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例6篇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1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闹 处理途径

医疗纠纷是我国目前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敏感话题,也是所有医疗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由于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的无限性、医疗技术的有限性、医疗保障的局限性,导致医患纠纷日益凸显,而其中通过“医闹”行为解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我院医疗纠纷的现状与职业“医闹”的联系

我院是当地惟一一所三级综合性医院,于2004年正式设立医患协调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处理医患纠纷。随着逐年上升的投诉例数,将不同性质的纠纷进行细化和分类,形成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纠纷;由督查办公室负责门诊就诊纠纷及电话投诉;由审计科负责因收费问题引发的纠纷;由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因医疗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等现有的管理格局。现就上年度我院医患协调办公室处理的医疗纠纷做数据分析。2010年接待患者投诉37起,发生“医闹”行为12起,因患者死亡引发“医闹”9起,因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引发“医闹”3起。最终都是以医院妥协进行巨额赔偿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大闹多得,小闹少得,不闹不得”已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潜规则。在这些性质恶劣的“医闹”病例中,通过院内专家组对纠纷病历进行讨论分析,发现医院的医疗诊疗行为及医疗服务并不存在法定的过错。

“医闹”的发展趋势

如今“医闹”已不是先前几年单单患者或其家属向医院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给予明确说法和赔偿要求的情况。由于近几年“医闹”人员可以从“医闹”中尝到甜头以及相关部门的无视态度,很多参与“医闹”人员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团队,形成了一种职业。这些人平时就在各家医院里进行信息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诊疗信息,一但有患者发生死亡或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时,他们就会马上和患者家属取得联系并承诺可以帮助患者找回“公道”,取得家属的信任后摇身一变成为患者的家属,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向医院提出巨额赔偿,在医院上演形形的闹剧。“医闹”人员和患者家属往往相互利用,分工明确,通过围堵纠纷科室;限制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或对医务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在病房停放冰棺;聚众静坐或追堵院长;在医院各个门口及病区摆放花圈、燃烧冥纸、拉条幅等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医闹”人员再按照比例从中牟利。一旦医院坚决不低头,执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医闹”分子就会扩大事态,将不明真相的媒体参与进来,同时分流部分人员到政府部门聚众上访,使医院内忧外困,迫使医院妥协。多数情况下,“医闹”团队也会聘请律师为其“医闹”尺度把关,为其“医闹”行为“护航”。

“医闹”行为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为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谨慎行事,将大部分的时间用做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书写各类医学文书,签订各种医疗告知书。可治疗结果一但没有达到患者/家属的预期目的,医疗纠纷立即就会发生,医务人员先前的工作马上因患者的不认账变得无济于事,更为严重的还会招致患者/家属的殴打。而被殴打的医务人员不论是选择沉默还是选择积极的维权,结果都对医务人员不利。患者既不会因医务人员的沉默而产生同情良知自省,也不会因医务人员的维权受到警示和法律的惩治。由于“医闹”人员无理取闹,常常伴有过激行为,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基层医院院长权利是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因而权利影响力往往带有一定的强迫性、暂时性和指令性,在上级部门的指示下,医院无力单方坚持司法程序。最终大多数纠纷经过“医闹”后,还是被迫协商解决。故“明哲保身”成了眼下大多数医生的信条。对于疑难重症都会不约而同选择回避,能退则退,能躲则躲,稍有风险的手术都会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这样无疑切断了医务人员在医学领域的探索之路,同时也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

现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不足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参照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3种: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司法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48条、49条分别对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疗事故具体赔偿考虑的因素问题进行了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规定。从这些条文中不难看出,如果要进行民事赔偿,首要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院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则应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这就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是医疗纠纷赔偿处理的前置程序,但这种鉴定前置理论在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一来,纠纷发生以后所有的权利都聚集在患者的手中,患者是否申请鉴定,是否司法诉讼都由患者一方决定,医院永远是被动的接受患者的选择。

实践中,这3种解决途径都存在一定不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调应根据医疗事故的原因和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等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患者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赔偿的数额上双方就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则是选择通过“医闹”行为来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用了专章15个具体条文详细的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按照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这样的部门做出来的鉴定结论,患者很难接受;一个正常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45个工作日完成,对于急于解决纠纷的患方来讲,无疑是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进行鉴定必须提供证据,而作为鉴定的直接重要证据就是病历。但是病历是医生和护士开具的,患方从心里就不认可病历的证据效力,也无法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所以多数患者/家属都不愿意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2

