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观念范例6篇

税收观念

税收观念范文1

一、中国税收环境面临的挑战

这些年来,中国的税收环境一直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偷逃税现象严重。且不说作为现代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从出台的那一天起,便陷于“征的不如漏的多”的窘境。就是税制设计简单到类似于历史上的人头税,征收数额只有区区4元钱的北京市的自行车使用税,其纳税面1997年仅为53.7%(430万辆),而且平均每年以10%左右的比例下降。二是各级政府部门。为数不少的政府部门用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用税意识,许多做法有违税收的运行规律。这其中既有曾经充斥全国各地的随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之风,也有大量的以言代(税)法、以权定(税)法、以情碍(税)法的事件,还包括由政出多门的政府收费而引发的“费挤税”现象和不规范的“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存在于某些领域的税款使用上的铺张浪费、透明度低等等。

更进一步看,这两个方面在交相作用。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直接带来了税收的大面积流失;税收渠道不畅以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的出现,又模糊了政府部门对于税收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滋生了种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甚至逆反了人们的纳税心理,从而加剧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作为上述矛盾现象的综合反映,我们看到,今天中国的税收环境,尽管较之计划经济年代或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上仍不理想;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究竟什么原因阻滞了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进程?

二、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税收观念:必要扣除说

对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税收观念以及据此构建的税收收入机制(或称“财政收入机制”)做一较为系统的回顾,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或许是有益的。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勾画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模式:社会产品在分配给个人消费之前,要进行一系列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若再加上用于国防的费用,经过以上这些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消费。

很容易看出,马克思所勾画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分配模式。在其中,税收实质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在社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之前而进行的“必要扣除”。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必要扣除”,那么,相对而言,采取什么方式扣除、在哪些环节扣除以至“必要扣除”的量如何把握,便显得无关紧要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中国选择了一条主要依靠“暗税”渠道取得财政收入、在形式上基本不对个(私)人征税的做法。那一时期的税收收入机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农民,除了直接缴纳少量的公粮并负担一些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那一时期所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以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国有商业部门所执行的统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影子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的“必要扣除”——农民所缴纳的“税收”。进一步看,随着低价的农副产品销往城市,不仅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因此直接降低,城市居民也因此获得了实际福利(低廉的生活费用),从而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

——城市职工,除了负担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八级工资制。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也即八级工资制,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八级工资制度下,政府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事实上,从1956——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3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的办法,人为降低了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城市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同市场工资水平(或影子工资水平)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城市职工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行的“必要扣除”──城市职工所缴纳的“税收”。由于城市职工工资水平的人为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又一次被降低了。

——在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的同时,那一时期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水平又长期高于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水平(即所谓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售价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相对的高额利润。

—─在始于新中国创建初期且几十年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此的“税收收入机制”,对于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无论纳税还是上缴利润,都是公家的事情,与个(私)人无关。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政府不向个(私)人征税。有了税收与个(私)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制度的阻隔,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征税还是收取利润,大都是政府与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的事情。有了同属全民所有制、彼此都姓“公”这样一种制度的基础,政府部门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人的“量”而不大问它的“源”,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观念。应尽义务说

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政府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计划价格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原有的税收收入机制的基础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机制自然要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由基本依赖国有经济单位的单一财源扩展至包括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在内的多重财源。进人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改过去基本上只有一种“工商税”的格局,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税种的总数达到了34个。

