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范例6篇

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范文1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法律教育范文2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教育范文3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职业能力 传统法律教育 问题

一、诊所教育传入中国的背景

与中国其他高等教育模式相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也采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老师站在三尺讲台上口若悬河地“传道”于学生;而学生,基本上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下,教学双方缺乏互动性,知识本身的传递过程显得没有趣味性和生动性,最致命的缺点是,它并没有突出法学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无疑是一个误区。

这种传统教育方式的形成主要有如下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教育哲学理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哲学非常强调师道尊严,强调教师以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教导学生,强调师生之间的“指导―服从”关系。因此,这种教育哲学孕育下的师生关系突出了师生间的等级性和教师的权威性,最终形成的是单向的、决定型指导关系,缺少平等对话、相互交融和心理沟通的前提和氛围。在教学上一切以教师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围绕着教师预先拟定的思维方向和教学模式进行,学生的任务就是理解和记忆老师讲授的内容,并不强调学生自我的表现,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泯灭着学生作为个体的独立意志。二是受大陆法系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随即世界各国的法律院校也相继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学模式和方法。我国于2000年开始在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十所重点大学法学院进行尝试,现已取得显著效果。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至今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系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法律诊所课程面向本科3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总数已达500多人,至今累计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超过2000人。学生共接待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受理案件900多件。

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产生了“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的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工作的中心,将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围墙之外的服务于社区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区别

1.它与案例教学不同:案例教学一般是要求教师把某一部门法的内容用案例形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而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相当广泛,它不仅涉及实体法,还涉及程序法,甚至涉及整个法律学科,它没有固定模式,教学主要在课堂之外来完成。因此,案例教学只是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之一。

2.它与模拟教学不同:模拟教学(含模拟法庭)是指为了说明某个案例,采取把案例中的当事人分角色由学生扮演,模拟开庭或谈判等办法,模拟人具有表演性,内容事先都排练好。这种方法也只能是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诊所教育中的学生接触的案例是活生生的正在进行中的案例,学生本人就是诉讼参与人,学生面对的是更复杂的、不断变化中的法律事务。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教育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与我们以前接受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同。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往往采用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坐在下面听的讲座方式,老师和同学很少展开讨论或者任何形式的交流,而且随着学生扩招人数的增加,老师上课往往是面对几十甚至上百名学生,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学生在诺大的教室内很难集中精力,另一方面老师也不能顾及到每一位同学,及时开展课堂互动,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很好。通过植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为我国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创新举措,诊所法律教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不仅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且通过真实案例,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另一个目标,即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的综合运用。诊所式法律课程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把学生当成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也使学生学到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如何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从而得到学习和提高。

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例如,通过实际客户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培训职业技巧,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也可以在科学性和学院性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锻炼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观念,把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加以贯通使用,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的问题

诊所式课程在学生能力、技术和道德方面的培养上起着突出的作用,反过来也促进学生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原来被认为是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同学的普遍反映看,学生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了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件之中,学会了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提高了综合素质。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也面临许多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作为“准律师”的诊所学生,要想象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对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职业化教育形成巨大的障碍。这些问题既有外部问题,如院系领导、其他教师和学生的认可,与其他法律课程的关系;也有内部问题,如诊所课程自身的提高、教材的规范化、教学方法的完善等。这里既有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也有主观条件的问题。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尚未成为法学教育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而是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点缀;从事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老师也往往被认为是主流师资以外的分支。

同时,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我国民事法律诊所中,学生出庭是以公民身份。但是,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学生的身份难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只有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因此,学生很难以非律师的身份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就此,有的专家呼吁对诊所学生赋予“学生律师”资格,在办理法律案件过程中,除了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诊所教师签署外,在其他方面享有与律师同等的权利。

2.法律诊所案源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与法律事务,在实践中学习。尚未毕业的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虽然模拟训练可以替代真实案件,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但学生参加的热情和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重要目标之一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无法在模拟案件中培养,职业责任心只有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两难问题时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讨论。比如如何处理茅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等,只有在办理真实的案件中才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如何保证法律诊所有足够的、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必须考虑的。而且我国许多大学设在城市郊区,离市区较远,法律诊所若设在大学校园内,当事人不愿寻找,客观上影响案源。