关键词:医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解机构

一、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十分突出,一旦患者和医院之间产生矛盾没得到及时和解,患者方动辄纠集人员对医院进行围堵、漫骂,影响恶劣,医疗纠纷对于辖区内的治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出现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由于患者和医院尖锐对立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经常导致矛盾纠纷处理陷入僵局,一些问题处理不当就容易进一步激化事态,演化成恶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专业“医闹”的现象。这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较为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机制调解医患纠纷,将调解室办公地点设立在医院,同时设立的还有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当医患纠纷发生时,以调解室为主,与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形成联动,争取在第一时间将纠纷解决在院内,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

这种调解机构的设立能够兼顾公平与权威,受到诸多省、市的青睐。江苏、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纷纷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探索。在某些医患冲突较为频繁的地区,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实际上第三方调解这种尝试是形势所迫。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因此,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必然。

虽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其具有相对独立、权威、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还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

二、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发展的优势

(一)离纠纷发生地近,容易了解实际情况,以便迅速作出反映医疗纠纷调解室因其工作地点就在医院,因此对医院与患者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资料。比以往的被动调解更能阻止纠纷的产生。调解人员也更容易了解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反应。将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二)组织结构上完全独立于矛盾双方

调解室的调解人员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相关社区调委会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是完全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数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也确保了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人员配置专业化能够给矛盾双方提供专业意见

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调委会还专门选任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负责医疗纠纷调查、评估、鉴定的理赔处理中心同样配备了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的便民原则,是其深受群众欢迎的亮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遇到突发纠纷,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3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原因;处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前行,患者的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体检提高[1]。当前,我国医患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医疗纠纷发生率处于不断上升态势,甚至不少性质恶劣时间常见于报端,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文选取云南省某医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医疗纠纷分布、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对结果进行探讨研究,以期我国为政府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制定科学的干预举措提供理论依据,现将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数据来源:云南省某医院医疗纠纷办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存档医疗纠纷材料。其中,2010年~2013年医疗纠纷共455起,发生频次依次为:88起、103起、121起、143起。医患纠纷科室分布情况为:普外科183起、骨外科87起、妇产科64、心血管内科53起,其他68起。纠纷处理情况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各数据均经该院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相关人员证实,就有统计学意义。

1.2 研究方法

回顾统计分析法:对全455份医疗纠纷材料信息进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对纠纷年限发生频次进行统计分析;二,对纠纷科室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三,对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1.3 统计学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 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采用t和x2 检验,以P

2.结果

2.1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年际分布

医疗纠纷事件年际存在上升波动,纠纷发生频次整体呈逐年递增态势发展,从2010年的88起增长到2013年的143起,4年间纠纷频次增长62.5%。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年份 例数 比例(%) 累计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总计 88

103

121

143

455 19.34

22.64

26.59

31.43

100 19.34

41.98

68.57

100

100

2.2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医疗纠纷情况各科室均有发生,但分布存在明显不均情况。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有30多个。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为:普外科、骨外科、妇产科和心血管科,占总发生数的85.05%。 详细情况如下表2:

表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科室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普外科 183 40.22

骨外科 87 19.12

妇产科 64 14.06

心血管科 53 11.65

其他 68 14.95

总计 455 100

2.3 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分布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为医护技术原因,约占44.62%;医护人员违规约占16.04% ;患者单方认为医疗方过错和无理取闹占14.96%,医护沟通问题占总比例10.11%,医疗费用问题仅占9.45%,详情如下表3。

表3: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布情况

纠纷因素 纠纷次数 纠纷比例(%)

医护技术问题 203 44.62

医疗费用问题 43 9.45

医护人员违规 73 16.04

医护沟通问题 46 10.11

患者无理取闹 68 14.96

其他因素 22 4.84

总计 455 100

2.4 全455起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

全455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情况

纠纷处理方式 处理起数 比例(%)