随着税收收入机制的调整,税收开始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日益密切地挂起钩来。这一变化,对传统的税收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按照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审视税收观念并对此赋予新的解释。事实上,在当时,“必要扣除说”与新的经济体制环境的激烈碰撞,已经迫使税务部门和理论界转而启用“应尽义务说”去进行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然而,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被告知其有纳税的义务,须拿出本已装入自己口袋中的一部分钱去交给政府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进而发展到下意识的躲又扩展为有意识的躲。其结果,各种偷逃税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滋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中的少部分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蔓延,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入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暗税”的方式从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收入,一旦面临多重的财源结构,须为履行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向形形的纳税人征收实实在在的“明税”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时难以找到恰如其分的方法和手段去和纳税人打交道。在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性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性办法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以收费的形式填补收入的缺口。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事态演化下去,更为令人忧虑的局面出现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钱,也都是其可用于履行职能的钱。只不过前者纳入预算管理,不可随意调整;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自由支配。既然征税和收费被混同在一起,在管理上,收费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又有着种种的便利之处,所以,税费不分──不论什么钱,夹到碗里都是菜,重费轻税——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以费挤税,以牺牲中央税收为代价擅定减免税条款,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等一系列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便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其征收的钱,也都是其被告知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的钱。而且,由于后者的随意性较大,数额一路上扬,不仅给本来较为规范、负担相对稳定的税收打下了不规范的印迹,也使税费义务混淆——不论什么钱,只要是政府部门所收都是税,纳税心理逆反——对不规范的费的反感连累于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意:权利义务对称说

由以上分析可见,税收观念与经济体制环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税收观念应当也必须加以更新。现行税收收入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固然可归之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应尽义务说”为代表的税收观念同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不相适应。

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同时便意味着他拥有怎样的权利。反之,讲到某人拥有什么权利,同时便意味着他负有怎样的义务。在税收上当然也不例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则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受益者。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和受益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因此,可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反思起来。如果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将后者称为用税人——各项税款的最终使用或运用者,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的话,可以认为,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

——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在贴近现实生活方面,“应尽义务说”尽管比“必要扣除说”前进了一步,但前者毕竟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衍生并作为后者的延续而提出的,因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明晰或不那么明晰,人们可以不讲成本、不计报酬而无偿奉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仅越来越明晰了,其利益驱动机制也已形成并有日趋强化的势头。经济体制环境一旦走到这一步,权利与义务便如同一对连体婴儿一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便不能再为人们所认同。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意识愈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单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未有明确的权利相对称,很可能滋生人们的逆反心理,甚至萌发偷逃税的动机。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问题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做奉献,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可以获得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收益。于是,在同纳税人打交道时,总免不了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执法偏软,对偷逃税的行为打击不力,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始终未能真正构建并有效运行起来。

五、出路在于更新税收观念

如果上述的认识基本不错,那么,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照一下西方国家纳税人的行为,便会发现,在那里,税收也并不是令人喜欢的字眼。但是,喜欢不喜欢是一回事,是不是依法纳税则是另一回事。常见的情形是:人们一边抱怨骂娘,一边自行报税,甚至不惜花钱雇佣专业人员代行报税。其所以如此,同纳税人具有“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同时也具有一套威慑力的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应该正面宣传与严管重罚并举。一方面,要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纳税为的是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受益权,偷逃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行为。另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让偷逃税者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更有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失,从而在偷逃税面前望而却步,不敢挺而走险。

——相对而言,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无论是政府部门本身,还是企业和居民,都尚不习惯于将政府摆到同纳税人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故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而且,与此同时,要着手必要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顺便说一句,一旦政府部门的行为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挂起钩来,其积极的影响,很可能会超出税收领域本身。因为,当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系由其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提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将政府部门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制约之下的强烈愿望。当政府官员清楚地知道其所花费的钱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且,这些钱的本来去向是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也会由此产生一种较强的自我约束力量。与此相联系,在纳税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纳税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对这些钱的使用能够加以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真正得以强化。

——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其角色颇像公共汽车上的售票员。一方面,它要对纳税人(乘车人)依法征税,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资金筹措上来。另一方面,它又要对偷逃税者(逃票人)依法惩处,不允许“免费搭车”的行为存在下去。所以,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重心应当放在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素质,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上。以此为基础,力争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

总之,税收观念的更新,将是改革以来我国税收领域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历次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得到确立之时,我国依法治税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并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税收观念范文2

一、中国税收环境面临的挑战

这些年来,中国的税收环境一直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偷逃税现象严重。且不说作为现代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从出台的那一天起,便陷于“征的不如漏的多”的窘境。就是税制设计简单到类似于历史上的人头税,征收数额只有区区4元钱的北京市的自行车使用税,其纳税面1997年仅为53.7%(430万辆),而且平均每年以10%左右的比例下降。二是各级政府部门。为数不少的政府部门用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用税意识,许多做法有违税收的运行规律。这其中既有曾经充斥全国各地的随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之风,也有大量的以言代(税)法、以权定(税)法、以情碍(税)法的事件,还包括由政出多门的政府收费而引发的“费挤税”现象和不规范的“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存在于某些领域的税款使用上的铺张浪费、透明度低等等。

