概念才能正确把握我国财政改革的现状及其目标呢?我认为,从现实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还是要强调“国家财政”一词。一方面,国家与财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无国家的财政,也没有任何财政可以离开国家而存在,国家财政作为一个一般范畴,可以涵盖公共财政范畴。这样,在总括我国财政的基本特征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强调国家财政,而忽视对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倡导;也不至于因为倡导建立公共财政,而脱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实。另一方面,和公共财政的提法相似,使用“国家财政”一词,虽然看似有同义重复之虞——财政本来就是指国家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在财政前面加上“国家”二字是缺乏必要的,然而,使用“国家财政”一词却有助于反映我国财政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事实:第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主要是由政府自身主动推进的,对财政改革来说同样如此;第二,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一直存在“两个比重”偏低的情况,需要通过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对这种局面加以改观,以“建立稳固、平衡和强大的国家财政”(总书记为《领导干部知识读本》一书所作的批语)。由此可见,在现实情况下,使用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范畴,还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

在说明了坚持“国家财政”范畴的必要性之后,这里还有必要对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辨析。前面已经提到,国家财政与财政是一致的,财政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也就是财政;而公共财政特指市场型的财政,因此,国家财政包含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财政或国家财政的从属概念或者说是子概念。一般说来,公共财政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出发点,集中于从事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现实中存在着的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运营,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导致了在公共财政之外,还必须有一块活跃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财政。而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这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就构成了我国国家财政的现实模式,所即谓的“双重结构(或双元)财政”(其中以公共财政模式为主)。

“国家财政”范畴的使用,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概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张馨同志提出,人类历史所存在的经济体制有三种类型: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从财政活动的目的出发,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家计财政、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用“家计财政”来概括自然经济型财政的提法是否恰当,这里暂不讨论;但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我认为是欠妥的。张馨同志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国家和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人只是企业或单位的行政附属物,整个社会以国家和政府为中心形成一个大企业,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与政府的经济计划来开展,从而财政也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的需要而活动的,这就具有了“国家”财政的性质。应当说,张馨同志对计划经济中的财政活动的总体状况的分析和判断大体是正确的,值得商榷的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的财政这一做法。我认为,财政与国家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这一观念已经是深入人心的了,再用古今中外皆有的“国家财政”这样一个带有“财政一般”意义的范畴来界定带有特定含义的计划型财政,很容易导致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和人们的误解。比如,人们在否定计划型财政时,就会把“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也一并否定掉了。

此外,拘泥于从财政目的的角度划分财政类型,会在逻辑上产生这样的问题:既然家计财政服从于领主或君主的(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服从于公共需要,而国家财政服从于国家需要,要么,国家是公共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如果说国家需要是公共需要,那么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又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国家需要是私人需要,那么是国家财政好像与家计财政又没什么两样。而如果这两种说法都不成立,那么国家就该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混合体了。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财政的确兼有公共性和私人性的成分,但是,按照同样的逻辑,那么公共财政、家计财政又何尝不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私人性呢?而无论答案如何,都将有违按照同一标准对财政模式(类型)进行划分的初衷。

因此,我认为,不妨根据计划经济下的财政大包大揽的特性,用“大一统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或许会更加合适些。

三、公共财政论的引进与本土化问题

我一向主张,对待马克思主义,既要坚持,又要发展。既反对“僵化论”,又反对“过时论”。对待西方的东西,必须学习、分析、吸收、借鉴。既反对“排斥论”,又反对“照搬论”。早在80年代,我就率先编译了马斯格雷夫的《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撰写并出版了《比较财政学》、《国际税收导论》和《财政学原理》等著作,为引进、吸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做了一些工作。我认为,从财政活动的起因、客体、目的、模式和决策等五个角度看,西方财政理论是由市场失灵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财政论和公共选择论等共同组成的。这些理论先后被引进我国,并得以论述和宣传。但近几年来,大家都集中到“公共财政论”这一提法上来,把公共财政论作为西方财政理论的总称或代称。