医患双方协调解决 415 91.21

第三方解决 21 4.62

法律诉讼 17 3.74

不了了之 2 0.44

总计 455 100

3.讨论

在调查中发现该院医务处遇到投诉事件时,首先是把投诉者安排回科室或门诊办公室进行消化处理,占总数的91.21%。当医患内部协商得不到解决时才诉诸法律,备案进行调查鉴定。也就是说目前采取的是单纯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管理模式,以缓解医患矛盾。但是,这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重点还在纠纷的双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间程序接入,且此种医疗纠纷处理处于自由状态,虽然是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疏于本质的规范。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模式。即以解决医疗纠纷、疏通医患关系为目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叫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具社会和谐性和人文关怀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研究中的全455例医疗纠纷中,约有21例通过第三方沟通达成协议,约占4.62左右,该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医患双方对以上纠纷处理存在较大异议,双方可以尽快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提供有效的医疗损害鉴定,清晰各自责任划分。在双方对纠纷中某些问题存在巨大利益冲突,抑或认知差异矛盾激烈是,寻求行政、法律处理,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法律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面对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我们应正确对待医疗纠纷,建立科学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公平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3]。切实维护好病患及其家属、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冲突得到合理解决,患者早日展开正常生活,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早日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曹杰,方鹏骞,高昭等.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适用优势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 ,(12):72-74.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4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一: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患纠纷调研。

一、我县医患纠纷现状

xxxx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在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 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在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在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在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在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成立柞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科级建制,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二:

为全面了解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10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凌钢带领财经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就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走访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较全面地了解目前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逐步理顺部门监管职责。以创建文明县城为切入点,开展文明餐桌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渐完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保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

县政府把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都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定期召开专题会、现场会,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安办组织协调的工作体制。县政府相继出台了《五河县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五河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监管体系有序运作;每年都与乡镇和农业、卫生、教育等主要监管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四员队伍,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二)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

县政府以农产品质量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群众关注、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我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强化宣传教育,贯彻法律法规,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

县政府注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各领域、各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宣传,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辨别能力,营造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安全宣传不够广泛全面。

目前宣传形式仍以分发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报道信息为主,宣传内容仍以法律条文、食品安全知识为主,缺少一些生动的、典型的案例,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农村地区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渠道和方法还比较欠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盲然,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仍然较为缺乏。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我县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主体规模小,流动性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客观上造成食品监管战线长,管理难度大。机构改革后,由于受到编制职数、人员流动等因素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人少事多这一矛盾在农村基层监管部门尤为突出。这一突出问题直接导致对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等薄弱环节无法实现全程有效监管。

(三)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县的食品安全仍然面临着检测手段落后,专业人员缺乏,工作经费不足的状况。肉食品市场也还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我县还没有一家通过专业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校园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差,与学校集中用餐人数不相适应。有的学校及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校园周边尤其是农村校园周边商店所售食品还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的情况。学校营养餐仍然存在隐患,全县学生营养餐缺乏统一的供餐要求和风险评估,个别学校对营养餐的安全管控还不到位。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教育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及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管重罚,且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顶格处理。

(二)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

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领导机构作用,切实抓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各责任单位既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监管的原则,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空白区域的监管,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

(三)进一步落实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管。

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设施投入,充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保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经费,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场所、重要时节,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5

美国医学研究所曾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不过,美国处理医疗事故的系统比较完备。首先,几乎美国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如发现主管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伦理委员会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医院和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有成效的工作,使美国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院可以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病人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这三个医患关系处理途径,可以让患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出现医患纠纷时,很容易得到专业的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适当的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抓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通过正常途径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而去医院闹事反而会遭到更大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却不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日本媒体曾披露,在较近的一年时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对医院进行监督和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二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建立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第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

在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大都要2年时间,以往要达到3年时间。而原告的胜诉率往往不到40%。因此,选择接受调解的人占一半以上。

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达到10万起。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

医疗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范文6

[关键词] 医闹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仲裁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医闹”现象也随之频繁出现。“医闹”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冲击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面对“医闹”现象,如何化解消除其对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医闹”的成因分析

“医闹”的发生究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由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和城乡二元化结构,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尚未能实现对全体国民的普遍覆盖。同时,药品及医疗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了患者本已有限的支付能力更加捉襟见肘,特别是对于没有医疗保障的群众来说,一旦突患重大疾病,高额的医疗费用完全超出患者的支付能力。经济上的无助与生活上的潦倒迫使一部分患者选择通过“医闹”的方式,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借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2、“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