更进一步看,这两个方面在交相作用。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直接带来了税收的大面积流失;税收渠道不畅以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的出现,又模糊了政府部门对于税收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滋生了种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甚至逆反了人们的纳税心理,从而加剧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作为上述矛盾现象的综合反映,我们看到,今天中国的税收环境,尽管较之计划经济年代或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上仍不理想;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究竟什么原因阻滞了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进程?

二、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税收观念:必要扣除说

对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税收观念以及据此构建的税收收入机制(或称“财政收入机制”)做一较为系统的回顾,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或许是有益的。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勾画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模式:社会产品在分配给个人消费之前,要进行一系列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若再加上用于国防的费用,经过以上这些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消费。

很容易看出,马克思所勾画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分配模式。在其中,税收实质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在社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之前而进行的“必要扣除”。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必要扣除”,那么,相对而言,采取什么方式扣除、在哪些环节扣除以至“必要扣除”的量如何把握,便显得无关紧要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中国选择了一条主要依靠“暗税”渠道取得财政收入、在形式上基本不对个(私)人征税的做法。那一时期的税收收入机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农民,除了直接缴纳少量的公粮并负担一些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那一时期所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以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国有商业部门所执行的统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影子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的“必要扣除”――农民所缴纳的“税收”。进一步看,随着低价的农副产品销往城市,不仅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因此直接降低,城市居民也因此获得了实际福利(低廉的生活费用),从而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

――城市职工,除了负担附着于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之外,其纳税的主渠道,便是八级工资制。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也即八级工资制,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八级工资制度下,政府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事实上,从1956――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3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的办法,人为降低了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城市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同市场工资水平(或影子工资水平)之间的差额,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城市职工所创造的社会产品的分配进行的“必要扣除”──城市职工所缴纳的“税收”。由于城市职工工资水平的人为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又一次被降低了。

――在工业的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的同时,那一时期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水平又长期高于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水平(即所谓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售价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相对的高额利润。

―─在始于新中国创建初期且几十年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此的“税收收入机制”,对于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无论纳税还是上缴利润,都是公家的事情,与个(私)人无关。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政府不向个(私)人征税。有了税收与个(私)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制度的阻隔,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征税还是收取利润,大都是政府与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的事情。有了同属全民所有制、彼此都姓“公”这样一种制度的基础,政府部门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人的“量”而不大问它的“源”,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观念。应尽义务说

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政府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计划价格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原有的税收收入机制的基础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机制自然要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由基本依赖国有经济单位的单一财源扩展至包括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在内的多重财源。进人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改过去基本上只有一种“工商税”的格局,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税种的总数达到了34个。

随着税收收入机制的调整,税收开始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日益密切地挂起钩来。这一变化,对传统的税收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按照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审视税收观念并对此赋予新的解释。事实上,在当时,“必要扣除说”与新的经济体制环境的激烈碰撞,已经迫使税务部门和理论界转而启用“应尽义务说”去进行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然而,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被告知其有纳税的义务,须拿出本已装入自己口袋中的一部分钱去交给政府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进而发展到下意识的躲又扩展为有意识的躲。其结果,各种偷逃税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滋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中的少部分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蔓延,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入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暗税”的方式从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收入,一旦面临多重的财源结构,须为履行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向形形的纳税人征收实实在在的“明税”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时难以找到恰如其分的方法和手段去和纳税人打交道。在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性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性办法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以收费的形式填补收入的缺口。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事态演化下去,更为令人忧虑的局面出现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钱,也都是其可用于履行职能的钱。只不过前者纳入预算管理,不可随意调整;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自由支配。既然征税和收费被混同在一起,在管理上,收费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又有着种种的便利之处,所以,税费不分──不论什么钱,夹到碗里都是菜,重费轻税――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以费挤税,以牺牲中央税收为代价擅定减免税条款,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等一系列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便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其征收的钱,也都是其被告知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的钱。而且,由于后者的随意性较大,数额一路上扬,不仅给本来较为规范、负担相对稳定的税收打下了不规范的印迹,也使税费义务混淆――不论什么钱,只要是政府部门所收都是税,纳税心理逆反――对不规范的费的反感连累于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意:权利义务对称说