公共财政论是根植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土壤之上的财政经济学说。公共财政论的引进在我国已经有一段较长的历史,但是,它在我国的真正崛起和本土化却是1990年代以后的事情。之所以如此,其主要是受学说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土壤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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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会计改革不仅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一国公共管理水平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全的政府会计改革框架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转变职能,增强财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从而为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先进的政府管理体制相比,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的需要,无法准确、有效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信息,因此,政府会计改革势在必行。与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人”和“私人管理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假设前提,对旧的管理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转变政府职能。

一、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新公共管理运动是20世纪70世代,兴盛于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的一场大范围且影响力很深远的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着眼于建立高效、优质的政府,倡导政府功能定位和输出的市场化取向。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先进的管理理论,提出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服务理念应用到公共管理部门,这项运动促使政府会计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能够有效提高政府运行效率,提高财政透明度,能够将政府的财务情况更全面地反映给公众,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降低政府财务风险,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监督国有财产。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中心思想是更加关注公共服务的效率、效益和质量结果,包括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相互竞争的环境、重新设定生产力目标;增强国家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及合理利用能力,有效使用社会公共资源;分权经营管理环境取代了高度集中、分级制的组织机构,使得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决策更贴近基层,并为客户和其他利益机构的意见反馈提供更多的空间;通过灵活的分析成本与效益的关系来反映政府管理的成绩。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体系的引导下,政府将能够更加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环境变化、利益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反应。

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是官僚组织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出现对旧的管理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新公共管理理论是以现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即“理性人”和“私人管理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假设前提。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所有活动于市场的人都是“理性人”,每个人都是自私的,都希望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意味着政府放权给“无形的手”,政府的职能从“划桨”转变成“掌舵”,并将政府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新公共管理理论借鉴了许多先进私营管理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尽管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组织结构有所不同,但是有些先进的管理方法是通用的。如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放、目标管理等好的管理方法都能完全应用到公共部门中。

新公共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也遭遇到了质疑,但是它也在不断被证明将是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的目标。它通过推进改革管理的多元化,为政府做出公共选择提供了向导。因此,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需要政府会计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职能需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市场化政府”“政府”,这就需要政府会计进行深入改革,把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这样做的目的是加大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提高和均衡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政府会计改革是政务公开的需要。随着国家出台各种政务公开政策,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部门账户,为了使公众得到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就要求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更加全面地核算和披露政府资产、负债资产等相关信息。

第三,提升政府绩效需要政府会计的支撑。政府绩效是政府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所体现的管理能力,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政府绩效(政治绩效、社会绩效、经济绩效、文化绩效),但是政府绩效的评估是一件不易的事,目前的收付制核算基础很难对政府绩效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这就要求提升政府会计评估体系。

二、文献综述与评价

基于财政透明度的政府会计改革,Ferejohn(1999)构建了财政透明度分析框架。他认为政治家的徇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随着财政透明度的提高而减少。王满仓等(2005)从理论角度分析了财政透明度的内涵,认为财政透明化是提高政府治理的关键所在,财政透明度的提高对于政府治理效率的改善有着积极性影响。程晓佳(2004)分析了IMF颁布的《财政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并分析了它对我国政府会计范围、财务报告内容、政府会计基础、预算信息、会计要素、内部控制和审计的影响,得出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重要途径。B.J.Reed和John W.Swain(1996)指出,国家政治经济环境、法律法规、政府会计、组织安排制是公共治理的根基。

基于政府会计核算基础的政府会计改革,李建发(2001)指出,政府会计的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这个过程要循序渐进,可先实行修正的现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权责发生制。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下发了《2010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的通知,要求北京、天津、湖南等地区试编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政府报告,明确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要素以及各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编制披露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信息的综合政府财务报告。Anderw Likierman(1998)指出: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较之前会有更多的机会关注投入产出,这样可以提高政府绩效,优化政府服务质量。Tony Dale和Graham Scott、Ian Ball(1997)指出,政府会计改革需要在一个政府会计框架和积极健康的环境下进行,这样引入权责发生制才有可能是成功的。

