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例6篇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1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县监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食药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计生局局长

县文广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食药局副局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由县卫生局、食药局、公安局、计生局、工商局、文广局、司法局等部门分别抽调1名工作人员以及县卫生监督所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整治重点

(一)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

1.查处和清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医疗美容诊所”及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等非法行医行为。

2.查处和清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非法接生、施行结扎手术等非法行医行为。

3.查处和清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虚假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特别是打着医学科研、专家学者以及保健、中医、义诊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为。

4.严厉查处社会非法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体行医者购买和使用B超仪,特别是对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利用B超仪从事“两非”行为的,要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行为。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应诊疗服务项目的,要彻底查处取缔。

2.对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但已登记诊疗科目并开展诊疗活动的,要及时取消相关科目,并责令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3.对已取消诊疗科目,但仍从事相应医疗活动的,要依法停止其相应诊疗活动,并对涉及的医疗机构作出相应处罚。

4.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非法医疗广告,安全隐患突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5.对医疗机构利用B超等医疗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终止妊娠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惩,对从业人员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对聘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清理非法人员,并作相应处罚。

7.对药店“坐堂行医”、从事诊疗活动的,要严厉查处。

8.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经审批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取缔。

9.对出租和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求其立即整改,造成影响的要进行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三、阶段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6月19日)。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布置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全县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并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9月10日)。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形成专项工作总结,不断提高医疗秩序监管水平。

第四阶段:汇报交流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由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带队,对此次活动进行初验收,并召开一次汇报交流大会,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查漏补缺,以便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2

各区县(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继续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28号)和《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要求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与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症痼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严惩,着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深化医改,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坚决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

医疗机构诊疗流程不科学、不畅通,群众看病挂号难、候诊难;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和违规收费,加重了群众就医负担。

1. 治理挂号难、候诊难。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电话预约、短信预约、诊间预约及自助预约机等模式,方便患者挂号就诊;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积极推进分时段诊疗、错峰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2. 治理不合理检查。认真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制度。严格遵循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适应症,提高检查的阳性率(三级医院CT、MRI检查阳性率达到60%以上,大型X线检查阳性率达到50%以上,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符合率达到90%以上)。严禁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收入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严禁检查中的开单提成。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3. 治理不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处方点评、不当处方公示制度,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合理用药人员予以警告谈话、医德考评扣分、通报批评、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处理。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4. 治理不合理治疗。重点纠正医疗机构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小病大治、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无限制选择高新技术等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5. 治理违规收费。切实纠正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收费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开展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合理收费。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卢赐清;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规财科

(二)坚决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和临床服务中擅自采购网外非中标(挂网)药品,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加剧群众"看病贵".

1. 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与岗位聘用挂钩,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和执业再注册挂钩。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纪委办、市卫生局医政科

2. 完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探索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切实降低药品与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完成普通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压缩供应商实施商业贿赂的空间。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卢赐清;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药政办、药管办、纪委办

配合部门: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挂网)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杜绝采购网外非中标(挂网)药品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除急救和重大疾病防治确需网外采购药品外,其他药品必须全部在中标(挂网)药品目录内采购,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的网外采购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 ;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的决策、采购、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执业行为的廉洁风险防控。全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在2014年全面建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平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平台。对医疗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严格权限和审批程序,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落实重点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切实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剂、信息、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5. 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对在医药购销过程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网外采购非中标药品的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将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医药经销企业或个人,及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上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坚决取消其两年内在本省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科室:市工商局竞争执法科

市卫生局责任人:石瑞来;责任科室:市卫生局纪委办

(三)大力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江湖游医、假医生等非法开设诊所;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秩序。

1.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3. 坚决打击 "医托"、"医闹"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和利用挂号牟利等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严厉查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权益。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四)坚决整治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采取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证明、虚假结算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严重侵害参合人员利益。

1.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个人自负费用比例、总额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以及重复检查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纪委办

2. 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刘保湘;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卫生局纪委办

3. 严格落实新农合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按月公示本区域内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补偿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刘保湘;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

4.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管理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履约诚信"等进行考核评估,按考核结果进行诚信等级分级,对诚信等级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倾斜政策,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医疗机构严格管控,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诚信档案,将医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医保处方权挂钩。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人:符中智、刘保湘