由以上分析可见,税收观念与经济体制环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税收观念应当也必须加以更新。现行税收收入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固然可归之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应尽义务说”为代表的税收观念同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不相适应。

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同时便意味着他拥有怎样的权利。反之,讲到某人拥有什么权利,同时便意味着他负有怎样的义务。在税收上当然也不例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则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受益者。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和受益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因此,可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反思起来。如果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将后者称为用税人――各项税款的最终使用或运用者,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的话,可以认为,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

――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在贴近现实生活方面,“应尽义务说”尽管比“必要扣除说”前进了一步,但前者毕竟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衍生并作为后者的延续而提出的,因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明晰或不那么明晰,人们可以不讲成本、不计报酬而无偿奉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仅越来越明晰了,其利益驱动机制也已形成并有日趋强化的势头。经济体制环境一旦走到这一步,权利与义务便如同一对连体婴儿一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便不能再为人们所认同。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意识愈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单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未有明确的权利相对称,很可能滋生人们的逆反心理,甚至萌发偷逃税的动机。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问题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做奉献,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可以获得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收益。于是,在同纳税人打交道时,总免不了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执法偏软,对偷逃税的行为打击不力,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始终未能真正构建并有效运行起来。

五、出路在于更新税收观念

如果上述的认识基本不错,那么,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照一下西方国家纳税人的行为,便会发现,在那里,税收也并不是令人喜欢的字眼。但是,喜欢不喜欢是一回事,是不是依法纳税则是另一回事。常见的情形是:人们一边抱怨骂娘,一边自行报税,甚至不惜花钱雇佣专业人员代行报税。其所以如此,同纳税人具有“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同时也具有一套威慑力的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应该正面宣传与严管重罚并举。一方面,要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纳税为的是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受益权,偷逃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行为。另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让偷逃税者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更有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失,从而在偷逃税面前望而却步,不敢挺而走险。

――相对而言,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无论是政府部门本身,还是企业和居民,都尚不习惯于将政府摆到同纳税人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故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而且,与此同时,要着手必要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顺便说一句,一旦政府部门的行为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挂起钩来,其积极的影响,很可能会超出税收领域本身。因为,当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系由其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提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将政府部门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制约之下的强烈愿望。当政府官员清楚地知道其所花费的钱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且,这些钱的本来去向是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也会由此产生一种较强的自我约束力量。与此相联系,在纳税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纳税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对这些钱的使用能够加以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真正得以强化。

――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其角色颇像公共汽车上的售票员。一方面,它要对纳税人(乘车人)依法征税,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资金筹措上来。另一方面,它又要对偷逃税者(逃票人)依法惩处,不允许“免费搭车”的行为存在下去。所以,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重心应当放在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素质,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上。以此为基础,力争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

总之,税收观念的更新,将是改革以来我国税收领域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历次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得到确立之时,我国依法治税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并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税收观念范文3

关键词:依法治税 税收法律意识 重构 征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理论的回顾

(一)第一阶段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和法所主办的“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1],可谓是掀起了和贯彻“ 以法治税”的第一个高潮。

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虽然也有学者使用“依法治税”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对“以”和“依”作出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来使用的,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体现的“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优位的特点。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尝试和真知灼见。有学者就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组成部分”[2];有学者还指出:“‘以法治税’……也就是说要在税收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3]。这是对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或法治之间关系的较早论述。又有学者将“以法治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4];或是将“税收法治(或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针”对其进行了诠释[5]。还有的学者富有卓见地强调税务人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税务人员应当“将严重存在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转化为义务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转化为人民公仆和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意识。”[6]该学者在当时能够提出这一间接地体现了以权利义务观念来纠正税务人员意识观念偏差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二)第二阶段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对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有学者对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界定:“所谓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要依法纳税,政府(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要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7],“依法治税其全部含义就是税收法制建设”[8]。需要指出的是,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的意义一样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税收观念范文4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优秀税收文化的构建是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现代税收文化的创设须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以整合,倡导“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的有机融通,以保护纳枕人权益,并处理好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下拓展能真正推动生产力演绎的先进税收文化。