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方面,陈继萍(2011)指出,我国的政府会计是“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的双轨制系统,前者和后者的服务目标不同,应该各司其职,但在政府会计和公共管理的整个层面,需要协同发展,互为支持,将预算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有效整合,以满足政府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彭宇田(2012)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的政府会计改革,目前的会计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政府会计定位不准、财务报表体系落后等,所以,必须按新公共管理的要求,从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对政府会计进行重新构建。

基于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方面,Zimmerman,J.L(1977)指出政府会计采取基金会计的形式而不是进行改革是因为作为理性的最大化者,影响基金会计选择程序的利益集团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和供给取决于他们受到的激励因素,并提供了一个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模型。Ingram(1984)指出,英国州政府的财务信息披露的数量取决于利益集团受到监督激励的大小,选民与政府官员的信息需求情况对州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更强。

通过分析国内外政府会计改革的参考文献,最后决定从新公共管理视角进行研究。但总体上说,我国关于政府会计改革方面的文献数量不多,而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更是少之又少,且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平台。基于此,本文从新公共管理视角出发建立相关可行的政府会计改革路径,为我国未来的政府会计改革的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现行政府会计缺陷分析

虽然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政府会计体系,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政府会计管理系统,而且我国目前的政府会计体系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如果不加紧建立政府会计改革路径,在某种程度上将阻碍政府职能的发挥,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目前本国政府会计存在的缺陷有:

首先,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缺乏统一标准。现行的政府会计包括预算会计、事业会计和行政会计,但是这三个会计体系是相对独立的,并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且各自的监督范围也不同,这就造就了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统一的标准。

其次,政府的财务报告重点强调预算,不能完整反映整个政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无法给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也无法让公众了解政府绩效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再次,核算内容不够全面。政府接受公众所托,集中公众的资金,代表公众管理公共物品,分配公共资源,帮人民管理公共物品、国有资产、债务和所有权益。但是目前的政府会计核算的内容只能反映财政的收支情况,不能反映政府的负债情况,不利于公众对政府财政风险的了解和监督,这完全不能满足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资金状况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最后,核算基础存在明显弊端。在政府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下,政府会计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当期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记账基础下,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使政府的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而且传统的收付实现制无法反映存量资产、无法对政府绩效和财政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这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无形的隐患和危机。

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的构建

(一)完善政府会计体系

由于我国的政府会计是预算与财务的双轨制系统,两者的服务目标不同,各司其职,但在公共管理的整个层面,需要协同发展,互为支持,需要将预算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有效整合,以满足政府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所以,必须按新公共管理的要求,从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对政府会计进行重新构建。我们认为应该从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和制定政府会计准则这三方面入手来构建以绩效评价为向导的政府会计体系。具体如图1:

1.确定政府会计目标。目前本国政府会计的目标被定义得很明确,主要是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来源,并精确反映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为社会公众评估政府绩效提供依据。但目前政府会计信息的对象只有政府内部的管理人员,完全不满足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要求,即政府市场化。这就要求政府会计信息既要满足内部政府人员的决策需求还要满足外部相关利益者的需求。通过扩大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加强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力度。政府会计的目标可以结合我国具体的政府会计环境,分为两方面:行为受托责任和报告受托责任,这样可以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加客观地评估政府绩效和政府的执行效率。

2.确定政府会计主体。目前政府会计主体模糊不清,为了让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急需明确政府会计主体。本文将政府会计分为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其中记账主体主要是为了满足内部官员的信息需求,报告主体是为了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本文将记账主体分为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将报告主体分为单个报告主体和合并报告主体,这样可以明确政府责任和义务。

3.制定符合要求的政府会计准则。为了保证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制定贴近我国具体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然而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是很具有挑战性的,所以需要从新公共管理视角的基础上考虑公共财政等因素。我认为首先应该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分为政府财务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预算会计准则体系,且财务会计体系对外公开信息的工具是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政府预算会计准则体系对外公开信息的工具是财务预算报告和汇总报表。但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之间如何钩稽,合并报表和汇总报告应该如何编制,数据应该如何计算,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才能建立符合标准的政府会计准则,并以准则为引导改革政府会计。具体如图2: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是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系统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三个子系统组成,其主要目标是反映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收支情况,会计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总体上实行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系统缺乏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业绩与成本、支出效率与效果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且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要在政府会计核算、合并财务报表和预算编制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引入权责发生制为时尚早,但是通过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在一定范围内,可有选择、有步骤地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结合的形式。