责任单位(科室):市卫生局农合办、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医政科

5.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通报相关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责任人:刘保湘、石瑞来、易建平、符中智;

责任单位(科室):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农合办、法监科、医政科、纪委办

(五)坚决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

1. 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加强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的监测,发现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并及时组织查处。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彭元军;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行政许可办公室

2.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期间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从重处罚;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予以严肃查处。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 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

3. 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常德市卫生局网站、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等媒体及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医疗消费警示信息,大力宣传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重点和取得的成效,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卫生局责任人:易建平;责任科室:市卫生局法监科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2014年1月7日前完成)。2014年1月7日前,完成对全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发动,提高对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认识,为专项整治奠定良好的氛围。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要根据实际制订更加详细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范围、工作进度,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具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4年1月17日前报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集中整治(2014年1月3日—2014年3月31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自查整改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各区县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三)组织检查评估(2014年4月1日—6月30日)。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采取专项检查、明查暗访、走访患者及家属、医护人员等形式,自上而下对全市卫生系统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做法、推进情况、实际效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报和督促处理一批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提高检查的实效性、震慑力。各区县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6月,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检查评估报告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机制、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迎接考核验收(2014年7月—9月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我市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的成果进行考核验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消极等待、被动应付甚至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常德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家火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

马 慧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寿林 市卫生局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石瑞来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陈谋建 市物价局副局长

周尚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彭 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发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设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纪委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统筹协调,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的子方案,召集相关配合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各配合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主动作为,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把责任追究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对整改工作消极、简单应付、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整治效果不好的,要强化正风肃纪,严格进行问责,形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监督警示作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开门整改。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内容时限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在媒体上公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市卫生局设立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举报电话(7705031),受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内容,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凡实名举报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坚持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绝不姑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问题,要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处理。

(五)加强情况上报。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认真总结梳理,每季度(2014年3月底、6月底)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方案、自查整改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等。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3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院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张北县卫健局、网信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张北县医疗乱象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成立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我院的全面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行为,改善医疗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自查时间

2019年6月6日14:00全面开展自查。

二、自查工作重点

1、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禁止无证行医和不符合要求的医疗行为。

2、查有无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3、查有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编制虚假病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4、查有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5、查有无虚假医疗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6、查有无通过虚假宣传、体检等名义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有无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等行为,有无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行为,有无串换药品、虚记、多记药品及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7、、查有无过度医疗、诱导医疗、违规收费等行为。

三、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白占云

副组长:司鑫泽

成  员:张雅璐、赵宏彪、宋国峰、龚春艳、陈晓霞、马小燕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2、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查工作,严禁非卫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严禁超范围执业。

3、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内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保证依法执业。

五、自查结果

1、我院无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无编制虚假病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3、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4、无虚假医疗广告行为。

5、无通过虚假宣传、体检等名义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无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等行为,无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行为,无串换药品、虚记、多记药品及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方针,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行医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彻底整顿治理。

二、整治内容

整治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美容机构(生活美容、美牙)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

(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申请、设置审批必须按照1994年9月5日卫生部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的要求办理,对超出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或自行挂牌的专病专科(室)必须停止开诊,确需开设并符合条件的,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后开设。对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一律先变更后执业。

(三)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附属、分支、派出机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包、转包的机构整体、科室、病区、项目,一律给予停业整顿,直至终止承包、停办或剥离出去。

(五)外地医务人员来乐从事诊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外地医务人员来乐从事诊疗活动,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六)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并从事本专业的人员。杜绝一切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七)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义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禁止一切违规义诊活动。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清理整顿阶段(7月30日以前)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地毯式的检查,做到日常监督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对举报和交办案件查处要达到100%,始终保持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通过检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理整顿检查工作情况于7月30日前进行汇总小结,并上报*市卫生局。

(二)整改督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期间,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医疗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未落实整改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大要案则坚决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0月25日前,市卫生局将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一并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做好准备,随时接受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的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市卫生局决定建立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小组责任组长为朱银媚同志,副组长为蔡仁斐、包哲乐、南克平。