3.来自学生方面的障碍

由于长期以来把法律仅作为知识来研究和传授,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又日益学院化,轻视职业化教育,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始终没有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倾向性,法科学生没有自己的职业定位,对职业技能训练也养成了惰性。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中心,所有的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完成,指导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而实际的活动毕竟是细致而艰苦的,当然没有在校园内课堂学习的轻松,取证的艰难、奔波的劳累、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捉襟见肘的经费等,都有可能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复杂、困难的案件中容易使学生畏难而退。如果中途放弃不但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影响法律诊所的前途,所以,一旦就不能半途而废。如何让学生始终保持参与法律诊所的主动和热情而不是袖手旁观,强化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克服怕苦、畏难情绪是法律诊所举办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03).

法律教育范文4

关键词初中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法律知识

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在内心中尊重法律,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准则。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初中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不是简单的公民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根据他们的年龄、理解程度、生活环境等方面,系统地总结出符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能够让他们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内容。旨在普及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维护和遵守法律行为。

1对初中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教育是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前提,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上法律现象的一种反应。初中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初中生对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现象的反映,本部分主要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来阐述。

1.1教育初中生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

知法,并不是简单地让初中生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也不是一味地给初中生灌输法律的条款和规定。知法是建立在学法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学法知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知法的目的与效果。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结果,都有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条件和原因,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事出有因。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一系列的社会现象说明,现在青少年还没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知法的必要性就在于,这不仅是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也是社会对青少年的要求。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培养并不是一个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教育,也不是单单凭借个人或者是学校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向前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随着法律的变化,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也随着时间发生着改变。同时,青少年知法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和系统性的工作,仅仅依靠教师或者是学校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学校中,初中生学到的仅仅是书本上所列出的条条框框的知识点,学校的教育工作也只是说教育学生怎么做是对,怎么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只是简单地提供理论依据。所以说,初中生知法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和全力配合。初中生知法的法律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形成的,而是通过日常的生活和学习逐渐培养而成的,当然,这也少不了社会环境的熏陶。无论是内力作用还是外力作用,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希望初中生能够自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以便于今后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1.2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守法,就是让法律在生活中得以实施,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的权威,社会也就不能保持长治久安。我们应该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教育也是时代的需要。对于初中生自身来说,他们往往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初中生常常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是不杀人、抢劫、放火等就是守法。这个说法并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只是片面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初中生来说,守法意识的教育更主要的是让初中生遵守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肯定是人尽皆知吧,这不仅仅是对于司机来说的,对于行人也是如此。可是,这样看似平常的规则又有多少人能够遵守呢?记得前不久电视上有这样的一则新闻,记者在监控录像中观察一个路口行人过马路的情况,等了半个小时候才有一个姑娘是等绿灯亮时才过马路,这样的情况难道就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吗?司机的守法可以给行人带来安全,行人守法可以使交通更加顺畅。因此,守法的意识体现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守法也要从最简单的法律规则做起,对于初中生的守法意识教育更应该如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不但能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3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也就是使用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仅是初中生,包括很多的成年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打官司,走诉讼的道路才是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打官司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所以,大多数人就选择了沉默。帮助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就是走出这样的误区,让青少年能够真正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例如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作为初中生在遇到这类事件的时候并非只有打官司走上诉讼这一条解决途径,可以向有关的部门和机关请求帮助,这样也是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有80%的初中生的身边出现过在校园里遭到过校园抢劫和勒索,18%的初中生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但是真正告诉老师、家长、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的却很少,因为怕遭到报复,所以选择自认倒霉。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教育初中生树立法律意识已经迫在眉睫。