为了稳步推进地引入权责发生制,除了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会计体系,还需要其他配套改革措施,如研发相关软件系统、加强预算监督、加强政府行政管理,还要培养相关的高级管理人才以保障权责发生制能顺利引入。

(三)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最终产出,也是披露政府会计综合信息的载体。随着我国政府会计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政府预、决算报告制度将难以满足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建立更加全面、与国际接轨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将是大势所趋。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政府的运行业绩、政府财务状况,所以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整体财务报告体系,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至关重要。(1)引入资本市场的第三方审计。为了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有效监督、规范政府活动,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方面考虑应该引入资本市场的第三方审计。审计的种类可以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其中要求外部审计对政府会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样有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则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可以提高政府的职能执行效率。(2)规范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令人担忧,无法反映政府的或有负债,而且最重要的是会导致利润虚增或虚减,无法防范财政风险。所以,必须重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规范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具体的做法是:

第一,建议我国将财务报表改为财务报告。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一般称为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而财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增加政府审计报告,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综上所述,现行的政府会计无论是核算基础、政府报告制度、会计主体还是政府会计体系都存在很多缺陷,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不能满足政府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政府职能转化的需要,所以必须进行政府会计改革。具体的途径是:第一步,完善政府会计体系;第二步,引入权责发生制;第三步,提高政府财政报告的信息质量。这三个步骤应该循序渐进,具体关系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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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职能;现代财政制度

一、引言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以张馨(1997)为代表的学者们首次为“公共财政”正名,数百年来西方财政学的发展特征表明市场经济需要公共财政,并且明确了“财政”与“公共财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1998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我国正式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自此之后,以赵志耘(1998)、郭庆旺(1999)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激烈地争论与批判,出现了学术上的“百家争鸣”。当时主要争论的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的译名和概念、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公共财政论与公共经济论等,虽然这场争论并未达成最终共识,但是为我国财政及财政学的发展奠定了深刻的理论基础。2013年年底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将在2020年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于是,社会各界围绕现代财政制度的概念、特征、职能等各抒己见,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争论的焦点更多的是政策导向的解读和说明,将财政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与功能。这一方面说明了财政学界对财政的认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也暗含了在已有的关于公共财政的十几年研究中,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环境的变化,对于公共财政模式能否在我国继续走下去,这是一个必须再一次认真思考的问题。归根到底,社会各界倾向于从财政实践出发来探讨现有的政策体系,缺乏了从财政及财政学的理论源头来分析当前财政制度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二、财政职能及其时代性