社会主义优秀税收文化的构建是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适应当前税收新形势发展需要,努力优化税收工作环境的尝试,也是税务部门目前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努力实践的一个热门话题。而税收是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参与GDP分配且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存在着有机关联的多元化的历史文化范畴。税收需要有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需要良好的税收环境,并需建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厚重人文底蕴的税收文化。由此,税收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环节,体认着人本管理的最高境界,它崇尚精神文化的力量且祈望营造一种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可以说,现代税收文化的创设须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以整合,倡导“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的有机融通,以保护纳税人权益,并处理好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下拓展能真正推动生产力演绎的先进税收文化。

一、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人文蕴含

中国传统税收文化是公众心目中有关“税”概念的最原始的审美色调,史料记载,从夏代“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的这种氏族公社内部将无偿提供劳役奉献的公益事业作为税的雏形伊始,以及公元前594年《初税亩》的出现,到1950年新中国《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为止。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皆把税收当作暴权苛政的内容,更多表现的是统治者对人民的残酷掠夺以及揭露抨击苛敛重赋的愤怒怨恨之词,诸如《伐檀》、《硕鼠》等诗。孔子当鲁国税务官时就曾坚持用标准化的“解”作为一种量器来征收粮税,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国人从“厚赋税以实鹿合之钱而盈巨桥之粟”中感悟到奴隶主对人民的凶狠和野蛮。柳宗元在《捕蛇者说》中更是把收税人刻画成骚扰村民、鸡飞狗跳、狼奔泵突的“叫嚣乎东西,缤突乎南北”的悍吏恶霸。时期的税收成了“民国万税”、“屠宰民众”的代名词。凡此种种,皆无可避免地在华夏国人的心目中笼罩了可怕的税收文化的历史阴影,也形成了老百姓对税收反感甚至恐惧的审美心理范式。由此可见,税收与文化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共同的历史渊源。也就是说,税收作为一种事物的产生存在与之相匹配的文化渊源,税收体现着社会历史文化的人文内涵。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文化概念的表述为:“文化即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能力和创造的成果”。具体解析是:“广义的文化包括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和精神的全部产品”;“狭义的文化则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可以说,文化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面联系主要表现在:人既创造着文化,同时又被文化所塑造。而“人是文化的存在”业已为国人所体认。可见,税收文化特指在税收管理和税收实践中逐步创造、长期积淀而形成的观念形态、文化形式和价值体系的总和,诸如与税收相关的历史记载、典章制度、政策法令、治税思想、言论著述、行为规范、纳税意识、文学艺术等。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创建可谓是新世纪做好税收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一项艰苦的系统工程。可以说,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满足公共需要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和财富的分配活动,也是国家的一项主要职能。它是一个伴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范畴,其历史轨迹反映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履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厚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而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

古语云:“国以税为本,民以食为天”。像儒家文化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念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把个人、家庭、国家、世界紧密联接在一起的精神纽带。从经济层面加以阐释,税收则可以视为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紧紧相连的经济纽带。国人所得不只用于养活、发展自身,也以纳税的方式用于发展社会、建设国家,最终又反过来为自身的发展营造了富足而又文明的公共环境。税收便这样将个人与社会、家庭与国家有机关联,并构成一种“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利益共同体。而这条由税收建立起来的经济纽带又成为儒家哲学的精神纽带的行为实践,从而构成精神纽带的经济基础。从精神层面上看,税收将纳税人、收税人、用税人带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人文格局和精神空间。世人不再只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同时也为群体、社区、社会创造财富。人类天然具有的群体坂依精神、归属认同意识在这里皆得到了真正的审美体认。这是物质、人生、价值、道义、责任和荣誉的精神的显现。纳税使国人有了社会的共鸣,人生因此而恢宏、高尚、通远。古语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让所有的华夏儿女都能过上一种较有保障的生活,祖国母爱也由此得以“兼济天下”、“普度众生”,从而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文明精神与民族优秀传统有机的融合贯通。