2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2.1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教育部也要求重点做好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范围。那么,青少年的宪法教育进程和效果如何呢?四川大学教授周伟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道出了现状,他说在美国,宪法就如同牛仔裤、摇滚音乐一样融入民众的生活,如果中国老百姓对如今的中小学生晨读宪法不感到惊讶,而是像麻辣烫一样熟悉,那普法就成功了。换言之,对于普及宪法教育,不仅学生本身不理解,家长和一些社会人士也持有怀疑的态度。许多初中生都认为宪法知识太“高大上”了,跟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对宪法知识的了解也仅限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宪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并不知道。大多数的学生家长也认为,宪法跟孩子们的学习没有关系,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生活中并不能用上宪法。所以,学习宪法,让孩子普及宪法知识也仅仅只是口号而已。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和家长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走出这样的误区,宪法并不“高大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2.2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也在法律知识所包含的范围内,法律知识系统庞大,内容广泛,专业性强,而法律常识虽然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民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同时又是人人都能运用的法律,这一类的也就是我们如今所称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要求教育者从学生身边的事入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比如说,当学生放学时,校门口总是挤满了小摊贩而且还有违规停放的车辆,不仅给出门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还不利于出行安全。虽然许多学生对此事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他们往往都认为,这些事情并不是自己能够解决的,这是政府的工作,自己根本就无权过问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虽然初中生是未成年人,但是初中生也有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当然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初中生可以在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初中生也一样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现代生活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同时也有利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3教育初中生了解依法治国与自身的联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1999年,我国在宪法中就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作为初中生,依法治国与自身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又要求初中生怎么做呢?在人教版九年级《思想品德》课本中的第八课讲的就是依法治国。教材主要是从行政诉讼、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实施这几个方面来对初中生进行依法治国教育的。在笔者看来,这四部分的内容,与初中生关系最密切并且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部分,教材中的标题是我们的共同的责任。依法治国虽然是治国的方略,但是它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联系,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依法治国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初中生作为未成年人,可是并非都是人微言轻,就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树立正确的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表现,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多宣传法律知识,虽然自己不是很专业,但至少可以让人们更重视法律,这些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虽然是一个大的概念、大的范围,但是教育者应该教育初中生以身作则,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依法治国的积极推动者。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2]贾应生.论法律意识[J].人大研究,1997.

法律教育范文5

至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家实际上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而法律家的培养也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特别是司法官的职业培训。上文分析的法律家素质的三个方面固然缺一不可,但实际上有着明显的序列之别。而在法律家的培养中,依此顺序也存在重点和途径的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与法学家的研究资质培养不同,通常是随着法律家集团的逐渐成熟,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大学法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进行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通过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家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必须指出,美国的大学法学院渊源于英国的律师学院,最初是一种行业内的师徒传承的法律教育方式,本身属于一种职业培训及机构,其授予的JD(法律博士)是一种法律实务学位,区别于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博士(PHD)。也就是说,即使在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也是有本质区别的[18].

然而,无论哪个国家、何种体制下的法律家任职道路,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在英美法的历史上,法律家的教育并不是通过大学、而是在律师学院通过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的。随着大学的普及,基础的大学学历始成为必需,但这种学历教育并不能取代职业培训(甚至不能取代司法考试)的地位。至于继续教育(即任职后的定期培训),则完全与学历无关。对于法律家而言,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最大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集团,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家培养体制和行业自律的机制。

然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最薄弱、也是认识的误区最多的一个领域。究其原因,首先是把法律家的素质简单等同于文化素质,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甚至允许以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取代任职必经的资格考试[19];以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资历积累。只关注选任司法官的学历条件和出身 [20],似乎学历越高则素质越高,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主审法官任职的基本标准,甚至主张把法律家的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并不能在不断提高司法官学历标准的同时,相应解决司法腐败现象和提高执法水平问题,却可能会以学历的提高代替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放松对法律家行为的制约。实践证明,仅由学院式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家,不仅难以很快适应实务的需要,而且往往很难形成对现存法律体制的认同。经过法学院长期熏陶的学院派司法官,往往容易以批判性或开创性的方式看待现行法律体系,以学理观点代替法律依据,以外国的经验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并容易产生一种突破现行法的偏好,这实际上很可能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把系统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简单地等同起来,无视我国法律家培养的问题主要在于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家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一方面,业已建立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并未担负起系统进行职业培训的使命,仍停留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模式上[21].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和方式并未进行调整的前提下,模仿美国法学院在大学中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2],批量生产所谓复合型法律实务型人才,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职业培训的目的,而且使原有的大学法律本科教育受到严重冲击[23].这必然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并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演变为改善个人竞争条件(或升职)的机会,而完全无助于法律家整体素质的提高。即使在“拉动经济”和提高在职司法官的学历上有某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带来的结构性的混乱和后患则不是短时间可以纠正的。同时,这种混乱的体制也使学院式的思维方式渗透到实务法律家的头脑中,导致某种程度的角色错位,今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热衷于作专家、学者、改革家和社会活动家,以大义凛然的批判精神活跃于各种学术研讨和改革前沿,不断地把从国外参观学得的“先进经验”移植于本法院的试验田,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对现行法的忠诚与信仰和应有的保守特质就这样消失殆尽了。当我们不断从法官口中听到对现行法的否定时,不能不怀疑这是否确实意味着其素质的提高。