(一)西方财政职能的演变

第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职能。在十八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由放任学派信奉完全的市场自由竞争,而对国家干预始终持否定的态度,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坚持市场机制是完美的,国家干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会起到反作用,因而应该减小政府的活动范围,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尽管如此,在其著作《国富论》中,亚当斯密(1776)还是肯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至少在自由放任的体制下政府被赋予了三项基本职责任务:首先是保护国家免遭外来入侵,维护国防安全;其次是维持司法制度的权威,保护国内居民享受公平的对待;最后就是基于全国大部分居民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共工程和机构。从早期来看,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的理念上得到了认可,财政实际上也就是在市场失灵时履行了资源配置的职能。第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财政职能。1970年代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西方国家自身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及经济危机的不断涌现,以“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的市场机制已经难以为继。当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即面临市场失灵,以及全国的个人需要和利益得不到有效满足时,此时依据一定政治程序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财政学瓦格纳(1882)在对政府职能与财政支出二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就政府职能而言提出了“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并且主张国家可以采取相应财税政策来改善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基于此,当时执政的德国俾斯麦政府为了稳定工人的情绪、维护自身统治,成为史上第一个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用其严格的数量逻辑论证了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后,财政不仅具有最初的资源配置职能,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能即收入分配。第三,混合经济时代的财政职能。1929年及之后的四年间,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危机蔓延,迅速让整个世界陷入了经济大萧条,让曾经不可一世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受到了严重的考验与质疑。当时的经济大萧条将凯恩斯主义推上了历史的舞台,国家干预经济成为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救命稻草,这时候的政府几乎成为了全能政府而非有效政府———扩大财政支出、克服有效需求不足、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等。从所处的环境来看,凯恩斯的理论之所以受到政府的欢迎,主要原因是其理论思想代表了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可以使国家充分地发挥自己拥有的权力,例如罗斯福新政取得的卓越成绩则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观点。由此之后,凯恩斯也奠定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地位,而政府通过一系列财税手段在干预经济、调节市场波动、维持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财政也蕴含了具有稳定经济的又一职能。综上所述,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一书中最终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并强调该书并不是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延续,而是由于社会背景及时代的变化,对财政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讲,该书是充实了“公共物品”的基本内容。其中财政三大职能的提出代表了他个人具有社会民主的思想,认为当市场失灵后,政府的有效干预总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且还能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特别是,“滞胀”这一特殊情况于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经济中产生,于是以芝加哥大学卢卡斯(1976)、弗里德曼(1968)等学者主张的新自由主义对凯恩斯提出了责难。这一时期,尽管他们主张减少国家干预,但也不主张无政府主义,政府还是要扮演好制定规章制度的角色。到了1990年之后,经济学家所反对的只是全能政府所包含的懒散的官僚、权力的自我膨胀以及腐败的官员,但各国依然肯定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尤其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世界大战、十月革命、经济危机、大萧条等众多对经济影响深远的事件之后,财政的发展趋势还是朝着民主的方向,国家财政的三大职能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而唯一发生变化的只是财政对经济干预程度的变化。

(二)我国财政职能的演变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1949年至1977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该体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公有制,且社会主义构成的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制度,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国家对社会再生产加以组织,并充当配置社会资源主体的角色,在资源配置的范围内国家计划占主导地位,政府通过计划调节经济运行,计划控制并影响着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依附于国家计划,其基本任务是协助政府组织和发展经济,该时期的财政也拥有着财政分配和监督的职能。财政的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首先要按照财力的高度集中权衡之后,再通过财政分配到各行各业之中,进而实现“计划—控制—分配”的目的。而针对财政的监督职能,因为当时没有建立相应的有效管理机制,为了便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分配社会产品过程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于是财政又参与了国民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计划经济的目标。第二,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财政职能。改革开放至1991年,是我国经济开始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渡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未来工作重点,并围绕“放权让利”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如1983年、1985年的“利改税”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代表性。因此,该时期我国经济改革总体上是在放权让利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并没有真正地针对原有体制的弊端进行解除,“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是当时经济面临的典型特征。相比政府而言,财政除运用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集团购买力等直接手段外,还通过深化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及补贴、贴息等多种间接手段,来不断调节经济。与此同时,原有的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是分配职能缩小。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拨改贷”、税利分流、承包经营等改革措施的推行,再加上个体、私营企业等经济成分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不再一统天下,经济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工资分配等都超出了财政的控制。二是监督职能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监督职能以分配职能为基础,分配职能的变化直接导致监督职能范围和内容的调整。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1992年召开的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即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意味着经济运行不再依靠政府通过计划去组织,而是依靠市场机制去调节。针对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资源配置方式,中国财政学界认真研究和讨论了财政职能,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依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的职能。这也是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1959)提出的财政三大职能。基于对市场缺陷的认识和财政自身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否应该建立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实践部门的激烈争论。最终在1998年召开的财政会议上,明确提出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此后,公共财政的理论思想也成为了我国财税改革的指导方向。