(二)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市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62531550)、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非法行医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违法违规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予以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会同市纠风、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大力整治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对卫生工作的满意度,为全县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与重点

(一)依法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药店行医、非法义诊活动、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性病、皮肤病防治,整治不按批准的执业范围、类别、地址行医以及聘用非卫生人员从事卫技岗位的医疗机构。重点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

(二)依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

查处虚假广告和不应的广告。

三、分类处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予以处理。

(一)对19*年*月*日后开办的个体医疗机构:除必须符合《*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外,还应具备:1、在庐城社区范围和建制镇以上的城镇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应依法已取得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2、在一般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3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在行政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对国务院《条例》颁发实施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在庐城和建制镇开设并已向社会开放的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准予登记,在其它乡镇政府所在地开业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士职称后方可准予登记。

(二)对社会办医机构。19*年*月*日前,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发给《社会办医注册证》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在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准予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条例》颁发实施后,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或门诊部、诊所必须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按程序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批。不论何时核准登记,凡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否则,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凡不承担防保任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对外开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一律按盈利性医疗机构管理。

(三)在职、因病退职、被开除公职未满7年、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一律不得申请设置诊所。在职人员如坚持开设个人诊所,必须辞职,否则,由所在单位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开除。

(四)对确有专长的离退休医技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原单位返聘,或定期参加本医院的专家门诊,或接受基层医疗机构的聘任。如本人申请开放个体诊所应严格按《规划》和《基本标准》规定的准入条件,并与原单位签定协议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业行医,其个人收入照章纳税。

(五)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内容。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格式化内容设计、、医疗广告。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广告,不得任何性病医疗广告。否则,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墙体上、车辆上张贴、书写的虚假广告,由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清除。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对未取得性病诊疗许可的机构和未取得培训合格的人员,必须停止性病诊疗活动;2、严禁任何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范围、类别、执业地址,不得聘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3、严禁打着“义诊”幌子,从事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活动;4、药店工作人员出售处方用药,应凭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的处方,不得坐堂行医卖药;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展四项节育手术业务范围之外诊疗活动、美容服务使用药物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侵入性手段美容的,都必须依据《条例》,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门诊部、诊所或诊疗科目,并经认证取得执业许可证。

(七)对行政村卫生室的行医人员,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一并进行清理。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自*月中旬开始,至20*年*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月*日至*月*日)

各乡镇所辖范围内(庐城社区范围内由卫生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造册登记上报县卫生局。工商部门同时对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广告进行彻底摸排。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在进行调查摸底工作时,要认真负责,做到不错不漏。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月*日至20*年*月*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意义、措施和要求。通过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活动是保证人民群众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期间召开全县“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专项治理领导组负责同志发表电视讲话。召开非法行医人员会议,向其宣传政策。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非法行医人员发放停业通知书。各乡镇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统一思想。

第三阶段:整治和规范(*月*日至*月*日)

由县“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牵头,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集中查处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行为。庐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查处。行政村内的非法行医,由卫生局、公安局和工商局委托卫生院和派出所、工商所排查,报主管部门处理。对下达停业通知书3日后,仍继续无证行医的,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等,所有罚款和没收物品拍卖款项上交国库。集中整治时,对象、条件、程序、结果公开;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按《基本标准》要求和全县统一的规章制度执行。集中整治后,由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整治,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常年正常联合进行。

五、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的职责。

县成立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院、卫生、公安、工商、广电、药监、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在集中整治期间,县成立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执法队。从县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在县卫生局办公。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全权负责,重大问题向县专项治理领导组汇报。

医疗专项整治行动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提高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不断提医疗服务水平高,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卫生局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计生局监察局广播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卫生局,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进行招摇撞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规范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出让或变卖医疗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阶段(年月上中旬)。各乡镇场配合县卫生局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责令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月下旬—月)。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会同各乡镇,以县城塘渡口镇等为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店坐堂行医、无证诊所等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游医”、“假医”,要加大惩治力度,重拳出击。对有违法行为的合法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年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无证行医行为死灰复燃。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着力长效机制建设,努力为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二)部门联动,突出重点。这次专项行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全县上下一盘棋、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卫生、公安、药监、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地毯式清查,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