最后,在急功近利的目标推动下,无视我国的社会实际和法律家成长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过程,在提高司法官素质的口号下,以一系列措施侵害着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例如,今天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出现一种矛盾:一方面,根据司法独立的原理,主张改革或取消一些传统的制约机制,如审判委员会、院长审批等,力求还权于法官和检察官;另一方面,又以治理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低为由,创造出更多的新的监督制约制度。例如,在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又以竞争上岗、错案追究等自毁长城的措施,破坏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初步确立的身份保障原则。在论及司法官素质时,往往简单套用学历或某些西方国家法律家的模式和评价标准,试图通过一种大换班的政策,尽快用高学历的年轻法律家全面替换现有的司法官,或曰竞争上岗、或曰先做减法再做加法,或曰深层次体制改革,且不说其可行性如何,至少这种做法违背法律家集团成长的客观规律,还可能使得法律家与社会的距离快速扩大,导致法与社会的脱节。因为当事人关心的并不是法官的学历,而是司法的公正性,而这种公正的标准首先是来源于社会的。与公正直接相关的道德素质与学历并不是同等概念,试图以提高学历达到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舍本求末的政策。

四、法律家成长的社会环境

法律教育范文6

关键词:法律思维,大众思维,法律教育

法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关涉的学问,因此法律实践活动是在法律理论指导下的由法律思维所指涉的活动。这不仅是一个形而上的思维观念的,而且是一个指向具体对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需要在长期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培养成长,并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这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即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和法律教育的定位。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

法律虽然是人类自始以来就已存在的,但真正形成以法律专门人才运用其学识赋予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波伦亚法学院。[1] 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的结果是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2] 因此,建立在共同法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就势在必行了。[3]

在明确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之前,有必要对何谓思维做一个说明。何为思维,对于古希腊家而言,已是一个在努力探索的问题了,如柏拉图所思考的“善”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对“形式”与“质料”所做的区分,无一不是思维的结果。直至黑格尔对思维的本质之考察,使人们明显关注思维的权能,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思维做了深邃的剖析:①“首先就思维的通常主观意义来说,思维似乎是精神的许多活动或能力之一,与感觉、直观、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杂陈。”②“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4]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是主观的,有某一客观的物与之相对立;同时思维也是能动的,是某物在人的思维意识中的反映,可以通过反思来把握事物的本质。从这个意义而言,黑格尔所揭示的思维本性正是笔者在此考量思维的依据所在。

无可否认,法律思维与哲学思维有着极大的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哲学思维面向的是事物的整体的一种抽象,而法律思维既存在哲学思维的特点(如立法活动是面向整体、抽象的活动),又存在面向局部、具体的事物及其关系的活动(如法官对具体的人与人、物之关系所做的判断)。因此,有学者了法律思维的要素,认为法学的思维就是判断;法律工作就是行使判断力;法学的注疏学是法学思维的第二个要素;通过形成新的规则,进一步法。[5] 这种归纳是正确的,如果再加上一个理解环节,形成理解-解释-判断-创设-理解这样一种循环的过程,法律思维才能达致真正的成熟。