(三)启示

首先是财政具有三大职能。从近年研究成果来看,由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所提出的财政三大职能,当前逐渐得到国内外财政研究者的支持和赞同。通过梳理、比较、分析中西财政的发展史,显而易见,财政三大职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作用和地位以及表现形式并不一样,尤其是前两个时期,财政的三大职能并不能完全体现,只是到了近代当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后,这三大职能才被国家社会所认可,并通过政府之手将财政三大职能更好地运用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其次财政职能具有时代性。从我国公共财政到现代财政制度的演变就可看出,财政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财政职能的内涵和作用方式由时代背景所客观决定,其含有不可忽视的变化规律。财政职能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社会所追求目标的转变而在不断调整;财政职能的广度、深度以及其作用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展现出不同的变化。最后财政职能要适时调整。尽管财政的三大职能得到了各界的认可,但是这三大职能的效用强度、地位层次以及作用方式却都随时代的变化而在不断调整,这是由社会发展程度、经济体制以及国家战略目标等背景所客观决定的。只有适应当时发展环境的财政模式,才能够使财政的调节作用发挥到最优,推进时代的进步。超前或滞后的调整财政职能,都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阻碍甚至反作用,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对财政职能加以调整。

三、对公共财政的反思

(一)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

关于公共财政的定义,我国众多学者都给出了其个人的理解和观点主张,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安体富(1999)、杨良初(2003)和高培勇(2008)等,他们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容基本相同,并没有观点上的冲突和矛盾,本文不再逐一介绍,在此仅引用财政部于2011年在《中国财政基本情况》一书中对公共财政的定义,该定义综合了上述学者的观点: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调控性、一视同仁性以及法制性的特征。

(二)对公共财政的再理解

通过对中西方财政职能的演变和我国公共财政内涵的梳理,我们不得不承认财政是个历史范畴,在其共同的本质属性下,财政职能是不断变化的,且这种变化在财政拥有三大职能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用较为宏观抽象的语句来定义财政,就会显得其理论意义比较偏离实际。本文认为财政应是某个时期内国家(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财政三大职能的指导下而采取的一系列财政手段、主张和政策的综合。由此我们可以将我国公共财政的定义归纳为以下内容:①将满足社会公众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目标和基本出发点,重点关注民生领域,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②公共财政的活动只适合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③财政活动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④财政活动不是为了赚取经营利润,其宗旨在于保障最大化的社会利益;⑤财政行为应对市场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能因经济成分、行业性质、身份地位、国籍、民族等因素而区别对待;⑥通过对财政收支的安排,达到平衡的社会供求,使得经济能够稳定增长;⑦通过一系列财税手段的运用,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⑧政府的财政活动和运作要遵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共财政已在我国实施了十几年之久,我们既要看到所取得的成果也要面对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就是以“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为理论基础来界定国家(政府)财政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对于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均衡的中国来讲,其仅是一个“小财政”,虽是时展的产物,但它并不能解决我国财政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公共财政所主张的一些政策和观点,不论是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还是在当前,我们都不敢完全苟同。