中国税收文化主要研究税收与人的关系,这里的人就包括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因此,人的逻辑理念、常规意识或潜意识、文化素质等就不仅关系到纳税人是否有自觉的纳税意愿和纳税行为,而且代表国家利益或部门利益的征税人和用税人也有一个正确制定和执行税收制度及如何使用税款的问题。所以提升人文质量、丰富人格内涵将成为税收文化的内在需求。但事实上,我国税收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矛盾导致税收文化无法形成有效的张力。像世人曾形象地喻称:中国的税收就像是横在大街上的一条绊索,高个子从上面迈过去,矮个子从下面钻过去,而真正被拦住的是那些诚实守法的人。所以,一直以来中国传统观点所强调的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极容易使国人产生诸多误解。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端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因为相互影响而产生依赖与联系”。由此,现代税收文化可界定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下,确立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调动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切实保障纳税人应享有的知情、隐私、监督、检举等权利,使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行为活动中逐步沉淀并形成先进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物质条件、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然“涣涣大中华,文化绵万年”,随着历史的脚步,斗转星移,文化多体现出时代的特征。可以说,社会主义税收文化建设的最佳状态是“人人皆主角”,惟有如此,才谈得上讲速度、求效益、保安全。常言道:“工作在税务,奉献给人民”,这的确是对“税务精神”的点睛之笔。税务精神由价值理念、道德标准、行为规范和奋斗目标浇铸而成,它凝聚着税官的“国家为重、爱岗敬业;严格执法、优质服务;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高尚情操,也是新时期税收文化的浓缩、升华与展示。税务精神之锦旗,是税收文化的灵魂,也是税收文构建的亮丽景观。总之,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应倡导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文化观和使纳税人明晰自己享有权利的文化观;从征税人的角度看,应崇尚构建征税人自身的文化观和培养征税人的服务观;从用税人的角度看,应注重界定用税人的法律文化观和用税人的用税文化观。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税收“征、纳、用”和谐的审美文化蕴含。

二、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人本体征

中国古代汉语的“税”字由“禾”与“兑”两字组成。“禾”指谷物,泛指农产品;“兑”字有送达之意,即国民向国家缴纳一部分农产品。尽管后来随着历史文化的变迁,税的含义有了演绎,但是中国税收在一个广阔的农业背景下厚积起来的传统文化哲学的“人本”底蕴已永久地深藏其间。可见,税收集中地反映着社会丰富而深远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内涵,像国人常提到“纳税意识”中的“意识”就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写照。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曾把“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体”。而这种意义上的文化由语言、思想、价值、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构成,就可以被视为一套基本上不可言传的规则系统。随时代人文的变迁,世人对税收的感悟和认同,无不带有自身以及社会群体的审美烙印。而这些意识及其外化的结果,最终都构成了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税收文化”。可以说,税收文化是文化在税收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它往往易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纵观中国赋税思想史,任何历史时期的税收既受当时主流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文化的冲击。目前,我国的税收也不可避免地受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照,税收的征纳行为中就隐含着传统文化的审美基因。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彻底解决税收事业发展的原动力问题。主要通过建立行业精神培育机制、健全竞争激励管理机制、创新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和完善监督约束工作机制,以促进税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并不断推动先进税收文化的审美构建。税收可以说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并与国家性质、社会形态、历史变革密切相关。而优秀税收文化的创建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传统哲学理念。俗话说: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科学强调理性,制度面前没有温情,但艺术却渗透了深厚的人文底蕴,尊重人、关爱人也是现代一切成功管理的要义。税收实践已经证明:税收若片面强调管理而忽视人的主体地位,那一个个的制度、规程以及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将使每个人仿佛都成了被管理和追究的对象,其结果是在被动尽职尽责中,丢掉了团结协作和积极主动性。可见,创建优秀税收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须在解放思想中统一认知,充分调动每个税干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营造制度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使每个税干都成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自觉参与者、积极实践者。同时,创建优秀税收文化也必须重视发挥纳税人的作用。要在税法的天平上,实现征纳双方相互尊重、平等互动、扩大民主、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让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到创建中来,从而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温馨大环境。