目前活跃在一些医疗机构中的“职业医闹”,一经探听到有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即主动找上患者,为患者出谋献策,教唆患者以到医疗机构闹事的方式索赔,自己也乘机从中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个新“职业团体”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说源自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相对于过程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的诉讼途径解决,他们更青睐于“职业医闹”提出的廉价、快捷的解决方式。因此,“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是“医闹”现象产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此外,少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还带有新闻炒作的倾向,有意无意地助长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1、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协调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现有立法体现了对医方的过度保护,患方不容易依靠法律获得公平救济。主要体现在:(1)医疗纠纷处理中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医疗损害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依照医疗事故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让医患双方以及审判机关意见不一,也使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更加苍白无力,从而造成混乱,加剧了医患双方的矛盾。(2)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进行判决,但《条例》确立的赔偿标准偏低,远低于《民法通则》及民事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甚至否定了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使遭受医疗事故损害的患方不可能获得公平、等价的赔偿,这就在客观上阻止了患方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转而求助“医闹”解决纠纷,以求获取更多的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和关键,但《条例》设置的鉴定制度存在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学会,由于医学会成员均隶属于卫生行政系统,导致医学会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成为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自然鉴定结论难以让患方信服。(2)《条例》缺乏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医学会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制约机制。如,没有规定鉴定人必须在鉴定结论上署名,没有规定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没有规定对鉴定人过错责任的追究以及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缺少质证环节等等。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几乎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故可以随意下结论而不用担心法律的追究,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3、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医疗纠纷的解决有医患和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但实践中均有不足之处,无法取得患方的认同。

(1)医患和解:由于绝大多数患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经济实力不足,难以与医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即使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也会对协议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另外,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事后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

(2)行政调解:在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中,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不论是其职责、业务还是人员都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能否保持中立性,令人信心不足,患方往往因怀疑其公正性而拒绝调解,或对其调解结果不信任;另外,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若不愿履行,则调解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3)诉讼:尽管诉讼最能体现公平正义,但由于审判人员不懂医学,难以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又缺乏对鉴定结论科学性、合法性的审查能力,并大多倾向于以鉴定结论为主要的定案依据。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职责,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旁落”于鉴定机构,而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又存在着许多差强人意的缺陷,故造成审判质量较差,审判效率低下。同时,较高的诉讼成本的现实压力与赔偿结果的不可预期,也使得患者不愿意选择诉讼。

(三)医患双方的原因

1、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三是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诊疗水平欠缺,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是医疗机构之间、科室之间或同事之间对他人的诊疗过程及疗效妄加评论,造成患者对正常医疗的误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一是患者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产生了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会很容易选择走“医闹”这条机会主义道路。二是患者经济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很普遍,继而造成医患矛盾。也有少数人为个人目的有意制造纠纷,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甚至有人想借机捞一把。三是患者对于医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学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有不少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这种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如果沟通不够,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往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

三、防范和解决“医闹”的相关对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一要逐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城镇从业人员都参加医疗保险,使外来务工者、农民工在发生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二要扩展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使个人医疗账户从主要支付门诊日常医疗费用、医疗消费等方面向预防保健方面延伸。允许个人把自己医疗账户的资金投入到社区医疗,购买相应的预防保健服务,从根本上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健康水平。三要鼓励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鼓励开发新的保险品种,使更多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

(二)统一损害赔偿标准,消除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设定本应由基本民事法律来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违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条例》确立的过低的赔偿标准,也与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实践证明,“以降低、限制对患方的医疗损害赔偿来体现对医疗风险的理解和对医方的照顾”,即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限制赔偿数额”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护的尝试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学界的理解和认可。在我国目前医疗保障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际上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的弥补。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以牺牲患方的单方民事权益来维系社会公平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只会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

(三)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

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建议除医学会鉴定外,允许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并要强化异地鉴定,克服部门保护、地域保护;建议在鉴定人的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学专家,并且医学专家也要扩展到临床业务之外,包括理论学者,以较好地保障专家鉴定人的独立性;建立鉴定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增加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环节,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的义务等,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四)探索医疗纠纷处理的新途径,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由于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在实践中均出现不足,患方的认可度不高,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值得重点推行的新方式。

参考文献:

[1]《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载《中国卫生产业》,2007年第2期,第57页.

[2]叶向阳,亓述伟:《当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二元化”问题及应对之策》,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3-14页.

[3]叶茂庭,黄秀娟,黄秀荣:《“医闹”产生原因及对策的探讨》,载《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9年5月第5期第7卷,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