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究竟是什么呢?这应该从法律思维的功能着手来进行考量。总括起来,法律思维具有如下的功能:①统一法律思维基本类型的功能。如前所述,法律思维针对具体的个案或抽象的规范整体的认知活动。从抽象层面看,每个具体的法律人需要与整体规范的意义域发生关联,即从规范整体中理解、解释、判断法律的意义指向。[6] 从经常台层面看,法律人与之相关联的不仅是规范整体,而且包括具体的事实构成,于是必不可少地涉及到事物的“先见”或“前理解”。[7] 因而有必要再法律思维定式上取得一致。[8] ②提供法律人相互理解、论争直至创新的基础。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类社会的关系依语言为中介来维系相互间的交往。统一的法律思维有赖于法律语言的统一,从而将所有的法律活动涵摄于法律思维。③形成真正的法律权威。由于法律判断在适用中属于一种独断的判断,[9] 因而相对统一的法律思维能保持与大众思维一定的距离,从而保持一种距离感而产生权威,这在法律过程中是必需的,否则会形成大众内心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的局部取向立足于统一的法律知识传授,形成统一的思维取向以谋求法律认知活动的基础,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善和人的价值。

二、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

依循上述法律思维发展的路径,毫无疑问将出现法律职业专门化的趋向,并由此形成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对峙。这是在社会发展中由于分工产生的必然现象。但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存在法律人与大众之间的隔阂呢?在我国的现实中,实际的情况是法律思维过于大众化。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司法统一虽然在2003年提高了门槛,只允许拥有本历者参加,但其中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于是一位从未受过法律专业知识传授的人只要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律师甚至理论上可以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我国历来倡导与群众密切联系,在司法上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于是诸如“送法下乡”、“法官咨询”的活动在各地屡屡发生。与此相应,考虑到我国民众历来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遵纪守法的观念缺乏传统,因此国家虽已实施多年的普法运动但实际收效却甚微。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太过明显,需要的是发展法律思维的专门化。

在此不得不留意波斯纳曾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何防止法律专门人员自己成了一个职业特权阶层,其目的与社会需要和公众判断都有重大不同?换言之,如何保持法律既通达人情,又不过分人情化、个人化、主观和反复无常?”[10] 这并非是一个多余的问题。在实现法律思维专门化的进程中,如果只一味地塑造法律的专业思维、专门术语,结果可能是一份普通的司法判决书对于大众而言也无异于天书;同时如果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完全融合,法律将成为任性的代名词。回顾法学理论发展的阶段,如概念法学所追求的“概念金字塔”,从其顶端屹立的一个最高概念出发,推导出抽象的和一般的概念,再推导出许多具体的有内容的概念,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阻隔一切社会现实需求而自我繁殖-虽保持了法律观念的高度专业化,却导致了自我封闭;利益法学在实践上使法律面向生活,排斥逻辑优先的概念法学,以生活价值居先-虽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却抛弃了法律的专有逻辑,导致面对众多利益无从决定何者优先。[11] 这两种法律体系现已成为历史的一种面相,从中可见无论是过于自我封闭或过于大众化的法律体系都不利于法律的成长。

在此所谓的法律思维大众化意向,并非意指法律语言、思维等与日常生活的彻底融合,而是指法律语言、思维不能完全脱离现实而独立、封闭地成长。毫无疑问,在人类发展史中,人类已成为生活在社会中的动物。人的生存通过语言这种中介物,能对事物进行抽象式的思维(如抽象地提取各种类型概念);同时思维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这是人类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和个性的表现。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说过:“这种交往实践的职能就在于,在一种生活世界的背景下,争取获得、维持和更新主体内部所承认的具有可批判性的运用要求为基础的意见一致。”[12] 按笔者理解,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人的交往立基于生活世界背景。联系到法律领域即是法律最根本的是为人类生活服务的,法律既统治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又在人们的行为有冲突之际予以援手。二是人类的交往行动建立在可以相互交流各自意思的基础之上。统摄于法律即是既然法律服务于人类,那么就需要构建一个人们进行法律交流的平台。也就是说,在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之间建造一座桥梁,使法律思维不至于成为生活世界外的孤岛。既要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主体间性”,又要使大众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法律思维,这绝非易事。在此实际上转向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培养哪些类型的法律人才,是否需要培养一类介于法律职业和大众生活之间的类法律人或法律中间人,以其所具备的法律思维与大众接触面而服务于大众生活世界。这是笔者下面将予以考量的问题。