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在整体认知水平上依旧颇低,而且呈现出参差不齐的多元化状况。具体表现为:首先,我国公民对税收的了解还很肤浅,国人虽然对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已不再陌生,但对税收的本质、作用,特别是税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等认识还比较模糊。其次,我国公民对税法比较熟悉的较少,而且局限于国有企业和稍具规模的民营企业财会人员和主要经营者以及经济工作者和部分法律工作者,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还不熟悉税法,不能照章经营、依法纳税。其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义务,致使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少数人甚至暴力抗税、不催不缴、不查不缴、能拖则拖、能瞒则瞒。其四,行使纳税人权利的集体无意识性导致纳税人不知道有什么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执法不公、枉法贪赃时,也多是从金钱和人际的角度加以批判和感到愤慈。而少数税收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也给税法的威严蒙上了一层阴影。某些税务干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的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执法秩序不到位,随意执法和拿国家税法当“儿戏”的丑陋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对依法治税构成巨大威胁,也会使税收成为新的文化秩序中的“盲点”,进而丧失广泛的群众心理认同。

社会主义税收文化作为文化与税收结合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一种以社会文化为导向和基础,而又影响社会文化发展的特定文化体系,它的出现标志着税收从物质到精神的质的飞跃。税收文化也经历了从兴起到拓新的渐进过程,并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文化融历史与现代、政治与经济、东方与西方、自然与社会为一体,从而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体征。可见,我国税收文化是以当今的文化发展总和为基础,是一种观念形态、国家意识,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要素,它蕴含在社会文化之中,其发展状态取决于社会文化的发展程度。税收文化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总和,它包括征纳双方的最高目标或宗旨、共同的价值观念、作风习惯、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文化生活以及它们所带来的双方的形象等内容。其特性更注重体现国家意志,更重视税收的强制性,并带有相对的非等性。由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包括税收物质文化、税收法制文化、税收行为文化、税收精神文化、税收传媒文化等。具体言之,税收文化是有形的、外在的一种硬件基础,它集中体现了税收部门在社会上的外在形象,同时它的不断完善将为税收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健全税收机关内部的各种规章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其强制和非强制的力量约束每个成员,可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并易于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熟”的税收执法队伍,以营造一个依法纳税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明环境,从道德、情操、声誉等非法制方面加大依法纳税的驱动力,从而逐步建构国人懂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温馨税收园囿。

税收观念范文5

关键词:为纳税服务;创优税收环境;征纳和谐

一、创优税收环境的做法

(一)树立纳税服务新理念

为了使全局干部职工树立新的纳税服务理念,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围绕“亲民、利民、便民、为民”的从政理念,我局先后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了省局卢晓中局长“优化纳税环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树立山西地税新形象”的讲话,并开展“增强五个意识”集中教育活动与“假如我是纳税人”和“优化纳税环境为什么,我为优化环境做什么”大讨论活动。全局干部职工通过学习讨论,树立了税收经济观,税收服务观,税收标准观和税收信息观的新型税收观念。

(二)强化素质教育

创优税收环境,关键在优化服务环境与提高队伍素质。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决定着税收征管和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投资环境,经济发展等社会政治经济诸多方面。为此我局以今年市局确定的“素质教育年”为契机,以强化全员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为出发点,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充分保障干部职工的素质、技能与时俱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利用班前学习时间和集中培训时间,抓好全员五大教育培训,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约谈技巧,礼仪服务,征管法实施细则,“两个操作示范”岗位培训。

例如,在综合素质培训中,着重对窗口一线人员的礼仪、业务培训、考核等。

2.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兄弟单位纳税服务经济方面的做法。

例如,去青岛地税局观摩学习;邀请市局领导多次来我局做指导,从多角度研究、改善纳税服务,特别是在办税服务厅审批环节和资料内部传递等方面提供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取得了明显效果。

3.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种培训。

先后参加了新征管软件培训操作和维护,公文处理系统应用操作和计算机等级培训等各种培训,且考试总成绩均名列前茅。

4.认真开展增强法制、创新、责任、服务、纪律五个意识集中教育活动,基本上达到了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措施更加完善,内部环境更加和谐的目的。