(三)对公共财政的反思

首先,公共财政的内在矛盾性。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通过“市场失灵”的理论推导出来的,要求财政活动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为财政职能的发挥划定了一个边界,同时,公共财政还具有财政应有的三大职能,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这一职能的范围必然要大于“市场失灵”这一领域。可见公共财政的职能与职能范围出现了现实中的不匹配,直接对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产生了影响。其次,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尚早。财政应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渐地退出,这一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在现今及之后一段时期内还不能实现。一是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构架还有待完善,由于市场的逐利性,仅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整是做不到的,必须通过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对经济和产业的结构进行调整。二是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依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这些企业的转型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全面干预所形成的国民经济“瓶颈”企业。三是对于民航铁路、邮电通信和城市公共交通等一些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其为社会提供着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政府对这些企业的干预和控制,是对受益区居民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也是财政作用于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的重要领域。更重要的是,中国近十年的经济发展并不稳定,经济波动的周期缩短,尤其是在经济萧条的阶段,政府不得不通过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这就难免进入竞争性领域。因此,财政活动真正退出竞争性领域还为时尚早,实质上这是一个漫长的过渡阶段。再次,财政营利亦有其合理性。众所周知,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产品的消费过程中便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这也就是说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加以提供是一种“亏本”行为,而以获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就不会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这便形成市场失灵区域。由此公共财政论者认为政府只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可惜这种主张出现了“现实不能支持理想”的现象。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由国有经济主导的,且国家要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提供保障,那么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代表,必然要体现国有经济的质量,但是,依据公共财政论者的观点,公共财政只能进入非营利领域,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非营利的经济,国家的经济主体是亏损的不良资产,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不相符,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加不匹配。最后,一视同仁政策的不合理性。一是市场主体不会接受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我国分别实施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每个经济时期,国家政策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和市场主体的政策都是不同的,如私有经济的成长经历了压制、鼓励、大力支持的过程,而国有经济的历程刚好相反。从“国进民退”到“国退民进”,各类企业的发展是严重不平衡的,如果实施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则这些企业就处于起点的不公平,从而为公平的待遇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二是一视同仁的财政对待政策,限制了财政的调控作用。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存在很大难度,需要通过政府对财政资金的配置进行引导。而一视同仁的财政对待政策,将导致政府使用财政资源时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进而使得财政不能通过“区别对待”来引导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限制了财政调控作用的发挥。而当前我国存在着严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针对此现象,必须要通过“政府之手”对财政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差别配置,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趋向合理化。可见,“区别对待”的财政政策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对“市场失灵”领域的弥补。三是国内企业拒绝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企业在管理水平,技术配套,人才资源等方面还有差距,如果采取无差别的财政对待,必然会导致国内企业竞争力的下降,更无法保证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虽然我国经济还处于新常态阶段,但我们可以在财政上给予国内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保护,来培育和促进其成长,增加其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力。此时,财政的政治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绝不能顾此失彼。

(四)小结

总之,公共财政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财政模式,这是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它拥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调控性、一视同仁性和法制性五项特征,意在将公共财政的资金安排和政策主张进行规范化与合理化。本文对公共财政进行再理解,将其归纳为八项政策主张的综合,当然这些归纳只是对公共财政核心内容的提炼,并不能涵盖公共财政的所有内容。然后从四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一些政策主张进行了反思,我们发现公共财政的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我国当今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且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更加困难。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共财政理论确实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将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避免陷入极端,而把财政的范围限制在“市场失灵”的狭小领域内。当前,我们需要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继续开拓出适应时展需要的财政模式,进而提出了一种完全崭新的财政模式———现代财政制度,它不是破空而出的,是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完善以及创新,从而服务于当前时展需要的新型财政。

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

关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到现在仍然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学者们对此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高培勇(2015)认为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是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二者是不存在矛盾的。王庆(2014)认为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包括三点区别即现代财政是指财政的发展问题而非本质问题,核心是实现现代化而非满足公共性,以及提出现代财政是要提升国家的组织能力而非与经济体制转型相匹配。杨志勇(2014)指出现代财政制度是有着特定财政管理机构与治理技术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且集民主与法治于一体的制度。赵云旗(2016)认为必须要全面认识现代财政制度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不能把公共财政与现代公共财政等同起来,一定要正确处理现代财政制度与公共财政两者的关系,以服务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段炳德(2016)表明现代财政制度应该包含税收、预算、法治财政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财政制度。综上所述,现代财政并不是凭空捏造的一种完全崭新的财政模式,而是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完善和创新,从而服务于当前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模式。第一,现代财政建立的基础是我国尚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口众多、资源禀赋差距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第二,现代财政的三大职能依然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应充分有效发挥其前两项职能,以促进社会公平,并通过财政手段对经济结构和总量进行干预和控制,保证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第三,从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对财政的“缺位”与“越位”进行纠正。“缺位”和“越位”是一个相对的内容,随着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两者的内容是在调整的,不能以“市场失灵”作为唯一的依据,应根据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确定“缺位”与“越位”的内容,进行恰当合理的调整。第四,应针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主张。财政要解决的问题不只包括经济领域,还涉及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需要全方位考虑和部署,做到统筹兼顾。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紧密相连。我们急需结合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和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思路,建立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财政制度基本框架。要政府与市场、社会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展现在现代财政制度基本框架的安排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高效公开化的预算管理制度,并逐步实现财政法制化建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促进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的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