三、的定位

要求高等教育能够按照各学科的分类为学生提供精深的专门知识,同时又要求各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沟通。惟其如此,高等教育才能适应社会日益精细的分工和日益频繁的交往、沟通的需求。因此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既要教授学生以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使学生学会实际的技能。具体到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性要求。[13]

我国法律专业的真正繁荣时间并不长,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法律上的差距甚大,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而在我国尚处于探求法律知识和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的阶段。这正符合卡尔·波普尔的一句话:“人们对进行有效的批判讨论,只要是无意识地,就要依赖于两件事:所有以达到或接近真理为共同目标的各方都能接受,以及相当数量的共同的背景知识。”[14] 因此法律教育的立足点在于透过法律条文存在的表象,深入考量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社会目的,反映到课堂教学上就是对每一法律规则的提出,需要从其缘起的条件、的历程以及根植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确定当前所选择的社会价值。对法律规则或条文的这种解释,不仅可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而且可使学生学会探索法律知识最为重要的,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和以共同法律知识为背景的先见。这是我国在相对缺乏法律背景知识的前提下首先要实施的工作,也是培育法学专家的必由之路。

其次,在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法律教育必需与实践相结合。人在社会中为增进知识的增长而从事积极的活动,都是以人作为理性的动物为前提的。诚如康德所认识到的,理性包含了任何现实的经验,但现实的经验却不能构成理性的全部,[15] 有一部分理性需要依赖于理性实践后的反思得出。之于法律更是一种预设的体系,需要通过实践证实或证伪,从而以理性人的意志之反思,重新认识法律的预设。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实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种实践应该是在理论指导下人的一种自主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是一门专门、专业的职业活动,其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鉴于现代社会的需求,法律职业人员必不可少地要与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知识的交叉,形成一种建基于广泛的社会知识背景下的法律职业群。

最后,法律教育需要培养一类既具备法律思维又倾向于大众思维的法律中间人。这类人员非经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但他们通过一定的途径如法律培训班等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技能,形成诸如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等,让他们以贴近大众思维的方式,既解决企业、民众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疑惑,又可以承担在社会中传播法律知识的职责。这类人的数量可以远大于法律职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大众、法律中间人和法律职业人这样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使法律活动顺畅地承上启下地运行于社会结构之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教育的重点在于训练一批具备专门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人,包括具有精深法律理论的学术人才和理性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当然鉴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些专业法律人不仅应具备法律思维,而且还应涉及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然后通过培养以大众思维为取向的法律中间人,让他们成为承载联系大众与法律职业群的桥梁,彻底改变法律人的大众思维倾向。

[1]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152页。

[2] 波普尔认为知识通过批判和创造而增长,主要是基于科学意识的形成,由非暴力的理性批判取代对错误的消除。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在法律领域中,运用共同思维对法律论证的批判,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创造性增长。

[3] 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首先在于:“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和进步。”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4]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8、74页。

[5] 参见[德]H·科殷:《法》,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6] “任何人如果适用了某个具体法律规范,等于说事实上适用了整部法律、甚至即整个法律秩序。”R. Stammler, or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Halle 1923, S.15. 转引自[德]伯恩·魏德士:《法》,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7] “先见”是加达默尔的说法,“前理解”是约瑟夫·埃塞尔的说法。“先见”是一种具体人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理解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了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因此加达默尔认为只有形成“先见”与法律本文的视域融合,才会出现真正的理解,才会开始本文的意义世界。参见[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同时参见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8] 如有学者了法律家的思维方式: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思考;注重缜密的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参见前引[3]孙笑侠书,第280页以下。

[9] “法官必须确信自己诠解的权威性,否则在表达出来以后会难以服众。因此,法官最后只能做出独断的判断:与立法者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本文对社会的适应性;与民众也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适用变更的可能性。”前引[7]王晓、董必秀文。

[10]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1]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的问题史》,载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

[12]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3] 季卫东教授认为,现代式法律教育和相应研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实用的精致的法律解释学积累。其次,空灵的、创新的法学理论的探究。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上一篇责任保险

下一篇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