(三)提升办税水平

在征询纳税人意见时,曾经有一位纳税人这样说:“我们到税务机关办事,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最希望的是办税手续少一些,办税时间短一些,工作效率高一些”。我们工作质量的高低对纳税人,投资人来说,是政府部门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关键所在,是树立税务机关形象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全局上下多措并举实施了纳税服务项目效率工程。

1.倾听纳税人呼声,了解纳税人需求,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

纳税服务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尊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观念上敬商,形象上亲商,行动上重商。我局以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纳税人挑毛病、找问题,征求意见、建议20条。我们对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制定了整改措施。

2.落实“两制”,实施人性化服务。

我们不断建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新机制,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按照省局、市局统一部署要求,全力推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普遍赞誉。

3.整合服务资源,改进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窗式”、“一站式”全程服务。

目前我局办税厅实行了“一窗式”全程服务,为使每位窗口工作人员都同时受理多种业务,我们将最优秀的税务局干部调到窗口服务岗位。与此同时,为方便纳税人交税款,我们将银行引入办税服务厅,解决了纳税人来回跑的问题。

 

二、创优税收环境的收获

(一)树立了“五个理念”

一是树立了跳出税收看税收、基于税收又高于税收的“大税收,大服务”工作理念。二是树立了服务是让纳税人满意,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法定职责,服务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三是树立了服务是税务机关“聚财为国,执政为民”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体现理念。四是树立了服务是税务干部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外在表现的理念。五是树立了纳税人的夸奖和老百姓的口碑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高奖赏的理念。

税收观念范文6

党的*报告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随后,省委全会明确发出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号召。由此,全省各级、各部门引发了新一轮思想大解放讨论活动,在青海国税系统形成高度一致的共识。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唯有进行新的思想解放,并在解放思想过程中,破除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才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实践中,寻求促进国税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才能为国税事业注入蓬勃生机,在推进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道路上取得新突破

解放思想,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当前,新一轮的解放思想,强调的是破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时宜的思想和观念,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思维。为此,我们必须领会当前解放思想的这一本质属性,首先在观念上破立结合、以立为主,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理念,扫除阻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维定势。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政绩观。在税收工作中,以前我们可以不管白猫黑猫,抓到税收就是好猫。但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的今天,不仅仅是“发展是硬道理”,而且只有“科学发展才是更硬的道理”。因此,解放思想,首先就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什么样的税收、怎样发展税收来进行,从传统的税收政绩观解放出来,树立科学的税收政绩观。科学税收政绩不是不要税收,而是要高质、高量的,能真正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这里的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税收政绩观,其中,起根本性作用的,当然是科学考核、事业论官的考核导向。按照正确的政绩观要求,健全税收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不但要看收入规模,更要看征管质效、看税收成本、看队伍素质、看服务水平、看社会形象,促进国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惟税收收入综合症”派生出来的“见物不见人”、“见税不见人”的思维理念,往往是重物质轻精神、重税收收入轻人的因素及人的需要。由此,必然造成税收和人的发展失衡,阻碍税收科学发展。因此,要推动国税事业的科学发展,就必须克服“见税不见人”的传统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依靠人、发展人、实现人的需要的科学发展价值理念。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将税务干部职工自身价值实现与国税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尽力解决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充满希望地投身于国税工作之中去,推动国税事业再创新业绩。

(三)树立改革创新精神。自我超越,是解放思想的根本要求。在面临新的历史起点的关键时刻,既要看到既往成绩和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仍存在保守和消极的一面,清醒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如创新的锐气大不如前了。因此,要从满足现状、经验主义的心态中解放出来,克服自满思想,摒弃自以为是思维,树立面向未来、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在新一轮的解放思想过程中,破除安于守成的精神状态,发扬自我加压、负重开拓精神,大胆探索,勇于进取。在解放思想中形成加快发展的共识,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加快发展的合力。以改革创新为方向,以人一我十、人十我百的进取气概,努力闯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国税工作新路子,推动国税工作的新一轮发展。

上一篇水利管理

下一篇税费制度